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识”海协会电文
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于1992年11月16日致函台海峡交流基金会,对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有关一个中国原则,表示充分尊重。
海协会这份历史性函电全文如下:
10月28日至30日,我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人员与贵会人员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进行了工作性商谈,同时也就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遗失查询及补偿问题交换了意见。这次工作性商谈,不但在具体业务问题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而且也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表达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这是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3月份北京工作商谈结束后,我会一再声明,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在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方式可以充分讨论协商,并愿听取贵会及台湾各界的意见。
在这次工作性商谈中,贵会代表建议在相互谅解的前提下,采用贵我两会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并提出了具体表述内容,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这项内容也已于日后见诸台湾报刊。我们注意到,许惠祐先生于11月1日公开发表书面声明,表示了与上述建议一致的态度。11月3日贵会正式来函表示已征得台湾有关方面的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并已于11月3日电话告知陈荣杰先生。
为使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商谈早日克竟全功,现将我会拟作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本此精神,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我会建议,在贵我两会约定各自同时口头声明之后,在北京或台湾、厦门或金门继续商谈有关协议草案中某些有分歧的具体业务问题,并由贵我两会负责人签署协议。
“一中各表”海基会复函
台海峡交流基金会于1992年12月3日,以海文陆(法)字第81-10457号的文号,致函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回复海协会11月16日的来函,说明建议以“口头各自说明”有关“一个中国”含义。
海基会这份历史性的函电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关于“两岸文书查证”商谈等事,11月16日及30日大函均悉。 鉴于“两岸文书查证”及“两岸间接挂号信函查询与补偿”是两岸中国人间的事务,问题悬宕多时,不但影响两岸人民权益,且使人民对交流产生疑虑,诚属遗憾!顷接贵会上述二函,显示“愿以积极的态度,签署协议”、“使问题获得完全解决”,端此,我方表示欢迎。
我方始终认为:两岸事务性之商谈,应与政治性之议题无关,且两岸对“一个中国”之含义,认知显有不同。我方为谋求问题之解决,建议以口头各自说明。至于口头说明之具体内容,我方已于11月3日发布之新闻稿中明白表示,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8月1日对于“一个中国”含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我方此项立场及说明亦迭次阐明,香港地区、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之媒体,对于双方立场及说明,先后已有充分报道。
目前当务之急应在于解决事务性实质问题,我方已依在香港商谈所得初步共识,并充分考虑贵方之意见,整理协议草案,在香港面交贵方商谈代表,贵会对于“两岸文书查证”及“两岸间接挂号信函查询与补偿”二草案若仍有“遗留的分歧”,请速函告以利我方研究。 有关辜董事长与汪会长在新加坡之会谈,我方至为重视。至于会谈之相关事宜,本会当于积极研究后,另函相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