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威:论康有为于戊戌变法前的宪法观及其宪法史地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1 次 更新时间:2019-01-03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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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威  

【摘要】 康有为1897年在《日本变政考》和《日本书目志》中最初使用“宪法”一词,这表明康有为所使用的“宪法”一词直接源于日本,并且是从近代意义上理解宪法概念的。不过,康有为视《春秋》为中国古代的宪法,注意将舶来的“宪法”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兼顾文化的开放性和主体性。康有为积极倡导宪法概念,将宪法概念传授于弟子,传播于社会,上呈于朝廷。从其对“宪法”一词的使用频率、宪法问题的研究水平、宪法概念的传播范围和宪法学中国化等方面来看,康有为的识见超越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和报刊,但他不可能在戊戌变法期间提出立宪法的主张。

【中文关键词】 康有为;戊戌变法;宪法;中国化;《春秋》


众所周知,康有为是清代今文经学之集大成者,推动和领导了戊戌变法运动,并持续活跃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政治舞台之上,堪称近代中国思想史上承前启后的关键人物,在包括宪法领域在内的许多学术领域都做出了开拓性贡献。有关康有为宪法思想的论述已有很多,根据利用中国知网的检索,可发现专门讨论康有为的著作约有240种,除专门讨论其书法成就者外,绝大部分的著作都或多或少地论及康有为的宪法思想;中国知网所收录的有关康有为宪法思想的文章更是不胜枚举,多达4000余篇,几乎涉及康有为各个时期论述宪法问题的所有方面。

其中,有关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之前的宪法思想的著作和文章,多集中于一个问题,即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是否提出了立宪法的主张。对此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派持肯定的观点,相当多的宪法学教科书和宪法学论文都认为,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提出了立宪法的主张,[1]此种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戊戌奏稿》收录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另一派表示反对,即否认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提出了立宪法的主张,该观点先是出现于史学领域,后来传入法学领域,[2]其持论的基本依据是《杰士上书汇录》收录的《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明显不同于《请定立宪开国会折》。

笔者认为,《杰士上书汇录》收录的《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更为可信,而《戊戌奏稿》收录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确曾作伪,不能作为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主张立宪法的依据。不过,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除《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外,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之前的其他文献中是否还有关于宪法的论述?若有,分布于何处?康有为这些有关宪法的论述,是否达到了主张立宪法的程度,或者即使没有达到立宪法的程度,和同时代的其他学者相比,康有为在宪法史上居于何种地位?尤其是对于舶来的宪法和传统文化二者之间的关系,康有为是如何理解的?对于这些问题,学术界尚未有专门研究。本文拟围绕此逐一探讨。


一、康有为在1897年选择使用“宪法”一词


康有为是推动晚清变革从“洋务”和“器物”转向“维新”和“制度”的关键人物,而宪法是近代政治制度的核心部分,那么康有为必定是晚清时期最早认识宪法制度的中国学者之一。欲研究康有为认识宪法制度的历程,须首先考察其最初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和出处。

(一)《日本变政考》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

《日本变政考》是一部集中表达康有为之维新变法思想的重要著作,“对光绪帝的倾心变法,实具有决定性的影响”。[3]康有为两次将这本书进呈于光绪皇帝:第一次是在1898年4月10日,即戊戌变法于1898年6月11日正式开始的两个月前;第二次是在同年6月21日,即戊戌变法正式开始的10天后。但是康有为并没有公开出版该书,该书一直存放在故宫昭仁殿,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被学者发现。因此,《日本变政考》的写作时间就成为确定康有为使用“宪法”一词之时间的关键。《我史》是康有为在1899年初撰写的自传体回忆录,其中“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部分的记载为:

十二月,重游广西,与羽子兄偕镜函偕行。镜函学佛,若有得,而狂不可近,盖所谓天魔入心者,到阳朔,遣之还。自丙戌年编《日本变政记》,披罗事迹,至今十年。至是年,所得日本书甚多,乃令同薇译之,稿乃具,又撰《日本书目志》。[4]

其中,“稿乃具”意味着《日本变政考》编译完成;“是年”指的是光绪二十二年。农历的光绪二十二年的最后一天并非公元1896年12月31日,而是1897年1月30日。而前述引文描述的是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的事情,这意味着康有为编译完成《日本变政考》的时间是公历的1897年1月。鉴于编译该书跨越了若干年份,且没有正式出版,适当的做法是,将该书编译完成的时间,即1897年1月,作为康有为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

(二)《日本书目志》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

《日本书目志》是一部介绍日本各科书目的工具书,于1898年春由上海大同译书局正式出版。其中第5门即政治门和第6门即法律门,都收录了若干宪法学著作的信息。茅海建猜测,“康(指康有为——引者注)所撰《日本书目志》并不是靠其收藏之书,很可能是依据日本某一图书馆的馆藏和文图书目录,或者是依据大量日本出版商的广告”。[5]王宝平进一步证实,康有为编译《日本书目志》的资料“出自日本《东京书籍出版营业者组合员书籍总目录》一书”,而该书由东京书籍出版营业者组合事务所于明治26年7月编辑出版。[6] “明治26年7月”即1893年7月。

梁启超曾撰《读〈日本书目志〉书后》一文,刊于1897年12月12日的《时务报》。前述《我史》引文提及,《日本变政考》“稿乃具,又撰《日本书目志》”。那么,康有为编译《日本书目志》的时间当晚于《日本变政考》,即晚于1897年1月。此外,《我史》“光绪二十三年”五月部分载“编《春秋考义》《春秋考文》成,撰《日本书目志》成”,[7]而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即1897年6月。结合前述情况,应将康有为《日本书目志》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定为1897年6月。

根据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康有为全集》的查阅,康有为在1897年之前的著述中虽然使用了一些和“宪法”相关的语词,如“宪章”“宪典”“章程”“议院”“制度”,这些语词散落于《教学通义》《康子内外篇》《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等处,但康有为并没有在这些著作中使用“宪法”一词。据此推断,康有为最初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是1897年1月和6月,其出处分别是《日本变政考》和《日本书目志》。

(三)康有为选择使用“宪法”一词

“宪法”对译的是Constitution一词,然Constitution一词在1897年之前已出现多种译法,比如国律、国法、国宪、国例、国章、章程、宪章和宪法,散落于各种地理学、历史学、政治学和法律学著作,以及一些词典和报刊。[8]出现这些不同的译法,一方面展现了中国宪法学知识来源的多样性,即除日本外,还来自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宪法学研究当时尚处于萌芽阶段,译法多且分散,未能形成统一的、公认的基本范畴。

康有为继承晚明以来的经世致用理念,成为清代今文经学的集大成者,关心国运,博览群书,早年游览香港和上海,购得江南制造总局翻译馆图书3000册。康有为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到《列国岁计政要》《万国公法》《日本国志》和《重订法国志略》等著作,以及《万国公报》《申报》和《西国近事汇编》等报刊。据此推测,前述使用“宪法”一词及类似语词的图书和报刊,康有为基本上都阅读过,并且大致理解这些译法的含义。

鉴于这些译法在1897年之前已然出现,且康有为知晓这些译法的存在,康有为在《日本变政考》和《日本书目志》中使用“宪法”一词达113次,偶尔也使用“国宪”和“国法”,但没有使用其他译法,且康有为及其弟子梁启超都明确区分了“宪法”和“章程”,认为宪法高于章程,重于章程,从未用“章程”来指代“宪法”。这意味着康有为使用“宪法”对译constitution一词,系经过了一个认真地“选择”的过程。

(四)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之前的宪法观

1897年1月至1898年9月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在《日本变政考》中使用“宪法”一词57次,在《日本书目志》中使用47次,在《上清帝第五书》[9]中使用1次,在《波兰分灭记》中使用9次,在另外四份奏折中各使用1次,合计共使用118次。根据这118次的使用情况,可将康有为的早期宪法观概括为如下十大方面:

1.宪法对于国家的意义方面。宪法不仅有利于统合国家,“宪法至公至理也”,[10] “总摄百千万亿政事之条理,范围百千万亿臣民之心志,建斗运枢,提纲挈领,使天下戢戢从风”,[11]还有利于实现国家富强,避免国家受辱,“日本之所以力整国政,博采宪法……以免此不公不平之大耻大辱也”。[12]

2.宪法对于变法的意义方面。宪法不仅为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变政全在定典章宪法”,[13] “日本改定国宪,变法之全体也”。[14]

3.宪法功能方面。宪法旨在划分权限,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定宪法公私之分”,[15]规定臣民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宪法权利,即春秋所谓名分也”,[16]保护臣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吾民之权利”。[17]

4.宪法制定过程方面。制定宪法不是二三人所能完成的事情,需要一些苛刻的条件,必然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日本变法二十四年,而后宪法大成”,[18] “日本变法,日异月殊,经百十之阻挠,过千万之丛弊,刮垢除旧,改良进步,乃得成今日之宪法”。[19]

5.宪法学著作方面。康有为将宪法学著作分为两类,即“帝国宪法”和“外国宪法”,此处“帝国宪法”指的是日本国宪法。康有为列举了外国宪法学著作7种,列举了帝国宪法学著作28种,还对若干宪法学著作进行了评价,例如认为“《国宪泛论》、《美国宪法史》、《各国宪法》、《万国现行宪法比较》四种最精”。[20]

6.宪法和章程的关系方面。康有为有时并列使用“章程”和“宪法”,如“皇上每日亲临,王大臣派为参议,相与商榷,一意维新,草定章程,酌定宪法”。[21]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阐述了两者的区别,例如写道,“欲变总纲而宪法之书靡得而读焉,欲变分目而章程之书靡得而读焉”,“译宪法书以明立国之本,译章程书以资办事之用”。[22]

7.宪法和律例的关系方面。康有为有时并列使用“宪法”和“律例”,“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23]康有为的弟子欧榘甲阐发了两者的区别,“政者,宪法也,刑者,律例也”,“盖吾以从诸教之民皆一例视之,皆有宪法以安之,而所以待诸教之民皆一体治之,皆有律例以定之”。[24]

8.宪法和成文法的关系方面。康有为的表述,如“定宪法”“制宪法”“布宪法”“草宪法”,显示了“宪法”的成文法属性;康有为称“宪法为永远不磨之宝典者”,[25] “典”字本身就有成文的含义;康有为主张模仿的明治宪法正是成文宪法。

9.学习外国宪法方面。康有为认为,欧美是宪法制度的先行者,中国要变法自强,必须向其学习,“改宪法而图维新,以为旧法不可用,非采万国之良法设局令草定新法不可行”,[26]不过在具体的学习对象方面,应当学习日本,“我中国今欲大改法度,日本与我同文同俗,可釆而用之”,[27] “故更新之法,不能舍日本而有异道”,[28] “吾但假日本为向导,以日本为图样”。[29]

10.宪法学中国化方面。康有为认为移植外国制度须尊重国情,“国宪者,必视其时之民情风俗,以为因革损益”[30];将舶来的“宪法”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所谓宪法权利,即《春秋》所谓名分也”;[31]将制定宪法和历史上的类似做法相联系,“酌定宪法,如周人之悬象魏,如后世之修会典”。[32]


二、康有为倡导宪法概念


康有为知行合一,能坐而论道,更能起而行之。他不仅在1897年从多种译法中“选择”了“宪法”一词,认识到宪法制度对于晚清变革的积极意义,而且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倡导宪法概念,传授于弟子,传播于社会,上呈于朝廷,在中国宪法学萌芽之时赋予宪法概念以实践精神。

(一)康有为将宪法概念传授于弟子

康有为虽屡试不第,但成功创办了广州的万木草堂,主要讲授中国学术源流和历史政治沿革得失,旁及西方国家的历史与政治。受康有为的影响,康同薇、欧榘甲、康同文和梁启超等弟子均曾在1898年9月戊戌变法之前撰写过使用“宪法”的文章。

1.康同薇

康同薇是康有为的长女,受康有为译书报国思想的影响,自幼学习英语和日语,协助康有为编译《日本变政考》。对此,据《我史》记载:“自丙戌年编《日本变政记》,披罗事迹,至今十年。至是年,所得日本书甚多,乃令同薇译之。”[33]《日本变政考序》也记载:“乙未和议成,大搜日本群书,臣女同薇,粗通东文,译而集成。”[34]前文已介绍过《日本变政考》使用“宪法”一词的情况。康同薇独立使用“宪法”一词,是在其所撰写的《论中国之衰由于士气不振》一文当中。该文发表在1897年的《知新报》。

康同薇认为,士气关系国家强弱,美、英、德、日等国之所以强盛,是因为士气之振,而中国之所以积贫积弱,正是由于士气不振。她是在描述日本由弱转强的过程中使用“宪法”一词的——“于是日本维新政治更正条约,颁定宪法以张国法,开国会以伸民气,变政仅二十余年而挫割四千余万方里四百余兆人民之中国,威振海外,名振英法,推原所自岂非士气之振致之哉。”[35]从使用的语词和表达的观点来看,康同薇与康有为如出一辙。鉴于康同薇曾协助康有为编译《日本变政考》,而康有为正是在这两本书中最早使用“宪法”一词,可得出结论:康同薇使用“宪法”一词,系直接受到了康有为的影响。

2.欧榘甲

欧榘甲1891年入广州的万木草堂,1895年协助康有为组织“公车上书”,也曾协助康有为编译《日本书目志》。《日本书目志》各卷卷末署“汤辅朝、欧榘甲覆校”。[36]而且,“康有为著《孔子改制考》,欧榘甲亦参与校对;康有为作上清帝第五书时,(欧榘甲——引者注)亦在报刊上发文加以宣传”。[37]《泰晤士报论德据胶州事书后》一文,正是欧榘甲阐发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之宪法思想的一篇文章。

欧榘甲的《泰晤士报论德据胶州事书后》一文使用“宪法”一词8次,阐述了宪法与律例、政治和《春秋》的关系:(1)“明吾宪法,修吾律例”;(2)“一在宪法之未明,宪法未明则政治不修,政治不修则民多天枉,吾有司不能理,则借彼教理之;一在律例之不平,律例不平则刑罚不当,刑罚不当则民多怨匿”;(3)“宪法者,《春秋》所谓正名分也,明其名分则人人知权限,尽其所当为,不敢陷于不可为。孟子曰,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政者,宪法也,刑者,律例也”;(4)“盖吾以从诸教之民皆一例视之,皆有宪法以安之,而所以待诸教之民皆一体治之,皆有律例以定之”;(5)“故曰修宪法律例泯民教之名而祸不起也”;(6)明宪法、律例之学宏一视同仁之志。[38]

3.康同文

康同文是广东南海人,字介甫,与康有为同乡同姓,与康有为的子女同辈,和韩文举同为《东亚报》撰稿人,而韩文举乃是康门十大弟子之一。《东亚报》创办者简敬可是广东新会人,与梁启超同乡。康同文将坪谷善四郎的《万国宪法》一书之美国部分译成中文,取标题为“美国宪法”,连载于《东亚报》1898年第1—7期,其中第1期和第2期介绍了美国制定宪法的背景、过程和大概内容,其中使用“宪法”一词共10次,第2期至第7期收录的是美国宪法译文全文。

根据对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检索,1833—1898年期间其标题含有“宪法”的文章仅有3篇,全为译文,除前述康同文所译的《美国宪法》外,另外两篇分别是《日相论制定宪法来历》和《比律宾岛新立共和宪法》,其译者均为日本学者,即古城贞吉和角谷大三郎,而康同文是三者之中唯一的一位中国学者。蔡锡勇的美国宪法译文虽然早于康同文,但其中使用的是“盟约”而非“宪法”,[39]而康同文的译文不仅在内容中使用“宪法”一词,而且标题中也含有“宪法”一词。

4.梁启超

在康有为的诸弟子中,梁启超使用“宪法”一词是最早的,也是最多的。梁启超在1897年有6篇文章都使用了“宪法”一词,其中最早的是《论译书》一文。梁启超在该文中比较了中日两国变法的情形,认为“今日之计莫急于改宪法,必尽取其国律、民律、商律、刑律等书而广译之”,[40]其中主张变法和译书报国的观点与康有为基本一致,该文的发表时间比康有为编译完成《日本变政考》晚了4个月。梁启超在《大同译书局叙例》和《读〈日本书目志〉书后》中使用的“宪法”一词,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标题上,都能看出其与康有为的《日本书目志》有直接的渊源关系。

《大同译书局叙例》一文明确区分了“宪法”和“章程”:(1)“欲变总纲而宪法之书靡得而读焉,欲变分目而章程之书靡得而读焉”;(2)“一切所谓学书、农书、工书、商书、兵书、宪法书、章程书者,犹是万不备一”;(3)“译宪法书以明立国之本,译章程书以资办事之用”。[41]《读〈日本书目志〉书后》一文号召官员阅读宪法学书籍,“愿我公卿读政治、宪法、行政学之书,习三条氏之政议”。[42]此外,梁启超在《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和《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中将宪法列入湖南时务学堂的课程,并将傅兰雅所译的《佐治刍言》一书指定为宪法学教科书,使得湖南时务学堂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正式讲授宪法学的学校,实现宪法概念和宪法思想的代际传承。

(二)康有为将宪法概念传播于社会

康有为以1897年11月德国侵占胶州湾为背景,于1898年1月上书光绪皇帝,标题为《工部主事康有为为外衅危迫,分割渐至,急宜及时发愤,革旧图新,以少存国祚折》,史称《上清帝第五书》。康有为时为工部主事,没有资格直接上呈皇帝,不得不请工部尚书淞桂代呈,然而淞桂拒绝代呈。康有为在前七次上书中,仅《上清帝第五书》使用了“宪法”一词,[43]该折中的相关的表述如下:

伏愿皇上因胶警之变下发愤之诏,先罪己以励人心,次明耻以激士气;集群材咨问以广圣听,求天下上书以通下情;明定国是,与海内更始。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纡尊降贵,延见臣庶,尽革旧俗,一意维新;大召天下才俊,议筹款变法之方;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大校天下官吏贤否,其疲劳不才者,皆令冠带退休;分遣亲王大臣及俊才出洋,其游历外国者,不得当官任政;统算地产人工,以筹岁计预算;察阅万国得失,以求进步改良;罢去旧例,以济时宜;大借洋款,以举庶政。[44]

办报是康有为维新变法的重要主张。在淞桂拒绝代呈的情况下,康有为将《上清帝第五书》发表于报刊,公之于众。根据对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检索,18971898年间有六家期刊刊载了《上清帝第五书》,发表时标题有变化,按照刊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为:(1)上海《益闻录》第1757期和第1758期,标题分别为“康工部条陈”和“续康工部为胶州条陈折”,刊行时间分别为1898年3月16日和同月19日;(2)澳门《知新报》第44期,标题为“南海康工部为胶州事条陈折”,刊行时间为1898年3月20日;(3)长沙《湘学报》第16期,标题为“南海康工部有为条陈胶事折”,刊行时间为1898年3月20日;(4)上海《集成报》第26期,标题为“康工部有为呈请代奏折”,刊行时间为1898年3月24日;(5)长沙《湘报》第16期,标题为“南海康工部有为条陈胶事折”,刊行时间为1898年3月25日;(6)成都《蜀学报》第4、5、6、7期,标题为“工部康主事有为呈请代奏及时发愤革旧图新折”,刊行时间分别为1898年6月7日、6月17日、6月27日和7月7日。

除《蜀学报》外,刊行康有为该文的时间集中在1898年3月中下旬,即戊戌变法前夕。《知新报》《湘学报》和《湘报》均为维新派的著名报刊,《益闻报》系老牌上海报刊,《集成报》是上海新兴报刊,都与维新派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蜀学报》的创办人宋育仁和廖平主张维新自强,和康有为观点接近,私交甚笃。《蜀学报》发表《上清帝第五书》,说明“宪法”一词的传播范围更广了,传播到了四川。使用“宪法”一词的《上清帝第五书》几乎同时发表于多家报刊,意味着这是康有为及其弟子有意为之,积极地利用近代报刊传播维新变法思想。“宪法”一词作为舶来品,借此机会逐渐传播于晚清时期的中国社会。

(三)康有为将宪法概念上呈于朝廷

康有为深知只有借助于朝廷才能实现其变法主张。为此,他不断寻找机会,进呈图书,撰写奏折。康有为所使用的宪法概念,最终得以上呈于朝廷。

1.进呈图书

在戊戌变法正式开始前,康有为便已经着手写书、编书和译书,等待进呈时机。康有为确实进呈了不少自己的著作,如《孔子改制考》《彼得变政考》《日本变政考》《波兰分灭记》《列国政要比较表》。其中,《波兰分灭记》和《日本变政考》一样,不仅使用“宪法”一词,而且在进呈之后藏于深宫,没有正式出版。不过两者不同的是,《日本变政考》描述的是日本因明治维新而强盛的历史,而《波兰分灭记》描述的则是波兰因拖延变法而被瓜分的历史。

《波兰分灭记》一书共9次使用“宪法”一词,详细描述了波兰起草宪法和被迫废除宪法的过程:(1)“于是波王乃欲草定宪法”;(2)“波王感宪法有憾,以问于满院议员”;(3)“改正波兰之宪法,并恢复新教徒之权利及议员决议之法”;(4)“改宪法而图维新,以为旧法不可用,非采万国之良法设局令草定新法不可行”;(5)“国会之最有名者兹矮木修正宪法”;(6)“草宪法既定,上之波王”;(7)“宪法一出,众情汹汹,举国皆以兹矮木舍祖宗之制而用外国之制”;(8)“遂将国会所议及兹矮木所定宪法,颁发群臣及各省疆臣议行”;(9)“国会以十一月二十三日曲从俄命,全废新行之宪法”。[45]

2.撰写奏折

康有为对于撰写奏折一事非常积极,且所撰奏折数量庞大。麦仲华在《南海先生戊戌奏稿凡例》中提到:“戊戌数月间,先生手撰奏折都六十三首,一代变法之大略在焉。亦有代作者,戊戌抄没,多所散佚。”[46]麦仲华1911年编辑出版的《戊戌奏稿》一书收录了康有为奏疏17篇。其中有4份奏折使用了“宪法”一词,按照时间顺序,分别是:

(1)1898年4月10日康有为的《进呈日本变政考等书乞釆鉴变法以御侮图存折》提到:“日本变法,日异月殊,经百十之阻挠,过千万之丛弊,刮垢除旧,改良进步,乃得成今日之宪法。吾但假日本为向导,以日本为图样”;[47]

(2)1898年6月13日康有为代徐致靖所作的《国是既定用人宜先谨保维新救时之才请特旨破格委任折》提到:“昔日本维新之始,特拔下僚及草茅之士,如木户孝允、伊藤博文、大久保利通等二十人,入直宪法局以备顾问”;[48]

(3)1898年6月17日康有为代宋伯鲁所作的《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提到:“皇上每日亲临,王大臣派为参议,相与商榷,一意维新,草定章程,酌定宪法,如周人之悬象魏,如后世之修会典,规模既定而条理出,纲领既举而节目张”;[49]

(4)1898年8月29日康有为的《为厘定官制请分别官差以行新政以高秩优耆旧以差使任才能折》提到:“夫立政变法,有先后轻重之序,若欲厘定新制须总筹全局,若者宜增,若者宜改,若者宜裁,若者宜并,草定宪法,酌定典章,令新政无遗议拟安善,然后明诏大举,乃有实益”。[50]


三、康有为的识见超越于同时期的报刊和其他学者


前文依据《康有为全集》详细介绍了康有为选择“宪法”一词的背景、其在戊戌变法前的宪法观以及倡导宪法概念的努力,然而欲确定康有为在倡导宪法概念方面的宪法史地位,还需要做一番横向比较,即比较同时期的报刊和其他学者使用“宪法”一词的情况。

(一)超越1897年之前的晚清报刊

鉴于康有为最初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是1897年1月,笔者将1898年戊戌变法之前的晚清报刊以1897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本部分仅分析1897年之前的报刊,留待后面的部分介绍18971898年间晚清期刊使用“宪法”一词的情况。笔者阅读了1897年之前创刊的16种报刊,[51]仅发现其中的两份报刊使用了近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即《西国近事汇编》和《申报》。

《西国近事汇编》创刊于1873年,连续出版1320期,共73册,“在当时中国城市社会和士绅中曾造成较大影响,被誉为求近时四裔情形的唯一渠道和欲知各国近今情形的最可读的刊物”。[52]康有为1879年在香港获得《西国近事汇编》,1895年模仿其体例而创办《中外纪闻》。《西国近事汇编》1887年第2册和1888年第4册使用“宪法”一词共4次。《西国近事汇编》1887年第2册“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西报”部分描述了明治宪法的起草过程:

所定法律中第一以皇室关系万世继承,故其意尤精密,其词极威严,即使时势变迁有乱臣贼子作奸犯上,而宪法至尊至严,有足以防制之者,诚为不易之规也。井上伯特持宪法草稿以示,各国全权大臣参赞随员披览之余靡不赞美,以为天下万千世界得国宪如此整肃,皇室定能安堵也。[53]

《西国近事汇编》1888年第4册“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西报”部分描述了明治宪法的颁布盛况:

正月二十三日为日本国皇布宪法改新章之期,在京亲王以及文武大小员弁均穿礼服祗侯。日皇亲传敕诰毕,将宪法逐条发布,第一条为日本帝国传位一脉永奉君主为万世系谱一统之治。此举为开国以来未有之盛典。[54]

《申报》于1872年在上海创刊,是发行时间最久的近代中国报刊之一,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根据对《申报》全文数据库的检索,《申报》首次使用近代意义“宪法”一词的时间是1887年5月2日,该期刊载的“东瀛佳话”篇介绍了日本起草宪法的情况:

日本报云,日本国宪法向来执一从严,近今参照各国稍稍变通,由各员先立草案,再由内阁大世批阅重加修正,目下调查至急,付各委员整订外又聘德国法律顾问官补助之,所定法律中第一以皇室关系万世继承,故其意尤精密其词极威严。

鉴于1887年7月2日的《申报》明确显示该信息来源于“日本报”,比《西国近事汇编》“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早一个多月,而且《西国近事汇编》采用的是“汇编”形式,更关键的是,上述两则报道的语言表述有较多相似之处,笔者推测,《西国近事汇编》的信息来源很可能是《申报》。事实上,《申报》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不仅早于《西国近事汇编》,而且其使用“宪法”一词的次数也远多于《西国近事汇编》,[55]尤其是1889年的《申报》使用“宪法”一词达10次,而明治宪法正是颁布于1889年。

尽管如此,从使用“宪法”一词的情况看,《申报》对于宪法制度的认识程度仍远逊于康有为,因为《申报》使用“宪法”一词的报道通常寥寥数语,且限于对外国情况的简单介绍,缺少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分析论述,加上《申报》使用“宪法”一词的报道作者不明,可能是由多人分散完成,而非集中于一人。事实上,18971898年间的《申报》使用“宪法”一词的情况,基本延续了之前的做法。而如前所述,此时期的康有为已经从十大方面对宪法做出虽然初步但相对系统的表述,尤其是将舶来的宪法置于中国传统文化,结合中国实际状况进行分析论述。

(二)超越郑观应、王韬和黄遵宪

郑观应是晚清上海四大买办之一,王韬长期流亡香港并游历东西洋,黄遵宪是晚清首批驻日外交官之一,他们都是从洋务派过渡到维新派的重要人物,皆有经典著作问世,如《盛世危言》《重订法国志略》和《日本国志》。因此,他们可能是最早接触宪法制度的一批中国学者。他们都年长于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之前皆与康有为有一定的交往。因此,他们可能成为康有为研究宪法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

1.郑观应

关于郑观应使用“宪法”一词的情况,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1)部分宪法学教科书依据《盛世危言》中的表述,认为郑观应是最早使用“宪法”一词的中国学者,其时间是19世纪80年代;[56] (2)易惠莉在《郑观应评传》一书中推测,《盛世危言后编》收录的1898年前的有关“宪法”一词的内容,可能都是郑观应后来补写或改写的。笔者在先前的研究中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57]无论如何,郑观应即使是在19世纪80年代最早使用“宪法”一词,但他在之后很长时间内没有再使用过“宪法”一词,甚至其名著《盛世危言》的1894年五卷本和1895年十四卷本也没有使用“宪法”一词,直到1900年八卷本才开始使用“宪法”一词。而此时康有为有关宪法的表述多且系统,在宪法制度的认识程度上远远超越了郑观应。

2.王韬

也有部分宪法学教科书认为,首次使用“宪法”一词的学者并非郑观应,而是王韬,其时间为1871年,此观点的持论出处是《法国志略》一书。[58]笔者在先前的研究中已指出,王韬最初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是1890年,并非1871年,出处是《重订法国志略》,并非《法国志略》。[59]王韬《重订法国志略》一书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虽然比康有为早了7年,但与康有为一以贯之地使用“宪法”一词相比,《重订法国志略》一书不仅使用了“宪法”一词,还使用了“国法”“国章”“国法”和“国宪”等语词,甚至一句话中同时使用若干个指代宪法的语词。这说明王韬对“宪法”一词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尚未对这些语词作出明确的取舍。更关键的是,王韬使用“宪法”一词的著作仅限于《重订法国志略》,在其之前和之后的著作中均未使用“宪法”一词。而康有为在很多著作和奏折中都使用了“宪法”一词。

3.黄遵宪

何如璋是晚清首任驻日公使,黄遵宪的身份是公使参赞。黄遵宪自1877年到达日本后即着手编译《日本国志》,至1881年离任时基本完成编译工作。而在此期间的日本,用“宪法”对译“constitution”一词尚未成为主流,处于主流地位的译法是“国宪”。因此,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一书中虽然偶尔使用“立宪”一词,但并未使用“宪法”一词。[60]笔者还阅读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出版的《黄遵宪全集》收录的其他著作,也没有发现黄遵宪使用“宪法”一词的情况,仅发现黄遵宪在1881年曾见到过“宪法”一词。[61]虽然《日本国志》一书直接影响了康有为,虽然黄遵宪和江标、谭嗣同等人在湖南推行的新政和康有为在北京推动的戊戌变法遥相呼应,但是在使用“宪法”一词方面,黄遵宪的确远逊于康有为。

(三)超越同时期其他的维新派学者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史学会主持编纂的一部关于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大型资料汇编,规模庞大,影响深远。其中第八种是《戊戌变法》,摘录了11种专著,即冯桂芬的《校邠庐抗议》、王韬的《弢园文录外编》、薛福成的《筹洋刍议》、***忠的《适可斋纪言纪行》、汤寿潜的《危言》、邵作舟的《邵氏危言》、陈虬的《治平通议》、陈炽的《庸书》、谭嗣同的《仁学》以及何启和胡礼垣合著的《新政真诠》。这11种著作均为近代经典著作,其作者绝大部分都直接参与了戊戌变法。笔者按图索骥,仔细阅读了这11种专著,虽然不断发现“议院”和“民权”等词,但始终没有发现近代意义的“宪法”一词。这意味着,在使用“宪法”一词方面,康有为明显早于其他的绝大部分戊戌变法参与者。

如前所述,笔者以1897年为界,将戊戌变法之前的晚清报刊分为两个阶段。笔者阅读了18971898年间的28种报刊,[62]在其中的13种报刊中发现了有使用“宪法”一词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其作者能够确定且为中国学者的文章有15篇,具体情况是:康有为6篇,梁启超5篇,康同薇、康同文、欧榘甲和马用锡各1篇。显然,康有为和梁启超的文章最多,除马用锡外,梁启超、康同薇、康同文、欧榘甲与康有为的师徒关系前面业已叙明。康有为之外的其他9篇文章分布于5家报刊,具体情况是:《时务报》和《知新报》各3篇,《经世报》《东亚报》和《湘报》各1篇。众所周知,梁启超为《时务报》主笔,而《知新报》是由康有为主办。这些数据足以证明,在18971898年间的报刊中,在使用“宪法”一词方面,康有为居于最突出的地位,其他所有的维新派学者无人能及。总之,在戊戌变法之前,在“宪法”一词的使用频率、宪法问题的研究水平和宪法概念的传播范围方面,康有为明显地超越于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和报刊。

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康有为使用“宪法”一词次数最多的《日本变政考》一书仅进呈于皇帝,并未公布于世,除康同文专门翻译美国宪法文本外,康有为和其他弟子仅在其文章中顺便提及“宪法”一词,并未有专门的论述。笔者从当时的28种期刊的数万篇文章中,仅仅找到15篇使用“宪法”一词的文章,况且当时其他学者的重要著作均未使用“宪法”一词。由此可以断定,在戊戌变法之前,有关宪法的讨论极少,宪法肯定不是当时舆论的焦点,中国宪法学当时尚处于萌芽时期,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不可能提出立宪法的主张。


四、康有为将舶来的“宪法”一词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如前所述,在中国宪法学的萌芽时期,康有为有关宪法的表述明显地超越于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和报刊。那么,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之前的宪法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宪法学的走向,值得注意的是,康有为使用的“宪法”一词直接源于日本,自然是“从近代意义上理解宪法”的,而并非“从中国古典语义上理解宪法”,但是康有为在使用“宪法”一词之初,就注意将舶来的“宪法”一词融入中国传统文化,视《春秋》为中国古代的宪法。

(一)康有为并非从中国古典语义上理解宪法

前文已经证明,康有为在1897年之前撰写的《教学通义》《康子内外篇》《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以及信函、讲稿和上书当中,虽然使用了“宪章”“宪典”“章程”“议院”“制度”这些和宪法相关的语词,但未曾使用“宪法”一词,康有为最早使用“宪法”一词的时间是1897年,其出处是《日本变政考》和《日本书目志》。这意味着康有为所使用的“宪法”一词直接来源于日本,而不是源于中国历史文献。

《日本变政考》和《日本书目志》中有关宪法的表述大多涉及日本明治宪法,而1889年的明治宪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时间上,皆属于近代宪法的范畴。《日本变政考》和《日本书目志》所提及的欧美诸国宪法,更是标准的近代意义宪法。《波兰分灭记》当中9次使用“宪法”一词,如“欲草定宪法”“改正波兰之宪法”“改宪法而图维新”“全废新行之宪法”等,介绍了波兰制定和废弃宪法的情况,其中的“宪法”显然也属于近代意义宪法的范畴。

《上清帝第五书》提到“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仅凭此句,确实难以断定其中的“宪法”指的就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但若结合该句之前的内容,即“国事付国会议行,纡尊降贵,延见臣庶,尽革旧法,一意维新”,并结合上书撰成的时代背景,即1897年11月德国只用了不到24小时的时间就占领了胶州湾,可得出结论,康有为是在近代意义上理解宪法的,至少不是从“中国古典语义”上理解宪法的。再结合《日本变政考》和《日本书目志》有关明治宪法的内容,以及康有为模仿明治维新的主张,可进一步推测,此处的“宪法”不仅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而且是类似于明治宪法的宪法。

上述情况意味着,康有为是从近代意义上理解宪法的,康有为所使用的“宪法”一词,其内涵确定,外延明确。因此,笔者不同意陈新宇的下列观点。陈新宇认为,康有为所使用的“宪法”一词,其“内涵语焉不详”,“更多地从中国古典语义即公布法令、法典、法度,用以昭示臣民寄寓良法图治的角度理解立宪与宪法,缺乏对近代意义的宪法之把握”,“康有为在戊戌时期更多的是从中国古典的含义而非近代意义去理解宪法”。[63]

事实上,关于康有为如何理解“宪法”,学术界先前便有争论。房德邻认为,《日本变政考》“立制度局以议宪法”中的“宪法”,“这里所说的宪法还不是君主立宪的宪法,仅是指国家的重大法典”。[64]然而郑之洪不同意房德邻的上述观点,他以《日本变政考》和《波兰分灭记》以及其他奏折为依据,认为房德邻的“这一解释缺乏史实依据”,“此处宪法一词即特指君主立宪的宪法”。[65]

(二)康有为视《春秋》为中国古代的宪法

《日本变政考》提到了《诗经》《王制》《周官》《洪范》《孟子》《史记》等经典著作,还提到了《春秋》以及《左传》(即《春秋左氏传》)、《公羊传》(即《春秋公羊传》)、《谷梁传》(即《春秋谷梁传》)等著作,不过,尚未将宪法和《春秋》联系起来,自然没有提到《春秋》为中国古代的宪法这一判断。而在稍晚的《日本书目志》中,康有为正式将二者联系起来,主张“所谓宪法权利,即《春秋》所谓名分也”。[66]在这里,康有为描述的主要是“权利”和“名分”的关系,不过,“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名分”是《春秋》规定的“名分”,这样就将“宪法”和《春秋》联系了起来。由《日本变政考》强调“民情风俗”,到《日本书目志》提出“所谓宪法权利,即《春秋》所谓名分也”,显示了康有为对宪法概念的认识有了深刻的变化。但就宪法和《春秋》两者联系的紧密程度而言,《日本书目志》中的表述,与提出《春秋》为中国古代宪法这个判断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

对于《春秋》和宪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康有为在《日本书目志》之后多次讨论过,总的趋势是越来越明确,直至视《春秋》为中国古代的宪法。比如,他在《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中提到:“制《春秋》之义,如各国之立宪法,制定而为后世所率由也”;[67]在《与同学诸子梁启超等论印度亡国由于各省自立书》中提到:“此如孔子之制《春秋》以为宪法,作《礼经》以为典仪矣”;[68]在《大同书》中提到:“自孔子创平等之义,明一统以去封建,讥世卿以去世官,授田制产以去奴隶,作《春秋》立宪法以限君权,不自尊其徒属而去大僧”;[69]在《海外亚美欧非澳五洲二百埠中华宪政会侨民公上请愿书》中提到:“宪法之义,即《春秋》名分之义也。中国数千年之能长治久安,实赖奉行经义,早有宪法之存”。[70]康有为在1913年之前还有一些论述,有的重申《春秋》即宪法,有的强调欧洲各国宪法暗合《春秋》之义,有的阐述宪法和《春秋》大义相为表里。可见,在18971913年间,康有为对于宪法和《春秋》之关系的看法是一以贯之的,他在1897年最初使用“宪法”一词时,就已经将《春秋》视为中国古代的宪法,只是由于篇幅或体裁所限,未能详细阐述而已。而《春秋》为“六经”之一,是中国儒家文化的代表性著作。康有为正是在反复论述《春秋》和宪法之关系和积极倡导宪法概念的过程中,将舶来的“宪法”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三)康有为视《春秋》为中国古代宪法的原因

中国的古典著作很多,代表性著作远不止《春秋》一部,康有为缘何单单选择了《春秋》?

1.师承朱次琦是其直接原因

朱次琦生于广东省南海县,世称九江先生。“注解《春秋》是广东经学的显学”,其中“九江学派是由朱次琦在1858年建立的”。[71]朱次琦肯定《春秋》为鲁国历史,认为“于《春秋》见圣人断事之大权”,指出“孟子其通《春秋》之微,告戒于百世者矣”。[72]1876年康有为拜师于朱次琦,较早且比较系统地认识到《春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地位,“欲窥孔子之学者,必于《春秋》”,[73] “孔子虽有六经而大道萃于《春秋》,若学孔子而不学《春秋》,是欲其入而闭之门”,[74] “为人君者,不可不知《春秋》,为人臣者,不可不知《春秋》”,[75] “孔子制度在《春秋》”,[76] “孔子经世之学在于《春秋》”。[77]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讲究名分是孔子的核心思想,而《春秋》最为讲究名分,“《春秋》之学专以道名分”,“孔子作《春秋》以定名分”,“孔子乃作为《春秋》,定天子诸侯大夫士民之名分”。[78]康有为认为,近代宪法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恰好暗合《春秋》所讲究的名分,“宪法之义,即《春秋》名分之义”,“名分者,小之则今文谓之权限,大之即希腊文所谓宪法”,“所谓宪法权利,即《春秋》所谓名分”。[79]宪法既然被认为“政治名分之大法”,[80]那么中国的宪法自然能够在《春秋》中找到依据。康有为在1922年的《中华帝国宪政会歌》中重申,《春秋》因讲究名分而成为宪政之根源,“孔子作《春秋》,君民在法中,名分各当,宪政之宗”。[81]

2.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是其历史原因

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是中日文化交流的一座里程碑,其内容不少直接来源于中国儒家经典,如《礼记》《诗经》《论语》《春秋》《管子》《孟子》《汉书》《后汉书》等,[82]其中不少著作使用了“宪”字和“宪法”一词。[83]而且,《十七条宪法》全文是用汉字书写,其中第1条的开头即为“以和为贵”,直接引自《论语》“礼之用,和为贵”一句。正是由于《十七条宪法》在日本社会的广泛影响及其成文法特征,在近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出现以前,“宪法”一词就出现在日本官方文件中,“德川幕府时期出现以宪法部类、宪法类集命名的法令集”,“明治五年政府出版《宪法类编》”,“明治七年太政官制定《议院宪法》”。[84]

晚明以来,朱舜水在日本的讲学,及其弟子源光国在《大日本史》中的发挥,使得《春秋》的名分观念和尊王攘夷思想成为推动日本明治维新的重要因素。对于此过程,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一书中有详细的描述。康有为正是在阅读了《日本国志》后认识到,“《春秋》之显孔子之功,非徒施于中国,又莫大于日本焉。日本自与隋唐大通,以中国之经学为学,《春秋》及《通鉴纲目》大行焉”,“人士咸有《春秋》之学,莫不助王,而睦仁复其故统,盖所谓《春秋》之力,孔子之道,至是而极大矣。故谓后世皆《春秋》之治,诚所谓继周者也”。[85]

源自中国的“宪法”和《春秋》,通过不同渠道在明治维新初期的日本相遇,经日本学者林正明和箕作麟祥作出选择,经政治人物明治天皇和伊藤博文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作出决断,“宪法”一词最终从对译“constitution”的多个语词中胜出,成为政治术语和法律概念,直至1889年2月11日明治政府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也就是说,“宪法”一词在日本时已经与《春秋》发生了内在的关系,已经蕴藏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元素。

3.今文经学是其方法原因

今文经学讲究微言大义,主张经世致用。清代今文经学是继乾嘉古文经学衰落后于道光年间复兴的儒学派别,由庄存与开创、刘逢禄和宋翔凤奠基、龚自珍和魏源发扬,而康有为和梁启超系其集大成者。康有为成为清代今文经学的集大成者,是在吸收前辈和同代学者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康有为产生思想影响的,除朱次琦外,廖平也是关键人物之一。对于《孔子改制考》和《新学伪经考》是否直接参考了《知圣篇》和《辟刘篇》,学界虽有分歧,[86]但其共识是,廖平对于康有为选择今文经学确实产生了直接影响。清代今文经学以《春秋公羊传》为宗,富含历史进化论的“三世”说正是源于《春秋公羊传》。康有为正是以公羊“三世”说为基础,发展出“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的理论,集中体现于《孔子改制考》,为主张维新变法提供历史依据和理论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春秋》和《春秋公羊传》既没有使用“宪法”一词,也没有使用“宪”字。若按照古文经学方法,是很难将舶来的“宪法”和《春秋》结合在一起的。因为古文经学讲求训诂,而训诂即解释古代汉语典籍中的字句,古籍中的字句是训诂的基础。对于《春秋》和《春秋公羊传》根本没有使用“宪法”一词或“宪”字这个难题,今文经学轻易就能克服。因为今文经学旨在经世致用,强调“法先王,法其义”,擅长发挥微言大义,对于文本的要求没有古文经学那么严格,找到所比较事物之间的某些相似点即可。所以,推崇今文经学且注重民情风俗的康有为,能够将舶来的“宪法”一词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将“酌定宪法”和“悬象魏”“修会典”联系起来,将“宪法权利”和《春秋》的名分观念联系起来。


结 语


自晚清起,源于西学的军舰、火车、洋枪和电报,使得康有为的前辈们认识到闭关锁国已经行不通了;随着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的惨败,康有为认识到万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制度的竞争,只有变法维新才能实现国家强盛,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从1895到1898年,康有为逐渐走向政治舞台的中心,他对于国际体系的认识也逐渐走向深入”,[87]并确立了“联英日而拒俄”的外交政策主张。“成为东方不列颠”是日本明治维新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内政方面,当时的日本和英国的共同点之一就是实行立宪制度,和俄国的不同点之一也是实行立宪制度。明治维新的推动者和甲午战争的主导者伊藤博文正是明治宪法的起草者,日本在甲午战争中的完胜,被视为立宪制度的胜利。正是在此背景下,康有为主持编译《日本变政考》和《日本书目志》,并在此过程中开始认识到,宪法是欧美世界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部分,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经世致用是清代今文经学的基本理念,是康有为观察世界的基本方法,不仅使得康有为保持了文化的开放性,发现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应当学习欧美、日本的宪法制度,而且使得康有为注意到学习只是手段,文化的开放性并非目的,必须坚守文化的主体性,必须将舶来的“宪法”一词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必须着力于宪法学中国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旧邦新造”。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17ZDA12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尤陈俊副教授、宪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孙如意和匿名外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

[1]持此肯定观点的宪法学教科书,例如楼邦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知识》,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13页;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1页;许崇德等:《中国宪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周新铭、李步云、王礼明:《学点宪法知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52页;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汪太贤主编:《中国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张庆福主编:《中国宪法概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张光博:《宪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吴家麟主编:《宪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持此肯定观点的宪法学论文,例如房德邻:“维新派政治纲领的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6期,第79~94页;程洁:“康有为宪法思想述评”,《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第123~128页;吴爱萍:“维新变法时期康有为宪政思想论略”,《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90~95页。

[2]持此否定观点的史学著作,例如黄彰健:《戊戌变法史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688页;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347页;茅海建:《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697页。持此否定观点的法学论文,例如蔡礼强:“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起源——以康有为与戊戌变法为中心的再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139~144页;饶传平:“从设议院到立宪法——晚清‘Constitution’汉译与立宪思潮形成考论”,《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第24~36页;赵小波:“康有为和严复宪政思想比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第40~51页;陈新宇:“戊戌时期康有为法政思想的嬗变——从《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的著作权争议切入”,《法学家》2016年第4期,第86~101页。

[3]陈华新:“康有为与《日本变政考》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2期,第176~197页。

[4]同注[2],茅海建书,第180181页。引文中所言的“《日本变政记》”,即《日本变政考》。

[5]同注[2],茅海建书,第283页。

[6]参见王宝平:“康有为《日本书目志》资料来源考”,《文献》2013年第5期,第34~46页。

[7]康有为:“我史附日记”,姜义华、张荣华编:《康有为全集》,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8]参见注[2],饶传平文,第2436页;屈文生:“一项关于近代‘宪法’概念史的研究——以清末民初的若干法律辞书为考察视角”,《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第42~46页;赵小波:“从‘边角料’到‘救国良方’:‘宪法’诞生及其实用主义倾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第126~135页。

[9]《戊戌奏稿》收录的“上清帝第六书”使用了“宪法”一词,但《杰士上书汇录》收录的“上清帝第六书”没有使用“宪法”一词。笔者认为,后者更可信,故不列入“上清帝第六书”。

[10]康有为:“日本变政考”,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251页。

[11]同注[10],第198页。

[12]同注[10],第212页。

[13]同注[10],第223页。

[14]同注[10],第198页。

[15]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5页。

[16]康有为:“日本书目志”,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3集,第357页。

[17]同注[10],第251页。

[18]同注[10],第274页。

[19]康有为:“进呈日本变政考等书乞采鉴变法以御侮图存折”,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48页。

[20]同注[16],第344页。

[21]康有为:“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86页。

[22]梁启超:“大同译书局叙例”,载《时务报》1897年第42期,第34页。

[23]同注[15],第5页。

[24]欧榘甲:“泰晤士报论德据胶州事书后”,载《知新报》1898年第48期,第45页。

[25]同注[10],第251页。

[26]康有为:“波兰分灭记”,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416页。

[27]同注[10],第223页。

[28]同注[10],第274页。

[29]同注[10],第48页。

[30]同注[10],第198页。

[31]同注[16],第357页。

[32]同注[10],第86页。

[33]同注[7],第88页。

[34]同注[10],第104页。

[35]康同薇:“论中国之衰由于士气不振”,载《知新报》1897年第32期,第2页。

[36]参见注[6],王宝平文,第34~46页。

[37]刘雪琴:“欧榘甲思想演变研究——兼与康有为及康门弟子相比较”,华南师范大学2012届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38]参见注[24],欧榘甲文,第15页。

[39]参见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91~104页;李文杰:“首部汉译美国宪法问世考”,《北大史学》(第15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239页;胡其柱:“蔡锡勇《美国合邦盟约》译本考论”,《学术研究》2011年第3期,第92~101页。

[40]梁启超:“论译书”,载《时务报》1897年第27期,第15页。

[41]同注[22],梁启超文,第34页。

[42]梁启超:“读日本书目志书后”,载《时务报》1897年第45期,第13页。

[43]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一书、第二书、第三书、第四书和第七书当中都没有使用“宪法”一词。《戊戌奏稿》收录的“上清帝第六书”虽然使用了“宪法”一词,但笔者认为更可信的《杰士上书汇录》收录的“上清帝第六书”却没有使用“宪法”一词。

[44]同注[15],第5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45]同注[26],这九则引文分别在第397页、第401页、第404页、第416页、第417页和第419页。

[46]麦仲华编:《戊戌奏稿》,1911年日本横滨出版,第4页。

[47]同注[10],第48页。

[48]康有为:“国是既定用人宜先谨保维新救时之才请特旨破格委任折”,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75页。

[49]参见注[21],第78页。

[50]康有为:“为厘定官制请分别官差以行新政以高秩优耆旧以差使任才能折”,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391页。

[51]这16种报刊按照创刊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为:《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六合丛谈》《万国公报》《瀛寰琐记》《中西闻见录》《申报》《西国近世汇编》《小孩月报》《格致汇编》《益闻录》《画图新报》《述报》《中西教会报》《中外纪闻》《强学报》《时务报》。

[52]郑翔贵:“浅析西国近事汇编对日本的认识”,《贵州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第108112页。

[53]李岳蘅编:《西国近事汇编》,1887年第2册,上海机器制造局印行,第31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54]同注[53],1888年第4册,上海机器制造局印行,第65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55]1887~1896年间《申报》使用“宪法”一词的年度次数分别是:1887年1次,1888年4次,1889年10次,1890年2次,1891年1次,1892年3次,1893年1次,1894年4次,1895年1次,1896年0次,合计27次,其中1889年次数最多,达10次。

[56]认为郑观应最早使用“宪法”一词的宪法学教科书,例如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1页;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页;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王学栋、张义忠:《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赵世义主编:《宪法学新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84页;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页;李元起主编:《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57]参见周威:“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第5667页。

[58]认为王韬最早使用宪法的宪法学教科书,例如王向明、许崇德:《中国宪法讲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许崇德、王向明、宋仁:《中国宪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许崇德、王亚琴:《中国宪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徐秀义、王弼选主编:《宪法学纲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秦前红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李光懿、马绍红主编:《宪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李宁:《当代中国宪法论》,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59]参见周威:“‘王韬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论辨伪”,《行政法论丛》2018年第2期,第114128页。

[60]参见周威:“黄遵宪使用宪法语词考”,《日本研究》2016年第3期,第6372页。

[61]在黄遵宪1881年10月30日和宫岛诚一郎笔谈的过程中,宫岛诚一郎使用了近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吾邦始开设国会,自今期十年。其间有馀裕,宜修成宪法而发布”。引自陈铮编:《黄遵宪全集》(上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83页。

[62]这28种报刊按照创刊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是:《万国公报》《申报》《西国近世汇编》《益闻录》《中西教会报》《时务报》《知新报》《湘学报》《译书公会报》《集成报》《求是报》《新学报》《富强报》《经世报》《实学报》《萃报》《利济学堂报》《渝报》《蒙学报》《东亚报》《亚东时报》《湘报》《昌言报》《中国官音白话报》《蜀学报》《岭学报》《工商学报》《菁华报》《格致新报》。

[63]同注[2],陈新宇文,第100~101页。

[64]房德邻:“浅析康有为开制度局的主张”,载《光明日报》1983年12月14日。

[65]郑之洪:“‘立制度局以议宪法’的‘宪法’一词应作何解”,《学术研究》1984年第6期,第124页。

[66]注[16],第357页。

[67]康有为:“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6集,第310页。

[68]康有为:“与同学诸子梁启超等论印度亡国由于各省自立书”,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6集,第340页。

[69]康有为:“大同书”,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7集,第40页。

[70]康有为:“海外亚美欧非澳五洲二百埠中华宪政会侨民公上请愿书”,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8集,第411页。

[71]张纹华:“广东春秋学的近代转型——以九江学派为中心”,《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120页。

[72]简朝亮编:《朱九江先生集》,关殊钞点校,香港旅港南海九江商会1962版,第16、17页。

[73]康有为:“教学通义”,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39页。

[74]康有为:“桂学问答”,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18页。

[75]康有为:“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6集,第147页。

[76]康有为:“万木草堂口说”,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135页。

[77]康有为:“长兴学记”,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348页。

[78]这三则引文,分别在康有为:“教学通义”,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40页;同注[70],第411页;“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10集,第38页。

[79]这三则引文,分别在注[80],第411页;“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10集,第38页;注[16],第357页。

[80]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10集,第38页。

[81]康有为:“中华帝国宪政会歌”,同注[7],《康有为全集》,第12集,第393页。

[82]参见崔新京:“论儒学观念与日本的现代化”,《日本研究》1993年第4期,第112~119页;徐晓风:“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与中国儒家文化”,《学术交流》1994年第3期,第112~114页;程思远:“二论世代弘扬中华和合文化精神”,《中华文化论坛》1998年第1期,第29~35页;蒋翠:“从《宪法十七条》看儒教思想对日本的影响”,《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96~98页。

[83]参见汪太贤:“汉语‘宪法’意义考正”,《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第318页。

[84]胡锦光、臧宝清:“‘宪法’词义探源”,《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74~78页。

[85]同注[73],第40页。

[86]参见房德邻:“康有为和廖平的一桩学术公案”,《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4期,第80~93页;房德邻:“论康有为从经古文学向经今文学的转变——兼答黄开国、唐赤蓉先生”,《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2期,第100~114页;陈其泰:“廖平与晚清今文经学”,《清史研究》1996年第1期,第58~66页。

[87]章永乐:《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2页。

【参考文献】 {1}麦仲华编:《戊戌奏稿》,1911年日本横滨出版。

{2}姜义华、张荣华编:《康有为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茅海建:《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

{4}陈新宇:“戊戌时期康有为法政思想的嬗变——从《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的著作权争议切入”,《法学家》2016年第4期。

{5}周威:“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期刊名称】《法学家》【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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