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变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90 次 更新时间:2018-08-27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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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 (进入专栏)  


摘要:在中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政府之间的责权利不对称分配,混混有自己生存的制度空间。混混在"制度创新”的口号下,以各种方式介入基层治理。这种基层政权背后的结构性需求,不是从形式上强调法治就能解决的。同样,如果从乡村江湖的结构去看,“扫黑除恶”要彻底达到目标,就需要认真研究混混产生和存在的机理。

目次

一、乡村“混混”及乡村江湖的组织结构

二、乡村混混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变迁

三、从乡村江湖近况看“扫黑除恶”

乡村“混混”及乡村江湖的组织结构


“扫黑除恶”是近期的热点话题之一,我写过《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一书。这是我2008年的博士学位论文,到今年正好十年。在这本书中,我主要研究了两湖平原(洞庭湖平原和江汉平原)农村的“混混”群体。现在,我对混混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判断。

乡村混混到底是什么?

我采取的是普通人的看法,指那些在普通人看来不务正业,以暴力或欺骗手段牟取利益,对人们构成心理强制,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乡村生活正常秩序的人群。乡村混混组成的圈子被我称为“乡村江湖”。

在熟悉的环境中,老百姓会有他们的看法,可能会认为你这个人就是个混混,也说不上来为什么就形成了这样的看法,可能觉得你做事情比较不正统。他们一般认为混混多少依靠暴力,或是以暴力为后盾,或是以暴力为威慑。

社会上很多事情不是依靠合法程序就能做得好的,因此混混有其存在的空间,即便在武汉、上海、杭州这些大城市也是如此。比如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旁边以前是农村,后来发展成开发区,那里第一家比较好的酒店就是当时当地派出所所长家开的,别人开不了。因为开酒店要和很多人打交道,要和消防、税务、食品安全等政府部门搞好关系,因为他们有“合法加害能力”。如果消防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天到你这来检查,你就没办法正常经营。况且,很多建筑本身是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因此消防部门要查你易如反掌。

除此之外,面对社会上一些三教九流的人,你也得有办法对付。开个酒店,如果有人来吃饭,不付钱怎么办?不付钱的人很多就是当地的痞子,这种情况在过去很常见,现在少一些但也还有。我有一些小学同学,就在县城的KTV当保安,KTV为什么需要保安呢?就是因为三教九流的人喝了酒以后在那里争勇斗狠,那就必须要有人依靠暴力能力来维持秩序。

所以在这种环境下,做任何一件事情,即便是合法的事情,背后很可能都需要这种灰色的力量给你提供保障。在我们学校周边也有混混,哪怕是你看起来很不起眼的事情,背后都可能有人控制。如果大家关注的话,校园旁边的小摊贩都有它时间和空间的分配秩序,你只能摆在这个地方,不能摆在那个地方。这种情况到处都是,只是我们平常不太注意。

“混混”,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几乎只要有利益的地方就有混混。混混群体与刑法上的“黑恶势力”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一定的关联,但不完全一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与混混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

2017年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的“案后案”中,有一些人就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但是该案在定案过程中还是有一些疑问和难点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对混混“小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办案人员在法庭上能很明显地感受到犯罪嫌疑人对“小弟”的控制力。

当其中一些证人或嫌疑人单独出来供述时,他的供述与在派出所、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供述一样;但当“大哥”一出现,他立刻翻供。每次都是如此,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大哥”对“小弟”的控制力。如何对这种控制力进行定性,在办案过程中很难处理。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越轨行为是一个很长的谱系,它类似于“精神病”的谱系。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精神病”,既包括精神类的疾病,比如导致人们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也包括一些导致行为偏差的心理疾病。人们并不在严格的医学意义上使用“精神病”这一词汇,它是一个很长的谱系,轻微的不正常和严重的不正常都包括在内。

与此类似,犯罪或者社会越轨行为,也是一个很长的谱系。某个案件在定罪时,我们说它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实际是看不到“组织”的,它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香港电影里那种有着严密组织的黑社会。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犯案,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而且可能是其中的主导者;但他如果不被抓获,在台面上可能就是一个企业家甚至人大代表。

至少在两湖平原,混混不是一个组织性很严密的群体。混混有一个圈子,他们圈子的日常联系和学者教授们之间的圈子其实是类似的,有紧密的,有松散的,各自有圈子,也会有重叠。每个混混以自己为中心都有一个圈子,而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组织。

混混之间关系的维持,和普通人一样,通过人情来维持。在学校里,年轻老师举办婚礼会请熟悉的人吃饭,参加的人会随礼送钱,包括小孩出生等都会随礼。混混也是这样保持联系的,和我们常态的社会没有什么差别,甚至他们从事的很多行业也是合法的。

虽然混混圈子不严密,但是也有分层,从上千万的商品房开发到村庄里承包一个几万块钱的土方工程,都需要不同层级的混混进行协作。处于江湖分层顶端的人,可以组织聚合的人更多,利益越大聚合力越大;底层混混只能跟着做事。但是底层的混混并不固定地依附于某一个人。今天可以跟着你做,明天也可以跟着他做,并不是谁永远是谁的小弟。如果在这个项目上合作得愉快,之后有其他项目还会喊你来;如果感觉合作不是很愉快,那么关系就疏远了,之后就不在一起做事了,并不像电视里演的黑社会组织要搞个仪式歃血为盟。

江湖分层和年龄有一定的联系,最顶层的混混一般是达到一定年龄段的人,但不一定是最老的;而最底层的混混则多数是来自学校的不良少年和刚刚从学校出来还没摸清人生方向的越轨青年。他们在学校里欺负同学,这种现象叫作“校园霸凌”;或者与外面的混混结识,参与打架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例如,混混们在农村赌博时会找一个据点,从这个据点一直到派出所都有人放哨,大概几十米就派一个人站着,什么事情也不做,就站着放哨而已,只要派出所的警车一出来,立刻把消息传到赌场。刚出道的混混,多是做这些比较低端的事情。

江湖分层还与混混的个人能力有关。任何行业中的人都有聪明和不聪明的差别,混混也有干得好的和不好的。混混一开始做的事情都差不多,但那些脑子比较灵光或者能够争勇斗狠又有技巧的混混会越干越好。这些干得好的混混,会挣一些钱。聪明的混混知道积累,在合适的时候用这些钱来投资,而不聪明的混混有一分钱就用一分钱,不知道经济积累,可能混到三四十岁,就逐渐被淘汰了。

那些被淘汰的混混,有些比较老实的就回农村种田,有些混混家里情况不好,老婆娶不起,就永远在街上闲荡。例如我老家那个小县城里,以前就有不少混混整天无事可做,由于在麻将馆打麻将中午会管饭吃,很多混混就每天看人打麻将,然后混到中午开饭等人家派饭。混混做得不好最后只能到处低三下四地蹭饭吃,这也是一种生态。

江湖分层当然也与机遇有关。江湖有不同的机遇,每一次政策的变动都是一个机遇。比如当六合彩从香港传到湖北、湖南的时候,有一批混混就借这个机会大发横财。当国家取消农业税,开始使用项目制的方式向农村输入资源的时候,有一批混混就抓住了这个机会迅速崛起。

总之,混混通过关系网络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组织结构,“江湖”以一种联盟格局呈现出来。每个乡村混混的关系网络都以自己为中心,其外围主要是同类混混。混混之间就通过关系网络保持着松散的联合关系。这些关系网叠加在一起,还形成了大致的分层体系。分层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动的。混混群体与所有的行当一样,有分层、有流动、有上升的渠道、有新生力量的来源。

下面会讲到,对于混混来说,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规避混世的风险。


乡村混混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变迁


现在的乡村江湖,实际上是城乡一体化的。大家知道现在的农村很难留住人,因为农村没有多少资源,没有办法聚集人,有能力的人一般都进城了。混混和普通人相比算是有能力的,所以大部分混混都进城了,他们日常生活的核心也在城里。但混混有个特点,哪里有利益就奔到哪里去。农村如果有利益,他们还会回到农村。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我在写作博士论文时,选择的是还没有工业化的农村地区,也不是城郊农村,而是以农业种植为中心的农村。那时候由于想要研究“中国百分之八十的农村百分之八十的现象”,虽然那时城市化的扩张就很快,但在数量上城郊的农村还是少数的,最多占百分之二十,大多数农村还是以农业种植为主。

这样的选择多少局限了我的视野,实际上混混在很多其他类型的村庄也很活跃,至少有两种类型的村庄是离不开混混的。

一个是我刚才说的城郊村,城郊村一定有混混,因为有巨大的利益存在;在城郊村征地过程中,利益非常巨大,混混一定会介入其中,政府方面对混混也有某种需求。另一个是地下有矿产资源的村庄,明显的例证是山西的煤老板容易和“黑社会”联系在一起。

我讲这些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增加了对这两种农村的研究;另一方面是在取消农业税以后,整个国家和农村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使混混的牟利机制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农村最难的事情是收农业税和计划生育。那时候,乡镇政府最大的任务之一是把税费征收上来,整个20世纪的中国都面临这个问题——如何征收税费,对此,我想深入谈一下。

一个国家要从农业国变成工业国,要靠农业生产的积累来发展工业,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里面的一个经典命题。第二产业在第一产业有足够剩余的情况下才能发展,第二产业有足够的剩余才能发展第三产业,所以通常情况下,农业必须有足够的剩余才能发生工业化。

而中国的历程和通常的发展历程不太一样,中国想成为一个工业国家的时候,还是一个农业国。虽然农业的生产力有发展,但因为人口的增长太快了,这将农业的增长都抵消了,农业的生产和剩余都比较少,不足以支撑工业化。所以从清末开始,国家要现代化和工业化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一怎样从农村征税。收税本身是需要机构去进行的,清末和民国时期就遇到一个困境,学者把这个困境称为“国家政权内卷化”。

国家要完成工业化需要征税,要征税就需要很多工作人员,这就导致机构的扩张,机构扩张导致成本增加,因为需要给征税的人发工资,而且如果没办法控制征税的人,他们在收税的过程中就会压榨农民,所以整个清末和民国时期,由于征税机构的扩张,以及征税机构没有办法约束收税人员,收税的增量被政权自身消耗,增加的税收很大程度上被收税人员占有了,用于工业积累的不足甚至没有用于工业积累,这是清末和民国时期的状况。

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起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体制也面临收税的问题。人民公社体制并不简单是说我们有“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理想,它在农村最主要的功能是为整个税收体制服务。人民公社将每个农民都纳入国家体制接受管理,把过去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变成了公社的管理问题。

过去是国家来收税,于是变成了公社做各种安排,每年生产队应该上交多少粮食,这是国家能够直接通过计划经济体制完成的。农民家庭交多少,每个生产队交多少是公社内部的管理问题。所以,这就把征税的成本迅速降低了,将税收的成本变成了组织内部运作的成本,这种体制在推动中国完成工业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必须承认的。

只有通过这种强制性的体制,才能从几亿农民那里将农业剩余强制积累起来。按照正常情况,农民肚子吃饱以后,剩余的粮食会拿到市场上去卖。但人民公社体制是强制性的,让你吃不饱或者只吃个五六分饱。多余的粮食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拿去输入城市发展工业化。

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高压体制,高压体制不是正常体制,它在一段时间内能够有效运转,但很难长久维持,因为成本会越来越高。早期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压力让民众不敢吭声,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文革”幻想的破灭,农村走向改革是必然的。到这个时候,中国的工业化积累已经逐渐完成了,工业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到20世纪80年代变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某种程度上又返回到了清末和民国时期的那种情况。国家又要重新和一家一户的农民打交道,要去找他们收税,过去清末和民国时期的问题又重新出现,所以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税费的矛盾非常激烈,只是那时候媒体信息的传播不如今天迅速,很多事情没有被曝光。过去不是像今天一样用法制约束权力,而是用运动约束权力。

但在80年代,群众运动被废除,但法制还没完全建立起来,导致基层权力没有什么制约。所以如果查看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档案,我们会发现各种恶性事件数量非常多。现在我们用法制约束权力,加上各种媒体的作用,使现在对权力的制约远强于过去。

20世纪80年代开始收取税费后,混混也开始介入。收税是一项依赖国家强制力的行为,但20世纪80年代当国家需要重新收税的时候,过去毛泽东时代那些好的干部却没有能力把税收起来,因为收税要“心黑”。收税是很辛苦的事情,又没有什么报酬,要想获得报酬,只能上面说收一百块钱,下面就收一百五十块钱,甚至两百块钱。我们曾经做过研究,不同省份的税负完全不同。

20世纪90年代有的地方一亩田只有五十块钱税负,而湖南、湖北达到了一亩田两百多块。那时一百斤谷子才卖三十多块钱。在我们那个地方,一亩田能产八百斤谷子算比较好的,所以两百块钱的税负是非常高的。“搭车收费”违背了中央的政策,税负层层追加导致加得越多老百姓越不交,甚至有的人直接抛弃田地出去打工。

现在很多土地纠纷都源于那时。由于当时土地上有税费,人走以后税费还得交,乡镇干部没办法,只要有人愿意种地、愿意交钱就给他种,后来谁种地就确权给谁。国家不征收农业税后,之前抛弃田地的农民回来要土地,于是产生了很多纠纷。这种背景下,如果心不“黑”,税费就收不起来。传统的共产党干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收起来税,而收不起税就是没有能力,没有能力就要下台。

所以,能耍狠、有混混背景的人迅速崛起。他们做事很简单,不交税就打人,导致很多恶性事件发生。这就是那个时候的现实。很多混混成了村干部,或者是很多村干部利用混混来收税。在此情形下,很多混混利用帮助征税的机会迅速崛起。

取消农业税以后,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彻底发生了变化,国家开始向农村输入资源。输入资源有很多种方式,比如种田补贴之类的钱就直接打到农民个人的账户上,不经过任何中间渠道,但更多的资源是通过项目制输入农村。现在基层政府干的很多事情是跑项目,然后让项目落地。

项目制也给混混提供了空间,因为存在项目的发包方和需求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如,很多项目由省水利厅控制,但省水利厅发包这个项目时,不知道哪个地方需要这个项目,也不知道谁能将这个项目执行好。这就给头脑灵活的混混提供了机会,那些有亲戚在政府工作的混混就掌握了这方面的信息,也知道谁需要这些信息。

混混在中间起到中介作用,将项目一转手就能挣钱,从而不劳而获。所以,现在很多工程层层转包却没有办法禁止,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给了混混可乘之机。此外,还有一种类型是混混自己去承包这个项目,找几个人成立一个工程队,通过给有资质的公司交钱挂靠在公司下面,直接去施工。

项目发包有混混介入,项目落地时也会有混混的作用。农村项目落地不容易,因为项目落地会牵涉具体的利益,即便各方都获益的项目,也会遇到每个人收益不均衡的情况。

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原因也是如此。广东有一个富商想报答老家的村民,他花了两亿元给村民盖了几百套别墅。但后来却引来了很多麻烦,因为受益不均衡,村民不断告状和上访。很多项目落地就面临这种各方受益不均衡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人搞不定。

有一次,我去一个村庄调研,通过上面的扶贫项目给那个村发了很多抽水机器,却分不下去,因为抽水机器的分配没法使各家各户受益均衡。后来,过了一年我再去那里,那些机器还放在那里生锈。在这些时候,混混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混混和政府的共同点都是掌握暴力,但前者是非法的而后者是合法的。

此外,两者的差别还在于,政府受到政治伦理和法律的约束,而混混不受这个约束。所以形成了“混混怕政府、政府怕老百姓、老百姓怕混混”这样一个循环圈。项目要落地的时候,如果由混混去执行,则老百姓因为怕混混而更容易接受。

上述道理与城郊村拆迁相似,城郊村和混混联系在一起,就是因为拆迁关联的利益很大,政府摆不平,有时候讲理又讲不通,甚至有时候因为效率的要求政府不能去讲理。

比如法律规定依法拆迁,应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走法律程序耗费的时间很长,政府等不起,越穷的地方越等不起。中国中西部城市的优势就是土地便宜,通过便宜的地价吸引企业和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的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由政府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安置等事宜。政府完成了土地上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后,再拿到二级市场上去拍卖。

但现实的运转往往不是这样的。因为按照这样的程序,政府前期要投入很多钱,而中西部的地方政府没什么钱。所以实际状况是,某个开发商看中了哪块地,政府帮开发商征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之间形成了很复杂的关系。政府为开发商服务,政府也有自己的政绩要求;开发商因为有钱可以任意选择投资的地点,如果这个地方的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效率太慢,开发商可能去其他地方,其他地方可能价格更优惠。

所以,在征地开发的过程中,政府很容易违法,因为背后有结构性的制约。很多拆迁的恶性事件都少不了一群来路不明的人,这群人就是混混。这种混混在表面上有很多具体的形态,比如可能是一个拆迁公司。混混对付钉子户有很多办法。

我见过一种情况,有个老太太不愿意拆迁,拆迁的人整天守着她的房子,每天晚上两三点钟派一个人去老太太睡觉的窗户下放恐怖音乐。后来,老太太受不了了答应拆。还有的拆迁队派人整天提个蛇皮袋在钉子户家门口晃荡,趁人不注意,从窗户往家里扔蛇。此外,有拆迁队将挖掘机开到钉子户家旁边挖,吓得钉子户胆战心惊。

这些事情政府不能去做,但可能通过市场或者社会的方式去做。比如政府将拆迁的任务交给一个拆迁公司,这个拆迁公司的人员实际上就是一群混混,政府通过这种方式规避了风险。所以,混混可能就是一个公司的经营者,是一个成功人士,如果足够成功还可能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政府治理需求的角度去看,无论是各种自上而下的项目的落地,还是政绩压力下的征地拆迁,混混都可以起到特别的作用,甚至让政府治理对混混有一定的需求。在此意义上,混混群体可以帮助基层政府解决一些难题。

还有一种是有矿产资源的村庄。在这种村庄里面,矿产资源总量很大,经营者和混混的联系更加紧密,更容易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山西煤老板和黑社会容易混在一起也是因为有制度性的需求,而在其他地方这种情况就相对少些。从理论上讲,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并不是所有的矿产资源国家都亲自开发。那些小矿和质量达不到一定要求的矿都承包出去,而这当中利益是巨大的。

巨大利益的背后,竞争的人就非常多。一个人基本上不可能合法经营矿场,因为会受到滋扰。地痞会将运矿车拦住,也不明说收过路费,而是以将村庄的道路压坏为由索取费用。这听起来还有些道理,即使打电话报警让派出所的警察来也没办法。混混以各种理由向你勒索,而你却没办法。而当大家知道你处理不了这种情况时,也就不会和你做生意,矿场也就经营不下去。

经营矿场和开KTV的道理相似,必须能够摆平各种事情。由于混混能将各种事情摆平,所以你必须依靠混混。在矿产资源丰富的那些地方就很难合法经营,因为合法经营没有办法应对这些滋扰。这种现状是弥散性的,并非一开始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往往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或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顶端的某个环节的一部分。

总之,以取消农业税为分界点,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取消农业税之前,国家基层政权从农村社会有所后撤,但其提取资源的任务仍然存在,因此资源提取日益困难,提取成本也不断攀升,基层政权利用混混参与收取税费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吸纳乡村混混进入基层政权。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混混迅速找到了与基层政权新的结合点。在各类自上而下的项目的申请、实施落地过程中,混混因其信息灵通、暴力能力等而能够发挥作用,从而与基层政权维持一种合作关系。这种类似的关系,在面临征地拆迁困境的城郊村和矿产资源丰富而亟须开发的村庄中也存在。


从乡村江湖近况看“扫黑除恶”


那么,形成乡村混混现状的基础和背景何在?混混这种非法治化的现象或事物,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中还普遍存在,并被战略性地容忍呢?

我认为这和政府体系中的责权利结构是相关的,越往基层的政府,越是责大权小。中国在快速转型时期形成了一个责权利不对称分配的体制,这种分配和法治政府的关系不一样,法治政府的关系中责任和权力之间的分配是对称的。中国目前很多事情通过常规手段不易做成,而通过责权利不对称分配的结构,上级政府可以迫使下级政府进行所谓的“创新”,完成工作。

比如混混介入的过程就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制度创新”。基层政府在表述的时候,可能表述成坚持“小政府”的目标,将很多可以社会化的事务交给社会去办。在拆迁当中,所谓“社会”有的就是混混的公司。在“制度创新”的掩盖下,利用混混的公司完成拆迁。

另外一个制度创新的例证是拆迁时的包干制。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给村民的补偿包给村干部。由于拆迁中的补偿只会有一个粗略的标准,比如六层以下的房子如何补偿,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房子如何补偿,房子装修按照不同的档次如何补偿……但不管按怎样的标准划分,房子都具有个性,拆迁户可能会说我的房子靠近街道,拆迁以后得给我补偿同样的位置……类似的要求很多,所以矛盾也始终存在。政府解决不了,于是就采取包干制,包给村干部。这也是一种制度创新。

所以,在中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政府之间的责权利不对称分配,混混有自己生存的制度空间。混混在“制度创新”的口号下,以各种方式介入基层治理。这种基层政权背后的结构性需求,不是从形式上强调法治就能解决的。同样,如果从乡村江湖的结构去看,“扫黑除恶”要彻底达到目标,就需要认真研究混混产生和存在的机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及黑恶势力都是从混混发展而来的。有时候我们看混混在这个场合是个正常人,但在另外一个场景下,可能就成了黑恶势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处于顶层的混混已经企业家化,他们是江湖中的最大获益者,是治理生态中的重要分利者,但是他们往往并不直接采取黑恶性质的暴力手段,更不会亲自采取暴力手段,大多只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威胁。因此,在严格办案,强调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法律精神下,“扫黑除恶”是很难触及其根本的。

在江湖格局下,容易扫除的永远是底层混混,真正顶端的混混很难扫除。很多案件从案件形态上看,混混都是非常松散的,平常各干各的事,有事时就联系在一起,不懂事的底层混混不知道轻重才会搞出事来,有经验的混混通常不会随便搞出事。

山东“辱母案”也是如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意外”。这群混混可能这样干过很多次,只不过这次出事了。类似行动打击的永远是底层的混混,而真正顶端的混混可能表面上已经拥有合法甚至光鲜的身份,他们也知道怎样去规避法律,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而不会出事。所以,对待这次“扫黑除恶”的目标要有一个契合现实的判断。

其实,松散化的关系网络和江湖联盟格局,本来就是混混在混世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降低混世风险的“护身符”。上层的混混要依赖暴力威胁,而混世实践使他们深知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将其他混混的力量也抓在手上,才能形成一个网络和“帮派”,在需要的时候相互照应。

同时,这种松散的关系结构,在从事灰色性质的活动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时,又会因其组织形态并不严密而难以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黑恶势力”。对于处在上层的“混混”而言,混世时自然知道自我保护,既会让那些下层的混混冲在前面,又会掩盖对下层混混的直接指挥关系。

要治理好混混问题,不仅要开展“扫黑除恶”行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需要为底层民众开辟更多的上升渠道。因为江湖对身在其中的混混提供了一条社会阶层上升的途径。有更多的社会上开渠道,才会弱化江湖的吸引力。对于底层的老百姓来说,现在的上升渠道与过去相比要狭窄一些。尤其在现在乡村的中小学,很多地方形成了一种“谁读书谁受欺负”的氛围。一些教育方面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乡村中小学,认真读书的小孩总是容易成为被霸凌的对象,形成了一种亚文化。那些有想法的家长早就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县城读书,而剩下待在农村的,看其很难有什么上升的希望。在没有出路时,一些家长就希望小孩能够在“江湖”中有所发展。

第二,将市场和社会中的灰色地带纳入法治有效治理的范围。我们的市场和社会里面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它们无法被纳入法治结构,是法治不及之处,但产生的利益又是巨大的。这些灰色空间,给了混混可乘之机,混混在其中可以谋取大量非法利益。因此,混混的治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将市场和社会的灰色地带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对混混的治理。

(本文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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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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