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农村改革四十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52 次 更新时间:2018-12-07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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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 (进入专栏)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要实施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的乡村振兴战略,这不仅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农村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发展蓝图,增添了一笔引人注目的亮丽色彩。正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到的那样,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解决好“三农”问题,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3月8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我们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从实践看,发展不平衡,最突出的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充分,最突出的是农村发展不充分。”从这个视角看,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在我国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代后,党中央作出的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四十年前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这个《决定》在描述我国当时的农村现状时,用了三个“很”字,即“农村生产力水平很低,农民生活很苦,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很薄弱”。这种状况如今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农村的发展已有基础,使得党和国家都已经具备了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底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振兴之路是一条什么样的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这条路的内涵将体现在七大方面:一是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二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三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质量振兴之路;四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五是传承发展提升农耕文明,走乡村文化兴盛之路;六是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七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走中国特色减贫之路。这七个方面的内容,既有对农村改革发展已有经验的体会,也有对农村发展不足所存缺憾的感悟,更有对农村未来美好前景的憧憬。在此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回顾农村改革的历程,系统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深入分析农村改革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对于加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底板,加快补齐农村发展不充分的短板,对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扎实、全面地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都很有必要。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启的。农村的改革迄今已整整40年。回顾农村改革这40年的历程,细数农业、农村、农民在这40年间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无法不使人感叹:真是“弹指一挥间”而又“恍若隔世”!40年前的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18户农民,在他们决心搞“大包干”的那份契约上按下18颗鲜红的手印时,他们没有想到,自己准备承担的那份风险竟然并没有降临;他们更没有想到,那18颗红手印竟然就成了点燃中国农村改革的星星之火。


一、农村改革的突破


小岗村的这个案例表明,在当时的中国,引发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的条件正在成熟:刚刚走出“文革”十年动乱的党和人民都在进行深入思考,不仅思考如何对被“文革”搞乱了的理论、思想、观念实行拨乱反正,更在思考中国今后应当形成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才能走上一条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又加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富裕的道路。党中央在思考如何对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进行调整和改革,农民在思考怎样改变集体经济组织中人人都“吃大锅饭”的经营体制,使自己被抑制的生产积极性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至少使自己能够吃得饱饭。

在1978年这个关系中国前途和命运的历史转折关头,寻求经济体制上的突破、寻求具体的改革突破口,成了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重任历史性的落在了中国农民的肩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农业既是计划经济体制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也是制约人民生活改善、国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为此,在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才有了被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国家当时的要求是,在采取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加快农业发展的基础上,要求农民按规定的价格向国家交售一定数量的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以满足国计民生的最基本需求。而农民在欢迎国家出台扶持农业新政策的同时,则希望国家在要求农民履行这一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农民在农业的具体经营形式上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这就是小岗村农民在选择“大包干”时所承诺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才是自己的”分配办法。这三句话,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是农民向国家提出的“赎买”要求:以保证“交够国家、留足集体”的为前提,换取一个将农业的集体统一经营改为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坦率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也找不出比这更好的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办法。于是,党中央和广大农民在这个重大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我国农村基础性制度,以及保证完成国家对重要农产品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允许寻找能够更加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更加符合农业生产自身规律、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情况的农业经营形式。正因为如此,在那个充满激情的年代里,由小岗村点燃的改革星火才能迅速燎原、漫卷全国农村,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也被就此打开!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纪要》指出:“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获得如此迅速的进展,反映了亿万农民要求按照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来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各级党的领导应向干部和群众进行宣传解释,说明: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时隔一年后的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这个文件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在短短的三、四年时间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就在全国农村基本替代了原先那种集体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农业经营体制。到底是什么力量能有如此巨大的神威呢?说到底就是两条:一是党心和民心的高度融合。党和人民都已经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只有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调动亿万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让社会财富充分涌流,让广大群众共同富裕,才能实现让人民都过上幸福生活这个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初衷。二是家庭承包经营这个体制,在促进增产增收上以事实胜于雄辩的力量在为自己不断开辟新的扩展空间。农民为了追求自己更加美好的生活,甘愿承担风险也下决心要打破“吃大锅饭”的体制;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也在努力从农民的创造中吸取着观念转变和实践创新的改革养份,使农村政策更加符合实际、符合农民意愿。而从1979年到1982年的这4年中,全国的粮食总产量从6095亿斤增长到了7090亿斤,全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增长到了270元,这样的增产增收效果,使得家庭承包经营的新体制尽管面对各种争议,但仍足以站稳脚跟并赢得越来越多人的信服。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开启的。”这里讲的调整,指的就是将集体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调整为由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因此,也可以说,农村改革首先是从改变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农业经营体制取得突破的。这一突破,实际上打破了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由集体实行统一经营的僵化认识和体制,它使人们认识到,在不改变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可以找到多种多样更加有效的具体经营形式。应当说,农村改革的这一重大突破,对于党和政府形成推进整个经济领域体制改革的最初思路,发挥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农村改革的成就


四十年来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这些成就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在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方面的成就,二是在改变思想观念、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成就。

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取得突破后,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方面取得的成就远超人们的预期。1978年,我国粮食总产量6095亿斤,1984年达到了8146亿斤,增长了33.7%;人均粮食占有量,从1978年的633斤,增加到了1984年的781斤,增长了23.4%。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长到了1984年的355元,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后,实际增长了1.5倍,年均增长16.2%。1978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标准为纯收入不足100元/人、年)为2.5亿人,贫困发生率为30.7%;到1985年,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到1.25亿人(标准为纯收入不足206元/人、年),贫困发生率降为14.8%。在短短五、六年时间中,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减贫的显著成效,不仅极大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而且极大鼓舞了人们对于坚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信心和决心。

随着“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经营形式在广大农村的普及,改革深化所衍生出的后续变化,在对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下的体制、机制所形成的冲击,更是远超人们想象。

第一,农民以“承包”的方式,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两权分离”,从而找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经营形式,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又使农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使整个农村经济既发挥着集体组织的优越性,又充分调动了农户家庭的积极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实际上就是将产权理论在农村改革实践中进行的应用,这是农民对我国经济领域的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的杰出贡献。此后,“承包经营”的方式从农村进入了城镇,有力地打破了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初期面对的僵局,推动了整个经济领域的改革向纵深发展。

第二,承包了集体土地的农户,只要能够使土地的产出比以往增加,那么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之后,就能够使“剩下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农产品不断增加。而农户在销售了“属于自己的”剩余农产品之后,他也就获得了积累个人资本的可能性。这样,农户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逐步积累起了属于个人的资产,并形成了改革初期最早出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这在已经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20多年后的中国,可以说是一件石破天惊的大事,但也正是由此才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第三,农户承包的集体耕地,因为还承担着必须“交够国家的”任务,所以部分土地还必须按国家的计划要求种植农产品;但是其余的土地则可以按市场的需求来自主安排种植价值更高的农产品。随着耕地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受国家计划控制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就逐步缩小。有些聪明的农户甚至把承包的全部耕地都用于生产市场紧缺、价值更高的农产品,然后再到市场上去交换用于“交够国家的”那部分农产品以及自家的口粮,以使自家的生产获取更高的收益。这种现象生动地体现了改革初期“计划”和“市场”这两种调节机制并存的“双轨制”所起的作用及其演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两大因素:一是农业的增产,二是市场的开放。当农产品的供给满足了计划的需要后,溢出的部分才有可能成为发育市场的基础;而有了市场,就必然会产生沟通需求与生产之间直接联系的机制,从而使生产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因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固然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将剩余产品直接进入市场的政策,在当时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必须肯定的是,在改革初期,大胆引入市场机制的开拓者是农民。

第四,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它承担起了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职能。农户承包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作用其上的其他生产要素,如农具、种籽、肥料乃至劳动力等,都属于农户自己所有。因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农业,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混合经营,这显然也是农民在改革中的首创。

农民在重塑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创造了大量对全局改革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意义的宝贵经验,但要把改革推向更高层面的整个经济体制,则必须有党和国家的决断和规划设计。实际上,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之后,党中央就一直在思考如何将它进一步引向深化和拓展。

在1983年1月2日发出的第二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

1984年元旦发出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三大重要政策:一是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二是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三是要求各地开展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个文件强调:“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并将有较大部分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可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条件。不改变‘八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富裕不起来,国家富强不起来,四个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可见,从那时起,党中央就把深化和拓展农村改革,定位在实现农民富裕、国家富强和四个现代化这样一个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宏伟目标上。

此后的改革进展,大体上是循着这样的路径不断深化和拓展:改革商品流通体制——改革资源要素配置机制——改革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

重要商品实行统购统销、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分配、劳动力就业由国家统一安排等,这些都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改革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允许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破除对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就业的障碍,改革户籍制度等,这些方面的改革,实际就是在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也是在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壁垒、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把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到农村,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等,实质就是让公共财政惠及农业农村农民、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农村改革四十年的历程,实际上是从农民率先突破人民公社的农业经营体制障碍,到党中央总结、提炼、规范、推广农民创造的经验,再到党中央研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推动城乡改革、发展互促互动的过程。但必须看到的是,农民的创造、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对于突破改革初期的迷茫,对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体制、机制,都具有破冰启航的意义。正如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农村改革的启示


农村改革之所以能够在全局改革中率先突破、首战告捷,值得记取的启示很多,其中有四条尤为重要。

一是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小岗村18户农民在为实行“包干到户”所签下的那份契约中,真切地反映出了他们当时的最大担忧,那就是怕上级党组织和政府不仅不让他们搞“包干到户”、而且还可能把他们的带头人抓去坐牢!农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担忧,是因为确实有过这样的历史教训。但农民的担忧最终并没有降临。这是因为在经历了“文革”十年浩劫之后的痛定思痛,党不仅彻底否定了被“文革”搞乱了的诸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之类的荒唐逻辑,而且也在反思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后,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重心正确与否。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进入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1979年起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集中精力使目前还很落后的农业尽快得到迅速发展,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高速度发展是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条件。”这段话所传递的最重要信息,就是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变,从以往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而推动党的工作重心实现这个历史性转变的动力,就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决定》指出:我们“一定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农村以及全国范围的阶级斗争,正确地进行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防止‘左’倾的复活。农业合作化以后,我国农村中仍然存在阶级斗争,但敌视社会主义、坚持资本主义的阶级敌人,只占人口中的极少数。因此,忽视和夸大阶级斗争,都是错误的。我们要打击的,只是确实存在的一小撮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决不允许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随心所欲地搞扩大化,伤害好人。长期的斗争实际证明,我国广大农民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斗争中,我们要更好地依靠和发挥他们的这种积极性。”“在这里,尤其必须首先分清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当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决不允许把它当作资本主义原则来反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搞所谓‘穷过渡’。”从这些话里就不难读懂,虽然这个《决定》并没有允许搞“包产到户”,但对于农民已经自发搞了“包产到户”甚至“包干到户”的,为什么也没有去强行压制和纠正?因为当时农村政策的聚焦点,“就是要集中精力使目前还很落后的农业尽快得到迅速发展”,因此党中央对于农民在农业具体经营形式的探索上,坚持了“不争论、允许试,让实践来检验”的原则。

正像这个《决定》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一定要持续地、稳定地执行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各项政策。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切不可轻易改变,以至于失信于民,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对那些不利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错误政策,必须加以修改和纠正。”1980年5月31日,在距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一年半之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讲了这样的话:“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实践证明,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才能牢牢把握发展生产力这个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实现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才能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实现农村改革的重大突破。

二、明确了党和政府对待农民的基本准则。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从我国农业现状看,农村生产力水平很低,农民生活很苦,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很薄弱,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优越性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因此,我们必须着重在最近两三年内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快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对当时农业现状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来自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农业政策,得罪农民之处主要在两大方面,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变化太快、管理过于集中、形式过于单一,导致了“吃大锅饭”的体制;二是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由国家定价的统一收购制度,价格定得过低,给农民留的粮食过少,使农民生活很苦。对第一个问题,邓小平在1980年5月31日的讲话中指出:“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社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推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好一些。1958年大跃进时,高级社还不巩固,又普遍搞人民公社,结果六十年代初期不得不退回去,退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有些地方把原来规模比较合适的生产队,硬分成几个规模很小的生产队。而另一些地方搞并队,又把生产队的规模搞得过大。实践证明这样并不好。”

对第二个问题,在这个《决定》中出台的新政策,实际上就意味着开始纠正以往的过失:“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作相应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降低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在1979年至1980年降低10%到15%,把降低成本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到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并且从1979年起减少统购50亿斤,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生产。水稻地区口粮在400斤以下的,杂粮地区口粮在300斤以下的一律免购。绝对不许购过头粮。”之所以能够出台这一系列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新政策,就是因为党中央通过认真梳理历史经验教训,总结出了必须正确对待农民的基本准则,这个《决定》明确指出:“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发挥我国八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任何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此后,党中央就一直把“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作为对待农民的基本准则,以此作为制定党的农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调动。

三、强调遵循客观规律。在以往的农业农村工作中,之所以会得罪农民、抑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与不尊重客观规律,过于强调人的主观愿望和意志不无关系。如不顾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过于频繁地变更生产关系,不顾农业生产的特点搞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随意剥夺和侵犯人民公社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为了保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统一收购而关闭农产品市场等。

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农业的合乎客观实际的领导,切实按照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和民主方法办事,决不能滥用行政命令,决不能搞瞎指挥和不顾复杂情况的‘一刀切’。”而在改革中允许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允许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配置农业资源和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允许农村发展包括工业在内的多种经营,允许农村劳动力自主流动、进城务工经商等,应当说都是党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的结果,而这也是党领导人民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源泉和实践基础。

四、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我国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围绕农村改革这样一场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虽然产生过争论,但并没有引发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党领导农民群众始终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我国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制度、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基层社会的村民自治制度等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重要制度,都是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基础性制度之上生长出来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实质是农业实行家庭经营。而农业的家庭经营古已有之,这对于中国农民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经营形式。但农村改革后实行的农业家庭经营,其创新之处就在于“承包”二字。“承包”二字表明,当代的中国农民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实行的家庭经营,它完全不同于历史上那种在私有土地上的家庭经营。坚持了这一条,就坚持了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能够在不断深化的改革中始终保持着农村乃至整个社会大局的稳定。

站在农村改革四十周年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有理由为已经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距实现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还任重道远,改革仍在路上,而回顾和总结,只是为了使尚无穷期的改革能够走得更加蹄急步稳、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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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农民日报2018.12.6,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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