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传统的观点认为春秋笔法是孔子设立褒贬的标准,是一种历史书写主观意识的体现。然而《春秋》的书写中本就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反映客观历史的,即曾经发生过的史事;二是反映主观意识的,即书写者的主观判断。历史文本是主体(书写者)与所记录客观对象(史事)结合的产物,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春秋》对史事的记录是经过判断的结果。而史官(孔子)的判断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史实的认定,即客观史事首先要经过史官主观的分析与决断,是书写者所认定的客观真实,但其认定的事实受礼法传统的影响,要理解他们对客观真实的认识不应超越那个时代的意义体系;二是史官的书写规则,即把经过分析认定的事实用合适的语言表达出来。而这也在长期的历史传统中客体化为春秋笔法,是那个时代历史观念的一种客观体现,在史官传统及主体间的相互认同中不断得以固化和加强,是历史真实赖以存在的条件。在《春秋》的书写中,史官并非不注重历史记录的客观真实性,但他们试图通过凸显自身主体性的方式更好地展示心中的历史之真。这种主观意识来源并受限于客观存在的历史传统,其背后体现了时代的客观合理性。所以,春秋笔法是一种书写客观历史之真的特殊总结。
关 键 词:《春秋》/春秋笔法/历史书写/客观性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春秋》经传历史书写之史学理论研究”(19BZS001)。
作者简介:骆扬,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一、由春秋笔法引出的问题
既然《春秋》本为鲁国史书,其形式为史文,或曾经过孔子的笔削,其主要内容无外乎就是由对客观史事的记录构成。可这样的记录是如此的简略,既没有描述详细的史事过程和人物的对话,又没有专门对于人物事件的评论和看法,所以有人斥之为“断烂朝报”似乎也情有可原,为何《春秋》就成了充满书写者强烈主观意识的褒贬之书了呢?若作如是观,又如何来看待这种主观意识与客观史事之间的关系呢?按照传统的理解,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春秋笔法”。我们不妨先从对春秋笔法理解的早期历史演变入手,结合前人对它的看法作一简要的回顾和评析。
《左传·宣公二年》中曾记述了孔子对董狐记录“赵盾弑其君夷皋”的评价,认为他是“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①。此处所谓的“书法”大体上即可算是一种“春秋笔法”了,可见在孔子之前,史官们记载历史便有一定的书写规则与方式。而《左传·宣公十四年》里引君子曰的话“《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②似乎又暗示了孔子与春秋笔法的关系以及春秋笔法的特点。而孟子更是明确地用“其义则丘窃取之矣”③的说法点明了孔子作《春秋》的关键所在。后来的董仲舒、司马迁也均是顺着此说法进一步强调了孔子春秋笔法“约其文辞而指博”、“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④的特点,及其“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⑤的意义。今文经学家对于春秋笔法的解读也多是在这一基础上深入阐发的。
而杜预则提出了东汉以来古文经学家的代表性意见。他总结了《左传》对《春秋》经文义例的解释,认为春秋笔法大多为周公所创,孔子只是从而修之,据旧例而发义⑥。刘知幾继承了杜预的看法,提出:“《春秋》之作,始自姬旦,成于仲尼。丘明之《传》,所有笔削及发凡例,皆得周典,传孔子教,故能成不刊之书,著将来之法”⑦,这无疑是说春秋笔法皆得自周典,孔子并无笔削。自此之后,对于春秋笔法的意见,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这两类传统看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
那么《春秋》到底有没有笔法呢?如果有,那究竟是所谓孔子的“笔则笔,削则削”⑧,还仅仅是史官的记史规则?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当然,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对孔子是否作过《春秋》,时至今日仍然难成定论。不过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史实层面上看,虽然现有史料证据更倾向于是而不是否,但我们仍然很难肯定,孔子本人到底有没有“作”或者是“修”过《春秋》;可是从文化史和思想史对中国传统的影响层面来看,孔子作《春秋》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近代以来的许多历史学家本着疑古的态度提出各种反驳意见,甚至进而推翻孔子作《春秋》这一命题,但这也无法抹杀后一层面上孔子作《春秋》的意义——无论孔子实际上是否作过《春秋》,历史上孔子作《春秋》之说所形成的文化意蕴及其传承与影响都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本着疑古求真的精神想要推翻孔子作《春秋》的尝试,也只是历史中对这一传统的进一步继承、批判和发展而已。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发现从春秋笔法本身来看,也是如此。首先,从历史文化对传统的影响层面来看,春秋笔法的存在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其次,根据现有的史料证据,根本难以将春秋笔法中的史官记史规则与孔子的笔削明确区分开来。
既然如此,我们可以暂将现有《春秋》著作权的问题搁置,而先关注春秋笔法这一现象本身。前人往往把焦点更多集中到《春秋》文本是如何反映书写者(不论是史官还是孔子)的主观意识上,即春秋笔法是怎样在客观史事的记录中寓褒贬和体现微言大义的?他们热衷于讨论所谓的“春秋笔法”是怎样将书写者的主观意识呈现出来。这在中国古代经学史上,特别是今文经学家那里是核心问题之所在。然而春秋笔法的这种特点也招致了一些对《春秋》负面的看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唐代刘知幾在《史通·惑经》里的质疑。到了近代,欧洲汉学家理雅各在翻译《左传》所作的序言中,因其自身文化的差异性,更是对春秋笔法所导致历史记录之失真提出了直接的批评⑨。那么究竟该如何来看待这样的矛盾呢?春秋笔法是否因为对主观意识的凸显而严重损害了历史记录的客观真实呢?我们不妨结合《春秋》中具体的例子来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从两种“弑君”书写看史官主观意识之客观性
先来看谈及“春秋笔法”那个引用率颇高的例子,《左传·宣公二年》当年《春秋》经曰:“赵盾弑其君夷皋”。只看这句话,某人做了某事,我们会觉得史实的记录简洁明了。但虽然简明,读者对这件事的前因后果和详细过程却无从知晓,因为历史的细节隐藏在这句话的背后,并未显现出来。这些史事对于《春秋》的书写者来说是在场的;而对于我们今天的读者来说,因为时空的限制,史事是不在场的。所以通过《春秋》简略的史文我们无法更多了解到它所蕴含的内容和意义。而《左传》对史事的详细记载无疑为读者与《春秋》文本之间的鸿沟架起了一座桥梁。但根据《左传》的描述:
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赵盾)未出山而复。⑩
可见“赵盾弑其君”从我们今天的标准看是一个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的记录。实际上的弑君之人并非赵盾,而是赵穿,当时赵盾逃亡在外,赵穿弑君之时他并不在场。我们也许会问历史记录怎么可以与历史事实不符,难道记录《春秋》的史官所了解的事实与《左传》不一样吗?并非如此。晋太史董狐是有意这么书写的,而且他说了这样记录的缘由,即“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11)。董狐认为赵盾虽非亲手弑君之人,但要么就逃出国境不再回来,要是回来就必须惩办弑君的凶手,而他任何一点都没有做到,那么他对于弑君之事就有着极大的嫌疑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榖梁传》对于这条看起来让人困惑的记录解释得更为明晰:
晋赵盾弑其君夷皋。穿弑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灵公朝诸大夫而暴弹之,观其辟丸也。赵盾入谏,不听。出亡,至于郊。赵穿弑公,而后反赵盾,史狐书贼曰:“赵盾弑公。”盾曰:“天乎天乎!予无罪。孰为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史狐曰:“子为正卿,入谏不听,出亡不远,君弑,反不讨贼,则志同。志同则书重,非子而谁?”故书之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皋”者,过在下也。(12)
董狐在这里指出,赵盾回来却不讨贼,表明他对赵穿弑君的行为是认同的,也就意味着他们的想法一致,想法既然一致,书法就记录其中身份地位高的人。赵盾难以排除自己弑君同谋的嫌疑,又位高权重,于是就成了董狐记录中所认定的弑君者。而孔子对这样与事实不符的记录却大为赞赏,称董狐为“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1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董狐记录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客观史事细节上的如实再现,而在于对客观史事的整体把握和判断定性,以及关注史书记载所能带来的意义与影响。他首先对客观史事经过主观上的分析定性得出结果,即认定是赵盾弑君,接着他把这一判断结果按照“书法”记录下来。此处的书法,按《左传》总结的凡例,即“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14),书曰:“赵盾弑其君夷皋”,就是将罪责归于赵盾。而“书法”来源于史官的记事传统,这种记事传统受到礼法的影响和制约,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对史官主观意识客观规则化了的产物,可以看作史官群体中主体间相互认同所产生的意义体系。它生成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其如何使用也蕴含着一定的客观标准。书法不隐就是严格遵循书法,但并不等同于记录和史事完全相符。当时史官所认为的历史真实不一定必须符合后世宣扬的历史的客观,要理解他们对历史真实的认识不应超越那个时代的意义体系。书法就是这种意义系统的一种体现,它的产生源于社会中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在史官传统中不断得以固化和加强,它是历史真实赖以存在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有着符合自己时代的合理性(15)。所以在史书的记录中,客观事实上的“赵穿弑其君”就这样变成了经过史官主观意识判断之后按“书法”写下的“赵盾弑其君”,在这种主观意识呈现的背后其实蕴含着那个时代以及史官群体的客观合理性。
另一个常常被提起的史官直书故事是襄公二十五年记录“齐崔杼弑其君光”(16)的齐太史兄弟。在《春秋》的这个陈述里,历史记录与历史事实大体是相符的,即确实是崔杼组织指使人杀了齐庄公。为什么同样被称作《春秋》中“直笔”的典型事例,会有这样的区别呢?刘家和先生认为:“崔杼弑其君”是记录的直笔,是直接的;“赵盾弑其君”是经过分析后定性的直笔,是间接的,不具有记录的直接性。直接性的记录,只要记录者的了解无误,他的真实性就无可怀疑。而间接性的记录,即使记录者的了解无误,它的真实性仍有可疑。因为,在某种情况下(即记录者的了解,不仅按其本身的是非标准来说是无误的,而且按事实来衡量也是无误的情况下),它的真实性就无可怀疑;在某种情况下(即记录者的了解,按其自己的是非标准来说是无误的,但以事实来衡量时却有误的情况下),它的真实性就不能成立。对于后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了解事情的过程;至于如何定性,后人自有自己的标准(17)。刘先生敏锐地指出了这两种直书之间的不同之处,并加以具体分析,可谓独具卓识。这启发我们,在史书的记载中,作为事实判断的客观史实的真假与作为价值判断的主观评价的是非,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分开。按照我们今天史学的观点来看,或许客观记录的直书比之经过主观分析定性的直书对于后人显得更为重要,但其实在《春秋》中,即使是客观记录的直书,也离不开史官的主观判断认定。比如上面的“齐崔杼弑其君光”,虽然确实是崔杼组织指使人杀了齐庄公,但根据《左传》的记载,庄公实际上应该是被崔杼手下的侍人射中并围攻杀死的。如果要在严格意义上与客观历史完全相符的话,那么“崔杼弑其君”也是有问题的记录,但因为《春秋》简约的记事风格限制,史官将弑君者认定为崔杼,并按照“称臣,臣之罪”的书法记作“崔杼弑其君”恐怕是最为合理的结果。
所以我们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一切的历史记录,其实都离不开史官的主观意识,而这样的主观意识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一是史官的书写规则。由于主观意识这两个层次的存在,使得对客观史事的记录与客观史事并不能完全相符。在“赵盾弑其君”的例子中,两者不相符主要是因为前一个层次的影响。在史官的记史过程中,首先要经过主观上对客观事实的判断认定,而这也提醒我们在任何历史记录中都不应忽略这一层次主观意识的存在,这种主观意识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又来源并受限于客观存在的历史传统,其背后也蕴含着时代的客观合理性。
三、“鲁君见弑”书法中的隐与显
除了主观意识中事实判断对史书记录的影响,《春秋》中客观史事的记录与客观事实不符更多的时候会受到主观意识中后一层次的影响,即书法的影响。书法问题因为在文本上有迹可循,所以对它的讨论一直以来都是焦点所在。因为前人已经讲了很多,也十分系统详尽,所以在这里我们不妨顺着前面的例子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来具体说明本节主题所要探讨的问题,即书法是怎样体现作者的主观意识的,特别是某些看似隐讳的书法是不是就完全掩盖了历史事实呢?
上文谈到了孔子赞赏董狐直书“赵盾弑其君”为“书法不隐”,可奇怪的是,同样的弑君之事发生在鲁国却从未直接记录于《春秋》。对于这种情况,唐人啖助便解释说:“凡鲁君见弑,止皆书薨,不可斥言也;他国公子篡、大夫弑,必书名,志罪也”(18)。他国国君被杀就书作“弑君”,并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称名”、“称国”、“称人”、“称盗”不同(19);而鲁君被杀却只书作“公薨”,不可明言。应该说,这是一种特有的讳书书法,虽然不知道这是鲁国史官本身的记录规则还是经过孔子笔削的结果,但它看起来与《公羊传·隐公十年》所总结的“《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20)的原则是大致相符的。比如《春秋》里记录鲁国非正常死亡的隐公、闵公两位国君之死均书作“公薨”,于弑君之事只字不提,如果没有《左传》对史事的记载,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两人的死因是被杀。那么《春秋》将鲁国的弑君行为修饰其辞为“公薨”,这样一种隐讳的书法是不是就将客观事实完全掩盖了呢?为何对于赵盾、崔杼弑君之事,晋、齐两国史官尚能直书其事;而鲁君见弑,孔子(或鲁国史官)却讳作“公薨”,这又如何能当得上孟子所言的“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呢?无怪乎刘知幾会讥讽孟子此言为“无乃乌有之谈”(21)了。那么该如何来解答刘知幾的疑惑呢?关于这个问题,孔颖达曾在《正义》中加以调停(22),但极为牵强。想要解决问题,还是应回到原典本身的解读。
回到前文那个让人疑惑的记录,比如《春秋·隐公十一年》所记录的“公薨”,如果不熟悉《春秋》记录鲁国国君死亡的书法,并不会发现有什么异常之处。可是结合《公羊传》与《榖梁传》于此提出的疑问,我们便可揭开隐讳书法的面纱,依稀窥见这样书写背后的异常之处。
《公羊传·隐公十一年》云:
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雠,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子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23)
《榖梁传·隐公十一年》云:
公薨不地,故也。隐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24)
根据《公》、《榖》二传的叙述,我们发现看上去简简单单的“公薨”书写背后却大有学问。原来《春秋》记录鲁国国君的死亡,一般都遵循一套规定的书法规则。如果是正常死亡,那么除了记录“公薨”的事实外,还要记录死亡的地点,参看《春秋》中鲁国其他正常死亡国君的记录可知,正确的格式应该是“公薨于某处”;除此之外,还应该记录国君的葬礼。如果不符合这一规则的记录,就意味着有异常的情况发生,而这异常的情况一般就是国君被杀,即出现了弑君的行为。不记录地点就代表国君死非其所,不记录葬礼就代表弑君之贼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了解了以上这些规则后,我们再来进一步探讨刘知幾的疑惑,为何同样是弑君之行为,鲁国的记录却不同于他国之史书,出现了内外有别的情况,《春秋》这样的书法又如何能让“乱臣贼子惧”呢?对此,清儒陈澧曾作了如下的评论:
晋董狐书:“赵盾弑其君”,齐太史书:“崔杼弑其君”;鲁桓公弑隐公,《春秋》但曰:“公薨”,而孟子顾以为“乱臣贼子惧”,何也?董狐非赵氏臣也,齐太史非崔氏臣也,可以直书也;孔子为鲁臣,于其先君之篡弑,不可直书也。鲁之旧史,虽有如南、董者,于隐公之弑,书公子翚而已矣,无以见桓公之罪恶矣。孔子修之,削去弑君者之名,但书薨而不书地,则与正终者异矣。隐公不书葬,桓公书即位,其为桓公弑隐公,不待言而明矣!此南、董之笔所不能到者也。赵盾、崔杼,弑君而不篡国,南、董能惧之;鲁桓公弑君篡国,虽南、董不能惧之,惟孔子乃能惧之。孔疏谓鲁旧史不书君弑为爱君,董狐则志在疾恶,此谬说也。《春秋》不疾恶,乱臣贼子何以惧乎?(25)
陈澧的分析无疑是有道理的。虽然其中对于《春秋》中“公薨”的书法是否为孔子笔削尚须存疑,但他首先明确地指出,这两种弑君的情况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因此选择不同的记录方式完全可以解释得通。接着,他又表明这样的书法并未完全掩盖事实真相,其实只是讳而不隐,更是“南、董之笔所不能到者”。在此基础上,皮锡瑞进而论述道:
孔子作《春秋》,与董狐、南史身为史官者不同。桓公以弟弑兄而代其位,又与赵盾、崔杼弑而未篡者不同。刘知幾以南、董之直笔,疑《春秋》之隐讳,是不知经、史之体本异,篡弑之事亦异,非可一概论也。陈氏发明《春秋》寓意之深,《左氏》叙事之善,可以破知幾之惑,而益信孟子之言矣。盖《春秋》虽为尊亲讳,亦必微辞见义。《公羊传》曰:“公薨,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又曰:“继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公薨不书葬、不书地,则弑明;桓书即位,则隐为桓弑明。若必书公弟轨弑公,则轨为先君,不可直书。若但书公子翚弑公,或书寪氏,则纵舍首恶,更非信史矣。(26)
皮氏作为一名今文经学家,反对刘知幾以史的标准去衡量《春秋》,认为《春秋》虽未明言弑君,但这种讳而不隐的笔法从某种意义上反而比那种所谓的如实记录更能体现历史的真实,从而更好地彰显孔子的微言大义。皮氏本意是为经学张目,但却启发了我们,历史之真绝非如实直书那么简单,而有着不同层次的复杂性,春秋笔法讳而不隐的特点有时恰恰展示了历史深处更为真实的层面。
综上所述,在《春秋》的这类事例中,史官(孔子)当然应该知道国君是被杀的,在事实认定这一层次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完全可以书作“某某弑其君”,但或许因为“内大恶讳”的原因,史官(孔子)在语言选择上不得不面临一个如何表达的问题:在简约记事方式的限制前提下,既不能将弑君之事明白直接地书写出来,又不能将这种情况与国君的正常死亡等同处理,所以只能通过特殊的书法来体现他所认定的客观事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春秋》的隐而不书并不是一味遮掩,而是将事件留在历史的阴影处,也是一种表达臧否的方式。史官无权直接表达自己的评判,就只能通过各种超乎寻常的表达规范来显示自己的意见。而《春秋》的讳书虽然看上去模糊了事实的真相,但对于三传的作者来说,尚处于当时的历史文化背景下,清楚那些隐讳了的事实与记录规则,所以不成问题,这也是史官表现自己真实意图的一种特殊叙事方式(27)。确实如此,史官这样的记录书法将客观事实留在了阴影处,虽然普通人从“公薨”这样的书写中无法得知真实的情况如何,但熟悉其书写规则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异常之处,既不书地,又不书葬,所以联系类似的情况便可以归纳总结出这样的书法代表的就是弑君。所以《春秋》中有些看似隐讳的地方,不管是此处分析的“弑君”讳为“公薨”,还是像“晋侯召王”讳为“天王狩于河阳”,其实只是讳而不隐,史官用异乎寻常的书法表达,让人产生怀疑,使得“隐”变成了一种“显”,而并非单纯的掩饰。史官只是用他的方式记录历史,如果了解了他的书法规则,一定程度上也就理解了他所认定的事实。当然,我们如此分析并不是要提倡这样的书法,也并非为其辩护,只是想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即史书的记录离不开作为主体的人,在历史的记载中,客观的史事与作史者的主观意识永远是交织在一起,不可分离的。在《春秋》的书写中,史官并非不注重历史记录的客观真实性,但他们试图通过凸显自身主体性的方式更好地展现心中的历史之真,并以此作为他们的职责使命之所在。孔子继承发扬了这一点,也对后来的中国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汪荣祖先生所说:“自两汉以来,迄于清末,虽云《春秋》笔削褒贬,不得妄拟,然所谓书法,所谓正统,原本《春秋》大义。如习凿齿以蜀汉为正统,以晋承汉;如《通鉴》凡一统之君,死称崩,否则称殂,一统之国大臣死称薨,否则称卒,斯皆《春秋》书法也。历代作史者视为当然,益可见《春秋》寓褒贬于书法,入史学之深也。然则《春秋》一书,非仅编年之滥觞,亦史观之渊泉也。”(28)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春秋》的书写中本就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反映客观历史的,即曾经发生过的史事;二是反映主观意识的,即书写者的主观判断。历史文本是主体(书写者)与所记录客观对象(史事)的结合,这两个方面既互相矛盾,又密不可分,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春秋》按照史官的历史传统和职业要求记录史实,事件中包含着人物、时间、地点等,然而即使最简单的历史记录已经是人经过判断的结果,在逻辑上是一个判断式。这样的“如实”、“直书”,也是经过史官的主观判断而得来的。我们往往忽略了作者的主观思考判断,其实没有一个记录离得开主观的判断,但主观的判断并不意味着与客观真实相矛盾。史官的判断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史实的认定,即客观史事首先要经过史官主观的分析与决断,是书写者所认定的客观真实,但其认定的事实受礼法传统的影响,要理解他们对客观真实的认识不应超越那个时代的意义体系;二是史官的书写规则,即把经过分析认定的事实用合适的语言表达出来。而这也在长期的历史传统中客体化为春秋笔法,是那个时代历史观念的一种客观体现,在史官传统及主体间的相互认同中不断得以固化和加强,是历史真实赖以存在的条件。再加上《春秋》辞约义丰,往往用有限的文字来记录层次丰富的史事与大义,所以在表述上不免出现难于周全的地方,这一定意义上又使得人们对春秋笔法的理解变得更为复杂。
理解了史官判断这两个层次的纠缠,再回头看《春秋》中那些看似隐讳的地方,其实有时只是讳而不隐,因为有时“隐”也正是一种“显”,并非单纯的掩饰,而只是用他的方式记录历史。所以如果了解了史官的书法规则或孔子的“春秋笔法”,一定程度上也就理解了他们所认定的事实。当然,首先由于时代的久远,我们已经无法尽晓其规则,而且其规则也许本身就存在前后不完全一致的矛盾情况;再者,若孔子曾修过《春秋》,史官的记史规则与孔子的“春秋笔法”其实很难明确区分开来,因为就现有史料来看,所有学者对两者的辨析更多只是一种带有猜测性质的结论,因为“文献不足征也”,即使能自圆其说,亦无法得到确证。这些无疑给我们认识春秋笔法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在实践中对于此点尚需具体的分析,但却并不妨碍我们在研究时对《春秋》的记载有着比较自觉的认识。在《春秋》的书写中,史官并非不注重历史记录的客观真实性,但他们试图通过凸显自身主体性的方式更好地展示心中的历史之真。这种主观意识来源并受限于客观存在的历史传统,其背后恰好体现了时代的客观合理性。所以,春秋笔法是一种书写客观历史之真的特殊总结。而也正是《春秋》记载中存在的这种客观事实与主观意识之间的张力,给后世中国史学的发展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注释:
①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67页。
②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1913页。
③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74页。
④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43-1944页。
⑤司马迁:《史记》,第3297页。
⑥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1705-1706页。
⑦刘知幾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90页。
⑧司马迁:《史记》,第1944页。
⑨详见理雅各:《中国经典》,V(第5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9页。
⑩(11)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1867页。
(12)范宁注,杨士勋疏:《春秋榖梁传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12页。
(13)后人对此处所引孔子语多有怀疑,认为“越竟乃免”尤为不辞,不合情理,不似孔子之言。但日人竹添光鸿氏曾有较为中肯的解释,可备参考:“越竟乃免,言不再归,遂奔他国,则弑在出奔之后,明己不与其谋,可以免弑君之名矣。非谓越境而反,君臣之义绝可以不讨贼也。亡不越竟,反不讨贼,亦是两事,不可与此相牵。”见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台北:天工书局,1995年版,第694页。刘家和先生则认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称许中蕴含着历史求真与致用之间的张力。详见刘家和:《史苑学步:史学与理论探研》,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序,第10-11页。
(14)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1869页。
(15)陈新:《西方历史叙述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1页。
(16)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1982页。
(17)刘家和:《史学、经学与思想》,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页。
(18)陆淳:《春秋啖赵集传纂例》,《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6页。
(19)“称国以弑,目大臣也,不书大夫,君无道也。称人以弑,目贱人也,亦恶其君也。称盗以弑,非君之恶也。”见陆淳:《春秋啖赵集传纂例》,《丛书集成初编》,第146页。
(20)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10页。
(21)刘知幾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第384-385页。
(22)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1735页。
(23)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2210页。
(24)范宁注,杨士勋疏:《春秋榖梁传注疏》,第2371页。
(25)陈澧:《东塾读书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页。
(26)皮锡瑞:《师伏堂〈春秋〉讲义》,载《皮锡瑞全集》,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23页。
(27)过常宝:《“春秋笔法”与古代史官的话语权力》,《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28)汪荣祖:《史传通说——中西史学之比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