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发生了深刻变革,即从主张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逐步建立起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制度。
一、从单一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按劳分配作为公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一向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唯一分配原则,谁否定按劳分配,谁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以,伴随着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和全国单一公有制的建立,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在分配领域必然出现多种分配方式:除了公有制经济中还保留着形式上的按劳分配实质上是平均主义分配以外,个体劳动者通过合法经营既获得劳动收入,又得到一定的资产和经营收入;债券所有者凭债权取得利息;股票持有者凭借股权获得股息并参与利润分红;企业经营者收入中包含了正常利润和风险补偿。所有这些分配形式,概括起来,不外乎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种,前者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又包括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收入,还包括经营管理者作为劳动者所获得的部分收入;后者表现为企业家收入(利润)、利息(含存款利息、股息和债息)和地租(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和农地转包金收入),它们本质上都是各种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凭借着要素所有权所得到的非劳动收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共十三大(1987)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虽然这还仅仅是对现实分配关系的一种现象性描述,但至少在政策层面否定了单一按劳分配原则,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到确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
时隔10年之后,中共十五大(1997)又进一步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一提法与中共十三大相比,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应是两种分配原则有机的结合,而经济学界在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上,也基本取得了共识。但究竟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经济学界仍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不仅如此,如果承认按劳分配中的“劳”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要素是同一个“劳”,显然后者已经包括了前者,单独列出前者是多余的;如果认为两个“劳”不同一,前者是指活劳动,后者是指劳动力(传统政治经济学通常都是这样理解的),那么,按劳分配适用于公有制经济,按生产要素分配适用于非公有制经济,二者最多也就是并存,而不可能结合。
中共十三大提出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现象的一个总体描述,而中共十五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论断虽然试图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做出理论概括,但又引发了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为了把上述两种分配原则有机地统一起来,中共十六大(2002)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中共十六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分配方式概括为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则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关系的本质规定,既摆脱中共十三大的现象描述,又克服了中共十五大提法中的矛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三、从健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到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继中共十六大确立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之后,中共十七大(2007)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为了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健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自中共十七大以后,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的会议和文件,都反复强调完善由要素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中共十八大(2012)首次提出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进一步强调,要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则更加明确地指出,要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四种要素基础上,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又加上了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要素,这意味着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所有资源都将采取市场化配置。
四、中共十九大并未改变中共十六大以来的一贯提法
中共十九大报告(2017)在提到“完善按要素分配机制”时,要素后面没有“贡献”二字,一向反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学者据此认为中共十九大否定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首先,中共十九大报告并没有再专门具体阐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只是在报告的第三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原则性地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既然中共十九大报告没有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做出新的解释、补充或修正,那么,它所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就只能理解为仍然是自中共十三大以来一贯坚持的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自中共十六大以来依次强调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制度和机制。这应该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理解。
其次,中共十九大报告只是在第八部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提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这里单独强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实际上与中共十三大以来强调“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精神相一致,而不能误解为,似乎不再坚持其他分配原则了。
最后,“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与“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显然并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一般而言,一定的体制机制总是和特定的原则相联系的:若“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紧接着应该强调的是“完善按劳分配的体制机制”;而若强调“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首先是以“坚持按要素分配原则”为前提的。
(本文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