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国家的根本任务都发生巨大变化。编纂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是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后和最关键的一部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制度安排。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和社会运行最基础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立法历经百年,从一穷二白到邯郸学步,再到自主创新,创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体系,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历程。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事立法工作,民事立法与改革开放同步,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其集大成者是将于2020年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新中国民事立法七十年的三个阶段
建国后,我国迅速着手制定民法典。1954年,第一次民法典起草,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被终止。1962年,第二次民法典起草,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因“文化大革命”停止。1979年,第三次民法典起草,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1986年民法通则以该草案为基础而形成。民法通则标志着民法独立地位在中国重新获得,奠定民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改革开放后大规模自主民事立法由此发端,民法通则成为其后各单行民法的母法。由于缺乏民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改革开放之前三次民法典立法皆未完成。缺乏必要的民事法律,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和社会难以良性运转,社会主义建设在曲折中前进。
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与民事立法相互促进。1999年合同法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市场交易制度。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但被搁置。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基本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2009年侵权责任法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侵权责任法体系,实现了侵权法与债法的分离,是中国脱离大陆法系民法典框架自主民事立法的里程碑。随着侵权责任法诞生,我国形成了以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为主的“九龙治水”的单行民法并行的民事法律体系,统一的民法典编纂时机逐渐成熟。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事立法进入快车道。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6年3月,第五次民法典起草,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确认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编纂民法典。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按照既定的立法计划,2020年3月将通过民法典。民法典是百余年来中国民事立法,特别是新中国七十年来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是新中国七十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标志性成就。
二、我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色
我国民法典是由单行民法发展而来,这不同于世界上其他的民法典产生过程。民法典编纂是由“编”和“纂”组成。“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编纂”民法典,应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民法典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分编组成,总共七编。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法律行为制度的总括性规定,是整个民法制度的共同的基本制度,共计206条。民法典分编包括六编,依次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民法典编纂要彰显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我国民法典中最具中国特色、最能体现时代特点和反映人民意愿的地方就是设立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很强,人民对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保护的要求不断增多。我国法律在回应这些要求上制度供给不足。如果民法典中没有独立的人格权编,民法典立法就是对民法通则以来各既有单行民法汇总,没有新的内容。这只能叫做“编”民法典,不是“编纂”民法典。没有人格权编,民法典立法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可能就不会有民法典。没有人格权编的中国民法典无异于大陆法系各民法典的复制品。民法典人格权编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我国民法典确定有独立的人格权编后,受到国际上的广泛赞誉,很多外国学者认为这是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举。
我国独具特色的七编制民法典不同于法国式的三编制民法典,也不同于德国式的五编制民法典,这是中国民法典在体系上重大创新。有观点认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民法典中没有人格权编,如果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独立的人格权编将有违民法典的科学性,破坏了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系。这种观点不值得赞同。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是国之大典大法,立民法典理应从国情出发,体现时代特点和回应人民意愿。编纂民法典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不能为了特色而特色。民法典是一国民众生活的反映,中国民法典源自中国实践。坚持编纂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文化自信、制度自信和大国担当的体现。这部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必定和中国产品、中国标准一样,代表着中国法律,不断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
三、民法典是治国安邦和确保长治久安的国之大典
建国建政必须立法,立法塑造和巩固政权。民法典是治国安邦的国之大典。民法典与政权建立、维持与巩固密切相关。《法国民法典》用法律手段固定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德国民法典》确保实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一部法典”的强国梦想,《日本民法典》巩固了自明治维新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我国自清末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五次民法典起草,与之相伴的是社会主义曲折前进、改革开放和民族复兴三个阶段的治国历程,民法典起草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维持和巩固政权息息相关。民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在伟大民族复兴的征程中,民法典理应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工具,成为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民法典的编纂和贯彻落实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意义重大。民法典是贯彻落实执政党意志,将执政党意志转化为法律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之大法。民法典编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而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初心和使命是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保障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都要服从和服务于人民权益保障和国家良法善治的大局。民法典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民法是以人命名的法律,民法就是人法。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一方面使个人权利得到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得以实现;他方面,使私权保护不至于沦为“人吃人”的工具,不再“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民法典的使命和目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国家”。民法典既是为政当国者治国安邦的国之大典,民法典也要求国家善待民众,使民众能在阳光与雨露中自由自在生活。民法典贯彻实施好了,人民人身和财产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和谐稳定,政通人和,天下太平而自然长治久安。
作者:张新宝 张红(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武汉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