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在天津商会两次换届改选过程中,政府都没有直接加以操纵和控制,而是由商会自主进行。即使是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就改选出现了严重争议,政府也没有借机干预,故商会仍然能够像以往那样自主进行职员和领导人的选举继续保持了原有的独立性。尽管如此,天津商会的发展却一直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局,甚至经常连会务都无法正常維持而处于瘫痪状态,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国民党实行一党专制,在各方面打压民间社团的发展空间,而主要应从当时天津工商业发展困难以及商会自身寻求原因。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天津商会;换届改选;政府
近代中国的许多商会自清末成立后即实行了投票选举制度,后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显示出明显的现代特征。但天津商会在清末一直推行所谓领导人“公推”制度,拒绝“票举”,直至1915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商会法》明确规定,所有商会的会董和正副会长都必须一律实行投票选举,才被迫从“公推”改为“票举”。不过,1918年天津商会首次实行投票选举正副会长之后,却曾经遭遇日本驻津领事的蛮横干预,下一届选举时又被会员指控发生选举舞弊案,致使天津商会的选举多年陷入困顿。(1)可以说,天津商会与其他许多商会都不一样,在实行选举制度后碰到了各种意外困难,一直都非常不顺利。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天津商会的选举制度有何发展变化?具体实施情况如何?无疑值得进行细致的考察和分析。
另外,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结束了10余年动荡的军阀混战时期,也使近代中国历史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从理论上,人们很容易推断出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结束了一轮又一轮的军阀混战,将会为近代中国经济发展开创良好的新局面,商会也将随之发挥更为突出的功能与作用,受到工商界的欢迎。但理论推断常常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究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商会是否随之进入了一个良好的新发展时期,透过天津商会的改选或许也可从一个侧面进行个案分析。
不仅如此,就以往的相关研究成果而言,大多数论著都强调国民党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实行一党专制,通过各种手段对包括商会在内的民间社团进行干预和控制,使商会以及其他许多社团遭遇前所未有的厄运,基本上丧失了民间独立性。但是,绝大多数论著在得出这种结论之前,却并没有对国民政府建立后商会的实际运作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实际上也带有某种推断性质。对这一结论,同样也可从天津商会改选的过程重新进行探讨。
因此,本文拟以天津商会为研究对象做一实证性的个案研宄。当然,个案考察的结论无疑也有着应用范围的限制,不能简单地推而广之,其研究目的也并非为了完全推翻原有的整个结论,而是帮助我们对上述问题获得更加全面的认识,进而加深了解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多向性与复杂性。
一、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天津总商会的首次改选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不久,商会就曾遭遇过一次生存危机。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曾经提出:“旧有商会组织不良,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向国民党中央商人部“请求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中央商人部也一度接受此项要求,准备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该议案。1927年11月上海总商会获悉这一消息,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对策,会后致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强烈反对撤销商会,并要求转呈国民党中央“请从速妥订商会法,颁布全国,俾资遵循,庶得统一组织之实,而于商情亦不致扦格”(2)。随后,冯少山还以上海总商会主席委员身份发表数篇长文,以强硬的口吻列举商民协会无法替代商会以及商会不能撤销之种种理由。为了壮大声势和影响,上海总商会又于12月电邀全国各地商会派代表在沪召开了各省商会联合会大会,会后呈文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表示“商会系法定机关,其组织皆根据商会法”,不能随意撤销;同时为革除当时舆论所批评之商会存在的弊端,主动提出商会改良方案,内容包括废止原有的会长制,改为执监委员制,会员不限男子,减少会费以便普及;最后则强烈呼吁“请准撤销中央商人部废止商会提案”(3)。另外,各省商会联合会暨总商会还拟具了商会改组大纲。在上海总商会和全国各地商会的呼吁下,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于1928年训令各商会筹备改选改组事宜,于新商会法未颁布之前,按照上海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呈送的商会改组大纲,斟酌地方情形分别办理。
现在我们来看天津商会的具体情况。此前,天津总商会会长张仲元曾提出辞职,经在会的各同业公会一再挽留后打消此意。因本届正副会长系1927年选举产生,故天津总商会在1928年并未按照商会改组大纲进行改选和改组,只是经由国民政府工商部批准,改用“天津特别市总商会关防”。1929年8月新商会法颁布,其中对商会会员、职员的设置及其选举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也为包括天津总商会在内的各地商会的选举制定了相关原则。
关于会员分为两种,一为公会会员,二为商店会员,由各业按照章程选举产生。公会会员由每个公会选举1人,“但其最近一年间平均使用人数超过15人者,就其超过之人数每满15人得増加代表1人,惟其代表人数至多不得逾21人”。商店会员指商业法人、或商店别无同业,或虽有同业而无同业公会之组织者,每店举出代表1人为会员,“其平均一年间之平均使用人数超过15人者,就其超过之人数,每满15人得増加代表1人,惟其代表人数至多不得逾3人”。无论是公会会员还是商店会员,“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关于职员,新商会法规定不再设会董和正副会长,天津商会此前还设有“行董改设执行委员15人,监察委员7人,在执行委员会中互选常务委员,另在常务委员中选举1人任主席。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之任期均为4年每2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4)
显而易见,新商会法既然规定商会会员分为公会会员和商店会员,于是同业公会是否健全和完善,非公会之商店会员如何确定会员人数,就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商会改选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天津总商会在改选过程中即遭遇到相关问题。新商会法颁布后,原会董杨明僧两次致函天津总商会指出改选中必然会碰到的难题,认为“此次本会改组,若将公会抛弃,完全采用商店会员,恐于法律不合。再商店会员,某号应出代表一、二人,某号应出代表二、三人,本会无所稽考,若仅凭商号自认,恐将来结果应多者反少,应少者反多,流弊甚大,争执无穷。”此外,商店会员必须是同业不足7家者,不能组成公会,才能举代表一人成为商会会员。因19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工商业公会之设立,须有同业公司、行号7家以上之发起。为了使商会的改组顺利进行,杨明僧建议“应先改组及成立同业公会,然后使其依法推举代表,其不能组成公会者为商店会员,亦应依法推举商店会员,以期勿缺勿滥。”但天津总商会考虑到重组同业公会将耗费时日,所以起初并未重视这一建议,仍拟采取“以商店代表为会员之办法”。杨又再次上书总商会,阐明此项办法甚为不妥,其结果势必导致同业商号众多但己成立同业公会的行业推举代表受到限制,而同业商号较少未成立同业公会的行业却能够得以多推举代表,尤其是天津工商同业公会原本己皆具雏形,不能弃之不顾,否则会给总商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5)
类似的争议并非仅在天津出现,广东梅县商会和上海银行公会当时都曾因同样的问题上书当地官厅,地方官厅则转请工商部解释答复。面对这一争议,1930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会法施行细则又对相关问题予以补充说明和规定,指明虽有同业而无同业公会之组织者,系指同一区域内之同业不满7家者而言,己满7家则必须成立同业公会,不得以商店资格加入商会。这一规定与上述杨明僧的解释完全吻合。细则还说明“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用无记名连举法选任之,不得按业摊派或分业自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常务委员在执行委员中以无记名连举法选出,主席由执行委员会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以得票满投票人之半数者为当选,若一次不能选出,应就得票最多数之二人决选之。(6)
从理论上说,既然新商会法及其施行细则己就选举制订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各地商会照此执行即可,不会再有什么阻碍和争议,但各地的实际情况却仍然并非如此。在天津正当各业在总商会安排下重组同业公会时,警备司令部却下令称“值此军事时期,津埠治安关系甚大”,据此宣布全城戒严,禁止开会、结社,使同业公会的重组无法进行。总商会呈请天津特别市政府准予通融,但警备司令部仍要求暂缓办理。与此同时,天津特别市却于1930年8月初训令社会局催促总商会迅速改组,因新商会法颁布时曾要求各商会在一年内完成改组,而“现在法定限期瞬将届满”。总商会回函详细说明了改组停顿的原因:新《商会法》于八月间正式公布,自应积极进行。不过,此次《商会法》规定,乃系先从下级做起,凡各行旧有同业公会组织者,一律依法改组,其向无同业公会组织及同业商号满7家以上者,均应依法组织公会,然后由公会推举代表,完成公会会员,再加以同业商号不满7家之商店会员,始能进行商会选举。是此次《商会法》既规定以同业公会为基础,而各行同业之有公会与无公会者,核计不下60余业,一律依法改组并联合重新组织,原非短期所能办竣,故敝会于奉颁新法之后,迭经开会,对于各业公会之改组与创立,分别详加指导,制成方案,严定限期,以期早日观成。不意正在积极进行之际,而地方忽告戒严,禁止开会,所有各业正在组织者,多遭警宪之干涉,商人纷纷报告,敝会无可如何,不得不暂行停顿。嗣鉴于解严无期,而敝会应付一切备感艰困,急待改组,故于本年五月间,又呈市长并函公安局,沥陈改组情形,请对各业组织公会开会特予通融,免加干涉,俾期如限办竣。”结果仍遭拒绝。“敝会夙夜在念,无可解除之痛苦,究应如何通融,以期进行办理之处,相应据情函复,敬希贵局查照,核示一切,至感公谊”。(7)
总商会所说之困难当属实情,而且这一困难非总商会自身努力即可解决,必须得到官厅的支持。社会局一方面要求总商会先就己改组之公会及未改组之商店分别通告推选会员代表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呈请市政府咨请警备司令部准予通融办理。8月底,警备司令部答复“此次商会开会,关系甚属重要,自可准其举行。至开会日期及时间,应请查照,先期示知,以便转饬警宪届时莅场维持。”这显然是官方的通融之举,但此项通融仅系准许总商会开会改选,并非同意各业开会重组同业公会。总商会认为仅就己改组之公会及未改组之商店分别推选会员进行改选,仍然无法进行。因按照新商会法之规定,己改组之公会,虽会员多至数百家,而其代表人数每会以21人为限,未改组或未成立公会之商店会员,每家即可推举3人,该业若有商号200余家,即可推举代表600余人,严格限定每一商店推举1人,也仍有代表200余人,“况如此限定,依法尚有未能,若与已改组之公会相较,其代表不啻霄壤之别,事实之不平如此,选举自难免纷争。”因此,只有同业满7家者均重组同业公会推举会员代表后,总商会才能进行改选,“商会改组之迟速,完全系于公会成立之急缓”。总商会进而提出各同业公会之尚未改组与正待组织者,仍有40余行,所有征询意见、讨论章程及选举职员等事,既非一次集会所能完成,其地址也非仅在一隅,如每次开会均须先期呈报,恐官商双方皆有手续烦劳之感“拟请当局酌定限制,凡同业集会会员人数在若干人以内者,即请格外通融,免予呈报;其集会会员有逾限定数目者,再令先期呈报该管警署,请予转呈,酌派军警届时莅场维持,庶于地方治安、会务进行双方兼顾”。(8)
对总商会的要求官厅再次准允变通办理,于是各业遂加紧重组公会。据总商会致天津市学务整理委员公函透露至12月初己有38个行业建立了公会,1931年初总商会又成立了改组筹备委员会,由22名筹备员组成。到1931年2月14日,天津总商会终于进行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第一次改选,国民党党政方面及公安局都派代表出席。总商会在改选进行之前,还曾向天津市党务整理委员会呈报选举日期、会员代表名录请求备案并予以指导。该委员会准予备案使总商会改选取得合法程序,并派其工作人员陈惠、王蓝田、孙典忱3人“届期前往指导”。在改选大会上原会长张仲元首先致词:略谓总商会今天举行选举大会,承蒙党政当局惠临,本会深觉光荣之至。鄙人既学识毫无,并且脑筋太旧,以致过去的商会,无甚成绩可言,鄙人对之,抱惭良深。今日本会本诸中央新商会法,开改选大会,希望慎重人选,将来可为我辈商界谋利益,且使今后商会,向优越地位做去云云。”(9)当天选举了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包括后补委员)两日后又选举了常务委员和主席。本次改选最后共计选出主席1人,常务委员4人,执行委员10人,监察委员7人,候补执行委员7人,候补监察委员3人。52岁的上届会长张仲元当选为主席,实际上是连选连任。
从上述天津总商会改选的整个过程看,可以说主要还是由商会自主进行的。虽然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和新商会法颁布的新形势下,这次改选碰到了不少新问题,使改选的过程延续了较长的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得以完成。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天津市政府,实际上都没有对这次改选予以直接干预和控制,国民政府工商部只是通过新商会法以及商会法施行细则在原则上加以把握和指导。不仅如此,天津总商会在改选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而自身难以解决时,只能向官厅请求支持和通融,往往得到了积极的回应,从而使得商会的改选能够继续进行。连任商会主席的张仲元曾经表示:商会此次改组,蒙党政机关不遗余力的帮忙,今己改组完成,至为感幸。”(10)与此同时,从大量的原始档案文献、报刊史料中我们也没有看到国民党和地方官府试图借此次改选而控制商会的言行。国民党天津市党务整理委员会在改选前派出3人赴商会予以指导,则是在天津总商会的主动要求下采取的行动,而且他们在改选时并没有指手划脚要求总商会如何做,当然也不能视为国民党对总商会改选的干预。
此外,在天津总商会改选时,除天津市党务整理委员会所派三名代表之外,还有代理市长臧启芳、市党部代表刘不同、公安局第二科科长杜殿元、社会局特选监选代表束颂声等人亲临现场。党政各方如此之多的人员出席总商会改选大会,这种情况在以往商会改选时确实前所未有,过去我们常将类似现象也作为国民党干预或控制商会的表现。笔者认为,仅以此表象断定商会改选受到国民党控制,理由是很不充分的。实际上,国民党的党政要员亲临商会改选的现场,主要目的是为了显示对商会这一重要工商团体的高度重视,并非其干预和控制商会的手段。在投票选举的整个过程中,党政要员并无任何偏向性的引导或是强制性的要求,完全由商会自行按照规章进行。在天津总商会选举大会上,党政代表也曾分别致词,从中当可进一步看出这种状况。
市党部代表刘不同的致词如下:
查我国民众团体之组织,以商会为最早,但以前的商会思想太旧,且分毫没有团结,所以甘受一般军阀们的压迫,由其攫取金钱,成为军阀的筹款机关,后来本市虽有商民协会之设立,然其中份子与普通商界仍然隔膜,且与总商会互相肩谢,不能全体共同合作。此次中央规定新商会法,所以现在将以前总商会及商民协会合而为一,纳入正轨向正确方面做去,希望此番改选后,第一应明了改组的意义,第二此后商界应特别团结,如有痛苦,可以尽量报告政府,政府必当尽量容纳,因为目下党部,不似从前,对于民众意见,是绝对接收的,并且对于一切党政设施,尤希望大家尽力帮助。(11)
上引市党部代表在致词中主要表达的意思,首先是说明以前的商会由于思想观念原因和团结不够,受到军阀的压迫与盘剥;其次是承认商民协会与商界存有隔阂,与总商会之间存在矛盾,致使商界无法很好合作,故而取消商民协会,与总商会合而为一;(12)再次是强调总商会改组的意义,希望改组后的总商会团结商界;最后则是表明总商会对于商界之痛苦,当尽可报告政府,政府必当接纳并尽力予以帮助。很显然,市党部代表在致词中对商会的选举并没有任何具体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代理市长臧启芳虽在致词中谈到了选举问题,但也主要只是说明选举的意义,并非强行要求总商会如何进行选举。其致词如下:
今天参加本市总商会改选大会,深觉荣幸,兹就“选举”二字略为解释,我们为什么要有选举略可分为三点:一为系一团体本身之巩固,及公共之利益;二为国民参政意义;三为养成合作精神。以上三点如能都实行到良好地步,则一切政治上之改革,必能皆从此发端。但在进行时,非有良好之选举法,及党政之指导不可,不然便十分困难。希望此次改选,破除情面,选拔真才,来为全市商民谋利益。(13)
除此之外,就本次天津总商会改选的结果而言,国民党和地方官府也没有通过特殊手段安排天津总商会的主要领导人。在改选中当选为主席的张仲元乃是上届会长,完全是连选连任。改选之后天津总商会还力图自主采取一系列改革行动,也体现出继续保持其原有独立民间工商社团的特征。张仲元在就职宣言中表示:仲元学识浅陋,猥蒙诸公不弃,选举为本会主席,自顾疏庸,时虞陨越,然既承全市商人厚爱,敢不竭尽棉薄,惟前途责任远大,凡关全市商业应如何筹谋发展,在本会职务范围应如何积极进行,可谓千端万绪,应作事项甚多,但经济为万事之母。本会以往一因困于经济,二因人材缺乏,故于过去之历程中,仅仅应付环境,缺少建设成绩,此为不可讳言之事实。然从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从此本会一切工作,应事事均从建设途径入手。”为达此目的而开辟总商会的新气象,张仲元还提出了整顿内部、指导公会、恢复商报、筹设商业补习夜校、筹设商品陈列所、介绍海外直接贸易等六项工作重点。(14)1931年2月22日改选后的新一届天津总商会职员举行隆重的宣誓就职大会,党政各机关以及社会各界120余名代表出席。张仲元率领22名执监委员宣誓: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并尊重全市商人公意,努力于本职,图谋商业发展,矫正商业弊害。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15)其所强调的这些内容,无一不是致力于工商业发展和维护工商业者的利益,与以往商会的宗旨及其功能并无变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天津总商会还重订了会议规则。至于誓词中所说之“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等词语,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己是所有民众团体必须标明的要义,并非商会独受国民党或地方政府限制之表现,而且具体对于商会和各个民众团体来说,类似的文字也只是具有一种象征性的政治意义,并不能就此而说明国民党对这些团体实现了严格的政治控制。
二、天津总商会面临的困境与再次改选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天津总商会经过第一次改选之后,虽然继续保持了民间独立工商社团的性质,但能否因此而摆脱原有困局实属未知。对新一届商会领导人各界均无不抱持厚望,连官府也认为“这次商会改组,当选委员,均有经验,盼望将来各秉誓词,努力图谋商业发达,并辅助政府从事建设事业”(16)。新当选的商会领导阶层也决心要有一番作为,希望为天津工商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但这并不能保证天津总商会就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由于各方面原因的限制,改选之后的天津总商会仍面临诸多难题,一直处在困境之中,致使新一届领导人上任不久即萌生辞职之意。
首先是总商会的经费十分短绌,不仅无法开展相关活动,甚至无力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薪资。按照商会法的规定,执监委员等均为不领薪水的义务职,但各种专职的工作人员则领取月薪。而商会的经费一般都是会员缴纳的会费,除偶尔获得部分捐款外,并无其他经费来源。从天津商会档案文献中获悉,会员拖欠会费的情况每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所以经常是入不敷出。在国民政府初期这种现象不仅未改变,而且更为严重,导致多年的欠帐一直未能处理,其中仅房租一项此时即拖欠万余元。尤其到1932年初旧历年关迫近之际,总商会“经费异常短绌,所有员役薪工及一切杂项开支并归还借垫等项,共计约需6000余元,皆尚无着”。最后经执监委员联席会议议决:由全体执监委员各暂垫借银洋300元,以维现状”(17)。在这种难以为继的状况下,指望天津总商会能够有所作为显然不切实际。
其次是天津工商业的发展在此前后一直未能走上正轨,“近数年来,商民外受强敌之蹂躏,内苦苛杂之剥削,久己元气大伤”。即使是在国民政府建立后,也不可能迅速改变这种情况。加上天津的社会治安也极为混乱,暴徒滋扰时有发生,以致“社会失去常态,商业因而凋零”(18)。天津总商会对此种状况同样无力扭转,当然也就难以得到广大工商业者的称赞与拥护。
再次是天津总商会与其基层组织同业公会之间开始出现隔阂与矛盾,也影响了总商会的正常运转与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前己述及,总商会会员分为各业公会会员和单个商家会员,其中各同业公会作为团体会员不仅实力较强,而且为数更多,是总商会组织建构最重要的基本元素,也是总商会借以开展各项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如果得不到各个同业公会的大力支持,可以说总商会将难以有所作为。由于上述经费短绌和工商业发展困顿两方面原因,而天津总商会又一直无法扭转,使得各个同业公会对总商会的不满情绪也开始蔓延。例如对总商会新一届领导人的辞职之意,各同业公会就曾联名向天津总商会表达了不满:我主席、常委诸公,受各业付托之重,应如何勉膺艰巨,渡此难关,讵可轻言辞职,以负商界之望。(19)
到1931年底,总商会主席张仲元等人仍再三要求辞职,随后常务委员杨西园、执行委员孙俊卿、监察委员赵聘卿等也先后请辞。天津社会局敦促总商会予以挽留,请以地方为重,共济时艰。天津市各同业公会也联名上书,请求新一届总商会领导人不负商界之望,共渡难关。在各方敦劝之下,张仲元等人虽暂未辞职,但总商会面临的难题并未得到解决。在1932年2月11日召开的第8次执监委员联席会议上,与会者均认为:改组以来,年余于兹,对于内部整理,迄未实现。余如经费一项,亦复极感困难,一应开支,往往皆赖借贷,以资度活,以致诸务进行绝少发展,外间责难迭有所闻。为此,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即日着手从事整顿,所有全体职员及差役一律先行停职,听候另行聘用,并拟具整理办法及薪额等项”(20)。常务委员会经过讨论,同意将执监联席会议拟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额照原案通过,以节省总商会开支。
同年3月,天津总商会依据商会法拟订了新章程,改名为天津市商会。新章程虽然列举了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等11项作为应办之会务及其职责,但实际上有许多都难以真正进行。关于会费,规定会员入会时按规定的数额先行缴纳一次,嗣后于每年会员定期大会前一个月缴纳该年会费。具体数额依各业公会所属各商店之资本金总额暨商店会员之资本金额确定,未满1万元者,年纳会费40元。余依次増加,5万元以上至10万元者,年纳150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者,年纳200元,最高为2000万元以上,年纳2000元。此外,各同业公会会员每増加代表1人,増收年费50元;商店会员每増加代表1人,増收年费30元。1天津商会希望通过会费増加收入,尽管也曾说明“资本微小之商店”,会费可酌量核减,但因并未制定标准而难以执行,由此导致许多经济实力薄弱的商家増加了负担,对此颇为不满,也并不利于会费的征收。所以,数年后的1936年,由天津社会局聘请工商界人士组成的商会整理委员会认为,会员会费“原定数额难免畸重畸轻之处,征收会费遂见困难,本会开支全仗会费收入,以资挹注。近年甚见支细,会费定额不合实际实为主因。今后应重行厘订,凡营业发达,收入丰裕之会员应加重其负担,反之,应减轻其数额。以缴交之能力为标准,负担始称公平,此其一。又以往会费等级不甚整齐,计算为难,今次重行厘订应另定等级,以清眉目。此其二。”(22)于是,原定会费标准又被废除,这说明当时天津商会对征收会费的改革并不成功。而且令人费解的是,不知是何原因天津商会一直未将新章程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并予以公布,这一点后来也颇受各同业公会批评和指责。
由于改组后的天津商会一直面临困境而无所作为,引起下属同业公会更为明显的强烈不满。1932年3月茶食业同业公会等向国民党天津党务整理委员会呈文,要求批准津市各同业公会联合成立商会分事务所。其呈文称:窃以地方不靖,国难方殷,而本市商会应如何领导本市各同业公会努力奋斗,共济时艰,才不负本市商民之付托。不期该会内部复杂,新旧不能一致,故屡次发生风潮。近者各执委又均纷纷辞职,所有各同业公会事项,该会以负责无人不能受理为辞,因之各业痛苦无人解除。职会等处此困难之下,视商会名存实亡,不生不死,实觉影响同业,遗误地方良非浅鲜。兹为解除各业痛苦,便利商人运动,计拟依据工商部颁布新商会法第八条之规定,由津市各同业公会联合呈请设立天津市商会分事务所。这显然是想脱离商会,另谋发展之路。党务整理委员会收到呈文后,训令商会查明办理。天津商会经召开执监委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呈文之指控“悉属摭拾浮言,并非真相”,并回复党务整理委员会反对设立商会分事务所。其理由是:本市区域并不十分广阔,故商人对于本会办事,向未感觉若何困难,在实际上并无设立分事务所之必要。况即有设立必要,依法亦须经由本会提出,交由会员大会议决通过,方能设置。本市情形既非特殊,事实尤属无此需要,该同业公会所请似应毋庸置议。此次事件实际上反映出天津商会与下属同业公会之间的矛盾己日趋尖锐,在受到同业公会的指控后,天津商会除了加以辩称,也反过来指责“该同业公会等除兑换业同业公会非商会会员外,其余茶食业同业公会等自加入商会后从未缴纳会费、出席会员大会及其他会员所应尽之义务云云”。(23)这次纷争最后虽未引起商会与所属同业公会之间矛盾的公开激化,但却使商会的困境更为明显,也为日后商会再次改选时与同业公会之间出现新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到1933年初,按照商会法的规定天津商会又应该进行改选,但动荡中的商会一直未能顺利改选,拖至第二年仍未完成。同时,在这次筹备改选的过程中天津商会又与所属同业公会发生了一场纠纷,其困境甚至更甚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第一次改组时出现的情况。1934年7月,各同业公会采取向全国公开发表宣言的方式,以更为激烈的文字猛烈抨击天津商会,并提出了更为激进的要求:“全国父老兄弟姊妹均[钧]鉴:窃查天津市商会职员,结党营私、把持会务、蒙蔽官府、宰割会员,各业商人久己积愤难伸,怨声载道。近更延不改选,明显把持,商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痛苦日深。爰经各业公会50余业开联席会议,提出不信任案,呈恳中央及党、政当局依法令饬该会职员即日停职,另由各同业公会根本选举负责职员,组织健全天津市商会,以资代表津市全体商人办理会务。”(24)如此在全国范围公开地遭受众多公会会员的强烈批评,并被提出不信任案而要求全体职员引咎停职,这在天津商会发展的历史上尚属少见,对于原本己处在困境中的天津商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各同业公会还曾推举数名代表面谒实业部长陈公博“呈述市商会延期改选,及违法旷职经过,并请示饬令停止职权,根本改选”,陈答曰:即令各主管机关,澈底查明,依法办理。”天津市社会局局长邓庆润“为慎重处理市商会纠纷计”,亦往谒陈公博,“决定今日起派员依法澈查一切,以凭核示”。(25)
在此之前的1934年1月初,天津商会曾成立改选筹备委员会,张仲元也曾催促任满尚未改选的各同业公会务于短期完成改选,说明“本会前以各同业公会任期届满未即改选,既妨本会改选,复害本身健全,曾经迭次令催依法赶办在案”(26)。但历时半年之久,天津商会的改选仍“寂焉无闻”。一方面,商会批评同业公会改选迟缓影响商会改选;另一方面,同业公会则指控商会自身有意拖延改选,双方言词激烈地互相指责,莫衷一是。与此同时,商会内部领导人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并开始逐渐公开化,这自然也是影响商会顺利改选的因素之一。常务委员王文典曾在报上公开发表谈话,批评“商会之主持人并不欢迎新商家之加入,以便操纵把持”,并透露商会某领导人以权谋私,“譬如有一商家因金条出口为税关所留,或因东北有钞票汇来为公安局所扣时,此时主持人因有利可图,私人间又往往以商会名义出而兜揽,说人情、通关节,货物当然可保留全部或一部,而此全部或一部之中,有若干分之一即为兜揽者所得。……又商会一二主持人,时与税收机关勾结,剥削商家,情殊可愤。王文典在谈话中还揭露商会领导人中有坐领车马费每月210元至32个月者,有向一税收机关荐人至15名者,以致一年的营业税罚款多至80余万元商会也不置一词,听任商家遭受盘剥。(27)作为商会常务委员的王文典本身也是商会重要领导人之一,他在报上发表这样的谈话对商会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内部矛盾公开后,王在商会中的地位以及与各方的关系也受到影响,不久即以“公司及个人事务,必须赴西北及南洋一行,路途遥远,舟车需时……既未敢旷时废职,尤不能因私误公”,向商会提出了辞职。
在各方面的批评和指责下,尤其是各同业公会提出了“不信任案”之后,天津商会于1934年7月7日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议决暂停会务,“所有本会各部分己办、未办事项,一律暂行封锁,仍由各该原任人员妥慎负责保管,听候核办。”(28)同时,商会也呈文党、政官厅,声称该会改选“正在进行之际,突来意外攻击,虽明眼皆知其症结所在,然本会若不有声明,一任满城风雨,实足淆惑闻听”。(29)对于商会的说词,各同业公会不仅提出了异议,而且还要求查阅商会账目,商会领导人先是口头应允,后却又加以拒绝。于是,7月9日各同业公会代表40余人“赴党政各机关请愿”,接着“冒雨又赴公安局,陈述商会不法情形,并请予以保护”。请愿代表递交的呈文指出:“窃以市商会职员涣散失职,不足代表全体商人,曾经属会等五十余业公会合辞呈恳钧会,令饬该会职员即日停职,以资办公,而解商困在案。各业商人,因该会账目向不公开,当于七月一曰推派代表向该会执行委员会商请看账,当经张主席品题及各执行委员允许看账,不意本日各代表方在该会看账盖章之际,该会办事员王荫龄竟将账簿持走,并连同重要文件,悉数移徙他往,其他卷宗等项,亦均装箱钉固,预备继续他移。似此情形,该会职员、办事员垄断把持,视商会为私产,愈出愈奇,更属昭然若揭。”呈文还要求党政机关即日派员到该会视查,并恳迅令饬该会职员,即日停职,另由各业公会,根本选举负责职员,以资维持,而解倒悬”。(30)
此外,天津市各同业公会还曾呈文国民党中央党部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及天津市长、市党务整理委员会,详细列举天津商会违法营私之七种表现。主要具体内容有:1.该会改组迄今己三年有余,但章程却未经会员大会通过,也不予公开,实为蒙蔽官府,愚弄会员;该会监察委员会按规定应每月至少开会一次,但查阅记录总共只开会两次,且记录空洞,毫无监察工作,显然是既违法令,又违其自定规则;各业公会作为该会会员,按规定有权查阅商会帐目,但却屡遭拒绝,甚或将帐簿及文件转移,显有营私舞弊之嫌;未尽应有职责,承平则宰割商民以自奉,变乱则避往租界以自全,平日则坐享其成,变乱则立时瓦解;对会员用训令行专制压迫,既未经委员会议通过,更未经会员大会通过,不仅违反商法之规定,也无别地前例可循。呈文将商会职员分为三类,即野心把持者、未受相当教育者、公正尽职者,但第三类居少数,颇受挪揄讥笑,视为愚憨,屡遭排斥。因此,“商会职员、办事员结党营私、颠倒黑白、蒙蔽把持、自失立场”,早己“不足代表全市商人”(31)。
在与同业公会的矛盾日趋尖锐之际,商会内部领导人之间的分裂似乎也日益突出。继王文典之后,商会另一常务委员赵真吾,也在报上针对改选问题及商会与各业公会之关系发表谈话,表达对商会主持者的不满之意。他在谈话中透露:自各同业公会呈控商会改选迟缓,及种种违法,要求根本改选一事发生后,真吾甚知各公会与商会在以前之历史,积怨己深,本早有冲突之可能,数经真吾调处解释,旋起旋落者,亦不只一次矣。针对商会以暂停会务这种消极方法应对改选纷争的举动,赵真吾也认为处置有所不当,并对商会议决采取此项举动的会议程序是否合乎规章提出了质疑。他在谈话中专门说明:今次不信任案发生后,于上星期三开筹委会,乃有人主张,欲将责任委诸常务委员,本人实不敢苟同。且常委例会向系每星期二、五,乃上星期四突召开常委会,变更会期,本人事前未得知会通知,故未能出席。至星期五之执委会,无论如何召集均应事先征求各个同意,乃无此手续,只发通知,本人不知内幕情形,实未敢贸然出席。……总之,真吾自入商会以来,委曲求全,凡他人之不能忍者,无不忍之,无非为维持会务大体及个人之人格。……至于星期五执委会议决停止职务,甚至并数年各业奔走争来之营业税代征权,亦放弃不顾,恐执委会无此权限,因停止职务须大会通过也。”(32)如此看来,天津商会内部领导人之间的矛盾与分裂趋向也一直未曾停息,再加上所属各同业公会的强烈批评,犹如芒刺在背,内外交困。
处于困境之中的天津总商会面对此次改选纠纷可谓左右为难,其会务实际上早己陷入瘫痪状态。执行委员会作出暂停会务的决议,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出于意气而对同业公会提出不信任案做出的反击,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官府施加的一种压力。因为商会暂停会务,对工商业发展以及许多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都会产生不良影响。9月底,天津银行同业公会即为此呈文省市政府和市党部,阐明“津市商会居华北要埠,为各业总枢,责任甚重,事务极繁。自经会务停顿,不特关于芝加哥赛会征品以及签证海外贸易、辅助法院调查,并证明国货输运国产等事,均己尽行綴废,而当前之营业税,既于商会纷扰时取消代征,而本届调查又未能依法由商会协助办理,以致税方之调查员等不谙商情,诛求估计,商民既感苦痛,官方亦觉掣肘。即前此鼓动造成商会纠纷者,至此亦未尝不深自追悔铸成大错,徒唤奈何而己。倘仍迁延不决,于市面商业危害殊多,岂能以鼠牙雀角之争纷,久隔商务总枢于停顿。……为此据情再陈,敬乞俯念,关系重要,务恳迅电中央,从速依法解决,以便遵照改选,而免长此拖延。”(33)很显然,有些同业公会已后悔当初“鼓动造成商会纠纷”致其暂停会务,严重影响了工商业发展,但却因既成事实而悔之晚矣。
直到1935年1月,身处困境的天津市商会在拖延了两年之后才再次进行了改选。时年仅37岁的绸布棉纱呢绒业同业公会代表纪仲石当选为主席,钱业同业公会代表赵聘卿等4人当选为常务委员,另选出执行委员10人,监察委员7人,候补执行委员7人,候补监察委员3人。4包括主席在内,在此次改选中当选的所有常务、执行与监察委员乃至候补执监委员全部均为新选的职员,上届职员无一人连选连任,这种情况在天津商会过去的历史上也是难以见到的。在这场持续近两年的改选纷争中,各同业公会一直反对仅仅只是改选半数商会职员,要求进行“根本改选”,即全部商会职员都应改选。最后改选的结果是所有职员均为新选,从表面上看是达到了同业公会的要求,但这次改选的效果是否能够如同各业公会所希望的那样,则同样难以因此而得到保证。
改选后的新一届天津商会当然很想有所作为,以便尽快改变其原有不良形象,在促进工商业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新当选的执行委员富焕卿曾两次上书商会提出改革建议,真心地希望:各委员施政方针谋本会会员及各商之需要,解除各种痛苦与谋福利,莫为己身先谋福利,以免辜负会员纳会费及选举,并不可违背就职日之宣誓言词。”(35)天津各同业公会也对新一届商会寄予厚望,绸布棉纱呢绒业同业公会还鉴于“本市商业因感受各种影响,凋敝日甚,若不亟亟设法补救,则商业前途尤不堪设想”,郑重地向商会提出“改善营业税率并整顿调查及实施各国租界办法”、“设法救济市境资本较小商店办法”、“指导各业商店参加各该业公会组织以期健全商会公会办法”等繁荣市面的三项具体建议。(36)
然而,由于多年来各方面弊端之深均己达积重难返之程度,新一届天津商会不仅在短期内无以改变这种困局,而且同样深受其累。年青力壮的商会新主席纪仲石受命于危难之际,上任之后原本雄心勃勃地想干出一番事业,也被天津工商界寄予厚望,但却因“经费缺乏,苦力支持,备尝艰辛,职员索薪之书,几于无日无之,其中甚至有限时答复,形同哀的美敦书”(37)。仅半年之后,纪仲石即颇感身疲力竭,难以为继,态度坚决地提出辞去所任全部职务。他在辞职函中无可奈何地表示:鄙人承绸布纱公会推派代表出席本会本届选举,被推充执行委员、常务委员兼主席,就任以来,时逾半载,建树毫无,有负委托,良用惭悚。自维菲材薄植,能力实有未逮,加以会中公务极为繁重,渐觉精力不支,致肇失眠之症,近复逐渐加重,夜眠自惊,甚至完全不能安睡。长此以往,个人健康既蒙损失,贻误要公尤深懔惧万不获已,惟有将在本会各项职务一概辞却,以资调养。”(38)此外,纪仲石还详细陈述了由其经手处理各项积案的过程与艰辛,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天津商会面临的诸多困难。在此情况下,天津商会执行委员会经过议决,公举常务委员赵聘卿暂行代理主席职务。
经历此番波挫,天津商会更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实际上又在很大程度上陷于会务停顿状态,工商各界的不满也难以消除。1936年8月,在商会和同业公会的主动请求下,天津市社会局发布训令对商会予以整理:当以该会自改选以来,甫逾一载,内部即呈纷歧现象,组织己不健全,会务势难进行,自应彻底整理。其具体措施是:就商会会员代表及素孚重望者,聘任整理委员若干人,组织办事处,暂行维持会务,一面积极筹备改选事宜,以资过渡而息纠纷,庶于法律、事实双方兼顾。”(39)商会整理委员会由徐柏园、纪仲石、王文典、祁云五、孙冰如等5人组成主席团,整理委员共计14人。根据天津市社会局公布的《整理天津市商会办法》,原商会停止行使职权,由商会整理委员会维持会务,至商会改选完成、新委员任职之日止。整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又拟定了整理商会实施方案,主要有五项内容:清理积案、整理旧帐、重定会费、修改章则、重行登记。同年12月底,天津商会举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了执监委员并候补执监委员,随后又选举了常务委员和主席。己年过八旬曾在清末多次连任天津商务总会总理的王贤宾(号竹林),作为天津工商界的元老又被选举为天津商会主席。年青力壮者担任主席难以奏效,转而又抬出八旬老翁勉力支撑,这其实也是天津商会的无奈之举,同样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天津商会的困境。
三、结语
从上述天津商会的两次改选经过,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并没有对商会的改选直接加以操纵和控制,而是由商会自主进行。即使在改选过程中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出现了一些争议,政府也没有借机干预。可以说,能够像以往那样独立自主地进行职员和领导人的改选,是商会继续保持其原有独立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到了1936年经历两次改选后的天津商会始终未能走上运行正轨,会务经常陷于停顿,天津市政府才“迭据该会主席呈报各委员不能执行职务及各同业公会请求令饬商会恢复工作”的强烈要求,由社会局出面协调,对天津商会进行整理。但其具体措施也并非由政府一手包办,而是由商董组成整理委员会,并由整理委员会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最后仍经由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了新职员。因此,也不能简单地将整理商会的举措说成是政府的越位行为。
或许有人会提出,政府对商会的控制除了通过操纵选举之外,还可采取其他各种方式达到这一目的。这种可能性当然不能完全排除,但却不能仅仅限于推论,需要进行实际考察和分析。本文因主要是探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天津商会的改选问题,所以无法对当时的天津官府是否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商会做详细的考察。但就笔者目前所接触的资料而言,尚未看出这方面的明显表现,天津商会也很少就这个问题发表意见。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虽然天津官府并未直接操纵选举而使商会丧失民间工商社团的性质,但就天津的情况而言,商会的发展却一直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局,甚至经常连会务都无法正常维持而处于瘫痪状态。由此可见,天津商会不仅没有随着国民政府的建立而跨入一个新的顺利发展时期,发挥更为突出的功能与作用,相反还远远不及清末民初时期,陷入了一种难以为继的困顿期。过去,我们很少从商会内部寻找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的缘由,而是常常简单地将商会等民间社团在这一时期遭遇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实行一党专制,在各方面打压民间社团的发展空间所致。这一因素的影响当然存在,但天津商会在国民政府建立后陷于困顿局面也自有其内在原因。实际上时人对此己有很好的总结:商会由盛而衰,由衰而疲,其病源不外三者:一曰人才缺乏,虽有领袖无法指挥;二曰钱财不裕,虽有计划无法实施;三曰章制未善,虽具优点终多扦格。此其荦荦上者,复因人谋不臧,未能遵守常轨,推诚协作,终至漫如散沙,全局瓦解。(40)这种分析尽管不能说十分完备,但却可以说是较为真实地道出了商会内部自身各种弊端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还应强调指出的是,这一时期天津商会与其下属基层组织同业公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使商会陷于一片指责的声浪之中,主要原因也不在于官府的从中操控,而是工商界内部因素所致,特别是商会未能真正担负保护工商业者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等应有的职责,引发了同业公会的强烈不满。不仅在天津商会的发展历史上,而且从全国范围来看,都很少有作为自己基层组织的同业公会共同署名,公开地强烈指责“商会职员、办事员结党营私、颠倒黑白、蒙蔽把持、自失立场”,根本“不足代表全市商人”,并召开同业公会代表联席会议通过了对天津商会的不信任案。面对同业公会的批评和指责,天津商会并没有检讨自身的失误,相反还一味加以辩解和反击,甚至采取了停止商会会务这种带有某种威胁性意味的行动,从而导致同业公会对商会的不满情绪更趋严重,同时也使商会的处境更为艰难。
总而言之,从天津商会的个案考察与分析不难发现,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虽然并没有使天津商会丧失民间工商社团的独立性,但也没有为天津商会摆脱困境走上顺利的发展道路而提供实际帮助。直至抗日战争爆发前,天津商会都一直在困境中苦苦挣扎,其功能与作用随之大打折扣,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在天津工商界中的原有威望与影响。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夏巨富同学提供稿件。
参考文献:
(1)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拙文:《从“公推”到“票举”一近代天津商会职员推选制度的曲折演进》,《近代史研宄》2007年第3期;《民国时期天津商会选举的两次风潮》,《浙江学干刊》2007年第4期。
(2)《本总商会记事》,《上海总商会月报》第7卷,第12号,1927年12月。
(3)《呈中央党部.国民政府议请核准商会改善方案文》,见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95页。
(4)《中华民国商会法》,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1-22页(以下凡引此书均简称《汇编》)。
(5)〈津商会会董杨明僧就商会改组事两次致天津总商会建议函〉,《汇编》(上册),第2<-31页。
(6)《中华民国商会法施行细则》,《汇编》(上册)第26-27页。
(7)《天津特别市社会局催令津商会迅速改组函及津商会复》,《汇编》(上册),第3133页。
(8)本段引文见《天津特别市社会局就津商会改组提出通融办法函及津商会复函》,《汇编》(上册),第34-36页。
(9)(11)(13)津总商会改选》,《益世报》1931年2月15日,第3版。
(10)(15)(16)总商会执监委员昨晨宣誓就职》,《益世报》1931年2月23日,第6版。
(12)国民党在从事国民革命时曾大力开展民众运动,并于1926年确定了商民运动方略,但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动员中小商民成立商民协会,俟时机成熟时取代商会,结果在此后导致许多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最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0年2月下令取消商民协会。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拙文:《再论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方略》,《江汉论坛》2004年第7期。
(14)《津商会主席张仲元就职宣言》,《汇编》(上册),第49-50页。
(17)《津商会请全体执监委员暂借三百元以维年关现状函》,《汇编》(上册),第111页。
(18)《天津市社会局就笃劝张仲元迅速复职事训令津商会》,《汇编》(上册),第54页。
(19)《天津市各同业公会为请主席常委早日到会视事致津商会执监委员代电》,《汇编》(上册),第55页。
(20)《津商会执监联席会议就职员停职整理内部事致各常委公启及常委会复函》,《汇编》(上册),第60页。
(21)《天津市商会章程〉,《汇编》(上册)第6269页。
(22)(40)《津商会整理委员会整理商会实施方案草案》,《汇编》(上册),第9091页,第90页。
(23)以上引文均见《天津党务整委会为各公会因商会名存实亡拟设分事务所事命商会查明令并商会复函》,《汇编》(上册)第204-205页。
(24)《天津市各同业公会宣言》,《汇编》(上册),第71-73页。
(25)(29)《改选问题纷扰中市商会办结束》,《益世报》1934年7月9日,第5版。
(26)《张仲元催促任满尚未改选各公会务于短期完成改选函》,《汇编》(上册),第71页。
(27)《我们的顾问说了些什么》,《益世报》1933年11月17日,第3张,社会服务版。
(28)《津商会执委会议决暂停会务通函》,《汇编》(上册),第72页。
(30)《各业代表为商会改选向各机关请愿》,《益世报》1934年7月10日第5版。
(31)《天津市各同业公会联合发表宣言掲露商会职员劣迹要求重新改选》,《汇编》(上册),第73-77页。
(32)《赵真吾谈改选意见》,《益世报》1934年7月10日,第5版。
(33)《天津银行同业公会等呈省市先衙署请迅速解决商会改选纠纷函》,《汇编》(上册),第78页。
(34)《河北省天津市商会第二届当选委员名册》,《汇编》(上册),第79-80页。
(35)《富焕卿就商会应变革事项向津商会两次上书》,《汇编》(上册),第83页。
(36)《天津绸布纱公会提议繁荣市面办法三条函并津商会请各业加入公会通函》,《汇编》(上册),第1231页。
(37)《津商会主席纪仲石请全体执监委员集会商讨解决困境函》,《汇编》(上册),第124页。
(38)《津商会新任主席纪仲石请求辞职并述各项积案处理情形函》,《汇编》(上册),第84-85页。
(39)《天津市社会局训令》,《汇编》(上册),第87-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