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古典哲学不仅以其形而上学的理论思辨见长,而且还兼有独具魅力的实践品格。以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为主要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在各个实践领域都取得了重要成就。他们集中围绕自由问题,普遍地把实践看作是人的自我实现的方式,而实践的途径则体现为从“自由意志”开显出道德、法权、政治、经济和历史,将“人”展开为个体、家庭、社会及国家和国际联盟。总体来看,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品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其一,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是各自形而上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突出地表现了自由的精神和人的自我实现历程;其三,强调概念要向概念的实现过渡。
康德哲学的实践品格首先表现在其批判哲学中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的原则。实践理性之所以享有优先性,是因为它要彰显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和道德行动表现出来的。正是人身上的这种自由和道德的本性,使得人的主体性享有其他物种无可比拟的价值和尊严。相反,自然处于必然性之中,可以通过知性概念加以统摄。因此,属于理论领域的自然的必然性在层次上要低于属于实践领域的意志的自由。
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康德从道德推演出法权和政治。具体地讲,他从自由意志出发、从道德这种内在的自由推扩出去,演绎出外在的自由即法权,并在法权学说中具体阐发了私法与公法、共和政体、国际联盟、世界公民以及永久和平的思想。在康德从自由到道德再到法权和政治的推演过程中,历史和宗教的因素也囊括其中。因此,整个康德实践哲学在本质上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既以人的自由本性为出发点,也以实现人的自由本性为终极目的。
费希特哲学是对康德哲学的继承与发展,二者的实践品格也是一脉相承的。法权哲学、伦理学、教育学、历史哲学、宗教哲学等实践哲学构成费希特知识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知识学乃是行动的哲学、实践的哲学和自由的哲学。自我的本质规定就是一种源初的实践行动,即“本原行动”。作为知识学最高原理的绝对自我,正是通过自我设定自我的本原行动才获得自身存在的根据。不是自我有行动的本性,而是自我就是行动本身。自我不仅设定自我,还具有绝对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即设定非我。绝对自我的这种实践本性同时决定了经验自我的实践本性,“行动!行动!——这就是我们的生存目的”。费希特强调,“行动的需要是在先的,对于世界的意识则不是在先的,而是派生的。并不是因为我们要认识,我们才行动,而是因为我们注定要行动,我们才认识;实践理性是一切理性的根基”。
黑格尔实践哲学体现了对古希腊伦理风俗和近代自由意志的综合统一。“法哲学”在黑格尔那里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法学的范围,确切地说应是指“客观精神哲学”。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将“伦理的形而上学”划分为“法权论”和“德性论”的做法,将法权与道德综合统一为“伦理”。在黑格尔那里,“法”包含着抽象法权、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其中每个环节都是一种特定的法,是法或自由在不同的形式和阶段上的体现:抽象法权是自由意志的最直接体现,是抽象的、形式的自由,道德是表现为自主自觉的主观自由,而伦理则是这两个抽象环节的统一和真理,在其中,意志自由得到了充分具体的实现。伦理通过从家庭、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演进展现了自由意志的自我实现过程,最后通过民族和世界历史的发展论证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证明了人类的自由解放进程与绝对精神的运行的同一。可以说,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目的就在于证明,人的自由是如何在实践中通过所有权、契约、犯罪与刑罚、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以及世界历史得到完满实现的。
德国古典哲学实践品格的独特性还在于,强调概念要向概念的实现过渡。“概念”在费希特和黑格尔那里主要是指一种要实现自身的主体和实体,表现为“自我”或“精神”。由于康德将现象与本体、自然与自由割裂开来,因而造成知性概念与自由意志、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简言之,概念与概念的实现之间的分裂。这也导致康德哲学较之费希特和黑格尔哲学缺少另一种独特的实践精神或自由精神,即概念实现自身而成为现实。
费希特知识学的整个架构表现出这样一种实践的品格,即绝对自我作为本原行动设定自我和非我。具体而言,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中,针对康德哲学的形式主义问题,提出了关于概念与对象的关系的看法。他立场鲜明地指出,概念既非人们通常所说的是“对于给定东西的一种单纯的理解、把握和概括”,亦非康德派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在人类精神中这些概念宛如空抽屉,是在经验之前就有的,而且人们期待着经验会把某些东西塞进这些概念中”,毋宁说,概念与对象是合而为一的,概念即对象,对象即概念。他在其“实在哲学”中从自我的本质特征“行动者和受动者是同一个东西”出发,阐明了概念与其客体的统一性。他说:“概念与其客体决不是分离的,也不可能分离。没有概念,就没有客体,因为客体是通过概念存在的;没有客体,也没有概念,因为客体是产生概念的必由之路。从各个不同方面来看,这两者都是同一个东西。”他力图把法权学说建立成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从法权概念的演绎入手将法权概念及其客体同时推演出来。费希特继而在《伦理学体系》中同样对道德法则的内容进行了彻底演绎,推演出一般意义上的人和各个特定阶层的人的职责。通过将概念与对象统一起来,费希特的“实在哲学”就贯通了康德所严格区分的“实然”与“应然”,在实践的层面使现实的国家根据理想国家的模型建立起来。
按照概念及其实现的模式来理解,黑格尔的整个《哲学全书》也是一个充分体现实践品格的哲学体系。精神自我运动和发展而至完满,外化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恢宏画卷和漫长历程本身就是黑格尔哲学之实践品格的表现。具体就客观精神而言,可以说,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的概念和概念的实现。概念是一种实践性的概念,内在地具有现实性,拥有开显出现实的实践力量。黑格尔指出,“只有概念才具有现实性,而且赋予自身以这种现实性”。概念与现实不是二分的或并列的,现实是从概念当中开显出来的,现实是概念本身所设定的现实。因此,“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他一切东西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妄、欺骗等等不一”。当概念与概念的现实性统一起来时,就成了理念。法的理念的含义,就是客观精神的概念及其实现。
毋庸讳言,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品格始终带有浓厚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辨性,特别是其唯心主义的立场,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相比显得有些“头脚倒置”。然而,当我们将这样的实践精神具体贯彻到劳动、市民社会和国家学说中时,就会发现其离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距离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遥远。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课题“德国古典时期的经济哲学研究”(2017BZX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