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新闻:供销合作社要在农村建立一村一社,其中提出其职能包括”土地托管、土地流转和代种代耕“,我认为,这可能不妥。
我是在农村长大的,进入大学前在公社上山下乡和工作长达五年,那时公社有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我与这两个机构生活和工作上打交道不少。那时供销合作社的存在,是计划经济的体制安排。供应农村所需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许多是凭票供应,收购农民除粮食以外的产品。供应的物资,除了较普通的外,许多如化肥、麻渣、农药等要凭票供应,收购农民的皮毛、中药材、鸡蛋、鸡羊菜瓜果,编制的箩筐等。当时,从农民那低价强收来的畜禽,有时送给我们公社机关干部,或者公社机关去要,说真话,当时我也分享过。
实际上,当时的供销合作社也不是农民入股办的合作社,而是一级官办组织。当时既有为农民服务的部分,也有从农民手中转移利益的部分。如供销合作社,就是不让农民自己和生产队集体到市场卖自己的生产的瓜果、畜禽和其他农产品。他们出的收购价很低,农民到市场上卖的价格要高。农民私下偷卖,常被他们举报到公社,作为投机倒把和走资本主义道路事件处理,有的农民因私贩畜禽而被定为投机倒把罪入狱。供销合作社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农民做了些事,但与农民的利益矛盾也非常大。
改革开放以来,从就业职工统计数据看,萎缩最快的是供销合作社职工。当年职工下岗问题突出的,供销合作社是其中之一。也就是说,最先被市场经济大面积淘汰的就是供销合作社。它是一个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安排,并不适合于市场经济组织体系的需要。
真正解决农村土地撂荒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还是全面放开耕地的交易集中,并延长使用财产权年期,形成有恒产有恒心的农场,这样既可以增加农业粮食产量,又可降低成本、提高农业收益。其他办法,治表不治本,代价很大,效果不好。
现在供销合作社也不是农民自己入股、自己管理、自己经营的一级组织。而是体制内办的机构。财政给他们钱,让他们给农业农村农民做点其他惠民工作,我觉得可以。但是,要看投入的成本,会不会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要预见这类的组织干这类的事,会产生的寻租和腐败,会不会既贪骗财政补贴,又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出现;还要考虑派驻纪检、监察、审计等体系和开支多大,监督供销合作社不腐败的成本多大。其实,类似粮库、国营农场都是骗补、贪腐和损害农工利益和监管成本高昂的领域。
宋朝时有亲民的皇帝,曾经出钱办惠民的慈善、医疗和养老机构,衙门和下面的官员,投其所愿。一些地区排挤民间慈善、民间郎中,而官办的这些机构,搞形式主义,假病假看、多报救济救助人员、养老院空转,政府化了很大的财力,最后民间慈善、医疗被压制,有的家把老人送到政府的养老院。最后国库实在是承担不了了,难以为继,以失败和偃旗息鼓而结束。
我认为,农村改革最紧迫的事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农村土地配置由市场决定,土地要素向市场化配置方向改革。给农民使用的宅地、耕地真正确权,更大力度地延长土地使用年期,或者实行永佃制,并且与国有土地一样,同地同价同权,形成城乡统一、平等和竞争的土地市场。目前农村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0多元,远低于城镇户籍人口46000多元,其症结就是他们没有土地财产性收入和以地为本的创业收入。前几年制造业转移、城市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甚至许多城市人建设国际化城市,将大量的农民人口从城市转移和撵回了农村,规模少则1000万,多则可能有2000万。他们回乡后,搞了一些大棚、农家乐餐饮、产品加工、小客栈、农村城郊农贸市场等,进行创业。但是两三年中土地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操刀,农业部门旁观而不发声,在”一刀切“扩大化的拆违建中绝大部分受到重创。
关键是,农民对于土地,只有种地使用权和居住使用权,本来就是他们的土地,但其他创业经营用地在规划和用地指标上,并没有他们的份。招拍挂土地,他们一是卖不起,二是也轮不到他们买。但是,农民在他们的土地上盖个大棚垒个猪圈鸡窝,都随时会被定为违章建筑,予以拆毁。我就百思不得其解,农民除了吃饱和有个住的地方,怎么能致富呢?
一些学者大肆渲染农村土地不能给农民,不能让他们买卖。但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解放以来,我们建设城市、国企、交通、水利、矿山等从农村转移了可能近2亿亩土地。1998年以来,地方政府卖从农村集体手中转移的地,得到了50万亿元巨额的出让金。农民得到了多少?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把土地给了农民,土地可以交易,他们那为什么没有出现流民、贫富差距很大、土地恶霸等现象。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在其城市化和工业化阶段,从数据看基尼系数在0.2到0.3之间。并没有出现两极分化。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城镇户籍居民有自己的住宅,一些有自己的公司,有自己的财产,可以交易、抵押、创业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收入。而农民守着自己的土地(在生产要素中,也就有点土地要素优势)却不是自己的财产。农民实际上,到现在为止,还是无产者。因此,让农民脱贫以后富裕起来,我们到底想不想,让不让农民拥有土地财产,想不想让他们有土地财产性收入,想不想让他们能够在种地和居住之外,在创业经营上使用土地,得到以地为本的创业经营收入?
一些政府部门和学者,总是想体制发力来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有个哲学上的辩题:是英雄创造历史,还是人民创造历史?经济上的辩题是:农民富裕起来,是给他们土地的财产使用产权、交易权、建设权和创业权,还是只给他们使用权,不真正给他们使用财产权:是放手让农民自己,或者自愿合作去干事,还是体制内的供销合作社等掺糊去干事;是让市场以价格、利益等导向去调节,还是政府去主导去推动?这是两条不同的路子,古今中外,前者大多都成功,后者大多都失败。
就象一个大家庭,家长让每个孩子去闯去自己干事,这个家庭会兴旺;而家长非得要包办,孩子们一切听家长的,在社会上没有竞争能力,这个家庭一定会衰落。而且会养出一群懒汉来。道理都是一样的。
目前的供销合作社,并不是农民自己入股自愿组织是自己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级政府办的实际是国有的经济组织。由他们来进行农民土地的”土地托管、土地流转和代种代耕“,在土地还没有给农民真正确权到位,农民没有土地种地和居住以外的使用权,也没有交易等处置权,集体、农民、政府、开发商围绕土地,利益博弈激烈的情况下,让体制内的供销合作社再插一手,又多了一个利益博弈者。对于农村农业农民而言,凶多吉少。
混沌状态之下,很可能以农民的弱势地位和供销便便社体制强势地位,1、本来农村集体农民的土地,很可能变成国有和二国有土地;2、垄断农村土地除居住以外的各种使用权,农民自己更是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干事了;3、截留政府给农民种地和其他给农民的各种补贴;4、压低给农民的代种代耕租金;5、抬高代种代耕的成本。而且,从全国供销合作社到一个村一个,又形成一个庞大的由政府和农民供养的机构和人员体系。
有些地方土地可能需要要托管,但是要有社会土地托管经济组织,在工商注册,当然要针对其可能出现的问题,科学监管。
我建议:1、体制内供销社,要全面铺开,涉地事项,先在极少数地区试点,但老百姓自愿是前提,不能政府诱导和强迫;2、由农民自愿,农民发起,农民参股,农民自我管理,农民经营的供销合作社;3、体制内供销合作社一村一社试点的效果,试点地区不要看眼色,搞形式主义,给吃偏饭,中性试点,要讲真话,利大还是弊大,成功还是失败,如实汇报。如果讲假话,全国试点造成大问题的,一定要追究谎报者的责任;3、供销合作社不要扩大为搞一村一社。因为现在市场体制的电商、物流、农村专业户等发展较快,要放开限制,扩大准入,科学监管,让农民、个体和民营经济主体去做这些事。邮政所的萎缩,实际就代表了计划经济必然衰落这个趋势。实际国有的供销合作社,一直到村里,可能结果并不比邮政所好多少。如果政府给它们以许多特许和垄断权来发展,则又会成为盘剥农民的一级组织。或者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
千万要避免把供销合作社一村一社,涉足土地,搞成烂尾工程。
(本文作者介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改成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工程实验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