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兴中:法官大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97 次 更新时间:2017-07-0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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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  

我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职业比做法官更为神圣、更为艰难。不要说人世间有多少千古奇冤要待法官予以昭雪,更不用说法官手中的大笔轻轻一挥,财产被分割、感情被伤害,人头会落地、即使对那些每时每刻发生的琐碎纠纷的解决,就已经是极不寻常,劳心费神的事。事实上,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解决一件与自己有关的纠纷要远比读一份国情咨文、听一场周末弥撒更为重要。而当一件纠纷或一场官司牵涉到大宗财产、重要权利,生死存亡时,就更是如此。自由主义法学的学术带头人罗纳德?德沃金甚至认为,法官点点头给人们带来的得失要远比立法机关的任何一项议案所带来的更大。可见法官角色之重要。

我越是这么想,就越不能理解为什么有人敢当法官,为什么有人知道了自己要当法官竟然还可以食能甘味、睡能成寐?美国已故著名法官伦尼特?汉德一生听讼,成绩卓著,深受人们敬仰。但最后人们请他谈谈有何感想时,他却坦诚地说,对诉讼的恐惧远胜于死亡和纳税,实是肺腑之言。

世事之复杂,人心之不可测,事物之多变,恐怕连神都难以把握。凡人如何能洞悉一切,明察秋毫,拨雾见天,伸张正义?听讼审案,一不留神,则可能殃及无辜,也可能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要在正义邪恶、是非对错之间作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赢不损,法官所面临的实在是既神圣而有艰难的工作,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胜任。因此,任何社会对法官的资质和修养都会有较高的要求。中国传统文化要求法官铁面无私,公正廉明,体恤民情。中世纪西方一些法典要求法官应该具备公正、智慧、坚强、克制、善良、正派等品质。同时还要求法官博学多闻、阅历丰富。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期望法官是神而不是人。

当代自由主义法律传统已经不太相信那些美好的品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会有多大帮助。因为人世间具备那诸多美德的人毕竟如凤毛麟角。象索罗门王、包拯、或布莱克顿、库克甚至霍姆斯这样的法官几世才遇一个。要等到他们再世,法院早就被堆积如山的冤案、错案、悬案压塌了。退而求其次,自由主义者们只要求法官作到中立、客观、诚实、有礼,把法官作为人来看待。即使如此,自由主义者们对法官能否作到中立和客观仍心存疑惑,于是设计了形形色色的程序和制度措施来限制和左右法官,以确保正义的落实。例如,美国的法官们被要求不仅要作到公正,而且要“显得公正”。“显得公正”就是看上去公正,就是让旁观者对某一场审判有一个公正的印象。换句话说,一份判决的制作者除了必须作到案件内在逻辑上的自圆其说之外,还应该顾及案件当事人、旁观者、其他法官以及外界舆论对它的可能反应。

当然,一场审判还不足以说明某位法官是否公正;只有法官在若干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贯行为大致公正时,才可以给人以公正的印象。培根虽然能说出不公正的审判会污染正义的源头的名言,却因为自己未能坚持到底,涉足司法腐败,终究不能成为近代法治精神的代言人。而同是大法官的库克虽然在仕途上大起大落,却始终如一追求法律至上,最终成就了《权利请愿书》那样辉煌的杰作。事殊而理同。

显得公正有一个前提,就是判决必须公开,而且必须由审案法官签署。这样人们才能知道对某一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哪一位法官的判决一贯公正或只是偶尔公正,哪一位法官有真知灼见,哪一位法官只能作到平庸。我们把法官分成若干等级,但我们不知道这些等级到底意味着什么。它们只是因为便于区分隶属关系而设计的行政级别,还是基于对法官业务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只有当判决公开后,我们才可能从各级法官判决的水平上看出法官的级别到底意味着什么。

既要作得公正,还要显得公正,这绝非易事。无论把法官看作神,还是看作人,法官都应该受到普遍尊敬。而这种尊敬不仅仅是因为法官背后的强制力,不仅仅是因为法官为我们定纷止争,也不仅仅是因为法官为社会惩恶除祸,更重要的是出于对法官所面对的困难的深刻理解。百官之中,唯有法官难做。法官是普通人,但由于他们被摆在一个不普通的位置,我们便不能把他们作为普通人看待。这就是为什么西方人总会称法官为“尊敬的法官”或“法官大人”。崇高的职业需要具有超凡的才智、丰富的情感和高度灵性的人。不是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当法官的。

最低限度,法官应该具有诚实、敬业、热爱生命等品质。穿上法袍,戴上假发,君临法庭,这时的法官活像一个演员。但法官毕竟不是演员。演员是假戏真演或真戏假演,而法官则是真戏真演。虚是戏的生命而实则是司法公正的源头。一个不诚实的法官可能作出一次公正的判决,但决不可能成为一个公正的法官。

法官应该是一个诚实的人。诚实的人是一个实事求是、不说或尽量少说空话的人。关于不说或尽量少说空话方面,有一个很好的例子:一般明智的人刚刚被任命为法官后,都会向前辈法官请教,希望从中受益。前康涅狄克州高级法院法官罗波特?散特回忆说,他初为法官时,一位出色的同僚给了他两条忠告:一是不要把法袍穿在西服上面,二是开庭前先去上厕所。这是两条何等实在的忠告!但散特法官觉得还远远不够,便去请教该法院的主法官。主法官的回答是,审理案件的风格因人而异,你应该发展你自己的风格,仅此而已。这两位法官平实的忠告不是什么大道理,但对于新上任的法官来说却要比空泛的大道理管用得多。而这决不仅仅是实用主义的简单范例。

法官应该是一个敬业的人。“业”在这儿的含义是韦伯所说的“志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职业”。一个人的理想、事业和生命,三者结合起来称为“志业”。敬业的法官以听讼理案为事业,以追求正义为理想,把毕生精力奉献给自己的理想和事业,只凭自己的良心行事。敬业的法官是熟谙自己职责的法官。他知道该向谁负责,不该向谁负责。他忠于自己的志业,服从法律,服从正义,向当事人负责,向自己的同僚负责。更重要的是他知道自己的局限。他以无限虔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份案件,但并不关心某一项社会政策执行的情况,因为执行社会政策不属于他的职责。他是独立的裁判,而不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他为民众办事,但却不是人民的公仆。

法官应该是一个热爱生命的人。法律的基础是理性,法官断案也应凭借理性。但是,冷冰冰的理性之光需要想象和感情的温暖予以调和。而“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虽然现代法律观念提醒人们,法律制度的自治要求法官在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放弃一切原有的信念和感情,使自己的脑袋成为一块无色无彩的玻璃板,但古今中外那些家喻户晓的杰出法官无一不是法理情并重者。事实上,具有玻璃板资质的头脑恐怕无论从事任何活动,都不会出类拔萃。理想的法官应该是心性、智性与灵性三方面都得到了高度发展的人物。而不是鬼故事中的那些冷酷无情的判官。一个只会援引法律规则的人有希望充当一副性能良好的法律机器,但却不能成为一名受人敬仰的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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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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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茶座》第1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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