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怀化籍法学博士、著名“三农”学者、北京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英洪,特别关注农民权利问题和乡村振兴战略,并以自己的学术努力推进中国乡村振兴,研究成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和关注。
2018年3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周刊》两会视点,突出报道法学博士张英洪“在发展农民权利中振兴乡村”新观点;3月30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丛书出版座谈会”,对法学博士张英洪主笔的丛书,以及他积极组织跨单位、跨专业、跨地域、跨年度的研究团队完成“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系列研究给予充分肯定。
走上研究农民问题之路
2000年开始,张英洪走上一条独立研究农民问题之路。
刚开始独立学习和探索“三农”问题时,张英洪只是出于个人兴趣与业余爱好。没想到时过境迁,从怀化到长沙,从长沙到北京,从事“三农”研究竟然成了他一项主要工作。
张英洪出身普通农民家庭,在文革中度过童年。在农村,他切身体会到农民的生活境况,是改革开放新时代,为他研究农民问题提供了可能的思考空间。
应该说,直接促成张英洪研究农民问题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农民负担问题。那10年,他在怀化溆浦农村工作,对三农问题已经有相当深刻的体验与感悟。
2002年7月,张英洪在国内率先提出“给农民以宪法关怀”的学术观点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被北京市农研中心“招安”,专门从事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
2008年7月,张英洪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获法学(政治学)博士学位,曾以“纵观上下五千年,横看东西两半球”自勉。他是怎样走上农民权利研究之路并执着于农民权利研究的呢?张英洪说,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士志于道”;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仁者爱人”;用林则徐的话说,就是“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用岳麓书院的一副对联说,就是“惟楚有材,于斯为盛”;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已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用我们党的话说,就是“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
撰写出版30部“三农”著作
2002年,张英洪认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利问题,并围绕农民权利问题进行了长期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税、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的政策建议,被三农学界誉为“农民权利研究领域一位不可多得的旗手”。
2003年至今,张英洪已出版和再版《给农民以宪法关怀》《农民权利论》《农民公民权研究》《农民、公民权与国家》《认真对待农民权利》《农民权利发展:经验与困局》《张英洪自选集》等30部、600多万字的农民权利研究专著。
《给农民以宪法关怀》2003年由长征出版社出版,最早将农民与宪法联结起来,率先从宪法的高度认识和研究农民问题,开辟了农民问题研究的崭新境界,激活了宪法的权威与生命力;
《农民权利论》2006年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对农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农民、公民权与国家——1949—2009年的湘西农村》2013年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考察和分析了当代中国农民公民权的演进逻辑;
《农民公民权研究》2012年由九州出版社出版,首部以公民权为视角研究农民问题的学术专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和见解;
《认真对待农民权利》2011年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主要研究城乡一体化新格局中农民土地权益和身份平等权利实现方式;
《新型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丛书(6部)2014年至2017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连续出版,为加快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提供了多视角的思考和政策建议。
“在发展农民权利中振兴乡村”
张英洪认为,农民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只有在发展农民权利中振兴乡村,才能够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初衷是好的,政策方向也是对的,但实践中它就有走偏的时候。”在张英洪眼里,过去城和乡的差别原本只是自然形态上的差异。但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城乡差别变成城乡差距。他觉得,当下中央要求城乡融合发展就是对城乡统筹与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问题的纠偏。
“我们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地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过程,就是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张英洪坦言,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最根本的路径就是要通过不断地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就是让每个人,包括农民和市民,无论是在城市也好,还是居住在农村,都享有均等的、便利的基本公共服务。
从长期研究农民权利问题到提出“在发展农民权利中振兴乡村”新观点,张英洪提出一条维护农民权利、振兴乡村的新思路。
张英洪认为,在城乡融合发展中,一定要尊重实现农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利,这一点非常重要,在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话语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应该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公共事项,应该有话语权、表达权、监督权、决策权。
原载《怀化日报》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