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依据作者本人对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解,针对学术界出现的一些以韦伯的“价值中立”为名,要求在社会科学中消除“道德专制”、强调经验科学的“纯粹技术性”等观点和立场进行分析和批判。作者认为,韦伯不但没有为经济学等经验科学向自然科学靠拢提供任何理论依据,相反,他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始终强调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目标上的根本区别,强调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依赖于文化价值而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文章通过对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的理解,着重分析了经济学自然主义倾向中实际隐蔽着的“伪道德中立”。
关键词:客观性;价值判断;理想类型:“伪道德中立”
罗卫东先生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理性自觉:重返韦伯”(注1)一文化中提出了一个“道德专制”的问题。许多年前,一些自然科学家就已经提出他们对“道德专制”的抗议,今天,经济学家又提出了同样的抗议。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人类之中是否真的应该允许一批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承担任何道德责任,只要他们是以“科学”的名义?自然科学家称自己只是研究客观事实问题,不讨论价值问题,因而有资格免于道德追问。经济学家们说他们的学科是“去道德化”程度最高的社会科学,只探讨达成给定目标的纯粹技术问题,不涉及价值问题。所有这些似是而非的结论,都源于一个假设:经济学与自然科学一样,都只探讨具有“客观性”的现实实在问题。据此,罗卫东先生援引韦伯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注2)一文作为依据提出:“对于当下中国的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当务之急应该是消除道德专制的危险和廓清(社会科学)应有的功能边界。”
卫东先生的文章很有气势,也很直率。但在我看来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我个人的感觉是源于卫东对韦伯作品的误读,另外还有些问题是需要花费一些精力来梳理后才能显现出来。本文不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一一加以清理,只准备就韦伯作品(特别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文本理解与罗卫东先生做个讨论。
一、什么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其实,读过韦伯原著的人立刻就会发现,罗卫东的文章似乎只涉及了韦伯“客观性”一文的第Ⅰ部分,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韦伯在开篇中就声明了:“无论是以编辑的名义做出的论断,还是给《文献》提出的任务,都与作者的个人观点无关。”他自己“只对第Ⅱ部分的形式和内容负责”(Weber1949,49)。其实,在文章的第Ⅰ部分中,并没有谈及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是什么的问题,而只是对“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做了严格区分,并重点说明不可能从经验知识中推论价值判断。但是,这种区分不仅没有得出一个所谓经验科学具有自身“客观性”的结论,更没有推出经验科学可以不经受道德评判、可以以经验科学的名义“去道德化”;相反,正是这种区别才真正导致了“客观性”问题的出现。所以,在这一部分结束时,为了响应第Ⅱ部分的主题韦伯才提出了“客观性”的问题,即在我们对“价值判断”和“经验知识”做出原则的区分时,我们实际上预先假设了存在一种绝对有效的知识,即关于经验社会实在的分析整理;但正是这个预设在“我们所要讨论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有效真理的意义”上成了“我们的难题”(Weber.1949,63)。
这个“难题”源于我们意识到了预设与方法、概念之间的冲突;意识到了观点的经常变换以及概念的经常重新规定;意识到了分析的理论方式与历史方式之间的不可逾越的鸿沟;或者,像韦伯文章中那位“绝望的维也纳考生”曾经悲伤地抱怨的,它构成了“两门经济学”((Weber.1949,63)。正在这个地方,在第Ⅰ部分结束的最后一段话中才真正道出了文章的主题:“在这种情况下‘客观性’的含义是什么呢?这就是下面要讨论的问题。”((Weber.1949,63)然而,正是在韦伯要开始讨论问题的地方,罗卫东的视野终止了;或者说,罗卫东借韦伯名义得出的经验科学“去道德化”和消除“道德专制”的要求,在逻辑上却先于韦伯的发问。
从最概括的层面上说,第Ⅱ部分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社会科学的文化含义;一是韦伯方法论中最让人困惑的“理想类型”问题;但是这个部分中的第一个问题还是第Ⅰ部分的逻辑延续,在第Ⅱ部分中它只是为第二个问题,即“理想类型”问题做了一个铺垫,“客观性”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理想类型”。当然,铺垫也很重要。
在最初建立社会学的过程中,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坚决拒绝了一门在他看来是不可能成为科学的学科──心理学。孔德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认为人的全部心理功能只有通过生物学和社会学才能得到恰当的研究。正是这种过分强调外部观察而忽视了反思和内省的实证主义立场,使得狄尔泰(Wilhelm Dilthey )对社会学产生了反感,认为一种只考虑外部经验而不考虑内在经验的社会学,只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残余。所以,狄尔泰把他自己的研究称为“精神科学”。但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却认为“精神”是一个危险的词,一方面它有可能被实体化为一种超自然的实在(如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另一方面则可能成为心理主义(这一点正是针对狄尔泰)。所以他使用“文化科学”(李凯尔特,1986)。李凯尔特认为“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都是在一个无穷无尽的现实联系中,通过选择来建立一个有限的对象领域。因此,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都需要用普遍概念来选择出对象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又允许这些普遍概念结合在一起。所不同的只是自然科学的普遍概念反映的是对象的共性或可重复性;而文化科学的普遍概念反映的则是个性或不可重复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李凯尔特十分强调普遍概念的结合,即通过概念结合而创造出来的个别的“复合体”。而这正是韦伯所谓的“理想类型”最初获得的理论启示。在李凯尔特看来,正是由于概念的结合,所以,文化科学也可以有“共性”概念,只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共性”,文化科学的共性概念是被称为价值的“共相复合体”。例如,历史学运用“共相复合体”使得那些在实现某些文化价值方面具有肯定或否定作用的事件被历史学家选择出来。问题在于,“共相复合体”究竟是一种什么价值?文化科学是否可以受价值判断的污染?对此,李凯尔特区分了“价值评判”和“价值参照”:前者必须始终包含称赞和指责;后者则既不称赞也不指责。这样,历史科学就不会仅仅因为参照“假设性”文化价值而失去其客观性。
对于历史学的客观性声称而言,困难在于实际的多元价值现状不可能把历史整理成一个整体。但李凯尔特坚信,历史学家的客观性最终依赖于这样的假定:他使自己的主题所诉诸的文化价值具有客观有效性(即普遍认同其参照价值)。他认为,价值拥有一种超个人的有效性,因为这些价值从本质上说是非感性。在这里,李凯尔特强调:这种“客观的”文化价值是“价值关联”的基础。
既然现实世界是无限可分的,即使我们集注意力于现实的某一特定因素,也会发现它仍然是无限的,因此,我们就不可能对现实世界做出详尽、“客观”的科学描述。这就决定了社会科学预设了从经验世界无穷无尽的相关复杂性中做出抽象,或者说选择。注意:这里所说的选择,它所涉及的是一个有着无限相关复杂性的世界,而不是一个由无限多的、却彼此毫无关联的现象堆积起来的世界。这也就是说,通过选择而被我们舍弃的内容实际上是与被我们选择的对象有着无限复杂联系的内容,只不过我们的选择不可能穷尽这些复杂联系而只能将其从主观上割断,但这绝不意味着事实上就不存在这些联系。因此,如前所述,任何形式的科学分析或科学知识体,不管是属于自然科学的,还是属于社会科学的,都意味着从现实世界的无限中作了选择。问题只是在于选择的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为什么要这么选择,而不是那么选择?李凯尔特已经告诉我们:自然科学寻求的是“规则重现的关联”,文化科学依照的是“价值关联”,换言之,文化科学的选择标准是“客观的文化价值”,但绝不是科学家的个人价值观!这就是“价值参照”或“价值关联”。
对此,狄尔泰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历史学家不能把他的材料诉诸外在于其主题的那些价值标准。李凯尔特所寻求的非个人标准和习惯于从进行解释的历史学家用来赞扬或指责的那些个人价值观一样都是外在的东西。他认为历史学家进行评价的基础是:从主题本身出发理解主题,特别是要识别出从历史经验中发展出来的人际间价值(考虑这一点对麦金太尔的影响)。
那么,韦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这要从社会科学在现代性社会中的性质说起(这里涉及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我们无法在此展开,如果可以用最简单的话归纳社会科学面临的问题,那就是:在价值多元和伦理式微的现代性状态下,社会科学将如何重置“意义”)。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的主要目标就是“理解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的独一无二的特性”。也就是说理解特定的社会历史现象何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地形成的。因此,基于这一点,韦伯接受了李凯尔特的观点,“价值关联”仅仅是指对特殊的科学兴趣的哲学解释,这种兴趣不仅决定了对特定课题的“选择”,即,强调社会科学的选择取向是文化价值或文化意义的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也必然会导致了对“经验有效性”(正当性)问题的重新认识,即,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经验材料总是与那些唯一使它们值得认识的价值观相联系,它们的意义源于这些价值观(Weber.1949,110)。而正是这一点,构成了韦伯社会科学方法的最重要的基础:
第一,价值取向先于并决定了研究对象的存在,从而否定了那种认为可以从“无预设”的经验科学中得出价值判断的观点,因为所谓经验研究实际上只是研究者在一定价值观支配下选择了绝对无穷中的一小部分作为研究对象,这种对象恰恰是因为参照了价值观念才具有了某种科学意义;“有限人类理智所能从事的对无限现实的所有分析,都建立在这样一个不言而喻的假定的基础上,即只有这种现实的有限部分能构成对象,只有这种有限部分在‘值得认识’的意义上是‘重要的’。”(Weber.1949,72)
第二,选择必然涉及价值,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文化科学研究不存在“客观性”,而是说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经验材料的“意义”根源于惟一使它值得认识的价值观,而不在于它本身;“一个事件,作为‘社会-经济’事件,其性质不是它‘客观地’具有的,而是受到我们认知旨趣、倾向的影响和限制,因为它产生于我们在给定情况下赋予特定事件的特定文化意义。”(Weber.1949,64)
最后,“对社会现象根本不可能做出绝对‘客观的’科学分析”(Weber.1949,72),用所谓把经验现实还原为“规律”的科学方法来“客观地”分析社会现象是没的意义的,关于“规律”的知识并不是文化科学研究目的,它最多也只是为达到研究目的时我们心智所使用的各种辅助物之一。社会科学的目的是认识具体社会历史联系的文化意义,无论是概念的创造还是概念的批判,都要服从于这个惟一的最终目的。“意义性自然不与规律本身相符合。规律越一般,一致性就越少。因为一个现象对于我们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当然不能从它与其它众多现象共有的那些关系中发现。”(Weber.1949,76-77)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科学并不存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借着所谓自然科学的方法来显示(或暗示)社会科学的“客观性”,这就是“伪道德中立”,因为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是有其价值蕴含的。那么,什么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呢?简单点说,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依赖于“主观性”。因为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全都依赖于范畴整理给定的实在,而这些范畴在为我们的认识提供先决条件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主观的!在以经验知识能给予我们的那些真理价值的预设为基础的意义上,它们也是主观的!正因为如此,“可以为我们的科学所利用的工具(范畴),却不能为那些在他们看来这种真理毫无价值的人提供任何东西”(Weber.1949,110)。对科学真理之价值的信念是某种文化的结果,而非人类原始本性的产物。社会科学的独特性就在于,它提供了既非经验实在亦非经验实在之模写的但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有助于对实在进行分析整理的概念和判断,这就是“理想类型”及其运用。
(二)理想类型与经济学
其实,韦伯在“客观性”一文中是有一个目标对象的,这个目标就是经济学。在韦伯看来,经济学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它相信可以从“抽象的”理论中推导出实在;而韦伯却认为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经济学为确立类似自然科学“规律”性的概念构造与韦伯提出作为社会科学工具概念的“理想类型”形成了尖锐的冲突。
“理想类型”是韦伯的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原则,在他看来“概念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理解从具体的个人的观点看来具有意义的现象这一目的的工具。”(Weber.1949,106)它不仅不排诉价值,相反,价值只有作为理想类型,它才可能被赋予明确的意义。
“如果人们理解到基本源于康德的现代认识论的基本思想的含义;亦即理解到概念主要是并只能是理性驾御经验材料的分析手段的话,那么精确的发生学概念必然是理想类型这一事实则不会导致停止对它们的构造。”(Weber.1949,106)
在韦伯的时代,许多经济学家都已经明白,他们不再可能用“规律”的阐述来代替对实在的历史认识,也不再可能反过来,通过对历史观察和排列来构造“规律”(相比之下,我们今天的许多经济学家反而连这点自觉都没有)。但是,经济学似乎无法摆脱它对“规律”的依赖,在经济学家看来,认识、发现“规律”是科学所要达到的最高目标,像自然科学一样,对自明性规律的阐述不仅是惟一精确的认识形式,而且也是惟一允许推论那些无法直接观察的事件的认识形式。于是他们从我们直接经历的有现实性的人类行动的各种关系出发,认为科学能使这些行动的过程以公理的自明性而直接被理解,并且能从这些行动的规律中推导出来。换言之,经济学家要求抽象理论原理具有这样一种这种意义上的“经验有效性”,即现实实在可从“规律”推演出来。要求理论本身必定包含事件的真正现实性,即现实实在中值得认识的东西。
经济学的这个抽象理论创源于从心理上孤立人类特有的“本能”,即获利本能(今天的经济学家称其为“自利”本能),以及孤立地考察人类行动的特殊准则,即所为“经济原则”(今天称为“最大化”)。经济学家以为完全可以依赖这种心理学的“公理”来构建其精确的、因而也是纯粹形式的命题体系。但是,这种被马克思称为“18世纪的毫无想象力的虚构”在现代人看来已经实属无聊(现代所谓桑塔菲学派的“杰作”,也不只过是在“进化论”的招幌下再度重复了这种无聊),而即使在韦伯生活的时代,明智的学者也已经发现,对经济现象有价值的心理解释并不是从对人的心理品质的分析进入到社会制度的分析,“恰恰相反,阐明制度的心理前提条件和结果,是以对这些制度的详尽了解以及对它们之间关系的科学分析为前提的。”(Weber.1949,88)人是生活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的,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不是生活于某种制度之中的人,也同样无法通过控制制度条件来获取一个前社会的、超社会的或非社会的“个人”。正如斯蒂文?卢克斯所言“这种抽象个人观的关键就在于,它把决定社会安排(实际地或理想地)要达到的目标的有关个人特征,不管是本能、才能、需要、欲望、权利还是别的什么,都设想既定的、独立于社会环境的。人的固定心理特征的这种既定性,导致了一种抽象的个人观。这种个人被看作仅仅是这些特征的负载者,这些既定的抽象特征决定着他的行为,表达了他的兴趣、需要和权利”。(卢克斯,2001,68)
正是这种“个人观”成了经济学以严密逻辑建构所谓“规律”得以可能(如果不承认这种“唯利是图”的个人,“经济规律”,如最基本的“市场配置”等等,就都没有可能成立)。
受自然主义的影响,经济学力求将自己构筑成一门自然科学,它坚信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并且以发现经济生活“规律”为自己的最终任务。于是,一个从中可以推导出经济生活现实的抽象概念体系就成为对社会事件进行精神指引和实际控制的唯一途径。这里的问题还不在于“规律”的建构是否合法,而是在于这种“规律”被视为何物?如果仅仅把它作为一种(不管成功与否的)启发手段或认识工具,它自然有其合法性;但如果把它视为“实然”并进而推导出“应然”,那么它就是荒唐!在《“道德中立”在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含义》(注3)一文的最后,韦伯正是就经济学的“概念”、“规律”的属性问题提出了“道德中立”和“伪道德中立”的划分,即“道德中立”是建立在经济理论作为认识工具的“理想类型”基础之上;而“伪道德中立”则是源于把经济理论(其“概念”和“规律”)当成“自然的”现实实在:
“纯粹经济理论,在它对过去和现在社会的分析中,特别要使用理想类型的概念。经济理论做出同实现几乎没有完全一致过的却又在不同程度上与现实相近似的假设,并且提问:如果人们的社会行动是完备理性的,那么它将如何在这些假设条件下行动。经济理论特别地假定了纯粹经济利益的支配作用,也就是说排除了政治力量和其他非经济考虑对行动的影响。”(Weber.1949,43-44)
就上述意义而言,“经济理论作为方法论的有效手段,过去是并且将来也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它“是一种‘不问政治的’、主张‘非道德评价的’、并且在上述意义上是‘个人主义的’”,“但是,激进的自由贸易学派却把它理解为‘自然的’、亦即未经人类的愚蠢行为弄糟的实在的详尽反映,又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把它看作‘应当’,看作在价值范围内有效的理想,实际上正相反,纯粹经济学只是适用于有关实在的经验研究的理想类型。”(Weber.1949,44)
在韦伯看来,经济学的问题涉及抽象理论的两个方面:即概念的功能和概念的构成。
首先是经济学理论(概念)的功能假设出现了问题。经济学理论在这里不是手段而是目的!一旦逻辑自洽的理论建立起来了,经济学就坚信它们能够被运用来“从给定的真实前提中得出能够定量陈述的结论,因为既然给定了目的,经济行动就是被相关的手段‘规定’了的”,这就相当于物理学定理的类推。可是,现实并不是根据理论逻辑来安排的,也不会像理论假设那样单纯和清澈,除非经济学的目标并不在乎真实的生活现实,否则,从理论逻辑中推导出来的东西是不可能满足认识现实的要求的。所以在韦伯看来这纯粹是一个逻辑悖论:经济学的
“这种主张没有注意到(注4):即使在最简单的实例中为了能够达到这一结果,现存历史现实的总体,包括它所有因果联系,都必须被设想为‘给定’和假定为已知。但如果这类知识能为人的有限心智所理解,那么,抽象理论则不会有任何认知价值了。”(Weber 1949,88)
所以,概念只是工具,它所起的作用只是帮助我们更好地无能为力把握现实,甚至只是一种启发作用。因此,随着现实世界的变化和发展,随着我们的问题意识的变化,以及我们关注事态的角度的变化,概念体系是需要经常重构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真理。
其次是经济学的概念构造出现了问题。韦伯认为这种错误主要源于自然主义的偏见:
“自然主义的偏见认为,文化的一切概念都应该与精密自然科学的概念相一致,这导致了人们对这种理论结构的意义的错误理解。”(Weber 1949,88)
有关概念构成的问题实际涉及到“理想类型”的建构理论。由于篇幅限,也因为我们这里讨论的重心所在,我不能在这里展开这方面的论述。(注5)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理想类型”的建构问题与它作为手段的功能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理想类型”只是“手段”,因此,一个“正确地”(注6)建构起来的理想类型并不一定就比“用一种富有启发意义的‘理想’方式构成的”理想类型更有价值。相反,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更容易“借助‘类型’概念重新引发自然主义的偏见,即认为社会科学的目的必然是把实在还原为‘规律’”(Weber.1949,101)。由此可见,理想类型,作为工具,它是一切社会科学(当然包括经济学)概念有意义的功能(功能大小可以另当别论,它取决于针对所讨论问题的意识和概念建构);但是同样一个概念(或理论),如果把它视为具有现实有效性的结构,那就必然会造成危害!韦伯甚至以他认为是最主要的一种“理想类型”,即马克思的理论为例:
“在这里我们只需指出,马克思的一切特殊‘规律’和发展结构──只要它们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当然都是理想类型。凡是使用过马克思的概念和假设的人都知道这些理想类型对评价现实的巨大的、独特的启发意义。同样,只要它们被认为具有经验有效性或现实的(也即真正形而上学的)‘有效作用’、‘倾向性’等,其危害性也是为使用过它们的人所共知的。”(Weber.1949,103)
综上所述,纯粹的经济学只是一个如同“理想类型”的乌托邦,是人们为理解社会经济现象而有意识地建构起来的一个理论结构,但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这种社会经济结构。经济学理论的意义只是在于帮助我们便于理解经济现象,但决不是提供经济现状应该与之接近的标准模式。因为,经济学理论的这个性质,来源于经济学概念的“理想类型”属性,即它们只是研究者主观“复合”而成并且只用作手段的工具,如果把它视为研究的目的,那它就真成了经济生活的“规律”了。我们在此需要指明的是,尽管现实中的人事实上并非与经济学“规律”所依赖的个人,但是如果我们承认这种只是为了便于理解而虚构的“规律”,并按照这种“规律”行事,那么我们就真的会被这种“规律”塑造成它所需要的人,这也正好解释了卫东所说的为什么学习经济学的学生“自私”的比例远远大于其他学科学生的这一比例。
纯粹的经济学只是用于经验分析的一种便利的理想类型。在经验分析中,理想类型都只有一种功能,这就是与经验实在比较,以便确定它的差异与同一性,用最清楚明白的概念对它们进行描述,并且因果性地对它们进行理解和说明。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学的这种理想类型的属性仅仅只是这样一种设计,即如果一种行为模式或思维模式拥有完全理智的、在经验上和逻辑上(根据这种设计)的“正确性”和“一致性”,那么它会是什么样子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事实上“不仅存在不正确的推理或自相矛盾的行为可能比理想类型更为有用的情况,而且也存在由分离的抽象提供的简化比具有最理想的逻辑合理性的理想类型更为便利这样的整个行动领域(非理智的领域)。”(Weber ,1949,42-43)因此,经济学的任务并不是要把“不正确”的有效行动改变成逻辑上“正确”的行动,更不可能因为经济学的“正确”而取消非理智领域存在的合法性(即经济学帝国主义)。然而,经济学因为其自然主义一元论信念而使自己的“科学兴趣”聚焦于“普遍有效的规律”。因此,现实中只有那些可以包含在规律之中的方面才是本质的,而蕴含着文化价值的具体的“个别”事件则被剔除在它的“科学兴趣”之外。
(三)价值判断与“伪道德中立”
在韦伯看来,受自然主义侵害的经济学最大的危害就是“伪道德中立”。显然,如果现实实在可以从理论的概念逻辑中推论出来,那么理论逻辑上“正确的”也就必定意味着现实中的“应然”了。于是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学上“正确的”,也就必定蕴含着规范行动的道德上“正确的”,价值判断也就可以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了。
那么什么是经济学上“正确的”呢?我们先来看看韦伯是怎么分析的。
韦伯用一个在经济学中最常见的(也同样是我们以另一种方式而熟知的,比如“把卖不掉的牛奶倒进海里”)例子(Weber.1949,36):根据经济理论,当价格跌到成本之下时,为维护生产者的利润而有意销毁消费品,这种情况可以客观地评价为“在经济学上是正确的”。然而,这最多也只能是“经济学上是正确的”,在现实中却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它把一系列的前提看作是“不证自明”的,而实际却并非如此。韦伯指出:第一,这里是用抽象的“不死之人”代替了活生生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因为至少个人对他的继承者利益的考虑就不是纯粹的经济事实;这种替代只是一种出于理论上需要的虚构,但即便是虚构,这也不适用于工人,更不适用于无后代的工人。其次,这里忽略了“阶级地位”这一事实,这种“阶级地位”本身就产生于所谓“资本与劳力在不同生产部门中的‘最优’分布”及其可能(不是必定)使某些消费阶层的物品供应恶化;同时,这种“最优分布”不仅制约着投资的恒定性,也依赖于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即其结果可能(不是必定)削弱那些阶级在价格战争中的地位。第三,这种解释无视各个政治集团成员之间出现持久的、不能调和的利益对立的可能性,采取了支持“自由贸易观点”的先验立场;一旦人们以此建立起“应当”存在的公设,这种论证就立刻从极为有用的启发手段变成了决非不证自明的“价值判断”。最后,如果通过假定世界经济体系的政治一致性来做出避免这种冲突的尝试时,那么按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最佳利益而销毁那些可用消费品的做法也不可能消除对它的批判,只是批判的重点发生变化,即变成了对市场供应总原则本身的批判。
由此可见,所谓“在经济学上的正确”其实无所谓“正确”。韦伯指出的第一点表明,这种“正确”不是相对于“现实的人”而言,或只是相对于经济学自己假设的“理性-经济人”而言的正确,是一种完全虚构的“正确”;韦伯所指出的第二点表明,这种“正确”无法存在于现实的社会之中,它只存在于排除了各种现实的社会阶级、阶层及其现实互动之后的抽象“假设”之中,而这种“假设”的唯一功能只是一种具有“启发性”的手段;尤其重要的是韦伯在第三点中毫不留情地表明,在无视现实社会实际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把这种“在经济学上的正确”直接过渡成“应当”,实际只是在表明一种“支持自由贸易观点”的先验立场,是一种决非自明的“价值判断”。最后,韦伯指出了这种解释的自相矛盾:如果这种“正确”必需在它的假设中避免所有可能的冲突,那么,“销毁可以消费的消费品”这一做法本身,就意味着这种“市场供应总原则”必须经受批判。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利益博弈,一旦可能的利益冲突都被免除了,那么,“不以竞争性市场为基础的商品供应体制就没必要考虑竞争性市场出现的个体经济的利益问题,因此,也不需要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可消费的商品从消费中抽取出来。”
很显然,韦伯并不反对市场经济,但是,他反对经济学用“科学”掩饰起来的价值判断。对于这一点,许多经济学家恰恰不以为然。比如,熊彼特在评论这场“方法论之争”时说:“假如一个经济学家对环境具有典型的历史的辨别能力,并认识到应将价值判断与一定的环境相结合起来,他就可能提出历史性的相对建议,而又不失他的专业职能的本分。这多少(尽管并不完全)有助于证明经济学家作出价值判断是正当的。同时也说明了(至少是部分地),为什么有关价值判断的论战,没有产生任何重大结果。然而事实依然是:经济学的进步——也包括其实用性的进步——过去曾经遭受到,现在仍然遭受着经济学家们的半政治性活动的严重阻碍。”(熊彼特1994,84-85)显然,熊彼特所谓“经济学家作出价值判断是正当的”,这句话里包含着一个不能从他所给的事例中直接推导出来的结论,即这种“正当性”源自正确的“事实判断”,当然,我们从他的例子中看到的只是“价值判断应该与对环境的正确认识(具有典型的历史的辨别能力)结合起来”从而就“可能提出历史性的相对建议”并且“不失他的专业职能本分”。换言之,经济学家这种所谓的“历史性的相对建议”既包含了对环境的“历史的辨别能力”(对历史必然性的认识),也自然地包含了价值判断的正确性(即历史性的“要求”),因为两者“是相一致”的,否则,如果根据他那“对环境具有历史的辨别能力”得出的结论恰恰是从他的价值判断看来无法接受的事实,那这种所谓的“结合”又何以可能呢?
“鉴于他认识到一种明确的发展趋势,而这种趋势以运用在他看来可能在道德上或其他方面有疑问的新手段为实现他的目的的条件;或者它以他断然拒绝的伴随性后果的回报为条件;或者它会使他的劳作成功的机会方面,必定会显得像堂吉诃德的努力一样徒劳无益,他是否应该放弃实现自己的实际价值判断的希望。”(Weber ,1949,23)
熊彼特会说“这只能证明他的价值判断不正确”。显然,熊彼特的这种“结合”其实正是韦伯所不能接受的那种:“认为是明确的进化原理支配经济生活,因而在规范意义上正确的就是与必然发生的东西相一致的观点。”对此韦伯说,他无法理解经验科学工作者为什么总要对这种“发展趋势”特别优待,以至于把最终只是出于价值(判断)问题的“适应趋势”伪装成表面由“科学”的权威掩饰起来的原则。(Weber ,1949,23)
罗卫东在文章中说:“毫无疑问,只有就所服从的目的和所服务的价值角度来判断,社会科学才是道德科学,而基于某种先定目的和价值的社会科学活动本身应该是严格经验性的和价值无涉的,它关心的是与问题有关的社会实在的各个因素的性质和彼此关联的作用机制。作为社会科学从业人员,在确定了某个问题之后,他要做的是收集数据,弄清事实,建立假说,展开验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结论。总之,他应该运用符合行业标准的专门训练所养成的操作技艺来处理对象。在这样的生产程序和劳作过程中,没有价值判断的立足之地。”
针对这段文字,我们再看一段韦伯的相应评说:
“谁都不会否认,人们可以从某种人所共欲的目的出发,只讨论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并且这种做法所产生的结果可能是一场纯粹需要纯粹经验来解决的讨论。但是全部的探讨恰恰集中在目的的选择上(而不是给定目标的‘手段’选择上),也就是说,集中在如下这一点上:在何种意义上个人所做的‘价值判断’可以不被看作‘事实’,而是被看成科学批判的对象。如果把握不准这一点,那么其他的深入讨论都是徒劳无益的。”(Weber ,1949,12)
显然,这里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首先,真的可以先确定了“目标”然后价值无涉地进行“手段”研究吗?
经济学家告诉我们:经济学只是探讨给定目标的手段合理性问题,即只讨论措施或方法,不讨论目标本身的问题。这是真的吗?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就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目标的认识存在一致性,这可能吗?
韦伯说:“几乎在所有一般地阐明目标的情况下,我们发现,在讨论措施时每个人都会对明确、实在的目标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此外,“人们也会基于非常不同的终极原因而追逐完全相同的目标,这些都会影响对措施的讨论……只有在关于达到目标的措施的讨论取得结果时,人们才会对某个目标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没有人会表示怀疑。”(Weber ,1949,11-12)
我们的经济学是基于哪些“先定目的和价值”的呢?这些目的和价值真的在讨论措施时是没有不同解释的?比如“国企改革”是一个“先定目的和价值”吗?难道在讨论措施时不是形成了各种巨大的认识上的反差吗?这些不同认识不正是源于与“国企改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不同利益以及这些利益相互之间的冲突吗?事实上,正是因为“国企改革”并不是一个“给定的目的和价值”,一旦到了讨论“手段”时都会对所谓的“给定目标”产生不同的理解。
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这里所谓“先定的目的和价值”并不是给定的“事实”,而是“个人的价值判断”,只不过套用了源于日常生活用语的集合概念,这种集合概念具有特殊的危害作用,就韦伯举例的几个概念“‘价值’,或‘生产性的’、‘从经济观点看’等一般经不起精确的概念分析的术语,已经产生了怎样的混乱”,它所产生的危害作用是“局外人实在难以相信”的。
其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乱”?
事实上,所谓“经济增长”、“社会福利”等“先定的目的和价值”,在出于现实的不同利益的理解上都只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什么显而易见的“目标”。只不过在“科学的”经济学理论看来这意味着已经解决了的“就所服从的目的和所服务的价值角度来判断”的问题。但是,韦伯认为,我们不能把这种“价值判断”当成“事实”,而必须把它视为科学批判的对象:
我们必须极力反对的观点是,人们可能“科学上”满足于那些被广泛接受的价值判断的习惯的自明性。对我来说,科学的特殊作用恰恰相反,它要对那些变成自明的惯例提出问题。(Weber ,1949,13)
正如韦伯说,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既是一种“方法”又不只是一种“方法”,说它是一种“方法”是因为它用来观察现实的依据至少是某种表面上稳定的价值观,即人类“财富”的增长;说它不只是一种“方法”是因为它被并入了18世纪的理性世界观以及自然法则的宏大规划之中,这导致了经济学无法“发现那种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观点的成问题的特质”。结果是,看似目标是给定的,但是却将具体的实际问题归并为“普遍有效的规律的特殊实例”。(Weber ,1949,85-86)经济学依照自然科学的逻辑,认定科学的最高目标就是“获得规律”,因此,“提出一种类似于精确的自然科学命题的抽象的纯粹形式的命题体系,是从精神上把握社会多样性的唯一手段”。由此出发,经济学所谓的“经验有效性”虽然不是经济原理自身的经验有效性,但“所有这些理论必定共同地在自身中包含有事件的真正现实性,也就是实在中值得认识的东西。”
对今天的经济学来说,经济学方法的自然主义的倾向,即以形而上学的有效性代替客观有效性,是用“科学的”包装使实际的价值判断遮掩起来,这恰恰是韦伯最无法容忍的“伪道德中立”行径。今天,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不是反对什么“道德专制”,而是应该注意那些为既得利益者辩护的“伪道德中立”(pseudo-ethical neutrality )的预言者。
什么是“伪道德中立”?那就是在消除所有实际价值判断的表面下,可以通过简单地“让事实自己说话”(“letting the facts speak for themselves”)就会使这种偏好具有特殊的力量。“往好的方面说,我们的议会和竞选演说就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并且以此完全合法地达到它们的目的。要说明大学讲台上所有这些做法,特别是根据要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区分开来的观点来看,是所有陋习中最令人厌恶的,这并不会费多少口舌。无论如何,即使为他不应该拒绝他自己做出价值判断的权利,他也必须向学生们和他自己完全地阐明这些价值判断。”(Weber ,1949,9-10)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韦伯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评判,尽管他说“没有必要特别指出”:
那些诡称自己是讲坛政治价值判断反对者的人,当他们试图对在公共场合出现的文化和社会政策讨论援用常常是被他们严重歪曲了的‘道德中立’这一假设时,他们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正当的。这种虚假的‘道德中立’倾向的实际存在,说明了为什么为数众多的理智而诚实的学者仍然继续在教师职位上断定他们个人评价的正确性,(这种虚假倾向在我们的学科中表现为有影响的利益集团的那种固执而强烈的党派偏见)他们如此自豪得意,以至于看不到他们自己同这种伪道德中立是一致的。“(Weber ,1949,6)
其实,究竟什么是“伪道德中立”?这个标准在这里已经非常明确了,就是基于相信“让事实说话”或让经验科学说话,于是以“道德中立”的名义,不仅不允许在大学讲坛上出现价值判断,而且也不允许在公共场所进行道德评判(注7),因为在他们看来,“绝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可以经验科学理论从“事实”推导出来的,所以在任何场合、任何地方的价值判断都是对从事经验研究的社会科学的“道德专制”!
(四)不是结束的结尾
文章到此只能先打住了,篇幅不允许我再往下写了。但是问题还远没有结束,比如关于是否允许“教授的皮包里装入政治家或改革者的指挥棒”的问题,为什么要“正确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并基于这种区分,将二者都视为严格的教育范畴”?为什么韦伯说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学当然是要“对国家政策做出价值判断”,并且这是这门学科的“最直接和唯一的目的”?经济学真能去“道德化”吗?
我当然知道,上述这些问题并不是一下子就能跟经济学家们说明白的,它们都将涉及到一系列更为深层的理论探讨。
根据韦伯的观点,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问题只有一个,即“依据我们的观点,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是提供据以能获得适合于直接活动的指令的规范和理想。”但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并不意味着“要把价值判断从科学讨论中排除出去”;而是意味着“批判不能仅仅停留在价值判断上”,必须搞清楚:“关于理想和价值判断的科学批判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Weber,1949,52)
参考文献:
Weber ,Max ,1949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New York.
李凯尔特,1986《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商务印书馆
冯钢,1999《马克斯韦伯:文明与精神》杭州大学出版社史蒂文·卢克斯,2001《个人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
约瑟夫·熊彼特,1996《经济分析史》(第三卷)商务印书馆
注释:
[1].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Max Weber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1949.New York p.49-112.中文译本参考《社会科学方法论》朱红文译,中同人民大学出版1992年版。
[3].Max Weber: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1949.New York p.1-47
[4].“this claim fails to observe that…。。”在罗卫东援引的韩水法译本中误译为“这种要求注意到”
[5]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我在《马克斯韦伯:文明与精神》(冯钢,1999)中的相关论述,特别是第二章2-5.节。
[6]韦伯这里所说的“正确的”建构是指类似于经济学目前使用的一般概念,即“将理想类型作为事件变化中被认为是稳定的联系的抽象概念,作为发展所赖以实现的历史上的个别集合体”,比如“手工生产”(Weber.1949,101)。
[7]像罗卫东在文中所指责的“何清涟的《现代化的陷阱》和郎咸平”拿国有资产流失说事“,”两者的共同特点就是他们更加倾向于激起读者的道德义愤而不是理性的思考。在某种意义上说,泛道德化对经济学的冲击以这两篇文献为最有代表性。“但这两者都是发表在大学讲坛之外的公共场合。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