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而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上的重大飞跃和转变。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最初始于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修修补补:试图把高度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改革为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计划。然而,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并不足以消除现实生产关系中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扭曲资源配置的各个环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在现实经济运行中逐步引入了计划和市场并行的“双轨制”,理论界则相继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及“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观点。
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了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其中“商品经济”成了经济体制的主词,“计划”则成了形容词,由此开启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中共十三大充分肯定了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的上述决定,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做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中共十四大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的变化,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经过20余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完善和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总之,发轫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按照其内在的逻辑演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原有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发生了变化。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正是在全面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所发生的制度变革,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做出了如下新的概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与以往历次重要文献相比,这一有关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规定,在过去只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在空间外延上扩大了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涵盖的范围。事实上,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总是相互联系互为基础的,单纯的所有制关系并不能独自决定一个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属性。
新规定将上述原本界定为只适应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直接定性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仅意味着非公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就是社会主义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意味着把过去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时间跨度上扩展到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这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做出的重要发展和深化。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印发,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构成其经济运行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如前所述,经过四十余年的改革,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已经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体系尚未形成,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各地区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根据王小鲁等完成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版),我国东部地区市场化遥遥领先,中部改善速度高于东部,西部改善缓慢,东北有所退步;我国2019年市场化总指数为5.81(以2016年为基期),市场化进程趋缓。详见表1和图1。
另一方面,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尚未形成。劳动力的流动和就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到城乡户籍制度的限制,而且受到特大超大城市人口总量的限制。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刚刚起步,东中西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由中央政府计划控制,农村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只有少量被政府确定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还只能在少数对口扶贫的省份之间按中央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农村集体的宅基地尚不具备与城市国有宅基地同等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以上各地区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不统一、国有与集体所有土地产权地位的不平等,限制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东中西部和南北之间,以及大中小城市之间和城市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从而不仅抑制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而且阻碍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2015年至2019年在33个县市区进行了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改革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1年起又在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进行第二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其中特别强调,要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上述意见,不仅将有助于消除抑制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各个产业和市场需要之间的自由流动的体制和制度障碍,而且将有助于保障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个市场行为主体平等地使用国家的资源实现公平竞争,为各种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其贡献并按贡献参与分配创造条件,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加完善。
【本项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探索”(基金号;16ZDA24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基金号:14JJD790015)以及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探索”(基金号:20165080065)资助】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