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网络社会的兴起与治理变革——中国的问题与出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7 次 更新时间:2021-09-28 13:59

进入专题: 网络社会   国家治理  

熊光清 (进入专栏)  


摘要:当前,网络社会治理关系到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所需重点关注的重要议题。网络社会中存在许多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网络舆论中存在严重的对立和不满情绪,网络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网络社会领域出现了诸多危及公民生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问题。应逐步建立多元互动、共治共享的网络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综合运用多种网络社会治理手段,积极加强网络社会治理的国际合作,从而不断提高网络社会治理能力。

关键词: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治理;国家治理


当前,中国已经是名符其实的网络大国,而且,网络对社会的影响日益深远。随着网络社会的兴起,网络社会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挑战和新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网络社会治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网络社会治理进行了有效探索,并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网络社会治理状况有所改善。但是,中国网络社会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一、网络社会与网络社会治理:内涵及特征

网络社会是基于互联网的广泛运用而形成的新的社会运行环境,其与现实社会相对独立而又联系密切。由于互联网思维中的开放、分享、平等与协作等观念与治理理念中的开放、平等、对话和协商等观念存在高度的契合性,因此,从理论上看,治理理念相对更容易在网络社会治理领域付诸实施,网络社会治理极有可能走在其他治理领域的前列,从而为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有益经验。

1.网络社会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网络社会是指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网络行为主体与网络软硬件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虚拟生态系统。网络社会系统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虽然具有虚拟世界的独立性与独特性,但由于网络行为主体为人,其并不能完全独立于现实人类社会而存在。

网络社会系统主要由网络信息、网络行为主体、网络环境等三大要素构成。在网络大环境下,向网络社会系统中输入网络产品,在与行为主体互动后,向外部输出新的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由此构成循环往复的输入-输出网络社会系统(如图1)。

其一,网络信息。网络信息为网络社会中的互动客体,可分为政府政策信息、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产品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在网络社会系统中物质流动、信息传播和价值流动都依靠信息进行传递,并不断输出新的网络产品,网络信息是构成整个输入-输出系统运行的基础。

其二,网络行为主体。网络行为主体是指在网络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行为者,既包括网民和网民群体,又包括为网络系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传递者、分解者、消费者、监管者,例如,政府、媒体、网络营运商等。

其三,网络环境。网络环境是网络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网络技术、网络基础设施等组成的硬环境,又包括网络政策法规、网络制度文化等软环境。























图1网络社会系统输入-输出模型


2.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

虽然网络社会展开的平台是互联网,其运行规律和运行特征与现实社会有很大差异,但是,网络社会并不能完全脱离现实社会而存在,它与现实社会仍然有着很强的联系。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表现如下:

第一,差异显著。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大的差异。网络社会中的主要资源是信息,其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信息的生产与传播;现实社会的主要资源是物质,其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物质的生产与分配。网络社会中传播方式是平级传播,受众与传播者的角色没有截然分开;现实社会中传播方式主要是垂直传播,受众与传播者的角色分得很明确。以信息传播带来的差异为例来看,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非常明显。在传统媒介环境下,话语权主要由社会精英把持,普通民众很难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上发声;而在网络社会环境中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普通民众可以利用互联网轻易发声,尽管社会精英的话语权仍然非常强大,甚至于可以说,互联网空间的话语霸权表现得更加精致,但是,毕竟普通民众有了一定的网络话语权。

第二,相对独立。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并不割裂,也非完全分隔。关于网络社会的属性,不少学者认为,网络社会环境具有虚拟性;但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虚实关系,学者们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应该说,网络社会并不因为其具有虚拟性,就可以将其视之为虚幻的,事实上,网络社会一定程度上是客观事实上存在着的真实世界,网络社会中的行为主体及其交往方式和网际关系都具有客观实在性。但是,网络社会又相对独立于现实社会,它的运行和活动是借助互联网实现的,主要在网络空间中展开,并且,网络社会的运行规律、运行机制与运行特征有别于现实社会。例如,从交往状况看,网络社会中的交往特征表现为:交往方式的超时空性、交往主体的隐匿性、交往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交往过程的强连接性。这种交往特征与现实社会就有很大不同。因而,相对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表现出相对强的独立性。

第三,彼此塑造。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彼此塑造。尽管网络社会表现出相对独立性,但是,社会只有一个,网络社会并非完全独立存在,而是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线上线下联动性非常明显;同时,在网络时代,社会本身也在发生变化,被网络所形塑或改造。例如:网络社会对突发事件的爆发与展开以及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态度、手段与策略都在很大程度上进行了重塑。在网络时代,网络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往往起着很重要的动员和组织作用,许多突发事件是通过微博、微信、QQ和手机短信来进行动员和组织的,带有明显的网络时代的特征。因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态度、手段与策略也不得不顺应网络时代的到来发生着很大变化。以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少地方的党政部门首先考虑的是把事情瞒下来、压下来,例如:贵州瓮安事件(2008年)、湖北石首事件(2009年)、天津蓟县火灾谣言事件(2012年)。其结果是,政府公信力不断丧失,事情越闹越大。后来,各级党政机关认识到,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再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开始注重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时就及时处置,并特别重视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从而使得许多网络突发事件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

3.网络社会治理的内涵及特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开始兴起,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同。治理(governance)是相对于传统的统治(government)而言的。统治的主体是一元的,只有政党和政府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党、政府、社会组织或普通公民,以及其他可以参与治理的行为主体。这样,治理理论打破了政府是治理的唯一合法力量的传统观念,认为治理的主体不仅应包括政府机构,还应包括社会组织、普通公民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

并且,在统治过程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表现出明显的上下级关系或者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而在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还可以互相转化。治理理论蕴含的多中心治理结构要求在公共事务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共同参与,结成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这适应了现代政治从精英政治向大众政治转变的需要,为普通公民参与治理过程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治理理论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与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适应了现代社会复杂性增强对传统统治方式的挑战,可以动员各种社会行为主体广泛参与到对社会问题的治理过程中来。

在西方治理理论出现后,出于对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关切,中国学者迅速将这一理论引入中国,用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之中,并特别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形成治理的协同机制和合作效应。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3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要发挥其在这个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2] 6 2016年10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进行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

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从思想上开始破除传统的“统治”思路,由政府(或政党)一元或单向的统治,向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多元互动、合作共治转变;同时,中国共产党也认识到了互联网对于国家治理的影响,并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国家治理。这是中国治理转型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互联网思维中的开放、分享、平等与协作等观念与治理理念中的开放、平等、对话和协商等观念存在高度的契合性,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都重视从单向行动转向多向互动;其二,都主张由科层制式的线型关系转向平等关系;其三,都强调由强制与管控转向协商与服务。

网络社会的兴起使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大为加强,并不断削弱个人对其他权威的依附关系,传统的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开始出现瓦解的趋势,单向的从上而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合时宜,这为治理实践创造了条件。简单地说,网络社会治理就是指将治理理念运用到网络社会建设中,发挥网络社会中多种行为主体的治理作用,通过对网络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对话、合作互助、控制引导,共同建设互联互通、共治共享的网络社会环境的过程。

关于这一概念,其包含的要素有:

其一,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治理主体包括政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多种社会力量,网络社会环境中的行动主体都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

其二,治理的主客体角色具有可转换性。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与客体之间一定程度上是平等的,也是可以转换的。

其三,治理体系具有开放性。网络社会治理强调共同参与、互动协商,凡是网络参与者,都可参与网络治理,从而成为治理的主体。

二、中国网络社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年来的不断探索,中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了法治管理、行政监督、市场调节、技术管控、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领、多方参与,是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与中国社会转型的急剧推进,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必然映射到网络社会中。加之,网络社会本身也会带来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许多问题一时难以有效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这样,中国网络社会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网络舆论中存在严重的对立和不满情绪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民群体的持续快速成长,中国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渐扩大,涉及的议题非常广泛,网络舆论作为独立舆论力量的强势地位正在显现。特别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广泛运用,网络舆论的影响更大,而纸媒的影响力则出现了明显下滑。可以说,网络舆论场已经成长为当前中国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舆论场。

但是,当前中国网络舆论中存在严重的对立和不满情绪。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存在着两个几乎完全对立的网络舆论场。一个以主流媒体为主;另一个以非主流媒体为主。这两个舆论场表露出来的情绪是完全不同的,思想倾向也有很大的差异。一方面,传播正能量与主旋律的信息很多,另一方面,传播负能量、不良信息、非法信息,甚至涉嫌犯罪活动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也非常多。

网络舆论中的对立和不满情绪可能正是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与对立现象的反映。网络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导致网络社会环境中思想与行为的复杂性,使得网络社会系统中同样存在明显的对立与分裂。网络参与主体在网络社会活动中的平等并不能抹杀各类网络参与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网络参与主体虽说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其实仍然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人,这导致中国社会的分裂与不平等也会在网络社会系统中表现出来。

现实社会的分裂与不平等较为明显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阶层分化。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分化,一些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通过大量详实的调查资料,按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勾画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形态,它由十个社会阶层和五种社会经济地位等级组成。[3]8-9 社会阶层分化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并使社会阶层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当前社会阶层的固化现象开始出现,社会流动减弱,一定程度上也在削弱中国社会的活力,使社会矛盾难以有效化解。

第二,贫富悬殊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贫富悬殊也在不断加剧。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1995到1999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89、0.375、0.379、0.386、0.397。 2000年中国基尼系数达到0.412,冲破了国际警戒线。此后,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不断上升。2012年到2016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74、0.473、0.469、0.462、0.465。 可见,尽管最近几年中国贫富悬殊的趋势减缓,但这一问题仍然非常严重。贫富悬殊的存在应该说是一种正常现象,如果贫富悬殊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它甚至可以构成社会前进的动力。然而,如果贫富悬殊过大,就会损害经济发展,导致社会失范现象肆意蔓延,从而破坏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

第三,体制内与体制外割裂。体制内往往指工作在党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能够享受丰厚的社会福利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一些体制内的人还可以依靠一些特权获得稳定的其他利益。其他人就被称之为生活在体制外,缺少社会福利,没有社会保障。当然,体制内外的差异并非完全绝对的,因为同在体制内或者同在体制外,可能由于自身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对世界的认识与看法也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一定程度上,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说,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差异完全是由制度设计不当造成的,例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甚至包括子女入学、买车买房等方面的制度,从而形成这两类人的割裂与对立。这导致一些体制外的人存在反体制的倾向,并经常在网络上发泄自己的不满和愤懑情绪。

中国社会阶层分化、贫富悬殊严重以及体制内与体制外割裂,导致网络参与主体呈现明显的多元性特征。不同的网络参与主体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表达风格、利益诉求和情感体验,因而,在网络参与过程中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同一参与者,针对不同的事件,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情绪反应;同一事件,不同的参与者,也会存在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网络舆论环境非常复杂,网络舆论场中出现分化与对立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

此外,网络信息监管体制不健全以及监控技术有限,难以对网络信息在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也是导致网络舆论出现混乱的重要原因。加之,网络媒体之间缺乏导向合力,以网络主流媒体、网络自媒体以及各种其他性质的网站媒体构成的网络社会系统非常复杂,难以进行有效整合。一些商业门户网站甚至无视社会责任与国家安全,对已有的网络法律法规,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这无疑助长了网络舆论的混乱状况。

而且,在微信兴起并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网民出现了从论坛、微博向微信转移的现象。微信方便快捷又免费的特点切中了用户的需求点,这是微信推出后用户量暴增的重要原因。2016年11月,腾讯公布2016年第三季度及中期业绩报告。报告显示,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数达8.46亿,同比增长30%。微信的私密性使激进言论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微信的高普及率使激进言论可以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微信的强关系特征也加剧了社会舆论走向激进的可能性。

2.网络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在中国网络社会中,网络突发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对网络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谓网络突发事件,是指由特定突发事件引发,以互联网为主要活动平台,众多网民共同参与,围绕特定目标展开,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并对事件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甚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危机事件。近年来,由突发性网络舆情引发的网络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从而也使得网络突发事件成为一种需要各级党政部门及时处置和认真应对的特殊类型的突发事件。

开放性是互联网的重要特征,这样,许多网民热衷于将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通过互联网进行曝光,由此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并可能引致线上线下大量的互动行为。同时,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蝴蝶效应”、“沉默的螺旋”现象和“群体极化”效应,这些现象在传统媒介时代出现和产生的难度要大得多。也就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特征与传统媒介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导致网络突发事件的演变轨迹与现实生活中的突发事件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般来说,网络突发事件往往是由网络舆情引爆的,随着网络舆情的兴衰涨落而变化。网络舆情一旦引爆,可能会造成网络突发事件的发生;网络舆情高涨,网络突发事件就会扩展;网络舆情发生变化,网络突发事件也会出现变化;网络舆情消退,网络突发事件也就接近尾声了。在网络舆情的形成过程中,一些人为炒作、虚假宣传、负面信息和激进主张很容易左右网络舆情,同时,网络推手及其他网络力量也可能通过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从而在网络突发事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会操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过程,这使得网络突发事件表现出相当强的随意性、偶然性和戏剧化等特点。[4]

应对处置网络突发事件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难题,即:信息主体驳杂化,难以统筹引导;信息事件融合化,难以整合研判;信息演变动态化,难以实时把控;信息监管复杂性,难以有效处置。[5]这样,就导致应对处置网络突发事件变得异常棘手和困难。

3.网络社会中出现了许多危及公民生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问题

在中国网络社会中,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面临严重问题,网络开始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国际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也开始利用网络对中国展开活动。

第一,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面临严重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网络攻击可以危及信息安全,而一些计算机病毒甚至可以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硬件设施进行攻击,其所造成的破坏性更是非常严重。例如,对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银行、交通、医疗、通信、电力等事关国计民生的许多重要系统进行网络攻击,可能导致这些设施遭到物理破坏、服务中止和数据泄露。当前,中国遭受网络攻击的情况十分严重,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攻击针对中国重要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国防、通信、电力和金融领域的网络设施是境外网络攻击的主要对象。

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领土、领海、领空和太空之后的“第五空间”,其中危及国家安全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同时,也应注意到,少数发达国家在网络信息资源、网络信息技术与网络信息管控等方面占有垄断或控制地位,从而形成了对其他国家极为不平等的状况。这些问题深刻影响着中国其他疆域的安全,成为威胁中国国家安全的新问题。网络社会中的互联互通为全球信息的流动与分享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与之伴随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也成为一个关系国家主权、社会稳定、文化继承的重要问题。

第二,网络开始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向中国开展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场所,如应对不当,可能会给中国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在网络空间中,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也开始占据一定的地位。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新“左”派等社会思潮已经有较大影响。实用主义、民粹主义等社会思潮也有一定的市场。历史虚无主义、现代犬儒主义、后现代主义等社会思潮对意识形态的影响也不可低估。

近年来,美国更是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战略手段发挥和运用到了极致。意识形态成为美国解释其外交政策合法性、孤立或者诋毁不同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国家的重要工具,甚至成为美国对外进行武力干涉和发动战争的借口。当前,在美国经济实力有所下降的情况下,美国更加侧重运用意识形态与军事手段(或者把这两种手段结合起来)来推行它的外交战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越来越被视为主要竞争对手或潜在威胁,成为一些国家防范和遏制的对象。

第三,互联网正在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对中国展开活动的重要平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主义作为一大突出的国际公害,始于20世纪60年代,给人类社会生命、财产、经济等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极端宗教势力是在打着宗教旗号出现的一种极端主义思潮影响下兴起的一股力量,其目的是要恢复神权统治,建立政教合一国家。民族分裂主义是指一个或几个民族的极端势力在一个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多民族国家内,要求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主张。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极端性的产物,与暴力恐怖主义具有天然的联系。当代民族分裂主义是对民族国家的误读和民族自决权滥用的结果。

以网络恐怖主义为例,在互联网的发展在为国家和社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网络与恐怖主义的共生创造了必要条件,尤其是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网络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了有效媒介和有力武器。[6]网络恐怖主义是互联网和恐怖主义结合的产物,利用互联网攻击是恐怖分子的一种新型攻击手段,其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木马病毒攻击、网上袭击战、散布谣言、窃取情报等。与传统的恐怖主义活动相比,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具有跨国性、隐蔽性、成本低、破坏性大等特征。网络恐怖主义是传统恐怖主义的延伸,它往往与传统恐怖主义相结合,能够以非常的成本对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从而对国家政治安全形成严重的冲击。

三、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网络社会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使得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成为必然趋势。当前,提升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应逐步建立多元互动、共治共享的网络社会多中心协同治理新格局,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综合运用网络社会治理的多种手段,并加强网络社会治理的国际合作。

1.建立多元互动、共治共享的网络社会多中心协同治理新格局

从治理理论的原义讲,治理主体应实现多元化,治理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并可以相互转化的。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其治理主体也应是多元的,包括政党、政府、行业组织、网络营运商、网民等,并且,它们的角色都具有双重性,既是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对象。特别是网络营运商和网民角色的双重性非常明显。

网络社会治理要尊重网络社会的运行规律,遵循协同共治、全民参与和网上网下相结合治理的原则。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运行和发展也有其特殊规律,网络社会治理只有遵循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才能达到治理的目标。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密切关联,很多时候,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现实社会的映射与反映,因此,网络社会治理不能脱离现实社会的实际问题,要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治理的原则。

中国网络社会治理既要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和政府的主导地位,又要注重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多元互动、共治共享的网络社会治理新格局。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党和政府应善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优化网络社会环境,在网站建设、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新媒体应用等领域加强投入,注重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和引导,强化对网络意见领袖的正向激励和正面引导,加强专家学者、网络评论员对网络舆论的引领作用。但是,也必须认识到,许多问题都不是单靠党和政府的力量就能解决好的,必须让更多的网络行为主体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来,特别要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网络营运商和网民的治理作用。

特别是,要强化“双基双责”,筑牢网络社会治理的基础。2016年7月25日,全国网信办主任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以“重基本规范、重基础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站主体责任”为抓手,全面加强网站基础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网站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互联网健康持续发展。“重基本规范”,就是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确保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违必究。“重基础管理”,就是要切实加强网站制度规范的落实,确保总编辑负责制等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就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各级网信部门对所在地网站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网站主体责任”,就是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切实把网站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强化“双基双责”,可以有效调动基层部门和网站参与网络社会治理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2.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

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即时性,网络舆论的形成、传播及其影响呈现出与传统大众传媒不同的特点。由于中国网络舆论场存在严重的分裂和对立,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一,应重视运用技术手段和社会手段引导网络舆论。在技术层面,网站可以依法对网民言论中的关键字进行限制,并在言论提交后进行一定的技术过滤和审查。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应多在网络空间中就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解答网民疑问,并适当掌握和控制一定的网络议程设置权,引导网民全面理性地看待与分析问题。要摸透网络传播“时、度、效”的规律,对接网民心理与需求,创造网民喜爱的表达方式,真正成为运用现代传媒新手段新方法的行家里手,不断提高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习近平指出:“管好用好互联网,是新形势下掌控新闻舆论阵地的关键,重点要解决好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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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应不断增强网民依法上网的意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必须树立依法上网的意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就完全是非真实的、虚幻的和不存在的,可以说,在网络空间中,参与者、参与者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网民必须依法上网,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如果在网络中触犯法律,一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应牢牢掌握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上升为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是统治阶级规范、动员和调整社会活动的思想手段,也是统治阶级解释和阐述其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工具。当前,网络意识形态论争的复杂性、多样性日益显现出来,各种社会思潮、各种意识形态在网络上都有表现,国外敌对势力也把网络作为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主要阵地,并且,意识形态论争与学术思想论争的界限也非常模糊,甚至一些人打着学术思想讨论的幌子,公然挑战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应牢固树立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意识,提高对于意识形态论争的认识能力,积极组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队伍,并努力实现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和大众话语的有机统一。

3.综合运用网络社会治理的多种手段

当前,对于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以及如何管,如何规范?都存在很多空白点。相对于许多其他领域制度供给过多,规制过多,网络领域则是制度供给不足,规制过少。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不知道哪些该管,以及如何管?因此,明确治理的领域、内容和权限,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合适的手段和措施来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急需进行有效探索。

从法律手段而言,应完善网络立法,加强网络执法和增进网络守法。中国的治网之道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依法治网。依法治网包括三个层面:完善网络立法,这既是对网络社会兴起的回应,又可引导网络社会健康发展;加强网络执法,有了网络法律法规,还必须认真执行,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增进网络守法,网络行为主体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从行政手段而言,应建立分工协作的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与协调机制。应做好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在规划设计新一代互联网时,一定要按照“建设、应用、安全”三位一体原则进行设计。由于互联网监管机构众多,为提高网络社会治理的效率,应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同时,也要重视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完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从技术手段而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科技研发,鼓励有技术力量的企业参与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提升网络基础设施的升级与更新速度,增强网络安全的防控能力。习近平指出:“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 [2]

10 “我们要掌握我国互联网发展主动权,保障互联网安全、国家安全,就必须突破核心技术这个难题,争取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实现‘弯道超车’。” [2]

10 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网络技术教育培训经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提升网络技术专业人员队伍的素质与能力。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在信息技术方面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构筑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屏障。

从社会手段而言,应注重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道德教育的作用。互联网行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重要位置,确立相应的行业规则、用户信息和公民隐私保护规则,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8] 从而切实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抵制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低俗信息与非法信息,促进网络信息安全有序流动。公众监督包括网民或其他公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宣传、公众举报和舆论监督。通过公众监督,逐步形成是非分明、惩恶扬善的网络环境。相关部门也应对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进行网络道德的教育,充分发挥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在网络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倡导网络社会领域的公序良俗,形成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与文明表达的网络氛围。

4.积极加强网络社会治理的国际合作

第一,积极借鉴或利用其他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经验与技术,并加强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研发。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始加强互联网治理,不少发达国家开始建立起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尤其注重。美国对全球互联网拥有最强的控制力,其互联网安全战略最清晰;英国将网络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并重;德国特别注重顶层设计与技术研发;俄罗斯强调要谋求建立“国际信息安全新秩序”。尽管中国近年来在网络社会治理领域的探索取得了不少经验,但是,关注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要鼓励企业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开发,使技术手段的发展与进步能够适应网络社会治理的需要,并跟上国际上网络安全技术发展的步伐。在立足自身研发的基础上,应积极引进和吸引其他国家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提高网络社会治理的技术能力。当前,中国应重视发展信息产业,在信息技术方面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差距;应重视网络信息安全,构筑国家政治安全的技术屏障,维护政治秩序稳定;网络信息监控部门要不断更新技术,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和管理,抵制西方错误思潮的传播和危害,从而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由于网络技术进步非常迅速,必须不断研发网络安全技术和手段。

第二,建立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网络跨国犯罪活动的体制与机制。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网络犯罪呈现出跨国性、流动性的特点。要强有力地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应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就调查网络犯罪、收集电子证据、减少源自其领土的恶意网络行为的请求提供合作。中国要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国际执法合作,促进建立畅通高效的国际执法体制和机制,共同打击网络跨国犯罪活动。

特别要重视通过国际合作,有效打击利用网络展开的国际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等活动。在网络时代,由于国际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等广泛使用互联网展开活动,从而使得这三股势力的威胁具有显著的跨国性。要有效打击这三股势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也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对其网上活动予以打击。

第三,在推进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发挥积极作用。少数发达国家在网络信息资源、网络信息技术与网络信息管控等方面占有垄断或控制地位,从而形成了对其他国家极为不平等的状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数字信息接入与使用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美国,其互联网优势是全方位的,其他国家难以望其项背。近年来,美国正式确立了以“控制”和“塑造”为主要特点的支配型网络战略,作为美国实现网络安全的战略主张,对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9]因而,推进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极端重要。

中国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中有着重要的责任担当,应积极参与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合作谈判,加快提升中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不断推进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习近平提出尊重网络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正义主张,这是对国家主权理论的拓展和延伸,是对网络强权国家恣意行为的有力警示。在互联网全球治理领域中,个别国家在网络信息资源、网络信息技术与网络信息管控等方面占有垄断地位的状况是非常不合理的,应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的原则,发挥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主体参与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4]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逻辑——基于过程分析的视角[J].社会科学,2013,(4).

[5]梅松,曾润喜.基于信息驱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7,(3).

[6]程聪慧,郭俊华.网络恐怖主义的挑战及其防范[J].情报杂志,2015,(3).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

[8]王利明.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J].法律科学,2016,(5).

[9]熊光清.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数字鸿沟问题分析[J].国外理论动态,2016,(9).

(本文发表于《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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