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在世界能源格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到2020年计划发展核电4000万千瓦,未来16年年均增加装机200万千瓦左右,年均增长12%,这样的发展速度在我国核电发展史上是罕见的。然而,从核电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的比例看,目前不到2%,2020年也只有4%,比2001年16.7%的世界平均水平还低12个百分点。从国外发展经验和我国未来能源供需格局看,核电还应当发展更快一些,措施还应当更有力些。
一、核电具备发展更快一些的条件和需求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有核电加速发展的成功经验。1970~1990年的20年间,法国核电的装机容量从165万千瓦增加到5589万千瓦,平均每年新增270多万千瓦,年均增长19%,目前核电占发电总量的比例超过了70%;同期美国核电装机从700万千瓦发展到9900万千瓦,平均每年新增460万千瓦。日本用30年的时间从1970年的134万千瓦发展到2000年的4359万千瓦。
从我国电力需求看,急需核电加快发展。未来一个时期,随着经济持续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电力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据估计,2020年我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9.7亿千瓦,比2003年增加5.8亿千瓦,今后16年年均新增装机容量3625万千瓦。要实现新增发电能力的目标,除了尽最大努力发展水电和风电等新能源以外,大部分要靠火电,按照目前对核电的发展目标,对发展火电的压力太大,未来16年需要增加火电装机2.98亿千瓦,年均增加1860万千瓦,不但对煤炭、运输、电网建设提出了难以满足的要求,更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压力。核电是唯一先进可靠、能大规模快速发展并能有效替代煤电的清洁能源,更快发展核电将能有效缓解煤炭、运输、环保的压力,实现我国发电能源多样化,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大战略选择。
从资源保障看,我国的铀资源近期有富余、中期有保障、远期有潜力。现阶段我国的铀资源可较好地保障核电的发展,以后可以通过发展快堆、大幅提高铀资源利用率,保障核电的长期发展。目前世界铀资源供应过剩、价格较低,即使需要进口,发电需要的铀资源的数量少、运输方便,进口地不在中东等热点地区,进口风险小,运输限制少。
此外,核电安全从技术上已经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目前世界各国大量使用的第二代核电技术,从安全保障上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国外很多三四十年前建的核电站现在仍在工作,而且还在考虑将寿命再延长20年,核电主体设备的实际寿命可达60年。我国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第二代核电技术尽快实现核电的规模化。
二、实现核电更快发展需要采取新思路
首先,应当调整发展目标。加快核电发展主要的制约条件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缺少投资,而是认识和体制问题。从市场需求和技术可能等方面的条件看,2020年我国的核电规模可以大大超过现有的预想,如果措施得力,搞到远远超过4000万千瓦达到接近1亿千瓦的水平,是完全有可能的。2020年后,我国应进一步推动核电的发展,力争发展到几亿千瓦的水平,使核电成为主要的发电能源。
其次,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加快核电发展的主要思路,应当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商业化为核心,放开核电开发的市场,使各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发展核电的积极性能够充分释放出来。
第三,发展核电不应以核电装备国产化为前提。由于核电装备的开发要经过一个先单台验证,然后再逐步改进、重复、扩大的过程,这样的过程可能要经过十几年的时间。在我国核电装备工业发展还不太成熟的情况下,如果把发展核电装备国产化作为发展核电的前提条件,要实现核电更快发展是不现实的,极有可能贻误核电发展机会。比较可行的思路,应该是在充分利用已经引进技术和已掌握的运行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全球招标方式,以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为主要目标,规模化引进国外成熟核电装备,并同步加快核电装备国产化进程,在加快核电发
展的同时加快核电装备国产化进程,努力争取两不误的效果。
第四,引进国外核电技术不宜过多强调先进性。我国目前核电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如何加快核电发展,保障电力供给。核电装备的技术先进性与运行可靠性往往是不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强调了技术先进性往往要以牺牲可靠性为代价。核电规模化的基础是其经济性和可靠性,核电技术的提高,应该在实现核电规模化的基础之上逐步实现。若我国过于追求引进核电技术的先进性,极有可能影响可靠性和加快核电发展的时机,因此,在引进国外核电技术过程中应当避免直接采用没有经过实际运行验证的核技术。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制定较为严格的核安全国家标准前提下,只要所选技术能够达到现有核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用户选择最经济的核电方案,而不应当不惜成本开发先进技术,或试图一步跨越到下一代核电技术。
三、实现核电更快发展需要采取有力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建议将国务院核电国产化领导小组更名为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除了负责全国核电装备国产化以外,还负责核电建设、核电生产运营和核电体制改革等方面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工作。
二是制定加快核电发展的政策。将支持核电发展列为财政专项,重点支持核电装备国产化;通过提供卖方信贷、延迟付款等方式,鼓励核电站业主采购国产设备;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制造,需要进口的材料、部件或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税,把核电的增值税率降低到小水电的税率(6%)等。
三是加快核电项目审批。核电项目的批准,不必要进行多项目的集中捆绑,应以市场为考虑的出发点,以核电发展规划为依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审批速度。
四是整合核电科技开发、设计、建设和生产经营等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组建工作,积极推进核电技术和装备国产化工作。根据法国发展和高效经济运行核电的经验,核电发展应该以发电运行方为龙头,才能尽快形成自主核电产业,同时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核电建设、运营不宜分散的情况,建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形成以项目为依托,以资产为纽带,以广东核电和秦山核电为主、其它发电公司和投资主体投资参股,集核电技术开发、核电项目建设和核电发电为一体的核电公司,成为我国核电项目开发和运营的主体。
(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