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探寻中国长远的发展道路:从承包与合同的区别谈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42 次 更新时间:2020-01-29 12:12

进入专题: 发展道路   市场合同   行政发包   二元合一   第三领域  

黄宗智 (进入专栏)  


摘要:在市场经济与集权的国家体系、市场合同与行政发包/承包两者结合的框架中,由国家与社会间互动所产生的第三领域和其运作机制,已经成为中国新型政治经济体系的一个关键特点。它既引进了现代西方的私营企业市场经济,也保留了(革命的)社会主义政党国家体系以及主要生产资料国有的制度。它的行政体系既趋向类似于(韦伯型的)现代西方科层制,又带有(古代)中国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和“分块的集权体系”特色。它不可能通过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路来认识和理解,须要从二元合一的思维来掌握。一定程度上,它可以被认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官方用词的一个具体和实质含义。

关键词:市场合同与行政发包、集权的简约治理、分块的集权体系、二元合一、第三领域


一方面,在今天中国特殊的政党—国家体系下,共产党仍然起到主导性的作用,国家仍然拥有主要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和其他主要自然资源。它同时通过一个高度集权的财政体系来调控资本。它仍然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体系,即便已经不是一个计划经济体系。另一方面,它同时也是一个生气蓬勃的市场经济,其中私有企业占据到非农生产总值的约60%,而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市场化小农场则占据农业总产值的很高比例,即便他们并不拥有自家农地的所有权。我们该怎样来认识这样一个既是社会主义的也是市场经济的混合体?既是中国传统(古代和革命传统)的也是类似于西方市场经济的混合体?

鉴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间的极大不同,我们是不是只能认为两者只可能有一方才是“正确”或“真实”的?我们是不是只可能要么认同于目的论的全盘西化道路、要么认同于目的论的本土化道路,就像许许多多中国现当代思想家(也包括西方的中国研究)那样?如果不然,我们要怎样才能够抓住中国现当代不可避免的中与西、古与今,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并存和混合这个基本实际?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面对两者必然并存的现实,我们能否提出一种迥异于一般非此即彼的思路?能否想像两者不仅是并存,更是相互作用、相互塑造,甚至共同形成一个超越双方任何一方的整体?能否形成一个能够更好地释放两者诸多方面的创造性能量的结合?一个超越二元对立思维的整体可能是一个什么样的图象?

但在进入以上较为宽阔的问题的探索之前,我们需要先澄清市场合同与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国家采用的行政发包/承包制度的不同。两者常被调换使用或合并为一(如“承包合同”),由此而导致对两者不同含义的混淆。我们需要从说明它们间的不同出发,然后才能进入两者之间,以及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政党国家体系之间,怎样可能被创新性地结合起来的讨论。



“合同” VS. “承包”


“合同”概念的核心在横向市场交易中两个具有同等谈判权力实体间达成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协议。“发包”/“承包”关系则是在纵向的、多是由国家发包给某人或某实体(如某官员或农民/农户)来承包的责任,虽然也同时附带给予后者一定的自主权力。这里要注意,“权力”多被人们不精确地用“权利”——即受到法律和法庭保护——一词来表达,实际上主要只适用于“合同”,不适用于“发包“/“承包“。

历史起源的不同

首先是两个概念/制度起源的不同。在西方,“合同”主要来自市场交易关系中的协议。固然,在当代之前,中国也有颇多类似与西方的合同协议(Zelin, Ocko and Gardella, 2004),但在当代,承包(与合同)制度的起点和西方十分不同。在社会主义革命中,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被改造为国家所有。改革肇始,从国有基点出发,国家逐步将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体系改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是国家决定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割开来,将后者发包/承包给农户。发包自始是,并且现在仍然是一个由上而下的举措,而不是两个平等体之间的协议。其实,发包给农民的“责任田”/“承包合同”原来还附带有纳税乃至义务工的责任。即便国家将经营权基本让给了农户,使其可以为市场而自主生产,但实际上农户仍然处于国家最终管控的权力之下。正如赵晓力在检阅了多份“承包合同“以及相关诉讼案件材料之后敏锐地指出:其实,土地承包的实质主要是借助法院来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过于树立可以通过法院来确定和保护的权利。(赵晓力2000)

下面我们将看到,承包其实是官方话语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家仍然占有农地的最终所有权,但通过发包/承包将其“经营权”让了给农民——即便仍然可以被国家限制,譬如,仍然可以规定不少农户必须生产粮食,无论其回报多么低。当然,国家也可以随时征收农地。

概念基础

合同与承包制度的历史变迁趋向是在十分不同的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在雏形的市场合同中,讨价还价是合同订立的过程的一部分。一方可能在某方面稍微让步,对方也会同样在另一方面做出某种让步,直到双方达成都可以接受的协议。那样的讨价还价可能受到当时市场情况的影响,在某一产品或房子的“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买方可能因为市场需求较低而获得更好的优惠价格;反之亦然。典型的合同会经过这样一个讨价还价过程。即便是行将被雇用的就业者也可以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要求并获得更好的就职条件,和买房子或产品的人同样。在那样的市场合同文化中,完全由单一方来确定合同条件相对少见。

但在改革期间的中国,一般情况则恰好相反。逐步市场化是国家的决定、承包是国家由上而下的发包,国家要比承包农民占据强大得多的权力。承包一方,即便其与国家的关系被称作”承包合同“,一般都预期其条件将会完全由对方确定,根本就谈不上讨价还价。那样的“承包合同”无疑直接影响到市场中的合同关系。在那样的大环境下,即便是市场中的“合同”, 一方常会根本就看不到合同文本,或者要在最终阶段才能看到,并必须立即签署——因此而导致“霸王合同”的称谓,并没有讨价还价过程的实际。众多的市场交易合同实际上更像“承包”而不像对等双方间的“合同”。正是不对等的“承包合同”塑造了中国的不同合同文化。

劳动法律中合同逻辑的不同使用

劳动法律乃是市场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这主要是因为资方和劳方比较明显的权力不对等。社会主义理论将其表述为阶级剥削,即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之被资方榨取。资本主义社会当然不会接受这样的理解。直到其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之后,方才促使改革,依赖的是合同理论的理想类型,借之来倡导必须改革雇佣关系而使其更接近合同理念中的关系,包括确立劳动者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法定权利,以及设立法定的社会保障——如失业保险和退休与医疗保障。在美国历史中,它们一般被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相联系。这是“福利国家”的核心,其目的是纠正资本主义过激的方方面面。正是那样的措施起到了促使资本主义经济在其历史性的危机之后的恢复和延续。

但是,在最近几十年中,合同的逻辑则被借用于相反的方向来让资方避免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责任。它导致了所谓的“中介公司雇员”(agency worker)或“劳务派遣工”(dispatch worker)使用的兴起(多是通过中介公司而不是实际的厂方来雇用的),名义上主要是临时性的或“半职”/钟点工人,一般不带有就业保障或福利。合同理论则被借用来赋予这样的雇佣关系正当性——其逻辑是,这样的雇员实际上具有与资方同等的权利,因为他或她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要否接纳如此的合同。在实际运作中,如今这样的雇用方式已经常常不限于临时工而被用于长期的正规全职工。劳动关系研究者将这样的工人称作 “precariat”, 即结合“precarious”(不稳定)和“proletariat”(无产者)两词的新创词,我们也许可以译作“危难工人”。如今,这个“危难工人”范畴已经占到西方所有就业人员中的约20%(Standing 2011)。

社会主义的中国则从一开始便展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演变过程。共产党革命自始便在理论上将生产资料改作全民所有,土地和资本同样成为国家而非私人所有。共产党则是这个新制度和社会主义理念的的监护者。工人的权利和社会保障自始便已被确立。

伴随改革的来临,共产党政党国家采纳了市场化的决策,将市场经济,包括承包与合同的制度,纳入了中国的政经体系。以上已经看到,第一步是将农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拆分开来,将经营权发包给农户,由他们自主经营为市场的生产。其后,由乡镇和村庄集体广泛设立计划外的乡村企业,让乡镇政府和村庄集体在市场的“硬预算约束”下经营其所创办和拥有的企业。原先多是通过旧的集体制度来雇用员工,一开始采用的是集体制度下的工分制,当然谈不上城市产业工人所有的福利。1990年代后期,在“抓大放小”的决策下,中小国企进行私有化改制,等于是国家让它们“甩”掉对其员工的义务的“包袱”,为的是加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结果是那些企业的员工们基本失去其所享有的福利。同时,私有企业广泛兴起,乡镇企业也广泛被私有化,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基本都不享有劳动者的保护和保障。这样,城镇工人大多数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称谓的)“非正规工人” ——即没有或少有法律保护和福利的工人,区别于之前具有那样的保护和保障的“正规工人“。

在最近的十年中,更引进了西方的“中介公司雇员”“agency  workers”制度。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将其表述为“劳务派遣工”,定义为处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受到旧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下的员工。名义上,这样的雇用方式只被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员工,但实际上则被相当广泛用于长期的全职员工。新兴的劳务派遣工无疑也属于我们称作“非正规工人”的范围。在实践层面上, 中国和西方的不同在于,2010年,新型劳务派遣工加上原有的非正规人员,已经达到所有城镇员工的共约不止75%,远远超过西方的20%。在这样的从正规化返回到非正规化和去正规化的反向演变中,合同理论被吊诡地用于相反的目的。

固然,也有一些试图抑制这样的趋势的举措。譬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3年宣称,要企业们在三年之内达到劳务派遣工不超过每家员工的10%的比例。但实际上其作用比较有限。非正规化的总体趋势实际上无法阻挡。

至于那些之前的正规工人们对被去正规化所提出的抗议,中国政府所采用的对付方式是,简单规定国家法院不受理那样的诉讼,要由企业本身来处理。最近几年,国家更扩大了这个政策的适用范围,确定其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更明确地包括所有其他类型的“企业”(如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乃至于私营企业)。只要其“改制”是由“政府主导”的,即要么已经获得政府批准,要么是由其执行或主导的,法院将会裁定不受理。(黄宗智,待刊c;赵刘洋,待刊)

可以见得,中国政党国家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和西方有一定的差别。在西方,经国家颁布的法律一般凌驾于政府行政权力之上;在中国则不然,政府行政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可以将某一类型范围内的诉讼争议置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外,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以及调解制度来处理某些诉讼纠纷。

国家行政体系内的发包

国家行政体系之内的发包同样是由上而下的不平等关系。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政党国家体系完全掌控体系内官员的委任和升降,包括更改或终止他们的职责、权力和资源。也许最重要的是,所有官员都受制于体系内源自反腐需要而在1980年代后期和1990年代设立的“双规“铁律和制度:经过”举报“和初步调查之后,任何官员在被正式审查期间,都可以被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期中(实际上没有固定期限),被完全与外面隔离,不得与家人或任何人(当然包括律师)接触。即便是最高层级的官员(包括政治局常委成员、省长等)也如此。它是一个无可抗拒的党内的纪律制度。

但我们也要考虑到另一方面:一名承包某一地方职责的领导官员享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力,他们被有意识地塑造为中央政权的一个较小规模的翻版,具有远远大于一般的西方国家地方行政官员的权力,不受同等程度的三权分立和平衡的制约。

周黎安教授将中国的地方政权制度称作“行政发包制”并将这种“官[员市]场”的机制比喻于“市场”。他论析,“官场”中的竞争和激励机制类似于市场中的机制。他特别突出“官场”中的晋升“锦标赛”激励机制,并将“官场”和“市场”并列(“官场+市场“),认为正是两者的连同作用推动了中国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周黎安2018,2014,2007;亦见黄宗智2019)在他的英文文章中,则采用了“合同”一词来将“行政发包制”表达为“行政合同制”administrative contracting. (Zhou 2019)

周教授的论析非常清晰地指出地方政府和市场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至为关键的作用。他特别突出了中国地方官员们间争取晋升的激励和竞争机制,比较有效地与西方和中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进行了沟通,用他们的话语框架来突出中国政府所起的关键作用。

但是,我们也需要指出,他的理论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引起对行政发包与市场合同之间的差别的忽视。他创建的“官场”一词,由于将其比喻于经济市场,可能会混淆两者在历史起源、重点和逻辑间的差别,既混淆了行政发包制度的部分内涵也混淆了市场合同与其的不同。

那样的误解可见于人们一般地混合使用的“权力”和“权利”两词。行政发包中所发包的是责任和权力,不是法律和法庭所维护的权利,一如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经营权”那样。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述,无论是农民还是地方官员都没有太大可能通过法院渠道来抗拒社会主义政党国家的强大治理体系。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周黎安教授的论析确实起到协助不少读者认识到中国行政发包制的重要性,而不是下意识地简单将其贬为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专制“或”极权“体系,因而拒绝认真来认识和理解。虽然如此,要真正认识中国这个体系的含义和实际运作,我们还需要看到承包制与合同制的不同。读者如果简单想象一个官僚层级之间的”合同制“,便会严重误解其所包含的高度集权、由上而下的威权体系。我们需要认识到”发包“与“合同”间的概念上的深层分歧,以及其逻辑和实际运作间的差别。

固然,周教授所借助的“委托—代理“理论领域早已拓宽了原始合同理论的范围。它考虑到合同两方的不同利益和激励,以及其间的”不对称信息“asymmetry in information,考虑到可能由其产生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s和可能滥用。它也考虑到两方之间的不对等权力问题,尤其是在劳动法律领域中,一如我们上面论述的那样。但即便如此,它逻辑上的出发点仍然是市场中的横向对等合同关系,并不能贴切地处理纵向的由上而下的行政发包中的权力关系,更无能考虑到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国家体系的实际运作。周黎安的贡献在于突出了中国特殊行政体系的关键性,并阐明了其中的关键机制,但他仍然需要同时澄清我们所有研究者都必须面对的“话语隔阂”问题,即怎样来澄清“承包”与“合同“之间的差别的问题。两者都需要被置于其政治经济大环境中来认识和理解。

中国法律中的承包法与合同法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许多学术和大众化使用中,承包和合同两词多被混淆,但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两者其实一直都是被明确区分的。

2002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宗明义地说明:“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四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1999年的《合同法》同样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二条)

显而易见,国家法律其实比较清楚地区分了承包和合同两个词汇和概念。我们需要做的是,进一步阐明两者的不同政治经济环境。

“集权的简约治理”传统

其中,一个重要部分是中国传统的“集权的简约治理“(黄宗智2008)。古代的帝国政权无疑是个高度集权的体系,但它同时也十分有意地试图使其体系尽可能简约。一个原因是要避免过多层级的划分,因为那样会直接威胁到集权的中央——由于其高度依赖对皇帝/皇朝的忠诚,每多一层便会添加一层离心的威胁。二是要尽量减少行政经费,因为前工业的农业国家的税收十分有限。在19世纪,每个最底层的县令治理的人口平均高达25万人。而且,县政府机构一般只比较低度(韦伯型的)”科层制化“,即被分化为专业化部门和垂直的科层制体系。结果是比较简约的基层治理体系。

这就和西方形成比较鲜明的对照。其历史起源部分在西方的封建主义制度,其中央集权程度要远低于中华帝国,虽然其从基层所提取的税费要相对高于中国——后者在帝国晚期仅占农业产出的约2%-4%,前者则一般约10%(如西方和日本的封建主义制度)(Wang 1973a, b)。其二,差别当然也来自现代西方的民主政体传统——其三权分立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结果是,与西方相比,中华帝国具有比较高度的中央集权,但比较低度的基层“渗透权力”,与西方的低度中央集权和较高度基层渗透权力不同,一如迈克尔·曼(Mann 1984)所概括那样。中国的行政发包制度首先需要置于那样的历史框架中来认识。

分块的集权体系

更有进者,曼的分析框架并没有考虑到中华帝国的另一关键特征。其高度集权的中央其实有意将自身分割为多个权力性质类似于中央的地方小块,也许可以称作一个“分块的集权体系”。地方上的最高官员是在该管辖地代表皇帝的人员。他当然完全是由中央全权委派的官员,并且是被置于相当紧密的官员控制体系中的人员,但他在地方任期间却具有相当高度的、一定程度相似皇帝的自主权力,也同样较低度受到现代西方民主政府那样的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制约。同时,他的权力范围更多是地方块块型的,而不是处于更高度条条划分的现代专业化科层制体系的制约之下。

正是以上的历史背景协助我们认识“集权的简约治理”和“分块的集权体系”今天仍然存留下来的治理框架。它具有较高度的中央集权程度,但相对低度的基层渗透权力,但又是较高度集权的地方政府权力,没有像现代西方专业化官僚体系那样被更高度地条条化,也没有受制约于那样程度的三权分立和平衡。正是那样的传统协助我们认识和理解今天的中国在这些方面与现代西方治理体系的不同。

进入当代,传统的中央集权体系被在战争和革命斗争过程中形成的现代共产党政党国家体系更为高度地集权化,也更为高度地细致化,并且仍然较低度受制约于立法和司法权力。那些特征也可见于同样是模仿中央的较小型地方政权。虽然,伴随工业化和(韦伯型)现代科层制体系的建设,中国的治理体系也一定程度上已趋向了类似于西方的专业化和条条化。

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简约治理持续的痕迹。这是部分由于中国仍然具有庞大的农村,仍然受制约于比较低微的农村基层财政收入,仍然因此而趋向基层的简约治理。此点尤其可见于2006废除农业税费之后基层村庄内部的公共服务的广泛衰落。乡镇政府不再能够从村庄获取财政收入,伴之而来的是其从村庄内部的公共服务的退出,遗留下来的是村级内部公共服务的危机——导致满村垃圾和污水、未经修补的道路和桥梁、未经疏浚的河流小溪等——那是“低度基层渗透力”的比较具体形象。

更重要的也许是,国家机构一定程度上仍然继承了古代的“分块的集权体系”,地方政府仍然享有类似于中央的集权性质的权力,既没有同等程度地受像现代西方那样更高度条条化的科层制体系的垂直化分解,也没有受到同等程度的三权分立的制约。相对来说,仍然享有远大于现代西方地方政府的集权权力。这样的一个体系当然也带有一定的弱点,如条条和快快结合所导致的双重领导(垂直的中央部门领导和横向的地方政权领导)以及事权不清的问题。它也会导致地方主义,以及不同地方间的相互隔离和显著差别。但是,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地方政府块块型的强势权力在改革的快速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为关键的作用。


二元对立与二元互补


我们固然需要认识到中国与西方的不同,以及合同与承包的不同来更好地认识中国今天的治理体系的实际运作,但我们同时要警惕不再陷入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习惯,因为那样的对立思维只能促使我们再次不仅误解中国,也误解西方。

二元对立

二元对立思维最常见的误失是陷入两种陷阱之一:一是认为西方的道路乃是唯一的道路,认为中国必须走那样的“转型“道路。那是个来自目的论的西方主义或现代主义(包括“早期现代主义”)思路,只可能遮蔽中国的历史趋向和实际,只可能是无视现当代中国的最基本实际,即西方与中国的、西化与中国传统(包括古代和革命传统)的并存。其对立面则是目的论的中国优越性,多源自一种中华文化自我优越感,认为中国的道路必定是最佳道路,因为它是中国的。正是那样的思路组成了”中国特色“主义的核心,很容易成为拒绝西化改革的极端保守主义。两种对立观点相互将对方推向极端,要么是出于反对过分西方中心主义或全盘西化主义的动机,要么是出于反对过分中国中心主义的动机。两者的共同点是无视两者并存的现当代中国的基本实际。

在过去的百年中,我们已经看到众多这样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在法学领域,一方是要求西化的移植论,提倡全盘引进西方的法理和法律,并以为那样做才能够符合逻辑上整合的形式主义法理和法律的要求。其对立方则相反地提倡“本土资源化”,认为中国的法源应该是传统法理、法律或民间习惯。在经济学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同样的对立,一方提倡完全采纳西方的自由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及其理论依据(理性经济人、纯竞争性市场、看不见的手、国家”干预“的最小化等),与其对立的是传统主义者或马克思主义者,或两者的结合。在历史学领域,一方在 “早期现代”和近现代中国只看到逐步西化或现代化的趋向,另一方则只看到其对立面的“中国中心论”。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上述两者任何一方都没有抓住近现当代中国的中西化并存和互动的基本实际。

互补的二元

我们要做的不是将中西建构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而是要从现当代的中国和西方、传统和现代在中国必然并存的基本实际出发的概括。两者的并存——无论是语言、文化、话语、思想倾向和思维、实践、治理、社会经济等,当然也包括学术理论——乃是现当代中国的给定实际。

我们该怎样去认识共存的实际以及其在中国是如何互动、互塑和结合的?过去和现在的摸索有什么长处和短处?两者最佳的结合方案——既是基于中国实际又是为人民谋求幸福的——是什么样的道路?有没有一条超越中西两者间的对立而结合两者来释放双方的创造能量的长远道路?

中国在过去四十年中相对成功地、比较特殊地结合了市场机制和国家能力来推进极其瞩目的发展,这已经是没有疑问的事实。真正的问题是:两者到底是怎样互补、互塑地结合而做到了比任何单一方优越的成绩的?

农地承包与乡村发展

回顾过去四十年,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无疑是推进中国农业转化的基本政经制度框架。它从党中央有意地采纳了承包制出发,给予农民大体上独立的“经营权“,让其能够自己决定为市场生产什么、销售什么,让其能够从其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增值获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国家积极提供了现代投入(化肥、良种、农机)。那样的(国家与农民的)结合推动了中国改革期间的“隐性农业革命”,使许许多多农户得能转向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生产(特别是高档蔬果和肉禽鱼),大多是进一步既劳动密集化也“资本“(现代投入)密集化的新型农业(如拱棚蔬菜、种养结合),如今已经达到接近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二,借此转化了中国的农业生产。(黄宗智2016a)

虽然有一些错误的认识一直都在影响着国家的部分农业决策和学术界的论著——即认定高度机械化(和较低度劳动密集化)的美国型大规模农场乃是农业现代化的最终必由道路,认为中国农业必须朝着那样的方向发展、那样才可能真正现代化。(与其相反的一种意见则是一般的马克思主义意见,同样认为那样的途径是必然和不可避免的,但认为乃是不可取的、乃至于要推翻的资本主义方式)。事实上,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如今已经可以确定了——主要是高附加值的新型小规模家庭农业,并且,由于中国如今仍然有2亿农业从业人员,劳均才10亩耕地、户均才约15亩(相对美国的户均约450英亩,即2700华亩),将长期如此。鉴于中国长久以来的人口高度密集的“内卷“型小农业,这其实是必由的一条道路。它也是对中国来说至佳资源配置的道路,和美国的主要是高度机械化和低度劳动投入的农业十分不同。中国的新型农业则是“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而又差不多全是小规模的农场。它的比较高度密集化的土地使用使得中国农业的单位土地产值要远高于美国。美国型的农业只可能促使大量农民失业和单位土地产量大规模降低,不可能承担中国大量人口的食物需要。

结合国家与市场

如果中国的新农业革命较好地展示了中国结合现代投入和小农家庭农场,以及国家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经体系和小农的市场化自主经营,城镇企业则较好地展示了集权的中央和地方国家体系与市场化企业的结合,如以上论述那样。更有进者,鉴于西方高度发达的跨国企业,中国新兴的私营企业唯有通过高度集权的国家体系的扶持才有可能与其在全球化的市场中竞争——唯有中国国家体系才具有足够力量来与西方巨型的全球化企业竞争。唯有中国“分块的集权”地方政府的扶持(在土地资源、基础设施、不严格的劳动力使用、税收减免、松弛了的环境保护等)才有可能招引到外国资本的投资,唯有国家权力才有可能使中国成为全球回报率(不止20%)最高的资本去处。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体系本身还需要一个有效的地方官员激励机制,一个能够促使他们为中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上效劳的机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是激励地方官员们在管辖地的GDP发展成效方面的竞争,并同时给予他们足够的权力来激发他们的创新性和经营性,而又同时严密掌控他们的评审和晋升。其实施方式正是行政方面的“发包“制度,设立地方官员们间推动属地的GDP发展的晋升“锦标赛“,一如周黎安所阐明的那样。

那样的一个治理制度也需要市场机制和约束来执行。地方官员面对的是,他们的行为必须要在市场中见效。市场的竞争机制成为他们施政的重要激励和约束。他们不仅要对上级负责,还要对市场的约束负责:他们是否成功地为地方企业建设了良好的发展环境,采用了符合辖地资源禀赋的举措,推动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正是在那样的框架中,中央政府制造了一个国家和企业间相一致的目标和激励。而那样的机制则赋予了中国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正如周黎安所说明的那样。

高效结合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激励机制是通过实践来产生的,是在实践中被证实有效而形成的,首先是在农业方面的承包制度,而后是乡镇企业方面的蓬勃发展,再后来是省、市、县政府的“招商引资“所推动的企业发展。国家成功地促使其地方官员们成为推动发展的力量,而在其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则是通过政府在税收优惠、土地和基础设施、以及财政资助等的扶持下成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实体。两者的结合成功地使中国成为全球资本第一选择的去处,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关键动力。市场经济的合同关系以及行政体系的承包关系被证明是特别适合中国“转型”经济的结合。

这里的“转型”一词需要我们谨慎地来使用。我们不要再次陷入目的论的西化主义,似乎中国要发展和现代化的话,只可能完全模仿西方。那正是“转型”一词比较普通的含义。我们需要认识到中国已经展示了的既是西式也是中国式的发展道路,而不是一条非此即彼的道路。

这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常用的官方话语,一定程度上包含、捕获了上述的特殊中西结合。它是在改革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个战略性框架,如今已经经过相当程度的实验,有可能会成为中国式的可持续现代化进路,有别于我们长期以来惯常性使用的“全盘西化”/现代化、“资本主义发展”,”或“市场合同经济”等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词,一般在学术界(尤其是国外学术界)被相当普遍视作没有实质意义的官方用词,实际上颇有可能成为不仅仅是个”转型“过程中的一个体系,而且是一个可持续的中国型的、适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不仅在短期之内如此,也许更在长期中也如此。当然,它更是一个形成和演变中的过程,不是一个给定理论或意识形态。

中西结合的反面现象

更有进者,我们不可忘记近年来的发展中的反面现象。在发包制度的不对等权力关系下,在国家相对农民的权力悬殊的实际下,当然难免一方有可能会成为忽视另一方利益的支配方。一个真正可持续的结合须要考虑到不仅是其成功的方方面面,也要考虑到其反面。

我们应该承认,劳动保护和福利在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大目标下被暂时置于一旁。改革四十年来,中国一直在大力压缩旧社会主义的劳动制度,如今已经将其所占比例减少到城镇就业人员中的仅仅约25%。但是,为了长远的发展,中国特别需要扩大国内市场来支撑更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当然也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中国迟早须要将“去正规化”的洪流颠倒过来。如今这样让全国城镇就业者中的80%成为“非正规工人”(相比西方的20%),严重约束了国内的市场发展,经济上是不可持续的,当然也是不公平的。

至于农业,国家迄今仍然没有充分重视小农场的关键性,也没有充分重视小农特别需要的现代化市场物流体系。那迄今仍然是中国农业的软肋。如今应该充分认可并支持小农农业的优越性和可持续性,并给予其更大的支持——不是简单由上而下完全由国家支配的措施,而是要充分让小农发挥其自身的积极性,纳入由下而上的农村(社区)参与能量来配合国家的组织。所谓的“东亚合作社”是一个由于高度历史偶然性而形成的体系,足可被当作中国的典范。明治日本的由上而下的农政(将地方政府主要任务设定为扶持农业现代化),由于美国的占领和统治(在其认同于罗斯福总统“新政”的进步官员们的影响下),被改革为一个纳入由下而上的基于农村社区的(综合性)“农协”制度,较偶然地组成了迄今至为成功的小农经济现代农产品“物流体系”(即为小农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纵向一体化”)。它既推进了城乡之间较为均匀的收入和公平,也起到了维护农村社区活力的重要作用。(黄宗智2018)

在中国,土地承包的制度确立了一个比较均匀的土地分配制度和优质的小农新农业的兴起,并没有因为国家有的政策偏重大型规模化农业而受到过大的压制。即便没有得到国家充分的重视,它仍然已经成为中国新型农业的基岩。今天中国的农业可以借助东亚型的农村社区合作社来推动新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与其仍然依赖高成本低效率的、由千千万万小商户+大商业资本所组成的物流体系,不如转向由小农社区组成的合作社。它们既可以高效地推进农产品的物流,也可以让小农保留更高比例的市场收益,由此进一步提高小农的收入。它们还可以振兴农村社区,并为国家政策提供由下而上的支持和能量。

国家和社会权力悬殊的搭配,如土地承包制度下的国家和小农,过去确实导致了一些无视小农利益的举措,诸如地方在征地中的过激手段、土地交易中的勾结和贪污,无顾小农利益的农业政策(如强加于一些小农过分集约化和低回报的双季早稻+晚稻种植+小麦)等(黄宗智、龚为纲、高原2014)。一如任何权力悬殊两方的关系中,没有由下而上的制约,很难避免无顾人民利益的错误行为。一个好的政治经济体系发展方向是国家和社会-经济间、国家机器和人民间,逐步达到较为均衡的搭配。

除了诸如以上简略转述的问题之外,我们应该承认,改革所确定的主要政治经济框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包括搭配市场化和中国源自“集权的简约治理”和“分块的集权体系”的“行政发包制”政经体系。两者的结合已经展示了庞大的能量和创新成绩。那是个应该被进一步深化的成功框架。它不是依赖简单的西化或中化,而是脚踏实地地从成功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进路。长远的发展道路的探索不应该是仅关注成功实例的一个过程,而应该是个不停地探寻怎样更好地结合西方和中方来组成一个长远的中国发展道路的过程。


儒家化的法家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性概念背后的思维的一个类似的历史先例是西汉时期的“法律的儒家化”,常被表述为 “阳儒阴法”。

法家法律的儒家化

从其前的秦代的法家法律出发,汉武帝时期在儒家思想,尤其是董仲舒(公元前约179年-前104年)的影响下,做出的选择不是简单地废除法家法律,而是创新性地将其“儒家化”。从儒家的思想中,特别选择了其以“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仁政”为核心的道德理念,将其与法家以惩罚为主的刑法结合成为一个更宽阔的整体。儒家的一面为法家提供(我们今天也许会称作) “软实力”,将其严峻实用的法律体系温和化,让两者合起来组成一个更可持续和威力比任何单一方都更为强大的体系。实用性的法家法律及其严峻的惩罚制度被改为一个更为宽阔、基于儒家和谐理念的社会非正式调解的体系。正式的国家法律与一个非正规的调解正义体系并存;严峻的治理被道德化的治理温和化;威权的父亲与慈爱的母亲结合(“父母官”)为一个更长远、更可持续的体系。正是在那样的思维框架下,形成了持续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的核心,并被扩延到整个 “东亚文明”圈(在中国之外,主要包含日本、朝鲜和越南)。它是一个既慈祥又严峻的、既道德又实用的体系,两者共同组成了笔者之所谓的 “实用道德主义”的正义体系。

当然,该体系也带有一定的弱点和问题。许多基层的纠纷并不能被社区调解机制解决。不少需要进入正式的法庭来处理、判断。但该体系具有逐渐纳入那样的经验的实用能力,逐步添加了所需要的正式条文来适应现实需要,从而形成了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关乎“细事”(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民法“)的”例“(区别于“律”)。同时,它也从原先特别强调身份尊卑关系的法律而伴随社会变迁,越来越趋向以大多数的民众为主要对象的实用性法律体系,逐步淡化了统治阶层和一般民众间的差别的作用(Ch’ü 1962: Bernhardt 1996)。到了清代,已经和汉代、唐代的体系颇不一样。儒家化的法家法律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结合,而是一个在形成了基本大框架之后,逐步改进和细化的过程。虽然如此,无可置疑的是其结合儒家和法家为一个整体的创新的明智性和可持续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国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一定程度上带有类似的思维和可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近乎全能的政党国家体系,成功地克服了帝国主义和日本侵略并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但那样的政党国家,加上后来模仿苏联而采纳的计划经济政经体系,虽然成效不小,并没有能够推动可以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比拟的经济发展。改革的必要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经历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比较极端的群众动员和排外意识之后如此。那样的背景导致了向市场经济转向的改革,目的是要推动可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发展。但社会主义的理念并没有被放弃;源自儒家、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主义的“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治理理念也没有被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和治理以及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或控制)权也没有被放弃。

这样,市场经济被纳入了一个仍然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经体系。其所采用的不是简单像苏联和多个东欧国家那样,完全朝向私有市场经济、终止共产党治理的“转型“,而是共产党治理的延续和国家之继续占有或掌控主要生产资料。在那个基本框架中,一步步地,先是通过承包制度将土地的经营权让给农民,但国家仍然掌控农地的最终所有权。其后是让乡村政府在计划外创办市场化的乡村企业,后来并让其私有化。同时,鼓励私企的广泛兴起,并将中小国企私有化,逐步建立了一个私企和国企接近平分天下的局面(达到非农生产总值6:4的比例)。

这些变迁制定了新农业革命的政治经济框架,导致一个劳动和资本双密集的市场化新型小农经济的兴起,主要是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生产,它基本转化了中国的农业。同时,国家采用通过发包—承包制度来仍然紧密管控地方官员,但又授予了他们较大的自主权,来推动国家主导的GDP发展。那样的体系激发了地方官员们的创业和创新积极性来协助属地内的企业推动蓬勃的市场经济发展。

如今,那样的一个政经体系和市场经济的结合已经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给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词实实在在的含义。国家和企业、社会主义主要生产资料国有制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推动了过去40年的蓬勃经济发展并赋予了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它们,通过实践经验,证明了结合集权的国家和市场经济,以及行政发包制与市场合同制的高效性。虽然,显然是一个逐步摸索的过程。

问题

同时,我们不可忽视伴随成功而来的一些问题。非正规人员在就业者之中所占的庞大比例,已经对国内市场的发展形成严重的约束,当然也包括其所意味的社会不公。

未来的纠正途径相当清楚。在农业领域,小农仍然严重受制于缺乏一个良好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来协助他们从市场发展获得更多的收益。迄今他们只能依赖要么是低效昂贵的小商小贩+大商业资本的销售和加工体系,要么是同样低效的国营供销社体系。那也是一个尚待成功处理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同时,社会不公不仅对经济不利,也严重制约了社会和国家在治理方面搭配的能力。一个可能的改善方案是将国有企业利润的一定部分用于民生,特别是农民工——之前已经有过这样的地方上的成功实验(黄宗智2012)。


一个新型的第三领域?


最后,我们要考虑到中国的“第三领域”(黄宗智2019),它有助于我们更完全地认识和理解中国目前的政经和治理体系,也许也可以被视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方面的新阐述。

历史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的政经体系中一直都存在一个由集权的简约治理体系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第三领域。国家治理不仅高度依赖社区的非正规自治(如社区纠纷调解),也依赖一个由非正规体系与国家正规体系互动而产生的半正规体系。(黄宗智2019)

这个第三领域在社会基层可以具体见于社区调解和衙门对案件的处理两个并行的体系间的互动。一旦纠纷一方具呈控告对方,社区调解人士便会重新或加劲调解。同时,当事人和调解人士会通过知县对陆续呈禀的批示,要么被榜示,要么被衙役/乡保传达,而获知衙门对其诉讼的逐步反应。那些批示会直接影响正在进行中的社区调解,促使一方或双方退让,由此使纠纷得到解决。然后,当事人会具呈要求销案,或不再催呈或配合衙门调查。案件便会因此被撤销,或自然中止。这样的结果占到所有细事诉讼案件的起码三分之一(有如此明确记录的),实际上有可能多达三分之二(包括纪录中止的)。

集权的简约治理体系框架也促使行政体系广泛使用另一种半正式的治理方法。一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是处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半正式(由社区威望人士推荐,衙门认可的不带薪)“乡保”一职。在19世纪的宝坻县,每个乡保一人要负责平均20个村庄的治理事务(包括征税、纠纷处理和传达衙门指示等)。他们一般都被衙门让其自行其是,要到由于他们执行任务中产生了纠纷或控告方才会介入。这些操作方式也是“简约治理”的具体实例。

县令对待其属下各房的治理型式基本同样:各房的人员大多是不带薪酬的半正式人员,分别负责各房的职务(最主要的是管征税的户房和管纠纷的刑房)。那些“房”同样会被知县放任自行其是,要到由于他们执行任务中产生了纠纷或申诉,县令才会介入。其治理方式其实可以很好地用今天的“发包”和“承包”两词来表达。每房的主要负责人等于是承包了其职责——为了获取该房的收入,须要交付一定的(可以称作)“承包费”(高收入的户、刑两房在晚清时期需要交高达千两的“参费”)。县令同样基本让他们自行其是,虽然他们要按照一般人可接受的方式来执行任务,不然,便会产生纠纷,那样的话,县令便需要介入。那也是简约治理的实例。

今天的第三领域

以上是今天更为宽广的第三领域治理——包括行政发包/承包制中的政府的“内包“和其与行政体系之外与社会间(如社区或个人)的”外包“——的历史背景。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集体制度中我们也能看到其痕迹。如今已经成为被更为广泛使用的一个体系。

譬如,在2005年到2009年的五年之中,全国平均每年的2500万起(有记录的)纠纷之中,有足足1000万起是在第三领域处理的(另外有1000万是由社区主要是非正式——虽然带有村干部的参与——的调解处理的),包括乡镇的法律事务所(70 万起),工商部门领导的消费者协会(75万起),以及公安部门进行的调解(840万起),区别于更为高度正式化的法院调解和判决(500万起)。在以上所列由第三领域机构处理的案件中,有380万(38%)是被调解结案的。(在更高度非正式的“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1000万起纠纷中,则有一半是被成功地调解结案的。)(黄宗智2016b)

至于如今的行政发包和承包制度,应该可以说是中国现有政经体系中至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其参与双方虽然权力比较悬殊,但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由上而下的官僚制度,而是由上级和下级,国家和社会两者长期互动的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其中既包括“社会的国家化”state-ification of society, 也包括“国家的社会化”societalization of the state。两者的结合很好地展示于如今的半正式纠纷解决的操作方式,既非纯粹国家的行为,也非纯粹社会的现象,而是两者的互动和结合。那其实是改革期间十分快速扩展的一个政治-社会现象。今天被广泛使用的行政发包/承包制度要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

项目制

由国家挑选和资助的项目发包制度也如此,它结合发包与合同,行政体系内部(各层级间)的内包与政府和社会间的外包。这个制度如今是被如此广泛地使用,有的社会学理论家们甚至将其比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制”,论说新制度是一种韦伯型的现代化/“合理化”(或“科层制化”),并且已经取代了单位制而成为中国治理模式至为关键的制度和机制(渠敬东 2012)。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也许是,项目制的用意是要借助其竞争和激励机制来推动政府内部各层级间的和政府与外部社会间的承包者(包括学术单位和研究者)的积极性。一个依赖行政内部的晋升激励和管控机制,一个依赖外部社会中的激励,包括项目竞争、延期或再次获取新项目等激励机制以及国家的监督(如验收)。它的用意是要通过竞选和验收来结合市场竞争和政府调控。

当然,有不少滥用的实例,包括指令性的项目(如推广双季稻种植)、不符实际地偏重低效的规模化大农场、“虚”“伪”的”合作社和腐败等滥用国家资源的现象。(黄宗智、龚为纲、高原 2014)同时,由于项目制所依赖的激励主要是“私利”而不是“公德”或社区利益,容易导致无视公共利益的价值观和行为,更加突出日益严重的全社会道德真空问题。虽然如此,我们也不可否认,与一般行政发包/承包制度相比,项目制所指定的目标相对更加明确(如道路设施、退耕还林、扶贫、盖社区楼房等)。它能激发项目发包前的竞争,以及承包实体方的创新性和积极性。在政府内部,承包的官员们固然要对社会主义政党国家的监控负责。外包的承包者也要受到验收和再次申请项目等的监督。以后如果能够更明确地将社区改良(包括村庄公共服务和社区物流服务等)设定为一个重点目标,应该可以起到一定的振兴社区和社会道德的作用。总体来说,项目制的优点也许确实超过它的弱点。它可以被视作一个结合行政发包和市场合同的机制——无疑也属于第三领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总体的政治经济大框架层面上,这个快速扩展的第三领域,包括其对承包和合同的广泛使用,可以被认作官方用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包含,但一般被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机制。“社会主义”说明其仍然存续的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政党国家中央及分块的地方政府,仍然掌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但已经一直向快速扩展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出让范围越来越宽广的权力,为的是要更好地推进经济发展。正是两者的成功搭配推动了快速的经济发展以及伴之而来的越来越宽广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合一的第三领域,而不是许多人心目中的非此即彼的国家-社会二元的必然对立。那可能正是中国的政治经济体系的独特之处,结合了西方和中国,现代和传统(包括古代和革命)——它是一个可能成为比较新型的“中华”政经体系的部分内容,既不同于中国过去也不同于现代西方。如果能够明确规定国营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须用于公益和民生,则更加如此(黄宗智2012)。【1】

未来的框架已经相当明了。改革时期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框架,具体化为同时依赖一个强势的政府和竞争性的市场,以及其中的关键性行政发包/承包逻辑和市场合同逻辑,已经被证实为一条有效的道路。如今所需要的是,解决仍然比较薄弱的国内市场和比较贫穷的农村等问题。要赋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的长远可持续性,不是要放弃重要生产资料的国有或国家掌控,也不是要放弃其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内外包制度,更不是要采纳完全像现代西方那样的资本主义经济、代表制民主和韦伯型科层制政府,而是要继续推进社会和国家的更为均衡的搭配。这不仅是为了制约两者间权力悬殊所可能导致的错误决策和判断,也是为了进一步释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国家+高度发达的社会间所形成的两者共同参与的新型、半正式的第三领域。

In Search of a Long-Term Development Path for China:

Starting from Differences between Assigning Responsibility and Contracting*

Philip C. C. Huang

Abstract: The “third sphere” born of the interacting of a market economy with a centralized state, and of a system of market contracting 合同with administrative “assigning responsibility“发包/承包, has become a key characteristic of the new political-economic system of Reform China. It has imported the private enterprise market economy of the modern West, and also retained the (revolutionary) tradition of a socialist party-state and its ownership of the principal means of production. Its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sembles more and more the modern West’s (Weberian) bureaucratic system, but it has also retained the traditional imperial Chinese “centralized minimalism” and “parcelized despotism” characteristics. It cannot be grasped by the either/or dualistic opposites mode of thinking, and can only be understood in terms of the combining and interacting of dualistic opposites. The combination may be understood as one concrete and substantive meaning of the officialized term of a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 market contracting and administrative assigning of responsibility; “centralized minimalism”; “parcelized despotism”; dualistic wholes; the third sphere

*本文是作者待刊的三卷本(新型小农经济、新型正义体系、新型非正规经济——黄宗智待刊a、b、c)的后续和扩延思考。三卷本中已经详细论证的内容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注释:

【1】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另外两个可能起到长时期重要作用的概念。一是区别国有和公有:有的国有资产权可以被转给代表社会总体的各层人民代表大会。一是区分宏观与微观经济:由中央来进行宏观调控,由市场机制来主宰微观运作。这里不展开这两个重要话题的讨论。

参考文献:

黄宗智(待刊a)《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第一卷,《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

黄宗智(待刊b)《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第二卷,《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

黄宗智(待刊c)《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第三卷,《中国的新型非正规经济:实践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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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2016a)《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1980-2010)——一个历史和比较的视野》,载《开放时代》,第2期:1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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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龚为纲、高原(2014)《“项目制“的运作机制和效果是”合理化“吗?》,载《开放时代》,第5期:143-159页。渠敬东(2010)《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载《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113-130页。

赵刘洋(待刊)《中国地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基于诉讼案件的研究》。引用经作者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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