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希哲 胡湛: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67 次 更新时间:2019-08-21 00:35

进入专题: 家庭制度   人口结构   老龄化  

彭希哲   胡湛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的家庭制度始终保持巨大的内在稳定性,许多研究也认为家庭不可能迅速发生巨变。但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深刻的社会经济变迁重新刻画了中国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形貌,国家政府更通过人口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直接参与了家庭活动,成为家庭变迁的巨大推力。中国的家庭变迁与快速的人口转变相同步,并深深内嵌于社会转型的进程之中。然而,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赋予家庭重要的福利与保障职责的同时,对家庭的支持却非常有限,家庭在公共政策领域中甚至是一个较少被提及的概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是最具中国特性的本源型传统,它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制度变迁的历史起点和给定条件,更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并强调了国家发展与家庭建设的辩证关系,将家庭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本文基于对“传统”中国家庭的再认识,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家庭变迁和家庭政策变化的主要特征,进而反思学界对中国家庭变迁模式的简单归纳,指出家庭建设面临的制度缺失问题及博弈困境,并尝试提出相应对策。


对“传统”中国家庭的再认识


尽管大家庭曾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的主流家庭形态,但大量的历史数据已对其证伪。早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出于军事考量即提倡早婚以增加出生人口,并开始关注核心家庭与生育之间的关系。不仅如此,不同于欧洲传统的长子继承制,诸子均分家产制度在中国从战国之后便被一贯推行。商鞅变法时更采取“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政策,以此强制父子、兄弟分家建立小家庭。秦统一后直至明清,中国家庭历经“汉型家庭—唐型家庭—宋型家庭”的模式变迁。尽管在魏晋南北朝短暂出现过少数“千人共籍”、“百室合户”的特大型家庭,宗族伦理与基层治理需求也使得三代及三代以上直系家庭长期占据一定比例,但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户却一直是民间的主要家庭形态之一。不仅如此,由于存在户等制度和按户抽丁税等政策设计,百姓虚假分家或合户以避徭役税赋的做法一直难以杜绝,政府推行按户分田、按土地征税(如“计田出夫”、“摊丁入亩”)等政策更进一步促进了民间分家立户。有研究表明,最晚至18世纪中后期,中国核心家庭户所占比例已超过50%。这说明古代中国的法规制度既有维系大家庭的一面,也有促其分居立户的一面,但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户口籍账中登记的人口变动上,民众主要还是按照实际生活需求组建家庭。


近代以后,小家庭主流化的趋势更加显著,随着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城镇发展及社会变动,核心家庭户和5人及以内的主干家庭成为家庭户类型的主流形态。与此同时,当时的一些社会理论家还认为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和大家庭模式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大障碍,西方核心家庭被视为现代家庭的理想形式,家庭改革进而与“强国梦”紧密相连,这些文化因素无疑对当时的家庭模式产生了一定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引发大量农村家庭分家立户,中国家庭户数量激增、规模锐减。此后,高生育率和不断下降的死亡率使得家庭规模略有增大,直至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生育率变化,家庭规模开始持续快速缩小。这一时期一系列以集体主义为主导的社会变革将个人从家庭中抽离,嵌入城市单位/社区或农村人民公社,进一步弱化了原先家庭承担的诸多功能。即便如此,由于受到国家实际福利支付能力等的限制,在新中国成立的前30多年间,个体的生存与生活依然受制于家庭,“家庭”被规定为个体难以脱离的消费共同体与福利共同体,“家庭”与“单位”或“公社”共同成为国家生活资源配置制度与个体生活需求之间的中介,有学者称之为“福利家庭化”。


不难看出,由于历史条件和制度环境的不同,中国“传统”家庭的边界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其内核仍体现出某种一致性。其一,大家庭从来都不是中国家庭的主要类型,小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户和5人及以内的主干家庭)居多的情况在中国历史早期就已出现,并非近现代骤现。其二,有相当多的理论认为,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和国家对社会的改造是促进家庭变迁的三大机制,中国的情况亦印证了这种论断,但国家改造在近现代中国家庭变迁中的作用更为显著。此外,从中国历史早期起,政府所主导的人口变动便反复与家庭变迁互嵌,并直接影响了分家立户的可能性和不同家庭类型的比重。其三,中国家庭在历史中常被工具化,国家对其的改造亦由此时有自相矛盾处。这一传统具有较大的惯性,国家政府往往会出于治理需求而对家庭实施工具性操作,并成为家庭变迁的巨大推力。


改革开放后的家庭政策与家庭户变动


改革开放后,快速的人口转变与剧烈的社会变迁持续影响着中国家庭发展。一方面,人们经常有一种误解,即我国的人口政策中已蕴涵了家庭政策。事实上,尽管人口政策与家庭政策经常在某些领域同时发生,但它们之间更多体现为一种互补而非包含关系。我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及项目,其本质是通过调节家庭生育来达到有效控制人口规模增长的目的,计划生育还催生了大量独生子女家庭,加速并加剧了中国家庭的小型化,这一进程更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人口流动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进一步提速。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单位制和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日益成为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政府似乎成为最大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提供者,而大多数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均以个人为基础并大都以就业为其准入门槛,在家庭成员间亦不得转移。家庭福利很长时期仍主要表现为补缺模式,即将重点放在问题家庭与失去家庭依托的边缘弱势群体,如城市的“三无对象”和农村的“五保户”等。社会成员必须首先依靠家庭来保障其生存与发展需求,政府只有在家庭出现大范围的危机或困难时才会以应急的方式进行干预。


近年来,政府对家庭功能的强调与日俱增,“减轻国家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逐渐成为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导思想,地方政府也习惯性地将社会福利打包给家庭,相关压力和矛盾也顺带被一并转移,这在各种有关城市住房政策、普及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制度安排中都有着明显体现。家庭在重新变得重要的同时,也被迫消化了大量社会转型的成本,其规模、结构和稳定性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际的政策实施中,却不仅缺少对非问题家庭普遍而形式多样的支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家庭变迁导致家庭脆弱性增强的事实,忽视了家庭在养老、抚幼等方面的经济与社会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意味着拥有家庭的人反而得不到政策的直接支持。


家庭的种种变迁日益成为摆在学术研究者和政策实践者面前的重要议题,但对其进行面面俱到的深度解读却又极其困难。一方面,不同国家或民族语言中“家庭”的内涵与外延不尽相同,费孝通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英文中的“family”完全不同于中文的“家”,为此他还提出用“extended family”(扩展家庭)作为“家”的译法,家庭对中国人的意义不仅在于夫妻之间,更在于亲子及代际之间。另一方面,家庭研究缺乏量化资料,尽管家庭关系立足于姻缘血缘,但在空间上却可能是割裂的,研究对象的不易确定造成了数据资料的不易获取。从实用角度出发,“家庭户”(household)在很大程度上被作为家庭的代表或近似指标。


无疑,我国的人口普查为家庭户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资料,本文亦由此结合1982~2010年历次普查数据,分析我国当代家庭户变动的主要趋势。从这些普查资料来看,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家庭户变动体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征,尤其以下三个方面是家庭政策研究所不可回避的主题:


家庭规模小型化与结构简化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迁移流动加剧等因素的多重作用下,我国家庭户户数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人口增幅,家庭户规模在近30年来呈现出不断小型化的趋势。1982年“三普”时5人及以上家庭户比重仍近半,但1990年以来1~3人户的比重快速上升,至2010年已达65%。这使得2010年我国家庭户平均规模仅为3.09人,比1982年少了1.32人,减幅逾三成,而这一阶段的家庭户户数增幅则近一倍。此外,家庭户规模的缩减趋势在城市和农村趋同,且收缩都比较迅速,曾经在农村常见的大家庭正在快速消失。


在此背景下,一代户和二代户是当代我国家庭户的主体。但随着二代户比重持续下降、一代户比重大幅提升,我国家庭户结构正进一步趋于简化,家庭户内的代数趋减。就具体结构类型来说,尽管核心家庭户仍是中国家庭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单身户的大量增加和多代扩展家庭长期维持较大比重,我国家庭户结构的基本格局已从1982~2000年间的“核心户为主、扩展户居次、单身户补充”转变为2000~2010年的“核心户为主、单身户与扩展户居次”。


需要指出,我国各类核心家庭户的总体比重在1990~2010年间降幅明显。从历次普查资料来看,一代夫妇核心家庭户和二代标准核心家庭户分别是升幅最大和降幅最大的家庭类型。2010年夫妇核心家庭户占全部家庭户的比例增至18.5%,而二代核心家庭户的比重则锐减为39.8%。“五普”以来二代核心家庭户数量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单人户和夫妇核心家庭户的大量增加所致。这些都充分表明在中国人口转变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低生育率的持续和城市化的推进,以及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家庭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大家庭“裂变”为小家庭。


尽管核心家庭户一直是中国家庭的主要形态,但扩展家庭户仍占较大比重,尤其是其中的三代家庭户是我国维系得最稳定的家庭类型,1982~2010年一直保持在16.4%—16.7%之间。然而,今天的三代家庭户与传统的三代家庭户存在本质区别,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共居而不共财”,(23)这也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家庭模式与功能的变迁。


家庭老龄化与居住模式变化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常态。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家庭“老龄化”的现象也在不断加剧,主要表现为有老年人的家庭比重上升和家庭中老年人口比重增加。“六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大陆有60岁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数量分别为1.23亿户和8803.6万户,占全部家庭的30.6%和21.9%,比2000年有明显提升。其中,约三分之二的家庭户中有1个老年人,但有多个老年人的家庭户增长趋势明显快于有单个老年人的家庭户。不仅如此,“纯老家庭”(全部由老年人组成的家庭)目前已近3000万户,传统中少见的3人及以上的纯老家庭户也在不断增多,且主要集中在农村。


从单个家庭来看,1982~2000年间的户均老年人数量稳定保持在0.22~0.24人,几乎没有变化,而至2010年陡增至0.41人/户。但与此同时,户均孩子的数量却从1982年的1.48人陡降至2010年的0.51人,平均每个家庭少了差不多1个孩子。考虑到此间家庭户规模的不断缩减,显然每个家庭内的老年人比重正快速上升,而孩子却越来越少,中国家庭正在经历“少子老龄化”的进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的“少子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剧家庭养老困境。目前我国养老保障的覆盖广度和支持力度有限,来自于家庭内部的代际支持仍是我国老年人保障和照料的主要来源,大部分老人也与其子女同住(包括孙子女)。1990年老人(65岁及以上)与子女同住的比重与1982年基本相当,但2。00年和2010年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重则相继下滑了10个和5个百分点。从2000年到2010年,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比重分别为75.8%和63.8%,其中2000年的比重与1982年和1990年相比保持了相对稳定,但至2010年骤降12个百分点。


虽然与子女同住仍是老年人居住安排的最主要类型,但其比例在近20年来持续降低,尤其是“多代同堂”的比重在2000年首次降到了半数以下,至2010年更降到了四成左右,不再是绝对主导的老人居住安排模式。与之相对应,老年人独立生活的家庭户比重却持续提高,2010年已超过四成。其中,老年夫妇家庭户的比例在1990~2010年间提升了12个百分点,是增幅最快的老年人居住类型。总的来说,独居模式和“多代同堂”模式已开始并列成为我国当前老年人居住安排的两大类型。


老年人独居现象不断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生育水平持续下降导致少子化严重,减少了家庭人口;另一方面是住房条件改善,使独居成为可能,尤其较年轻和健康的老年人或老年夫妇更倾向于单独居住。“六普”资料也显示65~79岁的低龄老年人中超过九成基本健康并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相对降低了他们对子女照料的依赖性;同时,工作流动的加快,子女外出求学、务工等迁移现象越来越多,也是老年独居的重要原因。尽管联合国曾提出“老年人独立居住的趋势不仅符合发达国家国民喜好独立生活的愿望,而且也越来越成为发展中国家国民的一种主动选择"。但在社会福利制度缺位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独居老人”已不仅是个人或家庭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政策命题。


非传统类型家庭大量涌现


普查数据还显现出我国家庭户类型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非传统类型的家庭大量涌现,如纯老家庭、空巢家庭、隔代家庭、丁克家庭、大龄单身家庭、单亲家庭等。在生育率持续走低、人口老龄化加速、人口迁移流动加剧的背景下,这些非传统家庭的类型和数量很可能越来越多,并越来越难以应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结构性冲击。


“纯老家庭”是指全部由老年人组成的家庭户。“六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纯老家庭户(65+)近3000万户,约占家庭户总数的8.1%,占全部有老人家庭户总数的三成。除了常见的纯老空巢家庭,有两类纯老家庭形态特别值得重视。一是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组成的二代纯老家庭户(一般是低龄老人与自己的高龄父母同住),另一类是老人与兄弟姐妹同住的一代纯老家庭户,这些家庭户中的老人大多膝下无子女或子女常年工作在外。不难看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以新的形式继续存在并发展,当生育资源所转化出的家庭养老资源日渐稀释,而相关的社会保障尚未完善,老年夫妇相依为命、老年人与同龄兄弟姐妹、低龄老年人和自己的高龄父母选择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


又如“隔代家庭”,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同住但没有中间一代的家庭户。其比重在2010年为2.26%,虽只比2000年增加0.37个百分点,其数量却增加了260多万户,是1990年和1982年的4.70倍和5.75倍。隔代家庭户明显集中在农村地区,这说明当前农村中青年夫妇二人一同外出务工并将子女留给家乡的父母照看的情形增多。这种隔代家庭尽管从形式上应归于二代家庭户,但从代际关系上看,其属性却更接近于三代家庭户。因为中间一代虽未与其父母和子女住在一起,但其与留守乡间的隔代家庭户的经济互动都比较频繁,也经常回家探望父母和子女,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抚幼和赡老的责任。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中间一代大多选择赴我国东南沿海等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务工,其收入远高于在家乡时的水平,因此也提高了其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但这种家庭模式对老人健康、子女教养乃至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正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


从对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政策和家庭户变动的梳理中不难看出,当代中国经历的是人口与家庭的“双变迁”,快速而激烈的人口转变加快了家庭户变动的进程,并引入诸多不确定性。稳定的超低生育水平、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剧烈的人口迁移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以及经济包括住房条件的改善等,是我国家庭户变动的最主要影响因素,老龄化和人口迁移流动对家庭户变动的影响将愈加深刻。当代中国家庭户数量、规模、结构以及居住模式的变动都在“少子化”或“独子化”现象相对普遍以及“老龄化”成为常态的情境下进行,再加上人口迁移流动所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地域分割,家庭成员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从家庭中获取的可资利用的资源正在减少。虽然这并不必然导致家庭成员间经济关系的弱化,但他们之间的生活互助必然受到制约。


不仅如此,中国家庭变迁还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得家庭在20世纪70年代末再次成为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单元。而随着单位制的解体,个体已由过去的“单位的人”重新变成现在“家庭的人”,除了国家负责的一些有限的保障职能,很大一部分养育服务需要家庭承担,家庭成员间的传统互助模式仍然是应对外部风险的前提和基本形式。与此同时,社会变迁无疑改变了各人口群体特别是年轻人口的家庭观念,重塑了家庭关系与家庭功能,亲子和夫妻之间的权利格局不断变化,代际之间对文化和传统价值观的传递趋于减弱,小家庭在抚育后代、赡养老人以及家务劳作等职能面前逐渐变得独力难支。互联网和现代科技革命对家庭模式正在形成新的冲击,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地渗透到人际交往、习惯养成和文化传承等传统的家庭功能领域,改变着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和互助方式,这在增强家庭凝聚力的同时,也使家庭面临极大的脆弱性。


中国家庭变迁模式的认识误区及其政策困境


在当代中国家庭规模小型化和结构简化的背景下,以夫妇或夫妇与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为当代中国家庭户的主要形式,不少学者也由此提出“中国家庭核心化"的论断。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家庭规模变化并不代表家庭模式变动,简单地将户均规模缩小等同于家庭核心化的论断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学者转而寻求其他折中性指标,例如有学者提出“家庭核心化”的实现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核心家庭在家庭总数中所占比例超过50%,二是生活在核心家庭中的人口超过家庭总人口的50%。按这一标准,中国社会已基本实现了家庭核心化。但也有学者指出,核心家庭比例和数量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核心化”,也有可能是人口结构和居住模式变化的反映,这是采用家庭户指标分析家庭模式变化时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尽管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家庭”与“家庭户”有其一致性,尤其用家庭户资料分析家庭规模、结构及其发展趋势是有效的,但涉及“核心化”这一概念时,由于还涵盖家庭关系及功能,因此很难将代表居住模式的“家庭户”指标与“家庭”相等同。


事实上,就原生意义的“现代核心家庭”概念来说,它不仅是指居住模式,更与一整套价值体系、生活方式和物质条件等因素紧密相关,是西方家庭现代化理论的核心之一。按其理论,核心家庭与扩大的亲属制度相联系的义务关系被削弱,有益于西方工业化社会所需的职业流动和地域流动,而且能够促进个体平等、独立和自由,与工业化所需的价值观念相吻合。在这个意义上,将中国家庭核心化研究建构在居住模式数据之上,强调家庭对社会的适应,而忽略家庭关系、功能及观念的变迁,显然是片面的。笔者认为,把中国家庭模式的变迁路径归结为“核心化”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方面,以核心家庭与工业化之间的相互适应为核心观点的家庭现代化理论在家庭研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理论继承了现代化理论的“一元化”模式和“单线演进”发展逻辑,即工业化使西方社会的传统家庭制度瓦解,使其经历了一种从大家庭向小家庭变化的过程,独立于家庭以外亲属关系网的核心家庭大量涌现,并且全世界不同民族、种族、文化的国家和地区都会经历这样的发展阶段和历程。家庭现代化理论的代表人物古德曾断言,中国的家庭因为工业化的影响而必然核心化。然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这一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批评。批评者认为,用核心家庭来覆盖家庭形式的多样性是“虚伪”的,将其作为所有家庭的理想形式更是欠妥;工业社会中的亲属关系对家庭和个人来说依然重要,工业化的出现和家庭关系变弱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大规模的人口与社会调查还破除了“小家庭是现代社会显著特征”的神话,大量数据表明西方社会的核心家庭在过去几百年中一直占主导地位。后来,连古德也不得不承认,关于工业化之前大家庭占主导的说法是一种“臆造”,并不是只有核心家庭才算“现代家庭”,现代社会的家庭有不同的形态。遗憾的是,这些批评与反思并未在国内引起足够重视。


另一方面,从新文化运动开始,家庭革命就一直和“强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核心家庭被视为现代家庭的理想模式,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很多人仍然坚信“如果中国要建设工业化和现代化,那么必须瓦解大家庭”,而出于社会建设的需要,小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更直接为国家所提倡。与此同时,家庭现代化理论的话语体系中,“传统”不仅与“现代”相对立,更是“现代化”的重大障碍。而工业化之后西方家庭研究所形成的一个共识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是核心家庭占主导地位”,家庭的大小由此成为评判家庭现代性的便捷测量工具。我国的历次人口普查数据又正好表明核心家庭户已是中国比重最大的家庭类型,完全符合现代化理论对“现代社会”的预期,也回应了中国社会对现代化的追求与渴望。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近代家庭核心化的一个重要制度基础是其相对完善的福利与保障体系,这些制度安排保证了核心家庭中的个体可以不依赖于扩大的家庭亲属网或其他人便能够生活,并对个体的生老病死都有比较完整的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建立在核心家庭的基础之上。但在中国,以单位和农村公社为主体提供的福利保障在改革开放之后转化为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目前面向家庭的福利政策主要表现为补缺模式,即将重点放在了问题家庭与失去家庭依托的边缘弱势群体。在此背景下,核心家庭很多功能的完成必须依赖其亲属网络,尤其体现在养老和抚幼等方面。复旦大学2013年开展的以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人群为对象的长三角地区社会变迁调查(FYRST)表明,这些年轻夫妇中至少有半数以上需要父母帮助照料孩子,甚至“父母能否帮助带孩子”已成为影响年轻夫妇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2007年的《中国社会蓝皮书》显示,“家庭”和“家族、宗族”在人们碰到生活困难时可能去寻求并获得帮助的14种渠道中名列第一和第二,核心家庭仍不得不从其亲属网络中获取源源不断的支持,其家庭功能的完成呈现网络化特征,也有学者使用“家庭网”、“网络家庭”、“亲属圈家庭”和“核心家庭网络化”等概念对此进行概括。


这种家庭功能的“网络化"与中国传统的家族和亲属网络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尽管两者都基于亲属关系,但中国传统家族和亲属网络蕴含大量伦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主宰个体及其核心家庭,而当代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家庭网络则以核心家庭为主要的独立经济和决策单位,网络连接方式松散且没有特定规范。其次,与传统家族和亲属网络不同,当代核心家庭功能网络的形成逻辑较单一,即以“互助互惠”的工具性诉求为主,类似于莫斯所描绘的“馈赠—回礼行为”。再次,判别网络中亲属关系远近的标准发生变化,传统按血缘姻缘展开的差序格局逐步被以经济因素为核心的理性原则所替代。此外,与传统的扩大的亲属网络不同,当代核心家庭的功能网络较多以亲子关系为核心,血缘和姻缘并重,主要以核心家庭中的夫妇与其双方父母家庭的互动为主,这在城市中尤为突出,并集中体现在养老抚幼和结婚买房等方面。


还必须指出的是,随着少子化和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未来中国家庭的抚养压力将不断增大。以养老为例,尽管相当多的老年人并不与子女同住,但仍直接或间接地从子女处获得经济支持和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中国家庭的很多养老资源本就是通过生育资源转化,对于老人来说,“花儿女的钱”和“花国家的钱"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通过家庭成员获得情感和心理上的满足更是任何专业的社会服务都无法取代的。但问题在于,在制度长期缺位的情况下,中国当代家庭和家庭网络在承担养老责任面前已举步维艰。


不难看出,中国的家庭变迁远比西方复杂,并呈现更为多元的模式和路径。在中国,“传统”和“现代”并不像现代化理论所认为的相互对立,而是相互磨合甚至相互补充。中国的家庭尽管在变小,却并不意味着“核心化”;夫妇和夫妇—子女户尽管已成主流,却有其“形”而欠其“实”,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核心化”,其功能的完成仍需要亲属网络的参与。这种“形式核心化”和“功能网络化”现象表现出当前中国家庭形式与功能某种程度的脱嵌,它固然源于人口、家庭、社会多重变迁所带来的结构性变化,以及“传统”与“现代”相互磨砺后所形成的暂时妥协,但社会政策体系导向及其对家庭的长期忽视无疑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反观西方家庭政策,“二战”之后其发展脉络大致呈现出从“去家庭化”到“再家庭化”的演化路径,并趋于相互融合,以期在国家与家庭的均衡关系中支持国民权益的实现。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则具有工具理性色彩。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传统家庭制度进行了广泛改造,但在削弱家庭对个体的控制的同时保留了家庭对其成员的约束或保障功能。改革开放之后,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面临巨大的体制和资源挑战,社会政策开始重视家庭在个人发展和福利保障方面的功能,但制度的惯性仍使政府时常出于自身治理的需要对家庭—个体关系进行工具化操作。尽管家庭政策在影响人口发展、提供家庭保障和促进性别平等等方面有所建树,但仍未脱离补缺型模式的局限,进而体现出“再家庭化”与“去家庭化”的高度博弈。


一方面,随着城市单位制和农村集体化的解体,家庭越来越多地替代国家或集体来担负个体的社会保护责任。一般而言,国家在家庭福利中的退出需要两个前提,一是社会上有相应的载体来承载政府退出的功能,二是政府对这些载体有有效的监控和评估手段。但由于社会组织和福利制度的发育尚未能填补政府的退出所形成的空间,最终大部分国家所退出的公共服务,例如养老、抚幼、医疗、教育等,通过市场化而转由家庭承担,这无疑使中国的家庭被重新赋予了重要的保障和福利职责,面临较大的责任和风险,扩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传统互助模式再次成为中国家庭应对风险和适应变迁的重要屏障,“再家庭化”的进程由此而生。有限的以家庭为对象的保障政策也大多表现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注及介入,即将困难视为家庭的私域问题,政府只在家庭或个体不堪重负时才出手相救。


另一方面,中国“再家庭化”的同时,“去家庭化”也在同步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去家庭化”主要源于当时的社会建设需求,即将个体从家庭脱离出来为整个国家的社会理念而奋斗,尽管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取向已式微,但社会观念和传统的惯性以及政策的路径依赖依然延续着这一过程。我们在强调重视家庭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同时,并没有完整的家庭政策体系予以制度性支持,这无疑是价值理念与政策制度的背离。中国在过去30多年间实行的具有“去家庭化”特征的人口政策是影响中国家庭模式变化的重要因素,这一政策对中国家庭的影响还会长期存在,其突出问题将是大量独生子女家庭在未来如何应对社会经济进一步转型的挑战。


此外,现有家庭政策还具有分散化和碎片化倾向。在中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与家庭相关的社会政策往往出自不同的政府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大多专注于自身的功能和职能定位,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但界限不明的情况时有出现,家庭在发展序列中的排序以及家庭政策优先对象的确定都要取决于相关部门对家庭事务和家庭功能的理解,不同部门的政策乃至同一部门的不同政策交替出现“再家庭化”和“去家庭化”取向并不鲜见,政策之间相互制约乃至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重构中国现代家庭政策的思考


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政策就是社会政策”,任何在家庭以外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都不能取代家庭的功能,只是政府以不同程度和方式对家庭责任的分担。而在中国独特的家庭变迁过程中,制度的缺失与政府的工具性倾向已使中国家庭面临诸多发展困境,家庭发展的乏力正为现代社会的正常运作带来挑战。破解这一困局,已不能仅仅停留在局部的政策调节或调整,而应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现有的家庭政策体系,以适应现代家庭与社会的发展需求。


我国现有的家庭政策及项目存有诸多缺陷,主要体现为:(1)顶层设计不足,不仅缺乏对“传统”的有效引导,更缺少以建设“现代”家庭为出发点的家庭政策的整体规划,极大制约了政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2)政策取向陈旧,多为被动应急式的缺陷修补,少有预防和发展的思路体现,因而缺乏建设性;(3)政策完备性差,相关政策之间缺乏联系,存在相互矛盾和自相矛盾。为此,重构我国家庭政策应致力于“支持和引导现代家庭发展”,即在继承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合理引导现代家庭承担应有的责任,并有效支持现代家庭的能力建设及可持续发展,由此在超越传统局限性的同时注重传统的延续性。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正视家庭发展的多元性,倡导构建新的家庭伦理观


一方面,家庭发展是一个多元动态的过程,家庭政策理应正视并包容这一多元性。从目前来看,生育水平的未来趋势仍是家庭模式变化的基础,尽管国家已相继放开“单独二孩”和“普遍二孩”政策,但进一步的调整与政策配套势在必行,这将直接影响人口老龄化进程,也决定着未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与此同时,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延续乃至强化,将决定未来中国人口迁移的基本走势。在人口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上亿独生子女正在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以往的“4~2~1”家庭可能会快速转化为“8~4~2~2”家庭。在这些宏观背景下,纯老家庭、隔代家庭、大龄单身家庭、单亲家庭、丁克家庭、失独家庭,乃至同居家庭、同性家庭等非传统类型家庭将大量涌现,家庭发展的多元化使得传统家庭的定义面临新的挑战。此外,“尼特族”(NEET)(49)或“啃老族”、“袋鼠族”、“归巢族”等现象对未来的家庭模式的影响也值得家庭政策关注。


另一方面,中国传承数千年的家庭伦理和家庭文化是中华文明得以延续的重要基础,但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下必须去芜存菁、与时俱进。例如:孝道是中国家庭传统的伦理基石之一,但“二十四孝”所提倡的行为显然不能也不适为今天的年轻一代所接受,我们需要新的孝文化来规范我们的长幼秩序和家庭关系。此外,传统家庭文化中那些僵硬的等级伦理观,亦亟须为平等公平的理念所取代。全球化、城镇化、现代化正在影响中国的整体社会形态,也同样影响个体家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已经极大缩短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空间距离,使得部分传统家庭功能可以通过网络加以集成或扩散。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更在重塑中国家庭内外的交往方式和功能实现,每代人的生存理念和中华民族的文明传承都应在新的家庭伦理中得以体现。而适应新时代的现代家庭伦理无疑是中国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应有之义,以及新的家庭政策的指导原则。


淡化“工具主义”的家庭政策取向,引入“整体性治理”模式


政府针对家庭进行工具化操作的政策取向使我国家庭政策设计囿于应急干预和查漏补缺。尽管我国已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设“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但其主要职责仍以建立和完善“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为重点,(50)未突破原有政策理念。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与实践者已认识到,仅仅依靠“工具主义”的家庭政策及项目难以兼顾现代家庭的多元利益,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更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家庭发展趋势。事实上,多年来我国在推动男女平等时提倡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决策主流的尝试,完全可为家庭政策改革所借鉴。即在公共政策(尤其是涉及民生和社会建设的各种政策)的制定、实施及评估的全过程引入家庭视角,明确提出“现代家庭建设”的理念,以家庭整体作为家庭政策的对象,以满足现代家庭的发展需求为出发点,平衡国家—家庭—个体之间不同的利益取向,制定不仅能关注弱势家庭、被动应急,且具有预防、发展作用的家庭政策,并逐步走向适度普惠。


为此,政府应进一步转变治理思路,以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协调政府各部门、城乡各地区以及各行动主体的资源,统筹不同社会系统的作用,以设计与家庭政策完善、生育政策调整相匹配的公共资源配置方案。具体到家庭政策领域,政府不仅要以家庭的视角来审视、制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还必须充分考虑和评估其对家庭所产生的影响。而注重家庭政策与其他政策安排之间的协调,减少政策制约并避免政策冲突,无疑也是提高家庭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


近年来,我国在整合资源、以家庭为对象进行的改革方面已经有一些成功的试点,但还有大量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优惠或补偿性政策可以研究和推行。例如:尝试以家庭户为单位的税收优惠措施,尤其要将有养老或育儿需求家庭的经济成本考虑在内;尝试将家庭规模与结构作为公用消费品(水、电、燃料等)价格和住房政策的制定依据之一,尤其给予承担养老或育儿责任的家庭更多优惠;尝试在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政策中考虑家庭需求,允许部分保险在家庭成员(主要是配偶)之间适度转移,并向老年家庭(如考虑亲子转移)倾斜;论证将家庭成员所承担的某些长期家庭服务(如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看护等)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的可行性等。


需要指出,尽管一些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改革开始倾向于从对家庭整体提供支持转为以具体家庭成员为对象,如:英国因单亲家庭和儿童贫困而聚焦儿童福利改革、日本因严重老龄化而侧重对老年人的支持、新加坡为提高生育率而致力于帮助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等,但这些改革都是在其家庭政策体系早已将家庭整体作为必不可少的政策考量维度的基础上开展的,我国的家庭政策重构无疑需要先迈出第一步。


明确主体边界,鼓励和支持家庭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传统文化的作用下,中国人往往甘于承担家庭责任。即便在家庭传统能力已遭削弱的今天,城市核心家庭中的年轻夫妇大多仍认为“赡养双方的老年父母是子女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政府可顺势而为,着力提升家庭延续传统功能的能力,并使我国家庭在社会建设和文化传承等长期发展战略中成为主体。事实上,任何家庭功能的实现都需要家庭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家庭政策不仅要给予现代家庭有效的制度性支持,更应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即“缺少家庭责任的社会政策是残缺的政策,既不能使人们获得完整的福利,还会造成社会的过重负担”,并由此形成政策性概念。以养老为例:(1)目前政府与家庭/个人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边界混淆,两者的责任关系经常被理解为“此消彼长”,让人误以为政府在转嫁负担。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和引导方式,强调政府与家庭在养老中的合作关系。(2)赡养老人对任何家庭来说都需要动用很多资源,资源的短缺是影响家庭发挥功能的重要因素,但政府却并未从政策(例如税收)上对这一成本予以承认。政府应对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进行鼓励和帮助,并构建一个政府、市场、社区和社会组织都有责任、动力和行动来帮助家庭承担应有责任的制度框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家庭少子化、老龄化的趋势下强化家庭责任,并不只是简单地将国家或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家庭,而是要明确主体边界,扩展或延续家庭的功能,在政府、市场、社区等与家庭合作的框架下,统筹这些不同社会系统的作用。换一个角度来讲,国家与家庭对个体的福利支持本就属于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层面,他们之间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


帮助个体实现工作—家庭平衡,促进性别和年龄平等


家庭的很多需求具有阶段性和偶然性,常与家庭成员的工作要求发生矛盾,这些矛盾不仅使家庭功能弱化,还会降低工作效率。政府应致力于营造一种支持个体承担家庭责任的环境,以有效降低就业者承担家庭责任的成本。例如:政府可鼓励或要求企业制定有利于职工承担家庭责任的工作制度,如特定时期的弹性工作时间和灵活假期安排、针对作为父母的职工的劳动保护等,并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即“企业应当有效承担社会责任,而帮助职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政府对于承担责任的企业还应予以相应的政策倾斜或补偿。


不仅如此,家庭政策发展的现状还与性别和年龄平等的整体水平密切相关。西方男女平权运动所催生的一系列家庭政策就对西方传统的“夫系家庭模式”(patriarchical model of family)产生了很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男女平权的法律和政策,为性别平等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性保障,主要体现在女性权益保护(如婚姻自由权、男女同工同酬、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政治权利等)和促进女性就业等方面。但由于现有的社会政策体系并未将家庭作为政策客体,致使许多本应归入家庭政策范畴的政策却难以为家庭中的女性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例如对于职业女性的保护,并未针对作为母亲(尤其是0~6岁儿童的母亲)的女性群体进行专门的政策设计。政府目前几乎没有针对0~3岁幼儿的公共服务,托幼机构的减少又使3~6岁儿童入园率不断降低,对幼儿的照料负担已成为城市女性不愿生育二孩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后续的家庭政策设计无疑应纳入更多的性别平等视角,不仅关注对家庭中女性成员的支持,更要关注所有有家庭责任的男女两性成员。


此外,家庭政策缺位所衍生的工作—家庭失衡等问题还影响到不同年龄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有调查表明,“儿童照护服务”和“老年居家陪护服务”的供需失衡是目前城市家庭面临的主要困境,尤其是大多数中青年夫妇都不得不依靠老年父母帮助养育孩子。这不仅凸显家庭服务的缺位,还极大制约了老年人力资本有效开发,成为老年人社会经济参与的障碍,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推行“推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困难。换句话说,很多中青年夫妇正因家庭服务的缺位而不得不以牺牲自己老年父母的发展机会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工作—家庭平衡”,家庭政策必须正视这些问题。政府应着力扶持和规范家庭服务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及操作的有效性,增进家庭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的合作,消除市场和体制的缺陷以及社会排斥,为建设“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扫除障碍,以使不同年龄的人们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发展过程、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支持现代家庭可持续发展,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


政府应在经济上支持家庭,尤其要为承担养老或育儿责任的家庭提供直接援助,这样做有以下优点:(1)有养老或育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面临较大脆弱性,且总量较大。如果这一群体均能得到一定资助,则需要救助的家庭数量可能会大幅下降;(2)避免制度的内在不平等导致中低收入家庭无法从再分配系统中公平获利,这也是社会贫困现象的根源之一;(3)操作简单,避免“家计审查”的困扰以及“政策瞄偏”等情况;(4)数量庞大的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到了兼具养老和育儿需求的阶段,政府理应为这一群体提供支持,同时还可消除更多的伦理诟病。虽然政府一直有一些针对孕产保健、育儿等方面的政策与项目,却仍未从更高的层次上去考虑各类独生子女家庭的负担与风险(主要是养老),亟须制定新的政策项目对此进行补充。特别对于失独家庭,应尽快推出相应的税收优惠或现金补助计划。


此外,政府还应针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发展型投资,并增强与扶贫政策的互动。低收入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薄弱,任何微小的经济冲击甚至家庭突发事件都有可能使其陷入贫困。近年来,脱贫人口返贫率高一直是中国反贫困战略中一个显著难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较为严重的贫困代际传递现象。这说明现有的反贫困措施对于相当一部分贫困家庭来说还没有增加他们抵抗风险的经济或物质能力,而只是将其收入拉高到贫困线以上。因此,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政策项目应有效增强与扶贫政策的互动,家庭是中国人最有力也是最后一张保护网,做好贫困家庭的“托底”工作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毫无疑问,增进对这些家庭的教育投资、提高其人力和社会资本含量是增强这些家庭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但针对贫困地区的贫困家庭,还应着力推行“反贫困文化”项目,以避免贫困地区对贫困的习以为常以及由此传递给孩子一种适应贫困的亚文化。尤其在贫困农村地区,应特别关注留守儿童的生存与教育问题,如推行针对贫困家庭孩子的贷款计划,或直接提供免费的学前保育服务以提高其入学准备水平等,这将关系到无数家庭的未来。


总的来说,家庭政策的制定与推行绝非一劳永逸,它不仅反映政府对当前家庭需求的理解,而且受当时社会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变化。中国家庭有着极大的韧性与适应性,在其独特的变迁过程中,“传统”与“现代”并未对立,更不是单一从“传统”转向“现代”的线性过程。当前的家庭政策理应引导两者进一步相互融合、相互补充。但制度和政策的缺位与矛盾使得中国家庭仍不得不依靠传统的诸多惯性而承担大量的溢出责任,国家对家庭的诸多工具化操作更使得这一模式举步维艰。就家庭政策体系整体而言,中国目前尚无合适的他国经验可资借鉴,我们只有筚路蓝缕,尊重传统并超越传统,在变化的家庭和社会体制中,创造出新社会体系中的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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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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