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我的治学之路(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59 次 更新时间:2024-02-28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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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进入专栏)  

探索租佃关系与“古典经济”

我所考证的以大西军营庄制度为核心的一套“宗法小农‘公有制’”模式的演变史,应当说要比以往凭《天朝田亩制度》这类“纲领”、“口号”立言要实证化得多。如果在五六十年代这一模式肯定会引起激烈讨论,然而在80年代它的反响还不及我对“李自成为僧”说的批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农民研究的旧范式已是日暮途穷。

事实上,改革初期梅开二度的史学“五朵金花”——农民战争、古史分期、土地制度、民族问题、资本主义萌芽很快花期不再,而“农民战争史”则是凋零最快的一朵。当我在80—90年代之交中国农战史学会几次年会上对旧范式提出批评时,曾招来会上主流声音的一片抨击。但有趣的是抨击者自己对旧范式也已不感兴趣,纷纷“改行”搞断代史了。他们反对别人说“不”,而自己说“是”已自觉没意思,实际上等于取消了问题本身。

的确,旧范式理论的贫困使它处境尴尬:当人们厌倦了极左的“农民革命颂歌”,掉过头去发现农民的“落后”与“保守”时,现实中的农村改革却令人目不暇接地把城市抛在了后边。在历史的进程面前,“农民批判者”与“农民歌颂者”同样受到了无情的嘲讽,陈旧的“农民革命论”与“农民保守论”解释不了实际进程。显然,问题不在于把农民捧高一些还是贬低一些,而在于这种褒贬的价值基础以及其相联系的理论体系整发生了坍塌。

在对明清农民与土地的研究中,我已对“租佃关系-土地兼并-农民战争”这种通行解释体系产生了很大疑问。明末租佃关系最发达、土地最集中的江南地区恰恰是几乎遍及全国的农民战争唯一没有涉及到的“偏安之地”,虽然也出现过“佃变”,可这种抗租不抗粮、反主子不反朝廷,反而通过向官府请愿讨公道的方式明显与北方的“农民战争”性质截然有别。

北方的“庄佃”往往随庄主守“土”不“流”,在乱世中持“介于似贼似民之间”的立场,主佃关系较南方缓和。作为农民战争主体的“流寇”则与主佃关系几不相干,基本上是因天灾或更主要是专制国家的横征暴敛而抛弃土地的破产自耕农乃至平民地主。他们抗粮不抗租,矛头直指朝廷及官府,体现的是“官逼民反”、即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冲突,而非民间社会内部的贫富冲突。

而砖-制国家的征敛按官方意图主要是针对富民——既非权贵,亦非穷民的:“计亩而征”、“弗以累贫不能自存者,素封是诛”,“殷实者不胜诛求之苛”。于是社会上出现的就不是什么土地兼并,而是“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价贱者亩不一二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

在此种情况下爆发的“农民战争”,原来是一种“流寇”(破产自耕农)与“土寇”(聚“庄佃”而抗官的富民庄主)一起造朝廷反的“土流并起”之局。只是到明亡前夕,官府统治松懈解体,满地“流寇”的“乱世”已成了庄主们面临的主要威胁。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当初明朝力量尚强时“土寇”敢于起而抗之,而到明朝已无力镇压时反而纷纷“就抚”。而“流”“土”的冲突便开始激化——但即使这时,“流土冲突”虽然可以说是贫富冲突,却依然难说是主佃冲突,因为流土之间并无主佃关系,“流寇”不起源于佃农,而此时的“庄佃”随庄主对抗“流寇”,与此前他们随庄主抗官也是一样的。

过去把“官民冲突”说成是“阶级冲突”的体现,特别强调地主与农民发生租佃或土地纠纷,而官府出面支持地主镇压农民。但史实却常常相反:是专制国家及权贵层压迫民间(包括贫富庶民)致乱,而在乱起时贫富民的态度可能有异:贫者穷则思变,富者厌乱思安,从而在民间内部生成次生矛盾。换言之,不是“阶级冲突”激化成农民抗官,而是官民冲突派生出贫富斗争。

也就是说:有权者与无权者的分野是主要的,有产者与无产或少产者的分野是次要的。只有在砖制特权与权力-身份等级制消除后的近代公民社会里,资产的差别即“阶级”差别才会凸显起来。而直至改革前,我国历史从未走到过这一步。

权贵欺民并不是以资产、包括地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的,而是以“国家”,即大共同体的人格化身份,通过对臣属于国家的“编户齐民”的统治实现的。亦即不是以一部分所有者与另一部分所有者的关系、而是以共同体压抑其依附者的个人权利及个性自由的方式实现的。

这一结论不仅仅限于明清。80年代中期我在陕西师范大学任教,每年都有到各县搞函授辅导的任务。利用这一机会我对关中各县的十余个档案馆进行了查阅。搜集了土改、民国以至清代关中农村经济与土地关系的大量资料。

那时我国尚无《档案法》,社会上对档案并不重视,基层档案馆多是设施简陋、门庭冷落、编目混乱,也没有向社会人士提供查阅服务的成规,而除了故宫明清档、南京民国档乃至曲阜孔府档以外,当时史学界也尚无利用基层档案的风气。但我通过多方“钻营”还是大有所获。

这些收获不但把我在基层了解到有关土地改革运动中“关中无地主”的说法实证化了,而且通过发现的明清地籍、税籍和方志资料证明了传统时代关中地区地权分散、租佃制不发达、自给自足背景下的“雇佣制”比租佃制更活跃、宗族组织不活跃而官府的基层控制较强、砖制国家与“编户齐民”间缺少中介性的小共同体自治机制、传统小农缺乏所谓“小资产阶级”性质而直接依附于传统权势,形成浓厚的权力经济氛围。

这一切并非只见于近代,至少明清已然。我当时已隐约感到这些特征与秦统一时发达于关中的法家大共同体本位传统之间的关联,但尚无把握。后来我依据这些资料形成了“无地主而有封建”的“关中模式”理论。

当时国内在“文化热”中已形成了以强调中、西之别的“文化类型”史观取代强调“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之别的“社会形态”史观的空气。因此我此时在“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之论中仍然用“封建”一词来表达传统社会便显得不够时髦或者范式落伍了。但我认为旧意识形态的历史解释模式之根本缺陷并不在于用错了名词,甚至也不在于“中、西”还是“封、资”。

实际上古汉语中之“封建”原义是指西周式的封邦建国,而西方的Feudalism一词法语词根原义指中古法国的采邑,这并不是什么新发现。而旧模式的问题也不在于它以为直至鸦片战争前中国仍然实行封邦建国或者采邑制。恰恰相反,它是极强调秦以后的帝国与西周“社会形态”截然不同的,它也同样强调“中国地主制”与“西方领主制”的重大区别。

正是在这种强调的基础上才导出了把消灭地主、废除租佃制看作“反封建”的基本内容,把平分土地看作“民主革命彻底胜利”,乃至从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大地产“兼并”小地产而产生地主制这一套描述中得出土改后必须接着搞“公有制”以免“小私有两极分化”等理论的。

实际上无论中外,“封建”或Feudalism这两个词在人文社会学科领域中已经形成了与其原始辞义不同的概念。这就如“经济”一词在古汉语中是“经国济世”即搞政治之意,但如今不会有人以为“经济学”就是做官术一样。如果说过去的经济学有错,那也不是错在“经济”一词的用法不合古义,而是旧经济学的整个解释体系有问题。

同样,要反思过去的“封建社会”论,也不能仅仅指出封建一词的用法不合古义,关键是要考察过去那种以土地私有、租佃关系解释一切的理论模式能否成立。旧理论解释体系中,“租佃关系决定论”又与土地买卖、商品关系混在一起。因此全面考察古代经济,重新思考奴隶制、租佃制、雇佣制这类“生产关系”的生成机制及其意义,尤其是它们与交换制度的关系,并在比较社会经济史层面把握古今之变与中外之异,便成了我的兴趣所在。

就这样,在80年代后半期至90年代初,我对社会经济史的关注便从农村、农业扩展至包括城乡在内的传统生产、交换、信用、货币的全方位考察,关注重点则由“生产关系”转移到经济运行机制和要素配置方式上。在时段上由明清下及近代、上至秦汉,在空间上则从以关中为代表的区域考察到宏观的中西比较并进。

1986年我开设了《古代社会形态学》课程并以中、西古典经济比较为主线写了20万字的教材(打印稿),同时采用从微观入手的方式,发表《郫县残碑与汉代蜀地农村社会》、《西汉五铢钱流通数额问题》、《古典租佃制初探:汉代与罗马租佃制度比较研究》、《论古典借贷关系》、《关于古典经济中的平均利润率》、《汉唐商品经济比较研究》、《唐代柜坊为金融机构说质疑》、《汉金新论》等系列论文。

这些论文仍能感觉到受“魏晋封建论”的影响,但与过去根本不同的是:我已把关注点从“生产关系”转向了资源配置方式,从“奴隶制、租佃制、雇佣制”的“阶段论”转向了古典商品经济、中古自然经济或习俗—命令经济及近代市场经济的机制辨析。

《古典租佃制初探》一文从汉朝与罗马比较的角度与我当时平行研究的“关中无地主”问题都对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租佃关系决定论、乃至经济史中的生产关系决定论作了否证。如果说在现代“资本主义”农业中盛行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很少,而近代华北的“传统”农业中却盛行雇工,那么在古代,古罗马经济中租佃关系之发达更为当时的汉帝国望尘莫及。

从罗马法对租佃关系的详明规范到地租率波动对经济的宏观影响,从货币租、定额租、转租制(“一田二主”)、抵押租佃-押租制、永佃制到租地农场等在中国被认为是租佃制高度发达的明清时代才流行的东西,在罗马都早已存在。而地租率、利息率、利润率等因素的动态关联更是引人注目。我在《古典借贷关系》一文中专门涉及到租率、息率与利率的相关性问题,由于直接冲击了旧有的理论体系,《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在发表前曾来信质疑。

我针对信中的质疑又写了《关于古典经济中的平均利润率》一文再申前说。两文发表后引起很大反响。与我素昧平生的经济史界老前辈汪敬虞先生后来在《中国经济史研究》创刊十周年之际专门撰文评述了这一事件。

他指出尽管编辑部不同意我的观点,而且“编辑部的观点又是公认的马克思主义权威理论”,但该刊仍然发了我的文章,从而出现了“百家争鸣、同臻上寿”的局面。他认为此后我在该刊连发的五篇论文在许多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形成“好戏连台”;这不仅是“作者的贡献”,也是“编者的贡献”。《中国经济史研究》连续刊出我从实证建立一套范式的论文,无疑对我是很大的鼓励。

我对古典经济的研究有我自己的“问题意识”,不仅不为“古史分期”与“社会形态”理论所限,也没有追随当代西方流行的“原始主义”古典学,但我对“现代主义”的古典经济范式也有不满。

长文《汉金新论》在对汉代与罗马黄金(金币)流通的分析中肯定了贵金属通货与古典商品经济的关系,但批评了套用现代概念认为那时存在着“金本位制”的说法,指出本位币与法偿制度在当时的经济机制下不能存在,汉金在魏晋、罗马金币在中世纪初期的“消失”也与格雷襄定律无关。不过相对而言,我受现代主义的影响仍大于其他各派古典研究,这与我对当时碰到的转型社会下新问题的关注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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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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