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红:基于人生境界的公民守法四层次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06 次 更新时间:2020-02-03 01:36

进入专题: 人生境界   逐私利而守法   出于义(仁)而守法   顺应理而守法  

刘振红  

内容提要:守法是社会机体的健康状态。诊治知法而不守法这一社会痼疾,需探讨由知法转化为守法的内在动力机制,包括公民情感、意志、信念等因素所起的作用。在这些内在因素中,人生境界处于统摄地位。基于冯友兰先生人生境界理论,可概括出公民守法四层次:“不知法而合乎法”“逐私利而守法”“出于义(仁)而守法”“顺应理而守法”。守法四层次的理论价值在于:回答了守法与权利、义务、信仰之间的契合关系。其实践意义是:一则摹写了公民守法的实然图景——大多数公民为利而守法;二则描绘了公民守法的应然图景——国家公务人员因“义(仁)”而守法,立法者、法学研究者“顺应理而守法”。

关 键 词:人生境界  逐私利而守法  出于义(仁)而守法  顺应理而守法


一、知法与守法的背离


守法是社会机体的健康状态,是法理学的终极关怀。公民为什么守法?西方学者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等学说,①我国学者从经济学、伦理学、文化学、宗教学等方面进行了解读。②守法正当性理论十分丰富。随着“五年普法”等法制宣传教育的持续开展,“应当守法”已成为当代公民常识。知道并不等于做到,知法而不守法已成为阻碍法治社会建设的严重问题和守法理论需要回答的时代命题。

破解知法与守法相背离难题,医治“知法懂法而犯法者明显增加,知法懂法而规避法律者日益增多”的时代弊病,③可以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制体制改革、强化宪法与法律实施、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系统工程来解决。但这些“外在视角”下的措施难以达至普法教育的根本目的——使公民做到慎独式守法、自觉式守法、信仰式守法,因为自觉、信仰深藏于主体人生观、价值观之中,其实现主要依赖主体的情感、意志、态度等内在因素。破解知法而不守法难题,需要我们在关注外部监督约束措施的同时,从“内在视角”探讨公民守法内生动力机制,即由“知识—情感—意志—信仰”等诸多内因交织而成、被人生境界统摄、将法律从外部规范与制度转化为守法者内在需求与自觉的心理转换机制。内生动力机制,是公民守法乃至法治社会建设的真正生命力所在。对公民守法内生动力机制研究不足,是现有守法理论研究的主要缺陷。造成此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过分强调法的规范性特征,直接原因是学习、推崇西方守法理论有余,未能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提炼出中国特色守法理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中国哲学十分注重人的内在修养,有“更多关乎人性觉解的道德实践理论”④,为探讨公民守法内生动力机制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资源。基于人生境界理论探讨公民守法内生动力机制,可诊治当下学界忙于迻译西方法学理论、急于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之弊病,蕴藏着提炼总结“汉语法学”守法理论之可能性。⑤

在中国当代哲学家中,冯友兰先生是对人生哲学有深刻洞察的哲学家之一。“人生哲学是冯友兰始终关注的一个重点”⑥,他在《新原人》一书中从觉解、学养、才命、死生等角度系统阐述了人生的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人生四境界理论探讨了人“活得怎样”这一哲学源头问题,是冯友兰先生“承接中国古代哲学的一种贡献”⑦,是中国当代人生哲学的代表性思想。

运用冯友兰先生的人生境界说分析公民守法可发现,公民守法呈现出“不知法而合乎法”“逐私利而守法”“出于义(仁)而守法”“顺应理而守法”等四个由低到高的层次,它们交错织成公民守法的实然与应然图景。守法四层次说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回答了知法而不守法这一时代问题,是发展中国特色守法理论的积极尝试。


二、自然境界中的人“不知法而合乎法”


“觉解”是冯友兰先生在《新原人》一书中提出的核心概念,也是其人生哲学的基础概念。“人生亦有其最特出显著底性质,此即是其是有觉解底。”“解是了解……觉是自觉。人做某事,了解某事是怎样一回事,此是了解,此是解;他于做某事时,自觉其是做某事,此是自觉,此是觉。”⑧依据觉解的有无及其程度高低,冯友兰先生将人生境界分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

冯友兰先生认为,当人对世界“并无觉解,或不甚觉解”时,他所做的事,对于他就没有意义,或很少意义。他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自然境界。“过原始社会生活底人、小孩子及愚人,其境界多是自然境界。”⑨处在自然境界中的人,或者顺着他的本能做事,“行乎其不得不行,止乎其不得不止”;或者顺着社会风俗习惯做事,周围的人都这样做,他亦随波逐流。“他所行底事,对于他没有清楚底意义。就此方面说,他的境界,似乎是一个混沌。”⑩

处于自然境界中的人,对法律没有觉解,出于顺习、顺性行事。以局外人持有的法律观念衡量其行为,可得出“不知法而合乎法”或“由法行”的结论,即他们的部分行为与法律规定相吻合。更有甚者,个别处在自然境界中的人,其行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乃至于被社会赞誉为“守法楷模”。这里的“守法楷模”相当于韩非子所讲的“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他们的行为出于性情,如同“孝友出于天性”一样。但是,其行为只能称之为“合乎法”或“由法行”,而不能称之为守法,因为守法是外在客观行为和内在主观意志的统一。康德认为,若是出于天然底倾向,而不得不然者,其行为虽可以是不错底,但只可称之为合法底行为。(11)

之所以存在“不知法而合乎法”的现象,概由于:第一,模仿与顺从的心理基础。模仿是人的本能,顺从社会习俗一般会使个人生活变得简便高效。不要说在原始社会,就是在科技发达的当今时代,模仿与顺从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亦不可轻视。当个人处于群体(即使是虚拟群体)之中时,“无意识、易受暗示和轻信”等群体特点就会在他们身上显现,这不会因为群体成员是“博学之士”还是“白痴”而有所差别。(12)第二,不知而行的认识基础。知与行的关系,除了人生修养(成圣的自我决定、自我实现)方面的“知行合一”之外,(13)还有道德方面的“知易行难”和技术方面的“知难行易”,(14)以及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不知而行”。第三,传统法律观之思想基础。在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三位一体”。(15)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合乎“众人之情”,排在第二位的是合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天理”,合乎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则退居第三位。如此排序使得个人即使不知法,但只要懂得“人情”“天理”,依照“人情”“天理”就能使自己的日常行为合乎法,就能判断邻里的行为是否违法,“他(她)知道某人的行为‘伤天害理’‘不合情理’,这就是‘犯法’”(16)。传统文化具有强大惯性。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有些人仍把“合情合理”作为行动标尺,这就在所难免会产生“不知法而合乎法”现象。

“不知法而合乎法”,属于顺从性情或习惯的自然产物,有待于提升为对法律有觉解的守法行为,因为它具有简单性、冲动性、偏颇性等弊端。经验观察告诉我们,公民在处理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之事时,出于一时感情冲动会盲从他人,顺从社会习俗,但如果他面对社会变动时代的新问题,或者顺从社会习俗的结果违背其初衷时,就不得不主动思考包括法律在内的诸多社会政策。另外,“不知法而合乎法”容易走向极端,产生“过”与“不及”两种偏至。“不及法”较易理解,因公民对“守法”无甚觉解,其行为难免偏离法之“中”。之所以会产生“过”的偏至,是因为行为“合乎法”者类似愚忠愚孝,最多追求法律效果,根本无从思考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是守法应有之“度”。


三、功利境界中的人“逐私利而守法”


“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为都有他们所确切了解底目的。他们于有此种行为时,亦自觉其有此种行为。他们行为的目的,都是为利。”“都是‘为’我底,都是‘自私’底。……大多数普通人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17)“逐私利”是功利境界者的行为动机,之所以定性为“私”,是指利之目的而不是结果。就客观结果来说,功利境界者的守法行为有时会造成利他性后果。“逐私利”之中的“利”,可以理解为积极之利——增加现有利益,也可以理解为消极之利——避免减少现有利益,但二者均反映了功利境界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主观能动性。“有我”使功利境界者的人生层次高于自然境界者。

利用人的逐利心理使其守法,是古今中外很多思想家的认识。法家代表人物管仲认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弗就,见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18)西方法学理论中亦有类似看法。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说:“下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因此,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给他们自己带来更大好处或更小坏处时,他们才会愿意去遵守。”(19)当代经济分析法学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20)

功利境界者的守法动机可概括为追逐四种私利:一是人身自由、健康之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遵守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涉及人身安全类的法律法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身、生命安全。人们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敢以身试法,就是震慑于刑事犯罪行为招致的剥夺自由乃至生命的刑罚。二是物质之利。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经成为人们普遍观念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从工作场所稳定性、心情舒适度、经营长久性等因素考虑,为追逐物质之利而遵守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三是名誉、荣誉之利。守法者处于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乐于与其交往,守法经营者会赢得更多的潜在客户,这是守法带来的名誉、荣誉之利。近年来,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日益认识到精神性奖励在激励公民守法、传播法治正能量方面的榜样示范作用。四是福报之利。从主观上建立遵纪守法与子孙祸福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21),此类道德训诫在不同时期典籍中均有记载。在研究公民守法时,我们可将上述因果报应观念创造性转化为科学发展观,引导人们从有利于子孙后代的角度遵守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法、海洋法、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资源环境类法律。

“逐私利而守法”这一命题,具有以下价值:第一,描绘了公民守法的心理图景、实然图景。尽管人们守法的直接动机各有不同,“但就总体说来,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22)这一事实判断亦经得起逻辑检验。以“人生境界的功利层次决定公民守法的功利层次”“大多数公民处于人生境界的功利层次”作为大、小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可得到“大多数公民处于守法功利层次”的结论。第二,拓展了守法动力的分析框架。如同本文开篇所述,关于公民为什么守法,西方形成了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等众多学说。这些学说具体观点相异,但均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观念是西方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23)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自然法理念,中国人的观念中只有“一个世界”,“所谓生死的世界不过是以生的世界为范本来模拟想象死后世界……所谓另个世界不过是这个世界的延伸、复制、美化和理想化罢了”(24),这就决定了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上的西方理论难以有效指引普通群众,难以切实发挥引领群众积极守法的作用。而以人生境界为视角分析公民守法动力,容易获得公众认可,也容易在学界形成共识,因为它立足于中国人生哲学这一共同的文化心理基础。第三,细分了守法与权利、义务的链接区域。针对守法属于权利还是义务这一问题,存在着义务观、权利观、权利与义务兼有观三种看法。近年来,更多学者持守法既是义务又是权利的综合性观点。该观点克服了单纯义务观的缺陷,但难以明确回答守法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义务、何种情形下属于权利问题。守法层次说尝试性地回答了这一问题。如果说,功利境界中的人为权利而守法,那么,道德境界中的人为履行义务而守法,天地境界中的人为自由与信仰而守法。


四、道德境界中的人“出于义而守法”


冯友兰先生认为,当人“能觉解是社会底是人的性”,并且“本之尽力以做其在社会中应做底事。此等行为即是道德底行为,有此等行为者的境界即是道德境界。”(25)道德境界者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觉解到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的生命存在的方式是“生活”,而其他生物的生命存在是“生存”。(26)要完成由“生存”到“生活”的跃迁,离不开社会。道德境界者“知社会不但不是压迫限制个人底,而且个人惟在社会中始能完全”,“犹之乎房子的梁,必须在房子的构造中,始可成为梁。”(27)第二,觉解到“人伦”“人职”及其所规定的“行义”。冯友兰先生认为,“行义者,其行为遵照应该以行,而不顾其行为所可能引起底对于其自己的利害。”(28)之所以“遵照应该以行”,是因为“行义者”觉解到“人伦”“人职”。“人伦”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夫妻、子女、朋友、同事等。“人职”是指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人在社会中所居某种“位分”,如公务员是公民在国家机构中的“位分”,股东是公民在股份制公司中的“位分”。觉解到“人伦”“人职”存在的道德境界者,会自觉做其对于他人、社会所应做之事,这就是“尽伦尽职”。第三,觉解到“义利之别”。儒家哲学既看到“义”与“利”对立,呼吁人们“见利思义”“重义轻利”乃至“舍生取义”,又看到“义”与“利”可以兼得,提倡“因义获利”。比如,孔子弟子子贡赎回了沦落为异国奴隶的鲁国人,却未依照鲁国法律到国库报销赎金。孔子评价说:“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而当孔子得知弟子子路因救助溺水者而接受拜赠之牛时,高兴地说“鲁人必拯溺者矣”。儒家哲学认为:“为义者,不是不为利,不过其所为底利,是公利不是私利。”(29)第四,觉解到“行义”“行仁”之别。“在古代一般思想者的心目中,‘义’和‘仁’的一个关键区别是,‘仁’出于自然的感情,‘义’为具有客观性的道理。”(30)一个人做其应该做的事是“行义”,当其带着痛痒相关情感去“行义”时才称得上“行仁”。

由于道德境界者觉解到“义”是指导个人行为的最高规范,“行义”是社会性的人应尽人伦、人职,所以,道德境界者的行为可概括为“出于义而行”,其守法可称为“出于义而守法”。

“出于义而守法”这一命题,对于阐释“全民守法”具有以下价值:第一,揭示了“全民守法”的基本属性是义务。如前所述,个人要完成由“生存”到“生活”的跃迁,无可选择地要实现由生物性向社会性这一人的根本属性转变,这就决定了将其境界提升至道德境界在所难免,至少在某个时期或特定事项上要将人生境界停留于道德境界。在此种情况下,“全民守法”成为针对所有人的全称命题无可置疑,其义务属性由此得以证成。第二,揭示了“全民守法”的两种形态。由于“仁兼义,但义不兼仁”(31),道德境界者的守法呈现为两种形态:“出于义而守法”“出于仁而守法”。前者是适用于所有道德境界者的低级形态,后者是仅适用于将“义”与“情”相统一的道德境界者的高级形态。这两种形态对“全民守法”的指导意义在于:普通社会成员守法要与公民道德相吻合,公职人员守法要与特定职业伦理相吻合。因为公职人员在“人职”中处于管理者的“位分”。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其遵循更加严格的职业伦理,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要有仁爱之心,“要像焦裕禄一样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就会说‘忌语’,把老百姓看成父母、兄弟姐妹,就不会说‘忌语’。”(32)带着痛痒相关的感情守法,是守法由消极状态上升到积极状态的核心要素。第三,回答了“全民守法”的现实性。有人认为,“全民守法”是一种口号、理想,违法犯罪的存在证明了其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这种认识具有以偏概全的片面性。就社会有机体而言,守法是常态,违法犯罪属于局部痼疾。这一点不言而喻,否则,社会就会无序乃至分崩离析。从逻辑学角度看,以违法犯罪作为“全民守法”不能实现的论据,犯有论据不充分的错误。更严重的是,这种认识漠视了“尽伦尽职”对“全民守法”的建构作用。道德境界者在觉解“人伦”的基础上做“尽伦”之事,就能够自觉践行调整“人伦”关系的婚姻家事法、民事法等法律;道德境界者在觉解“人职”基础上做“尽职”之事,就能够自觉践行调整“人职”关系的国家组织法、社会组织法等法律。“尽伦尽职”须臾不可偏废,人人皆应为,此即“全民守法”的生活逻辑与形式逻辑。第四,揭示了在法律缺失情况下“义”对“全民守法”的指导意义。受认识水平、语言表达、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法律难免出现漏洞或空白。“出于义而守法”的提出,能够有效解决“全民守法”可能面临的法律缺失问题,比如在车辆共享、房屋共享等共享经济尚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形下,(33)有些人循“义”而行,盘活了闲置资源,节约了社会成本,有利于新型经济秩序的形成与稳定。也要认识到,不正确的“义”观念对公民守法具有消极影响,典型例子就是亲属复仇在各个朝代的屡禁不止,如东汉赵娥、晋时王谈、北魏孙男玉、南齐朱谦之、宋时钱延庆、隋时王舜、唐时王宏超、金时张锦、清代沈万良等。(3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所谓“舍法就义”观念依然存在并应引起我们重视。2018年2月15日,陕西南郑县张扣扣连杀3人的案件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有人甚至称张扣扣是替母报仇的英雄。之所以如此,深层原因是不实报道激活了潜藏于人们心中的所谓“孝义”观念,即“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从人生境界来看,为亲属复仇难获“因义”之名,因为它是从家属角度考虑利害得失的功利境界者观念,而不是基于社会考虑应否做某事的道德境界者思想。剔除传统文化中不符合全民守法要求的所谓“义”观念,是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应做的工作,是凝练全民守法学说的理论基础。


五、天地境界中的人“顺应理而守法”

冯友兰先生认为,当人“从大全、理及道体的观点”看事物时,事物对于他有一种新的意义,这种新意义就是天地境界。(35)从“大全”的观点看事物,就是觉解到具体事物不仅是社会的分子,而且是宇宙中个别的、暂时的分子,“大全”即宇宙。从“理”的观点看事物,就是觉解到具体事物都是理或规律的体现,“理是宇宙、社会的普世原理和法则”(36)。从“道体”的观点看事物,就是觉解到具体事物都处于变化的洪流之中,“道体是万变之总名”。“从大全、理及道体的观点看事物”又可称为“知天”(天即宇宙)。“知天”之人能从事物中获得“事天”“乐天”“同天”的新意义,此即天地境界。(37)“事天”是指知天者“尊高年”“慈孤弱”之类的日常行为对于他具有“超道德底意义”,“在天地境界中底人事天赞化,则是所以穷世界之理,尽人之性。”(38)“乐天”是指知天者“乐其日用之常”。“草之于鱼,人所共见。惟明道见草则知生意,见鱼则知自得意。”(39)“同天”是指知天者在精神上“自同于大全”,与万物浑然同体。

冯友兰先生认为,天地境界不是自然的产物,是精神的创造。(40)人要达到天地境界这一人生的最高境界,不能像常人那样进行图画式的想象,而要“总括所有的理而思之,即有太极或理世界的观念。理世界是‘一个洁净空阔底世界’,是实际世界中底事物的最高底典型或法则。”(41)“理”具有主宰功能,人可“顺应”“理世界的观念”而采取行动。“顺应”不同于自然境界者的“顺才”或“顺习”,不代表天地境界者在面对常人所谓逆境情况时的被动接受。在天地境界者看来,“任何事物,任何变化,都是顺理顺道……都是顺而非逆。”(42)同时,天地境界者具有的“真我”主宰意识,使其尽力改变所谓逆境,并接受尽力而不能改变的结果。

综上,天地境界者“知天”“事天”“乐天”“同天”,“顺应理世界观念而行”,能够“物物而不物于物”,最终获得“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其行为(包括守法)可概括为“顺应理而守法”。

“顺应理而守法”这一命题,对于守法理论而言具有以下价值:首先,揭示了“理”是指引公民守法的最高理念。此处的“理”不是具体事物之理,而是上文所谓的“理世界”。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法律可以遵守,没有调整社会关系的“义”可以遵循,有时成为公民不守法的客观借口。消解这些客观障碍,除了“坚持立法废改释并举,增强法律规定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之外,还要充分发挥理念的引领作用,也就是说规则缺失之机正是理念发挥作用之地。如果公民将其人生境界提升至天地境界,他具有的“理世界观念”能使其“不受实际世界的限制”,(43)可以超越法律缺失的限制而获得守法自由。其次,揭示了“和谐”是公民守法的根本目标。天地境界者以“己”为出发点,视天地万物与“己”息息相通,正如张载所言“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这种“万物一体”的关联宇宙观倾向于和谐的价值观。“万物一体的思想是宇宙关联性最高的伦理体现,它既指示出个人对关联整体的义务,也指示出追求整体的和谐是人的根本目标。”(44)在天地境界者看来,法律不是束缚人的枷锁,法律的谦抑性使得守法成为万物“各得其所”“和而不同”的手段。再次,揭示了“情感”“信仰”是固化法治思维的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如果说这强调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性,那么,法治思维成为公民的日常思维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来说尤其重要。(45)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起步阶段,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参与性实践等外在途径进行。但在全民普法迈入“七五普法”新时期,公民已经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时代背景下,培养公民法治思维不应同守知识增长的外部灌输途径,而应转变到激活、运用法治知识的内在动力机制,核心是使公民对守法自觉认同并真诚信仰。(46)由于天地境界者对宇宙有“转识成智”式的觉解,其守法行为有信仰之情予以固化,有坚定意志予以防腐,守法是其牢不可破的自由状态。


六、结语:守法层次的变动与提升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人生境界变动不居,呈现出发展态势。一方面,人生境界呈现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四个层次。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境界常有变化。“永久在自然境界或功利境界中,是大多数人所本来都能底。”(47)这是人的本能、“小我”的自私性所决定的。但要永久在道德境界、天地境界中,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再一方面,自然境界、功利境界是人不必努力就能实现的自然产物,功利境界、天地境界则是必须努力才能实现的精神创造。“就一般人说,人于其是婴儿时,其境界是自然境界。及至成人时,其境界是功利境界……此后若不有一种努力,则他终身即在功利境界中。若有一种努力,‘反身而诚’,则可进至道德境界及天地境界。”(48)

与人生境界相对应,守法四层次亦是动态的、发展的。首先,就整体而言,“不知法而合乎法”“逐私利而守法”属于不需要努力的自然产物,“出于义而守法”“顺应理而守法”则是努力之后的精神创造物。其次,就个人而言,其守法层次变动不居,可能在此时、此事上处于此层次,而在彼时、彼事上处于彼层次。再次,个人欲常驻于“出于义而守法”“顺应理而守法”的守法层次,就应当付出朱熹所讲“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式的努力。“致知”就是增进觉解,“用敬”是“致知”之后的功夫。“敬只是自家一个心常醒醒便是……敬只是提起这心,莫教放下。”(49)就守法而言,“致知”就是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氛围等措施,增进公民对守法的觉解;“用敬”就是要将“尊法敬法”牢记心头,不为私欲遮蔽,并于日常洒扫应对之中身体力行。只有更上一层楼式的“致知”与持之以恒的用“敬”齐头并进,才能常驻于“出于义而守法”“顺应理而守法”之层次。

①相关方面的文章包括:丁以升、李清春:《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2004年第1期;刘杨:《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汪雄:《论康德的守法观——从被迫守法到自律守法》,《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4期。

②以经济为研究视角的文章,如李秋香:《论守法的成本与效益》,《兰州学刊》2005年第3期;宋湘琦:《守法激励的经济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2期。以文化为研究视角的文章,如包振宇、徐李华:《论公民守法的文化推动力——从两种区域法治概念谈起》,《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以伦理学为研究视角的文章,如胡旭晟:《守法论纲——法理学与伦理学的考察》,《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以宗教学为研究视角的文章,如郭忠:《守法义务的回报是什么——守法义务实现的难题和宗教弥补》,《时代法学》2014年第10期。

③李林教授将公民守法状况的新变化概括为:“不知法而犯法者明显减少,知法懂法而犯法者明显增加,知法懂法而规避法律者日益增多”。李林:《公民守法四境界》,《北京日报》2013年11月11日。

④孙利天:《哲学理论如何落到实处》,《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5期。

⑤汉语法学对应于“英语法学”“德语法学”,“意指一种基于中国文明法律传统和学思的法意……一种透过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维度,以中国法律为样本,观察此在人世生活因果关系的法律哲学,基于人曾经是什么而探究可能与应当具有何种惬意的人世生活的政治正义。”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3页。

⑥邓来:《圣贤之后的人生追寻——冯友兰〈新世训〉的伦理学意义》,《哲学研究》2006年第2期。

⑦李泽厚:《悼念冯友兰先生》,《孔子研究》1992年第9期。

⑧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570页。

⑨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17页。

⑩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01页。

(11)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30页。

(12)[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13)杜维明:《仁与修身:儒家思想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09页。

(14)冯友兰:《南渡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75页。

(15)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16)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17)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35页。

(18)《管子·禁藏》。

(19)[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20)[美]波斯纳:《法理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7页。

(21)《孟子》,宁镇疆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页。

(22)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23)梅因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24)李泽厚:《由巫到理释礼归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133页。

(25)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56贞。

(26)孙正聿:《哲学通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54页

(27)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55页

(28)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59页

(29)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64页

(30)陈若水:《公共意识与传统文化》,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31)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66页。

(32)李斌:《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兰考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纪实》,《解放军报》2014年3月19日。

(33)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34)关于这些案件的详细介绍,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83页以下。

(35)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79页。

(36)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26页。

(37)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83页。

(38)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84页。

(39)张载说:“明道窗前有茂草覆砌,或劝之芟,曰:‘不可,欲常见造物生意。’又置盆池,畜小鱼数尾,时时观之。或问其故,曰:‘观万物自得意。’”转引自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85页。

(40)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03页。

(41)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14页。

(42)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35页。

(43)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37页。

(44)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32页。

(45)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

(46)郑英伟、孙成武:《新时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8年第2期。

(47)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04页。

(48)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11页。

(49)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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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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