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新转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09 次 更新时间:2019-06-0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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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要紧紧把握新时代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更加注重有关“三农”工作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增强“三农”工作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从而更有效地推动乡村振兴,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一、在粮食安全上,既要重视数量安全,更要注重质量安全


粮食安全不只是数量安全,也包含质量安全。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十分忧虑。我国在解决了粮食供给不足的历史性问题之后,现在必须把粮食的质量安全摆上首位,这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质量兴农的根本要求。我到一些地方考察调研生态有机农业时发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就是当地农民生产的有机、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如茶叶等,大都出口销往欧美和日本等地。为什么不能让国人自己消费更多的有机、安全、优质的农产品?我们一些出口企业,也往往将更优质、更安全的农产品出口国外,而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则是相对质次的产品。我们应当提高健康消费意识和品位,让国内消费者与国外消费者一样,消费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和食品。要以出口欧美和日本等国外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标准,来提高国内农产品质量和食品质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障我国的种子安全。要高度警惕从国外进口转基因种子和转基因粮食。农业补贴政策要向生态有机农业倾斜,向提供安全、优质产品的种植业、养殖业倾斜。钟南山曾指出:“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再过50年,很多人将生不了孩子。”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这是一个事关健康中国建设、事关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我们必须把粮食的质量安全提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上来,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让民族健康永续发展。要把农业作为一种开放的产业来对待,使那些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市民能够顺利进入农业农村就业、居住和生活,以新农人的新角色,发展生态有机农业,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应对农业人口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的社会问题,推动乡村振兴。


二、在规模经营上,既要重视生产规模,更要注重服务规模


在农业规模经营上,长期以来我们把工作重点和注意力都放在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特别是土地数量的规模上,而明显忽视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日本、台湾的农业现代化经验表明,只要让农民自身组织起来,并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小农经济同样可以实现现代化。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我们要真正尊重农民意愿和经济发展规律,保持历史的耐心,切实克服片面将土地规模经营作为地方政绩的发展导向,真正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起来,大力发展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全方位服务,包括提供农资农机服务、播种收割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金融信贷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据研究,美国1个农民种地,平均有8-12名人员服务。由此可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业,还将创造出大量的涉农就业机会。


三、在乡村建设上,既要重视物质投入,更要注重制度建设


由于长期的历史欠债,持续加大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的物质投入是必须的。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农村全覆盖,将全体农民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网络之中。同时,也大力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在的重点是要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提高农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水平,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因此,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加大精准扶贫力度,提高农村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与此同时,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围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重点要着眼于实现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目标,尽快在促进城乡人口双向自由流动、城乡土地住房金融等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可接转上,构建起全国统一、城乡一体、公平开放的制度体系,真正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制度的公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在政府与农民关系上,既要重视政府的主导作用,更要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新时代解决好“三农”问题,一个重大的课题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既要将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好,更要将农民的主体作用发挥好。历史的经验表明,党和国家每每推出一项受到农民群众欢迎的公共政策,一旦转为地方政府的政绩追求时,往往会在实际执行中就会走样变形,甚至完成扭曲并走向反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不例外。要将乡村振兴好,就要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核心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变政府以行政思维和方式替代市场机制、取代社会功能的倾向,改变政府对农民命运大包大揽的思维惯性和父爱主义。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要让政府权力受到制约,政府行为到规范,政府施政受到监督,政府失职受到问责。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够让市场充满活力,让社会充满活力,让农民充满活力。政府应当在建立城乡一体、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上发挥自身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上起到标杆作用,在维护和发展农民基本权益、增进农民群众的福祉上体现责任担当。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要将政府全部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将农民基本权利纳入法治保障。对政府来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不授权不可为;对农民群众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是要在提供公共产品上有所为,在干预农民群众自主选择上则要有所不为。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实质上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就是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必须进一步赋予农民更多的组织资源,让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和宪法法律的框架内组织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力量,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增强话语权利,复兴社会活力,维护自身权益。


五、在工作方式上,既要重视制定“三农”政策,更要注重加强“三农”立法


政策与法律都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有效方式,二者既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又有很大的区别。政策的原则性、针对性、时效性、灵活性强,但其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长期性要差些。长期以来,我们在“三农”工作中,主要依靠政策来指导、引领和推动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以来,我们更加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三农”工作、解决“三农”问题、推动“三农”发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进一步树立宪法权威,加强“三农”领域的立法工作,加快构建“三农”发展的法律体系,全面提高“三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不可否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曾经产生了巨大政策效益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呈现出某种功效递减的趋势。中央一号文件,更多地体现了政治符号意义,释放了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重要信息,至于中央一号文件内容的实际政策意义,已经有所减弱。在新时代,我们必须更加重视推动“三农”领域的立法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三农”工作。这方面的任务还相当重、空间还非常大。特别是要围绕振兴乡村、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保护农民权利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使农业成为开放的产业、农村成为开放的空间、农民成为开放的职业,以法治保障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只有全国城乡制度的统一、平等、开放、公正,才能有效促进城乡要素自由双向流动,实现城镇和乡村的相得益彰、共同繁荣。我们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高度重视“三农”政策制定的同时,更加注重全面加强“三农”领域立法的调研与统筹谋划工作,推动完善“三农”立法,加强“三农”法治建设,实现“三农”工作从以政策指导为主向法治规范保障为主转变。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归结起来,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全国城乡统一、平等、开放、公正的现代国家制度体系,改变长期以来不统一、不平等、不开放、不公正的城乡关系,彻底打破城乡之间的制度性壁垒,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从而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具体有三个重要方面:一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社会保障的自由接续转移,人走到哪里,基本公共服务就跟到哪里;二是实现农业和农村集体产权的开放流动和城乡融合发展,农民既可以进城当市民,市民也可以进村当农民;三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建设,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改变公民权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滞后局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原作于2017年11月13日,

2018年3月3日修改

载《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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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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