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至2016年7月,孟凡壮在我的指导下攻读博士学位。其间去美国访学一年,跟随Daniel A. Farber教授研习宪法与科技的原理,重点研究克隆人技术与宪法关系问题。回国后继续完成博士论文“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宪法界限”,并顺利通过答辩,获得博士学位。
对博士生来说,博士论文选题是非常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选题决定着博士论文的学术水准。作为指导老师,我对学生选题的基本要求是,“新”、“专”与“术”。“新”指选题要有独创性,尽可能选择过去学术界没有研究过的题目,开拓新领域,尽量避免写重复性的题目。“专”指保持专业性,以专业知识与专业精神探讨专业领域的问题,虽提倡跨学科研究,但多种知识融合中仍以专业方法与判断为主。“术”指以基础性、学理性的选题为主,即使以研究对策性问题作为博士论文,也应探寻其思想性、学理性与前瞻性,力求使概念与原理体系化,特别是关注基础理论问题。
孟凡壮入学后,多次与我交流选题问题,提出要研究最新的前沿问题。在比较几个题目后最终选择以“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宪法界限”为研究方向。这个题目是有挑战性的,也有难度。当时国内宪法学界缺乏关注,可参考的研究成果少,相关范畴与原理的体系化也会遇到瓶颈。孟凡壮博士充分考虑到选题的“风险”与难度,表示有信心、有兴趣深入研究这一前沿问题。经过四年多时间的研究,他初步建立了宪法价值与克隆人技术的学理框架与方法论,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博士论文,同时发表了若干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前些日子,欣闻他的博士论文经过修订后即将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他希望我作一个序,我很高兴把他的第一本学术专著推荐给学界。
克隆人技术是伴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而出现的,它不仅给人类生活带来新的课题,也使传统宪法学面临新的挑战。宪法学的历史告诉我们,现代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推进宪法知识的推陈出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直接影响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内容及宪法原则的发展与变化。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自由、民主、正义与和平等宪法价值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但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严重冲击着宪法自身的体系,破坏通过宪法价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非理性,理应为人权、民主与正义价值服务的某些科技发展成果反过来损害人类的主体性。这就从理论上提出了如何合理地确定宪法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之间的合理界限问题。如果人类只热衷于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而忽视其可能的负面功能,也许人将失去尊严与主体资格。当科技的发展偏离主体的意志与利益时应造福于人类的科技将损害人类的利益,甚至摧毁人类文明的成果。
作为20世纪末生命科学革命重要标志之一,克隆人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对宪法价值带来了巨大冲击。1997年英国多莉(Dolly)克隆羊诞生的消息一经公布,国际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克隆羊的出现意味着克隆人在技术上已具有了可能性。这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肯定还是禁止克隆人技术的争论。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学界有一个基本共识,即人类必须回应这一新挑战。
本书的核心命题是,克隆人技术与宪法密切相关,关涉宪法上人的界定,关涉到宪法上人的尊严以及后代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人们对克隆技术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克隆人技术会改变宪法上的“人”的基本定义,会侵犯人的主体性、个别性和多样性,从而使克隆出来的人失去人的基本尊严。克隆人技术会侵害下一代人的利益,会导致对克隆人的歧视。同时,克隆人技术不成熟,有意制造很可能有缺陷的人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有些支持克隆人技术的科学家认为,这种担心与忧虑是多余的,但面对人的尊严与主体性问题,宪法的预防性功能是必要的。科研自由应当接受人的尊严、生命权价值的限制和拘束,不得对社会和人的生命和尊严价值构成伤害。通过立法禁止克隆人技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价值共识。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根本法的地位,是国家立法权的来源和根据。在宪法秩序中,经由宪法授予的立法权的义务是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所有立法中体现宪法精神。克隆人技术的立法属于国家立法权,涉及宪法上人的生命权、人的尊严等重要的宪法价值,对其立法过程和立法内容进行宪法规制尤为重要。本书从立法的宪法功能视角,提出将宪法价值引入克隆人立法的过程,降低风险,通过宪法对克隆人技术立法进行合宪性控制,确保克隆人技术发展尊重生命和人的尊严,在相互冲突的宪法价值中寻求合理的平衡。本书对上述学术命题的回应是具有说服力的。
在论证方式上,本书作者从克隆人技术发展对宪法价值冲击的分析入手,沿着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的必要性、规制的价值基础、规范基础和实施机制这一思路展开论述,最后在探讨各国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面临的挑战与展望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宪法规制问题。
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的张力中寻求合理平衡是本书始终关注的问题意识。作者力求在技术与价值、现代与未来、文明与宪法等基本问题上,凸显人类的关怀,以价值主义立场检视科技带来的新问题。作者认为,克隆人技术对人的生命价值、人的尊严、社会和家庭秩序构成重大冲击,如何通过宪法为克隆人技术的研究确立界限是无法回避的宪法命题。
为了保持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建立宪法规制体系是必要的,但规制的确立应限定在可控的合理范围。作者认为,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宪法规制的价值基础是贯彻于宪法规制整个过程中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宪法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克隆人技术立法涉及到的宪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国际社会对克隆人技术存在的普遍共识来看,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的价值基础为生命与人的尊严。生命与人的尊严已经从最初的伦理价值逐步转化成为宪法价值,其作为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的价值基础形成了具有内在逻辑融贯性的形式体系与内容体系。作者提出的宪法规制“三阶段论”的实施机制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为克隆人技术相关法的合宪性解释;第二个层面主要是对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的合宪性控制,其目的在于确保克隆人技术在立法方向上能够与生命权和人的尊严这一基础价值相契合,在立法的程序上符合宪法确立的基本的立法原则,为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提供价值指引和程序保障。第三个层面是对克隆人技术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审查。
在推进合宪性审查机制的今天,探讨克隆人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合宪性审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的重要话题。在中国宪法学话语体系下,如何把握克隆人技术与宪法价值关系是值得关注的学术与实践命题。在我看来,任何理论命题的研究,要回到本土,解决好本国面临的理论难题。在分析克隆人技术与宪法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作者研究了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宪法规制问题。作者认为,当前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的规制模式是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导向的,强调克隆人技术对国民健康和医疗进步的功利价值,进而形成以“部门规章”为规范基础的宽松型行政法规制模式。这一规制模式预设权利从属于集体目标,在规制程序设计和违法惩治方式上倾向于放纵这一领域的研究自由,忽视对克隆胚胎和克隆人生命与尊严的制度保障,导致在法规范体系内部对侵害“生命与尊严”行为的评价上的矛盾,有违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对未来的发展,作者认为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规制应当从“功利主义”转向“权利保障”,确立生命与尊严的价值基础地位,在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适度平衡的基础上建构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法律”为规范基础的刑法与行政法规制相结合的法律规制体系。
当然,作为探讨前沿问题的著作,本书也有可商榷的观点和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例如,对克隆人技术宪法规制与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清;对如何协调克隆人技术立法涉及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缺乏充分论证;对克隆人技术发展与宪法价值演变的关系缺乏体系化研究等等。另外,在国际社会共识与宪法文化多样性之间的平衡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希望作者今后在本书再版时修改完善。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对克隆人技术相关宪法问题的深入研究及其理论的体系化,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韩大元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