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核电具备加快发展的条件和潜力
1、我国核电进一步发展有一定基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核电已形成一定规模;在核电技术研究与工程实验、工程设计、设备设计与制造、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实力,目前已能自主设计建设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站;基本实现了6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站的自主开发、设计和建造;培养了一批核电专业人才,具备了在以我为主、中外合作条件下建设100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的能力和一定的自主设计、开发创新能力,为我国核电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我国核电发展较慢,与欧美发达国家和日、韩等周边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我国核电发展尽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核电发电量仅占总发电量的1.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和地区。截止2001年底,全世界核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6.4%。欧美发达国家中,法国高达77%,德国达到30.5%,美国为20.4%。我们周边国家,2002年日本为34%,韩国为39%,俄罗斯为15.4%。我国台湾省2001年也达到了22%。目前,为了保证能源安全,日、韩等国还在继续建造新的核电站。
3、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安全呼唤核电加快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合理使用资源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加快发展核电,不但有助于提高清洁能源在电源及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保证能源安全,应当作为我国本世纪能源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电源建设不足,电力供给紧张,一次能源匮乏,尽快发展核电应当是最佳选择之一。
4、加快发展核电,有助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发展核电,实现核电装备国产化,对于稳定壮大我国几十年艰苦奋斗建立起来的核工业科研、开发、设计队伍,发展自主核科技能力十分必要,同时还将有力地带动机电装备、建筑等核电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加快发展。
二、加快核电发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认识不统一。在核电发展的初期,有关部门对于我国是否发展核电和怎样发展核电在认识上有分歧。以后又在核电产业"姓核还是姓电"、核电站的堆型、单机容量、技术路线、自主化建设能力等问题上产生过不同意见。由于认识不统一,我国目前还没有把发展核电作为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考虑。
2、体制不顺。长期以来,我国存在核电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其结果是没有一个权威政府部门统一指导、协调核电发展,这是我国核电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
3、缺乏规划。由于核电建设周期长、一次投资大,必须要有中长期规划,才能促进核电产业上规模并尽快实现自主化和国产化。日本、韩国等国核电之所以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重视制定和颁布中长远发展规划。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政府有关部门虽曾多次组织专家研究核电发展的中长远规划,但至今没有形成权威性的文件。由于缺乏规划的指导,核电建设打打停停、堆型多样化,行不成规模效应。
4、政策支持不力。在核电发展初期给予强力政策与资金支持,是世界核电发达国家的一条重要经验。相比之下,我国核电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如核电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额很低,没有享受风电、小水电享有的优惠税率;核电项目进口设备可个案申请享受进口环节税的优惠,而设备国产化中所需进口材料却不能享受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对核电设备国产化支持不力。
三、加快核电发展的几点建议
1、制定核电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首先,应明确核电在我国长期能源战略中的地位,明确在东部沿海地区核电是今后电源建设中的主要选择之一。第二,尽快制定并发布国家核能发电的长期规划,包括发展速度、规模、布局、大型核电机组建设的自主化目标,以及核电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三,根据核电长期规划,制定五年计划,确定项目安排,改变过去核电项目在没有长期发展规划的条件下个案研究的情况,同时要避免项目建设大起大落。
2、理顺核电政府管理体制。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布核电长期发展目标及发展规划,并负责制定扶持核电及核燃料循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建议由国防科工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确定核电的实施计划及核电发展的技术路线。
3、形成联合开发格局。建议整合核电科技开发、设计、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技术、人才、资产等资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分别组建具有竞争力的核电建设集团公司及核电发电集团公司。考虑到核电的特殊性,现阶段核电站建设不宜过分分散,应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发电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投资核电,与核电建设集团公司和核电发电集团公司形成以资产为纽带,以核电项目为依托的合资公司,加快开发建设核电新项目。
4、加强政策扶持。考虑到我国核电发展仍处于发展初期,建议加大政策扶持: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将支持核电发展列为专项,给予核电足够技术开发经费,重点支持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设计自主化;政府与核电项目业主分担自主化依托项目的建设风险和"首堆工程费",对自主化依托项目补贴适量的技术攻关经费。二是加大金融支持。通过提供卖方信贷、延迟付款等方式,鼓励核电站业主采购国产设备。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制造,需要进口的材料、部件或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税,在2010年前把核电的增值税率降低到小水电的税率(6%)。四是支持核电企业充分发挥产能。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新体制下,电网公司应尽力保证核电站满负荷发电。
5、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安全对于核电比任何其它产业更为重要。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核电的监管,从核电站的立项、设计、建设、设备制造、安装、试运行、生产、废物管理、退役到核燃料的生产、运输、后处理,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把好安全关。要以法律手段保障监管工作的实施;有关部门与企业都应把核安全当作核电产业的生命,从制度直到安全文化等各个环节全面落实核安全的保障措施,杜绝重大核事故的发生。
(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