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26年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制定了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方略,在此之后的商民运动进入渐进发展时期。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方略的制定,体现了当时国民党在重视农工运动的同时,也开始真正重视商民运动,反映出国民党急切期盼扩大国民革命阶级基础的愿望,与以往相比较这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国民党的商民运动方略也表现出过于偏激和简单化的趋向,特别是对商会、商团的定性以及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政策脱离实际,不仅影响了商民运动的发展,也给后来的国民党政府带来了一系列复杂问题。
关键词:国民党;商民运动;商会
在中国国民党党史的研究中,1920年代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一直是未受到重视的一个问题,其原因或许是由于商民运动没有像农工运动和学生运动那样产生突出的影响。但即使如此,也可以通过对商民运动的研究,更进一步探讨国民党从事民众运动的特点,同时还能考察近代中国商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弄清其后许多重要事件发生的缘由。另外,迄今为止已经出版的有关中国近代商会和商人的许多论著也很少提及商民运动,这是一个明显的缺陷。本文仅就其中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方略这个具体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虽于1924年11月即成立商民部,开始从事商民运动,但“对于商民运动应该怎样进行,完全没有决定”。也就是说,当时的国民党对于如何进行商民运动,并没有制定一套相应的方略,这也是导致国民党的商民运动在初期阶段成效不甚显著的重要原因。1926年1月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方始拟定了一套从事商民运动的方略(1)。曾亲身参与商民运动多年的黄诏年将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召开之后的上半年,称为商民运动的渐进期,并认为《商民运动决议案》制定了商运方略,而且拟订了商民协会章程,因此“严格些说,商民运动到这时才算正式的决定和进行”。(2)
《商民运动决议案》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集中体现了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政策与策略,是国民党有关商民运动的纲领性文件。下面分类试作具体分析。
1.关于商民运动之范围。商民运动之主旨“在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商民运动决议案》曾阐明:“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商民为国民之一份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这表明国民党已认识到动员商人参加革命的重要性。但是,国民党又指出商民中的不同阶层者对待革命的态度不同,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当时的国民党认为“商民中有不革命者,有可革命者”。买办商人、洋货商人、中外合办银行商人与帝国主义存在着密切关系,系不革命者;中国银行商人、土货商人、侨商手工业商人、机器工业商人、交通商人、小贩商人等,因受帝国主义压迫而多接近革命,系为可革命者。那么,对于这两类商人采取何种不同的政策呢?对不革命之商人,“当揭发其勾通帝国主义者之事实,使彼辈不敢过于放恣作恶,更引起其他商人对于彼辈之仇视”;对可革命之商人,“则当用特殊事实,向之宣传,更扶助其组织团体,使之参加政治运动”。除此之外,“对于一般商人运动之方略,当注意多引起其对于政治之斗争,减少其对于经济之斗争,以打破商民在商言商不问政治心理,并使彼从政治上所得之经验,促其有与农工阶级联合战线之觉悟”(3)上述这种划分,主要是依据与帝国主义是否存在着经济上的联系,将商人分成革命与不革命两大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就一般情况而言不能说这一划分完全没有理由,但似乎也过于绝对化。其缺陷类似于当时的共产党人与后来大陆学术界长期认定的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反对革命、中下层支持革命的结论,忽视了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实际上,在所谓不革命者中不乏支持革命者,而在所谓革命者中也有相当多的人只是在表面上支持革命,甚或反对革命。另外,“引起其他商人对于彼辈之仇视”,意在挑起商民内部不同阶层之争斗,与国民党的反对阶级斗争之说似也有不相吻合之处,可见当时的国民党确实是偏向于激进。
2.“对于新兴工业家运动之方式”和“对于与帝国主义相勾结之工商业家之态度”与上述对商民的划分相似,当时的国民党认为新兴的工业家受帝国主义与军阀压迫,是“接近革命之商人”,应扶助其组织各地团体,以增加其革命实力。与帝国主义关系密切甚至相勾结的工商业家,为帝国主义开拓市场,收罗与垄断廉价的原料,压迫中国的新兴工商业家,“实为商民之大敌,中国之罪人。不独如此,当其利害与本党冲突剧烈时,更不惜假帝国主义之势力以图消灭吾党。去年广东商团事件,则若辈为厉之阶也”。对于这类人的策略是剥夺其公权,“在本党势力之下,不得充当一切公共机关之职员,不得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及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权”。同时,还要向民众广泛宣布其罪状,“使一般商民明了其与自身利益之冲突,并打破其崇拜之心理”。
所谓与帝国主义关系密切并与之相勾结的工商业者,主要是指的买办及洋货业商人。当时,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一致将这一部分人作为国民革命的敌人。尤其经过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国民党更是将买办视为不可饶恕的“大敌”和“罪人”。因此,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时对这部分人所采取的剥夺其公权策略,也较为偏激,在某种程度上几乎与封建社会早期的专制王朝严厉推行的抑商政策相类似。而买办在中国一直作为革命的敌人,更为严厉地受到各方面的抨击而被视为一无是处,后来在学术研究中又长期受到学界的全盘否定,除了与国民革命时期共产党的有关宣传之外,大概与这一时期国民党进行商民运动所采取的此种策略也不无关联。
3.“对于现在商会之态度”商会是商人最重要的社会团体,从清末成立开始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时如何看待商会,并采取何种策略,当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商民运动决议案》首先断定:“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遂受少数人之操纵”这显然是对商会持否定态度。其主要理由一是商会对商人“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二是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借军阀和贪官污吏之势力,在社会活动,以攫取权利”,甚至“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当时的国民党既然如此认定商会的性质,认为“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那么其对商会所采取的政策也就可想而知了。《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另一个策略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来抗衡商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作其整顿之规模”国民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实际上,国民党将商会定性为旧式反动组织并非始于1926年1月的“二大”,而是因为在此之前即有这一结论,才会在《商民运动决议案》中制定对待商会的这种方略。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于会前撰写并在会上发言的党务报告,就是将北京的团体分作革命及非革命两大类,非革命一类中又分为反动、妥协两种,北京总商会、银行公会、教育改进社、铁路协会等团体,均被列为“反动派之团体“。(4)在“二大”召开前的国民党内部,类似这样认定商会是旧式反动组织的人已占大多数。
国民党对商会性质的认定以及所采取的对策,显然也存在着偏激和片面性。尽管商会在组织形式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但却不能简单地说商会组织不良,完全是由少数人操纵。事实上,商会在清末诞生时组织机构和民主程序即较为完备,是当时最具近代特征的新式商人社团。民国时期商会自身又不断完善其组织制度,如最有影响的上海总商会在20年代初进行改组之后,设立了八个专门委员会,并规定如遇临时发生问题需要上海总商会出面组织力量解决时,另行组织临时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的人选,除由会董中推举外,并从会员中遴选充任;同时还根据需要经会长同意聘请社会上少数科技、法学专家担任特别委员。(5)至于商会领导人的选举,早在清末即规定有比较明确的民主选举制度,另还规定了各级领导人的责权利以及各种会议制度,使商会能够在民主制度下正常运作。当然,不否认有少数商会未按照规定的制度执行,导致其权力被少数人控制,但这不是商会组织制度本身不良的问题,而是领导人的素质所造成的例外现象。另还应指出,商会从诞生之曰起,就是代表各行各业商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像传统行会组织那样只维护本行业的独占性垄断权益,这从商会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即可得到明证。因此,所谓商会“以少数压迫多数”,只是谋少数人之利益”的说法,显然也有失偏颇。说商会勾结军阀和贪官污吏,在个别商会中或许存在着类似的现象,但就整体而言此论也不无片面性。何况商会也多有反对军阀和贪官污吏的举动,当时的国民党却对商会这方面的行动视而不见。例如20世纪20年代初,商会提出废督裁兵的主张,在1921年10月召开的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大会上通过了废督裁兵的决议,阐明军阀割据是中国祸乱之源,要消除祸乱之源就必须废除拥兵割据之督军,大力裁减军队。商会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各界的支持,孙中山也发表《和平统一宣言》,指出“和平之要,首在裁兵”。(6)1923年6月直系军阀曹锟在北京发动政变,将总统黎元洪驱逐出京,并企图以贿赂议员的方式非法当选总统。上海总商会也坚决表示反对,并向全世界发表宣言,提出国民自决的三项政治主张,组织民治委员会应对时局。《民国日报》曾为此发表“专评”,称赞上海总商会“以难得的大会,应付非常的时局,于此可以显出上海商人对政治的真态度”;并称这一政治行动“是对军阀官僚宣战,是做民治运动的前驱。”(7)这与几年后国民党所谓商会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的说法,显然存在着较大的出入。
从《商民运动决议案》指明的对待商会的态度,我们还可以发现另一个在后来发生的有关商会存废问题的重要争论,与此不无关联。有关的论著在论及这一问题时,一般都认为蒋介石建立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取消了地方自治,并对商会等民间社团加以整顿和控制,其目的主要是为实行国民党的一党专制。结果导致商会与政府之间出现十分激烈的争论和斗争。笔者以前撰写的相关论著,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也持同样的说法。然而,这一说法却是值得推敲的。由上可知,对商会进行整顿并不是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为实现国民党一党专制所确定的一个新策略,而是国民党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前几年推行商民运动时期就已确立了这个对策,南京国民政府只是继续实施这一对策。而且,国民党在整顿改组商会时对早期确定的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策略,进行了较大的修正。(8)商团问题也与商会十分相似,虽然取消商人武装团体合法性的《都市无组织商团之必要案》也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1929年8月才正式通过,但国民党对待商团的这一政策同样早在1926年初国民党“二大”就已确立,并不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而制定的新政策。
4.“对于现在商团之态度”有关商团问题,前面已多次提及。经过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国民党对商团也完全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为使本党主义得贯彻计,对于资本阶级之武装,无论其为大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皆认定其为有障碍革命工作之危险”因此,《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规定对待商团的政策是:“在本党政府下不准重新设立商团”。国民党认定“在本党政府之市场,本党更可以运用军队之力、政治之力,以肃清土匪,肃清贪官污吏,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更无武装之必要”至于在当时国民党控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亦当贯彻此主张,而实施之”对于已经设立的商团则尽力加以利用,使其成为保卫城市中多数被压迫的小商人的组织,不被少数人所把持而成为压迫工农群众的工具”(9)。
由于有广州商团事件发生,国民党对商团持否定态度自然不足为奇。但是,广州商团事件是否完全如同当时广东政府所说的情况,还需要再作进一步考察。目前,已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广州商团并不是在英国或是香港政府策动下与革命政府公开对抗,商团也没有勾结军阀发动叛乱,事实上迄今为止根本找不到这方面的证据。(10)看来,广州商团是否一开始就是抱、着反对政府、反对革命的主张,图谋从事反革命叛乱?这次事件最终激化成商团与广东革命政府军队的直接武力对抗,与政府在处理这次事件过程中的某些失策有无联系?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不能轻易下结论。但有一点却可以肯定,即使广州商团事件最终仍被定性为是一次反革命叛乱,也只能认为广东一地的商团是反革命武装力量,而不应以偏概全,将各地的商团全部都说成是反对革命的武装力量。
5.“组织全国商民协会”组织商民协会是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最重要的举措,由于国民党认定商会中“所谓会长、会董者流,不为买办阶级,则为前清遗老,或恶商劣绅”,均“处于不革命、反革命之地位”,这样的组织当然不可能领导商民参加革命。因此,必须成立新的商人团体,这就是商民协会。《商民运动决议案》规定了商民协会的以下三个重要原则:一是代表大多数商民的利益,通过将会费减至最低限度,使广大中小商人能够有入会之可能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真正做到代表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二是组织必须严密,因为“组织越严密则势力越集中,运用越敏捷”,所以每县应有县商民协会,全省应有省商民协会,全国则有全国商民协会,这样才能使其“成为严密的有系统之组织”;三是必须具备革命性,为使商民协会具备和保持革命性,首先是严格限制与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勾结的反革命商民加入,其次是凡有国民党同志或党部所在地之商民协会,以党员为基本会员,并规定商民协会必须直辖于该地党部之商民部。
总体而言,上述国民党对商民协会制定的三个原则,尤其是代表多数商民利益和强调组织的严密性,对于一个商人团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商会的组织系统也比较严密,从清末开始即有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民初又建立了全国商会联合会及各省事务所。但商会领导人无论是清末的总、协理,还是民国时期的正、副会长,都是由商界上层的头面人物担任。即使是会董、委员等,绝大多数也都是各个行业的领袖才能当选,一般工商者基本上难以问津。这样,尽管商会的宗旨和活动都力图反映整个商人群体的利益,保护商业的发展,但也难免使人会有商会主要是商界上层控制的团体这样一种印象。加上有的商会领导人确实曾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整个商人群体的切身利益,更容易引起中小商人的不满。因此,建立一个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新团体是有必要的。但是,国民党一开始就将商民协会置于与商会相对立的地位,并且想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这就导致了日后商民协会与商会的不断纷争,也给商民运动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后来的事实证明,长期以来商会已经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奠定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与影响,是不可能随意取消的,而商民协会实际上也不可能取代商会,更不可能发挥商会的功能与作用,这就使商民协会陷于一个难以摆脱的困境。所以,在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经过几年激烈的纷争乃至出现斗殴之后,1930年国民党政府又只得宣布解散商民协会。另外,保证商民协会的革命性虽有必要,但国民党为达此目的而硬性规定,各地商民协会必须直辖于所在地区国民党党部的商民部,从而使商民协会具有很强的党派团体色彩,也因此受到国民党的控制和干预。由于商民协会并不是一个独立自治、不受党派和政府控制的民间商人团体,实际上它也很难真正做到代表绝大多数商民的利益。
除上所述,《商民运动决议案》还拟定了“对海外侨商运动之方法”、“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关系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国民党对海外侨商的评价比较高,认为侨商颇具革命性,这在辛亥革命时期即有体现。“辛亥革命推倒满清,海外侨商与有大力焉。”事实上辛亥革命期间国内一部分地区的商会、商团和商人也曾支持革命,但国民党几乎从来就不曾提及。国民党对待海外侨商的总体政策是,采取派人赴各国宣传和组织国内侨商团体等措施,“极力向其宣传,使其继续努力,以参加国民革命”。关于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之关系,国民党强调商民运动要与农工运动一致进行,但这在当时国民党内部并没有完全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两者“不能相容”。因此,《商民运动决议案》解释说:“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并不发生冲突,且有共同注重之必要”,并说明在两者进行之中如果遇有冲突,坚持“以国民大多数之利益为前提,而站在被压迫的方面,主张其利益”,如此则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当不会发生冲突。
如果细加分析,国民党对海外侨商的肯定应该说并不为错,其进一步采取宣传动员和帮助侨商组织团体的举措也实有必要,但当时在这方面的实际成效并不是十分显著。而为了促进商民运动的发展,国民党强调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没有冲突,尽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此予以强调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后来的许多事实一再表明,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尤其是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层见叠出。当时,国民党只是反复说明两者不会发生冲突,而对如何处理两者的冲突缺乏准备,所谓冲突发生后“站在被压迫的方面,主张其利益”的处理原则,实际上也很难圆满地使冲突得以解决,有时甚至更进一步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对国民党政府的不满。所以,在此之后国民党政府经常因面临这一冲突而处于顾此失彼、芒刺在背的尴尬困境(11)。国民党希望得到农民、工人和商人资本家的同时支持,但事实上却很难做到。30年代初,国民党籍学者萨孟武即曾撰文指出:“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利害是不能一致的。我们绝对不能同时得到他们两者的拥护。我们要想得到资本家的拥护,便须放弃劳动者;我们要想得到劳动者的拥护,便须放弃资本家。如果我们同时希望他们两个阶级都来拥护,则我们的政策只能模棱两可。然而模棱两可的政策,终久必为他们所厌弃。”(12)
以上通过对《商民运动决议案》的具体分析,首先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国民党在重视农工运动的同时,也开始重视商民运动,反映出国民党急切期盼扩大国民革命阶级基础的愿望,与以往相比较这应该说是一种进步。在此之后,国民党所进行的商民运动和整个民众运动也确实获得了新的发展。但是,当时的国民党对与此相关的许多具体情况和问题尚缺乏切实的了解,所制定的商民运动方略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尤其是在总体上体现出过于偏激和简单化的趋向,不仅影响了商民运动的发展,也给后来的国民党政府带来了一系列复杂问题。
其次还可发现,与后来的国民党相比较,1926年初亦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时期的国民党显得较为激进。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当时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历史背景,以及国民党左派掌握实权、右派遭到排斥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年的国民党右派桂崇基描述国共合作后国民党内部的情形说,共产党人虽加入了国民党,但仍然‘在其原组织指挥之下运用党团作用,言行一致,步伐整齐,以与素无党团训练之国民党员,从事党的各种竞争性的活动,共党辄能取得优势”。加上国民党中央组织部由共产党人谭平山担任部长,“国民党一切组织章程,由他拟订,各地方党部负责人由他指派”。其他重要部门如工人部、农民部虽在名义上由国民党人担任部长,但其秘书则均为共产党人。“国民党员之在中央党部任部长职者,无不在政府兼任重要职务。他们终日奔波于政府机关与党部之间,开会见客,犹苦无分身之术,自无暇过问党务,于是实权则不得不落于秘书之手。”(13)1925年孙中山先生去世后,反对联共的国民党右派曾试图改变这种局面,先是在8月间暗杀了国民党左派的主要代表性人物廖仲恺,后又于11月在北京西山召开所谓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产党人必须全部退出国民党的决议案。当时,国民党中央设在广州,由左派掌握实权,认定西山会议为非法举行,对其通过的决议也坚决不予承认,
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发挥了主导作用。因此,在台湾学者的论著中,大多对国民党二全大会的评价也不高,有的认为这次大会是共产党操纵的一次会议,有的指出这次大会是对共产党抱有好感的国民党左派掌控的一次大会(14)。确实,共产党人在这次国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原定邓泽如、林祖涵、林森、毛泽东、谭平山5人,其中的2名国民党人因林森当时不在广州,邓泽如一人势单力薄,实际上主要由林祖涵等3位共产党人负责。在出席大会的256位代表中,共产党员达到了90人,省级以上的共产党干部几乎全数出席。在新当选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候补中央监察委员中,共产党员与国民党左派也为数众多,“已足可控制国民党最高党部”。连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及各部部长人选中,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同样占居了多数,以致有“整个国民党中央的领导机构,已悉落入共产份子之手”的说法。(15)这种说法虽有些过于夸张,但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对这次大会的影响却的确处处可见。
例如这次大会上通过的各项有关民众运动的决议案,包括《商民运动决议案》在内,从讨论过程与决议案的具体内容,都可看出这一点。1926年1月9日第5次全会通过的商民运动报告审查委员会名单,包括甘乃光、周启刚、杨章甫、李朗如、陈嘉任等人。大会主席还说明甘乃光“系由主席团特派,因甘同志特别熟悉情形之故”(16)。而甘乃光乃是当时国民党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查阅本次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的1926年1月18日的会议记录可知,此次会议的主席是当时的国民党左派代表人物汪精卫,秘书长是共产党人吴玉章,由另一国民党左派甘乃光报告《商民运动决议案》,讨论过程中除毛泽东提出“商民协会章程不必列入决议案内,可交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甘乃光等人表示同意之外,未遇其他争议即获通过。(17)
但是否就可以据此认为在国民党“二大”上通过的包括《商民运动决议案》在内的一系列决议以及制定的相关政策与策略,都仅仅只是代表共产党的主张,而不反映国民党的意愿?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轻易地笼统做出回答,而应进行具体的分析。至少就开展商民运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及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而言,在当时体现了共产党与国民党左派的共同主张。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国民党在推行民众运动的过程中,与共产党发生明显分歧和冲突的主要是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并在农工运动中米取了许多完全不同于共产党的策略,而在商民运动方面则没有这种明显的变化。即使是国民党在严厉进行“清党”之后,也并未否定《商民运动决议案》而重新制定新的商民运动政策,只是强调商民不要受共产党的诱惑,应信奉三民主义,进一步扩建商民协会,在国民党的领导与控制下参加国民革命。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即明确说“清党”之后其所做的工作是:“要把我们误会和怀疑的商人们警醒过来,在中国国民党领导之下来参加国民革命。”(18)国民党对商民运动方略的调整,也是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随着整个民众运动从“革命的破坏”到“革命的建设”而进行的。因此,又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商民运动方略,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整个国民党的意愿。关于这一问题,本文因篇幅所限不能展开进行详细论述,需要另文加以阐释。
本文刊于《江汉论坛》2004年第7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夏巨富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和荣孟源主编的《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均收录了《商民运动决议案》,但二者在文字和内容方面却有所不同。为何会出现这一差异?笔者目前尚未考订清楚。现在,国内外研宄者绝大多数都是引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编之会议史料收录的这个版本,本文也是如此。
(2)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手稿),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以下简称党史会藏档),部1069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0辑收录了该文。
(3)《商民运动决议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第388-393页。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民运动决议案》,不再一一作注。
(4)《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6日第11号,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4月印行,第59页。
(5)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54页。
(6)《民国日报》,1923年1月26日。
(7)《民国日报》,1923年6月23日。
(8)详请参阅拙文《再论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9)当时的国民党对商团的政策似乎较诸商会更为严厉,《商民运动决议案》虽己规定要采取严厉的方法整顿商会,并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但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却并非完全如此。而不准重新组织商团的规定则在此之后即己实行,当有些地区的商民协会呈请组织商团时,中央商民部就曾明确表示:“查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对于现在商团之态度,在本党政府下不准新设立商团之议决,自应如议奉行,该会拟函转请组织商民自卫军,未便照准,仰即知照为要。’见《中央商民部致小揽商民协会函》,1926年1月22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27。甚至有商民协会提出将原有商团改为商民协会自卫队,中央商民部也不予以批准。参见《商民运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录》,1926年1月,台北党史会藏档,部4287号。
(10)参见张俊义《英国政府与1924年广州商团叛乱》,《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邱捷《广州商团与商团事变》,《历史研宄》2002年第2期。
(11)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实际上主要是以维护其统治地位为出发点。参见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历史研宄》2001年第5期;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宄》1992年第5期。
(12)萨孟武:《如何增厚党的力量》,《时代公论》4号,1932年4月。
(13)桂崇基:《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台湾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6页。此书原著系英文,在欧洲出版,中译本译者为沈世平。
(14)李云汉《从容共到清党》(台北,中华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6年版)在论及国民党“二大”一节内容时,所用的标题即是“共党对国民党二全大会的操纵”,见该书第463页。
(15)参见李云汉《从容共到清党》,第463-474页。
(16)《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4月印行,第53页。
(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第378-379页。
(18)《中央商民部周刊发刊词》,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3311。美国学者傅士卓曾表述过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商人运动与由共产党干部控制的因而在清共中备受摧残的工农运动不同,它完全是在国民党领导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未为清共所触动,也没有改变其意识形态”。见傅士卓《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国外中国近代史研宄》第20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页。该文译者将傅士卓之名译为弗史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