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垄断观念的误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19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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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进入专栏)  

垄断和竞争的市场结构,究竟哪个更有利于降低成本,哪个更有利于促进创新,那个更有利于厂商内部的管理节约,需要作具体研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貌似正确、振振有辞,实则自我矛盾,经不起经济学分析的观念,有的甚至来自于反垄断的初始立法文件及其制定过程。

一、在垄断问题上的错误的竞争分析理念,是垄断观念误区的理论来源。

垄断是竞争的缺乏,这种对垄断的清晰和简洁的直觉,反而导致对垄断具体分析的缺乏。对竞争的好处津津乐道,对垄断视作洪水猛兽这种古老观念。波斯纳就上述直觉对垄断造成的偏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1)垄断者对垄断利润的追逐,并不一定抑制其减少垄断者成本和增加其产品需求的创新。人们只是看到了在静态效率意义上的竞争的好处,忽略了竞争的市场结构容易造成发明和创新的“搭便车效应”,从而抑制发明者的创新努力。(2)垄断者面临产品市场上的潜在竞争和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竞价收购压力,仍具有通过节约公司内部管理费用,降低成本的动力。“聪明的垄断者只在竞争对其企业有害的层面上才消除竞争——在给产品定价的时候。而在竞争使利润增加的领域内,垄断者会保留竞争”。(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3)垄断者能节约创新的成本和资源耗费,而争当垄断者的竞争反而可能过剩。比如对专利、行业标准的争夺,都会耗费巨大的研发和市场竞争费用。

波斯纳指出了对竞争的好处的似是而非的直觉和研究态度的局限性,有助于我们从垄断与竞争的互动关系角度,重新认识垄断。

二、《谢尔曼法》内在矛盾与价值冲突,是垄断观念误区的法律来源。

回顾《谢尔曼法》的立法历史,我们知道:管制大企业经济势力、限制其市场支配力的《谢尔曼法》除了反垄断的意向和决心之外,并无证据表明人们有清晰的概念来判定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合法还是非法。把握《谢尔曼法》的立法精神,除了分析其条款内容的意义外,还应结合其首次实施的判例来分析。

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案是《谢尔曼法》通过后的首次实施反托拉斯的判决案例。标准石油公司建立了石油精炼的大型托拉斯。一方面,为消灭小的竞争者,它实行在孤立的本地市场上低价格排挤对手的掠夺策略。另一方面,它又用其他不受竞争市场的高价格定价获得利润对前者损失进行弥补。这种行为被最高法院判定为垄断化行为,判定标准石油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最高法院首次采用了怀特法官的合理原则,判定标准石油公司不符合合理原则。于是,首次适用反垄断法律,作出反垄断实施。这个案例,通过判例的解释和实施,扩充和修正了《谢尔曼法》的管制内容。这就种下了后来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垄断判别标准的争论、摇摆的“历史种子”,造成后人对反垄断内容和标准的混乱与困惑。

标准石油公司案展现了对小竞争者的保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两种价值目标的调和的态度,而且依靠合理规则的解释,将《谢尔曼法》的权力交由法院和法官的具体解释来实行。波斯纳指出,保护竞争者不受低价掠夺与保护消费者不受高价盘剥是矛盾的:“谢尔曼法的制定者们关心的是‘托拉斯’问题,但什么是他们所认为的托拉斯问题并不清楚,而且实际上还自相矛盾。他们关心的似乎是对与托拉斯竞争的小企业不利的低价和歧视定价(例如,给洛克菲勒标准石油托拉斯的铁路回扣),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高价,但是他们对高价的关心集中在垄断定价的财富分配效应上。保护竞争者不受低价的损害跟保护消费者不受高价的损害是不可兼容的目标。”(同上书,第38-39页。)

《谢尔曼法》没有给出一个判断“垄断”的定义或标准,而是开启了将“垄断”标准交由法官判定,而法官又依照判例法来判定的,一直持续到今天的传统。这使得垄断的定义,不断地通过判例法的发展而变化、摇摆。依赖法官判决的反垄断传统,不仅压缩了建立经济学的垄断定义与识别标准的空间,还进一步加剧了垄断概念的不确定性和垄断判定上的标准纠纷。

三、对富商和大企业的仇视和偏见,是垄断观念误区的社会根源。

垄断观念误区除了经济竞争观念的似是而非的成见、判例法方面的影响外,还存在夹杂在经济学判断中的政治和社会心理意识的深刻影响。

波斯纳将这些政治和社会心理意识的影响概括为“对垄断的非经济学责难”,指出“那些名义上以经济学标准为依据作出的判决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平民主义观念的基础之上”。这种敌视财富与权力的、非经济学观念包括三种类型:(1)垄断使财富流入垄断企业的股东手中,这种“杀贫济富”的财富分配效应不合理,是垄断带来的社会损失。事实上,由于公司所有权分散与垄断预期利润的风险因素等原因,垄断企业的第一代股东才能享有一部分风险收入,“反托拉斯的财富分配说对反托拉斯政策的内容没有任何意义。”(2)垄断会形成有利于垄断阶层的政治安排,“会为一个产业操纵政治过程提供便利,使他们取得以增加该产业的利润为目的的保护立法”。事实上,竞争行业也有这种花费社会资源游说政府的倾向,“在理论上并不清楚哪一种产业,垄断性产业还是竞争性产业,从政府的干预中获利更多”。(3)直接采用限制大企业行动自由、促进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这更是与自由竞争不相容的观念。

美国的企业市场是一个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共生,新企业不断涌现、旧企业不断淘汰,私人经济相当活跃的市场。阿道夫•伯利和加德勒•米恩斯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机制出发,分析了现代公司规模增长、经济集中的趋势和特征,认为人们夸大了巨型公司的政治后果:(1)合并和收购是公司扩张规模的一种重要手段。(2)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也会导致公司规模的缩小。(3)新公司的兴起会掩盖老公司的衰败,公司间的合并并不必然造成市场结构的急剧集中。但是,人们有一种认为垄断普遍存在,而且还在不断扩张的“错觉”。

但是,大企业经济权力的社会影响的担忧,导致了对大企业垄断的幻觉,包括:(1)混淆企业绝对的大小和相对的大小。事实上,企业的扩张依赖市场需求的扩张来消化,企业规模的扩张伴随着市场范围更大扩张。企业增长的速度往往低于市场扩张的速度,所以企业的绝对规模扩大,并不意味其市场控制力的相应幅度增强。(2)垄断更具有新闻价值,导致人们更关注竞争程度较弱的市场中的大规模企业。事实上在另一些高竞争性的市场,也有很多大规模企业。(3)过分强调大规模作为企业经营绩效改善的必要条件和其重要性。同时,经济发展处于制造业发达的阶段,导致了对制造业部门垄断现象的关注上升,导致了对促进垄断的技术经济因素的过分估计。

通过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我们发现:垄断观念的误区,其实质是竞争观念的误区;竞争观念的误区,其实质来源于政治理念和管制思路的误区。减少政府管制,尤其是不断缩小经济性管制的范围,还市场一个宽松自由的竞争环境,促进资源在产业间的流动和配置,就能消除公众对垄断者限产提价的恐惧。笼罩在垄断观念的迷雾,最终需靠竞争观念的重塑来拨开。

注:该文部分内容刊登于2006年8月31日《新快报》,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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