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仕凯: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到政治社会理论:再论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76 次 更新时间:2018-08-22 13:00

进入专题: 现代国家   政治社会   政治发展  

汪仕凯  


摘要:现代国家仍然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在对政治学产生了深远影响的两种知识传统中,都没有将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这一问题解释到位。现代国家以直接统治为核心特征,它只有在社会中形成了独特的政治基础,才能巩固下去和发展成熟。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彰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冲突和对抗性质,同时遮蔽了现代国家建设历史经验中的重要方面,这就是现代国家通过塑造社会之中的一部分进而构建了自身的支持基础,它就是政治社会。政治社会是现代国家为了实现直接统治而在社会之中构造出来的支持自身的政治基础,它伴随着现代国家建设进程而出现,集中体现了现代国家的意图,因此政治社会从社会内部将国家与社会连接在了一起,也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

关键词:现代国家  政治社会  国家——社会  政治发展

汪仕凯,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学博士。


现代国家毫无疑问是政治学关注的核心对象,进而也成为了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当代世界政治的变迁更是彰显了现代国家的重要性,一方面是殖民帝国土崩瓦解,新兴民族国家纷纷创建,另一方面是新兴民族国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分野,一部分新兴民族国家实现了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另一部分新兴民族国家则经历了发展困境、政治动荡,甚至秩序崩溃。新兴民族国家当然是以现代国家为模板而构建的,它们的多样性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重演现代国家建设的一般剧情。以直接统治为核心特征的现代国家是全新的政治框架,它不可能在传统国家的废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是必须在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构建独特的政治基础。新兴民族国家的经验,再一次提出了现代国家究竟建立在怎样的政治基础之上的问题,并且只有充分理解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新兴民族国家才能最终完成现代国家建设的工程。


一、认识现代国家的两种知识传统


现代政治学理论所谈论的国家一般是指现代国家。这就是起源于16世纪的西欧,而后在几百年间成为政治共同体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的一种政治框架。现代国家不同于传统国家,它以将统治直抵民众生活即直接统治作为核心特征,因此中央集权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现代国家的典型形态。现代国家以超然社会之上、寻求对社会进行政治控制和行政管制的面貌示人,一举改变了中世纪欧洲的国家与社会混沌不分的局面,于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就成为了对社会科学影响深远的研究范式。具体就现代政治学而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分离在现代政治学中催生了两种知识传统,一种知识传统是从现代国家的角度来认识现代国家,另外一种知识传统则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认识现代国家。


从现代国家的角度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传统源自马克斯·韦伯。韦伯关于现代国家的界定在社会科学理论中产生了广泛地影响,韦伯认为现代国家是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其社会行动的目的就是由参与者借助已经准备就绪的物理暴力——包括通常的武装力量——使一定‘领土’以及领土之内人员的行为服从有序支配。”[②]凭借暴力威慑从而对特定领土以及居于其上的民众行使支配权,是韦伯关于现代国家定义的核心内容所在。查尔斯·蒂利延续了韦伯的思路,给现代国家提供了一个更为完整的解释。他认为现代国家是“在一个界限清楚和连续的土地上、合法的垄断着暴力、同其它社会组织不同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组织。”[③]蒂利对现代国家的界定突出了现代国家的中央集权的特性,这就意味着现代国家不可避免的具备一个规模庞大的官僚组织。


官僚组织其实就是现代国家政权的骨干,所谓从现代国家的角度认识现代国家,主要是从官僚组织来认识现代国家。从官僚组织来认识现代国家大体上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现代国家是由分工协作的官僚系统组成的,行政技术官僚、警察、军队等是官僚系统的主体组成部分,现代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就是依靠官僚系统实现的;其次,现代国家是注重绩效的,从社会中汲取充足的物质资源的汲取进而保障政策目标的有效贯彻,构成了现代国家的生命线;最后,现代国家是理性的,它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规则,不论这些程序、规则根源于意识形态还是法理,只有如此,官僚系统才能够正常运转。不难发现,从现代国家的角度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传统,彰显了现代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支配的特性。


从社会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传统源自卡尔·马克思。马克思认为所谓国家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④]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的界定包含着官僚组织的内涵,但是他更加强调官僚组织是实现特定阶级利益的工具的内容,因此彰显了社会阶级与现代国家之间的紧密关系。恩格斯在马克思的基础上给出了现代国家的完整定义,他写道:“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⑤]恩格斯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了现代国家与社会的联系,并且解释了现代国家自主性的社会基础。


从社会的角度认识现代国家其实就是要解释社会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实质关联,重点在于分析社会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现代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运转过程。从社会的角度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传统有着非常丰富的理论内涵:首先,现代国家是从社会之中分化出来机构,因此必然受到社会阶级的强有力的影响,不同的社会阶级根据力量的大小从而对现代国家获得了不同的影响力;其次,社会阶级对现代国家的影响意味着现代国家必须在组织结构发生重大的变革,也就是要为社会阶级提供影响现代国家的制度化渠道,因此现代国家在官僚组织之外还包括议会在内的更为广泛的组织体系;最后,现代国家虽然受制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现代国家能够相对独立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从社会整体出发来维护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从社会的角度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传统,突出了社会阶级对于现代国家的影响和控制。


无论是从现代国家的角度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传统,还是从社会的角度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传统,都秉持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立场,只不过前者强调了现代国家对社会的支配和渗透,而后者强调了社会对现代国家的控制和影响。两种知识传统共同建构了长期以来主导我们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念,这就是紧张、冲突乃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常态。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确实也证实了这种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判断,国家回归学派的一系列文献表明,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总体上呈现出国家力图渗透、支配社会和社会竭力抵抗、驯服国家的面貌,这就为何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充满了暴力反抗和镇压的缘故。[⑥]


然而,认识现代国家的两种知识传统以及由它们建构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主导观点,对于现代国家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解并不完整。现代政治学必须回答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中央集权的具有庞大官僚组织系统的现代国家是如何能够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之上的?在国家与社会处在持续不断的对抗、冲突的背景下,现代国家又是如何站稳脚跟、发展壮大和巩固成熟的呢?如果不是现代国家在其形成的历史进程中构造了支持自身的政治基础,那么我们就只能看到现代国家建设的失败案例,而不可能看到当今成为政治共同体普遍组织框架的现代国家了。其实,当从社会角度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传统肯定了现代国家是从社会之中产生时,就促使研究者进一步追问,当现代国家从社会之中产生时,现代国家在社会之中究竟扎下了怎样的根基。


现代国家是依靠中央集权的政权组织对社会进行直接统治的政治框架,它必须在自身形成的历史进程中就在社会之中构建出支持自身的政治基础,我把这种政治基础称为政治社会。政治社会是现代国家对社会进行渗透和改造的产物,现代国家按照直接统治的意图将社会塑造成为一种状态以满足现代国家的需要,所以在性质上政治社会是现代国家与社会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质因素。政治社会实际上是由现代国家编织的一张广泛而深入的网络,如同发达的根系一般扎入社会之中,从而使得现代国家能够在社会抵抗的情况下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因此,当现代国家清晰地出现在世人面前时,它已经在社会之中扎下了深厚的根基。政治社会遵循了从现代国家看社会的立场,致力于解释现代国家形成过程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中的特定部分,这就是对社会进行改造以满足直接统治的需要而形成的支撑现代国家的那一部分。


二、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理路与缺陷


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并非仅仅是现代国家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其实也是同现代国家对应的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对抗和妥协是贯穿于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一条主线,也构成了政治学创造理论最基本的经验基础。国家与社会之间二元分立的格局,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中世纪传统国家时代,国家与社会是融合在一起,只是到了现代国家时代,才有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离。这是政治学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判断,而且政治学以国家与社会之间二元分立的格局为基础,形成了长期以来主导政治学研究议程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用以分析和解释政治体制、政治过程、公共政策、政治发展、国家治理等基本命题。


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久远且深刻的思想基础,这些思想基础虽然也是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作为出发点,但是不同的思想主张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从而影响到研究者对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理解,以及对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具体运用。蕴藏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背后的思想基础中,洛克的传统与黑格尔的传统是两种影响最为深远、分歧最为重要的思想主张,可以说洛克和黑格尔分别开创了对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社会中心主义路径和国家中心主义路径。[⑦]


洛克所开创的社会中心主义路径的核心思想在于社会优于国家,因此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上主张社会决定国家。在洛克看来,社会本来就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社会在国家未出现之前依靠自然法进行调节,社会在自然法的调节下一片安宁祥和,但是并非完美。因为社会缺乏一种公正执行自然法的机制,国家正是为了弥补这种遗憾而产生的。洛克言道:“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⑧]查尔斯·泰勒指出,洛克关于社会的理解,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具有其自己的前政治的生命与统一性,而这恰恰是政治结构所必须服务。社会有权力和权利去确立或取消政治权力,这要视该政治权力是否为社会利益服务而定”。[⑨]由此可见,在洛克的社会中心主义路径中,社会相对于国家来说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国家不过是在特定范围内服务于社会的工具,它只能被限制适当的范围内,国家的扩张必将是有害的,主张借用国家力量对社会进行建构则是更为危险的。


同社会中心主义路径针锋相对,黑格尔开创的国家中心主义路径的核心思想在于国家优于社会,因此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主张国家决定社会。黑格尔承认,社会是国家之外的独立领域,就其本质而言,社会是个人私利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产物,同他人的相互依赖是达成个人私利的条件。他指出:“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⑩]然而,作为一种需求体系的社会是脆弱的,有着内在的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冲突。“现代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抗的无休止的战场。它是一种盲目的、专断的、准自发的方式呈现和发展的。”[11]社会的缺陷需要一种公共权威进行补救,这就是要将各种特殊利益融进一个代表着普遍利益的共同体之中,这种代表普遍利益的公共权威就是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12]由此可见,国家代表着人类社会生活在整体上的新阶段,或者说最高阶段。


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判断是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底色,社会中心主义路径和国家中心主义路径诚然在此问题上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思想主张,但是并不妨碍它们共享着同样的逻辑起点,即国家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这种逻辑起点实际上就构成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基本理论假设,具体言之,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呈现出二元分立的格局。


从这个理论预设出发,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形成了很多重要观点,归结起来看,大致有以下基本内容:首先,国家是有限度的,它不可能容纳人类社会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集中体现在国家之外还存在社会,正是社会的存在构成了限制国家的力量。其次,国家与社会在价值追求上各有优先考虑,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将秩序作为首要目标,而社会的性质则决定了它将自主空间作为首要目标,不同的价值追求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再次,国家为了维持秩序而不得不对社会进行渗透和控制,而社会为了捍卫自主空间就会对国家行为进行抵制和反抗,因此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分立格局不是一个静态的模型,而是一个充满了对抗色彩的动态过程。最后,虽然国家与社会各有其边界,但是这种边界往往被对方打破,它们都在影响和塑造对方,可以说国家与社会是相互影响、彼此塑造的。


尽管国家——社会分析框架长期以来主导了政治学的研究议程,但是这个分析框架只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复杂关系的简约处理,它既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也不能完整呈现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历史经验。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有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它遮蔽了现代国家建设历史经验的关键部分,也忽略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复杂性。集中而论,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现代国家建设历史进程形成的结构性成果缺乏解释,另一个方面则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认识不足。


现代国家建设作为一种历史进程,当然需要从动态的角度进行解释,集中来看就是国家不断地渗透社会、控制社会,持续地从社会汲取资源,从而达到巩固自身的目的,因此行政、财政、军事官僚组织的建立和扩张一直被视为分析现代国家建设的主线。然而,必须看到的是在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也在持续不断抵制和反抗现代国家的扩张,现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或者说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过程一定会形成沉淀物,民族主义观念、公民身份、政党等就是这种沉淀物的具体体现。这种沉淀物就是现代国家建设形成的静态结构或者说结构性成果,它包含着现代国家渗透和控制社会的意图,现代国家恰是依靠它才得以在社会之中扎下根基。然而,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对这种沉淀物的性质以及具体形态则语焉不详、解释不足。[13]


由于现代国家建设形成了一种结构性成果,并且这种结构性成果体现了现代国家渗透和控制社会的意图,从而构成了支撑现代国家的独特基础,那么国家与社会之间就不可能是简单的冲突和对抗关系了。其实,现代国家建设所带来的结构性成果是国家与社会结合在一起的产物,这就意味着现代国家为了能够建立在社会基础之上,它必须按照国家意图对社会进行改造、利用,从而使社会中的某一部分被塑造成适合现代国家需要的状态。[14]可以说,这些结构性成果将相对分离的国家与社会重新连接在了一起,而且由于这些结构性成果的出现,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持关系,集中而论,社会借助这些结构性成果来影响国家,促使国家积极回应社会的诉求,同时国家借助这些结构性成果也在社会之中建构了自己的支持基础。


三、政治社会与现代国家


伴随现代国家建设而来的沉淀物是支撑现代国家的结构性成果,这是现代国家建设历史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对此结构性成果予以界定。笔者将这种沉淀物称为政治社会,进而认为政治社会是支撑现代国家的根基,也就是现代国家的独特政治基础。政治社会是现代国家为了渗透和控制社会而对社会进行改造和利用的结果,因此在性质上它是现代国家的延伸,或者说是现代国家扎入社会土壤的根系。同时,政治社会是现代国家对社会进行塑造而形成的,社会构成了政治社会的原材料,没有这些原材料,现代国家的意图也就无法添加,因此政治社会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只不过是社会中被塑造成为满足现代国家的需要,从而构成现代国家的独特政治基础的那一部分。


政治社会的存在是同现代国家的直接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直接统治是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现代国家不需要借助任何中间势力,而是依靠中央集权的政权组织体系,进而将统治直接建立在民众同意或者默认的基础之上。蒂利对直接统治有过细致的刻画,他写道:“国家警察深入到地方社区。政治警察和刑事警察在准备卷宗、监听哨、例行报告和对任何个人、组织或者可能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定期调查方面通力合作……欧洲国家开始以同样的方式监视企业的冲突和工作条件,建立和规范国家教育体制,组织对穷人和残疾人的帮助,建立和维护通讯线路,为了国内企业的利益征收关税,以及成千上万的欧洲人现在视为理所当然的国家权力的特征的其他活动。”[15]


当现代国家将其统治直接抵达社会每一个角落时,必然会遭到来自社会的抵制和反抗,这个互动过程是我们早已熟悉的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然而,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在遭遇到社会反抗的情况下,庞大的现代国家何以站稳脚跟、巩固下来、发展壮大?如果不是现代国家在同社会的持续并且复杂的互动过程中,根据直接统治的需要对社会资源进行了改造性利用,那么现代国家就不可能走向稳定和成熟。进而言之,现代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改造性利用的产物就是一系列逐渐沉淀下来的结构,正是这些沉淀下来的结构在社会之中充当了现代国家的支持基础。由于这些沉淀下来的结构将国家与社会连接在了一起,处在国家与社会的交界地带,所以笔者使用政治社会这一概念来概括它,因为政治社会既能够体现国家的意图,又能够体现了社会的属性。


学术界对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存在的缺陷早有不满,很多有着重要影响的文献都试图对此分析框架进行修正,从而形成了同本文所要论述的政治社会理论相近的理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米格代尔的“社会中的国家”、查特吉的“政治社会”,是同笔者所提出的政治社会理论比较相似但又不同的理论观点。为了避免在理论上造成混淆,笔者在论述政治社会理论之前,十分有必要对已经在学术界产生了影响,同时容易和政治社会理论相混淆的理论观点进行辨析。


哈贝马斯认为社会大致可以区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由汇聚成公众的私人构成的,本质上还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公共领域最初只是文学公共领域,它是受教育的资产阶级进行公共讨论的空间,而后在文学公共领域中产生了政治公共领域,因为一旦公共讨论涉及到国家事务,就不可避免地同国家权力展开了争论,公共领域就具备了政治功能,即“以公共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16]公共领域不同于政治社会,因为公共领域是挑战现代国家的力量,但是公共领域瓦解之后的产物则是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


哈贝马斯认为从19世纪末开始私人利益冲突纷纷转向政治层面,干预主义由此产生。国家干预社会领域,公共权限也向私人组织转移,公共权威覆盖在私人领域之上,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也被社会权力所取代,于是形成了“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局面。[17]这种局面破坏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离,进而瓦解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础。公共领域瓦解的结果是一系列新机制的出现,“一方面是社团组织,其中,有组织的私人利益寻求直接的政治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是政党,政党曾是公共领域的工具,如今却建筑在公共领域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紧密相连。”[18]作为公共领域替代者的社团组织和政党,确实是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但是政治社会却非在19世纪末出现。政治社会伴随现代国家建设而出现,跟随现代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哈贝马斯的理论观点其实说明了政治社会在19世纪末获得了重大的发展。


米格代尔将国家看成一个权力的场域,它受到两个方面的塑造,一个方面是民众对于组织的观念,另一个方面是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实践。从民众的组织观念来看,尽管国家复杂且懒散,总是不能协调运转,但是“国家的这种观念仍然诱使人们去感知其各个机构之间的高度整合以及彼此间行为的高度一致性”。[19]从国家机构的具体实践来看,“国家机构往往尾大不掉,还与各种与其价值不同的社会群体接触并冲突,国家官员往往受改变国家规则以强化个人或其效忠的群体的权力或者谋求私利的诱惑,都使得国家的实践呈现碎片化的特征。”[20]不言而喻,在米格代尔看来,完整统一的国家最多只存在于观念之中,而实践中的国家则是被社会力量渗透、分割的,国家始终被社会力量缠绕,从未独立于社会之上,所以社会是强大的,而国家则是脆弱的。


如果说国家是脆弱的,那么它又如何能够在社会之中建构自身的支持基础呢?也就是说,米格代尔的“社会中的国家”从根本上否定了政治社会存在的可能性。然而,“社会中的国家”在逻辑和经验上都存在重大的局限。就逻辑而言,社会力量对国家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不能导致国家脆弱的结论。因为现代国家就是应该与社会互动、回应社会需求的,而且国家也正在同社会的持续互动中获得发展的,所以是否受到社会力量的塑造并不是国家强弱的标准。就经验而论,米格代尔诉诸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远非成熟的现代国家,其中很多国家还经历了崩溃,米格代尔做出“社会中的国家”判断的经验,从反面证明政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总体来看,米格代尔的理论观点同政治社会理论是相呼应的,如果说国家陷入了社会力量的泥潭之中,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还没有在社会中建构起政治社会,缺乏政治社会作为根基的国家不可能是巩固、成熟的现代国家。


查特杰也使用了“政治社会”来重新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政治社会是“一个被治理机构以人口群体为目标的活动所开辟出来的谈判和争执的场所”,“亚法律的行政过程”和“诉诸道德团结的集体权利主张”构成了这个场所的基本内容。[21]查特杰认为公民社会并不足以理解现代国家,因为在公民社会之外还存在很多组织成联合体的社会群体,“它们为生存和工作而斗争时越过了合法性的严格界限”,国家面对这些社会群体时,“不能与对待其他从事更合法社会追求的群体一视同仁”,但是也不能忽视这些组织成联合体的社会群体。[22]根据查特杰的阐述,正是这些公民社会之外的社会群体组成了政治社会,所以政治社会是公民社会之外的社会领域,是理解现代国家的重要维度。


其实,查特杰所指的政治社会在性质上社会的“残余部分”,如果不是因为现代国家治理技术的发展和选举动员的扩大,那些并不具备合法的公民权利的社会群体是不可能进入现代国家的政治框架之中的。[23]这就是说尽管在查特杰的逻辑中,政治社会也是现代国家建设的产物,但是政治社会却并非是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事实上,查特杰的政治社会既是以不合法的方式挑战现代国家的力量,又是对现代国家提出超越法律界限的道德权利的力量。而笔者所说的政治社会诚然是社会之中的一部分,但却是被国家改造、贯彻了国家意图,从而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的那一部分。因此,查特杰虽然同笔者使用了“政治社会”这种相同的话语,但是两者建立在不同的经验基础之上,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四、政治社会理论


政治社会指涉的经验事实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贯彻着国家直接统治意图的观念、关系以及组织,具体包括民族主义、公民身份、阶级划分、政治联盟与排斥关系、代表名额分配与选区划分规则、政党、社会组织等,可以说上述要素是政治社会的基本内容。当然,政治社会的具体构成并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在现代国家建设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会产生同样属于政治社会范畴的要素,但是民族主义、公民身份、阶级划分、政治联盟与排斥关系、代表名额分配与选区划分规则、政党、社会组织是支撑一个成熟现代国家所不可或缺的。而且,组成政治社会的基本内容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而是在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或者说当成熟的现代国家最终出现时,组成政治社会的基本要素也最终全部到齐。因此,笔者对于政治社会基本内容的总结,是站在成熟现代国家的基础上回溯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而提炼出来的。


现代国家在社会之中构建了自身独特的政治基础,这种经验事实其实引起了一些重要学者的关注,虽然它们并没有使用“政治社会”这一概念,但是它们都使用自己的概念对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进行描述,从而在理论上就此经验事实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其中,安东尼奥·葛兰西的“公民社会”、迈克尔·曼的“基础权力”以及阿尔弗莱德·斯泰潘的“政治社会”最值得讨论。笔者所提出的政治社会理论,其实在他们的理论观点基础之上形成的。


葛兰西认为现代国家其实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是实现直接统治的官僚与司法系统,另一个则是服务于统治集团意识形态霸权的市民社会。政党、社会团体、教会、学校等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是国家向社会延伸的场域。在葛兰西看来,官僚与司法系统只不过是现代国家中的外围壕沟,而市民社会则是现代国家中的内在城堡,是支撑现代国家的深层次基础。[24]迈克尔·曼则提出了现代国家的基础权力的概念,具体是指“一种‘贯穿’社会的权力,通过国家基础来协调社会生活”。[25]在曼看来,基础权力是现代国家的专断权力得以行使的基础,是现代国家借助一系列制度在社会之中建构起来的,它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影响的通道。斯泰潘在分析民主转型问题时明确使用了政治社会这一概念,他认为政治社会是社会自身的政治构造,由政党、选举规则、政治领导、政党联盟以及立法机构组成,它是民主政体的先决条件。[26]


毫无疑问,葛兰西、曼和斯泰潘都认识到现代国家具备独特的政治基础,并且这个政治基础存在于社会之中。但是,葛兰西仅仅将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局限在意识形态霸权层面,曼则对于现代国家的基础权力的具体构成语焉不详,以致难以从经验上进行观察,而斯泰潘则只是认为建立了民主政体的现代国家才需要政治社会。葛兰西、曼和斯泰潘的理论见解都不是系统的关于现代国家政治基础的理论,而笔者则力图弥补这种遗憾。在明确现代国家政治基础的内涵、性质、形态、组成要素、类型、变迁逻辑、学理价值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个用以解释现代国家政治基础的中层理论。[27]


政治社会的内涵就是现代国家为了实现直接统治而在社会之中构造起来的政治基础,它是现代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的结果,因此就政治社会的性质而言,它是现代国家的组成部分。由于政治社会是现代国家对社会进行改造的产物,它处在国家与社会的交界面上,因此在形态上它是以社会的柔性形式包裹了现代国家刚性意图的政治构造。政治社会的形态是在现代国家建设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政治构造,在经验事实上可以从政治社会的具体构成要素得到说明,从成熟的现代国家来看,民族主义、公民身份、阶级划分、政治联盟与排斥关系、代表名额分配与选区划分规则、政党、社会组织。政治社会的核心要素是不断出现的,最初形成的现代国家并不需要具备上述所有核心要素才能形成自身的政治基础,然而越是晚近的现代国家就越是需要具备上述所有核心要素,否则就很难巩固下来并发展成熟。因为越是晚近的现代国家面临着越是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和国内建设任务,所以必须建造更为坚实的政治基础,政治社会的构成要素自然就越是丰富。


虽然现代国家都必须建构政治社会才能在社会之中获得支持自身的政治基础,然而在漫长的现代国家建设进程中,不同的现代国家构造出了不同类型的政治社会。根据国家权力集中的程度和社会资源进入政治社会方式的差异,可以将政治社会区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在国家权力集中程度高的基础上,如果社会资源只能以阶级划分、政治联盟或者排斥关系进入政治社会,那么这种政治社会就是封闭支配型的,如果社会资源能够以政党与社会组织进入政治社会,那么这种政治社会就是开放支配型。在国家权力集中程度低的基础上,如果社会资源只能以阶级划分、政治联盟或者排斥关系进入政治社会,那么这种政治社会就是封闭妥协型,如果社会资源能够以政党与社会组织进入政治社会,那么这种政治社会就是开放妥协型。任何政治社会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现代国家建设进程对政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要求,因而推动着政治社会的变迁。具体而言,一方面政治社会的核心要素会伴随着现代国家建设进程而拓展,另一方面政治社会的类型也会发生更替。


政治社会在学理上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修正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来认识现代国家建设,很容易得出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彼此冲突、相互对抗的结论,因为现代国家建设确实展现了如是图景,这就是:国家渗透和控制社会,社会抵制和反抗国家。但是,如果国家与社会之间只是简单地冲突、对抗,那么现代国家是不可能建筑在社会之上的。政治社会作为现代国家在社会之中的政治基础,在冲突和对抗之外提供了另外一种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维度,这就是社会之中的一部分对现代国家形成的坚实支持,所以国家与社会之间就存在着一种支持关系。政治社会并不是社会的全部,只是社会中被现代国家塑造的满足直接统治需要的那一部分,它对现代国家的支持,同社会其他部分对现代国家的抵抗是共同存在的。不言而喻,政治社会将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中被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所遮蔽的重要部分,重新挖掘出来予以总结,并且在理论上进行了呈现。


五、结语


缺乏政治社会支撑的现代国家是难以巩固下去并最终发展成熟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先行者提供得最主要的政治经验就是必须构造同现代国家相适应的政治社会,而现代国家的后来者提供得最主要的政治经验则是不理解政治社会的至关重要性,现代国家建设进程就遭遇到失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第三世界很多国家遭遇到了国家治理的危机,一些国家甚至经历了国家崩溃,这些国家的政治精英对于政治社会的忽视是导致上述过程发生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欧美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国家治理危机,这说明欧美国家的政治社会到了需要变迁以适应新时代的时候。概而论之,对于从殖民帝国体系中分离出来的第三世界国家以及欧美国家来说,创造政治社会始终是政治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内容。


注释:

[①] 笔者在《学术月刊》2017年第7期发表了题为《政治社会:一个中层理论》的论文,论文发表后关于“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引起了学界同仁的热烈讨论,在多次学术会议中我们围绕论文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本文就是笔者在多次学术争论的基础上,就《政治社会:一个中层理论》一文中未能充分交代的问题,对于学界同仁意见和建议的回应。感谢复旦大学唐亚林教授、陈周旺教授,中山大学何俊志教授,同济大学朱德米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王向民教授、江远山博士,武汉大学刘伟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张师伟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张树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王水涣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张明军教授、吴新叶教授、陈毅教授、李汉卿博士,给出的宝贵意见,特此致敬。

[②]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1036页。

[③] Charles Tilly,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p.27.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⑥] 参阅Charles Tilly,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魏洪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彼得·埃文斯、迪特里希·鲁施迈耶、西达·斯考切波主编:《找回国家》,方力维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

[⑦]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3页。

[⑧]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页。

[⑨] 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载邓正来、J. C. 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⑩]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97页。

[11] 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型态》,载邓正来、J. C. 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1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53页。

[13] 汪仕凯:《政治社会:一个中层理论》,载《学术月刊》2017年第7期,第79页。

[14] 汪仕凯:《政治社会:一个中层理论》,载《学术月刊》2017年第7期,第80页。

[15] 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27页。

[16] 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17] 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18] 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19] 乔尔·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李杨、郭一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20] 乔尔·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李杨、郭一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21] 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田立年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22] 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田立年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23] 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田立年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24] 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姜丽、张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25] 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陈海宏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69页。

[26] Alfred Stepan, Rethinking Military Politics, New Jer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4.

[27] 汪仕凯:《政治社会:一个中层理论》,载《学术月刊》2017年第7期,第78-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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