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靓 王伯承:公共性视野下的民族互嵌型社区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3 次 更新时间:2018-12-2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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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靓   王伯承  

内容提要:“公共性”是促成当代“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公共性既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本质内涵,又是民族互嵌型社区发展建设的根本动力。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积极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的内在意涵。民族社区的“互嵌”困境主要表现为互嵌空间的不足、精神互嵌的缺失、原子化个人的行动困境及其所带来的公共精神阙如。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源于多民族“共在”和“共处”的基本事实。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供给的实践路径为需求导向与民族社区公共空间的营造;理性沟通与民族社区公共空间的维系;多元参与和民族社区合作治理的实现。

关 键 词:公共精神  民族互嵌型社区  民族关系  公共性供给  实践路径


为进一步推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4年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建设“民族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同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该提法并强调“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6年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均再次强调“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建设。可见,“民族互嵌”问题已由边疆治理问题上升为国家治理方略,这引起了学界持续的讨论。笔者尝试分析民族社区的“互嵌”困境及如何回归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旨在为促进我国民族关系和民族融合提供新视角,更好地呼应并进一步丰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思想。


一、民族互嵌型社区及其公共性意涵


(一)民族互嵌型社区研究

据中国知网检索,现有90余篇民族互嵌型社区研究文献①。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主要概念阐释和理论内涵,代表学者有张会龙、郝亚明、杨鹍飞、吴月刚、闫丽娟等②;二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可能性分析、基本特征及功能定位,代表学者有曹爱军、杨鹍飞③;三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动力结构与建设路径,代表学者有来仪、胡小武、唐志君等④;四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意义、现有困境及国外经验,代表学者有王希恩、郝亚明、黄海波、杨鹍飞、胡洁等⑤。尽管目前尚未形成基本概念的统一,但学界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空间和精神属性并无异议,李俊清、卢小平、郝亚明、魏冰等分别运用社区治理理论、族际接触理论、社会结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的交往理论,⑥陈纪、李京桦、卢爱国、马光选、张晗、于亚杰从社区资源、多重身份、社会空间、文化共生、社会支持⑦等视角出发,开展了积极探索,丰富了“民族互嵌型社区”相关理论体系,田野点由新疆的乌鲁木齐、塔城、和田、喀什、哈密地区、兵团⑧扩延至湖南、湖北、云南、贵州、西藏、四川、宁夏⑨等省区及部分发达地区如天津、广州、上海和浙江,可见“民族互嵌型社区”研究也突出了全国范围的民族关系和国家治理方略的学术转向。随后研究涉及民族教育、民族宗教、社区民族工作、社会组织等,但研究略显浅薄。笔者以为与国家治理方略相呼应,无论是当前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精准扶贫政策,还是未来城市管理中流动人口管理及智慧城市建设的创新发展,都应与推进“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政策制定相对接,应更多地深挖“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内涵与外延,笔者将视角落在“公共性”问题上。

(二)公共性意涵

学术界对“公共性”的反思主要出现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引起了当下对社会经济发展各领域公共性问题的思考。公共性本身是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公共性问题无处不在,无所不在。“公共性问题是一个问题域”[1],公共哲学认为,“自我认同与对他者承认的统一应该是公共性的核心思想之一。”[2]这就依次衍生出阿伦特等人的“存在的”公共性,哈贝马斯的“舆论的”公共性,罗尔斯的“理性的”公共性,随后学者们对公共性开展了深入探索与哲学反思,将社区公共性建立在“邻里交往基础上的‘社会-文化’系统”[3]。政治学中的公共性更多地强调民主政治,譬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是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的普遍性在行政这里是以公共性的问题出现的,行政的公共性需要在它的公开性中获得和得到保障”[4]。可见,政治公共性强调一种以权力为基础的公共性,涉及权力运作所遵循的规范及其一整套价值观。经济学中的公共性强调公共利益,具体包括经济主体责任的公共性、服务对象的公共性,其本质体现于“公共经济管理过程的公共性,即社会公众要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对公共经济活动实施充分的监督”[5]。社会学中的公共性涉及人们从私域走入公域,强调公共性是促成“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6]。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凝聚各族群众力量的重要场域是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的思考应渗入到民族互嵌型社区。

(三)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意涵

现有学者把民族互嵌型社区界定为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民族共同居住并形成空间相错的同一区域内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中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成员之间形成自由交往交流并且相互包容的关系[7]。也有学者认为它是指建立在一定的地域基础之上,由不同民族成员组成的,多元文化之间平等相处,彼此尊重的社会利益共同体[8]。可以看出,学界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共同体”身份,取得了一致认同,“公共性是共同体的固有之意”[9]。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性与“民族互嵌型社区”之间是相互促进而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公共性既是其本质内涵,又是其发展建设的根本动力。

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包含两个基本维度:一是价值维度;二是实体维度。从前者来说,民族互嵌型社区主要指多民族的个体不能仅仅关心本民族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应发展到超越族际界限,维护多民族公共利益的价值倾向;从后者来说,民族互嵌型社区在涉及跨民族利益的公共议题上能够平等协商,通过对话解决分歧。从这两个维度看,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主要应表现为从社区中多民族交往与融合中的超越自我,到对他者承认与对他者尊重,从维护公共利益到公共精神的培育,再到针对多民族公共事务的协商对话,达成共识。因此,当前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积极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的内在意涵。


二、民族社区的“互嵌”困境与公共精神阙如


多民族集聚在社区这一特殊场域,由于每个民族的渊源、历史与发展脉络、民族语言、宗教信仰、风俗文化等因素不同,民族间交往与融合会出现一定的困难。以新疆、西藏和青海三省区为例: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撒拉族等信仰伊斯兰教,蒙古族、藏族、土族、锡伯族、达斡尔族等信仰藏传佛教,信仰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主要是汉族,信仰东正教的主要是俄罗斯族。同一民族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尚且会产生矛盾,不同民族杂居社区中,民族的异质性更会导致“自我认同”与“他者辨识”之间的冲突,对他者的承认与对他者的尊重,都是从对其他民族的“辨识”起步。再如,近年来西部民族地区广泛推广的生态移民,对异地搬迁混杂居住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移民者居住环境、生产生活空间的辗转腾挪”[10]等极大地妨碍了多民族在社区中“互嵌”。民族社区的“互嵌”困境主要表现在互嵌空间的不足、精神互嵌的缺失、原子化个人的行动困境及这些困境所带来的公共精神阙如。

(一)民族社区的“互嵌”困境

1.互嵌空间的不足

互嵌空间既是一种地理空间,也是一种交往空间,更是一种社会空间,是社区场域中族际关系各个方面的集合体。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大杂居,小聚居”格局,造成部分少数民族囿于特定的地理空间而缺少交往空间和社会空间,而这一特定地理空间可能因为先天的自然环境和可利用的资源匮乏造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落后,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现代化。“新疆维汉人口的分布以天山为分界线,天山南麓以维吾尔族聚居为主,天山北麓以汉族聚居为主。”[11]新疆各少数民族聚集区域有其显著的地域特征,其他多民族省份亦存在这样的特点。互嵌空间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民族各自的居住空间的“互嵌”不足;二是各民族走出各自居住空间后共有的公共空间不足。而党中央强调的是民族社区不同民族的空间互嵌即混居或杂居所体现出来的居住空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以及走出居住空间在社区公共空间里的互动。

2.精神互嵌的缺失

党中央强调的精神互嵌即精神层面的“你是我的兄弟,我是你的姐妹,我们都是一家人”。相对于空间互嵌,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互嵌”,才能形成最终的“各民族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12]。精神互嵌需要大范围个体间、民族间的良性互动,它可减少、降低甚至最终逐步消弭个体间、民族间的摩擦、误解。而现实的区隔一是地理环境区隔造成各民族互动不足,故难以达到良性互动,如笔者田野调查中发现部分农业区与牧业区往往一路或一河之隔而基本无互动;二是尽管多民族混居在同一社区,却出现了或有互动但非良性互动或无互动又伴有“标签化”的他者辨识。伴有有意识地避免产生互动的想法,再加上“以讹传讹”对某些民族产生了怕受到其伤害的畏惧感,无法忍受其生活方式的厌恶感,自以为本民族才是先进民族的蔑视感等,形式上“共在”同一社区,事实上却不能“共处”,特别是没有行为交往和精神交流。

3.原子化个人的行动困境

民族社区的“互嵌”困境还体现为原子化个人的行动困境。因民族间的良性互动不仅局限于族际互动,还特指并落实到民族个体间的交往行动。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个体走出社区和本民族的传统生活空间,导致日渐疏离的原子化个人无法在社区范围内进行有效互动,进一步加剧了民族社区的“互嵌”困境。

如上三个方面都极大地影响着民族社区的“互嵌”,或因自我保护的原始冲动,或因“抱团而居”的族际居住内卷化,或因社区个体走向更大的社会空间等多重原因,其最终结果皆可归结为社区公共精神阙如。

(二)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精神阙如

公共精神是一种价值取向,它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价值层面[13],它与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如公正、尊重、欣赏、理解、包容等相对应,其根本旨趣在于关注每一个成员的权利与尊严[14]。按照帕特南的理解,公共精神首先指公民参与,其次指参与主体的平等关系,再次指彼此保持团结、信任、宽容与理解[15](P.102-103)。社区公共性主要表现为“居民基于社区认同基础之上,参与各种公共活动的一种公共精神”[16],它促使对国家和社区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公民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来说,就是让多民族群众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来,尽管他们可能对某些涉及民族利益的具体公共事务持不同看法,但因这种公共精神的存在,彼此之间却可能是宽容和信任的,他们之间由一根看不见的纽带联系在一起,互惠合作,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中拥有丰富的公共精神的民族互嵌型社区。然而囿于地理格局的限制,我国民族社区成员很难走出各自居住空间、主动走入互嵌空间,进行族际交往与体验族际交流。

这里的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精神阙如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度不高,这是精神方面的表现;二是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不高,这是行动方面的表现,本质上是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意识匮乏的“德性困境”。从更深层次看,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精神阙如还体现为当前中华民族的国家认同落后于快速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尚不能为当前的现代化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支持,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当前个体与群体处理民族关系问题时所起作用并不尽如人意,这表现为汉族群众对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对其他民族的关键符号和民族文化认知都略显片面、陈旧、故步自封,何谈相互尊重?部分群众长久以来的国家认同略低于民族认同,进而导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淡薄,“国家”、“民族”、“个人”三者利益排序本末倒置。从一定意义来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蕴含着公共精神,而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精神又充盈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当代,无论是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精神还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都不是自发产物,需不断建构和培育。


三、何以可能、何以可为:民族互嵌型社区回归公共性的展望


千百年来中国的发展历程证实了中华民族大家庭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现代化、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的未来,这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更为重要,它是建立在公共精神价值支点上的进步与升华,在今后很长时间里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其最根本渠道之一就是通过各民族聚居、混杂居的社区场域,通过渗透到一个个家庭和邻里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为“互嵌”是交融的必需途径,“交融”是“互嵌”的自然结果[17]。此项工作任重道远,需考虑回归到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的实现。

(一)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供给的现实可能性

在民族互嵌型社区研究中,有学者提出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功能主要定位在社区认同功能、涵化功能、抵制渗透功能和民族整合功能。这是结合中央战略意图进行的基本探讨[18]。也有学者提出行动意义上的“民族互嵌型社区”,应当以社会融合和族际整合作为其功能目标和行动逻辑[19],笔者认为民族互嵌型社区除了承担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功能外,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公共性供给功能。

以多民族混杂居为特点的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何以可能,主要就在于如何考虑和实现民族社区“公共性”的培育。社会公共性回答了共同体生活世界何以可能的问题,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的前提则源于多民族“共在”和“共处”的基本事实。首先,多民族共在某个民族社区;其次,多民族在民族社区各种情景下共处。“共在”与“共处”进一步延伸出各民族的共享与公责。各民族的自我认同与超越源自出身和价值观的不断提升,而对他者的承认与尊重则基于与他族的共在和共处之上,在这一前提下,才可能产生与他族对社区乃至国家进步成果的共享,对社区乃至国家发展进步的公责。因此,从超越自我、对他者承认和尊重,到公共精神的培育,都必须重视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供给功能。

(二)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供给的实践路径

1.需求导向与民族社区公共空间的营造

社区是联结基层社会与地方政府的重要纽带,其本质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媒介性,它既是不同民族群众生活的共同空间,也是多元行动主体共生共在的空间和场域,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空间的存在维系了现代社会‘主体性’与‘公共性’的衔接。”[20]民族社区中的多民族特征,必然导致多民族需求多元化,有些民族在社会流动后迫切需要重建宗教场所;有些民族因整体经济水平较低迫切需要得到帮助脱贫;有些民族因为现代化过程中心理不适应需要他者协助适应新生活……可以说,民族社区公共空间一方面是为多民族提供了“走出家门,寻求帮助,解决问题”的可能场所;另一方面则是为多民族提供了“通过交流与互动,产生对他族居民的辨识和尊重”的情感沟通。前者以问题为导向,后者以融合为导向。然而只有这种形成共同社区精神的公共空间的存在才能更大限度地凸显社区公共性[21]。这就要求基层政府更多地了解多民族群众的需求何在,对民族社区现有或尚未建设的社区公共空间如何进行改造升级,如何规划社区公共空间的科学性,如何提高原有社区公共空间的利用率,如何创新性地利用社区公共空间等命题,真正实现“通过生产与培育社区公共性,重建社区共同体”[22],认同其中和参与其中才能逐步形成情感共鸣,以公共精神为粘合剂,助推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供给。

2.理性沟通与民族社区公共空间的维系

针对现代性危机,哈贝马斯提出要区分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的二元对立与势同水火,而交往行为是求同存异的理解性交往,且“并非简单的‘求同存异’,还要进一步寻求达成共识的基本规范”[23]。从哈贝马斯的理论视野出发,解决多民族“互嵌”问题,不应该仅仅寻求各种民族文化差异的政治解决途径,因为哈贝马斯认为各种分歧的根据并不在于自身文化的差异,中国的民族“互嵌”不足是由于不同民族对交往和理性的根据缺乏规范和准则。由于少数民族居民较难拥有基于共同知识背景的普遍共识,外加少数民族群众个体对民族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对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认可度及对基层政府管理的态度都可能不一致,并不存在统一的准则和规范,因此多民族居民之间、居民和外在组织的管理人员之间都无法实现有效的理性沟通。一则目前民族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发育发展情况仍然滞后,二则目前民族社区中专业性的民族社会工作也不能跟随时代需求。而社会组织和专业的民族社会工作既是政府与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媒介,又承担着联结公与私的责任。“多元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及其实现,恰恰是公共性的真谛,于社区及社区建设亦然。”[24]目前而言,民族社区中多民族之间的沟通行为有待进一步提高,各民族都应该秉持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重新构建对我族和他族文化间性的认识,从文化这个导致民族关系危机和民族间关系被异化的根源上,力争通过提倡民族互嵌型社区更多更深地促进多民族交往,建立相互理解与自然沟通的交往理性,以实现公共空间的维系与社会和谐之目标。

当然,居住空间的“互嵌”并非要求打破部分民族聚居的现状(如部分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围寺而居”),而是要求一方面根据这些民族的民族特征、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保障对各民族的尊重与保护,尤其是作为文化遗产方面的内容,让部分民族感受到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在居住空间的城市(镇)建设或民族村寨建设中,逐步推动现代化进程,这种现代化的推进是建立在尊重各民族的“个体化”基础上,即民族社区互嵌空间中的现代化建设与个体化保留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换句话说,这里的公共性并非用同质性去瓦解或消除民族社区内部不同民族的个体性和差异性,而是强调对于当代不同民族的人们,应该具有更宽广的胸怀,实现本族文化与他族文化的和睦相处与“美美与共”。

3.多元参与和民族社区合作治理的实现

沟通理性与主体间性交往缺失导致的结果是个体普遍的冷漠或非理性的偏激行为,因此应鼓励多民族居民通过参与社会组织的方式,或是通过专业性的民族社会工作的介入,尝试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治理。现实中的多民族事务往往是各民族最关心的各项切身利益问题,近三十年来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长期相对滞后的多民族聚居区来说,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在持续出现当中,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当地政府制定和推动改善多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相关措施主要是各地区的局部具体政策和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多民族事务的解决需要寻求合作治理的实现,不能使各民族以人数、宗教文化不同等因素而产生彼此之间的误解和歧视,在多民族公共事务合作治理中,要更加强调平等、公正和法治。社区这个场域中存在各种合作治理多元主体,如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居民等,其中多民族精英是民族社区合作治理中可以培育和运用的重要人力资源,多民族的精英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由于这些精英们自身的素质、身份、领导品质等,他们往往能够在处理多民族事务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民族社区中合作治理的实现基础之一就是充分挖掘和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之成为多民族群众利益的传声筒,以帮助基层政府更好地理解多民族群众的利益诉求,这样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民族合作治理。

基于现代性及其后果,学者们开展了对当代公共性问题的反思与求解,对不同领域的公共性问题的求索促使其自身也蕴涵着强烈的批判现实、揭示现实与建构的功能。公共性倡导内涵多元化的主体平等、共建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并以此协调多元化主体的利益,保障社区共同体的和谐发展。如前文所述与分析,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研究是对“民族社区”场域内具有不同民族特征的个人之间的整合以及如何塑造和引导不同民族共享有序的社会公共生活的一种回应。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之一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推动形成不同民族的互嵌空间,其政策启示是加强民族间空间的交流和融合。党中央提出“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目的在于安邦利民,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动,调适现有的民族关系,重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秩序。“民族互嵌”的两个关键点在于“空间互嵌”和“精神互嵌”,相对于空间互嵌,多民族的“精神互嵌”即彼此之间的文化融通和心理接纳显得更为重要。笔者提出在民族社区“互嵌”建设中要重视公共性,回归到社区公共性上来,它与党中央提出的加强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遥相呼应,其实质就是逐步强化各民族之间的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文化连结,实现各民族从文化差异性到中华文化的整合。这就需要从民族社区的公共性出发,从民族社区层面的“共同体意识”建设出发,培育各民族稳定和持久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步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①文献检索时间截至2017年4月底。

②参见郝亚明《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现实背景、理论内涵及实践路径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张会龙《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基本概念、国际经验与建设构想》,《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杨鹍飞《民族互嵌型社区:涵义、分类与研究展望》,《广西民族研究》,2014年第5期;闫丽娟、孔庆龙《民族互嵌型社区建构的理论与现实基础》,《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吴月刚、李辉《民族互嵌概念刍议》,《民族论坛》,2015年第11期;马晓玲《关于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内涵思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③参见曹爱军《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功能目标和行动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杨鹍飞《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特征与定位》,《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④参见来仪《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研究》,《学术界》,2015年第10期;胡小武《民族互嵌型社会的动力结构及优化模式》,《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唐志君、覃小林《民族交往与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的生成路径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年第5期。

⑤参见王希恩《民族的融合、交融及互嵌》,《学术界》,2016年第4期;刘成《民族互嵌理论新思考》,《广西民族研究》,2015年第6期;郝亚明《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西方实践和中国探索——兼论如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黄海波《城市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需正视六个问题》,《学术论坛》,2016年第12期;杨鹍飞《边疆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困境及对策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胡洁《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变迁轨迹和变迁机理——来自国际经验的启示》,《西藏研究》,2016年第4期。

⑥参见李俊清、卢小平《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中的公共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12期;郝亚明《民族互嵌型社区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理论分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魏冰《互嵌式治理:新疆多民族互嵌社区建设的有效选择》,《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⑦参见陈纪《社区资源: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社会支持研究——天津市“两县三区”的调查报告》,《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李京桦《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建设中多重身份考量》,《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9期;卢爱国、陈洪江《空间视角下城市多民族社区互嵌式治理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年第6期;马光选、刘强《民族关系的“互嵌-共生模式”探讨——对云南省民族关系处理经验的提炼与总结》,《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张晗《民族互嵌与文化共生——对芒旦傣族村“与汉为邻”的文化透视》,《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陈纪、于亚杰《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基于社会支持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⑧有关新疆的“民族互嵌”研究,高达20余篇文献,部分研究层次有落差。

⑨各地大多以个案研究为主,云南最多为7篇,含1篇博士论文;湖南、湖北、贵州各2篇,四川、宁夏、西藏、天津、广东、上海和浙江各1篇,这些研究有助于理解历史和考量现实中“民族互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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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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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 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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