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制止和消除城市化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2 次 更新时间:2017-06-1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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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由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滞后,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任性地使用公共权力,暴力强征强拆,严重侵害城乡居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现象,这是传统城市化最让人揪心的社会政治问题。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也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并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在侵犯财产罪上,《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上,《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对侵犯人身权利罪和财产权利罪都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各地非法强拆现象却屡禁不止,关键在于《刑法》失灵,就是说《刑法》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非法强拆面前也畏缩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公民在基本权利遭受严重侵犯之时,法律不却能及时公开站出来保障公民权利,那么,不仅是法律,甚至整个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就会自然坍塌了。


针对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些地方暴力强拆式违法犯罪,不但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要依法追究侵权者的个人刑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侵权单位的刑事责任。建议修改《刑法》,进一步明确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罪名,可以根据城市化中的普遍性问题,设立强征土地罪、强拆住宅罪。同时,要大力加强《刑法》的实施,使任何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古今中外,保护产权都是国家繁荣、社会安定、百姓幸福的不二法门。《孟子》云:“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政策,文件从11个方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没有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不可能有社会的文明进步。保护产权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职责。提供完备的产权保护,是各级政府应当提供的最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各级政府必须摆脱利益集团的干扰,切实担负起保护产权的历史使命。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国家要下决心治理各地的暴力强拆运动,严格追究一些地方当政者侵犯老百姓私有产权的法律责任。


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应当让广大老百姓在城镇化进程中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尊严,而不是失去家园和生命。当前,要把保护产权和人权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线,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地方以违法犯罪的方式推进城镇化的现象。


2017年5月4日

载《城市化》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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