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信息:《中州学刊》第20198期
内容提要: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本质上是生活辩证法,其核心要义是围绕着权利而展开的,是对生活主体的生活权利本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则和趋向的历史性解读与本质性把握,具有鲜明的批判性和革命性。马克思生活辩证法以对生活的前提进行批判性地审查为始端,以“劳动—生产”为基源,以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为基础而生成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等多领域、多层面交错而构成的生活关系逻辑,构成生活的空间性维度,最后显现为生活形态的阶段性与历史性转换、生活从民族史向人类史转换,形成生活的时间性维度。劳动—生产辩证法、生活关系辩证法和生活历史辩证法构成了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内在逻辑架构。
Marxist philosophical dialectics is essentially life dialectics,the core of which revolves around rights.It is a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and essential grasp of the essence,characteristics,changing rules and trends of life rights of the subject of life.It is highly critical and revolutionary.Marx's dialectics of life starts with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premise of life,and takes "labor-production" as the basic source.The logic of life relationship,which is intertwined in many fields and levels,such as economic life,political life,social life and spiritual life,based on the production of material means of livelihood,constitutes the spatial dimension of life.Eventually it appears as the phased and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of life form,life transforms from national history to human history,and forms the temporal dimension of life.Labor-production dialectics,life relationship dialectics and life history dialectics constitute the inherent logical framework of Marx's dialectics of life.
关键词:马克思/辩证法/生活辩证法/内在逻辑 Marx/dialectics/dialectics of life/internal logic
细察冠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各种称谓的具体所指,如劳动辩证法、实践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人学辩证法、生存论辩证法或唯物辩证法等,可以说它们都只是在某一层面、某一维度上揭示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某种特质、某种精神,只是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一种片面呈现,都未能充分而深刻地涵摄和表征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思想的丰富内蕴和理论的广阔空间,更未能充分彰显出其批判品质与超越逻辑,因此,最终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生活剥离,丧失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应有的价值维度。于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被钝化为知识论的论证工具与手段,蜕变为修辞学意义上的“话语”衍生与观念、概念演绎,弱化为思维运动的内在逻辑。从根本上看,这一切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是截然相悖的。鉴于此,我们认为,必须厘清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现实生活本质规定,充分落实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现实生活指向与旨趣,强化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价值维度,凸显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本质上即是生活辩证法,生活辩证法的要义是始终围绕着“权利”这一轴心而运行的根本立场。唯有如此,才能完整地揭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内在多维关系及其内在结构,澄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内在逻辑;才能真正把握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实质,证成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内生性互动关系,张扬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立足于现实生活、展开现实生活的自我批判,为生活世界的自我扬弃、自我超越,消除生活世界与生活主体之间外在性、异在性关系,从而使生活主体在生活世界的历史性变迁与提升中获得更大的自由与解放。这便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价值指归。
一、马克思生活辩证法提出的背景
“生活辩证法”的提出,是对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反动。当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和泛逻辑主义达到无以复加之际,克尔凯戈尔以生活辩证法来消解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抽象性以及该种抽象性所生成的诸多幻象,试图将辩证法与个人的生活、个人的存在关联起来,将辩证法延引到个人的存在架构中,使其成为人之存在、生活的重要逻辑,力求解决“哲学与生活事实上有什么关系”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可以说,这从哲学路线上扭转了哲学辩证法存在与展开的空间,开启了辩证法的新路向。
克尔凯戈尔批判黑格尔思辨哲学热衷于对“存在”所进行的抽象,并试图在抽象思辨和逻辑中消解与调和“存在”中的矛盾;他以“个人存在”置换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存在”之抽象内涵,展开其生活辩证法。克尔凯戈尔紧扣“个人”存在的理论,以“存在”标识“一个人”自我参与、自我选择和自我实现的生活过程,从而突出人是由有限与无限、自由与必然、永恒与暂时、灵魂与肉体等两极因素所构成的“综合体”,但这一“综合体”却是处于不断生成之中的孤独的存在个体。在此,克尔凯戈尔解除了“人”是某种纯粹的思想实体的思维取向,突破了黑格尔由范畴生成所营造出来的“观念王国”,突出了孤独的个人的生活的地位,试图将哲学与人的生活紧密关联起来,走出思辨哲学的窠臼。这无疑是一次超越黑格尔哲学的伟大尝试,试图架起哲学与人的生存之间的关系,让外在或悬置于生活上的哲学落根于人之生存活动中。然而,他将人的生活历程勾勒为“审美阶段”到“伦理阶段”再到“宗教阶段”三个阶段,他的生活辩证法相应地也分为三个阶段:感性阶段、伦理阶段和宗教阶段,而其辩证法的内在推动力是“无理性的心理转变”。他强调指出,人的生活在每一个飞跃的时刻,都是源于人的选择所具有的一种非理性的“畏惧感”,即“同情的反感和反感的同情”,这大大局限了生活辩证法的内涵。恰如汉娜·阿伦特所指出的那样,这正是克尔凯戈尔哲学的目的“希望强调的是与近代理性、理性的使用相对应的信仰的尊严”所致。而马克思的哲学,在其根本上是有别于克尔凯戈尔的哲学的,其目的在于“重新强调与近代历史精神相对立的人类活动的尊严”①,从而充分凸显了人类活动的地位与价值,并依此为基点展开了对人类活动辩证法的探寻,建立了生活辩证法的新形态,形成了马克思哲学生活辩证法具有丰富内涵的内在逻辑。
不可否认,克尔凯戈尔开启的生活辩证法之路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然而,同样以批判黑格尔辩证法为逻辑起点的马克思哲学,却走上了与克尔凯戈尔截然不同的道路,这无论是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现实立足点、内容、理论形态,还是从其实质、根本旨趣等方面,都能加以甄别。一句话,以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就能充分彰显出其独特的理论本质与价值。
二、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要义
马克思曾指出:“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②在这里,我们认为,应该深度解读马克思所说的“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和“其合理形态上”所引发的截然不同的结果或效果。“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被神秘化了,黑格尔通过其“神秘形式”,最终实现了内在矛盾的“调和”,而通过理论的和解,实现对现存事物之存在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辩护之目的,因此“神秘形式”的“辩证法”“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则通过“其合理形态”,展示了现存事物必然被替代的趋势,“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如此,马克思已经昭示了辩证法在不同形式上所显示出来的对现存事物不同的价值立场以及所带来的不同效果。这样,两种不同形式所呈现出来的辩证法,事实上却展示着不同的价值逻辑。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加以廓清。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辩证法的价值立场,认为辩证法是纯粹客观的,是一种与生活主体无涉的甚至是外在于主体生活的规则、秩序、关系、逻辑和必然的趋势,进而在解读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时,将其本体论基础仅仅视为某种外在客观的存在,而未能把握这种本体论基础恰好就是人的活动或人的生活自身。如此,也就很难达到对辩证法进行“合理形态”的呈现,很难深刻地把握辩证法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内在关系。
剥离辩证法的“神秘形式”,揭示其“神秘形式”所固有的保守性与不彻底性,将辩证法落实于现实生活世界之中,使之得到“合理形态”的呈现,从而改变辩证法存在的合法界域,这才符合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本意。而马克思所谓的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本意即是其在生活世界的自我展开、自我批判与自我超越中所体现出的生活世界自身的历史性变革,而绝不是对现实生活的某种抽象而形成的抽象范畴运行与演化的“格式”,生活世界的历史性变革并非缘起于某种外在于生活的神秘力量,而是生活自身的内在矛盾不断嬗变而引动的。如此,生活世界各种关系才能得以澄明,生活的时间性与空间性以及各生活领域之间存在的历史性张力关系也才得以彰显。唯此,我们才能真正懂得“从不断的运动中”“从它的暂时性方面”来理解“现存事物”所体现出来的生活的历史性、现实性与未来性之统一,也才能明了否定性、超越性在事物的变化与发展中所具有的价值。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辩证法不是先验地设定而凌驾于生活之上,而是交还给了生活世界本身,从而实现了生活第一性的原则。这正如马克思所说“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③;“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④,“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⑤。可见,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就是对生活自身历史变化的内在矛盾与规律的真切把握,是对生活自身辩证发展的观念映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就是生活辩证法。
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不是囿于某种先验的范畴逻辑,而是直面生活世界,对生活世界进行深刻地审查,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活特质构成其生活辩证法的本质规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彻底掀开“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之实质与奥秘。在这里,所谓“批判的”和“革命的”并不是无主体性的生活自发发生的事情,而是生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主体、主体集团之间利益关系的生死存亡之搏斗,是不同生活主体为权利、生存空间而斗争所展现出来的特性。换言之,这种批判性和革命性就是新的生活世界对旧的生活世界整体性的否定与超越,是以一种权利模式、一套权利分配方案、一组权利结构历史性替代旧的、限制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另一种、另一套、另一组权利模式、分配方案、权利结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马克思辩证法最为核心的主旨乃是围绕着生活主体的“权利”而展开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所揭示与表达的是现实生活世界代表着不同价值取向的生活主体之权利变革的本质性特征。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解读出辩证法的批判性与革命性所具有的真实内涵,辩证法才是生活世界内在矛盾关系与变化规律的真实再现。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自由、解放和幸福等紧密关联起来。
进而言之,既然辩证法内在于生活世界,而构成生活世界的生活主体是现实中一个个有目的、追求着自身利益和生存权利的活生生的人,他们的活动及其所创造出来的关系,构成了现实生活的基本内容,如此,现实生活世界的谜底就是生活主体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不断追求与建构自身“生存权利”的活动。这样,不同的生活主体本质上就是代表着不同的“权利”需要,而生活主体在生活世界中所进行的多维度的权利博弈与角逐,构成了现实生活的本质性内容。生活辩证法,就是对生活主体的生活权利本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则和趋向的历史性解读与本质性把握。事实上,生活的历史性变迁,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新的生活主体之权利系统渐次占据历史的主导而展开对旧的权利系统的批判、否定与替代,这一批判、否定、替代和超越的过程,正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追问的真正着力点。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现存事物”,其底蕴就是由现存的权利规则与取向所构成的现实生活状态,它具有历史暂时性特征,它必然要被更有利于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新的权利规则与取向所取代,这就是生活世界越来越向人敞开的本质内涵。
概而言之,在黑格尔那里,否定性、批判性只是范畴、观念的自我扬弃与自我生成,辩证法也只是概念与范畴的生成逻辑,是“观念的自我否定”;而在马克思这里,这种否定性与批判性所代表和指示的乃是生活权利的替代与超越,标志着新生活的生成性特征,是“生活的自我否定”。如此,马克思的生活辩证法,立足于现实生活的实际权利而展开的“权利逻辑”,成为其对现实生活具有真正改造力的根本前提与基本保证。因为“马克思思想的实际冲击力,完全在科学以外的领域,超越了学术的、科学的领域。而且,严格地说,他的著作中与学术、科学的领域完全不同的、非科学的那部分,却扎根于现实”⑥。
三、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内在逻辑框架
马克思哲学是围绕着“生活权利”而展开的、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的生活辩证法,实现了对黑格尔哲学辩证法的“颠倒”,展开了辩证法的生活实践路向。正如路易·阿尔都塞所言:“这种以实践状态出现的辩证法包含着对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关系问题的解答,包含着所谓‘颠倒’的真相”⑦,这事实上也就回答了“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严格区分开来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⑧的问题。
马克思的生活辩证法首先以对生活的前提进行批判性的审查为始端,体现了马克思哲学以建构现实生活为出发点的基本立场。马克思说:“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⑨在此,马克思首先剔除与批判了对生活前提缺乏历史性和现实性规定的浪漫主义思维和先验规定,强调了生活的前提是“现实的个人”“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三个基本要素“三位一体”的特质所形成的生活静态结构以及依此而展开的生活历史性生成关系。在此,马克思确定了“现实生活”的整体性、历史性与不断生成性,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现实生活的主体性原则。这样,马克思就为生活辩证法确立了基本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生活辩证法因生活世界的生成、嬗变与历史性变迁而展开自身的逻辑,形成了以“劳动—生产”为基源、以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为基础而生成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等多领域、多层面交错形成的生活关系逻辑,构成了生活的空间性维度,最后显现为生活形态的阶段性与历史性转换、生活从民族史向人类史转换,敞开更为广阔的历史前景,形成生活的时间性维度。这样,以劳动、生产为发源,以生活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并行演化为特征,构成了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内在图式。
1.劳动—生产辩证法
在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结构中,“劳动—生产辩证法”是最为基础和本源意义的,因为“劳动—生产”是生活主体自我生成、生活主体得以确认的前提,也是—切社会关系与生活逻辑得以建立的基础。从这意义上看,“劳动—生产辩证法”构成了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第一层次,也是马克思生活辩证法最基本的内核。
文艺复兴以降,人与劳动的关系得以改写;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劳动的地位得以历史性的提升。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言:“我们的世界与从前相比,决定性的相异点是:给了劳动以尊严。如今这平凡的劳动具有了怪异的威严,而且这样的事情距今也还没到一个世纪。”同时,“我们说自己生活在劳动者的社会里,就是在‘以维持个体生命为目的’意义上,第一次承认人类的所有活动都是劳动的活动,人类第一次承认自己是在劳动力所有者的社会里生活”。⑩人类的生活世界已经因劳动的凸显而充满着人的意志、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化。人就生活在自己所创造的世界里,人的生活是由自己劳动缔造出来的。
而对于现代性生活的这一历史特征,黑格尔从个体发展和人类形成双重视角对劳动的重要性加以了充分的肯定与分析。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过程中对此也加以肯定与赞誉。因为在黑格尔以前的劳动或实践范畴主要是指道德实践,属于伦理领域,而黑格尔的劳动概念是指生产劳动,是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黑格尔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对此,马克思说“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并“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的自我确认的本质”。(11)但是,不可否认,黑格尔哲学的“劳动”是“绝对精神”自我扬弃的一个环节,本质上指的是“精神的劳动”。尽管黑格尔已经从经济劳动关系中预示了“异化劳动”于现代人、现代生活之宿命。
马克思充分吸收了黑格尔劳动与人的本质关系的思想,并更进一步将劳动提升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本质”规定,从而确立了人的劳动具有超越种属限制的自主性与自由性特征,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劳动成为人之为人的标志性尺度。由此,马克思突破了黑格尔的“精神劳动”理论,凸显了劳动就是人的现实劳动、现实的活动,即是对生活资料的生产,这样,在现实的劳动中,人的本质不仅得以生成,而且人的本质力量不断得以确证。然而,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劳动”却反过来阻滞、压制着人的存在与发展,导致了“劳动异化”,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12)。劳动是人的本质规定,劳动是人作为人确证自己最基础的方式,成为人的最为基本的权利。然而,“异化劳动”最终剥夺的是人的劳动权利,使劳动者在以私有制为依托、为基础而生成的权利结构中,劳动权利不断被剥夺,最后“一无所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异化劳动”所蕴含的是对以私有制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与否定。这也是马克思劳动辩证法最为基本的价值立场。
在劳动分工维度,马克思从分工的技术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之加以分析,并始终从价值层面来审视其技术层面,从而揭示了劳动辩证法。马克思分析了在私有制下的分工,一方面,提高了劳动效率,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因为“受分工制约的不同的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13)。另一方面,“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是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他们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14);并且,“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更进一步看,在此种分工的境况下,“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只要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15)。同时,在劳动与生产中,在私有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不断简单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畸形化。如此,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分工的解析,透视了劳动—生产辩证法内在所生成的悖论。
在劳动、生产中,不仅生产出人的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财富,而且同时生产着人生活于其中的各种关系,这些被生产出来的“关系”构成了人活动的场域与条件。如此,因劳动、生产而发轫,从而以此为基点衍生与构建出人的生活世界。如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马克思生活辩证法逻辑结构体系中,劳动—生产辩证法为其基础的、发生学意义上的源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才做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的深刻判断。
2.生活关系辩证法
在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逻辑中,劳动、生产是启动器与引擎。因人类的劳动、生产,人的生活世界生成了它内在的不同领域,形成了各领域之间特有的关系逻辑,尤其是在现代劳动与生产的基础上生成的现代生活,已经充分而全面地展现了生活世界内在的结构及其各领域之间的张力。换句话说,在劳动、生产基础上生成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渐次相对独立,形成了生活世界的多维度、多界面,进而彰显各领域之间内在的逻辑。对此,马克思对生活辩证法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予以了描述。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6)
近代以降,现代生活已经全面展开为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等多维度、多领域和多样态,相应地,各领域在生活世界中的功能亦分化,其定位亦渐次明确;同时,各领域运行所遵循的原则、生成的逻辑、评价的尺度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彼此不可替代性。如此,现代生活世界的整体性、统一性,正是以生活领域不断分化、领域相对独立为其前提和基本特征。现代生活的丰富性、多样性,各领域之间内在的逻辑,在丰富性、多样性基础上的统一性特质,以及现代生活的巨大震荡与流变,构成它的标志性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生活状况不停地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因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17)这一切都标志着现代生活与前现代生活的根本差异。这正是马克思展开对现代生活进行批判的基本事实,也是马克思对各个领域生活进行确证与批判,从而揭示生活关系辩证法的对象。
直面现代经济生活,马克思着力剖析资本的发生、发展与矛盾,以及资本对生活世界秩序与规则的改写与重塑,批判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的资本逻辑,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生活辩证法。(18)为此,马克思深度挖掘了资本主义经济生活追求剩余价值的内驱力和目的的实现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之间的矛盾,解开了资本主义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所蕴含的与生产者权利实现之间的悖论,如此,也就掀开了资本在不断否定、不断扬弃自身外在形态的过程中,不仅范导出资本主义的生产逻辑,而且范导出资本主义的价值逻辑,进而全面向生活世界扩张。于是,资本逻辑不仅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主导性逻辑,而且主宰与操纵着生活世界别的领域,“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19)。事实上,也正因为资本渐次溢出自身合法的边界,带来了生活世界全面单一性特质,资本成为资本主义的“核心”,历史性地导演出“商品拜物教”“拜金主义”、资本崇拜。如此,在以物、货币和资本为主轴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劳动者(人)只是手段,人被资本奴役而丧失作为人的自由与个性,整个经济生活出现了价值颠倒。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过去支配现在……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20)如此,“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21)。
马克思通过对现代经济生活中“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的资本的批判,发现了资本主义内在固有的基本矛盾,揭示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规律、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规律,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被自我否定、被非对抗性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所取代的必然趋向,从而超越“物本逻辑”“资本逻辑”,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主张,实现人在经济生活中的“解放”,使人具有独立性与个性,确立人在经济生活中的“此岸真理”。
进而言之,因“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22),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之上的“政治生活”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价值宣言与引导,超越了前现代的政治逻辑;然而,资本主义政治生活无论是其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文化还是政治心理、政治情感,无论是政治主张还是政治行为,无论是实行“三权分立”还是宪政民主,无论是其律法的物权基础还是政治国家的秉性,事实上都只能实现人的“政治解放”,只能解放“臣民”为“公民”,不可能实现“人的解放”。因此,资本主义政治生活只是“资本逻辑”的政治延伸,资本主义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之间的特殊性构成了马克思深切关注与彻底批判的生活关系逻辑。
面对资本主义政治生活的形式性与实质性的悖论,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与价值指归;揭示了民主、自由、平等的历史限度、阶级偏向与虚假性实质;揭示了“阶级的个人”的规定性和阶级斗争的解放实质;揭示了“虚假共同体”与“真实共同体”因利益主体尺度和利益冲突与剥离而产生的种种幻象等,构成了马克思生活辩证法在政治领域的具象显示。
在后宗教时代的现代生活领域,意识形态的复杂性与多元性折射出该时代精神生活的冲突与矛盾,也显现出意识形态更为隐秘的特质。而马克思从意识形态与现实生活之间关系的视角,批判了超历史语境抽象和观念决定论的方法论原则,揭示了意识形态的本质内涵及其演变的内在特征。马克思首先确立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这一审视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则,并依此强调指出“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就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23)。这就从意识形态的现实规定上对其性质加以界定,解除了意识形态无根而独立存在与演化的错误观点。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追问了在一个时代的精神生活领域内,意识形态生态的内在构成逻辑。对此,他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同时,随着现实生活的变化,意识形态领域也相应会变化,这样,马克思始终坚持着意识形态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张力关系来确定意识形态的演变,直言在对抗性社会,在“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依然处于割裂、对抗的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以“共同利益”“普遍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阶级利益之实所具有的遮蔽性、虚假性和欺骗性,因为“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阶级统治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如此,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这个阶级“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24)然而,随着现实生活世界的自我否定,社会的对抗性生存被超越,“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25)。如此,马克思就清晰地勾勒出了意识形态演化的内在法则与规律,揭示了意识形态、进而揭示了精神生活的内在辩证法。
马克思通过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不同领域的特点、内在矛盾与嬗变的历史规则的解读,具体剖析了现代生活各领域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生活辩证法的空间维度的内涵得以彰显。
3.生活历史辩证法
马克思通过揭示生活的“劳动—生产”辩证本质,透析生活空间维度的内在关系,进而探索生活的历史性维度,发现生活历史的辩证法,为人类反思、审视与建构新的生活,从必然向自由迈进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原则和方法论基础。
马克思在探讨生活历史辩证法时,首先对以前的历史观进行了清理,并对其错误进行了揭示。在他看来“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略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关系的附带因素。因此,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26)。如此,马克思强调:“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27)正是基于此,马克思说“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个自然史的过程”(28),这是人类生活的内在继续与扬弃、超越的真实逻辑。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通过揭示所有制形式、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等的历史性变革与变迁,以及生活从地缘史、民族史向世界史、人类史转换和提升的进程,从而彰显出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时间维度。
①⑥⑩[美]汉娜·阿伦特:《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孙传钊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98、81、44页。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2页。
③⑤⑨(13)(14)(15)(17)(19)(20)(21)(22)(23)(24)(25)(26)(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人民出版社,第73、72、66-67、85、86、85、275、276、287、275、277、73、100、101、93、88页。
④(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页。
⑦⑧[法]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66、155页。
(1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5页。
(18)白刚:《马克思的资本辩证法》,《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1-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