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中,人类社会也面临着外来入侵、恐怖主义、环境恶化、单边主义等等众多挑战,这一世界今后朝着什么方向发展,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在这背景下,习近平主席顺应时代要求,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提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为全球治理、人类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中国方案,这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目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内,已经写入了宪法,成了反映全国人民意志、需要聚集全国之力为之实现而竭尽努力的对外政策目标。在国际上,它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和支持,写进了联合国的多项文件,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共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从人们的理念、方案,迅速地转进到付诸实施的阶段。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以国际规则为基础。习近平主席在其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论述中,十分重视国际法治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不止一次地强调,“法者,治之端也”,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应该遵循国际法。2014年,他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六十周年的大会上说:“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i]2017年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演讲中,他更进一步地具体阐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遵循的一些国际法原则:“从三百六十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一百五十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七十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六十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ii]习近平主席的这些论述,清楚地阐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的内在关系,为我国提供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指导思想。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国际法与所有法律一样,是在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和国家以后,为了用于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被创建出世的,它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出现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形成为前提的。在中华文化“天下大同”和马克思主义“自由人联合体”概念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形成情况下,阶级和国家已不再存在,没有了国家,就没有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没有国际关系,也就没有了国际法。在这一语境下,严格地说,是不会有什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的。然而,十分明显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不能没有适应其需要的国际法来保驾护航。这样的国际法,我们或许可以简便地称之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实际上是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实行的国际法,或者说,指的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需要的国际法。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是在人类社会进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应运而生的。它仍然是“国家之间的法”,具有与以往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法共有的内容和特征,与此同时,也必然应有一些适应时代要求的新的内容和特征。习近平主席在上述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六十周年的讲话中,在论述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美好世界问题时提出了“六个坚持”,即:坚持主权平等、坚持共同安全、坚持共同发展、坚持合作共赢、坚持包容互鉴、坚持公平正义。[iii]这六个坚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绘制了蓝图,明确了基本的原则要求。这些基本的原则要求包括: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建立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将尊重国家主权确立为适用于国际生活所有领域的最基本的原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历史进程中,主权独立的国家仍是构成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主要角色,它们的主权应得到切实的尊重和维护,这是国际社会能够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确认并保证所有国家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包括平等参与国际造法的权利在内,使它们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每个国家都有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制度的权利,一国的内政不容外来干涉。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以维持世界持久和平,保障各国及其人民安全为其宗旨和首要任务。侵略战争及恐怖主义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祸害人类至深,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宣告外来入侵、恐怖主义、种族灭绝等为反人类罪行,将禁止国家间使用武力、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制度相同和制度不同国家和平共处等等确立为各国必须遵行的基本原则。应建立集体安全体制,确保发生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制止和消除,特别是要为小国、弱国提供和平与安全的法律保障。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将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作为一大宗旨和基本原则。以往以民族国家为本位,主要着眼国家利益的传统国际法已不能适应人类进步发展的需要,事实上,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国际法的许多领域已经出现了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为对象的国际法概念和制度,如“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和平共处”、“对一切的义务”等等,在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国际法应妥善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于维护国家权益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当前、长远利益,并为此目的,创建和完善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发展是谋求社会进步的根本之道,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强调发展权是国家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在概念创新、制度设计、机制实施各个环节,保证各个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制度异同、发展程度差异,都能得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在共同繁荣的目标下,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都能得到发展,将人类社会建设成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四,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将合作共赢确立为适用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法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等国际生活一切领域的基本原则。国际合作是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应有行为方式。《联合国宪章》序言指出,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发展,“务必同心协力”。《宪章》还明确地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人类福利等问题,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在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国际法应进一步强调国际合作的普遍适用性和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性质。合作是方法,共赢是目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不仅要促进和规范国际合作,而且要从制度上保证合作各方权责相当,都能从合作中获得利益,要消除歧视,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安排,以至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现象的发生。
第五,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特别是优秀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应兼收并蓄,交流互补。如果说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起端的近代国际法主要是欧洲基督文明的产物,那么《联合国宪章》序言关于联合国人民决心“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的宣告,《国际法院规约》要求法院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规定,显示的则是当代国际法力图体现世界文明的包容和大汇合。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发扬不同时期国际法尊崇世界文明的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地保证多种文明的和谐共生,反对对任何文明的贬低和践踏,在世界文明的交流互鉴中,发挥世界文明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引领作用。
第六,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保证公平正义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真正地得到实现。公平正义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应有的品质。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要在公平正义的理论基础上,保证国际社会各方成员都能在国际事务中得到公平对待,包括都能平等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和它们意志的充分表达,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理念要求,真正做到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法律面前平等,并有助于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还应以维护正常国际秩序,伸张国际正义为出发点,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构建,是一个对以往的法律文化和国际规则继承和发展的过程,它不要求将现行的国际法推倒重来,另起炉灶。正如上面引用的习近平主席的有关讲话所表明的,现行国际法体系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等,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应有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继续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历史任务发挥作用。尽管如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毕竟是一个与以往的国际法比较,在使命和内容上都有许多不同,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质的差异的国际规则体系,它的构建要求人们表现出极大的智慧和创造性,也离不开世界各国持久的共同努力。
中外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它与国内法不同,不是由某一国家的什么立法机关制订出来,强加给其他国家的,而是由各个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或表示同意而产生的,表现的不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是多个国家的协调意志。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它也是世界各国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或表示同意的产物,表现的是各国的协调意志。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论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问题时,一贯强调要实行共商、共建、共享。[iv]中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方案的提出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伟大工程中,理应从理论到实践积极发挥引领作用。但是独木不成林,我国要善于联合世界上一切认同和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学术舆论界,努力形成共同的国际法立场,与他们一起共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构建。
【注释】
[i]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34页。
[ii]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16页。
[iii]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30-133页。
[iv]参见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61-63,133-134,259-261页。
作者: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本文系作者在北京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的发言稿,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十周年所庆纪念文集·国际公法卷》,社科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