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法律帝国的臣民,是法律之方法与理想的信徒,当我们争论着由此应当如何行事之时,我们的心灵正受着法律的约束。”在其经典著作《法律帝国》(Law’sEmpi re ) 中,美国法学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曾如此阐述他心目中的“法治”理想。从法官制度角色极其显著的普通法实践经验出发,德沃金认定“法院是法律帝国的帝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然而,强世功的《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对这一图景提出了深刻的质疑。这是一本立足于法律实践,但又远远超出法学领域的学术思想著作,在中国法学界近年的“帝国研究转向”中居于引领地位。强世功以美国的涉外法律实践为基础提出反驳:美国通过司法的“域外管辖权”,将自己的国内立法适用于各种外国实体,迫使后者按照它的意图而行动,而“域外管辖权”最为积极的实施者是行政执法机构与检察官,他们运用“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制度向外国实体施加压力,而外国实体担心漫长的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其商誉以及投资人的信心,往往选择做出让步,而法官只是对辩诉双方的“庭前和解”协议做形式上的审查。通过这样的机制,“司法陷阱”与“经济陷阱”就实现了无缝衔接。为了更有效地推进“合规”和应诉工作,外国企业不得不选择那些与美国执法机构具有“旋转门”关系的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强世功明确地指出:“美国的全球法律帝国统治也是美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全球统治。”在此,德沃金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法律帝国”概念,被转化为一个具有强烈支配性和压迫性的概念。
《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从“全球法律帝国统治”的具体机制开始,一步步上升到对于“帝国”的理论探讨。强世功尝试在一种中性的意义上使用“帝国”(empire)一词,将其与思想界熟悉的“帝国主义”区分开来。如果说“民族国家”(nat ion-s tate)强调内部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与文化价值观念乃至种族方面的同质性,“帝国”(empi re)内部保存了更大的差异性和多元性,这迫使帝国必须以更大的力量来获取成员的“同意”或“默许”,因而比“国家”更强調一种跨族群的文化认同和宗教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断言,美国绝不是像表面看起来的那样是一个民族国家,而是具有“世界帝国”的属性。
《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将世界历史进程划分为“区域性文明帝国”“全球性殖民帝国”与“世界帝国”这三个发展阶段。区域性帝国通常是一个区域性文明的担当者,其自我正当化的话语往往诉诸宗教以及由此衍生的文化价值观念;“世界帝国”是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产物,其正当性的基础乃是科学理性、工业社会、自由民主,等等,它用“知识即权力”取代了“知识即德性”,张扬工具理性和欲望的满足。“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这一标题指向的核心观点是:“世界帝国”的兴起,意味着传统区域性文明逐步走向终结。“世界帝国”在取得支配地位之后,将自己树立为“文明”的典范,而将各种基于宗教和道德的传统区域性帝国视为落后甚至“野蛮”,不仅从外部予以打击,还从内部促进其瓦解,以将其转变为全球资本新的“跑马场”。而这正是一场深刻的“古今之变”。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将宗教作为界定文明的核心要素,进而从宗教的多元性,推出文明的多元性。而强世功在对“文明”一词的理解中创造性地嵌入了“古今之变”的视角,他将“文”与宗教、道德相对应, 而将“明”与“启蒙”相对应。“世界帝国”的兴起所带来的“古今之变”,关键就是“文明”中的“明”压倒了“文”,乃至重新定义了“文”。于是在“世界帝国”带来的对于“文明”的理解中,欲望、工具理性和权力,成为“文明”的核心要素,宗教与道德失去了原有的位置。亨廷顿判定,随着冷战意识形态对立的衰落,信奉不同宗教的人群之间的冲突将走向前台,他提醒美国精英不能被种种关于西方文明普世性的论述冲昏头脑,而应当在国际上更尊重与其他文明的边界,在国内警惕族群的多元化带来国内版的“文明冲突”。而强世功则通过对“文明”的重新界定,改写了亨廷顿“文明冲突”的故事:在现实中最为关键的“文明冲突”,并不是各个区域性文明在一个空间平面上相互冲突,而是美国所代表的“世界帝国”对于各个区域性文明的侵蚀与打击,以及各个区域性文明对于“世界帝国”的反抗。
强世功从“古今之争”的角度来重新界定“文明冲突”,得益于近二十多年来中国思想界对于列奥·施特劳斯(Leo St raus s)与沃格林(Er ic Vogel in)等“尚古”的西方思想家的译介和讨论。但与许多因此而转向古典学的思想界同仁不同,强世功并不认为直接回到传统的区域性文明的立场就能够回应“世界帝国”带来的巨大压力。他认为,中国已经深刻地参与了“全球化”,并已有能力对“全球化”施加积极影响,塑造一种“新型全球化”。由于国际体系中保守力量的强大,中国对“全球化”的重塑,不能不关注对“世界帝国”不满的各种力量,其中既有各国主张经济与社会平等的社会主义与平民主义力量,也有像伊朗、俄罗斯这样在正当化话语中将宗教与道德置于枢纽地位的区域大国。在强世功的这一理论框架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式现代化”与“文明交流互鉴”话语所针对的国际听众范围的丰富性与包容性。
《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尤其强调了“中国文明的世俗性和儒家文明所奠定的求变、求新、求智的文化精神和学习品格”,而这与强世功之前从宗教和道德角度对于区域性文明的一般界定,不无细微的差异。要调和这一差异,也许可以采取这样一种理论路径:中国文明是各种传统区域性文明之中具有较强“创新性”和“适应性”的一个,而且正因为“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因而在历史上保持了较强的“连续性”,并在面对近代的“全球性殖民帝国”与当代的“世界帝国”的时候,体现出强大的自我调适和自我更新的能力,能够积极地选择性接纳、消化和吸收外来经验,更新自身的文明,同时也生长出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的现代文明类型。中国的近代故事,因而不是一个“文明终结”的故事,而是一个“文明更新”的故事。
那么,强世功是如何从人们所熟悉的狭义的法学研究,走到《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这一宏大的跨学科思想计划的呢?他的“帝国研究”的起点是对于“法律多元主义”的法学理论思考。一九九六年,苏力出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其对《秋菊打官司》与《被告山杠爷》两部影片的探讨,集中引发了针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关系的学术讨论。梁治平译介了吉尔茨(Clifford Geertz)的法律人类学理论,并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总结中国古代的“法律多元”格局。强世功早期的学术思考深受这些学术讨论的影响,他甚至参加了翻译日本学者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一书的青年学者团队。在其关于乡村基层司法的探讨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法律多元主义”现象的浓厚兴趣。不过,在一个美国单极霸权确立不久,中国还在努力申请加入美国主导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年代,少数敏感的中国学者对于“法律多元主义”的关注,并不足以导向对于“世界帝国”及其支配体系的全面反思。
二十一世纪初,强世功转向对于“一国两制”与港澳基本法的研究。他在这一领域看到了更多的“法律多元”现象:无论是清代中国,还是英帝国,都是“法律多元”的秩序,二者之间的碰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强世功在这一领域推出的《中国香港》一书多次重版, 并已有英文版本。而在晚近十年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中,强世功一方面以《秋菊打官司》引发的法学思考为例,将国内学者对于西方主流法治模式的批判纳入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另一方面,进一步以“帝国”为方法,对“法律多元”问题进行了新的处理,认为当代西方法治的主流模式可以概括為以“形式法治”为特征,以“国家法中心主义”为基本立场, 将“法律”限定为“国家法”,而中国古代的“礼法并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多元主义”,当代中国同样具有丰富的“法律多元主义”现象,如“党规”与“国法”的协同并行,更不用说“一国两制”的丰富实践了。这些论述隐藏着对于“法律帝国”论述的回应:德沃金式的“法律帝国”论述对于帝国的“法律多元”缺乏关注,但又恰恰在价值观上体现了“世界帝国”的支配精神。
《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在理论层面对“从帝国到民族国家”这一叙事模式进行了彻底否定。强世功力图在一种中性的意义上使用“帝国”这一概念,认为“帝国”始终是人类政治活动的常规主体,而主权国家只是近代以来的新生事物,甚至主权国家的政治活动也往往是以帝国秩序为担保的,而“全球化”既是帝国竞争的产物,又是帝国的一种特殊形态。这一主张可以在哈佛大学的简·伯班克(Jane Burbank)与弗雷德里克·库珀(Frederick Cooper)两位历史学家合作撰写的《世界帝国史:权力与差异政治》(Empires inWorld History :Power and the Politicsof Difference )中获得积极的响应。不过,只要从受到层层制度保护的学术研究领域进入大众传播的领域,我们也许就不得不直面“帝国”这一概念身上沉重的“历史负担”:首先,经过二十世纪的反帝反殖革命洗礼的当代读者一看到“帝国”两个字,就很容易想起带有强烈负面色彩的“帝国主义”或“殖民帝国”,这一点对于那些具有殖民地经验的全球南方国家知识分子而言,尤为明显;其次,“帝国”内部成员身份的多样性、差异性、等级性,长久以来一直是“人民主权”与“民主”理论批判的对象,被视为缺乏“自下而上”的正当性。比如说,当许多西方史家将清代中国称为“清帝国”的时候,其往往是以“殖民帝国”的研究范式来认识清代历史,区分所谓“中国本部”与边疆地区,其潜台词是从“人民主权”与“民主”理论出发,认定中国的“大一统”不具备“自下而上”的正当性基础。
但不管“帝国”概念在大众传播中呈现出多么复杂的局面,《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将中国法学界早年对“法律多元”的思考,上升到对“帝国”与“文明”的系统思考与论述,可谓美式全球化与中美“贸易战”给中国思想界带来的最为深刻的思想作品之一。作者对于“民族国家”与“帝国”等概念的反复推敲,也为其思考介于高度松散多元的政治单位与高度同质的政治实体之间的“多元一体”政治共同体形态,提供了知识与思想的准备。《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不是一个句号,而是一个大写的冒号。它开启的讨论,正在吸引更多学术思想界的“后浪”走出狭隘的学科领地,奔向未知的思想远方。
(《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美国建构的全球法秩序》,强世功著,香港三联书店二0二一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