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刚:朱熹历史观中的“理势”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05 次 更新时间:2018-12-3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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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刚  

内容提要:“理势”是朱熹分析历史问题的基本框架,他强调对待历史问题要兼理、势,结合价值与事实进行判断。理势含有内在的秩序与趋势,这与“不得已之势”只强调客观层面有所不同。朱熹在使用理势分析问题时,主张把握价值、事实两方面的当然性与必然性,即要看到“理势之当然、必然”,在此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理导势”,用价值引导现实的发展方向。总之,朱熹是在理学的框架内讨论“势”,这是其理势观与以往势论不同的显要处。

关 键 词:朱熹  理势  不得已之势  理势之当然  理势之必然


“历史演变的性质”与“历史演变的基本规律”,是中国古代历史观中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在传统的历史观中,“势”以及与“势”相关的“事势”“时势”“理势”等范畴与这两个命题密切相关。朱熹在讨论相关问题时,也经常使用与“势”相关的一些范畴,特别是“理势”①这一范畴。“理势”在朱熹的历史观中具有独特的意义。理势关系是其理气关系在历史观中的具体化,处理的是历史中“变”与“不变”的问题,尤其是价值选择与历史变化的关系。理势关系还涉及历史变化中规律、法则如何起作用这一问题。朱熹强调要从“理势”的角度把握具体的历史情境,看到理势之自然、当然与必然,进而在实践中“因时、顺理、乘势”,做出合理的判断与行为。朱熹说:“天下之理,其本有正而无邪,其始有顺而无逆,故天下之势,正而顺者常重而无待于外邪,而逆者常轻而不得不资诸人,此理势之必然也。”(《四书或问》,见《朱子全书》第948页)在他看来,正是因为“天下之理”的本然状态是“有正而无邪”的,因此表现于天下发展的趋势或天下的整体形势,正者不需要借助别的力量,而邪者则常常需要依傍其他的力量而保有自身。理如此,势也当如此。“理势”这一概念突出了在具体情况下现实趋势与价值的关系,将势的必然性与理的必然性二者结合起来。总的说,“理-势”的分析构架在朱熹那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涵,它连接了事实与价值,表现了朱熹内在于历史事件本身对历史和事物的分析和把握,揭示了普遍原理在具体历史情境下的运用与呈现。


一、“以理势度之”


朱熹常用“势”和“理势”对历史或各种情态、现状进行判断和分析,这是其“理势”观最基本的用法。在面对具体情境时,他用“以理势度之”“顾其理势”“理势甚明”等表示判断性的说法进行分析。这种兼“理势”的判断模式涉及经典解释、政治原则和历史事实多个方面。

在政治原则方面,朱熹从理势出发,对政治行为做出判断。如《与陈丞相书》中言:

盖不惟元老大臣所以告君之体当然,顾其理势攻之于彼不若导之于此之为易,诵众人之所己言不若济其言之所不及者之为切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见《朱子全书》,第1133页)

在朱熹看来,劝诫君主,应该直接从君主之心术入手,而不应该只在“外缘”做工作。能够直接开导君主之心术,无论从道理上还是从现实来看,都比直接揭示小人之恶更为容易,也更切中要害,所谓“顾其理势攻之于彼不若导之于此之为易”。(同上)“顾其理势”这一说法表明,“理势”不仅包含“当然”的价值性层面,也包含现实性层面;对问题的判断,不仅是从孤悬的应然出发,而是把价值与现实结合,内在于现实自身的趋势、形势对问题进行判断。“理势”的思考框架相对于具体问题而言,不是以价值为抽象原则,而是把价值安顿于情态之中做出判断。

关于具体的历史问题,朱熹也常从“理势”出发对事件进行判断,这其中讨论较为突出的是“封建”问题。《孟子》作为“四书”之一在朱熹那里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对于其中对“封建”问题的论述,他却不太同意,认为“先儒说孟子所论乃夏商以前之制,《周礼》是成王之制,此说是了。但又说是周斥大封域而封之,其说又不是”,“封建”“只是夏商以来,渐渐相吞并,至周自恁地大了……便如柳子厚说样,他是各人占得这些子地,先王从而命之以爵,不意到后来相吞并得恁大了”。(《朱子语类》,第2208-2209页)在这点上他同意柳宗元的说法,认为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所致,周代分封有其现实考虑,即“当时封许多功臣亲戚,也是要他因而藩卫王室。他那旧时国都恁大了,却封得恁地小,教他与那大国杂居,也于理势不顺”。(同上)“于理势不顺”,也就是从政治秩序与现实情势两方面都讲不通。但如果按照先儒所言,周初把其他原有国家社稷移走进行分封,在道理上也是讲不通的。

朱熹对于周初封建的理解,一是强调当时“事势未定”,也就是强调当时的历史形势,另一方面也考虑“理”的层面,看是否符合价值——移别国社稷无此理,而屏藩之国相对弱小也不符合“理”。朱熹这里的态度,与那些泥于经典、揣测古制的做法是十分不同的,他看到了“历史事实”与经典记述之间的可能的“裂隙”,而这一裂隙在他那里又并没有导致历史与价值的截然对立,“理势”的构架展示的是内在于历史事实的价值运用,强调的是历史发展所要遵循的法则、规律。

这里还需指出一个问题,即“事势”“时势”与“理势”这些同样是对历史事实做出判断的范畴,在朱熹具体使用时是有一定差别的:“事势”“时势”更多强调客观的现实层面,“理势”则是兼顾价值与现实,包含了具体情境中的价值问题,涉及“时措之宜”这一向度。除了“必然”之外,“理势”还强调了理对于现实的规范意义。另外,“事势”“时势”等“势”的范畴,有“不得已”的意味,而“理势”在具体应用上与“不得已之势”有区别,它更强调某种情态之下的理序以及可作为的一面,这是朱熹“理势”观最重要的内涵之一。


二、“理势”与“不得已之势”


关于“理势”与“不得已之势”的区分,较为突出的例子依旧是关于“封建”问题的讨论。柳宗元的《封建论》用“势”来解释“封建”向“郡县”的过渡,强调秦之后采用郡县制的必然性。在柳宗元看来,“封建”并不是圣人的本意,而是由于当时的形势“不得已”而采取了封建制。柳宗元的这种解释强调了现实的客观性对历史进程以及制度的影响,“势”代表的客观因素的决定性超越了圣人的主观性因素。对于柳宗元的观点,当时和后世都有不同的看法,如北宋苏轼、苏辙兄弟就十分赞同柳宗元的观点(参见《苏轼文集》,第157页),而南宋与朱熹差不多同时的叶适就与柳宗元的观点相反,他在《治势》一文中更强调圣人对于历史进程的影响,强调圣人对“势”的把握以及主观能动性。(参见《叶适集》,第637页)相较于二者,朱熹的观点较为“折衷”,在“封建”问题上有其独特分析,他同样用“势”去分析问题,却更强调“理势”,通过理势的构架实现价值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朱熹赞同柳宗元从“势”的角度讨论“封建”,他说:“子厚说‘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亦是。但说到后面有偏处,后人辩之者亦失之太过……且封建自古便有,圣人但因自然之理势而封之,乃见圣人之公心。且如周封康叔之类,亦是古有此制。因其有功、有德、有亲,当封而封之,却不是圣人有不得已处。若如子厚所说,乃是圣人欲吞之而不可得,乃无可奈何而为此!不知所谓势者,乃自然之理势,非不得已之势也”。(《朱子语类》,第3303-3304页)在朱熹看来,柳宗元把封建看成是“势”造成的有其合理性,只是某些问题说得不够全面,后人对柳宗元的批评也过分苛刻了。在朱熹看来,“封邦建国”之制自古便有,圣人是依据“自然之理势”而封国的,圣人的这种行为是圣人公心的体现。圣人、先王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封,并不是迫不得已或者是出于私心的考虑,也不是像柳宗元所讲的,圣人想要混一天下而不得,不得已采取了封建制。在朱熹看来,圣人行封建所遵循的“势”是“自然之理势”,而不是“不得已之势”,在这里朱熹区分了两种“势”,而如果能够因循价值、按照应然的价值秩序,就不会有这种不得已的情况发生。封建有难制之势,而循一定之理则可以制,他举了古今之例对理与势的这种张力进行分析。从朱熹的整个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理势”包含价值与现实(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而且在理势这一构架之下,这两个层面是交织在一起的,而不是侧重于某一方面,更不是只看到现实的不得已而任用私智。

在朱熹看来,柳宗元那里的圣人是“缺位”的,先王只是屈从于事势的不得已,甚至圣人对历史的发展完全没有意识,没有料想到后来的吞并,这样的看法是他所不能接受的。在他看来,面对客观的历史形势与历史发展趋势,圣人所遵循的是“自然之理势”,并能把握这一理势,圣人并不是屈从于“不得已之势”。理势本身具有这样一种含义,即内在于一定情势与趋势,价值具有其实现可能,而面对一定之“势”,具有用价值引导“势”的可能。这一点与“理势”所含有的法则、规律等含义密切相关,而这一法则、规律也就是这里所提到的“自然之理势”表达的一个基本内涵。


三、“自然之理势”


与“不得已之势”区分的“理势”是“自然之理势”,朱熹有时也讲“理势之自然”。这一“自然之理势”,首先是与有意的“故欲”相区分的,即“自然之理势”排除了某种人为的目的性。(《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见《朱子全书》,第1864页)

在中国哲学传统中,“自然”本身就是与“人为”相区分的,无论是儒家传统还是道家传统,都具有这一意涵。在朱熹那里,“自然”的一个最基本含义就是不假人为,不“安排布置”,凡一切具有人为的刻意安排布置,都不属于“自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对“私智”的反对。朱熹将“不思而得,不勉而中”解释为“天理之自然”(朱熹,第237页),即可见自然的此种含义。《孟子集注》引程子之言:“中不可执也,识得则事事物物皆有自然之中,不待安排,安排着则不中矣。”(朱熹,第357页)“自然”直接与“安排”相对立。这一意义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是很普遍的,而“理势之自然”就与“我”之刻意作为相区分。在朱熹看来,人在交往之际,贤愚不同所以交往之道也不同,如何对待具体的对象,在理和势上都有不待安排而自然如此的方式方法。这里的“理势之自然”,含有人际交往当中的基本方式和方法,具有内在于理势当有的规定性和秩序,是人所要遵循的法则和规律。

其实,即使不是使用“理势之自然”这种表述,单独用“理势”去分析问题,就已经含有了一定的秩序和规定性。我们前面分析过“以理势度之”这一问题,理势之所以能衡量问题,自然就预设了其中具有的相关规定性。在与胡广仲讨论“天地之间无一物无对而孤立者,道亦未尝无对”时,朱熹批评湖湘学者所言的“性立天下之大本”说,认为“大抵天下事物之理,亭当均平,无无对者,惟道为无对”,而湖湘学者对于事理与道的理解,有刻意安排的味道,在这种安排下,“左右偏枯、首尾断绝、位置重迭、条理交并,凡天下之理势一切畸零赘剩侧峻尖斜,更无齐整平正之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见《朱子全书》,第1904页),“理势”变得不齐整,与事物之理应有的状态不合。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是刻意安排理解的“理势”不符合“理势”的应有状态,亦即理势自身排斥“安排布置”,这里没有讲“自然”,但依旧可以看出理势自身含有的“自然”意味;其次,“凡天下之理势”具有其应然的规定的状态,具体到“天下之理,无独必有对”,只有作为“一”的“天理”无对,而具体的“事物之理”含有的内在规定对应于“凡天下之理势”,即具体事物理应如此,势亦如此。


四、“自然之理”与“自然之势”


在“理势”问题上,朱熹不仅讲“自然之理势”,也常讲“自然之理”与“自然之势”。

我们知道,二程并没有使用“理势”去分析相关问题,但在他们那里,尤其是在程颐那里,经常将“理”和“自然”连起来阐述相关问题,“自然之理”或“理自然”在伊川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如伊川讲“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开治,理自然也”(《二程集》,第788页),这里的“理自然”就具有秩序性内涵,又包括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参见土田健次郎,第205页),“自然”在伊川本身就和“理”的标准相关,并且区分于“人为”;而“理自然”,一方面表现了事物发展所要遵循的法则,另一方面也是对事物发展变化规律的解释。相对于“自然之理”,二程较少使用“自然之势”这样的概念,而是更侧重于强调“理”与理表达的规定性。而在朱熹那里,既有我们前文所讲的“自然之理势”这样的用法,也常常使用“自然之理”“自然之势”这样的概念去分析问题。这三个概念在对问题的阐释上密切相关。

朱熹和程颐一样,常把理与“自然”连接起来讲理的特性,在基本意涵上,朱熹的讲法与程颐基本一致。如《答陈卫道》中,朱熹针对佛教讲:“虽无三纲五常,又自有师弟子上下名分,此是天理自然,他虽欲灭之而毕竟绝灭不得”。(《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见《朱子全书》,第2844页)在朱子看来,“名分”代表的秩序性内容是“天理自然”,不因人力而消失。“天理自然”在这里强调人世间秩序的自然。理不是人力可以改变的,理具有其“自然”的、不假安排的秩序性与规定性,是人们行动和历史所要遵循的法则。“自然之理”含有了某种“当然”的意味(参见《朱子语类》,第757页),即具体事件按照当然的原则去处置,便是自然之理的体现,也就是具体事上都可以体现“自然之理”。那么我们可以推论,在某种特定趋势之下,可以实现“自然之理”。

朱熹在注释《孟子》“天下之言性”章时,集中谈到了“自然之势”的问题:

利,犹顺也,语其自然之势也。言事物之理,虽若无形而难知;然其发见之已然,则必有迹而易见……然其所谓故者,又必本其自然之势;如人之善、水之下,非有所矫揉造作而然者也。若人之为恶、水之在山,则非自然之故矣……禹之行水,则因其自然之势而导之,未尝以私智穿凿而有所事,是以水得其润下之性而不为害也……愚谓事物之理,莫非自然。顺而循之,则为大智。若用小智而凿以自私,则害于性而反为不智。(朱熹,第297页)

这段话首先认为已然之迹是理的发见,紧接着认为“故”是本其“自然之势”,这里的分析理势兼顾,对于人来讲则要“顺而循之”。“顺而循之”在朱熹看来就是对“事物之理”的把握,大禹治水,就是顺应着水的“自然之势”,而顺应这种自然之势,本身就是与任用“私智”相区分的。这段话如果我们细致分梳,可以看到,它实际上涉及了几重问题:理与事、理与势,以及事与势。首先,关于“理与事”,在朱熹看来,一定的理必然表现为一定的事,因而可以从具体的事上去认识事物之理;其次,关于“理与势”,朱熹认为顺应着“自然之势”行事,就是对事物之理的实现,这和我们上文的推论是一致的,而自然之势含有理的规定性,也就是说,“自然之势”是理所含有的规律、法则的具体体现;第三,关于“势与事”,在朱熹看来,一定的事都有其“自然之势”,在实践过程当中要本着自然之势,而且这种自然之势是不可抗拒的,如人性之必善、水之必下,而自然之势之所以不可抗拒,根源上是由于“理”。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事物的自然之势并不是“不得已之势”,它和上文讲到的理势具有相通之处,我们甚至可以讲,自然之势即为“自然之理势”。在朱熹看来,事物的理都是“自然”的,而这种自然之理在已然的层面一定要外化为“自然之势”,通过自然之势来表现其规律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理与自然之势是“合一”的,“理势”这一范畴表现的就是这种“合一”性,而“合一”之处也就在于“自然”在朱熹那里蕴含有法则、规律的意思。在朱熹看来,大智之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顺而循之”,这顺而循之的不仅有一定的事物之理,还有与事物之理相关的自然之势。这种对理势的“顺而循之”,恰恰区别于“自私用智”这样的行为。

说“理势”含有内在法则、规律的含义,有助于理解“理势”作为一范畴或构架所具有的最基本意涵。“理势”这一构架不同于“事势”,也不同于一般的“从理上看”或“以理度之”,它不偏向于价值或现实的某一方面,而是综合了这两个方面去谈秩序与规定性。一方面,普遍的原理规定着“天下之势”,即普遍的形势与趋势;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现实趋势或形势下,普遍原理又总要外化为不同的具体的“理”,这符合“理一分殊”的原理。“理势”之“理”是“势之理”,是具体情况下的具体原理;“理势”之“势”当然含有“事势”“时势”的相关内涵,而又不等同于“不得已之势”,而是“自然之势”,它含有此种情态下顺应价值走向的意味,亦即这一趋势、形势含有理之应然所导引的较为明确的方向性,而不是“不得已之势”下某种不确定的可能性。“自然之理势”是“理与势”相互作用,含有自然进程的意味,在观察具体问题上,就是综合现实与价值两方面考虑。一定事势、时势之下,由于选择的不同,具体方向的发展可能有多种情况,而“理势”则是符合价值规定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可以同意三浦国雄将“理势”理解为“理之势”,但是不能同意他将“理势”与“事势”完全等同,因为历史还含有应然之方向。(参见三浦国雄,第97-99页)朱熹将理对天下之势的规定也看成是“理势之必然”,理势的必然性当中本身就包括理对势的规定性。

“理势之自然”中包含的法则与规律的含义,还体现在“理势之必然”“理势之当然”等用法上。“理势之必然、当然”都可以看作是理势内含的法则、规律的具体体现,对这两个用法的分析,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理势”的内涵。


五、“理势”之“当然”与“必然”


《论语或问》在讨论“讨陈桓之说”时说:

凡弑君者人人得而讨之,如汉所谓天下共诛之者,晋李毅告王浚以为弑君之贼为恶尤大,当不拘常制者,则以当世本无此法而言尔。然事非一概,告与不告又在乎时义之如何。使其地近于天子而可以告也,其事之未至乎迫据而得以告也,其力之不足以敌而不得不告也,则告之而俟命以行;甚则或不俟命而遂行,皆可也。使其地之相去也远,其事机之来也不可以少缓,而吾之力又自足以制之,而乃区区焉徇请命之小节,忘弑逆之大罪,使彼得以植其根,固其党,或遂奔逸而不可以复得,则任其事者亦无以免乎春秋之责矣。夫以鲁之弱而欲讨齐,其请于天子,理势固有当然者,但杨氏以讨之一字而决其必请命焉,则亦太拘滞矣。(《四书或问》,见《朱子全书》,第832页)

“凡弑君者人人得而讨之”,这是一般性原则,朱熹举汉晋人的列子予以说明,诛杀弑君者是理所规定的内容,他在讨论《春秋》大义的时候专门把此作为孔子所定的一项“大义”,而诛杀臣子在他看来又不是臣子可以“得而专行”的,需要向天子请命。但面对弑君之事,在一定的“理”之下,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讨论具体的情况,看“时义”如何,所谓“告与不告又在乎时义之如何”,也就是具体情境之下的“宜”。朱熹紧接着分析了讨贼可能遇到的不同的形势,具体分析什么时候该请命,什么时候可以不请命,以及相应形势下不同行动的结果,尤其是不同行动能否实现讨贼这一具体的“理”。一定的理在不同的形势下有不同的实现方式。虽然具体的形势不同,但面对同样的问题,其背后的理据却可能是相同的。朱熹这里的分析虽然没有说“理势”,但是,我们依旧可以看到这里用了“理-势”的分析构架,并且体现了理与势的互动关系。在接着分析孔子面临的具体环境时,朱熹直接讲到了“理势固有当然”——讨贼是理之当然,而考虑到鲁国具体的形势与国力,在这种“势”之下,向天子请命也就成了孔子当然需要去做的。请命既合理又合势,从理势两方面来看都有其当然性。这是从“合理性原则”与“合理性实践”两个层面分析问题,指出了“理势”两方面应有的法则、秩序与规律,对理的当然与势的当然都是内在于历史情形而分析的,并在这一情形之下展开理势的具体互动。这里的“理势固有当然”与“理势之自然”有相通之处,都体现了“理势”在分析问题时体现的法则、规律的含义。这一点同样表现在“理势之必然”这种用例下。

朱熹在《读余隐之尊孟辩》中批驳李觏《常语》对孟子劝诸侯“一天下”的质疑时,说道:

李氏罪孟子劝诸侯为天子,正为不知时措之宜,隐之之辩已得之,但少发明时措之意。又所云“行仁义而得天下,虽伊尹、太公、孔子说其君亦不过如此”,语亦未尽善。若云“行仁义而天下归之,乃理势之必然,虽欲辞之而不可得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见《朱子全书》,第3526页)

在朱熹看来,孟子劝诸侯一天下在于“时势”之不同,在不同的时势之下,有不同的合理性原则。认为行仁义天下就会归附,这是“理势之必然”,而且是不想这样都不行的,强调了“行仁义”达到的结果的必然性。在儒家传统看来,行仁政是人心归附的必要条件,《孟子》对此论述较为详细。从理上看,行仁义而天下归之有其必然性。从势上看,行仁义者,犹解民之倒悬,孟子对汤、文武等圣王征伐时民的表现的描述都体现了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在孟子、朱熹的思想系统中,“行仁义而天下归之”具有理上的必然性和势上的必然性。这一势也不是不得已之势,而是顺应、合乎人的心理的基本原则的“势”。这里的理与势的必然,都是顺着“行仁义”与“天下归之”这一具体的问题来讲,从中导出的必然性,也是内在于这一情形而得出的。②

以上,我们分析了朱熹“理势”思想的主要用法,除了这些表述外,他还有“理势之宜然”等理势合说的用法。可以看到,朱熹在谈到“理势”时,都不是抽象地谈理势的关系,而是几乎所有理势合说的地方,都有具体的问题、情境,都可以做具体的分析,都需要结合理势双方来对问题进行分析,而这一分析,总是与具体问题中的理、势的内在关系有关。所以我们可以说,在朱熹的“理势”构架下,理势的互动性和相互规定性表达了某种“理势合一”的思想,无论是朱熹直接谈到“兼理势”,还是讲“理势之相须”,甚至只是谈到“理势”,都可以发现这种关系。可以说,在“理势”合说的构架下的“势”,更多强调“自然之势”,即价值之理外化出的含秩序导向与规定的“势”,而不是“不得已之势”;即使在不得已之势下,也有合乎价值走向、体现价值要求的“自然之理势”,依旧有人(尤其是圣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空间。在理势的诸种说法中,“理势之自然”最直接地体现了理势内涵的自然进程与秩序性的含义,“理势之当然”强调这种秩序与进程的合理性,而“理势之必然”则强调自然进程与秩序的必然性,其中强调的“非人之所能为”的向度,更是与“自然”的含义直接相关。无论理势的哪种表达,都与理、势双方有关,都是在具体情况下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在历史观上,“天理”并不规定历史发展的具体方向,不含有某种意愿性或计划性。在具体情态下,天理更多地是我们需要把握的法则、原则、规律与价值性因素。“天理”代表着亘古不变的道德原则与规律,“理势”则是这一原则在某个具体情态下的趋向与导向。“理势”的分析构架,并不预设某种目的论的内容,它强调情景的还原,强调普遍原理在一定情态下的具体表现。历史的发展不具有固化的方向,但是总与历史演进的每一个具体情态有关。“以理势度之”并不含有“进步或退步”等预设,而是强调每一个情态下都有符合价值走向的趋势,这种趋势需要人去掌握,需要人去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期达到价值的实现,即使在最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有相对可以选择的一种合理的实践。与柳宗元侧重于“势”的客观性不同,朱熹强调圣人的主观发挥,但也区别于叶适等对圣人主观能动性的偏重,强调不同势之下圣人的行为和势对人的行动的影响。在“理势”对应的实践向度上,这一点更为明显。如何在具体的情形中完成“合理”的实践,在朱熹看来需要“因时、顺理、乘势”,即内在于具体的“理势”,做出恰当的判断,最终“以理导势”,完成合理的实践。而要能把握理势之“当然”与“必然”,则需要“格物致知”,加强心术修养,这是把握“理势”的必要前提。

①“理势”一词最早出现于《汉书·贾谊传》,如说:“高者难攀,卑者易陵,理势然也”。此后以此讨论问题的并不多见。在北宋思想家、尤其是理学家中,只有张载、吕大临使用过“理势”概念,二程较多使用的是“时势”一词。这一情况在南宋有所转变,陆九渊、张栻、吕祖谦等人亦用“理势”来分析问题,“理势”成为了这一时期的公共哲学话语。只不过相比于其他人,朱熹对于理势的分析更多,也更为具体。

②可参阅《孟子或问》对“天爵”“人爵”关系的讨论。(《朱子全书》,第9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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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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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研究》 2017年10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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