柯华庆:党规与社会主义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43 次 更新时间:2021-02-0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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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1]

——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

——《十九大报告》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是十八大以来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顺应新时代而生。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首次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和“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基本法治原则。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特征”,随后的全国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从制度层面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国家机构之中。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重申十八大以来的大政方针并将其系统化。至此,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清晰可见。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有这样的远见卓识取决于两个判断:首先,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走法治道路;其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一般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既要走法治道路又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就决定了党规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与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差别突出表现在党和法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怎么解决党和法的关系呢?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方向:“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是公法理论的常识。英国著名公法学家马丁·洛克林明确指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政治决定法治,而非法治决定政治。宪法是公法、政治法,与政治的关系更加密切,自然没有脱离政治的宪治。政治决定宪治,而非宪治决定政治。有些法律人主张现代法治与政治无关,将资本主义法治看作客观的、科学的、中立的、因而是普适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资本主义政治包装成普世的。

法治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同的法治模式是某个国家特定时期政治需要的产物,必将随着政治的发展而变化。不同国家的法治总是围绕该国的需要而进行设计的,反映该国当时政治力量的平衡。昂格尔的研究表明,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自治型法治是非常罕见的历史现象。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在君主制的官僚政治、贵族特权及中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反复斗争和妥协之上,这种妥协对自治型法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多元利益集团、多头主义或自由主义社会促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特有的法律秩序,同时这种自治型法治也为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巩固提供了保障。

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探索过资本主义法治道路。但历史证明,资本主义政治在中国行不通,资本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建立。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既不同于旧中国家族型统治的君主制,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多头政体,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领导型法治,是对自治型法治的否定和对礼法并治的否定之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共产党对人民的领导是伯恩斯所说的变革型领导:领导是一种领导者与追随者的关系,领导者与追随者以互相提升的动机和道德水平而彼此结合,为了共同追求的价值去行动。变革型领导也是一种道德领导,因为领导者以某种方式满足追随者的动机,为追随者的利益而行动。领导型法治需要一个在德能上先进的领导党引导社会进步,并且需要以法治的形式保证领导党在德能上是先进的。

自治型法治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法治,比较成熟。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国家是主流,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发达。人们自然认为自治型法治与国家强大之间有因果关系,自治型法治也就拥有了话语霸权,自然认为所有国家都应该采用自治型法治模式,似乎只有这一种法治模式可以选择。社会主义国家走自治型法治道路就必然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必然否定自治型法治道路。共产党的领导与自治型法治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法治模式的选择常常采取回避的或者羞羞答答的态度,不能正视共产党的领导在法治中的地位,将共产党的领导放在法律之外。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不将共产党的领导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社会主义国家就永远走不上法治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族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人类法治发展史的里程碑。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之上,共产党与社会主义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是明确共产党的性质。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领导党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原则。

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政党是领导党、革命党和执政党的有机统一体。领导党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领导党的本质使得共产党能够长期、唯一执政。革命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执政党既是共产党革命的阶段性结果又是不断革命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只有不断进行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才能保持领导党的本色。《共产党宣言》和《哥达纲领批判》明确了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始至终是革命党,首要目的是使无产阶级成为领导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政权;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政党首先是革旧政权的命,然后通过自我革命和领导社会革命,消灭阶级,直至消灭自身,最终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政权之后就成为执政党,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是为了执政而执政,而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政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实现共产主义,首先必须夺取政权,因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是实现共产主义的首要前提。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党和执政党都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政党是领导党基础上。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政党所以是领导党。按照《共产党宣言》,共产党由无产阶级中的优秀分子所组成,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共产党不同于一般的工人组织,是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人;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政权,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共产党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后,继续领导社会革命,直至实现共产主义。无论在推翻资产阶级革命还是在取得政权后继续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过程中,共产党都不断进行自我革命和领导社会革命。共产党自始至终是无产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在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后同时也是全国人民的先锋队。因为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先锋队,是马克思主义领导党,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可以长期执政和唯一执政,通过不断自我革命和社会革命,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领导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是指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与我国八个民主党派和一切资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是领导党。

第一,从党的使命来看,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是领导党。中国共产党就是按照《共产党宣言》精神创立的。中国共产党创立伊始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革命,后来又进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了唯一执政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只是中国共产党的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叫共产党,就是因为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中国共产党是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基础上继续领导中国人民通过不断自我革命进行社会革命,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不懈奋斗。不断进行自我革命的和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革命的不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而是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

第二,从党章上看,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是领导党。按照《共产党宣言》,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领导力量。1921年《中国共产党纲领》明确中国共产党“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承认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领导无产阶级推翻资本家阶级政权。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总纲开篇明确宣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总纲最后也明确宣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共十九大报告中还提出“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些宣示都是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党领导一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

第三,从宪法上看,中国共产党自建国以来是领导党。1949年建国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国家,新民主主义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在总纲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还有五个地方明确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第一是明确陈述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是陈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第三是宣示未来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四是陈述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第五是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说明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各族人民之间、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

中国共产党要自始至终成为领导党必须是德性党、先进党和自我革命党。

无论根据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西方古典政治哲学还是自孔子以来的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政治人都应该是道德人而非经济人。例如,亚里士多德将“为共同体利益行事”作为优良政体的标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应该为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但实际上统治者可能为自身利益行事,所以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可能沦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政体是否优良不在于统治者的人数,而在于统治者是为了自身利益行事还是为了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颠覆了这种传统,资本主义政治将政治人变成了自私自利的经济人,误入歧途。只不过由于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占绝大多数,这种不正当的倒成为天经地义的了。社会主义政治将民主政治回归为德性政治,政治人回归为道德人,而非经济人。从理论上来看,中国共产党是德性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宣称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德性特征既是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认同,更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要求“共产党人没有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相一致。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所以中国共产党是德性党,能够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中国共产党要成为领导党,仅仅靠德性是不够的,必须成为先进党。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要有愿望而且应该有能力领导中国人民。列宁认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的觉悟部分”。“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绝不能“把作为工人阶级先进部队的党同整个阶级混淆起来。”“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作用,即训练、启发、教育工人阶级和农民中最落后的阶层和群众并吸引他们来参加新生活。”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就应该成为该国人民的先锋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为了保证先进性和领导地位必然要求党员是先进分子。《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条件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德性党和先进党的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既有愿望又有能力领导中国人民。然而,先进有一时先进和一直先进之分,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将来先进。一时先进只能领导一时,一直先进才能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当今时代是一个迅速变化的时代,一个人、一个党、一个民族如果不能因应时代变化而变革,就会被历史所淘汰。中国共产党只有同时是自我革命党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一直先进。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领导党,必须把握时代变化,紧跟时代步伐,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习近平总书记将自我革命性作为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

从理论上看,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德性党、先进党,所以中国共产党能成为领导党。同时因为中国共产党是自我革命的党,所以中国共产党就能始终成为领导党,实现长期领导,国家长治久安。如何保证现实中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是马克思主义领导党,是社会主义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宪治是二元宪治,社会主义法治是二元法治,与资本主义的一元法治遵循不同的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长期未能走上法治的道路可能与共产党对自身的德性定位有关,有德性的人、有德性的党是不需要法律来规范的。十五大最初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中国共产党的自身治理并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

现实中的人是善恶并存的。“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西汉末期的杨雄认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也就是说,人性具有善和恶两种因素,它们都是与生俱来的,经过后天的熏染和学习,发展善的因素则成为善人,发展恶的因素则成为恶人。每个人都是善和恶的混合体,不同人的区别在于善的因素更多一些还是恶的因素更多一些。现实中的人是从极恶到极善的连续分布,大多数人都是既不极善也不极恶的人,也就是一般人。我们长期在人性善与人性恶之间争论的原因是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在我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在二值逻辑之下,所有的人分为好人和坏人,要么善要么恶。我们需要突破二值逻辑接受多值逻辑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基于多值逻辑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更符合现实,才会更加有效。基于多值逻辑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是改良式的,社会治理的目标是改善人性:抑恶扬善。这就决定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假设不应该是点思维(要么恶要么善),而应该是区间思维(从恶到善),由此决定了法德共治的正当性:法治主要抑恶,德治主要扬善;法治是底线,德治是理想;法治是防止恶劣的人性,德治是弘扬高尚的品德。对于人性的区间思维使道德的扬善功能和法律的抑恶功能都得以发挥。

尽管德性一直是共产党的追求,然而现实中的共产党员只是整体上相对于一般群众来说道德性更高,而非绝对的道德性。有些人在加入共产党时思想和能力可能都达不到要求,但通过伪装或欺骗加入了共产党;有些人加入时符合共产党员的德性要求但后来变质了。这两种共产党员都会导致共产党变质,所以共产党不仅仅需要思想建党,而且需要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以保证其道德性。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德性党,中共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就有正当性。由于在共产党内部德性要求也有高低之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原则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与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原则一起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特有的德法并治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类似于治病,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治理就是预防社会生病和治疗社会之病。张仲景有一句名言:“上医治未病之病、中医治将病之病,下医治已病之病。”治未病之病的医生和治已病之病的医生之间并不存在贵贱之分,而只存在先后之分。道德教化在先,法律惩罚在后,教化与惩戒并用:德弘理想,法治底线。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既不是德主法辅也不是法主德辅,而是德法并治、德高法低、先德后法。“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原则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法治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是实现个人自由、人民幸福、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工具。确定性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当今社会飞速发展、日新月异也是法律人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法律人可能会成为社会进步的公敌。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一书开篇所言,“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法律的稳定与变革的妥协是法律成长的原则。对于作为德性党、先进党和自我革命党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法律的稳定和变革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突出,直接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结构是党规与国法并驾齐驱,党规带动国法的动态结构。

总之,中国共产党德性党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中国共产党先进党和自我革命党的性质决定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和党规与国法并驾齐驱的结构。两个基本原则中,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更加根本。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实际上包含两个原则: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原则与以德治国和(狭义的)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依规治党中的党规对党员更严,党规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更需要道德作保障,国法具有更强的刚性,从狭义的依法治国到依规治党再到以德治国和以德治党是层层递进的,形成金字塔式治理结构。多元的人群结构要求金字塔式的治理结构,越往上越需要道德教化,越往下越需要刚性法治。通过抑恶扬善的党规国法并治,社会主义社会将逐步提升人的品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问题是共产党的领导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学界将这个问题以中国共产党到底是在法律之中、法律之上还是法律之下的方式提出来。老百姓通俗地将这个问题表达为“党大还是法大?”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这个问题,而且要求给予明确的回答:“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解决好这个问题的要害是区分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党的领导是指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以自己率先提出、实际上体现着中国人民共同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吸引党外人民群众、民主党派、无党派等来追随。中国共产党通过率先垂范实现组织和引导中国人民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带领性活动。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领导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都是经过严格挑选的各个领域的先进分子,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能够坚持做到“三个代表”。正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开篇所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中国共产党不谋取任何私利。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是由全体党员构成的一个整体,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党组织而非个人实现的。

党的执政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代表们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国家政权、从事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主体是党员代表们,而非全体共产党员。中国八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其代表们也参与到国家政权中,无党派也参与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代表们在国家政权中占绝大多数、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毫无疑问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由一个一个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来体现,而非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这一点与西方国家通过竞选上台的执政党相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的领导党,这一点与西方政党在多党竞争制度下的取得执政权不同。中国共产党一身两任,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领导党是执政党长期执政的基础。现实中,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外部环境的因素,执政党的执政绩效可能不理想,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质疑的对象。领导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换现任政府领导人回应质疑以保证正当性。

中国共产党首先是领导党,然后是执政党,执政党是从属于领导党的。而且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仅仅是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一部分,“四个善于”是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进行执政的有效方式。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党争民主制中,一个政党通过竞选成为执政党之后也会有“三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然而,执政党的定位大大降低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的定位。

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具有直接的宪法依据。执政是落实领导的方式,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本身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的,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就间接地具有宪法依据。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中国共产党才能成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才具有与西方执政党不同的特征。一是唯一执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执政党。西方国家的执政党是多元的,不确定的。二是法定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是宪法明确的,不存在任何时候与其他哪个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执政的可能。然而,在西方多党竞争制下,政党必须通过选举竞争实现执政。三是长期执政。在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长期的,越长越稳定越对国家和人民有利,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执政期限问题。西方国家的政党的任期都是有法律规定期限的。四是一元执政。中国共产党不仅执掌中央政权,而且执掌任何一级地方政权。西方国家多是多元执政,不同层级的政权可能掌握在不同的政党手中。

必须明确区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两重身份。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体党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由国家政权中的一个个党员组成的;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各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党员个体,只不过这些个体都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从功能上看,领导党既领导执政党又监督执政党,监督是为了更好地领导,在国家政权中执政的党员代表们必须接受党委领导。作为领导党,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要通过党的系统去监督执政的党员干部,而且要领导人民群众(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和人民团体等等)去监督执政的党员干部,因此,领导党可以并且必须监督执政党。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区分使得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党的系统中有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国家政权系统中有中共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中共党员干部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国家政权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非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既领导执政党,又领导参政党和无党派人士。

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两重身份为我们理解中国共产党与法律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一,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都有宪法依据,因而具有合法性。现行宪法序言既陈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事实,同时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加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所以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在宪法之中,具有合法性。

第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之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表现形式是党员代表们进入国家政权之中,党员代表们同时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党员首先是公民,国家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党员毫无疑问也适用国法,但这个时候是以公职人员身份适用,而不是以党员的身份适用。也就是说,党员有两个身份,他既是党员又是公民,所以对党员同时适用国家法律和一般党内法规。党员干部有三个身份,既是公民、党员和党员干部,既要遵循国家法律、一般党内法规又要遵守专门适用于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党员领导干部有四个身份,既是公民、党员和党员干部,又是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国家法律、一般党内法规、专门适用于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和专门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首先都是公民,以公职人员身份存在于国家政权之中,所以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总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除了遵守国家法律还需要遵守党内法规。

第三,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是在除宪法之外的国家法律之上。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表现形式是各级党组织实现,而非以任何党员个人。党组织和党员的区分尤为重要。对作为领导党的党组织只能适用党规,不能适用国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权,而非国家政权本身。仅仅将中国共产党定位为执政党降低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利于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党员进行领导和监督,从而实现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和领导党,必须在每一次领导立法之后把握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前进方向,走在全国人民前面;必须对具有保守性的国家法律保持警惕,适时变革现行法律。如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之后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实现下一次的领导立法,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始终处于领导地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在国家法律之上,在国家法律之上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而非党员。否则党员就会成为特殊公民,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在党内法规之下。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法律之上是否就不受约束呢?否。社会主义国家要走上法治道路必然要求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遵守法律,但法律并非仅仅指国法。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义就在于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法律人将议会主权作为法律正当性的基础,认为法律就必须是国法,必须是议会制定的。从各国法治经验来看,并非如此。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大部分都是法官确立的先例。法律人津津乐道的英国大宪章仅仅是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协议而已。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大量行政法规治国,大陆法系国家也盛行法官实证主义。党的变革性与法治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党内法规的灵活性来解决。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中国共产党遵守与国法并行的另一套规则,以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谓抓到了中国法治道路的牛鼻子。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党内法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将党内法规从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是因为党内法规有不同于国家法律的特点: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是领导党,所以党内法规比国家法律具有更高的道德性,比国家法律要求更严;由于中国共产党是自我革新的党,党内法规必须具有灵活性,立法程序不能太复杂,否则就会有损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和自我革新的品格。党内法规的这两个特点就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党始终处于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宣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总纲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了理解这两个条款,首先我们需要将宪法和一般的国家法律分开。宪法中仅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没有针对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规范,所以中国共产党也不可能有违反宪法的行为。前几年宪法学界之所以提出中国共产党“良性违宪”是因为他们不认可宪法序言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律效力。2018年宪法修正案之后,中国共产党便不存在“良性违宪”的可能了,只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做的变革都符合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然而,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改革可能会与现行国家法律不一致。例如正在进行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如果我们要求中国共产党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这些改革就无法进行。如果我们用党内法规来规范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这些改革就可以进行,因为改革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因此,“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能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是指进入到国家政权内的党员代表们必须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而非指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如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国家法律之后必须严格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始终成为领导党和自我革命党,因为国家法律是稳定的保守的体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整体是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党内法规范围内活动。如果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没有必要另外制定一套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即使是唯一执政党和长期执政党也不需要特别的党内法规来规范,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代表们进入国家政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就可以。因此,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地位决定了中国的法治结构是党规与国法并行的二元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遵循与国家法律不同的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是法律,那么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2012年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定义是:“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仅仅是规范党员的行为和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的,党内法规的名称名副其实。事实上,以“党内法规“之名的党内法规不仅仅规范党员和党组织,而且涉及其他非党主体,最典型的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涉及到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等等。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辑的,2017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就是按照“1+4”为基本框架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是狭义的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实际上也属于党的建设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不同于其他三种法规制度。党章中既有党的建设法规制度也有党的领导法规制度。2019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制定条例》第三条非常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是一个明显的进步。顾名思义,党的建设(简称“党建”)仅仅涉及党员和党组织,也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重视的,已经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下的二级学科。党建包括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制度可以是非正式制度也可以是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思想建党是理论上的和信念上的,制度治党要求规范化和强制约束力。中共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必然要求对党的建设进行规范,对党的建设进行规范的法规称为“党内法规”是合理的。

规范党的领导的法规也称为“党内法规”是缺乏考虑的。领导是一种关系,涉及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等等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中央在制定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时都会征求非党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就征求过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等非党主体的建议。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知道党内法规不仅仅关涉党内的党员和党组织也可以关涉党的领导关系,只是觉得“党内法规”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概念,认为只是一个小问题,没有纠正的必要。

将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称为党导法规而非党内法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恰当命名的问题,更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党导法规和党内法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规。党的关系涉及内部关系和对外领导关系,党的对外领导与党的对内治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规范党的对外领导的法规应该是党导法规,规范党的对内治理的法规是党内法规。党导法规是保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规则,党导法规是党的全面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党不是主权者,而是领导者。领导者与追随者以互相提升的动机和道德水平而彼此结合,为了共同追求的价值而行动。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不是二选一的对立关系,而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之间的统一关系。在现实的政治中,党与人民之间有可能不够紧密、产生偏离,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就会遭受丧失。如何从法律层面保证这种偏离不会产生或者少发生、保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相统一就是党导法规的任务。党导法规是党与人民之间领导关系的规则,要求党在制定党导法规时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愿望,党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原则,在党与人民的互动中将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愿望紧密结合起来,形成表达共同意志的党导法规。党导法规的制定可以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实现党和人民的联系。当前,党导法规仍然应该由中国共产党制定颁布,但制定程序中必须明确规定被规范的非党主体的参与,确保党导法规是党与非党主体的共同意愿,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也是这么做的。在此基础上,部分党导法规可以采取先由中共中央起草和通过,然后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最终所有党导法规都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通过。经过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党导法规就是当然的法规,既不是党内法规,也不是国家法律,而是连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法规。党导法规是党领导国家的制度落实,是党领导国家的依据和工具。党导法规是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制度化、法治化,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党导法规使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有规可循,是党行使领导权的法律依据。党导法规是党制定政策的规范依据,党的政策以党导法规为制定依据,引导着国家法律变革,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

党导法规的制定依据是宪法和党章,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统一大法,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一条明确“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制定依据也应该是宪法和党章,因为宪法序言中明确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将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置于党内法规之中意味着以中国共产党的内部规范来决定人民的事情,事实上的“一党领导”易被国内外反动势力说成是“一党专政”。将党导法规置于党内法规之内是将党的对外领导关系看作是党内关系,将党与人民的关系变成党自己的事情,党成为了主人,违背党一直坚持的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将党导法规作为党内法规的一部分也无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法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党内法规”概念可以适用于任何政党,中国八个民主党派和任何资产阶级政党都可以有党内法规。党导法规的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和领导地位,为中国共产党所独有。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的关系是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关系,新就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法规规范作为领导党的自身,然后通过党导法规领导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和社会团体,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无论如何,党中央将规范党的领导关系的法规称为“党导法规”应该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成本最小的要求,否则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3]

区分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有利于构建以宪法为统领的完整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两者是脱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导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是党的内部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从制度上保证党的先进性,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唯一执政就具有正当性。国家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化,党导法规则是连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楼梯”。中国共产党应该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人民。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律治国,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治党,依规领导是依据党导法规领导。依规领导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有机统一,党导法规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一体化。因此,党导法规是正当化、规范化、改善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选择。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效力是因为宪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最基本的党导法规与最基本的国家法律,宪法获得党代会和人代会通过之后就成为所有法律正当性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之后,党章就成为最基本的党内法规,由此,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体制就形成了党内法规、党导法规和国家法律三法一体的结构。

明确了党内法规、党导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我们就可以解决现实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宪法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和统一大法,中国共产党毫无疑问应该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规范使得党在宪法之内,全党的运行是在以宪法为依据和以党章为根本大法的党规体系中。宪法赋予中国共产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党中央确立的党内法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之上,但不得与宪法、党章相冲突;党中央以下的各级党组织所确立的党内法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的法律之下,但各级党组织所立的党内法规在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所立的地方性法规之上。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具有立法权,为了保证党规与国法的协调性,立规权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党委是合适的。任何党员、党员干部及其党员领导干部都在宪法、党规和国法之下,严格遵守所有党规国法。在同一级和上下级的党委与人大之间的关系上遵循党导法规的规范,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及领导干部在以宪法为统帅的党内法规、党导法规和国家法律并行的法治框架之内运行,维护法治的统一性。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宣示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现有框架下可以通过合理地扩大化解释“法律”而保持不变:“法律”不仅仅指国法,也包括党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以理解为“党必须在宪法、国法和党规的范围内活动”。总之,我们必须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身份和执政党身份区别开来,将党员和党组织区别开来,将社会主义的法律区分为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党内法规范围内活动。

总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治应该是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结构,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是党规与国法并驾齐驱的法律体系。中国共产党依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社会。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律治国,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治党,依规领导是依据党导法规领导。由此,依规领导使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的价值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政治正义,一个是分配正义:前者主要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被用来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后者主要涉及的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被用来分配资源、机会和利益,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政治正义是共同自由,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分配正义是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在坚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效率,通过所有制和再分配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共产党宣言》中设想的社会主义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共同体的自由与个人的绝对自由不同,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的自由不可能是纯粹个人主义式的,只能是一种处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由于人与人先天和后天的不平等,仅仅强调消极自由容易导致强者拥有侵犯弱者的自由。共同自由是每个人都能享有的人民自由,而非少数人或者某个阶层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要求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来实现共同自由。

共同富裕和共同自由价值的实现都需要依赖一个强大的以共同体利益为目标的政治力量,遏制自然条件下或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种强势力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中,这个政治力量就是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以共同体利益为价值,统揽全局和协调各方,依靠国家法律规范驾驭资本,平衡社会各个阶层利益,从而在经济上实现共同富裕和政治上实现共同自由。中国共产党自身在宪法、党章和党规范围内活动,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保证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不至于肆意侵犯社会群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党规国法并驾齐驱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自由的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道德性、先进性和变革性要求社会主义法治遵循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

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我们可以将其与资本主义自治型法治的价值进行对比。资本主义自治型法治通过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限制本应是最强者的政治权力,使得政府保持中立或者软弱,从而使得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强者即资本成为最强者。自治型法治表面上中立,实质上是为经济权力张目。资本主义制度倡导“管得越少的政府是好政府”,政府仅仅是一个保护性机构,其核心功能是提供保持和平和社会秩序的框架,使公民能够按照自认为最好的设想安排其生活。“最小国家”或者“守夜人政府”表面上是客观中立地保障所有人的消极自由权利,实质上是为市场经济中的强者服务。历史学家杜兰特在《历史的教训》一书中指出,我们生来就是不自由不平等的:我们受制于生理和心理上的遗传因素,受制于我们群体的习俗和传统;我们的健康和体力,心智和性格品质,生来就千差万别。不平等不仅是自然的和先天的,而且还随着文明的复杂化而增长。遗传上的不平等导致了社会与人为的不平等;所有的发明或发现都是由杰出的个体所为,结果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更有甚于以往。……只有经济才能处于平均水平以下的人,才会渴求平等;只有那些才智高超的人,才会渴望自由。“只有那些才智高超的人,才会渴望自由”可谓说出了消极自由权的核心。现实中的强者主要分为体力上的、智力上的和物质上的,强者拥有自由权就可以充分在体力上、智力上和物质上战胜弱者,成为社会的胜利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自由权有助于保障每一个人免于暴政,但在许多时候,尤其是在已经解决暴政问题的社会,自由权容易成为强者要求作为最强者的政府给予其发挥才能的权利。财产权更多时候直接保护了拥有物质财富的强者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更多的财富。由此,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自然权利或者人权,是自由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权利,在实践中是让强者更好发展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将这些自然权利写进宪法正是为了奠定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给予强者更好发展的权利。人们津津乐道的限制政治权力不过是强者猴子们的期盼:“山中无老虎,猴子做霸王”。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的资本主义宪治和法治所奠定的社会秩序自然是一个“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两极分化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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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德]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7.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18.  [美] 威尔·杜兰特 阿里尔·杜兰特:《历史的教训》,倪玉平、张闶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19.  [美]詹姆斯·麦格雷戈·伯恩斯著:《领导学》,常健、孙海云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0.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注释:

[1]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3] 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毛泽东1938年最初使用的概念是“党规”。1938年,毛泽东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明确提出“所以纪律教育,不但在养成一般党员服从纪律的良好作风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监督党的领袖使之服从纪律,也有其必要。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决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为此原故,从中央以致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十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46页。后来不知因为什么原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在收录该文时,“党规”被改成了“党内法规”。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1978年,邓小平在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明确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邓小平也没有说“党内法规”,而且邓小平实际上提出了法治上的“治国必先治党”思想。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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