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弗·弗里德希普 著 吴万伟 译
在美国这样的自由民主社会中,存在一种天生反对家长主义政策的现成推测。这是因为家长主义被视为毁坏了个人自主性,“似乎冒犯了自由社会的最根本教义:也就是说,个人处于清楚地知道他或她的利益是什么的位置。”[1] 但是,这种本能性地回避家长主义无疑在很多场合帮助保护了个人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所有形式的家长主义天生就是错误的,或必然限制人们的自主性。事实上,本文将首先确立自愿选择的概念认识是什么,然后展示当选择不是自愿性或者实质性地消极影响未来决策的自愿性时,依靠家长主义反而能更好地保护自主性。接着,我将论证自主性是天生的善,因为家长主义在很多场合能服务于自主性,因此国家干预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合理性。从这个分析中,虽然考虑到自主性之外的其他东西,鉴于家长主义政策的合理性方面显然对论证很重要,我们能费力地收集到对其合理程度的理解,认识到什么时候国家的家长主义干预具有合理性,什么时候没有。
家长主义政策被定义为仅仅基于其行为受到限制的个人的所谓利益或福利而论证限制行动的合理性。为了展示家长主义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如何能够比不干预更好地服务于自主性,首先有必要梳理清楚“自愿选择”的概念。这是因为在自主性的概念背后,存在着自我管理的个人理想,“选择作为这个理想的具体体现,自然进入画面中。”[2] 因此,区分自愿选择和不自愿选择就像区分自主决策与非自主决策制定一样。
自愿选择的最主要描述来自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范伯格确立了自愿选择的五个标准,必须满足这些标准,个体的选择才能被称为“完全自愿”或充分自主的。它们是:
(1)心理健康
(2)不受威胁强制
(3)没有受到微妙的操纵
(4)决策不是因为无知或错误的信念
(5)不是在被扭曲的情况下如吸毒后做出决策。[3]
但是,“要求自愿行为充分满足这个标准就意味着应用一个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极高理想标准,一个很难满足的标准。”[4] 因此,自愿性和自主性应该被当作可变的概念来对待,其“自愿性-门槛”取决于发生的行动,风险越高,越可能产生不可逆的后果,越重要的决定,它就要求越充分满足越来越完美的自愿选择因素,只有这样的决策才能被认为是自主性的。
在这点上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人反对范伯格的更喜欢自愿性严格模式的变量刻度标准;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如果选择是在没有外力强迫和拥有充分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做出的,它就是自愿性的。这个模式比范伯格的变量刻度更容易应用,但是,其缺乏灵活性意味着必然存在相反的例子让每个选择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选择。在亚里士多德的案例中,他的严格理论允许做出不受外力强制的和知情的选择,精神病人和吸毒成瘾者做出的选择被认为是自愿的和完全没有问题,这的确是事实。
但是,使用范伯格的高级变量模式,显而易见的是,当个人决策不能满足自愿选择的门槛要求时,家长主义可以为自主性提供更好的服务。在这个场景中的关键是,干涉那些不能满足自愿性门槛的选择的家长主义政策并没有破坏人们的自主性,因为正如上文所说,只有充分自愿的选择才具有自主性。而且,家长主义在这些场合能够通过帮助个体更充分地实现完全自愿的选择的因素而实际上创造出自主性,这样他们能在从前无法满足的事情上满足自主决策制定的门槛。
这个要点的最好表现是使用拥有严重心理疾病的个人作为例子。范伯格承认,某些没有争议的东西是在很多重要决策中,阻碍他们实现满足自愿选择必要门槛的要求的能力。在这样的处境中,家长主义政策如强制性的治疗常常允许个人将其在心理疾病时做出的决策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降到最低。因此,对心理疾病个人的非自主性决策进行的家长主义干预能够使他们更好地满足完全自愿选择的要求,因此和从前相比,在更多决策中可满足自愿选择的门槛;因而实现了更多的自主性。同样的概念也适用于涉及非自主性决策制定的很多其他场景,如强制戒毒项目。在此方式下,家长主义干预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自主性的扩展和保护。
但是,在并不满足自愿选择门槛的决策问题上,家长主义干预是否更好地服务于自主性,则更复杂得多,也更加有争议得多。在选择并不充分自愿的情况下,在个人实践自主性时,实行家长主义干预政策是“限制自由,和对行动者假定的错误行为的所谓辩护”[5] 因此,这种家长主义干预在限制充分自愿的选择的过程中必然限制自主性,这就意味着在这种选择并不影响个人未来自主决策制定潜能的情况下如持枪,自主性的保护在家长主义干预下并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反对这种形式的国家干预是有道理的。
但是,使用在充分自愿的决策中家长主义干预摧毁决策者在做出选择时的自主性这个事实,很多个人,常常是带有自由意志论倾向的人得出结论是,与充分自愿的选择相关的家长主义的任何和所有干预都将限制自主性。但是,这种观点会让人误入歧途,因为当个人的充分自愿选择将实质性地严重限制其未来的自主性潜力的时候,家长主义限制通过剥夺他们实现完全自愿选择的某些要求的能力,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他的自主性。从理论上说,以一个人的充分自愿决策为例,如第一次吸食高度成瘾和极具破坏性的毒品,虽然对其吸食毒品的那一刻来说,家长主义干预的确限制了自主性,但吸毒这个行动本身将严重阻碍吸毒者未来做出自主决策的能力。因此,对其行动的限制实际上保护了个人满足充分自愿选择因素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他的自主性。
在考虑到可应用的正确的“自主性时间地平线”,即当个人的即刻自愿决策的自主性被其长期的影响所抵消时,这个途径显然更加细腻:就像上文简要描绘的那样,在有些场景中,家长主义对自主性的最初限制之弊,如果与在合理的时间地平线内的对未来自主性的保护之利相比,显然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在这些例子中,家长主义政策更好地实现了对自主性的保护。重要的是,上文列出的概念框架显示,很多美国人在回避枪支控制的同时却支持实施严格的反毒品法律,这并不是虚伪的表现,因为个人的推理焦点集中在个人自由和自主性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自主性因为家长主义而得到更好保护的事实并不能为国家的家长主义辩护,如果它不能显示自主性是应该在社会上得到推崇的利益的话。或许有些令人吃惊的是,学界有些人提出相反的观点,认定自主性本身并没有价值。这种论证常常采取基于阿道司·赫胥黎(Aldous Huxley)的小说《美丽新世界》的思想实验形式。在这部作品中,人物的需要都是由他人代为决定,他们没有自主性来自由地旅行、看书、或表达自己意见等。但是,“对自主性的这种限制并没有剥夺他们的幸福”;因为他们仍然难能从外部引导的欲望中得到享受。[6] 这样,论证的结论是,人们在没有自主性行动的情况下获得幸福的感受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能的。因此,自主性不是幸福的必要条件,自主性本身并不是善。
但是,这种反驳意见站不住脚,因为它隐含的假设是只有对人类幸福具有工具性价值的东西才是善。这种假设显示了根本无视人是有目的的存在这个事实,实际上选择一种行动并继续下去的意识非常重要;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不管后果如何。相反,这个事实让自主性成为人类身份认同的道德基础,是能够将情景管理的变化无常的存在转变为自我指导的个人生活的核心。最要紧的是,“正是这个塑造了我们的生活。。。这本身也是有价值的。”[7] 不是简单地渴望由别人来决定幸福的体验,内心珍视生活体验和真正做事的人“渴望某种生活,成为某种人。”[8] 正如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名言所说,不去自主决定你的命运,那就是“一种自杀”。[9] 因此,自主性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善,因为正如上文所显示的那样,在某些情况下,家长主义更好地服务于自主性,因此国家的家长主义干预在很多情况下是具有合理性的。
总体上说,我已经展示出,当个人选择不是自主性的或者显著地消极影响未来决策的自主性时,家长主义可以创造和捍卫自主性。因此,有些与本能相反,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确立自主性的保护因为家长主义而得到更好服务的命题。这个结论,连同自主性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善的事实,意味着国家的家长主义干预在很多情况下是具有合理性的。因此,虽然在美国这样的自由社会里,反对家长主义干预政策的健康倾向或许仍然存在,但是,理解国家的家长主义干预实际上能推动个人自主性的高尚理想非常重要,它并不总是与美国人理所当然珍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注释:
[1] New, Bill, 1999, “Paternalism and Public Policy,”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15(1): 63-83. Pg. 63.
[2] Dan-Cohen, Meir, 1992, “Conceptions of Choice and Conceptions of Autonomy,” Ethics 102(2): 221-243. Pg. 232.
[3] Feinberg, Joel, 1986, “Harm to Self: The Moral Limits of the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g.115.
[4] Ibid., pg.115.
[5] Pope, Thaddeus, 2004, “Counting the Dragon's Teeth and Claws: The Definition of Hard Paternalism,” Georgi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3): 659-722. Pg. 714.
[6] Young, Robert, 1982, “The Value of Autonomy,”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2(126): 35-44. Pg. 37.
[7] Ibid., pg. 38.
[8] Nozick, Robert, 1974,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Pg. 43.
[9] Ibid., pg. 43.
译自:Autonomy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Paternalism by Oliver Friendship
https://www.newenglishreview.org/custpage.cfm?frm=190000&sec_id=190000
作者简介:
奥利弗·弗里德希普(Oliver Friendship),英籍澳大利亚作家和评论家,经常为《扇形杂志》和《澳大利亚观察家》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