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天瑜:“封建”概念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92 次 更新时间:2019-08-1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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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一个民族用自己的语言掌握了一门科学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门科学属于这个民族了。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 Hegel1770—1831):《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



2002年夏,笔者访学德国,曾乘船旅行于山川如画的莱茵河中游,舟行间,只见两岸每距二三十公里的苍翠峰峦,多有灰色城堡耸立,它们或者已是断壁残垣,或者还保持着巍峨壮丽的旧观。这正是西欧中世纪诸侯林立的封建社会的物质遗存。面对此景,近二十年来一直思考着的“封建”概念辨析问题,骤然齐集心头。

“封建”本为表述中国古代政制的汉字旧名,意谓“封土建国”、“封爵建藩”,近代以前在汉字文化圈诸国(中、越、朝、日)未生异义。19世纪中叶西力东渐以降,日本的启蒙学者西周、福泽谕吉等于19世纪70年代,中国的严复等于20世纪初先后以“封建”对译西洋史学术语feudalism(封土封臣、采邑领主),使“封建”衍为一个表述普世性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的新名。“封建”一词经历了概念的古今转换和中西移植,日本因素也参与其内,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深化了此一术语的涵义。“封建”作为近现代概念史上的重要案例和历史分期的关键环节,释义纷纭,展现了思想文化领域错综复杂的演绎状况,涉及概念与“所指”的确切性问题,其成败得失与历史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相关联,故对其考索探究、阐微决疑,既非细事,也非易事。

近代以降,汉字文化圈在对译西洋术语时,取音译、意译两法。音译所用汉字扬弃了字意,仅存字音,起着拼音符号作用,以模拟原语的读音,如以“逻辑”译logic,以“布尔乔亚”译bourgeoisie。音译不会引起词义错位,但也未能给译词提供意义支撑,其含义只能在词形以外另加诠释。然而,汉字是表意文字,一个汉字不仅有语音,还有语意,包蕴着文化内涵,掌握汉字文化的人更倾向于用意译方式推介外来词。所谓意译,指按外来语的构词词素,将字面意转换成相应的汉语表述,如上举两例英语词logic(逻辑)和bourgeoisie(布尔乔亚),又意译为“论理学”和“资产阶级”,可由词形窥探内涵,从而为译词提供意义支撑,意译的优长即在于此,掌握汉字文化的人可以观文索义,易于理解。当然,望文生义也可能诱发歧解,这是由汉语的一词多义性和汉字的多种构词法造成的。

意译又分两种,一是创建新词以对译西洋术语,如“哲学”、“美学”、“体育”、“义务”等等便是新创意译词。二是借用汉语旧名对译西方术语,中国人更习惯于此法。以旧名译外来术语从而衍为新名的成功之作不少,如“伦理、政治、范畴、机器、权利、物理”等等便是。言其“成功”,是由于它们较好地实现了古今义的因革、中外义的对接。如“物理”,作为汉语旧名,本义“万物之理”,自明清之际至近代,中日两国借以翻译Physics,意指一门近代科学(包括力学、声学、光学、电学等),内涵收缩,特指性明确了,然新名“物理”与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相合,东西义顺利地实现涵化。

概念、范畴的演变,是人类思想更革的表征,反映了知识量的扩大和认识过程的迁衍、深化。然而,由于概念古今转换、中外对接牵涉文化的时代性与民族性问题,情形错综复杂,误植也时有发生。有学者指出,20世纪以来中国对西方哲学研究虽有成就,但在理解中也出现一系列文化错位,即用本民族传统理念去扭曲和附会西哲的理论和概念,诸如“理性”概念的误读、“科学”的实用化、“辩证法”的降级诠释、“实践”概念的变形、“自由”概念的附会,等等。①

意译间旧名衍为新名发生文化错位,还可罗列一些典型例证。一如“经济”,旧名本义“经世济民”,而在对译Economy时形成的新名“经济”,含义转为国民生产、消费、分配、交换之总和,兼指节约、俭省,与本义脱钩,新义又无法从“经济”词形推衍出来。②再如新名“形而上学”,是借《周易》“形而上者谓之道”一语对译Metaphvsics时形成的,此新名之一义“超验哲理”,与旧名本义方向相切合;但所含反辩证法的“静止论”、“机械论”、“外因论”之义,则全然背离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也超出了旧名“形而上”的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③另如“自由”、“自由主义”,“个人”、“个人主义”等新名,在古今转换、中西对接的过程中,也在不同层面上发生古今义错置、中西概念彼此遮蔽的情形。“封建”为概念误植的突出一例。



日中两国译者先后在19世纪70年代、20世纪初以“封建”译feudalism,本来大体是准确的,因为“封建”的汉语古义(封土建国)与feudalism的西义(封土封臣)具有通约性。当然,中西封建制又有差异,前者是“宗法封建制”,后者是“契约封建制”,但这种差异并不能否定以“封建”对译feudalism的基本合理性。但是,时至20世纪20年代以降,随着苏俄和共产国际泛化封建观的传入中国,将以“君主专制”和“地主经济”等“非封建”的秦汉至明清称之“封建社会”,又经由1929~1933年中国社会史论战,使这种泛化封建观借着“马克思主义史学”之名,逐渐普被中国。而这种泛化“封建”,既背离了“封建”古义与西义,也有悖于马克思的封建原论。通览马克思论著,尤其是晚年的古代社会史笔记即可发现,他反对历史单线进化论,一贯致力于对中古世界多途演进的研究,不同意以西欧模式套用东方,批评滥用“封建”,认为土地自由买卖的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泛化“封建”成为“日用而不辨”的史学术语,其实,它在新旧名更替之际陷入了概念误植,造成中国历史述事的紊乱。钱穆称之“削足适履”,侯外庐更将“封建”的误译严厉批评为“语乱天下”④,并非过分之辞。

术语厘定,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必须拥有一批义项单一、内涵精准、外延明确的术语(尤其是核心术语,或曰关键词)。如果“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市场”等术语的含义紊乱,经济学只能是一派昏话。有了“细胞、根、茎、叶、花、果实”等术语的确立,植物学方可能成为一门学科。历史学术语的界定也至关紧要。仅以大半个世纪来中国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而言,之所以长期聚讼未决,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封建”等核心术语(关键词)的概念没有厘清,义项未能获得一致。

主张西周封建说的范文澜先生(1893~1969)所称之“封建”,虽纳入“五种社会形态”之中,却仍与旧名本义(封土建国)保持联系,范老一再论证周初封建爵禄贡赋是有定制的,肯定“分封诸侯时,已规定封建制度的剥削方式”。⑤徐中舒先生等也持西周封建说,注意了“封建”概念的古今一贯和中西通约。

主张战国封建说的郭沫若先生(1892~1978)、翦伯赞先生(1898~1968)所称之“封建”,则抛弃旧名本义,加以泛解。郭老将土地“归为私有”、“地主阶层出现”、“专制帝制确立”等与“封建”本义相背反的要素作为“封建制”的内涵,认为“废封建,立郡县”的战国时期“开始了封建社会”,称实行君主集权的秦始皇为开创“封建制度的元勋”;翦先生曾主西周封建说,后又改为战国封建说,称秦孝公“废井田,开阡陌”确立了封建社会。⑥这些论说中的“封建”既脱离“封土建国”古义,也与西方史学关于中世纪制度(feudalism)的含义相去甚远。

主张两汉封建说的侯外庐先生(1903~1987),力辩“封国”并非封建制,认为“周代封国之所以不能认为是封建,主要由于它没有‘农村为出发点’的经济基础”,可见侯先生是把“农业经济”“自然经济”这一宽泛的前近代社会的特征视作划分“封建”的主要标准⑦,其对“封建”作泛解也是明显的。

持魏晋封建说的尚钺(1902~1982)、唐长孺(1911~1994)、王仲荦、何兹全(1911~)等先生不赞成将“封建”泛化,从魏晋间的封土采邑、门阀制度、佃客的人身依附诸形态认定其封建性,这是以“封建”本义为基点,再作引申,兼容古义与西义。⑧尚、唐、王、何诸先生所诠释之“封建”,实现了古义与今义的融通,也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较相切合。

以上诸家自立标准,各说各话,莫衷一是。这种核心术语内涵歧异、义项多设的讨论,必然出现同一议题之内“概念不一”、“论旨转移”的逻辑前提问题,从而无法在历史分期上获得共识。当然,由非学术因素作用,似乎也可以达成某种“共识”(如统一为“战国封建说”,将周末至明清称之“封建时代”),但那种“共识”只能是一时“众服”的假象。

在同一词形下,旧名变新名,不乏因革恰当的良例,如“科学”、“革命”、“共和”等等,新名所含概念既与旧名保持联系,又有合理的引申,并与对译的西洋术语所蕴概念相涵化。⑨然而,大半个世纪以来,“封建”由旧名向新名转换,在一些重要史家那里发生了文化错位——

甲、封建泛义(土地可以买卖的地主经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政治)不仅与本义(土地由封赐而来,不得转让买卖,政权分散、诸侯林立)脱钩,而且同本义指示的方向相背反;

乙、封建泛义又与相对译的英语词feudalism西义(封土封臣、采邑领主、人身依附、超经济剥夺)大异其趣;

丙、汉字词“封建”的上述泛义超出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全然是外在强行注入的。

用这样的新名“封建”作词干形成的新词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封建时代”等等,也随之偏离正轨。于是,因为关键术语失准,一部中国历史的宏大述事,失却构制网络的坚实纽结。由此出发,史学界长期探讨的“中国历史分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诸问题,都缺乏议论得以健康展开所必需的严密的概念坐标系。

可见,新名“封建”概念的准确性问题,关涉到中国历史的框架构筑,兹事体大,笔者不得不沿“《春秋》责备贤者”故例,考究笔者十分敬重的某些前辈学人在何处失足,推原此一新名“形义脱节”、“名实错置”的症结所在。

在追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际,有一点似可预先排除:令“封建”含义泛化者不通古汉语及中国古史,或不谙西语及西洋史,方造成概念误植。事实上,将“封建”概念泛化的先生,大都饱读诗书,当然明白“封建”的古义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他们又多半熟识西文、西史,对feudalism的含义为封土封臣、采邑庄园,并不生疏。故“封建”泛化,绝非由于论者不通古义、西义,而是另有缘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单是一个语义学问题,更是历史学、文化学问题,可以总括为“历史文化语义学”问题。故单从词语角度讨论“封建”的古义及feudalism的西义,只廓清了论题外围,而尚未升堂入室、直逼要害处。

了然于此以后,笔者决计另辟蹊径:在确认“封建”本义及西义的基础上,梳理“封建”概念演绎的轨迹,对其作历时性的动态研究,考察这个原本创制于中国,又由近代日本借以对译西文的新名,逆输入中国后逐步异化的具体过程,尤其用力于探讨几个导致概念变更的关键时段(如清民之际、五四时期、大革命失败后几年间)的社会—文化生态,以及在此种社会—文化生态下的语义迁衍。笔者愿与读者诸君一道,从概念的历时性演绎及中外对接的过程中窥探“封建”被泛化的社会—文化因缘。最后,提供一种改良设想,供诸君参考。

一位语言学者说:“词义属于语言学范畴,概念则属于逻辑学范畴。”⑩笔者试图通过对“封建”从旧名向新名转变过程的辨识,为长期困窘于“名不正而言不顺”的中国古史分期讨论提供一个厘清概念(正名)的思路。



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中国历史的基本面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

(一)“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共存并行

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虽多有变化,但“宗法制”、“地主制”与“专制帝制”三项要素贯穿始终。

宗法制是列朝皇统及贵族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态,所谓家有庙、祠有产、宗有谱、族有规,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网络。建立其上的宗法观念,则被加工为官方哲学和普世伦常,由“忠、孝、节、义”等德目构成的宗法伦理,为朝野所共认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专制帝制倚为社会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为特征,是秦汉至明清间小农社会的常态性制度,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参政的物质基础,选举、科举制的取代世卿世禄制,官僚政治的取代贵族政治,均深植于地主——自耕农经济的土壤之中。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的非封建性质,盖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决定,此制奠定了专制帝制的宽阔深厚的物质基石。

专制帝制自秦汉以下传承不辍,改朝换代而此制神髓不变,所谓“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显示了专制帝制及其各相关制度的强劲延续力。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廷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流动性而又臣服于朝廷的士大夫阶层,是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与“专制帝制”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男耕女织、土地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

集权而又流动的官僚政治与自在自律的宗族组织形成二重结构: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在民间社会又有宗法制织造的广大而富于韧性的网络,形成国家“专制权力”与“社会基层权力”的彼此分工,“国法”与“人情”的相互契合。11这种“宗法—专制”二重社会结构与地主—自耕农制的经济形态相互维系。

官学私学并存互动、学仕一体的文教—选官体制,儒释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内繁衍,并为之培养人才、提供观念支撑。

以上诸层面融汇成的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作为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一贯政制退出历史舞台的标志。

(二)秦以下社会拟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简称地主社会)

综论之,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在中国长期延续的,不是渐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在西欧、日本有典型表现的封建化的三特征——农人农奴化、土地庄园化、政权多元化,中国秦汉至明清的大势与之背反,故秦汉至明清冠以“封建社会”,显然不得要领,而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似可昭示这两千余年间社会组织、经济结构、政治体制诸层面的基本特征。

当然,若能在三要素之上拟一总名,方称全解。参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非泛化的)、“资本主义社会”等历史段落的命名,均取该时代社会经济结构最核心的要素作标志,如“奴隶”(该时代生产者的主体为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封建”(该时代实行“封土建藩”“封土封臣”的政治、经济制度),“资本”(该时代社会经济维系于资本的营运与增殖),皆画龙点睛入之词。而秦汉至明清间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构成是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简称地主制,此制又是这一时代的社会制度(宗法制)、政治制度(专制帝制)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土壤,故这两千余年中国社会似可简称“地主社会”。此一名目较之“封建社会”更切近秦汉至明清的社会、政治、经济实际;较之“专制社会”的偏于政制,更能昭示此一社会形态的本质。

对于此一拟名,笔者不敢自是。这一点睛之笔,还须求之高明,并寄望于来日。


注释:

①邓晓芒:《中国百年西方哲学研究中的十大文化错位》,《世界哲学》2002年增刊。

②冯天瑜:《“经济”概念误植考》,日文本,载国际日本文化研究乜ン夕一编《日本研究》第31期。

③冯天瑜:《新名辨析——以“经济、封建、形而上学”为例》,载《中国文化近代转型的内因与外力》,崇文书局,2005年版。

④侯外庐:《论中国封建的形式及其法典化》,《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⑤范文澜:《关于上古历史阶段的商榷》,(延安)《中国文化》第1卷第3期,1940年;《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1集。

⑥郭沫若:《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新建设》1951年第4期;翦伯赞《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

⑦参见《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起源及其发展》,《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侯外庐《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⑧尚钺:《如何理解历史人物、事件和现象》,《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4期;何兹全《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8期;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⑨参见冯天瑜:《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关于“革命”“共和”“科学”等新名生成的论述,中华书局,2004年版。

⑩曹炜:《现代汉语词义学》,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1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219页。

12《辛亥革命》资料丛刊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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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社会科学战线》 2006年0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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