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反扒联盟”的制度机理和扩展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88 次 更新时间:2008-09-1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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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进入专栏)  

“反扒联盟”,是一些专门针对公共场所扒手盛行,通过网络联络和筛选,独立于公安机关之外,现场抓获扒手的松散的民间组织。

目前,反扒联盟网已在国内17个省、市建立了联盟组织。他们采取QQ群形式进行活动。对于申请加入QQ群的志愿者,都有严格的“审批”。厦门的反扒联盟在“审批”合格后还有3个月的试用期。目前,厦门反扒联盟招募到了252名反扒志愿者,有武校学生、退役军官、公司高管,甚至不少女大学生也积极申请。据报道,他们的反扒志愿者大队为厦门市民挽回近百万元的损失,抓了600多个犯罪嫌疑人,其中受到处理(包括劳教、判刑以及治安拘留)的400多人,抓贼成功率60%以上。

同时,也有关于宁波反扒联盟因为“执法资格”、失主不愿到公安局指认和作证等原因,最终解散的报道。也有深圳“龙之剑”反扒团体发布小偷照片,行动尺度遭质疑的报道。以及南京“反小偷联盟”自愿捉小偷,却频遭报复的报道。媒体报道了各地“反扒联盟”的不同境遇。揭示了这个新生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面临的诸多难题,正在影响着这个群众性的反扒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看到这组报道,感慨良多。一群人,出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秩序的治理。而且,他们撇开政府部门的指导,成为对治安状况“政府失灵”的一种“市场补充”。与扶贫济困、慷慨解囊,直接向生活中的底层群众提供无私的物质资助和精神鼓励不同,这个名叫“反扒联盟”的社会组织,向城市百姓提供的是一种叫作“安全感”的、理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联系中国社会结构和公民观念的变化,我觉得老百姓的志愿行动,已经远远超出了十几年前,在国家号召情形下,群众参与社会公德建设,涤荡和纯洁社会风气的政治意蕴。

社会秩序,一方面属于政府提供的基本的安全保障的范畴,另一方面也属于全体公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治理范畴。但是,按照公共品提供的基本原理,社会秩序主要是政府提供的。公民通过缴纳税收的方式,获得国家对己的安全保障和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在这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共品的生产与购买关系。只有在国家给社会成员提供的安全保障基本实现基础上,加上公民自觉自愿的“志愿者”意识的发育,我们才能进入公民共建共享社会秩序的公共治理的境界。

“反扒联盟”就是现今这个社会历史阶段的社会治理组织。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的童年,曾亲眼见到小偷在公共汽车上偷钱包。小偷的团伙作案特点和携带刀具等强暴力特征,让我和很多成年人不寒而栗。我记得,除了“严打”行动,威慑了那些惯偷惯犯,短期曾起到制止作用外,社会成员更多地是靠弘扬“见义勇为”的浩然正气,来解决小偷的公共场所偷窃行为的。大多数人(包括我)曾在心底无数次升起对小偷仇恨之火,但又往往摄于小偷淫威,不敢挺身而出,遭受道德的谴责。那时候,少数勇敢之士,正义之士,呵斥和制止小偷的行动虽也屡见不鲜,但人们万不可能有冀望于一个民间的反扒组织来化解对小偷的仇恨的念头。

而今,这些“反扒联盟”的志愿组织,将传统的警察与小偷之间的国家暴力行为,演绎成“猫抓老鼠”的趣味游戏。一则说明,随着社会发展,警察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信访、重大集体活动保卫、娱乐场所管理、出租房和外来人口综合治理等新的方面后,除了重大特大案件外,老百姓也不再对警察的职务行为是否尽职尽责求全责备,不再对警察是否专注于小偷小摸而计较其得失褒贬。街头治安,除了对“两抢一盗”(指街头抢劫、抢夺和盗窃机动车)深恶痛绝,对公安机关针对此类行为的专项治理拍手叫好外。老百姓表现了对自行车失窃、菜场中被偷、公共汽车上“被掏”的极大容忍度。只要人未受伤害,人们已经不再迁怒于公安机关了,而更多责怪自己“不小心”才给小偷以可乘之机。二则说明,警察活动重点转移所遗留的空间,仍然有产生新的社会秩序维护者的社会需要。小偷的暴力倾向虽然减弱,但是其行为的社会影响仍然很坏。国家机器运作的缝隙,恰恰为“反扒联盟”这些热血青年的公益行为填补。这就是“反扒联盟”产生的主要社会机理。

我认为,解决“反扒联盟”难题的思路,就孕育在“反扒联盟”产生的机理之中:既然“反扒联盟”只是社会志愿组织对政府公安机关行动缝隙的补充,就不能强调该组织是对公共行政机关活动的替代;既然群众的志愿行为可极大降低政府行为制止小偷小摸的成本,使得公安机关能专注于那些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就应该加强对“反扒联盟”的法律指导,以“反扒联盟”的志愿组织为平台,在保护好志愿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前提下,织起一个张群众组织与行政机关合作管理、和谐运作、成本低廉、群防群治的“反扒大网”,从而为老百姓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4月10日,海口反扒志愿者大队成立,隶属于海口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业务上接受海口市公安局交巡勤支队指导和管理。这可看作是反扒组织与政府机构合作管理社会秩序的开始。

最后,“站着说话不腰疼”,我想罗嗦一句的是:消灭扒手虽是不可能的。但是,关注“扒手”生存状态,并通过积极改善社会管理,逐步铲除产生“扒手”的社会土壤,可能才是“反扒”的根本大计。扒手盛行本身说明的不仅仅是社会治安状况不佳,更说明流浪无业人群的数量众多和社会管理给处于社会底线的人群空间限制之严。试想,倘若有提着几把香蕉沿街叫卖就能有谋生糊口机会,或者像大城市的本地居民一样,不仅能避开城市房价飙升而买不起房的风险,反而可以利用手中闲置房屋进行出租,换来在城市生活的基本费用,扒手这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职业”就不会受到“垂青”。

就城市和谐发展而言,我们面临一个新的课题:在城市发展,人口流动加剧的浪潮中,如何在让城市聚集高端人力资本和财富的作用发挥更好的同时,放松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或者说过严管制,使得各类人员在城市中就业有门,创业有望,富业有成,正考量着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社会治理艺术。

放松管制,主要是清理政府权力对投资创业的不合理、过严的进入“门槛”,撤除政府部门对经济活动的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更好地为各类人员提供“轻徭薄赋”、务实清廉的政府管制环境。比如,追究政府各项针对微型创业活动的收费的合法性和实际效益,一个城市的就业状况必然得到改善。如此,城市的发展活力必将与其宽容精神一道成长。如果“扒手”被吸引到正当的“自食其力”的各种职业的空间更大的话,“扒手”生存的比较效益被大大降低,“扒手”现象一定会自然减少。于是,产生一个民间的“反扒联盟”组织,也就没有必要了。

所以说,“扒手之虞”不在不在于直接打击那些“梁上君子”,而在于城市发展速度与城市管理水平的同步推进,在于城市聚集资本功能与现代文明宽容精神的同步发育。

原文以“‘反扒联盟’能走多远”发表于2007年04月24日广州日报,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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