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近代史的人,一般都知道伍廷芳,因为在武昌起义后南北议和过程中,作为南方各省民军的全权代表,与北方唐绍仪、袁世凯等驰电往还,进行和平谈判的就是他。且在孙中山先生组建的南京临时政府中,伍廷芳还曾被任命为司法总长。只是和他所“服务”的南京临时政府一样,伍廷芳任此职时间甚短,不到三个月就和整个临时政府一道集体辞职了。对于伍廷芳来说,法律的科班出身,加之在外交实践中的长期浸淫,使他在这两个领域都独领风骚,游刃有余。从他的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国家和其侨民来说,一个懂法律的外交官是非常重要的。
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赴欧美留学的学生中,大多学习实用科学,比如翻译家、教育家严复,在英国留学期间学习的竟是海军,研习法律等社会学科的可谓凤毛麟角,这可能与公派学生多以兴办洋务为主有关。伍廷芳则不同,他是“中国近代自费留学第一人”,所选的专业法律,也是当时的冷门。对科举不感兴趣的伍廷芳,从圣保罗书院毕业后,即在香港高等审判厅谋得一份英文译员的职业,既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还有相当稳定的收入。不过,长期的译员生活,使他深切感受到法律在英国治理下的香港社会的重要,也使他认识到西方国家的繁荣与法治的密切关系。1867年6月,港英政府颁布了《维持社会秩序及风化条例》,赋予港督以公开招商开赌的权力。伍廷芳认为聚众赌博的合法化是对中国人的侮辱,遂上书港督,力陈奖励赌博决不为法律所允许,强烈要求收回成命。然而,区区一个法庭译员的上书,又怎能撼动港英政府呢。这次的经历使他萌生了赴英求学、研习法律以图强的想法。1874年,时年32岁的伍廷芳“奋发走英伦”,“习法律,开游学之先河”。
伍廷芳在英国林肯律师学院学习法律,该院与内殿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并称英国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具有严格的校规,学生必须住在学院内攻读12个学期即3年的课程,学习方法以“模拟审判”和研析案例为主。伍廷芳在英国留学的三年期间,系统地学习了英美法系中的各门课程,而尤以刑法与国际法最为擅长,为其日后从事外交和法律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代的法科学生都知道,英国法的学习可不是那么容易的,那些淹没在陈年判例中的法律规范,对于一个英语非母语的学习者来说,其困难可想而知。
多年以后,伍廷芳曾在《一个东方外交官眼中的美国》(曾译《美国观察记》)中,谈到“美国的礼仪规范”时,不经意地说起他在英国学习时的情景,“我曾在伦敦林肯协会就读法律,那儿有一个供协会的学生和成员使用的一流的法律图书馆,我几乎每天去那里钻研法律,老是坐在同一个安静的角落里。桌子对面的椅子通常被另一个法学学生占据,我们面对面坐了几个月,却不曾说过一句话。”寥寥数笔,给我们描绘的是一个“学霸”在林肯律师学院时的学习图景。1877年1月,伍廷芳以优异的成绩从林肯律师学院毕业,顺利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获得大律师资格。
1877年3月,伍廷芳学成归国后,获得了香港华人圈里的几个“第一”:第一位取得外国律师资格的华人大律师、香港“太平绅士”中唯一的中国人、香港立法局议员中的第一位中国人。几年后,因其通晓经商、刑名、律例、国际法而进入北洋大臣李鸿章的幕府,担任其法律顾问。1896年,伍廷芳被委任出使美国时,美国的“排华法案”甚嚣尘上,保护华工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就成为其重要的使命。在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排华法案》中,规定各种华工暂停十年入美,留学生、旅行、贸易人等赴美,须有中国政府凭证,各州均不许华人取得美国公民资格等。
伍廷芳在任驻美公使期间,即通过照会美国政府、提出抗议、在谈判中据理力争、通过演讲向美国民众说明排华法案的不公正等勠力解决问题。直到中华民国成立后,伍廷芳在《美国观察记》中,呼吁美国政府废除这一歧视性的法案,“中国并不要求特殊待遇,它只要求它的人民受到同其他国家公民和臣民有的同样待遇。难道伟大的美国仍旧拒绝同意这一点吗?”然而,这种情况直到二战期间才发生了改变。1943年,随着中国在抗日战争中国际地位的上升,美国参众两院才通过《马格纳森法案》,废除了自1882年以来美国政府所通过、颁布和执行的一系列排华法案。
从近代以来,中国就被迫绑上了与国际交往和世界全球化一体化的战车,中国人也开始探索在国际大舞台上的生存之道。不走寻常路、也无寻常路可走的伍廷芳,作为一个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中国人,以其法律专业所培养的底线道德和原则,在国家交往中既不卑不亢,又据理力争,本着开放、包容、合作的心态,处理前所未有的外交难题,这或许正是那一代人留给我们的遗产吧。像伍廷芳这样外交与法律皆通的人才,堪称清末民初各种类型政权的“国之重器”,得之何幸。
作者简介:马建红,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2018年8月11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