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永乐:大棒与温言:美国 “门罗主义”演变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36 次 更新时间:2019-10-19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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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  

[导言]一部“门罗主义”解释史,同时也是美利坚帝国的成长史和演变史。从1823年门罗总统发表咨文以来,“门罗主义”的精神从“美洲人的美洲”逐渐转变为“美国人的美洲”,进而越出西半球的空间限制,转向“美国人的世界”。美国政府牢牢掌控着“门罗主义”的解释权,对其他政治主体的解释保持警惕态度。特朗普政府的“新门罗主义”与20世纪初的“门罗主义”一样,都基于“西半球”的空间思维,都致力于维护和巩固美国在美洲的区域霸权,都隐含了某种“文明等级论”的理论预设,只是出现在美国的收缩周期,并呈现出滥用“霸权”之中的“强制”手段的态势。破解“新门罗主义”,有必要学习拉美国家近两个世纪的批判文献,打破“门罗主义”包含的根深蒂固的“势力范围”思维与“文明等级论”意识。


[关键词]门罗主义;文明等级论;均势;霸权


2013年11月,奥巴马政府的美国国务卿克里(John Kerry)曾在美洲国家组织总部发表演讲时宣布,“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的时代已经终结,美国不再致力于干预其他美洲国家内部事务。[1]然而,仅仅五六年之后,“门罗主义”作为一个政治符号,正在强势“回归”到美国的外交实践之中。


在2018-2019年,特朗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新加强美国对西半球支配力的外交政策:推翻奥巴马政府缓和与古巴关系的外交政策,重新寻求古巴的政权更迭;指责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会给拉丁美洲国家带来“债务陷阱”;指责俄国对于委内瑞拉马杜罗政府的支持,在委内瑞拉扶植反对派,发动“颜色革命”;以召回大使的方式,对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和巴拿马等拉美国家自主决定与北京建交表示不满。特朗普政府更是在2018年10月签署的《美墨加贸易协议》(USMCA)塞入了一个“毒丸”(poison pill)条款,规定协议中的任一成员国如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其它成员国可以在六个月后退出。这一条款意味着,如果加拿大、墨西哥与中国达成自贸协定,美国就可以单方面退出《美墨加贸易协议》,这对加拿大与墨西哥的对外贸易权力构成实质性的限制。这些做法无一不体现美国将美洲(或西半球)视为专属势力范围的意识。


特朗普政府不仅在行动上重新加强对美洲国家的支配,在话语上也毫不隐晦。当地时间2019年3月3日,CNN主持人在访谈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博尔顿(John Bolton)时,提出这样的问题:美国一边把委内瑞拉的马杜罗形容为“独裁者”,却又在全球支持其他独裁政权,是否自相矛盾?博尔顿给出否定的回答,称因为委内瑞拉位于“我们的半球”,对于委内瑞拉,美国不惮使用“门罗主义”这个表述。[2] 4月17日,博尔顿在宣布针对古巴、委内瑞拉与尼加拉瓜的制裁时评论称:“门罗主义依然存在,而且生机勃勃(the Monroe Doctrine is alive andwell)。”《经济学人》评论认为,此话针对的正是俄国与中国在拉丁美洲的影响力。[3]美国纽约州宾汉姆顿大学(Binghamton University)荣休教授詹姆斯·佩特拉斯(James Petras)撰文指出,特朗普政府正在推行一种“新门罗主义”(Neo-Monroe Doctrine),试图重建美国对拉丁美洲的全面支配。[4]


如何理解特朗普政府的“新门罗主义”?放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将矛头指向中、俄略有“新意”之外,“新门罗主义”其实并不新。它的核心使命与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旧门罗主义”是完全一致的,即以排斥区域外干涉的名义,为美国在西半球的区域霸权辩护。但在20世纪,“门罗主义”曾经以不同的方式,被解释为一种没有地区限制的全球干涉主义。在这一背景下来看,美国在21世纪重提“门罗主义”,并不表明其帝国的强大,而恰恰反映出其全球霸权遭遇到某些危机。本文试图追溯“门罗主义”解释的历史沿革,以此为背景,对当下美国政府的“新门罗主义”论述作出进一步的思考与分析。


一、从“美洲人的美洲”到“美国人的美洲”


“门罗主义”源自对欧洲王朝国家干涉美洲革命的反应。1822年,俄、奥、普、法四个欧洲王朝国家在维罗纳会议(Congress of Verona)上达成协议,授权法国波旁王朝以“神圣同盟”的名义干涉西班牙革命。法国通过武力干涉,在西班牙恢复了波旁王朝统治,进而寻求其他欧洲列强对于干涉西属美洲独立运动的支持。由于此举可能使欧洲大陆国家打破原有的均势格局,英国政府表示反对,并希望美国能支持英国的外交立场。时任美国国务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力主美国应单独行动。1823年12月2日,美国的门罗(James Monroe)总统采纳亚当斯建议,发表国情咨文,提出三个核心原则,第一原则反对欧洲列强在美洲建立新的殖民地,第二原则反对欧洲列强对已独立的美洲国家的干涉;第三原则声明美国不干涉欧洲国家的事务,这经常被称为孤立主义(isolationism)原则[5],其思想渊源可以被追随到华盛顿总统的告别演说[6]和杰斐逊的一系列演讲所表达的对欧洲政治的疑惧和厌弃。


门罗总统划定的排斥欧洲列强干涉的“美洲”空间范围,当时仍无意包括作为大英帝国属地的加拿大,也不包括位于美洲的其他许多尚未独立的欧洲殖民地。但门罗总统的表述具有足够的弹性,一旦这些殖民地获得独立,就可以被纳入这个排斥欧洲列强干涉的空间范围。这一外交政策框架自从1850年以来被正式称为“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它在19世纪被不断重新解释,从一个侧重于保护本国乃至本区域免受外部干涉的原则,逐渐演变成一个积极谋求区域霸权的原则,用梁启超在1903年的评论来说,也就是从“亚美利加者,亚美利加人之亚美利加”到“亚美利加者,美国人之亚美利加”。[7]一部“门罗主义”解释史,同时也是美利坚帝国的成长史。但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美国政治精英对于欧洲事务的警惕和疑惧可谓一以贯之,他们眼中的世界并不是普遍同质的,而是划分为不同的政治空间,适用不同的行事方式。


1823年的美国实际上没有多少实力阻止欧洲列强对美洲的殖民与干涉,美国的海军充其量只能在墨西哥湾有一定胜算,实力还不如法国与俄国两国的海军。事实上,由于力量的缺乏,在门罗总统宣布其政策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对于欧洲列强在美洲的诸多干涉行为,只能是装作视而不见。对于“神圣同盟”干涉冲动真正起到制约作用的,并不是门罗的声明,而是英国的军舰以及欧洲大陆上列强之间的相互疑惧。[8]在当时,门罗主义的真正意义,首先意味着响应海上霸权英国引入新大陆力量平衡欧洲大陆列强的诉求,减少英美摩擦,同时也可以拉拢拉丁美洲的新生共和国,为美国自身的发展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它的出发点,始终是美国的国家安全。然而,美国的执政精英发现,“反对域外干涉”这一理由,可以很好地服务于美国的利益扩张。于是,“门罗主义”在实践中不断被填入新的内容。


在19世纪上半叶,美国对门罗主义的使用,侧重为其向北美大陆西部扩张的事业保驾护航。1845年12月2日,美国总统詹姆斯·波尔克(James Polk)发表年度国情咨文宣称:“本大陆的人民单独有权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如果他们中的某一部分组成一个独立国家而建议要和我们的联邦合并时,这将是由他们和我们来决定而毋庸任何外国插手的一个问题。我们决不能同意欧洲列强因为这种合并会破坏他们也许想在本大陆维持的‘势力均衡’而进行干涉以阻挠这种合并。”又宣布:“今后欧洲任何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业已独立自由的国家当做将来殖民的对象。”[9]在美国致力于攫取得克萨斯(Texas)和完全吞并(当时由英美一起占有的)俄勒冈(Oregon)的背景下,这一解释的现实政策意涵是非常清晰的。它打着反对外部干涉的旗号,实际上服务于美国自身向西部的领土扩张。


通过持续不断的“西进运动”,美国积累了更大的实力,其“门罗主义”的侧重点,转向弱化欧洲列强在美洲大陆的影响力。1850年,英美两国签订《克莱顿-布尔沃条约》(Clayton–Bulwer Treaty),美国通过非战争的方式,弱化了英国在中美洲的影响力,英美共同控制中美洲。也正是从那时候开始,门罗总统的政策宣告才被正式称为“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1862年,在美国内战进行之中,法兰西第二帝国皇帝拿破仑三世以“索债”为名,派军队推翻墨西哥政府,立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成员马克西米连诺一世(Maximiliano I)为“墨西哥皇帝”。在美国内战结束后,美国政府立刻祭出“门罗主义”,帮助墨西哥共和派于1867年收复墨西哥城,处决马克西米连诺一世。1870年,美国总统格兰特(Ulysses S. Grant)在主张美国兼并多米尼加的国情咨文中,又提出“门罗主义”的“格兰特推论”:“从此以后,这片大陆上的任何领土都不能被转让给欧洲国家。”[10]其实质意图是为美国的兼并消除竞争对手。这比波尔克在1845年宣布的“今后欧洲任何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业已独立自由的国家当做将来殖民的对象”更推进了一步。


美国建构与行使区域霸权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推进美国主导的泛美体系的建设。1890年,在时任美国国务卿詹姆斯·布莱恩(James G. Blaine)的努力下,首届泛美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States)在华盛顿举行,包括美国在内,共有18国参与。其第二、第三与第四届分别于1901年、1906年与1910年在墨西哥城、里约热内卢与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首届泛美会议试图在美洲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仲裁机制,以解决国家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争端或争议。而仲裁是美国长期偏好的一种解决纠纷机制——从1794年美国与英国签订《杰伊条约》以来,英美两国多次通过仲裁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美国也大力倡导以仲裁解决国际争端。1890年的首届泛美会议还讨论了阿根廷和巴西关于宣布征服行为违反美洲公法的提议,最后通过了一项将强制仲裁与禁止征服结合起来的方案,规定在仲裁条约持续期间,在战争威胁或武装部队存在的情况下作出的强制领土割让为无效,相关割让行为应当提交仲裁;任何在战争威胁或武装部队存在之下放弃仲裁的权利,皆为无效。[11]这一方案最终未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条约,但可以集中体现美国主导美洲的基本思路:由于与其他美洲国家实力的悬殊,美国有可能通过仲裁机制,来保证自己的主导地位,而根本无需诉诸欧洲列强所习惯的均势(balance of power)原则。在随后的几届泛美会议上,仲裁机制的建设仍然保持为核心议题。


首届泛美会议还促成了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American Republics)及其常设机构美洲共和国商务局(The Commercial Bureau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s)的建立。商务局优先推进美洲地区的商业与贸易合作。[12]对于拥有强大工业的美国来说,本地区的贸易自由,有利于其通过自身的经济力量,建立起对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力乃至支配力,进而巩固其在政治与军事上的霸权。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的实践,也为美国在一战后期提出国际联盟的构想,提供了某些经验基础。


在19世纪最后10年,美国致力于在美洲削弱英国与西班牙势力,从而确立自身的区域霸权。1895年,美国介入英属圭亚那与委内瑞拉的边界纠纷,美国国务卿奥尔尼(Richard Olney)向英国发出照会,直接宣称:“如今,美国实际上己经统治着这块大陆,他的命令对于它所管辖范围之内的大陆臣民来说就是法律。”[13]由于正在崛起的德国对英国造成更大的威胁,英国无力将资源耗费在与美国的冲突上,于是接受了仲裁。1899年,仲裁庭在巴黎作出裁决,实体结果有利于英国。但英国接受仲裁这一事实本身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表明英国承认了美国在西半球的霸权地位。此举引发了英美两国舆论关于英语的盎格鲁-萨克逊种族团结一致共同防备德国威胁的话语的勃兴。长期以来,加拿大虽身在美洲,但作为大英帝国的一部分,在英美冲突之中,对美国持很大的防备心理。但随着英国承认美国为美洲霸主,加拿大对美态度也发生变化。1902年,加拿大总理威尔弗里德·劳瑞尔也承认“门罗主义”是加拿大的安全保障。[14]同年,英美两国又进一步签订了《海-庞斯富特条约》(Hay-Pauncefote Treaty),取代了1850年签订的《克莱顿-布尔沃条约》,美国取得了修筑中美洲地峡运河并获得排他性控制的权利。


1898年,美国赢得美西战争,进一步削弱西班牙在美洲的势力,美国不仅控制了波多黎各、古巴,巩固了其在西半球的主导地位,而且获得了对关岛、威克岛、菲律宾等非美洲土地的控制权,其势力越出了美洲,在太平洋西岸确立了一定的影响力。1899年与1900年,美国两次就中国问题对其他列强发出“门户开放”照会,倡导“门户开放,利益均沾”政策,反对其他列强垄断对华利益。美国事实上已经成长为一个殖民帝国,然而在意识形态话语上仍然自命为反殖民主义的国家,“门罗主义”的话语模式对于维持这种表象,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成功排斥英国与西班牙在西半球的势力之后,德国成为美国执政精英眼中的新威胁,成为“门罗主义”所针对的新的欧洲势力。德国与美国类似,都借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东风强势崛起。威廉二世(Wilhelm II)时期的德国加强与拉美的经贸往来,向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出售军火并派遣军事顾问,并组建了南美殖民协会,在南美洲购买土地,积极推动移民。在美西战争期间,德国曾试图在加勒比海区域获取领土。1902-1903年,英、德、意三国因为委内瑞拉的债务问题,派遣海军封锁委内瑞拉,当时德美两国海军一度濒临冲突的边缘。在此背景下,共和党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1904年12月6日致国会的咨文中提出所谓“罗斯福推论”(Roosevelt Corollary),将门罗主义推向新的阶段:“导致文明社会纽带全面松弛的长期为非作歹或懦弱无能,在美洲,如同其他地方一样,会最终需要某一文明国家(civilized nation)进行干涉,而美国在西半球遇到这种为非作歹或懦弱无能的罪恶昭彰的事情,为了恪守门罗主义,也不得不勉强施行国际警察力量(international policy power)。”[15]


“罗斯福推论”的理论内核是19世纪流行的“文明等级论”,认为在世界文明等级秩序中处于高端的美国,有必要对文明程度较低的其他美洲国家进行指导,以防止他们由于文明程度不足,无法实现良好的自我治理,从而遭受欧洲列强的干预乃至征服。在这一推论之下,在其他美洲国家未受到欧洲列强干预之时,美国也能够积极主动地对其进行干预,这就将原本主要是防御性的门罗主义原则发展为一个真正积极主动的区域霸权原则。


“门罗主义”的“罗斯福推论”为接下来塔夫脱(William Taft)总统在拉丁美洲实施“金元外交”奠定了基础。20世纪初的美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工业国,有着大量的资本盈余,必然要对外输出。一系列中美洲和加勒比海沿岸国家向欧洲列强负有大量债务,美国政府认为这有可能引发欧洲列强的干涉,为了美洲的安全,美国有必要向这些国家提供贷款,用于偿还欧洲列强债务。在美国转变为这些国家的债权人之后,美国试图控制这些国家的海关与金融秩序,甚至通过军事干涉,颠覆其政权,以确保其投资的回报。尼加拉瓜、海地、多米尼加和洪都拉斯等国家都领教过美国“金元外交”的威力。可以说,通过“金元外交”,原有的“门罗主义”进一步发展成更为精巧的“经济门罗主义”。


既然要推行“经济门罗主义”,美国政府就不愿在关键的问题上束缚自己的手脚。1902-1903年英、德、意三国对委内瑞拉动用武力进行债务催收,引发了不少拉美国家的恐慌。1902年12月29日,阿根廷外交部长路易斯·玛利亚·德拉戈(LuisMaría Drago)代表阿根廷政府照会美国政府,主张在美洲的范围内,国家债务(public debt)不能成为武装干涉的理由,而美洲国家的领土更是绝对不能为欧洲列强所占领。德拉戈认为,武力催债与美国的“门罗主义”精神相违背,希望美国政府表示赞同。阿根廷政府提出的禁止以武装干涉来催收公债的主张,史称“德拉戈主义”(Drago Doctrine)。这一主张比曾任阿根廷外长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卡罗·卡尔沃(Carlo Calvo)提出的“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范围要狭窄得多。1868年卡尔沃在其著作《欧洲与美洲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Derecho internacional teórico ypráctico de Europa y América)中提出,外国人进入一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不应要求比该国国民更大的保护,如遭受损失,应依靠当地国内法的救济,不应由该外国人的本国政府出面要求任何金钱补偿。卡尔沃不仅否定外国政府为本国国民出面武力催债,甚至否认从私人性质的金钱补偿问题产生任何外交保护权的正当性。[16]卡尔沃这一主张有可能对美国在拉丁美洲的霸权地位构成挑战。美国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是在本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发生合同债务问题的时候,原则上奉行“不干涉”,但保留在外国政府侵权或拒绝给予司法救济的条件下进行干涉的权利;但在涉及到与外国政府公债纠纷的情况之下,美国政府并不愿意束缚自己的手脚。[17]德拉戈的主张比卡尔沃要温和得多,但仍然在诸多方面与美国政府的一贯做法相抵触。


1906年8月22日,第三届泛美会议讨论了德拉戈主义,但并未作出实体决议,而是将这一问题转交给1907年召开的第二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讨论。美国代表在第二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通过的最终决议是反对在基于合同的债务纠纷中使用武力进行债务催收,除非负债国家政府拒绝和无视仲裁的要约,或虽然接受要约,但拒不达成妥协,或拒绝执行仲裁结果。决议并没有回应德拉戈关心的基于政府公债的纠纷问题。直到1914年,45个参与国之中只有17国签署这一决议,而且签署国往往作出关键性的保留。[18]阿根廷政府在政治上成功地宣传了自身的主张,但德拉戈为美国的门罗主义原则补充新的内容的愿望,遭遇到了严重挫败。


20世纪初的美国不仅巩固了在美洲的霸权地位,而且已经有实力进行全球扩张。1905年,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即打破美国一贯的“不干涉欧洲事务”的传统,在摩洛哥危机和日俄战争中充当调解人。只是西奥多·罗斯福并未提出一整套哲学,为其介入欧洲事务提供系统论证。老罗斯福介入欧洲事务也是单方面的与高度选择性的,并不试图为美国确立某种稳定的介入欧洲事务的义务。可以说,老罗斯福将“美洲人的美洲”真正变成了“美国人的美洲”,但距离“美国人的世界”仍然有相当距离。


二、从“美国人的美洲”朝向“美国人的世界”?


到了19世纪、20世纪之交,美国已经是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然而在政治威望上,仍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列强。如何从西半球走向国际舞台,将区域霸权变成全球霸权,就成为美国在20世纪的新议程。我们在此讨论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两种有代表性的“门罗主义”论述,一种诉诸某种普遍主义的理想,以威尔逊总统为代表;另外一种则诉诸现实主义的“势力均衡”(balance of power),其代表者是美国地缘政治学家尼古拉斯·斯皮克曼(Nicholas John Spykman),两种论述都致力于突破“门罗主义”的区域限制,将其发展为一种全球主义。


我们先来看威尔逊总统的创新。在1912年威尔逊上台之初,其政策重心仍然是在内政。一战爆发之后,美国保持中立,同时向交战双方出售武器装备和其他商品,大发其财。但随着一战局势的发展,威尔逊意识到,美国在不改变中立政策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呼吁欧洲各国在美国的调停下达成一个和平协议,进而以国际联盟为依托,建立一个集体安全机制,为美国带来更高的国际地位和更大的利益。但这必然意味着对欧洲事务的干预,违反门罗总统的孤立主义原则。因而,威尔逊需要对美国外交领域的“祖宗成法”作出重新解释和回应。威尔逊在1916年10月5日在奥马哈(Omaha)发表的一个演说中重新解释了乔治·华盛顿的告别演讲:“你们知道,我们永远怀念和尊敬伟大的华盛顿的建议,他建议我们要避免卷入外交事务。依据这个建议,我理解他指的是要避免卷入其他国家充满野心和民族主义的目标。”[19]这就对华盛顿的意图进行了“限缩解释”,使得美国可以卷入欧洲国家那些并不涉及“野心与民族主义”的事务。


1917年1月22日,威尔逊在参议院发表了“没有胜利的和平”(Peace Without Victory)演讲,重新解释了“门罗主义”:


所有国家应自愿将门罗主义作为世界性的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应将其政治体制扩展到其他国家或民族,而且每一民族都有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体制,有不受阻碍、不受威胁、不必恐惧地决定自己的发展道路的自由,无论是小国还是大国和强国。[20]


在这里,威尔逊突破“西半球”或“美洲”的空间限制,实际上将门罗主义解释为各国家或民族自己决定自身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的原则,因而具有适用于地球上一切地方的潜在可能性。但这种解释与“罗斯福推论”之间实际上存在相当大的张力。1904年,西奥多·罗斯福恰恰是以“文明程度”的名义,论证美国应当对美洲国家行使某种国际警察的权力,这对于美洲国家自己选择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必然构成限制。而威尔逊在自己总统任内也发动了对墨西哥、海地与多米尼加的军事干预。对于深入了解门罗主义实践的人来说,威尔逊的解释几乎就是“硬拗”,但既然世界上大多数人并不清楚美国在美洲的所作所为,威尔逊的解释仍然能吸引大量听众。


1917年4月,美国打破中立,对德奥宣战。威尔逊论证,美国参战的意义是:“必须让世界变得对民主更安全”(The world must be made safe for democracy)[21],同时坚持了“没有胜利的和平”的口号。然而1917年11月爆发俄国十月革命,布尔什维克政府宣布俄国退出一战,颁布《和平法令》,公布布尔什维克革命爆发之前俄国签署的各项秘密外交文件。为了防止欧洲各国被布尔什维克革命所吸引,威尔逊被迫提出一套外交政策,与列宁竞争人心。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在美国国会演讲中提出十四点和平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废除秘密外交,公海航行自由、签订贸易平等条约、减少军备、平等对待殖民地人民、建立国际联盟等等。十四点和平原则中包含了支持战败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境内一系列少数民族独立建国以及波兰复国的内容,但并没有出现列宁式的“民族自决”(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提法。[22]


威尔逊并不是列宁。他支持某些族群独立建国,首先是对战败国的打击;其次,这些被威尔逊认为有资格独立建国族群,通常都被视为白人而非有色人种。在种族主义盛行的美国南方长大的威尔逊,无意主张欧美列强海外殖民地那些被归类于有色人种的民族立即实行“自决”,即便是针对美国的殖民地菲律宾,威尔逊也会断言“在政府与正义等深刻的事务方面,他们还只是孩子,而我们则是成人”,主张菲律宾人必须在美国的托管之下,形成自治能力之后,才能够获得独立建国的资格。[23]威尔逊自己更喜欢用的表述是“自治”(self-government)而非自决(self-determination)。在巴黎和会上,他也公开否决了日本所提出来的“种族平等”提案。然而,在欧洲与亚洲诸多国家的媒体将他的主张概括为列宁式的“自决”的时候,威尔逊自己并没有做出澄清。在威尔逊政府利用新设的“公共信息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Public Information)展开的全球宣传之中[24],“民族自决”的地位不断抬高,越来越被普遍化,以至于在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都引发了极高的期待。而当威尔逊无法满足这些期待的时候,其声誉也就跌落尘埃。


威尔逊总统将“门罗主义”解释为一个与西半球没有必然关系的普遍主义-理想主义原则,为美国介入旧大陆事务提供理由。然而这一理由无法说服美国国内的孤立主义者,从而在国内政治中遭遇了巨大的反弹。尽管威尔逊总统对美国外交传统作出妥协,在《国际联盟盟约》中排除了国联对于美洲与美国事务的管辖,更为保守的共和党人士仍然认为,威尔逊的国际联盟计划,不仅难以实现美国对于旧大陆的控制,会使得英法等老牌列强通过这一制度平台,反过来控制美洲乃至美国事务。威尔逊对这一疑虑回应不力,最后,不仅《凡尔赛条约》未获得美国参议院的批准,美国未能加入威尔逊所倡导的国家联盟,威尔逊的外交政策还严重拖累了民主党在1920年的大选选情。从1921年开始,共和党连续执政到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其在欧洲与亚洲的外交政策,侧重于从欧洲回收贷款,以及阻止日本在华过度扩张,但始终不敢过于偏离“西半球”这一传统势力范围。[25]


我们现在来看现实主义的论述进路。1942年,在二战进行之中,荷兰裔美国地缘政治学家斯皮克曼(Nicholas John Spykman)出版《世界政治中的美国战略》,用佩里·安德森的评价说:“突显了华盛顿长时段反思的空白。”[26] 在德日崛起的背景之下,斯皮克曼主张,美国如果要保障西半球的安全,就不能不寻求全球范围内的势力均衡。美国国内的孤立主义者相信,由于太平洋与大西洋的阻隔,德日联盟在旧世界的全面胜利将不会影响到西半球的存亡,斯皮克曼对此不以为然。他将美洲划分为(包括美国与加拿大在内的)盎格鲁-萨克逊美洲与拉丁美洲,认为如果德日入侵美洲,拉美国家基本上只会拖美国的后腿;即便没有入侵发生,德日控制的旧大陆也能够轻而易举地对西半球发动贸易战,并利用拉美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与盎格鲁-萨克逊美洲的巨大差异,对阿根廷的亲德政权实施和平演变,建立柏林控制的傀儡政权,进而在南美扩张,建立“大南美共荣圈”。因此,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均势,以保障西半球的安全,美国必须主动出击,加入欧洲与太平洋战事,击败德国与日本。


在1942年,斯皮克曼甚至设想了战后的国际体系的设计:美国将汲取一战之后草率退回美洲的教训,积极介入欧洲与亚洲的联盟体系,维持旧大陆的势力均衡。斯皮克曼确定无疑地指出,在战后亚洲,美国需要平衡的力量并不是日本,而是拥有更大经济与军事潜能的中国。[27]斯皮克曼将英国地缘政治学家麦金德的的名言“谁控制了东欧,谁就控制了心脏地带;谁控制了心脏地带,谁就控制了世界岛;谁控制了世界岛,谁就控制了全世界”改成了“谁控制了边缘地带,谁就控制了欧亚大陆;谁控制了欧亚大陆,谁就掌控了整个世界的命运”。[28]而中国,就处于他所说的“边缘地带”的关键位置。


势力均衡原则的政治心理基础是“恐惧”,因为“恐惧”,在很多时候就可以“先发制人”。论证“先发制人”正当性的思想,在西方传统中源远流长,从古罗马的西塞罗到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随处可见其踪迹。[29] 1823年,门罗总统的论证诉诸了“恐惧”——欧洲列强对美洲革命的干预,最终有可能导致美洲乃至美国革命果实的丧失。1904年,罗斯福总统也诉诸了“恐惧”——如果拉丁美洲国家欠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列强太多钱,导致后者上门武力逼债,最终会导致美洲自主性的丧失,进而威胁美国的安全。而斯皮克曼的论证,则进一步扩大了“恐惧”的范围。威廉二世确实把德国的军舰开到委内瑞拉来了,而二战中德国根本没有向拉丁美洲派出军舰,就成为斯皮克曼恐惧的根源。至于中国,在当时还在反抗侵略者的炮火中浴血奋战,就已经成为斯皮克曼“均势”盘算的对象。


不久之后,斯皮克曼的盘算就变成了现实。美国确实全面介入到欧洲与亚太事务,在欧洲建立了北约,深深介入欧洲大陆事务;在亚洲则通过与韩国、日本的安保条约,对中国与苏联形成制约。美国军舰游弋于第一岛链,却宣称这是为了美国乃至美洲的安全。“门罗主义”的话语结构使得这样的论证成为可能。然而在这里,“西半球”或“美洲”的安全,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借口,区域的空间是论证的起点,但在终点处已经变成幻影。由此实现的正是梁启超1903年所说的“世界者,美国人之世界”。[30]


但“西半球”作为一个地缘政治单位,在冷战时期的美国外交政策中持续存在。在与苏联的全球性“冷战”和局部地区“热战”背景下,19世纪门罗主义所针对的那个腐败专制的老欧洲,现在被换成了所谓共产主义威胁。1962年的古巴导弹危机,对于美国而言是这种威胁现实存在的明证。为了应对所谓共产主义威胁,美国不惜在拉美颠覆一系列民主选举产生的左翼政权,支持一系列独裁政权。1982年,英国与阿根廷为争夺马尔维纳斯群岛的归属而发生战争,美国表态支持欧洲国家英国而非美洲国家阿根廷,更是与“门罗主义”19世纪的源初版本内容,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门罗主义”的国际法地位与解释权问题


上文探讨了“门罗主义”自从19世纪以来所经历的反复解释,由此派生出的问题是:“门罗主义”的解释权掌握在谁的手里?20世纪初,美国曾经发生过一场辩论,核心议题是:“门罗主义”究竟是否属于一项国际法原则?这场争论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解释权的问题。而美国政府的官方立场是,宁可否认“门罗主义”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也不允许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获得对“门罗主义”的官方解释权。


如前所述,美国政府在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一度在拉丁美洲建立区域组织,利用多边主义来扩展美国的影响力。在国际法领域,美国精英也作出了这样的尝试。1912年,美国国际法学家詹姆斯·布朗·司各特(James Brown Scott)与智利国际法学家亚利桑德罗·阿尔瓦雷斯(Alejandro álvarez)共同发起成立了美洲国际法研究会(American Institute ofInternational Law),建立了一个泛美国际法研究网络,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为该会提供资金支持。然而在对“门罗主义”的阐释上,尤其涉及到主权平等与不干涉问题,美国的法学家与一些拉美法学家始终存在着路线上的分歧,前者仅主张一种形式上的主权平等,并反对后者的绝对不干涉主张,从而为美国干涉美洲各国内政保留法律空间。曾任职于美国国务院、长期主持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司各特更是运用美洲国际法研究会这一组织来推广美国的价值观。比如说,1916年时该会就美洲国家权利和义务发布了一个宣言,该宣言的基础就是美国法院的判决以及美国公法学家的权威论述。[31]美国积极向拉美传播自身的法律文化,然而对吸纳拉美国家自身的主张缺乏同样的兴趣。


拉美精英对于“门罗主义”究竟是否属于一个国际法原则,本来就有不同的看法。曾经在1889年代表阿根廷参加首届泛美会议的萨恩斯·佩尼亚(Sáenz Pe?a)就认为“门罗主义”不过意味着美国对其他美洲国家的霸权。但他的同胞、阿根廷法学家德拉戈则试图将“门罗主义”解释为属于西半球的平等主义的法律原则。[32] 1903年4月2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芝加哥发表演讲称:“门罗主义并不是国际法,虽然我认为有一天它可能会成为国际法,但只要门罗主义保持为我们外交政策的主要特征,只要我们保持着使其有效的意愿和力量,这并不是必要的。”[33]一个月之后,萨缪尔·赫瑞克(Samuel Herrick)撰文《门罗主义作为国际法原则》(“The Monroe Doctrine as a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与罗斯福总统商榷,从五个方面论证门罗主义已经是一项国际法原则。[34] 1914年,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辩论门罗主义究竟是一项“国家的”还是“国际的”原则,威廉·赫尔(William Hull)主张门罗主义的实施已经在国际化,而且应当进一步国际化。[35]


支持将“门罗主义”升级为一项国际公法原则的主张,一般侧重强调这种升级有利于美国获得更大的国际威望。然而美国执政精英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持谨慎态度。美国政府对1899年和1907年两项《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Conventions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都作了保留,称“上述公约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可被解释为暗示着美利坚合众国放弃了其对纯粹美洲问题的传统态度。”[36] 1914年,曾在罗斯福总统任内担任国务卿、时任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的共和党大佬鲁特(Elihu Root)撰文《真正的门罗主义》(The Real Monroe Doctrine)称,门罗主义不是国际法,但基于国际法所认可的自卫权(the right of self-protection),后者是国家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门罗主义旨在为美国自身的安全维持一个外部环境,它并不损害或控制其他美洲国家的主权。[37]


1923年,哈定政府的国务卿、国际法学家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撰文指出“门罗主义体现的是美国政府的政策,美国政府保留了定义、解释和实施的权力。”作为与威尔逊高度对立的共和党人,休斯为了证明他的论点的权威性,还引用了前任总统威尔逊的论述:“门罗主义是美国根据自己的权威而宣布的。门罗主义的维持始终基于美国自身的责任,未来也一样。” [38]如前所述,威尔逊对于门罗主义的解释虽然相当激进,但在实践中,也并没有放弃美国政府单边解释门罗主义的权力。因此,共和党人休斯所陈述的,实际上是两党在政治实践中都没有突破的一个外交政策传统。


美国政府认为门罗主义是一项外交政策而非国际法原则,有着极其现实的考虑。美国政府倡导以强制仲裁和其他和平的争端解决方案来替代欧洲列强经常使用的武力和征服,但不希望国际仲裁或裁决将与门罗主义相关的议题纳入管辖。如果美国政府承认门罗主义是一项国际法原则,相关的仲裁机构或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法学家就会对门罗主义展开自己的解释,美国政府就无法垄断对这一原则的解释权。[39]美国的执政精英清醒地认识到,相比于这项更为实质的权力,国际声望不过是虚名而已。


美国当代国际法史学者博伊尔(Francis Anthony Boyle)曾如此解释为何美国当时许多国际法学者支持政府的立场:在当时的国际体系中,战争尚未被宣布为非法,国家自卫的最终保证并不是仲裁或裁决,而是军事力量,因此他们会认为,如果将“门罗主义”相关的议题交给国际仲裁或裁决,相当于放弃了以武力自卫的权利,而这对美国来说是危险的。[40]不过,博伊尔的分析并未触及到美国政府的“双重标准”——美国为自己保留了单方面动武的权利,但致力于限制拉美国家的相关权利。往好的方面想,美国是在一个盛行丛林法则的世界,保护拉美国家,使其免于这些丛林法则的支配,但作为保护者,美国不能削弱自身进行保护的能力;而如果用挑剔的眼光来看,这种保护者的姿态,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区域霸权主义。


美国政府这种自己说了算的姿态,让其他列强既厌恶,又羡慕,由此引发了其他区域霸权自主解释和利用“门罗主义”的努力。希特勒曾在1939年4月28日的国会演讲中批评美国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给他和墨索里尼拍电报开具禁止入侵的国家名单的举措,引用了美国的门罗主义,称德国人为了欧洲利益,特别是大德意志帝国的领土和利益,可以做美国在拉美所做的类似的事情。[41]而日本政治精英早在19世纪末就将“门罗主义”与日本的“亚洲主义”关联在一起, 鼓吹“东洋是东洋人的东洋”。[42]日本谋取东亚霸权的图谋长期受到欧美列强的牵制,但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逐步决定与国际联盟体系决裂,鼓吹“亚洲门罗主义”,最终发展为“大东亚共荣圈”的论述。美国在美洲所实施的区域霸权,成为德日两国模仿的榜样。


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曾经在其1941年夏天出版的《禁止外部空间权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第四版)中指出,1923年美国国务卿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只有美国政府才能够定义、解释和批准门罗主义的意义”这一断语,是极其经典的“决断主义”(Dezisionismus)的范例。[43]德语中的Dezisionismus源于拉丁语decidere(切断),后者又源于caedere(劈,砍),因此,“决断”意味着切断对话与辩论。[44]在涉及门罗主义定义的国际事务中,美国政府像一个罗马独裁官(dictator)一样行事,人们不确定它会说什么,唯一能确定的是,它拥有切断对话和辩论的力量,这就是所谓“决断主义式的确定性”。施米特在1932年就曾经指出,在国际事务上,通过垄断一般的、尚无定义的概念的解释权,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这就是“帝国主义”的表现。[45]作为一名服务于德国区域霸权的理论家,施米特试图从美国的“门罗主义”中提取一些确定的要素,建构一套客观的、以“大空间”(Gro?raum)为基础的国际法。而二战期间的日本国际法学界也随之跟进,试图建设一套“广域(Gro?raum的日文汉字译名)国际法”,服务于日本的“大东亚共荣圈”建设。德日两国理论家试图将“门罗主义”发展成为真正的国际法原则,而这是美国政府已经拒绝了的方向——原因在于,此时的美国已经越出区域霸权的地位,将区域之间互不干涉作为国际法原则固定下来,并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然而二战期间的美国政府曾经就“门罗主义”做过轻率的表态。在希特勒占领欧洲一系列强国的国土之后,这些国家的海外殖民地的处置,成为重要的国际法问题。当时美国仍然是战争的中立国,针对这一问题,1940年7月6日,罗斯福的新闻秘书斯提芬·厄尔利(Stephen Early)表态称美国政府认为每个大陆都可以适用自己的“门罗主义”。[46]这一声明让德日扩张主义者倍感鼓舞,日本更是跃跃欲试,试图一举接管若干欧洲列强在东南亚的殖民地。7月8日,美国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出来灭火,不点名批评称,世界上有些地方歪解门罗主义,但门罗主义只是一项集体防卫政策,并不意味着美国霸权,与这些地方实施的军事占领和完全的经济和政治控制更是两回事。[47]美国政府的补救声明,体现的仍然是其垄断和牢牢把握“门罗主义”解释权的意识。


四、“新门罗主义”的政治实质


那么,美国政府在21世纪重提“门罗主义”,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说在冷战时期,美国以排除“共产主义”威胁为名,适用其“门罗主义”思维,冷战终结后,美国真正在全球建立单极霸权,“共产主义威胁”这个干涉理由也失去了现实基础。但更重要的是,美国现在可以想象一个日益均质化的,资本、商品与科技知识自由流动的全球空间,致力于新自由主义主义全球化及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全球推广。“世界是平的”(The World Is Flat),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L. Friedman)在2005年出版的这本畅销著作的标题[48],非常贴切地表明了彼时美国精英人士的自信。此时的美国,拥有一种“至大无外”的全球帝国的自觉,相信保护全球流动的美国资本利益与保护美国利益是一致的;在这样一个全球帝国里,美洲或西半球的特殊地位并不明显。即便在21世纪初拉美出现一系列反美政权的背景下,美国政府也是将中东与中亚的所谓“恐怖主义袭击”问题放在更为优先的地位。


2008年金融危机给美国经济带来一次较大的打击,中国启动“四万亿”投资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美国渡过经济难关,但美国的执政精英反而由此注意到中国崛起的态势,注意到中国与拉美国家越来越深入的交往,注意到美国主导制定的WTO贸易规则已经不能稳固地保障美国的赢家地位了。早在特朗普上台之前,奥巴马政府已经具有很强的危机意识,开始着手遏制中国的复兴。奥巴马的国务卿克里宣布放弃“门罗主义”,集中体现了奥式外交政策的风格——向公众展示热衷于多边主义机制的形象,向盟友部分让利,以换取盟友承担协助美国维持单极霸权的责任。而赤裸裸的“门罗主义”话语并不利于多边主义机制的建构,因此要被隐藏起来。在这一基调之下,奥巴马甚至推动与美国宿敌古巴缓和关系。在拉美之外的欧洲与亚洲,奥巴马也善于利用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策略,推进TTIP与TPP谈判,试图建构一个排除中国、取代WTO的新贸易秩序,从而延缓乃至打断中国的复兴进程。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奥巴马政府从未放弃过对拉美左翼反美政权的颠覆活动,只是在这方面较少声张。在奥巴马当政期间,阿根廷的左翼力量已经丧失执政地位,委内瑞拉国会落入右翼之手,而巴西左翼总统罗塞夫陷入执政危机。


2016年底特朗普当选总统带来了一场政治地震。特朗普的执政基础中包含着大量承担了全球帝国之成本、却很少从中获益的选民,在他们看来,在既有的国际体系之下,保护美国资本的全球流动不一定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反而可能更有利于中国等国家的发展。特朗普致力于巩固这些选民的支持,而这就使得美国执政团队的政治空间观念,发生了极大的转换——不再以“至大无外”的心态,保护美国资本的全球流动,而是以美国本土的“铁票”为中心,提出“美国优先”,试图促进资本回流到本土,振兴制造业,解决本土的就业与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而这就使得美国的外交政策,呈现出了更大的对具体的空间性(spatiality)的关注。“新门罗主义”的出现,就是这种空间性(spatiality)意识的体现。


为了巩固白人“铁票”,特朗普需要防止美国人口结构的持续拉丁化,于是强烈主张在美墨边境修筑围墙,挡住大量拉丁美洲移民。从“911”以后,美国物理边界区分“内”“外”的意义,在此得以进一步凸显。且不说“修墙”计划隐含了一种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和文明等级论偏见,特朗普甚至赤裸裸地将海地、萨尔瓦多两个拉美国家称为“屎坑国家”(shithole countries)。这可以让我们回想西奥多·罗斯福1904年讲话中对于拉丁美洲文明程度的俯视态度。这种俯视态度,使得多边主义机制变得难以存活——因为它至少需要一种平等的姿态与修辞。


为了巩固执政基础,特朗普需要说明是谁让美国“吃亏”,而中、俄两国就被拎出来,做了最大的“替罪羊”(尽管特朗普一度对俄国表达好感)。俄国对于委内瑞拉马杜罗政权的支持,中国与大量拉丁美洲国家密切的经贸往来,都被视为对美国利益的损害。但在修辞上,博尔顿等高官还是祭出了“门罗主义”话语,为美国的狭隘利益提供了一种区域集体利益的话语包装——中、俄等国家是西半球之外的“干涉”势力,危及了西半球的民主与繁荣。而当我们追问为何中俄会被作为域外的“干涉”势力时,我们会发现,中俄被代入了冷战时期“共产主义威胁”或19世纪“专制而腐败的欧洲国家”所占据的位置,它们被视为不同于欧美主流的政治经济模式的代表。通过强调中俄对于西半球秩序的威胁,特朗普政府强调,它有必要对于拉美国家采取某些“保护性”(实质上是干涉性)的措施。


更不必说,特朗普政府公开点名批评一些拉美政权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比如说,认为墨西哥损害了美国的贸易利益,认为委内瑞拉和古巴损害了美国的安全利益。在奥巴马政府颠覆拉美左翼政权“成就”的基础上,特朗普政府进一步促成了若干拉美国家政权的“右转”。自从21世纪初以来,拉美国家的执政精英从未像今天那样对美国保持驯服姿态。只是经济发展政绩的需要,使得拉美的许多右翼政权无法对特朗普政府所发出的弱化与中国经贸关系的指令照单全收。


但是,特朗普与西奥多·罗斯福在西半球实施的“大棒政策”的相似性也许只是表面上的。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美国处于资本扩张的过程之中,美国资本不断溢出本土,在拉丁美洲攻城略地,进而从拉丁美洲跨越两洋,涌向旧大陆。而特朗普时代的美国,关注的是如何软硬兼施,使得美国的海外资本回流到美国本土,填补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大量赤字。老罗斯福奉行的是“温言在口,大棒在手”(Speak softly and carry a bigstick),这恰恰暗合了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安东尼·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所界定的“霸权”概念——强制(coercion)与同意(consent)的结合。彼时的美国有能力大搞“金元外交”,成为大量拉美国家的债主,不动声色地对这些国家的内政进行控制。而今天的美国本身是一个巨大的负债国家,反而是一些拉美国家的政府和投资者手中持有大量美国国债。当特朗普政府频频对拉美国家使用“大棒”,却没有多少“温言”可言的时候,这反映的并不是“霸权”的强大,而意味着,它能够调用的资源和手段出现了贫困化态势。


综上所述,特朗普政府的“新门罗主义”与20世纪初的“门罗主义”一样,都基于“西半球”的空间思维(因而从威尔逊与斯皮克曼的全球干涉主义立场上有所后退),都致力于维护和巩固美国在美洲的霸权,都隐含了某种“文明等级论”,将同属美洲的其他国家视为文明程度低下、从而需要美国“监护”的客体。而“门罗主义”固有的话语结构,使得美国可以将自己的霸业,包装成一种反对域外势力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事业,从而在修辞上获得某种道义加成。二者在形式上的不同在于,前者以中俄威胁为借口,而后者以德国等老欧洲列强的威胁为借口。但更为实质的不同是,前者出现在美国的扩张周期,而后者出现在美国的收缩周期,前者更重视强制(coercion)与同意(consent)的平衡,而后者呈现出滥用强制的态势,这一态势在未来还可能会不断加强。


长期以来,“门罗主义”在拉美早已经成为“美国霸权主义”的代名词,拉美国家知识界、舆论界对“门罗主义”的批判汗牛充栋,然而很少被翻译和介绍到中文世界。要深入揭示“门罗主义”的实质,中国的理论工作者有必要将美国研究和拉美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学习和借鉴拉美国家近两百年来对美国外交政策与国际法主张的思考,并通过与拉美知识界、舆论界的交往,特别是借助拉美的舆论声音,更为有力地剖析和回应美国的“新门罗主义”针对中国与拉美正常交往所发出的种种污蔑之辞。而更长远,也更具有道义担当的议程,是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气度和视野,打破“门罗主义”包含的根深蒂固的“势力范围”思维与“文明等级论”意识,为各个国家与民族平等而有尊严的相互交往,创造种种必备前提条件。


注释:

[1] Keith Johnson, “Kerry Makes It Official: ‘Era of Monroe Doctrine IsOver,”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November 18, 2013

[2] Interview With U.S. National Security Adviser John Bolton,March 3, 2019,链接:http://edition.cnn.com/TRANSCRIPTS/1903/03/sotu.01.html

[3] The Economist, “John Bolton and the Monroe Doctrine,” May 9,2019,链接:https://www.economist.com/leaders/2019/05/09/john-bolton-and-the-monroe-doctrine

[4] James Petras ,“Latin America in the Time of Trump: US Domination and The“Neo-Monroe Doctrine,” April 23, 2018,链接:https://www.globalresearch.ca/latin-america-in-the-time-of-trump-us-domination-and-the-neo-monroe-doctrine/5637399

[5]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91-93页。

[6]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曾在1796告别演说中提出“外国势力乃是共和政府最致命的敌人之一”,美国“与它们发展商务关系时,尽量避免涉及政治” 等对外国政府(特别是欧洲政府)充满疑惧的主张。George Washington, Washington's Farewell Address to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Trenton: Printed by George Sherman, 1812, p..29-33;托马斯·杰斐逊主张划分两个半球,使美国与美洲远离腐败与专制的老欧洲。Joyce Appleby & Terence Ball edi., Jefferson: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99, p. 193,405.

[7]梁启超:“新大陆游记节录”,张品兴编:《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5页。

[8]【美】尼古拉斯·斯皮克曼:《世界政治中的美国战略》,王珊、郭鑫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73页。

[9]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上,第一分册),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8-69页。

[10] Dexter Perkins,A History of the MonroeDoctrine,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1955, pp.158-9.

[11] Francis Anthony Boyle, Foundations of World Order: The Legalist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898-1922), Durham and London: DukeUniversity Press, 1999, p.104-107.

[12] Francis Anthony Boyle, Foundations of World Order: The Legalist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898-1922), Durham and London: DukeUniversity Press, 1999, p.108.

[13]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Office, 1895, p.558.

[14] Charles P. Stacey, TheMilitary Problems of Canada,Toronto: Ryerson Press, 1940, p. 68.

[15]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16页。

[16] Amos S.Hershey, "The Calvo and Drago Doctrines" (1907),Articles by Maurer Faculty. Paper1961,URL: http://www.repository.law.indiana.edu/facpub/1961;

[17] Luis M. Drago and  H. EdwardNettles, “The Drago Doctrine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 The Hispanic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 8, No. 2 (May, 1928), pp. 217.

[18] T. S. Woolsey ,“Drago and the Drago Doctrin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 Vol. 15, No. 4 (July 1921), pp. 558-559.

[19] Woodrow Wilson, War and Peace: Presidential Messages,Addresses, and Public Papers (1917-1924), Vol.2, Honolulu: University Pressof the Pacific, 2002, pp.346-347.

[20] President Woodrow Wilson, “PeaceWithout Victory” Speech, January 22, 1917. 64th Cong., 23 Sess., SenateDocument No. 685: "A League for Peace."

[21] Woodrow Wilson, “An Address to a Joint Session ofCongress”(lecture, Washington, DC, April 2, 1917), The Papers of WoodrowWilson, Vol.41, p.525

[22]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48-452页。

[23] Woodrow Wilson, “The Ideals of America,” 链接:https://www.theatlantic.com/magazine/archive/1902/12/the-ideals-of-america/376192/.

[24]关于该委员会的活动,see Richard L. Hughes, “Propaganda: Wilson and the Committee on PublicInformation,”Ross A. Kennedy edi., ACompanion to Woodrow Wilson, Malden, Oxford & Chichester: John Wiley& Sons, Ltd,2015, pp.308-22.

[25]佩里·安德森指出,威尔逊的失败,与美国经济本身有很大关系。直到一战时,美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仍是自给自足的,对外贸易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出口品大多只是原材料和经过加工的食品。美国与“旧大陆”的利益联系,尚未大到能让美国精英普遍接受威尔逊主义的程度。【英】佩里·安德森:《美国外交政策及其智囊》,李岩译,北京:金城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

[26]【英】佩里·安德森:《美国外交政策及其智囊》,李岩译,北京:金城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27]【美】尼古拉斯·斯皮克曼:《世界政治中的美国战略》,王珊、郭鑫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44页。

[28]【美】尼古拉斯·斯皮克曼:《和平地理学:边缘地带的战略》,俞海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

[29]参见【英】理查德·塔克:《战争与和平的权利》,罗炯等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6页。

[30]梁启超:“新大陆游记节录”,张品兴编:《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5页。

[31] Elihu Root,“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Nations Adopted by theAmeric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 No. 2 (Apr., 1916), pp. 211-221.

[32] Juan Pablo Scarfi, The Hidden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Americas: Emprie and Legal Networks,Oxford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71.

[33] "The Monroe Doctrine," Speech at Chicago, Illinois, April2, 1903. 梁启超在其《新大陆游记》中注意到这一演讲的后半部分大谈美国的海军建设,作出如下评论:“夫使门罗主义而仅曰亚美利加者亚美利加人之亚美利加,则需海军何为者?就使门罗主义而仅曰亚美利加美国之亚美利加也,则需强大海军何为者?且门罗主义,凡以保守耳,防御耳。故他国之向于门罗主义,容或有之。至以门罗主义向人,吾不知其何意也。”梁启超:“新大陆游记节录”,张品兴编:《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6页。

[34] Samuel Herrick, The Monroe Doctrine as a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Law, 4 Brief 360 (1903)

[35] William Hull,"The Monroe Doctrine: National orInternational,"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at Its Annual Meeting (1907-1917), Vol.8 (April 22-25,1914), PP.155-170

[36] J.Scott edi., The Hague CourtReports, 1916,supra chapter 2, at civ,cvi.

[37]鲁特避免直接讨论1904年的“罗斯福推论”,而是引用了老罗斯福1906年12月3日的国会讲话, 该讲话称门罗主义并不意味着美国的优越地位或对美洲国家行使保护权。鉴于老罗斯福说过“温言在口,大棒在手(Speak softly and carry a big stick)”,鲁特引用的这番讲话,可以被理解为老罗斯福“温言”的一部分。Elihu Root, “The Real Monroe Doctrin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 Vol. 8, No. 3 (Jul., 1914), pp. 427-442

[38] Charles Evans Hughes, "Observations on the MonroeDoctrine," 9 A.B.A.J. 559 (1923)

[39] see Editorial Comment, The Monroe Doctrine Again, 5 AJIL 729-35(1911)

[40] Francis Anthony Boyle, Foundationsof World Order: The Leg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898-1922),Durham and London: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88.

[41] Der Führer antwortet Roosevelt. Reichstagsrede vom 28. April 1939,Munich: Zentralverlag der NSDAP, Franz Eher Nachfolger, 1939, p.51.

[42]近卫笃麿:“与康有为的对话笔记”,近卫笃麿日记刊行会编:《近卫笃麿日记》第2卷,东京:鹿岛出版会1968年版,第195页。

[43] Car Schmitt, Timothy Nunan trans. Writings on War , Cambridge and Malden: Polity Press, 2011, p.87.

[44]【德】什克尔:“施米特谈朋友与敌人”, 刘小枫、温玉伟编:《施米特与破碎时代的诗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21-322页。

[45]【德】卡尔·施米特:“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论断与概念》,第176-177页。

[46] New York Times, July 7, 1940

[47] Francis O. Wilcox,“The Monroe Doctrine and World War II,”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36, No. 3 (Jun., 1942),p.452.

[48] Thomas L. Friedman, The WorldIs Flat: A Brief History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New York : Farrar,Straus and Giroux, 2005


注:本文以“‘新门罗主义’的历史渊源与政治实质”为题,发表于《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10期,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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