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文本存在“公”“私”之别,在以皇帝为顶点的权力统制下的中国文学史中,文本编入文集,意味着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这一过程或多或少地受到皇帝权力制约。书简被编入文集的过程,体现了私密文本转向公共文本的过程。从北宋到南宋的苏轼文集编纂中,可以发现,更具私人性质的尺牍与相对具有公共性质的书简正式分离,成为文集辑佚对象,正式登上公共的文集编纂的舞台。苏轼的尺牍(墨迹、石刻)等极具私密性和草稿性质的文本,反映出作者在皇权统制下自觉的避言意识,但它们最终也成为辑佚和文集编纂的对象,进入公共视野,这一现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 键 词:文本 “公”与“私” 苏轼 尺牍 文集编纂
作者简介:浅见洋二,日本大阪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教授,出版过专著《文本的密码——社会语境中的宋代文学》等。
文学作品的文本不能独立存在,其生成、接受、传播离不开人类群体及由之构成的社会。换句话说,文学文本存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虽然我们很难洞悉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在此笔者不揣谫陋,试从“公”与“私”的角度切入,也就是把文学文本存在的社会圈、关系网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来思考问题。如果分别用一句话来表示,可以说前者是以皇帝为顶点,及在其权力统制下的官僚士大夫群体构成的社会圈、关系网,后者是日常生活中能交流思想、分享心情的亲密友人构成的社会圈、关系网。
在中国近代以前文学文本的制作、交换、传承过程中,公共社会与私人空间有怎样的联系,又是怎样相互影响的?从这一视点出发,本文主要着眼于北宋苏轼的“书简(尺牍)”作品,并将之与苏轼文集的编纂情况联系起来,对文本的存在形态作一考述。
一、文集与书简
首先来确认文集(诗文集)这一概念。文集是诗文作品的汇集,文学作品的集合体,大体分为别集和总集。这里所说的别集,是收录个人文学作品的文集。那么,对于一个个文学文本来说,文集意味着什么,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文学作品的文本是极其不稳定的。文人创作作品,草稿首先被作者或其周边的亲友保存。然而若放置不管,多数情况下原稿应会散佚。也就是说,这类文学作品还未得到社会的认可,就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里有一段记载,展现了文学文本的宿命:
相如既病免,家居茂陵。天子曰:“司马相如病甚,可往从悉取其书;若不然,后失之矣。”使所忠往,而相如已死,家无书。问其妻,对曰:“长卿固未尝有书也。时时著书,人又取去,即空居。长卿未死时,为一卷书,曰有使者来求书,奏之。无他书。”其遗札书言封禅事,奏所忠。忠奏其书,天子异之。(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册,第3063页)
风靡一世的文学大家司马相如,去世后除《封禅书》外,其他作品均散佚。由此可见,文学文本是非常脆弱、极易散佚的不稳定的存在。正是文集给这些文学文本提供了一个面向社会的载体,并使之得以流传后世。换而言之,文学文本之所以成为一种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的存在,是因为文集为文本提供了安身保全之所。可以说,一个文本最初只是私人领域的草稿,后来通过“文集”,变成了公开面向大众的文学文本,即开始属于公共领域,真正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这种转变过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国,所谓延伸在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其实是以皇帝(帝王)为顶点,被皇帝的权威、权力所统筹控制的空间范围。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传送输出的文本,原则上都被强制性地要求服从于皇权统制,前文所引的《司马相如列传》的记叙就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点。本来司马相如的文学作品很可能就此停滞于私人领域,所背负的命运就是消失在社会历史长河中,但是将这些文学作品抽引出来推向社会的不是别人正是皇帝,之后作品才得以流传后世。一般情况下,文学文本只有处于皇帝的统制下,才算真正脱离私人空间,实现向公开领域的转变。
再次重申,文集是使文本立足于公共空间最好的载体。在司马相如等西汉文人的传记中,还没有明确记载关于文集也即别集的编纂情况。在后汉文人的传记中,才开始出现颇多关于文人著作的收集情况的记载。可以说,后汉时才明确出现了收集、整理个人文学作品的活动。如《后汉书·东平宪王苍传》有关于东平宪王刘苍遗留作品情况的记载:
明年正月薨,诏告中傅,封上苍自建武以来章奏及所作书、记、赋、颂、七言、别字、歌诗,并集览焉。(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卷四二《东平宪王苍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册,第1441页)
上段文字提到的“集览”是把各种文学文本收集到一起以供阅览。虽然此时别集的名称还未成立,但是收集文本的实际活动已经出现了。
在上述刘苍传的记事中值得注意的是,皇帝发布诏令把刘苍的文学文本编纂成文集,之后其作品才得以在社会历史中留存。在文集的成立期,上述记事如实记载了给文学文本提供公共存在场所的是皇帝,类似的记事在《司马相如列传》中亦有所见。
以下,试举六朝及唐代文集编纂之例。作为六朝时的例子,首先来看三国时蜀国诸葛亮的文集编纂情况。《晋书·陈寿传》:“(陈寿)撰《蜀相诸葛亮集》,奏之。”①陈寿将诸葛亮的作品编纂成集后上奏朝廷。另《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载有诸葛亮集的目录,紧接着还录有陈寿将集子呈奏朝廷时的上表。上表中明确记载了陈寿是奉朝廷命令编纂诸葛亮集的②。接着来看南朝宋鲍照的文集编纂情况。《鲍氏集》卷首所附虞炎《鲍照集序》载:
身既遇难,篇章无遗,流迁人间者,往往见在。储皇博采群言,游好文艺,片辞只韵,罔不收集。(鲍照《鲍氏集》卷首,《四部丛刊》影印毛斧季校宋本)
鲍照去世后,其作品的文本散落在人间。齐永明年间,文惠太子(后来的文帝)萧长懋命虞炎收集、编纂了鲍照的文集。
再来看唐代骆宾王的情况。《旧唐书·骆宾王传》云:
敬业败,伏诛,文多散失。则天素重其文,遣使求之。有兖州人郄云卿集成十卷,盛传于世。③(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九〇上《骆宾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5册,第5007页)
骆宾王曾参加徐敬业的叛乱,后因兵败被杀,结果导致其诗文文本大多散佚。武后命人搜求其作品,之后由郄云卿编成十卷文集。此外还有李泌之例,梁肃《丞相邺侯李泌文集序》载:
既薨之来载,皇上负扆之暇,思索时文,征公遗编,藏诸御府。(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七〇三,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5册,第3624页)
李泌去世后的第二年,皇帝命人收集他的遗编,藏于宫中府库。
最后来看皎然之例。《皎然集》所附于《吴兴昼上人集序》云:
贞元壬申岁,余分刺吴兴之明年,集贤殿御书院有命征其文集,余遂采而编之,得诗笔五百四十六首,分为十卷,纳于延阁书府。(皎然《吴兴昼上人集》卷首,《四部丛刊》影印江安傅氏双鉴楼藏景宋写本)
于接到集贤院发布征求皎然文集的命令后就收集其诗文,将之编成十卷,又被纳入宫中书库④。
诸葛亮、鲍照、骆宾王、李泌、皎然,无论是谁,在他们的作品文本被收集、整理编成文集之时,皇帝或朝廷的意思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自古就有帝王或朝廷收集、管理书籍的传统。换而言之,天下的书籍是为了供帝王“御览”,文集(别集)也不例外。当然,并非所有的文集都是为了供皇帝“御览”而编的,这样的实例其实并不多见。但是,鉴于统治者皇帝在中国公共的言论空间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应从如下前提来考虑问题:所有的文本在编入文集时,或多或少会考虑到皇帝的眼光。传统上中国文人的理想是,诗应该被当作“采诗”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皇帝(王)是这些诗的最终读者。
接下来看书简(尺牍)的情况。中国自古就把书简(“书”)视为一种文体,历代文人持续创作了各种形式、各样内容的书简作品。关于这一文体的特性,学界所论颇多,一句话难以说尽。现代辞典中,书简被定义为“一种(向某个特定对象)记录并传递思想、信息等的应用文书”,此定义也基本适用于中国古代。
但是,以“记录并传递思想、信息等的应用文书”这一说法作为定义,却显得极为单薄。极端地说,这个定义能适用于任何文体。但是书简(尺牍)被这样简单定义,其文体特性是否还存在?归根结底,书简这种文体的独特性稍显薄弱,其文本形式与内容也并非别具一格。如果是像诗歌这样的韵文文体,可以在韵律形式方面彰显独特性;即便是散文,像诏书、檄文这种文体也可以从文书的作用、功能方面彰显各自的独特性,但是在书简中,这样明确而突出的特征并没有得到体现。《文心雕龙》将“书”置于各类文体之末,这种安排也许正是“书”缺少文体独特性的一个反映。
尽管如此,书简终究有书简的特性,也因此才能穿越历史长河被广泛书写。笔者认为,对于书简来说,最重要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私密性”。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公开性强的书简也是存在的。但是总体来说,发信者和收信者之间进行私密性质的交谈,这一要素在书简中能明确地感知出来。《文心雕龙·书记》里提出“辞若对面”一词,可以作为书简的特征之一。写信人和收信人的“对面”,可以认为指的是书信所具备的“对话”功能。如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杨恽《报孙会宗书》等。这些均是被朝廷问罪之人互相交换的书简,所以在当时应是秘密进行的交流。司马迁在《报任少卿书》中为李陵辩护,陈述其功绩,而天子(武帝)却不理解、不赏识,司马迁就此写道:“适会召问,即以此指推言陵之功,欲以广主上之意,塞睚眦之辞,未能尽明。明主不晓,以为仆沮贰师,而为李陵游说,遂下于理。”⑤“明主不晓”,这样的说法恐怕不能被毫无顾忌地公开发表,所以可以认为这是私下里进行的对话。再看杨恽,《汉书》中有如下记述:“会有日食变,驺马猥佐成上书告恽‘骄奢不悔过,日食之咎,此人所致’。章下廷尉案验,得所予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廷尉当恽以大逆无道,腰斩。”⑥据此可知,有个名叫成的养马官向皇帝上书告发杨恽,说日食这一天谴就是因其骄奢而导致的。之后杨恽的这封《报孙会宗书》,也被当作告发他的证据提了出来。宣帝看后大怒,杨恽也因此贾祸。这些记录如实地展现了书简这种文体的性质——原本是一种隐蔽的书写,并不显露于世间。司马迁的《报任少卿书》也好,杨恽的《报孙会宗书》也好,无论是创作还是阅读,原本就具有私密性。甚至有的时候很可能就这样一直不见天日,最终消失在历史的黑暗中。然而优秀的书简往往会被推向社会,穿越历史动荡的洪流呈现到世人眼前。上述的两篇书简就因为被收录到了《汉书》本传和《文选》之中,其生命才得到了永恒。这样文本由私密性转向公众性的过程也得以完成。
一般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个人著述的整理与保存开始于后汉。以上文所引《史记》传记资料为据,前汉司马相如并未整理、保存自己的作品,因此也未能使其作品留传后世。然而后汉的知识分子的情况则不同。在《后汉书·列传》中,相关人物著书情况的记录有很多。可以想见,当时别集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始实行,尽管“集”这个概念是稍后才确立的。在编纂别集这一趋势中,书简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体被整理、保存。《后汉书·列传》中有很多记录能体现此点:
固所著《典引》、《宾戏》、《应讥》、诗、赋、铭、诔、颂、书、文、记、论、议、六言,在者凡四十一篇。(《后汉书》卷四〇下《班固传》,第5册,第1386页)
所著诗、赋、碑、诔、铭、赞、连珠、箴、吊、论、议、《独断》、《劝学》、《释诲》、《叙乐》、《女训》、《篆艺》、祝文、章表、书、记凡百四篇传于世。(《后汉书》卷六〇下《蔡邕传》,第7册,第2007页)
所著诗、颂、碑文、论、议、六言、策文、表、檄、教、令、书、记凡二十五篇。(《后汉书》卷七〇《孔融传》,第8册,第2279页)
这些传记里均出现了“书”(书简)这一文体名。可以说,这体现了一种文体认知的倾向:具有私密性质的“书”类文本也被认为是可以收入到文集中的,即使文集这种承载文本的“容器”本身具有公开性、社会性。
后汉的知识分子、文人的文集编撰实态已不得而知,他们是否亲自参与文集的编纂亦不详。但能明确判定的是,在鲁迅所言“文学的自觉时代”的魏晋时期,文人亲自编纂文集这一现象已经出现。此后从六朝到唐代,知识分子、文人编纂文集的自觉不断加深,这种意识在宋代文人那里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唐宋时期的文集中,能明确判定出是文人自编的几个代表性例子有:白居易《白氏文集》、欧阳修《居士集》、苏轼《东坡集》等。此外,虽然不是文人自编,但至少可以看作是按照“自编”的标准被编成集的例子有苏轼《东坡后集》、黄庭坚《豫章先生文集(山谷内集)》等等。前者由苏轼之子苏过编成,后者由黄庭坚外甥洪炎集得,可以说都是作者去世后不久经其亲属之手作成的,相对来说是能够强烈地反映出作者生前意志的文集。翻阅上述文集可知,集内都设有“书”这一类别,其所占卷数大概是文集的一到三卷不等。以下列出各文集中的总卷数和书简卷数:
白居易《白氏文集》七十一卷“书”二卷
欧阳修《居士集》五十卷“书”三卷
苏轼《东坡集》四十卷“书”三卷
苏轼《东坡后集》二十卷“书”一卷
黄庭坚《豫章先生文集(山谷内集)》三十卷“书”一卷
由此可知,书简已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文体,在文集中也占有了一定位置⑦。
二、“书”与“尺牍”的分离、区别
第一节对中国文集的编纂历史进行了简单概述。接下来拟对宋代尤其是苏轼文集的编纂及所收书简情况进行考察。
在考察宋代所编文集中书简的处理问题时,应该明确一个宋代特有的、值得关注的现象,即“书”与“尺牍”的分离与区别。即使二者都被通称为“书简”,但是其形式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有形形色色的分类方式,但至宋代尤其是南宋,作为一种文集编纂的方法,“书”和“尺牍”的区分才真正变得明确(“尺牍”有各种各样的称呼,其中也混杂着被称为“书简”的篇章,本文采用最具普遍性的“尺牍”这一称呼来进行论述)。那么,这两者有何差异?以下就此问题作一梳理。
首先,最根本的差异在于“书”是强调公共(社会)性质的书简,与之相对,“尺牍”则是强调私密(私人)性质的书简。从篇幅长短来说,“书”多是长篇,而“尺牍”则多是短篇。从信息内容、语言表达等方面来看,“书”更为典雅正式,“尺牍”则通俗随意。换而言之,“书”陈述的是非日常的、特殊的内容,“尺牍”记录的则是日常的内容。再往细处说,在题目的表示方法上两者也存在差异。“书”类书简的题目上就有明确的“书”字,而“尺牍”类则不在题目中附“书”字,这样的特征清晰可见。
到了宋代,公开性的书简“书”和私人性的书简“尺牍”被区分开来,是由于当时“尺牍”开始作为书简的一个类别登上了文集编纂的舞台。就像由于近体诗的登场,人们才开始区分古体诗和近体诗一样。然而“尺牍”新登场的说法,似乎也不太准确。这种书简其实原本就存在,但并未以明确而固定的姿态呈现在历史的表面。东晋王羲之因是书法名家之故,有颇多书简遗存,他可以说是个例外。古时“尺牍”消失在历史的黑暗中似乎就是宿命。而到了宋代,尤其是南宋,尺牍作为一种文体的价值才得到了认可,相关文本也被大量保存,并在文集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以下,结合苏轼文集的例子对上述内容作一阐释。当初,苏轼的自编文集《东坡集》以及接近自编文集的《东坡后集》中仅收录“书”,并未收录所谓的“尺牍”。也就是说,作者苏轼自身并没有打算把“尺牍”推向社会,也不期望让它留存历史。在苏轼文集中设立与“书”不同的分类“尺牍”,或者说“尺牍”被收入苏轼文集是在南宋。而能够确认此点的苏轼文集是《东坡外集》八十六卷。钱谦益、余嘉锡等学者认为此书编纂于南宋,现存明万历重刊本⑧。《东坡外集》中除了有“书”二卷外,还有“小简”(即“尺牍”)十九卷。这种将“书”和“尺牍”分开收录的编纂方式在此后也被继承,例如明代所编《东坡续集》十二卷⑨中除“书”一卷外,还有“书简”四卷;同样编于明代的《三苏全集·东坡集》八十四卷⑩中除“书”二卷外,还有“尺牍”十二卷。这些苏轼的“尺牍”,均是原来被埋没的、未收于文集的文本,由后人辑录进去的。可以说“尺牍”类的书简是作为辑佚、补遗的对象,逐步浮上历史表面的文本群(11)。
在南宋,“尺牍”作为辑佚、补遗的对象,亦可见于苏轼以外的文人集中。例如,周必大等人所编《欧阳文忠公集》有“书简”十卷,李彤所编《山谷外集》有“书”一卷,黄所编《山谷别集》有“书简”八卷,其中收集汇编的文本都是“尺牍”(其中虽用“书”“书简”之语,但实际上是“尺牍”类的作品)。
以上对南宋以来私人性的书简“尺牍”成为文集辑佚对象的问题进行了考察。那么,苏轼的书简,特别是“尺牍”类作品具备怎样的特质,作为文本在文集中又占有怎样的位置?也许研究者都有各自不同的发问角度,在此笔者拟在最近出版的拙论《言论统制下的文学文本——以苏轼的创作活动为中心》(12)的基础上略陈一得之见。
三、苏轼与尺牍——私密文本
上文提到了汉代司马迁、杨恽都是罪人之身。回顾中国文学史,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被问罪之人。这些人多是由于官场的权力争斗而获罪,其中有很多冤案。从结果上看,被问罪入狱的文人并不少,左迁、被贬的文人更是不胜枚举。例如屈原、曹植、嵇康、陆机、潘岳、谢灵运、江淹、骆宾王、陈子昂、沈佺期、刘长卿、李白、韩愈、柳宗元等。中国文学史,仿佛也带有“罪人的文学史”色彩。接下来所举北宋时期的苏轼,就是典型之一。
苏轼因言论诽谤朝廷而被问罪、投狱,然后遭贬。元丰年间(1078-1085)被贬黄州(所谓的乌台诗祸),之后绍圣年间(1094-1098)又被贬惠州、儋州。在这样的境遇下,苏轼认识到自己是罪人之身,例如元丰二年,在因乌台诗祸入狱之际所作《十月二十日,恭闻太皇太后升遐。以轼罪人,不许成服,欲哭则不敢,欲泣则不可,故作挽词二章》(13)诗,就以“罪人”自称。另外,苏轼自称“楚囚”的例子也有很多,即把自己比作春秋时代被晋囚禁的楚国锺仪。例如元丰三年,在被贬黄州途中于陈州所作《陈州与文郎逸民饮别,携手河堤上,作此诗》云:“此身聚散何穷已,未忍悲歌学楚囚。”(诗集卷二〇,第4册,第2113页)同时期所作《子由自南都来陈三日而别》云:“夫子自逐客,尚能哀楚囚。”(诗集卷二〇,第4册,第2115页)另外还有绍圣二年,被贬惠州之作《闻正辅表兄将至,以诗迎之》云:“人言得汉吏,天遣活楚囚。”(诗集卷三九,第7册,第4617页)同时期所作《正辅既见和,复次前韵,慰鼓盆,劝学佛》云:“我亦沾霈渥,渐解锺仪囚。……犹胜嵇叔夜,孤愤甘长幽。”(诗集卷三九,第7册,第4646页)
此外,苏轼还在其他诗和书简中反复陈说自己所犯之“罪”。若说苏轼的言论、创作活动是他背负着罪人的影子进行的也毫不过分。
上述背负着罪人影子的苏轼,在从事言论、创作活动时有怎样的顾虑?据前文所提拙论《言论统制下的文学文本——以苏轼的创作活动为中心》的考察,简单地说就是抑制公开的言论、创作活动,即自我控制,自主规范言论。这是自古以来被问罪或者有被治罪嫌疑的知识分子、文人的传统处世姿态。用《论语·宪问》的话来说,就是“辟(避)言”或“言孙(逊)”。此外,还有“慎言”“谨言”“闭口”“噤口”“绝口”“慎口”“钳口”“咋舌”“结舌”等多种类似的说法。苏轼自己也常用“慎言”“闭口”“结舌”等语,尽力在公共场合停止或减少自己的言论和创作。
然而,苏轼也在与关系密切的亲友秘密地进行诗歌、书简(尺牍)交流。有幸的是这些交流信件得以流传,所以我们现在也能阅读到苏轼乌台诗祸之后秘密创作的众多诗作。像这样在亲友之间形成的私密的文学圈内(类似一种“地下文坛”)流传的文学文本,就是前揭拙论中所说的“私密文本”。在此,试举苏轼在两封书简中提到自己的诗文是以一种私密文本的形态被创作和阅读的例子。如元丰三年苏轼在黄州写给李之仪的书信《答李端叔书》云:
得罪以来,深自闭塞。……辄自喜渐不为人识,平生亲友无一字见及,有书与之亦不答,自幸庶几免矣。……自得罪后,不敢作文字,此书虽非文,然信笔书意,不觉累幅,亦不须示人。必喻此意。(文集卷四九,第16册,第5345页)
元丰六年,同样是在黄州写给陈章的书信《与陈朝请》云:
某自窜逐以来,不复作诗与文字。所谕四望起废,固宿志所愿,但多难畏人,遂不敢尔。其中虽无所云,而好事者巧以酝酿,便生出无穷事也。切望怜察。(文集卷五七,第17册,第6281页)
这些都记叙了苏轼作为罪人停止了文学作品的创作。《答李端叔书》中写道,虽然将此书信送出,但正如“不须示人”所言,苏轼并不希望将它展示于公众之前。他也在书简中多次反复提到类似的话语。这些都表明了苏轼所写的书简是作为一种“私密文本”来交换的。另外在《与陈朝请》中,苏轼陈述了自我控制言论、抑制创作活动的理由。如其所说“好事者巧以酝酿”,也就是说诽谤之人会牵强附会他的作品,给他捏造罪名。
四、尺牍与诗词
如果阅读这些作为“私密文本”来进行交流的苏轼的书简,特别是“尺牍”类的文章,会发现这些书信其实多与诗赋、词等连结在一起。当然这种形式的交流自古就有,举一个例子来说,晋代卢谌有篇题为《赠刘琨一首并书》的作品,就是把诗歌和书简一起寄给友人刘琨的。刘琨收到后作《答卢谌诗一首并书》,同样用诗歌和书简来回复卢谌。另外,晋代帛道猷有《与竺道壹书》传世,此书简云:
始得优游山林之下,纵心孔释之书,触兴为诗,陵峰采药,服饵蠲,乐有余也。但不与足下同,日以此为恨耳。因有诗曰:“连峰数千里,修林带平津。云过远山翳,风至梗荒榛。茅茨隐不见,鸡鸣知有人。闲步践其径,处处见遗薪。始知百代下,故有上皇民。”(慧皎著,汤用彤校注,汤一玄整理《高僧传》卷五,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07页)
这书简中包含了他创作的诗歌。由此可以窥见,在文人间的诗歌交流上,书简承担着传递诗歌文本的重要作用。通过苏轼的尺牍,我们能更为详细地看到文学文本在文人间互相交换时的实际状态。
以下试举苏轼在尺牍中附添诗歌,或者在赠诗时附上尺牍送至亲友的部分例子。例如元丰六年,苏轼在黄州写给蔡承禧的《与蔡景繁十四首》其十一云:
小诗五绝,乞不示人。(文集卷五五,第17册,第6166页)
元丰六年,写给钦之(未详)的《与钦之》云:
轼去岁作此赋,未尝轻出以示人,见者盖一二人而已。钦之有使至,求近文,遂亲书以寄。多难畏事,钦之爱我,必深藏之不出也。(佚文汇编卷二,第20册,第8557页)
元丰七年,在泗州写给王巩的《与王定国四十一首》其十六云:
今日景繁到泗州,转示十月二十三日所惠书并新诗六首、妙曲一首,大慰所怀。……黄师是遣人往南都,故急作此书,仍和得一诗为谢,他未暇也。(文集卷五二,第17册,第5701页)
元丰八年,在去登州途中写给杨景略的《与杨康功三首》其三云:
今日忽吟《淮口遇风》一篇,粗可观,戏为和之,并以奉呈。(文集卷五五,第17册,第6153页)
绍圣二年,在惠州写给曹辅的《与曹子方五首》其三云:
公劝仆不作诗,又却索近作。闲中习气不除,时有一二,然未尝传出也。今录三首奉呈,览毕便毁之。(文集卷五八,第17册,第6448页)
另外,同年写给程之才的《与程正辅七十一首》里也有为数众多的类似记载。例如:
辄已和得白水山诗,录呈为笑。并乱做得香积数句,同附上。(其九,文集卷五四,第17册,第5960页)
兄欲写陶体诗,不敢奉违,今写在扬州日二十首寄上,亦乞不示人也。(其二十一,文集卷五四,第17册,第5976页)
二诗以发一笑,幸读讫便毁之也。(其二十六,文集卷五四,第17册,第5982页)
老弟却曾有一诗,今录呈,乞勿示人也。(其三十五,文集卷五四,第17册,第5999页)
不觉起予,故和一诗,以致钦叹之意,幸勿广示人也。(其三十七,文集卷五四,第17册,第6002页)
并有江月五首,录呈为一笑。(其五十九,文集卷五四,第17册,第6038页)
以上所举尺牍言及的诗作大多知道题目,把这些知题之作的题目依次列出,如下:《与蔡景繁》所言五首绝句为《南堂五首》,《与钦之》所言赋为《赤壁赋》,《与王定国》所言和诗为《次韵王定国南迁回见寄》,《与杨康功》所言和诗为《迨作淮口遇风诗,戏用其韵》,《与程正辅》其九所言《白水山诗》为《次韵正辅同游白水山》,所言“香积数句”为《与正辅游香积寺》,其二十一所言《和陶二十首》为《和陶饮酒二十首》,其二十六所言“二诗”为《追饯正辅表兄至博罗,赋诗为别》《再用前韵》,其三十五所言诗为《碧落洞》,其三十七所言“和诗”为《次韵程正辅游碧落洞》,其五十九所言诗为《江月五首》。在这些诗中,除《和陶饮酒二十首》外,其他均收于《东坡集》和《东坡后集》。苏轼和陶诗的作品流传状况稍显特殊,均被收于《和陶诗集》。南宋施元之、顾禧、施宿对苏轼诗所作的注释《注东坡先生诗(施注苏诗)》卷四一亦将其收录。以上这些诗作均是苏轼自身认为有价值,并积极主动努力去保存的作品。
阅读苏轼的尺牍会发现,除诗赋之外,词(诗余)也常与尺牍结合在一起作赠答交流。例如元丰四年,在黄州写给朱寿昌的《与朱康叔二十首》其二十云:
章质夫求琵琶歌词,不敢不寄呈。(文集卷五九,第18册,第6491页)
元丰四年,写给章楶的《与章质父三首》其一云:
承喻慎静以处忧患。非心爱我之深,何以及此,谨置之座右也。《柳花》词妙绝,使来者何以措词。本不敢继作,又思公正柳花飞时出巡按,坐想四子,闭门愁断,故写其意,次韵一首寄去,亦告不以示人也。《七夕》词亦录呈。(文集卷五五,第17册,第6097页)
元丰五年,写给陈轼的《与陈大夫八首》其三云:
比虽不作诗,小词不碍,辄作一首。今录呈。(文集卷五六,第17册,第6251页)
元丰五年,在黄州写给苏不疑的《与子明兄一首》云:
近作得《归去来引》一首寄呈,请歌之。(文集卷六〇,第18册,第6623页)
其中《与朱康叔》所言词为《水调歌头》(昵昵儿女语)(14),《与章质父》所言词为《水龙吟·次韵章质夫杨花词》(15)和《渔家傲·七夕》(16),《与子明兄》所言词为《哨遍》(为米折腰)(17)。与诗歌不同,词因体裁特性,内容甚少涉及政治话题。也许正因如此,文人们考虑到填词相对安全,不容易被问罪,《与陈大夫》就明确表达了此观点(18)。另外,与诗赋不同,这些词并没有被看作正统的文学作品,所以《东坡集》和《东坡后集》并未收录。但是,让这些词作得以保存和传承下来的,还存在一些与文集(正集)的编纂方式不同的本子,如南宋傅幹为苏词所作的注本等。
之前所举晋代帛道猷《与竺道壹书》,是在书简中直接写入自作诗歌。这种情况在苏轼的尺牍中亦有同样的例子。例如元丰四年,苏轼在贬谪地黄州写给王巩的《与王定国四十一首》其十四云:
耕荒田诗有云:“家童烧枯草,走报暗井出。一饱未敢期,瓢饮已可必。”又有云:“刮毛龟背上,何日得成毡。”此句可以发万里一笑也。故以填此空纸。(19)
尺牍中有自作诗《东坡八首》(20)的部分诗句。此时,苏轼与王巩之间的文学交流活动貌似已很频繁,尺牍其十二云:
某递中领书及新诗,感慰无穷。……重九登栖霞楼,望君凄然,歌《千秋岁》,满坐识与不识,皆怀君。遂作一词云:“霜降水痕收。浅碧鳞鳞欲见洲。酒力渐消风力软,飕飕。破帽多情却恋头。佳节若为酬。但把清樽断送秋。万事回头都是梦,休休。明日黄花蝶也愁。”其卒章,则徐州逍遥堂中夜与君和诗也。(文集卷五二,第17册,第5693页)
《南乡子·重九涵辉楼呈徐君猷》(21)词的全文都被写入其中。同样在元丰四年,苏轼写给判官彦正(未详)的《与彦正判官一首》云:
试以一偈问之:“若言琴上有琴声,放在匣中何不鸣。若言声在指头上,何不于君指上听?”录以奉呈,以发千里一笑也。(文集卷五七,第17册,第6332页)
《琴诗》(22)全篇被写入。另外,建中靖国元年(1101)苏轼在北归途中写给黄寔的《与黄师是五首》其一云:
有诗录呈:“帘卷窗穿户不扃,隙尘风叶任纵横。幽人睡足谁呼觉,欹枕床前有月明。”一笑,一笑。(文集卷五七,第17册,第6367页)
七言绝句《无题》(23)被写入。
尺牍中写入的很多诗歌,在之后被编入文集(诗集、词集)的时候都脱离了尺牍,被看作是独立的文学文本。但是由于作品的特质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就以上所举尺牍中的三首诗而言,最初的《东坡八首》载于苏轼自编的《东坡集》卷一二,可见苏轼自身认为此诗有很高的价值。之后,此诗在南宋编纂的《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旧王本卷四,新王本卷二四)及《施注苏诗》(卷一九)等诗集中亦有收录;接下来的《琴诗》未被收于《东坡集》和《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旧王本),而被收入新王本卷三〇,也未收于《施注苏诗》(但收于清代编纂的补遗卷)。恐怕此篇在当初作为独立的诗的价值还未得到认可,所以未被收入诗集,此后随着苏轼诗的辑佚工作的推进,才逐渐脱离尺牍而被辑出。此篇在南宋编纂的《东坡外集(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六中题为《题沈琴》,在明代编纂的《东坡续集》卷二中则题为《琴诗》;而最后的《无题》诗,从南宋到明代编纂的各集本均没有收录,直到清代时才从上举尺牍中辑出,收入査慎行编《苏诗补注》卷四八“补遗”及冯应榴所编《苏文忠公诗合注》卷五〇“补编”中。《琴诗》与《无题》二篇,可以说是虽被写入尺牍但最后得以侥幸流传至今的作品。另外,虽然与诗歌的收录途径不同,《南乡子》词也因被收入傅幹注本而流传下来。
同样是在书信中写有诗的例子,还有《答范纯夫十一首》其十一。兹举绍圣四年(1097)春闰三月五日,苏轼在惠州写给范祖禹的书信的开头和末尾部分:
丁丑二月十四日,白鹤峰新居成,自嘉祐寺迁入。咏渊明《时运》诗曰:“斯晨斯夕,言息其庐。”似为予发也。长子迈与予别三年,携诸孙万里远至。老朽忧患之余,不能无欣然,乃次其韵……丁丑闰三月五日。多难畏人,此诗慎勿示人也。(24)(文集卷五〇,第16册,第5445页)
绍圣四年二月,在惠州的白鹤峰修建新居的苏轼,虽为贬谪之身却也暂时过上了相对平稳的生活。在谪居的这段时间,苏轼品鉴陶渊明的《时运》诗并次韵陶诗,上面所举书信中省略的部分就是《和陶时运四首》的全文(25)。此诗起初被收入苏轼晚年(抑或是殁后不久由他人)所编《和陶诗集》,南宋时又被收入《施注苏诗》卷四一。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苏轼在尺牍的末尾处写有“此诗慎勿示人”。这可以说如实地反映了尺牍在传达作为“私密文本”的诗时所发挥的媒介作用(26)。
综上所述,本章列出的文本,其尺牍部分均是在私人领域内,即在极为亲近的友人间被书写、阅读的。通常来讲,这些文本或许会散佚,不传于世。尽管如此,仍有如此大量的作品流传后世,究其缘故,或许是因为苏轼作为文人学者的声望极高,周围的人即使冒着风险也要不断记录、保存他的作品草稿(27)。如此众多的私密文本传存至今,这种现象在苏轼以前几乎看不到。据此,我们也可以认识到苏轼的作品在中国文学史上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
五、墨迹的辑佚
正如上节所举,苏轼尺牍承载的诸多诗歌被收入在其生前或去世后所编的诗文集《东坡集》《东坡后集》《和陶诗集》等中。这些诗在比较早的阶段就在文集中被赋予了位置,被收入了具有公共性质文本载体中。但是苏轼的尺牍中承载、传递的诗歌并非仅仅只有这种类型。还有《与彦正判官》中的《琴诗》,《与黄师是》中的《无题》等诗,文集中并没有它们的位置。后来,到南宋《东坡外集》乃至更晚的清代,这种类型的诗歌才被编辑出来。暂且不论前者《琴诗》,就后者《无题》的情况来说,如果此诗没被写入尺牍,那么在公开的场所也许永远没有它的位置,甚至会消失在历史的黑暗中。
基于以上的考察,在此拟将焦点集中在苏轼亲笔书写的文本即墨迹、石本(石刻拓本)上。这些也是自古没能呈现在历史表面的文本。到南宋时才开始在一定程度上记录这些文本,特别是记录苏轼、黄庭坚的墨迹、石本等相关资料被大量保存流传了下来(28)。
兹举一例关于黄庭坚诗歌墨迹的记录。元祐之初,黄庭坚作《子瞻继和,复答二首》(29)。在此之前,黄庭坚作有《有惠江南帐中香者戏答六言二首》,苏轼写《和黄鲁直烧香二首》来唱和。此处所举之诗是黄庭坚对苏轼的和诗所作的再度唱和之作。关于此诗,黄(黄庭坚从孙)所编《山谷年谱》卷一九云:
先生有此诗墨迹题云:“有闻帐中香,疑为熬蜡者,辄复戏用前韵。愿勿以示外人,恐不解事者或以为其言有味也。”因附于此。(曹清华校点《山谷年谱》卷一九,吴洪泽、尹波主编《宋人年谱丛刊》,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册,第3042页)
在《子瞻继和,复答二首》的墨迹也就是黄庭坚亲笔原稿中,载有“愿勿以示外人,恐不解事者或以为其言有味也”之句。黄庭坚与苏轼同属旧党,身处不安定的政治环境中,不得不尽力“避言”。这是在当时新旧两党格格不入的微妙的政治局势下生发出的“避言”意识,可谓是私密的、暗地里的言论。如前所述,在苏轼的诗歌和尺牍中也有很多类似的言论。
苏轼的墨迹、石本的流传情况和上述黄庭坚的情况一样,也有相关文献的记载。如南宋施元之、顾禧、施宿的《注东坡先生诗(施注苏诗)》中就有许多。《施注苏诗》中的注释,特别是题下注中参照苏轼“真迹”“墨迹”或参考具有同样性质的“石本”“碑本”等例颇多(这些题下注被认为是出自施宿之手)。且看绍圣四年,被贬惠州的苏轼与当地知事方子容(字南圭)、循州知事周彦质(字文之)交流的四首诗所附施注的记载。首先,第一首《次韵惠循二守相会》(30)的题下注(施宿注)云:“‘阴’字韵四诗墨迹及惠守和篇并藏吴兴秦氏。”之后叙述所举的四首诗墨迹与方子容的和篇均藏于吴兴的秦氏处,又云:
此诗云:“轼次韵南圭使君与循州唱酬一首。”……后题云:“因见二公唱和之盛,忽破戒作此诗与文之。一阅讫即焚之,慎勿传也。”
现在流传的苏轼诗集中,本诗的题目记作《次韵惠循二守相会》,而墨迹中的题目是《轼次韵南圭使君与循州倡酬一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墨迹中的诗歌之后还附有“因见二公唱和之盛,忽破戒作此诗与文之。一阅讫即焚之,慎勿传也”句,意谓打破“避言”“慎言”的规戒而写此诗赠给周彦质,并希望他阅读后马上焚毁。
第二首《又次韵二守许过新居》的题下注云:
先生真迹云:“轼启,叠蒙宠示佳篇,仍许过顾新居,谨依韵上谢,伏望笑览。”集本作“晓窗清快”,墨迹作“明快”。后题云:“一阅讫,幸毁之,切告切告。”(31)
由此可知,墨迹的诗题与诗集中的《又次韵二守许过新居》不一致。苏轼在墨迹中使用“蒙”“谨”“伏”等字来表达对子容和周彦质的尊敬。而且与第一首诗歌所附墨迹的结尾所述情况一样,苏轼在此也诉说了希望对方阅读后将文稿焚毁的意愿。
第三首《又次韵二守同访新居》的题下注中亦有:
墨迹云:“□□次韵南圭、文之二太守同过白鹤新居之什,伏望采览。”后云:“请一呈文之便毁之,切告切告。”(《苏轼诗集合注》卷四〇,第5册,第2097页)
与第二首情况相同,墨迹的诗题使用敬语,且有勿示他人,阅后焚毁的请求。
第四首《循守临行,出小鬟,复用前韵》的题下注中载有:
石刻云:“请一呈文之便毁之,切告切告。蒙示廿一日别文之后佳句,戏用元韵记别时事为一笑。”后题云:“虽为戏笑,亦告不示人也。”(《苏轼诗集合注》卷四〇,第5册,第2098页)
可以看到在墨迹文本中,诗歌的题目也附有详细的敬语表现,同时末尾再次提醒、忠告不要传示他人。
以上苏轼与方子容、周彦质交流的诗歌墨迹,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言论统制下的苏轼在努力“避言”。施宿在注释第四首时,承接之前一系列墨迹记录,作出如下评论:“每诗皆丁宁至切,勿以示人。盖公平生以文字招谤蹈祸,虑患益深。然海南之役竟不免焉。吁,可叹哉。”如其所述,这些文本很好地传达了苏轼对“招谤蹈祸”也就是言论镇压的畏惧心理。正是因为墨迹的文本具有在私人领域内传播的隐秘性特质(私密文本),这些言论才有可能被表达出来。
通过阅读以上所举墨迹文本,我们发现这些墨迹和之前所举尺牍传递着一个相似的信息,即“赠与此诗,并希望读完后焚毁”的意旨。这些墨迹、石本似乎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尺牍”。特别是第二首诗的墨迹中写有“轼启……”,完全是写书简时惯用的措辞。也许是因为这些墨迹被看作是附随诗歌的未成熟的文本,所以最终没能像独立的尺牍文本那样成为辑佚的对象(32)。
当时,在文集编纂过程中,一种文本是否能作为辑佚的对象,其标准恐怕并不明确。这些墨迹没有被作为辑佚对象,可能只是一种偶然,也或许是因为当初《施注苏诗》还没有广泛普及。如果当时南宋和明朝人都阅读《施注苏诗》,那么墨迹或许就作为一种尺牍变成了辑佚的对象也未可知。总之,墨迹和尺牍是处于“公”与“私”的临界领域的文本,这些文本能否被收入文集,就好像能否进入客厅获得自己的一席之地一样,可以说处在一个极其微妙的位置上。
综上所述,本文以尺牍及其辑佚过程为着眼点,对苏轼文集编纂问题作了若干考察。如果是其他文人的话,其作品可能会散佚于世,但在苏轼那里却保留着众多的文献记录。也正因如此,各类文学文本是如何被交换、保存、传承的,如何被编纂、辑佚的,从苏轼的文集里获得的信息自然比其他文人多。本文通过考察苏轼文集的编纂情况,明确了“书简(尺牍)”这一文体所具备的“私密文本”特质。此论目前仍极为浅显,有待日后开展更为深入的考察。
注释:
①房玄龄等《晋书》卷八二《陈寿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册,第2137页。
②陈寿《三国志》卷三五《诸葛亮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册,第929页。
③关于《骆宾王集》,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云:“其首卷有鲁国郄云卿序,言宾王光宅中广陵乱伏诛、莫有收拾其文者,后有敕搜访,云卿撰焉。”(徐小蛮、顾美华点校《直斋书录解题》卷一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67页)另外,《新唐书·骆宾王传》载有“敬业败,宾王亡命,不知所之。中宗时,诏求其文,得数百篇”(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〇一《骆宾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册,第5742页),命令收集骆宾王诗文的并非武后,而是中宗。《直斋书录解题》在上述语句之后,还指出骆宾王文集另有别本“蜀本”流传于世,在所附序文中有“中宗朝诏令搜访”之句。原先是奉武后之命编纂的,或许是因政治上的顾虑而改成了中宗。关于此点,可参见吴夏平《唐代文人别集国家庋藏制度及相关文学问题》(《中国唐代文学学会第19届年会暨唐代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第230-244页)。
④关于唐代由集贤院等国家机构收集、管理别集之事,参见《唐代文人别集国家庋藏制度及相关文学问题》。
⑤萧统编《文选》卷四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册,第1859页。班固《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册,第2730页)作“明主不深晓”。
⑥《汉书》卷六六《杨恽传》,第9册,第2898页。
⑦如果从广义上思考书简的话,除了“书”,还需要注意其他几个文体。若按《文选》的文体分类来看,还有“上书”“启”“笺”“奏记”等。这些都是面向皇帝、高官等身居上位之人来创作或寄出的,所以相对“书”来说,其官方性、公开性、社会性更强。本该对这些类型的书简作一些探讨,但本文暂不讨论,可作为今后的研究课题。
⑧《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齐鲁书社1997年版。参见刘尚荣《〈东坡外集〉杂考》(《苏轼著作版本论丛》,巴蜀书社1988年版)、祝尚书《宋人别集叙录》(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430页)。
⑨成化年间刊《东坡七集》,《四部备要》本。
⑩道光年间眉州三苏祠堂刊《三苏全集》,日本中文出版社1986年版。
(11)再者,与上述这些文集不同,还有一种含括大量尺牍的书简专集在很早就已被编成,例如《东坡先生往还尺牍》十卷(上海图书馆藏元刻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影印版)、《东坡先生翰墨尺牍》八卷(《纷欣阁丛书》本)等现存至今,均是以南宋坊刻本为源头的书简专集。
(12)参见拙著,李贵、赵蕊蕊等译《文本的密码——社会语境中的宋代文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66页。
(13)张志烈、马德富、周裕锴主编《苏轼全集校注》诗集卷一九,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册,第2098页。以下所引苏轼作品出此本者,为免重复,随文出注。
(14)邹同庆、王宗堂《苏轼词编年校注》,中华书局2002年版,上册,第323页。《苏轼全集校注》词集卷一,第9册,第309页。刘尚荣校证《东坡词傅幹注校证》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
(15)《苏轼词编年校注》,上册,第314页。《苏轼全集校注》词集卷一,第9册,第302页。《东坡词傅幹注校证》卷一,第8页。
(16)《苏轼词编年校注》,上册,第270页。《苏轼全集校注》词集卷一,第9册,第243页。《东坡词傅幹注校证》卷三,第112页。
(17)《苏轼词编年校注》,中册,第388页。《苏轼全集校注》词集卷一,第9册,第378页。《东坡词傅幹注校证》卷八,第273页。
(18)关于此点,参见王兆鹏、徐三桥《苏轼贬居黄州期间词多诗少探因》(《湖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尚永亮、钱建状《贬谪文化在北宋的演进及其文学影响——以元祐贬谪文人群体为论述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3期)。
(19)《苏轼全集校注》文集卷五二,第17册,第5698页。另,该书简是写入《与王定国》其十三的“空纸”中的。
(20)《苏轼全集校注》诗集卷二一,第4册,第2242页。此诗与书简中写入的诗有若干字句的差异。
(21)《苏轼词编年校注》,上册,第331页。《苏轼全集校注》词集卷一,第9册,第322页。《东坡词傅幹注校证》卷四,第137页。此词与写入书简的词有若干字句的差异。
(22)《苏轼全集校注》诗集卷二一,第4册,第2269页。
(23)《苏轼全集校注》诗集卷四八,第8册,第5569页。
(24)在明代毛九苞所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四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7年版,集部第11册,第329页)中,收录了以《录诗寄范纯夫》为题的题跋,判断该尺牍实际上是《和陶时运四首》所附的题跋。
(25)《苏轼全集校注》诗集卷四〇,第7册,第4812页。此诗与写入书简的诗歌有若干字句的差异。在引用和陶诗之后,接着引有与范祖禹之书相关的记述。因字句差异和引述内容与本章意旨无关,故割爱不作引用和说明。
(26)该尺牍的前半部分在苏轼诗集中被视为《和陶时运四首》的序文,二者内容几乎一模一样。由此可以窥见,作为私人文本的“尺牍”的话语在转换为公开文本诗集的序文时的轨迹。
(27)前文引用的司马迁、杨恽的书简也可以说与此类似,原本都是作为一种“私密文本”,很可能就此消失在黑暗中。但是因为其文本包含极大艺术性和文学价值,所以偶然得以保全留存至今。现如今已经基本看不出书简文本的“私密”性质了,也就是说,其文本的“私密性”在不断弱化。换言之,因为文本得以留存,所以“私密性”在减弱;也因为“私密性”的减弱,所以文本才得以留存。或许可以总结为,“留存”就等同于“私密性的弱化”。
(28)关于此现象及其所见文献学、文学史特质,已在拙文《由“校勘”到“生成论”——论宋代诗文集的注释特别是苏黄诗注中真迹、石刻的利用》(《东华汉学》2008年第8期)、《黄庭坚诗注的形成与黄山谷年谱——以真迹、石刻的利用为中心》(《中山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宋代文本生成论之形成——从欧阳修撰〈集古录跋尾〉到周必大编〈欧阳文忠公集〉》(杨国安、吴河清主编《第七届宋代文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8-359页)中作过考察。以上三篇均收录于拙著《文本的密码——社会语境中的宋代文学》。
(29)任渊注,黄宝华点校《山谷诗集注》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30)冯应榴辑注,黄任轲、朱怀春校点《苏轼诗集合注》卷四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册,第2095页。以下四首诗的施注均引自郑骞、严一萍编校《增补足本施顾注苏诗》卷三七,台湾艺文印书馆1980年版。
(31)《苏轼诗集合注》卷四〇,第5册,第2096页。另,此注文接着载有“集本与后诗相连,题云《次韵二首同访新居》。以墨迹观之,非也。今析题为二”等语。文中的“新居”是绍圣四年二月于惠州白鹤峰所建的新居。
(32)此外,苏轼手书墨迹的留存与辑佚者的能力有关。由于墨迹具有与尺牍相似的“私密文本”性质,因此流传不广,难以收集。时代变易后,“私密”解禁,墨迹不断上石,被公开传播,辑佚者才有更多机会接触这些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