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 王一鸽: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中国转型的乡村变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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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英 (进入专栏)   王一鸽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国近百年结构转变及其由此带来的人地关系与乡村制度变革,得出中国已经从以农为本、以土为生、以村而治、根植于土的“乡土中国”,进入乡土变故土、告别过密化农业、乡村变故乡、城乡互动的“城乡中国”。在城乡中国阶段,一方面是农民的高度异质化及其与乡村的经济社会关系发生分野,农二代引发代际革命,农业走向劳动集约和多功能化;另一方面是要素在城乡间配置活跃,城乡分工与融合增强,乡村在分化的同时也迈向业态、产业、功能多样化。在历史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城乡中国”有必要成为理解转型中国结构形态的一个重要范式,任何基于“乡土中国”或“城市中国”的公共政策都不利于中国完成伟大的转型。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保持了9.6%的高增长,被称为“中国奇迹”;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达14.6%,成为世界制造大国;城镇化率从17.92%提高到58.52%,成为一个城镇化进程过半的国家。从长时段看,经过改革开放洗礼的中国真正实现了一场伟大的转型(图1),持续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迁不仅带来城市的变革,更为根本的是投射到了乡村,均质化的小农已高度分化,长期依赖过密劳动投入的土地密集型农业已转向依赖资本投入的劳动集约型农业,承载乡土社会的村庄呈现分化,维系熟人社会的制度出现锐变。乡村巨变使这个古老大国的经济和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转变。

从乡村变局观中国转型,两个维度是至为关键的:一个是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另一个是农民与村庄的关系。第一个维度是乡土中国的“根”,乡村的经济活动基本围绕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展开;第二个维度是乡土中国的“魂”,乡村的基本秩序围绕农民与村庄的关系展开。在分析结构变革对乡村的影响时,本文重点考察农民与土地及村庄的粘度变化——即任何一个阶段的结构变化,是否真正带来农民与土地及村庄关系的松动,以及这种松动的程度——这意味着农民是否“离土”、能否“出村”构成了“乡土中国”转向“城乡中国”的关键。以此视角来看,中国已经发生的转型是历史性的,且具有不可逆性,即已由过去以农为本、以土为生、以村而治、根植于土的“乡土中国”,转变为乡土变故土、告别过密化农业、乡村变故乡、城乡互动的“城乡中国”。

本文旨在从历史的视角分析中国进入城乡中国的进程,围绕土地与村庄两条主线,在已有社会科学研究基础上,归纳出乡土中国的主要特征;透过结构转变带来的人地关系与乡村制度变革,分析中国从乡土中国转型为城乡中国的阶段;基于当前变化和未来趋势给出城乡中国的主要特征。我们期待通过这一分析,探讨“城乡中国”何以可能成为理解转型中国的一个重要范式,增加从结构形态意义上理解中国现代化进程何以须要历经乡土中国、城乡中国、城市中国3个阶段,并强调“城乡中国”——而非“城市中国”——将是中国未来一个时期的基本结构特征。这一分析背后的意义是,任何基于“乡土中国”或“城市中国”的公共政策都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与转型。


一、“乡土中国”的基本特征


费孝通将传统中国概念化为“乡土中国”,源于他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一观察,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政治等是他对这一社会形态一般化的主要概念(费孝通,1998)。但是,他没有给出一个关于乡土中国基本特征的架构。在我们看来,乡土中国的特征可以从农民与土地、农民与村庄的关系梳理出,因为人的行为与制度规则嵌于人与土地的关系以及人与村庄的关系之中。一方面,在以农立国、结构稳态的传统中国社会,乡村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不断强化土地产出的地权结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农业为主与农副业及家庭手工业为补充的农作方式等,人口和劳动力依赖于土,也牢牢地束缚于土。另一方面,传统小规模人力农作方式、不断细碎分割的土地配置、以家户为基础的关系连结等使得村庄不仅是一个地理空间,更是一系列维系乡土社会农民与家户之间秩序的制度装置(institutional settings)。


(一)以农为本:被土地束缚的传统中国


乡土中国的根基是农本立国。农业始终在传统经济中占绝对比重。据麦迪森估算,到1890年时,农业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8%以上,农业部门使用了全部劳动力的4/5(安格斯·麦迪森,2008)。80%左右的耕地用来种植粮食,粮食生产一项占到经济总产值的60%(Albert Feuerwerker,1984)。 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短缺的约束增强,传统农业通过经验技术的累积性改进和制度演化,实现了“长期的自我维持”,伴随公元8~13世纪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粗放式旱地农业转变为精耕细作水稻农业,支撑传统农业高产的诸主要因素得以奠定,包括:以作物选种、有机肥料和水利灌溉为主的“精耕细作”农业技术;依靠大量而密集劳动力投入以提高单位土地生产率;对可耕种土地资源接近于极限的开垦、利用和改造等等(Ho,Ping-ti,1959)。传统中国的农业不仅支撑了15世纪以后400年间的人口增长,也使得人均生活水平直到19世纪中叶以前都维持在稳定的水平,并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安格斯·麦迪森,2008;巴里·诺顿,2010)。

“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的束缚”(费孝通,1998)。悠久的农业文明滋养和催生了如此庞大的人口,也使以农为本的帝国秩序得以维系并强化。中国明清6个世纪间的土地生产率尽管不断提高——其间粮食产量的增长有一半归于土地单产的提高——但劳动生产率却不断下降,陷入所谓的“高水平均衡”(Perkins,1969)。由于无法通过增加单位劳动的资本投入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的前现代增长实质上成为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黄宗智,2000)。

来自土的束缚还造成一种无法从土中挣脱的结构。就城乡关系而言,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城市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与军事,所要管理和预防的恰恰是广大农村社会及有可能从中孕育出来的农民抗争。城市拥有的商业功能主要是基于农村一层层向上集聚而成的中心市场。传统城市的城内以及周边由居民耕种的农田与菜园包围,很多城市居民本身就是在农村地区拥有土地的城居地主,他们并没有真正离土而居,依旧处于与乡村社会类似的宗族与村落组织网络之中(施坚雅,2000)。换言之,传统中国的城市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独立于农业文明的“城市文明”,依然是乡土中国的组成部分。


(二)以地为生:小农经济与土地制度支撑的前现代增长


传统中国何以养活如此巨量的人口并使帝国秩序得以长期维持?在农业技术仅仅依赖经验,并未发生显著进步的情况下,农业经营制度和土地制度可能是最重要的解释变量。

1.小农经济的超强韧性与生命力

具体而言,一是“家本位”。尽管学者对“小农经济”的界定莫衷一是,但一个共识是,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一个小农家庭构成一个相对完整和独立的生产、投资和决策单位。“家本位”既体现于经济活动,也深植于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作为一个“扩大的家庭”(expand family)的成员,他们占有共同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通过劳动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也在其中完成对新生成员的生养,以及对财物、知识及社会地位的继承等(费孝通,2002)。家庭制度的这些特性使其有效地承担起农业经济活动的生产、组织、分工与合作。

二是小农经营。随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小块土地的自耕和租佃成为主导的农业经营方式(赵冈,2003)。经营地主的经营范围始终被限制在较小规模内,一旦超出一定的经营规模,监督成本就会迅速上升,地主会倾向于采取土地租赁而非雇佣劳动经营方式,并由此出现“小家庭农场对大规模(资本主义)耕作的排斥”(黄宗智,2000a,2000b,2010)。

三是农工互补。在传统的乡村生活中,乡土工业一直作为农业的兼业和补充(许倬云,1998)。麦迪森估算,在整个19世纪,至少有1/4的GDP来自传统手工业、运输、贸易、建筑和房地产,其中大多数在农村地区进行(安格斯·麦迪森,2008)。剩余劳动力通过从事乡土工业,与农业配合并与其分享劳动力资源。家庭手工业使那些土地不足的农家得以靠手工业所得的额外收入生存。“农业技术、劳动力需求、人口数量、耕地面积、乡土工业、地租多少和地主权利等形成有机的配合,只要这种配合使人们过上‘不饥不寒’的生活,传统的中国社会就能维持”(费孝通,2011)。

家本位与农家经济手工业化,既是对沉重的人口/土地压力的反应,也是避免生存陷阱的经济活动安排。人口/土地压力的化解一方面使农业体系内部的结构更趋单一,比如种植业因其单位土地产出能够供养更多人口、同时吸纳更多的劳动力而排挤掉了畜牧业,另一方面也形成了越来越依赖于家庭手工业来吸纳农业内部的“隐形失业”。这种不断内卷化的、农业和手工业紧密互赖的模式“有如两柄拐杖那样同时支撑一个农家的生计”(黄宗智,2014)。

2.界定产权且可实施的地权结构

与小农经济相比,土地制度对传统中国农业经济的作用争议较少,但值得强调。传统农业能够支撑整个帝国食物的供给和人口不断增长,是先进的小农经济经营方式与土地制度、发达的土地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土地私有产权促进了土地的有效使用与配置。中国在战国时期就已承认人民拥有私田,允许自由买卖,从而成为世界上最早出现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自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叶,土地制度呈现土地国有和私有并存的格局。自唐代中叶经过宋元至明代中叶,土地制度进入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时期。明代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前期,土地制度进入地主土地所有制充分发展时期(方行,2000)。传统中国在土地制度的基础性安排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是国家正式制度对土地产权的保障。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土地登记和依法保护产权的国家,在西周青铜器彝器铭文中,就有土田的数字可稽;春秋中叶以后,鲁、楚、郑三国先后进行过田赋和土地调查;唐中叶尤其是宋代以后,地籍逐渐取得与户籍平行的地位;明代中叶以后,进行全国统一的土地彻底清丈,鱼鳞图册成为征派赋役和地籍管理的主要依据(梁方仲,2008)。土地的登记与调查具有保障帝国收入的目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产权的效果。

三是耕作权为大的产权结构。在相对稀缺的土地资源和家庭作为主要农作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耕作权的保障与实施至关重要。乡土中国发达的土地市场孕育了产权交易的多种形式,比如“永佃制”以及田底—田面权基础上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等。同时,在合约实施方面,这套产权结构还受到正式权力以及来自非正式规则的约束和保护。在保障私权的前提下,以“田面权”为中心的地权结构事实上奠定了小农经营稳定可预期的制度基础(傅衣凌,1961;梁治平,1996;赵冈,2005;吴涛,2004;戴建国,2011)。


(三)以村而治:维系乡土秩序的村庄制度


在乡土中国,村庄无论从其地理空间、社会关系抑或组织规则而言,都是无法忽视的基础性社会建制。村庄研究的“共同体”传统将村庄理解为“接受和认同共同价值传统和行为准则的文化共同体”(王曙光,2007)。这一视角的村庄研究认为,文化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层脉络和意义结构”决定了表层的规则和运作方式。我们将村庄作为一种制度装置来理解,视其为维系村庄秩序的各种制度、规则与关系的总和。

村庄何以作为一种聚落存在?费孝通曾指出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因,即亲属的联系与互相保护的需要。“……农业社区很容易遭到侵略,农民获得安全的最佳方式是将他们的家庭集中起来,在一个地方从事生产工作,这样更容易保护,周围可以围上墙。这种农户的聚居点我们称作‘村’”(费孝通,2011)。除此之外,村落还与“过密化”的小农经济模式相关,农业投入以人力和耕畜为主,这就造成较小的耕作—住宅半径,村庄也有利于农家之间经济活动的合作和各种关系与交往的长期平衡。

村庄在乡土中国承担着重要的功能。萧公权曾将之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宗教活动,如修建庙宇,举办各类仪式、庆典等,以解决村庄的部分宗教需求;(2)经济活动,如修建桥梁、道路、渡船、茶亭等基础设施,与水利、灌溉和防洪相关的各类事务,村民共同守望庄稼,以防盗窃或牲畜毁坏的活动,以及防止税吏敲诈勒索而在村内设置的自我保护类措施等;(3)与维护地方秩序与道德相关的活动,包括调解和仲裁地方争端,由士绅与平民共同制定并执行的“乡规”等;(4)地方防卫活动(萧公权,2014)。

村庄制度事实上奠定了乡土社会的一整套规则、价值乃至公私秩序的基础。

首先,村庄在地理空间与社会文化上的双重性,使其在清晰和稳定的地理或地域界限内形成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的封闭性和独立性,且作为独立的文化单元和社会单元而存在。富于“地域性”使村庄演化出一系列独特的个性,如“生于斯、长于斯”;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制度和投射于地缘关系联结的身份社会成为其基底;陌生人难以进入等。同时,村庄内部又带有某种程度的“共同体”色彩,形成一套内部共享的交往规则、价值体系和文化传统等,嵌入于费孝通所谓的“熟人社会”。

其次,差序格局下的合作困境。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己/我/我们的边界极富弹性。关系的起点是几乎拥有无限边界弹性的“私”,“家本位”使其推演延伸。村庄制度则在某种意义上承担着超越差序格局、解决公私关系与合作的功能。

费孝通、萧公权等关注了村庄合作的困境。他们注意到,村庄要达成各类活动,必须以建立“领导层”和“支配”为前提——不同类型的“村庄领袖”是形成合作规则的枢纽。对于村庄事务,他们享有实际的话事权。在“家本位”支配的乡土社会中,宗族、家族通常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萧公权认为,村庄与宗族并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村庄超越宗族的利益与控制——由几个重要宗族的族长之间协作、谘商以实现对村庄规则与秩序的控制和维护。村庄由作为“非正式的村庄领袖”的乡绅阶层与经由官方程序任命的各类“正式的村庄领袖”共同领导(萧公权,2014)。

再次,礼治秩序与乡村治理。乡村里的“尊尊”与“亲亲”对应于“双轨政治”中的皇权与绅权。当皇权下伸基层之时,双轨政治中的绅权会在村庄寻求直接的代理人以代表村庄社区的利益,与皇权下伸的代理人接洽。在微观层面的村庄治理中,村庄的两类领袖间存在精妙的关系,正式领袖“在自己村庄和地方政府之间扮演行政上的桥梁”,或充当“政府在基层行政组织的代理人”角色;非正式乡村领袖虽然处在幕后,但其地位非常重要:“一般说来,非正式领袖比起地位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正式领袖,得到乡邻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礼貌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村庄自己的领袖,对公共事务的影响,比经过正式程序产生的头人要来得大”(萧公权,2014)。


(四)根植于土:历史积淀的文化伦理


在乡土中国,以农立国的理念所导致的结构松动受阻、人地关系紧张所形成和强化的家本位小农经济、以地为生的地权结构和以村而治的乡村治理,共同造就了一种“人不离土”的经济形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特定文化与价值观念。“名誉、抱负、热忱、社会上的赞扬,全都和土地联系了起来,村民根据个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劳动来判断他的好坏。这种激励劳动的因素比害怕挨饿还要深”(费孝通,2011)。传统小农对于家族声望和个人声誉总是“极端珍视”,历代积累的家族声望也会有利于小农在乡土社会的交易和在其中更好地生存(王曙光,2017)。

土地的功能在乡土社会非常复杂,土地的功能在乡土社会非常复杂,它不仅意味着安全感与特殊情感的寄托,不能够轻易断卖土地也是共识;“土地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对人们有特殊的价值,并且在一家所继承的财产中有其特殊价值”(费孝通,2009)。土地的各种非经济价值带来土地交易的复杂化,除了真正压力很大的情况,农民不轻易转让土地,惯例上的土地交易总是以本乡族、本宗族内的成员优先。由于土地利润往往低于借贷,传统农村土地买卖的市场不大。乡土社会强调“落脚于土”与“叶落归根”。个人生命之树枝叶繁茂与否,有赖于根。对个体来说,这根便是他从小获得生长和教养的社会。由对落脚于土的重视,又强化了“安土重迁”的观念,使乡村的人往往不轻易离开乡土或“故土”,即便离开了,也通常努力希求归来。这种因不流动而生发的精神气质,被费孝通形象地称之为“土气”。“人不离土”的观念进一步生发为“由土中来、归于土中去”、“落叶归根”的信仰与价值观念。正如费孝通所言,“人和土地在乡土社会中有着强烈的情感联系,即一种桑梓情谊”;“正是这种人地关系的力量支撑着这历久未衰的中国文化”(费孝通,2011)。如果将费孝通的观点再向外推一层,或许也正是这种强调循环往复、落土归根的观念,某种程度上形塑了传统地方社会的政治秩序与治理形态,因为后者正是以那些由“庙堂”而归隐“故乡”的士绅阶层为核心和枢纽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乡土中国的人与土之间紧密相连又无法从土中挣脱的特征,不仅体现在经济上,也植根于政治、社会与文化之中。


二、结构变革下的乡村转型: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


自近代以来,中国开始由传统的农业国向现代意义上的工业化国家转型(图2)。百余年间,中国先后历经了近代工业化、国家工业化、乡村工业化以及参与全球化的沿海为主的工业化阶段。由于工业化与城镇化在各个阶段的推进方式不同,长期被缚于土的乡土中国农民也历经了计划国家工业化时期的“绑缚”于土、乡村工业化时期的“黏连”于土、沿海工业化初期进城又返乡的“农一代”的“依恋”于土,进而到“农二代”时期的离土、进城、不回村、“乡土”成“故土”的新阶段。由“农一代”到“农二代”的这场代际革命,标志着中国开始由延续数千年的“乡土中国”形态向现代意义的“城乡中国”形态的历史性转变。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在不断扩展农民向城市自由流动空间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的村庄制度发生转型。随着不同代际的农民“离土”、“出村”,不仅村庄功能及其在国家工业化阶段所强化构建的“集体”等制度安排发生蜕变,而且传统村庄的非正式制度也在农民异质化中迈向其现代转型,进入“城乡中国”阶段的村庄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分化加剧、衰而未亡与复活并存的格局。


(一)近代工业化:无关乡土的结构萌芽期


近代中国的工业化是在中西交冲、内忧外患的阵痛之中开启的。先后经历晚清政府主导的国家现代化阶段(1861~1890年)和国民政府治下的“南京十年”工业化阶段(1890~1933年)。以洋务运动为代表,晚清工业化的工业企业或资本均以国家主导、补充以买办官僚资本和部分外资,民营、民用与民间参与极为有限。由于整个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各方面的准备不足加上晚清政府的国家能力缺乏,这场以国家资本开启现代化的尝试以失败告终(虞和平,2001)。到1890年时,中国的现代制造业与运输业仅占当年GDP的0.5%,19世纪末整个中国城市人口的比重与1820年相比亦变化不大,广大内陆地区的农民依然从事着几个世纪以来的糊口农业(安格斯·麦迪森,2008)。

近代工业化真正开端于1890~1933年期间。最明显的是国民政府治下环境相对和平的 “南京十年”(1927~1937年)间,政府开始为经济发展建制度架构,根据资源清单规划国家发展计划,并尝试增加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为经济发展打基础(巴里·诺顿,2010)。这一时期的工业发展速度加快,1912~1936年间,现代工厂以每年8%~9%的速度增长,到1933年时,现代工厂生产占到GDP的2%左右,雇用工人近百万(John K. CHANG,1969)。经济结构也开始变化,以制造业、矿业、电力、运输和通讯业为主的现代产业部门从1890年占GDP的0.7%上升到1933年的5.3%。

如何评估近代工业化对传统经济与乡村地区的影响,因缺乏系统性的经验证据而难以下定论。西方学者基于近代沿海等区域农作物商品化和部分传统手工业部门的相关研究,倾向于肯定近代商业化与现代工业发展对传统部门和乡村带来了积极影响(T. G. Rawski,1989;L. Brant,1989;R. H. Myers,1991)。与之相对的中国学者则不约而同地强调,在西方冲击与本国工业化发展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商业化与工业发展导致了近代中国的乡村陷入更严重的“内卷化”陷阱,乡土社会的分化与不平等加剧、进而影响到乡村治理并威胁政治社会秩序(费孝通,1993;费孝通,2002;梁漱溟,2016;毛泽东,1991;薛暮桥,1985;杜赞齐,2003;折晓叶、艾云,2014)。回溯来看,由于近代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程度都太过有限,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乡土中国不仅没有受到撼动,反而在内外交困中陷入无序。


(二)国家工业化:农民绑缚于土的结构转变


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共产党开启了以实现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进程,并选择了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由于重工业的资本密集型特征,国家不得不施行“扭曲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和毫无独立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为特征的三位一体模式,人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各项成本,降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门槛(林毅夫等,1995)。农业充当了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角色,通过提供低价农产品以保障城市的低价食品供应、低工资和低成本。

这一时期的结构转变,主要依靠3项制度的支撑,即农产品的统购统销,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制度,城乡户籍制度。首先,施行统购统销使国家垄断了粮食贸易和其他绝大多数农产品,农业领域政府计划全面取代了市场和价格体系的作用,国家实行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的全面控制。在1962~1978年间,粮食价格几乎维持不变,17年间只调整过3次,总体提高幅度不足20%(高小蒙、向宁,1992;黄季焜,2010)。其次,农业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通过集体化最大限度地动员农村劳动力投入一系列劳动密集型项目以及广泛利用各类传统技术与投入,提高农作物单产,但是也带来难以克服的生产中的监督成本、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分配上的激励不足等问题,导致农业系统的低效率或无效率(Kung,1993;Kung,1994;Lin1992;Lin,1994;Wen,1993)。1976年每个集体出工日的产值相比1965年实际下降了20%,这一时期农业生产效率不增反降(D. H. Perkins and Yusuf,1985)。第三,1956年以后逐步建立起限制人口流动与迁徙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除了极少数例外,农民几乎不可能改变基于身份制的农业户口。户籍制及长期附着其上的十数项制度(诸如粮油供应、劳动就业、医疗保健、教育、社会福利等),限制了乡村居民的流动与迁徙自由,造就了影响深远的城乡二元隔绝体制(王海光,2003;王海光,2011)。

这一阶段的国家工业化推动了经济结构转变,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1952~1978年间,中国的GDP增长了两倍,工业产出年均增长率为11.5%,工业产出占GDP份额由18%上升到44%(巴里·诺顿,2010)。但是,农业部门的绩效却截然不同。1952~1978年间,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仅下降了10%左右,到1978年改革以前,这一比例仍在70%以上。1957~1978年间,农业劳动生产率以每年0.2%的速度负增长,全要素生产率(TFP)也处于下降中(安格斯·麦迪森,2008)。在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国家工业化时期的农业发展主要依靠不断提高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劳动的“过密化”投入,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后农业技术进步和现代要素的投入,以维持农业为国民消费和国家工业化提供剩余的能力。乡村的人地比率以及传统农业所面临的“内卷化”在这一时期不仅未得到改善,反而更为恶化。

农民与村庄的关系在这一时期出现“改天换地”的转变。1949年以后,随着国家权力全面渗透乡村,通过土改、集体化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传统乡村社会的秩序和治理结构被重构,村干部取代传统的士绅阶层成为乡村领导者(Shue,1980;李康,2001;黄宗智,2003;卢晖临,2003)。土地改革以重分土地方式废除了地主所有制,也重构了乡村的治理秩序和制度规范;合作化运动使乡村土地产权由私向公转变,也使以合作名义的强制性集体组织在乡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乡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产权制度建构,也实现国家对乡村主导权的制度化。国家在集体化时期事实上成为经济要素第一位的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依靠国家权力建构的“集体”组织承担着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成为一个担负基本经济职能和一定政治控制功能的地方组织。

当然,农村尽管进行了如此强大的集体化再造,但并未彻底解构传统村庄制度,乡村里的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等实际还依赖于此。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传统村庄+集体”的结合体。由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社会依然是相对封闭的社会,个体在特定语境中非常介意自己的地位与处境,权力并不止是有形的,自上而下的,一些老人、能人也掌握话语力量(李怀印,2010)。集体化制度下的村庄在很大程度上依旧延续了传统社会的制度文化规范,正式权力/精英与非正式权力/精英合作等模式基本延续了传统乡土社会的规范与秩序形态。

总的来看,在国家工业化时期,人民公社体制与户籍制度作为维系城乡二元结构的两项关键制度,结合集体化村庄制度,将农民牢牢“绑缚”于集体土地之上,限制其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迁徙,剥夺了农民参与工业化的机会。割裂的城乡二元结构也造成中国的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使得这一时期的城乡关系深陷牺牲乡村、发展城市和工业的困境(周一星、曹广忠,1999)。国家工业化时期虽然有结构转变,但整个中国并未真正摆脱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中国”,它作为现代中国的第一个结构转变阶段,仍然是一个“不松动乡土的结构转变”。


(三)乡村工业化:农民的自主参与与分业不离土


1978年改革以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中国进入乡村工业化阶段。这一时期的结构转变得益于改革对乡村经济权利的开放。一方面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改革:在农地制度方面,由集体化时期的集体所有、集体耕种,转向集体所有、农户耕种,即所谓“双层经营体制”;产权制度与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带来制度效率的释放,使改革初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业生产出现超常规增长。在非农用地方面,这一时期国家采取“三允许”政策,即允许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办企业、允许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建城镇,以及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能直接进入市场,为乡村工业化提供制度保障(刘守英,2018)。另一方面是鼓励农民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兴办乡镇企业,增大农村发展空间,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路。

在乡镇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1978~1996年),乡镇工业增加值由占GDP不到6%增长到占GDP的26%,乡镇企业雇员人数从2827万迅速增加到1996年的1.35亿,年增长率达到9%。乡镇企业发展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缩小了这时期的城乡差距,也通过其与国有工业企业的竞争,推动了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乡镇企业最重要的意义是使农民得以参与结构转变、参与工业化,不再像前一时期那样被排除在工业化进程之外。

不过,乡村工业化时期的结构转变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费孝通曾将乡镇企业发展概念化为“离土不离乡”(费孝通,1999)。但严格来讲,“不离乡”是准确的,“离土”则值得商榷。一方面,如果“土”指的是本乡或本土,那么乡镇企业几乎都是在本乡本土,不存在“离土”;另一方面,如果“离土”意味着“离农”,从相关经验数据来看,并不能充分支持乡村工业化时期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已出现变革——尽管这一时期农业就业份额在逐年下降、非农就业比重有所增加,但同时期中国从事农业劳动力的绝对总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在增长。在乡村工业化启动10年之后,中国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总人数从1980年的2.98亿增加到3.24亿。乡村的劳均耕地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换言之,“本乡本土型”的乡村工业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模式,并未对人地关系的紧张有实质性缓解。乡村工业化时期的农业劳动力有大约1/3到1/2处于隐性失业状态,农业依然面临“过密化”问题(黄宗智,2010)。

从根本上讲,这一时期的乡村发展,农民未能真正地“离土”,反而深刻依托于农村土地之上,乡镇企业更多地延续了传统经济中“分工”、“分业”传统。乡村工业化的基本特征是“分业未离土”,即农民在本乡本土搞工业化,没有真正脱离“乡土中国”12。受到乡村工业化吸纳劳动力等方面的结构性制约,这一时期的农业发展走的是“家庭式小农经营”+“现代要素投入”+“非农产业兼业”的混合模式,也不能认为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式小农经营”。如果就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成色或曰“粘度”而言,“分业(工)未离土”的乡村工业化阶段,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尽管有所松动,但农民仍“粘连”/“黏连”于土地之上,这个阶段依然没有脱离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中国”。

就农民与村庄的关系论,这一时期最突出的变化是家庭经营的复归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村一级经济功能在大多数村庄退出,代之以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政权与行政功能。1987年通过和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乡村实行村民自治(于建嵘,2001)。在非正式制度方面,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宗族组织在全国各地快速复兴,一系列在集体化时期被禁止的活动,如祭祖、年会、修缮祠堂、编修族谱等开始回归乃至复兴(王沪宁,1991;庄孔韶,2000;肖唐镖,2001;冯尔康,2005;孙秀林,2011)。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与宗族组织之间出现互动(李连江、熊景明,1998;肖唐镖,2003)。在执行上级政府各项工作的村委会以及党支部的运作之外,村庄的宗族掌管着一定的公共财产,并承担了不同的宗教类、礼仪文化类、经济资产管理类以及道德规范类活动,不少村庄出现了诸如庙会、老年协会、“修桥”与“修路”委员会等等大量的民间组织(郑一平,1997;张厚安等,2000;俞可平等,2002;王淑娜、姚洋,2007;Tsai,Lily,2007a;Tsai,Lily,2007b)。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村庄制度更多表现为,在集体力量渐趋弱化与瓦解的情况下,传统村庄制度与规则续存并部分转向复兴。


(四)沿海工业化:农一代的离土出村与回村返农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生历史性跃迁。乡镇企业因体制缺陷和政策环境变化陷入困境,外资企业开始在中国迅速扩张,随着沿海地区和城市权利的逐渐开放,民营经济飞速发展,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格局,引爆中国经济总量大幅扩增和国民经济结构深刻变革。

这一阶段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土地制度安排起了重要作用。1998年《土地管理法》出台,一方面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允许土地有偿使用和依法转让,各种所有制企业获得相对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农地转非农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征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获得独家控制土地供应权力,农民集体土地上的乡村工业化道路基本被封死。地方政府在财政与税收激励下,利用配置土地的垄断权,低价甚至零成本、负成本供应土地,大规模推行园区工业化。得益于沿海开放战略、区域差异性体制环境,沿海地区率先崛起,形成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区域为代表的出口导向工业带,中西部地区的内地工业化走向衰败,由此带来农村劳动力迁移模式的重大改变,内地农民开始大规模跨省份、跨地区流动,进入沿海地区打工(刘守英,2017)。

与前一时期的乡村工业化相比,沿海工业化阶段的农民开始真正“离土”、“出村”,城乡之间的大门被撞开。根据2000年和201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的流动人口总数在2000年前后达1.43亿,其中跨省份流动人口4242万,从乡村流出人口为8840万人,占总流动人口的62%13。到2010年前后,中国总迁移人口已达26139万人,流动人口总数超过2.2亿人14。根据农业普查以及历年农民工监测报告相关数据,1996~2010年,跨省份流动农民工从2330.9万增加到7717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从32.5%提高到50.3%。中西部地区成为支撑出口导向工业化的廉价劳动力输出基地,中部地区跨省份流动农民工所占比重高达69.1%,西部地区跨省份流动农民工占56.9%15。

但是,“农一代”的跨区域流动,不是向融入城市的市民化方向发展,而是形成了数量庞大的“两栖人口”或所谓“候鸟式迁移”,使他们季节性往返于东部地区和内地农村之间(Zhao,1999;Zhao,2000;Mullan et al.,2011;Zhao et al.,2018)。自20世纪 90年代末开始迁移的“农一代”,在外经历了将近二十多年的艰苦打拼和漂泊之后,最终的命运归宿是“返乡”和“回村”。造成这一结局的主要原因是农民落脚城市的公共政策缺位与制度性歧视,进城农民工很难获取城市住房(包括租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公平对待(吴维平、王汉生,2002)。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到城市的第一代迁移者情况类似,中国的“农一代”很少有长期留在城市的期望,他们通常忍受更长的工作时间和相对艰苦的居住条件等,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积累更多的资金,攒足回家过日子的费用。很多流动人口选择居住在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等成本低廉的城市社会边缘区域那些条件较差、违章搭建的房屋里。第二个原因则是“农一代”与农业、土地与村庄的关联。这批出村进城的农民,原本就是务农者,具有丰富的农业经验,即便出外打工以后也季节性回村种地;他们对土地有割舍不掉的感情,经历过集体化土地回归家户的喜悦,深切理解土地之于自己和家庭与子孙的意义,他们不会轻易失去承包土地;村庄从来是他们的归宿,在外打工挣取的收入主要带回来盖房。

这一阶段农民与村庄的关系在正式制度安排上出现显著变化。2000年以后,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使得农民对国家的义务取消,城乡统筹政策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公共财政覆盖乡村,支农惠农项目下乡等,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由取到予。在村庄形态上,村庄合并、村改居等成为全国性态势,部分地方出现赶农民上楼、集中居住(赵树凯,2012)。在村庄正式治理方面,这一时期实行了村干部工资的财政覆盖,村干部行政化,乡镇政府通过包村干部、村官等方式加强渗透村治以及村庄选举等重大事项,对村民自治造成一定程度的空间挤压,导致村干部身份转化和双重角色的不平衡(周飞舟,2006;吴毅,2007;王汉生、王一鸽,2009)。这一时期也在一些地方进行村治的实践,村民自治下沉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庄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尚未出现根本性变化,“村中人情往来”支出居高不下,说明传统村庄制度规范对于农户,尤其是农一代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宅基地制度研究课题组报告,2017)。

概而言之,这一阶段的结构转变,尽管发生了农民的离土、出村,但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藩篱以及农一代与土地和村庄的特殊关系,高速工业化和快速城镇化实现了国民经济结构的根本变革,但没有根本改变农民 “依恋于土”,“乡土中国”下农民与土地的黏性在经济上有所变化,但在制度、社会和文化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三、“城乡中国”的特征


经过近百年的结构变迁,中国的城乡关系终于在2003~2010期间出现革命性的跃迁,进入我们所称的“城乡中国”阶段。做出这一划分的依据是,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农民与村庄的关系从此发生根本变化,而牵引这场转变的是“农二代”——这批继续他们上一代离土、出村的农民,由于其工作和居住方式上的城镇化以及他们出村之前与土地和农业的生疏关系,大多数选择了不回村、不返农,由此带来人地关系、农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发展方式、村庄的演化与分化等方面的重大转变。这些新的特征不仅昭示了向费孝通意义的“乡土中国”告别,也与以前各阶段结构变革下的城乡特征发生本质的不同。更具意味的是,农二代的这些经济社会特征还会进一步显化和强化,其对未来相当长时期中国的转型将产生根本影响。我们在本节将就已经呈现出的“城乡中国”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


(一)乡土变故土:农二代引发的代际革命


近10年来,80、90后出生的“农二代”开始成为进城务工的主力军。他们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行为特征出现一系列显著的代际性变化。

首先是在经济特征上明显体现出期望更好地融入城市经济的倾向。

一是较之农一代,农二代对工作类型与职业的重视超过单纯的现金收入。基于2003~2012年的农户家庭调查数据发现,农二代这一时期的平均月工资为1180元,低于农一代平均月工资1202元,两者的职业选择呈现出差异性:农一代至少有30%~40%从事建筑业,农二代主要从事更为正式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比例均超过40%,从事建筑业的比例仅为10%左右(Zhao et al.,2018)。另一份基于2011~2015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更完整地呈现出:农二代从事建筑业、农林牧渔业、生产运输等传统行业的比例低于农一代,从事制造业、党政机关及科教文卫工作的比例高于农一代;随着时间推移,更多农二代选择从事机关、专业技术岗位,越来越少选择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刘守英、纪竞垚,2018)。从事服务业和制造业的选择,更有利于适应城市经济体系。农二代中虽有近70%的比例为雇员或雇工,但越来越多的农二代开始选择自营劳动或作为雇主生产经营。这些新近的发现与早期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迁移动机的研究一致: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收入已不再是影响农二代迁移动机的唯一和最重要因素,更多的因素,诸如扩大阅历、积累经验、提高个人素质,学习专业技能,甚至期望工作本身要“有趣”等等,都成为职业选择的参考因素。另外,农二代的职业流动性远高于农一代,维权意识也显著增强(王春光,2001;刘传江、程建林,2008;储卉娟,2011;卢晖临、潘毅,2014;周大鸣,杨小柳,2014;蔡玉萍、罗鸣,2015)。

二是农二代在人力资本积累方式上也表现出与农一代很大的差异。农二代自身的人力资本水平高于农一代,他们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更高(9.515年),90后农民工这一群体更达到了9.79年,比受教育年龄平均为8.71年的农一代要高出1年多(Zhao et al.,2018)。农二代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积累主要在城市完成,他们更多地借助社会关系等资源以及信息化手段寻找工作,更具有人力资本积累的意识,同时获得工作技能培训的比例也远高于农一代。

三是与农业经济活动的关系疏远。据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农二代初次外出务工的平均年龄为21.7岁,农一代初次外出的平均年龄为35.9岁,二者相差14岁;农二代每年平均在外时间为9个月,比农一代(7.9个月)多出1个月时间;在务农经验方面,农二代远远少于农一代,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显示,87.3%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任何农业生产劳动;每年花费在农业活动的时间,农一代平均为1.8个月,农二代仅为0.7个月(Zhao et al.,2018)。

其次是在社会特征上体现出很强的入城不回村倾向。

一是在迁移模式上,农二代不仅如农一代那样,一如既往地离土出村,而且更多选择跨省份流动、前往东部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务工经商。基于2003~2012年数据的经验研究发现,农二代前往东部省份务工的概率高出农一代大约10%左右;农二代明显偏好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比例高达54.9%,农一代在地级以上城市务工的比例则仅为26%(Zhao et al.,2018)。流入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工比重仍在持续上升,据2015年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流入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66.3%;在跨省份流动农民工中,80%流入地级以上大中城市;省份内流动农民工则有54.6%流入地级以上大中城市。

二是农二代对在城家庭生活的重视以及对加强子女教育、增强社会流动的期望提高。农二代举家迁移比重上升,2010~2014年农民工监测数据显示,举家外出农民工的数量和占比都在不断增长,2014年,举家外出的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比例达到21.27%。农二代发生“夫妻迁移”或“举家迁移”的概率显著高于农一代(陈辉、熊春文,2011;Zhao et al.,2018)。有研究表明,在长三角等地区,改善子女教育是农民工选择家庭迁移的首要动机(钱文荣、黄祖辉,2007)。三是在城里购房与在乡下建房呈此涨彼落之势。根据2016年农民工监测报告,进城农民工的购房比例在不断提高,当年购房者占农民工总数的17.8%,其中购买商品房的为16.5%20。农二代购房意愿也比本地农业户籍居民高出很多。

四是更重视下一代教育以期增强代际社会流动性。无论是居家迁移还是在城里购房,主要目的是为了下一代教育。一些买不起房的家庭甚至在县城租房陪读。与农一代出外打工挣钱、孩子留守乡村的模式相比,农二代在通过自己的努力减低家庭分割对孩子教育的伤害。

最后是在文化价值观方面普遍对城市价值更为认同。通过比较农民工平均每年向家乡的汇款数额可以发现,农一代每年在5000元左右,农二代仅为3800元左右。越年轻世代的农民工其汇款比例越低、消费开支比例越高,反映出农二代与城市居民的消费差距在缩小,农二代在食品支出等方面的比例低于农一代(Zhao et al.,2018)。在社保方面,农二代在工作地社保享有比例显著高于农一代,而在户籍地社保比例则低于农一代(刘守英、纪竞垚,2018)。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研究表明,农二代对城市的融入意愿显著高于农一代,但同时,他们所感知到的不被城市接纳的排斥预期也显著高于农一代(朱妍、李煜,2013;田丰,2008;余晓敏、潘毅,2017)。农二代生活方式的转变更加城镇化,他们在休闲娱乐方式上越来越多元化,并乐于通过商场、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休闲娱乐活动。与之形成鲜明对照,在过年等节庆与仪式,或者说这类乡土社会的文化与社会关系汇聚的场合,“农二代”却更少“在场”,不少人在春节期间返乡也很多住在县城或乡镇的酒店,再开车回到村里,并且不会选择长时间停留。作为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批离开村庄的人群,他们的 “出村不回村”,正在令乡土中国日益变为回不去的“故土”——乡村制度、传统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以及以“礼治秩序”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规范都在这一场村庄转型中面临严重的冲击与挑战(韩少功,2018)。

从根本上说,农二代的经济和社会行为表明农民对乡土的观念正在改变。他们与土地、与乡村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未来的农业、村庄以及整个乡村现代化走向产生根本影响。从经济行为特征来看,农二代更明显的表现出留城、务工、离土、离农的趋势,这既与他们出村进城时就不熟悉农业、与土地的情感淡漠有关,也与他们的工作方式、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积累在城市完成有关;他们不再依恋土地,而是更适应和依赖城市经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已发生从经济依赖性下降到土地观念层面的重大转变。


(二)告别过密化农业:农业转型与农作制度变迁


结构转变不仅带来人地关系变化,而且带来农业相对要素价格变化,引致农业发展模式的历史性转折——即从延续千年的依靠过密化劳动力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的传统农业模式转向通过增加资本和机械化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现代农业模式。经过快速的结构变革,中国的第一产业在三次产业的产值和就业份额出现历史性下降。2000年时的第一产业占比降到15%,2013年时降至10%,2016年进一步降至8.6%。农业劳动力就业份额下降的意义更大,第一产业就业占比到2000年时为50%,2016年时已降至27.7%。以农业劳动边际生产率计算的“刘易斯转折点”约于2010年前后到来(戚成蹊,2017;Y. Zhang,T. Shao and Q. Dong,2018)。长期困扰中国乡村的人口对土地的压力问题出现缓解可能,2004~2012年,农户的户均耕地由7.88亩增加到8.23亩(Liu,Wang and Shi,2018);而2010~2016年,中国的劳均耕地面积由6.54亩增加到9.42亩。中国的农业发展动能出现转折,大约在2003年开始农业劳动生产率开始快速提升,且增速远超过土地生产率的增长速度。2000~2012年间,农业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5.46%,农业人均产值年增长率高达14.11%,同期亩均产量年增长率只有1.73%。来自7万农户的微观数据也证实了类似的趋势(Liu,Wang and Shi,2018)。也就是说,进入21世纪以后,长期依靠高劳动投入提高土地单产的中国传统农业发展模式正在衰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正在兴起。伴随农业的这一历史转型,农作方式、农地权利安排、农地流转市场、农业经营模式、农业功能都在发生重大变化。

首先是农作方式的变化。在农业投入结构方面,机械加速替代人力。随着快速非农化与农业用工同工业、商业等非农业用工的竞争加剧,劳动力价格逐年上涨,主要农作物的劳动力投入成本,反映在家庭用工价和雇工工价两方面,都出现迅速增长:1999~2015年间,主要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料、棉花等)均出现用工成本的上升和亩均用工数的减少,雇佣劳动力从14元/日上涨近8倍,达到112元/日。加上2004年以后中央政府出台的农机补贴政策等因素,农业机械化进程加快,农户家庭基本采取了减少劳动力投入、增加机械和资本投入的策略。各类农业机械的使用量从2000年以后都开始迅速增长,基本保持了年均6%左右的稳定快速增长(Liu,Wang and Shi,2018)。

其次是土地流转与土地租赁市场发展。土地细碎化长期被认为是影响中国农业效率和农业现代化的阻碍因素。随着更活跃的城乡迁移,土地流转成为农业经营者扩展经营规模的重要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前,土地流转的比例非常低,1984~1992年的农业部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仅有1.99%的农户流转了部分土地。2003年以后,土地流转规模迅速加快。2003年时东、中、西部地区的流转率分别为9%、11.6%和3.86%,到2013年时,三大地区农地流转率分别达到26%、31%和20%。到2015年时,农户承包地流转率为33.29%,流转承包地规模已达到4.47亿亩,是2010年的2.39倍(Liu,Wang and Shi,2018)。

从农地流转的形式看,以转包和出租为主,其他形式——股份合作、互换和转让也存在。2015年,五种流转模式所占比例分别为47.03%、2.79%、5.39%、34.3%、6.08%。分地区看,2013年时,转包和出租两种形式流转农地分别占到东、中、西部当年流转总量的75.69%、79.46%和79.93%(Liu,Wang and Shi,2018)。至于其他几种流转形式也在同时增长:2011年以后,东部地区的股份合作形式发展很快,2013年时已超过10%,中、西部地区在2013年时股份合作分别占比达到6.11%和3.81%(Liu,Wang and Shi,2018)。

第三是农户的分化。去集体化的包产到户和乡村工业化、沿海工业化的兴起,使传统乡土中国那种“以土为生”的均质化小农已发生改变,不同农户在卷入非农经济活动中出现高度分化。近期研究比较了4类农户(纯农业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户)在2003~2012年间的变化趋势,发现: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的比例在这一时期都有所下降(分别下降了2.5%和12.39%),非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户比例则有所上升(分别上升了4.25%和10.36%)。到2012年时,纯农业户占比为18.28%,非农业户占15.93%,而两种兼业型农户总共占比达65.79%(其中农业兼业户占比为30.07%,非农业兼业户为35.72%)。不同地区的农户分化也存在差异:在东部地区,不仅非农业户的占比(2012年为30.4%)远超过中、西部地区(分别为7.12%和6.08%),而且非农业户的增长幅度也是最大的,达到了17.4%,超过中、西部地区的5.39%和4.86%(Liu,Wang and Shi,2018)。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投入方式发生变化,农户的资本形成也开始加快。东、中、西部不同地区农户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均迅速增加。

土地流转和农户分化也带来农户经营规模的差异。不同类型农户实际经营的土地规模差距在拉大。2012年,纯农业户的经营规模平均每户17.59亩,农业兼业户为10.68亩,非农业兼业户为4.93亩,非农业户为0.81亩。农户经营规模的分化对农业生产绩效也产生一定影响。研究者通过农户调查数据发现,无论在劳动生产率还是土地生产率方面,纯农业户都高于其他3类农户,特别是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纯农户是纯非农户的3.5倍多;而在土地生产率方面,纯农户是纯非农户的1.74倍(Liu,Wang and Shi,2018)。这可能说明存在因专业化带来的效率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农业开始转向提升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模式。

第四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近年来,农业经营主体除了作为主体的家庭经营外,也出现了专业合作社、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经营主体。从耕地流转数据来看,2014年,在耕地流入一方中,农户占流入主体的比例为58%,而流入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的比例分别达到21.8%和9.68%,其他主体则占到将近10.17%(Liu,Wang and Shi,2018)。这说明,尽管农户仍是主要的经营主体,中国的农业经营开始向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方向发展。

最后,农业本身的功能与形态也发生变化。在很长时间里,中国的农业始终是“粮食农业”,强调农业的功能在于解决主粮和饥饿问题,加之特定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战略,导致农业的功能长期单一化和发展受限。进入城乡中国阶段以后,农业已经开始从过去功能定位单一的粮食农业拓展到健康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强调农业多功能性、复合型发展的模式。其一,粮食和粮食安全的观念,作为国际性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从提供“能量”转向提供“营养”的涵义,中国农业也开始从数量转向质量、从吃饱转向健康。其二,随着消费革命和国内市场发展,对特色农产品、功能性农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类产品附加值越来越高,在特定地区和区域内开发和生产特色与功能性农产品具有很大潜力。其三,当前中国正处于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重大进程中,也面临一些与20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相仿的形势和问题,如农业产能过剩、粮食与食品安全以及生态伦理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随着对农业多功能性的强调,加上生物技术和机械自动化等方面的发展,农业面临改变过去依靠缺乏环境生态可持续性的高成本工业化生产投入方式,转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农业的发展方向。其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蓬勃兴起。这不仅体现于作为都市农业的一部分,比如城市周边区域所出现的蔬果种植以及观光农业、旅游农业和农家乐等,而且随着基础设施的改善、资本注入以及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引入,在很多远离城市的乡村甚至偏远地区,也出现了旅游业和新的服务产业的发展。最近有研究指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在2010年以后增长极其迅速,统计游客数量从2008年3亿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4亿,2011年跃升至6亿,并在2014年、2015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分别达到了12亿和22亿人次。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在国内旅游业中的比例也迅速提高,从2010年不到20%增加到2015年的55%(Gao,Yan and Du,2018)。这对于带动整个乡村地区的相关服务产业的发展,以及推动特色农产品、手工业产品的生产等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的功能变化本质上是城乡互动加深的结果。一方面,很多乡村产业的复活和壮大是对于城市需求拉动反应增强的结果;另一方面,新技术革命和商业模式发展降低了交易费用,帮助很多乡村的特色农产品包括一些手工艺制品等完成市场突破,从而为偏远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开辟出一些非常有生机的产业。这些变化要求我们重新理解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联结关系,比如不经过制造业化而使农业与服务业、与旅游业等结合,发现、拓宽和提升乡村价值;或者在未经工业化的一些后发地区,通过农业要素与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新型组合来实现区域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等。


(三)乡村成故乡:村庄分化与治理挑战


进入城乡中国阶段,不仅农民与土地的粘度发生变化,而且农民与村庄的粘度也发生变化。一方面,在城镇化进程的不同影响下,村庄数量大幅减少,分布发生变化,村庄分化加剧,一部分村庄出现活化机遇,但多数村庄呈现人走村衰面貌。另一方面,村庄的治理方式与村庄作为文化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规范发生改变,村庄作为一种制度装置的内涵处于变革之中。

村庄的变革首先表现为数量和空间上。1985年时全国行政村数量为94.1万个,到2016年时减少到52.6万个,减少了44%;全国自然村数量从1990年的377万个降到2016年的261万个,减少了30%;村民小组数量也大为缩减,1997年时全国村庄村民小组共535.8万个,到2016年时减少到447.8万个,不到20年的时间里,村民小组减少了88万个。村庄数量的减少,一方面与农作方式变化带来的村落耕作半径变化有关:原来以高劳动投入为主农业形成的村落与土地之间的半径很近,随着农业投入转变为机械投入为主,劳动力投入下降,村庄与耕作土地之间的半径发生变化,村落半径有扩大需求。另一方面,村庄数量的减少与村庄劳动力外流直接相关。乡土中国阶段的核心特征是“不离土、不出村”,但这种状况在城乡中国阶段发生改变。绝大多数村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人口外流现象。根据近期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仅有6.5%的村庄没有劳动力向外流动,外流劳动力占1%~25%人口的村庄在所有村庄中占比29.3%,外流劳动力占26%~50%人口的村庄占比为40.2%,外流劳动力占51%~75%人口的村庄占比为17.4%,外流劳动力超过75%的村庄约有6.5%。人的流动也带本的流动。如前所述,由于出村农民的代际差异,20世纪50、60乃至70年代出生的农一代,主要是寄钱回村、建房成家,村庄未见破败,但80、90后的农二代,人出村后不回村,资本也留在城市,他们进城买房,家庭未来的落脚地也不会再回村。这种人走资本不回的趋势对于多数村庄所带来的可能将会是进一步的衰落。

城镇化对于不同类型村庄未来的影响方式和程度会出现很大分野。在近期的一篇综述中,社会学学者将转型中的村庄归纳为4类典型形态:(1)土地城镇化的“城中村”;(2)就地城镇化的“超级村”;(3)人口外流的“空心村”;(4)治理社区化的“转型村”(任强、陈佳俊,2016)。在我们看来,类似“城中村”或“超级村”这类村庄,未来基本会在城市扩张过程中“融入城市”,成为城市的一部分;还有一批村庄可能发展成为城乡之间的过渡地带,或者说“驿站”,这些地区也会成为整个城乡中国的人口、资本和土地等要素最活跃的区域。多数村庄属于传统农区,这些村庄中的一些已经呈现出复兴的可能性,它们具有一些特征,例如具有很好的历史和文化记忆;能够提供独特、优质、健康的产品;拥有好的带头人;能够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乡村,等等。但是不可回避的是,很多传统农区的村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处于“衰而未亡”状态,面临破败和消亡的结局。

中国村庄的未来更值得关注的是其作为制度装置的功能。不少研究注意到村庄空心化带来的乡村社会原子化问题,即随着村民之间基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互动和联系日益减少,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庄组织间的基本社会联结削弱,基于血缘、地缘以及人情关系的所谓“社会资本”衰减,加上劳动力大量外流而留守村庄的老弱妇孺普遍面临意识、能力、资源、禀赋等方面的欠缺,使得村民的集体意识和协作能力,以及整个村庄共同体的向心力与凝聚力等都呈现显著的衰退之势,被研究者称之为乡村社会的“社会关系衰退”与“组织衰败”现象(韩鹏云、刘祖云,2012;田毅鹏,2012;田毅鹏,2014)。也有学者提出,目前生活在乡村的多数村民还无法主动进城定居,这些村民可能会在较长时期维系目前乡村社会的再生产(陆益龙,2014)。村庄在人村关系变化后,集体合作变得更加困难,但也有研究提出,通过鼓励村庄精英成为集体合作的领导者,遵循公平原则制定可行的激励、惩罚和监督措施,村庄仍有可能通过合作完成村庄的公共品提供(黄茜等,2015)。当然,从基本态势看,尽管许多乡村的“衰”无法阻挡,但这一凝聚农民关系的基本制度装置也不会迅速“亡”,可能会延续很长时间。

最后,在城乡中国格局下,乡村的公私秩序会面临重构。笔者田野调查发现,在不少村庄,不仅是人走带来的空心化,实际上“公”的部分本身也被抽空,结果带来的是大量村庄以私侵公或以公肥私等现象。另外,人口流动是否会将城市社会基于陌生人规则的人际关系模式带回乡村,或者是否会生成新的规则和公私秩序,尚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这都可能意味着传统乡土中国那种以人情维系的“熟人社会”、“差序格局”和“礼治秩序”等为统合规则的乡村社会将面临不可逆的重大变化,村庄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必将发生重大变迁。目前进行的未来村庄能否走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三级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置;自治、法治、德治的治理体系如何构建等,都是未来村庄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城乡互动与融合:新型城乡关系的到来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已经过半,长期困扰转型的城乡关系也出现改变,一些新的特征已经显现,且在城乡中国阶段越来越明显。

一是城镇化模式从单向城镇化转向城乡互动。在城乡之间要素配置效率驱动和城乡二元体制的作用下,中国的城镇化的基本特征是劳动力、资本和土地从乡村向城市的配置,带来城市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配置与互动在增强。具体表现为,资本下乡的速度和规模在增加,劳动力从完全向沿海的流动转向一定比例向内地的回流,乡村经济活动变化带来建设用地需求增加。近期实证研究也指出,在2010年以前,更多是城市带动乡村,乡村地区发展处于被动状态;但2010年以后,若干宏观数据显示随着农业现代化和乡村经济发展,乡村居民的消费和收入水平有较快发展,城乡收入差距缩减,城乡关系进入到城乡加速互动的新阶段(Gao,Yan and Du,2018)。要素流动和互动活跃,人口在城乡之间对流,资本在城市寻求获利的同时资本下乡加快,土地在城乡之间的配置和资本化加快,将成为城乡中国的基本特征。城乡互动阶段的到来,为矫正中国传统发展战略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与体制创造了机会。从城乡分割、牺牲乡村发展换取城市繁荣到城乡融合与城乡共同发展,在城乡中国阶段可望达成——协调发展的关键是城乡融合,而要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关键是消除城乡之间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与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是城乡分工的进一步明确与合理化。随着城乡互动的增强,大城市、城镇与乡村的分工更加明确,发展各自比较优势的时期到来。在城乡中国阶段,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将从快速的外延扩展转向内涵增长与质量提升,大城市因为其集聚、效率、创新、知识、产业、就业的优势,成为城乡人口就业和创造收入机会的场所,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城市圈或城市带;乡村的分化将进一步加剧,部分乡村将在城乡互动中复活与振兴;在城乡之间,将有部分县或镇承担城市产业转移等功能,并发展成为城乡之间的驿站或过渡地带。因此,整个产业布局方面,乡村与城市有不同的业态分布,而乡村产业的发展,又是与农业功能由窄而宽、向多功能农业转变,以及农业通过与第二、三产业的融合,在消费革命的背景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密切相连。

三是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的共融共生。中国在上一轮的快速城镇化推进中,也出现对城乡两个文明的误解,暗含着城市文明就是先进的,乡村文明就是落后的,两个文明的此长彼消就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在城镇化过半以后,我们才发现,不平等的城乡关系不仅没有消灭乡村文明,城市文明也出现大量病兆。在城市病困扰城里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后,他们开始主动到乡下去寻找另一种文明的的慰藉,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对土特产需求上升等等,实质上是城市文明对乡村文明的呼唤。直到现在人们才越来越意识到,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只是两种不同的文明形态,不存在谁优谁劣,而是相互需要、互为补充的关系。在城乡中国阶段,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的共存与呼应是基本特征,实现两种文明的共通发展不仅是为了乡村,也是为了城市。

对于分化和加速变革的乡村,一方面要看到,当前乡村如此大面积的、急速的衰败,根源于中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化、城乡不平等的发展理念,使得乡村没有足够的发展权利,毕竟纵观整个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演变,绝不是以乡村的衰败作为代价的。因此,面对大部分乡村衰而未亡的状态,应该通过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降低乡村“衰”的程度。另一方面,村庄需要适度的集聚。由于农业发展方式变化带来的耕作半径变化,使原来以自然村落为主的村庄面临公共服务成本的提高,公共服务可以通过适度拉大半径,从原来以自然村落为半径的村落,转向未来适度拉大半径的村庄的集聚。对于村落居民而言,这意味着仅仅是离开自然村落,但未离开原有村庄,也不会因此感到陌生。最后,对于在城乡互动与融合的过程中,借助于历史文化资源、地方特色产品与工艺,以及实现未来农业现代化的村庄,是可以复兴的。当然,乡村与城市的互动与融合也必然意味着乡村要对城里人适度开放。


四、基本结论与公共政策含义


经过近百年的转型与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的结构变革,中国已经从乡土中国转型为城乡中国。一方面,中国的农民高度分化,不同类型的农民与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发生分野。伴随农民的离土出村,他们与土地和村庄的粘度松解,尤其是当农二代成为迁移的主力后,他们不仅离土出村,而且不返农、不回村,在大城市、县城和乡镇就业成为其归宿,乡土成故土、乡村变故乡,农业在告别过密化的同时也在多功能化。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的结构形态已经告别费孝通意义的乡土中国。另一方面,城镇化从单向转向城乡互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配置活跃,城乡之间的分工与互联互通增强,乡村在分化的同时业态、产业、功能多样化,城乡两个文明彼此需要与共生共荣,这种新型的城乡关系构成城乡中国的基本特征,与作为成熟形态的城市中国相比,呈现出了独特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城乡中国将成为中国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一个阶段。

在城乡中国阶段,首先要矫正单纯城镇化导向的公共政策。相当长时期的一个误区是,将城镇化作为实现现代化的唯一目标,以为城镇化能带来乡村问题顺其自然的解决。事实上,单向城镇化的结果不仅导致大量的城市病,而且导致乡村问题加剧。城乡中国阶段的公共政策必须以城乡平等发展为基础,而不是以消灭乡村为结果,只有城乡的平等发展才能实现城乡两个文明的共生、共融、共荣。将城乡中国而非城市中国作为一个阶段,将允许城市与乡村良性互动,生产要素在城乡有效配置,这样更有利于抵达城市中国。

将城乡中国作为一种范式和结构形态,不是固守和固化城乡二元分割形态。中国目前的城乡繁荣与乡村破败本身是城乡二元体制的结果。由于将作为结果的城市中国作为进程中的政策安排,导致城乡规划、土地、融资、产业、公共品提供等的二元分割,造成乡村产业窄化、农民发展机会缺失,乡村成为没有希望和生机的地方,更加剧了乡村人口和劳动力的外流与生产要素的单向配置。二元体制的存在使中国在转向城市中国的过程中扭曲更大。把“城市中国”当成公共政策的唯一目标,是导致二元体制形成和长期维持的根源。越是单纯用城镇化来发展城市,就越是带来歧视乡村和城乡不平等发展。“城乡中国”这个阶段存在的意义和重要性,最关键的是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城乡中国的提出,也是为了避免以乡土中国的公共政策惯性来处理城乡中国阶段的问题。由于中国长期处于乡土中国形态,加上在相当时长时期内的结构转变更加固化了乡土中国,因此,乡土中国的治理思维和公共政策产生巨大的路径依赖,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乡土中国时期的认识和措施来应对城乡中国阶段的问题,导致决策思维与政策应对滞后于结构变革的需求,影响城乡中国的演化与向城市中国的转变。

中国已经向乡土中国告别,中国已经处于城乡中国阶段,中国还需要经过相当长时期的努力,历经结构进一步深化和二元体制的障碍解除,实现中国的结构现代化和伟大转型。

注:原文图表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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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管理世界》杂志2018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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