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民革命时期的商民运动中,武汉地区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曾经发生比较激烈的冲突,在汉口和汉阳相继出现商会领导人被强制关压的事例,从全国范围看类似的事例也不多见。但是,也不能就此认为武汉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仅仅只有矛盾与冲突。实际上,两者之间在某些问题上也曾有过合作,特别是共同筹备和召开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值得肯定的作用与影响。
关键词:国民革命;商民运动;汉口商民协会;汉口总商会
国民革命时期的商民运动是国民党大力推行的民众运动之一。武汉地区的商民运动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影响较大,特别是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的筹备与召开,标志着武汉商民运动走向高涨。1926年11月,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会在市党部商民部的指导下宣告成立,随后即加紧筹建商民协会。12月上旬,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已经正式成立。(1)该会设有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仲裁部、会计部等机构,“各有专责,而由秘书处总其成”。紧随汉口特别市商会协会之后,武昌、汉阳商民协会也很快宣告成立并获得迅速发展。
“商民协会在政治上、社会上之地位,确为国民政府革命商人团结之,作一团体受法律之保护。”(2)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组成的武汉三镇商民协会,成立之后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产生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民协会与原有商会之间也产生了一些冲突,其中甚至不乏较为激烈的冲突,致使国民党中央不得不从中竭力调停。另一方面,商民协会又与商会在某些方面开展了一些合作,因而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需要认真加以考察和分析。
一、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
在武汉,新成立的汉口商民协会原本与总商会并未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但双方之间也不可能建立十分友好的关系。在商民协会看来,商会乃是落后的旧式商人团体,国民政府能够允许其暂时存在,只是出于一时之需要和特别的原因。两者之间只要有一点小磨擦,商民协会都会大肆指责商会的落后性甚至是反动性,以使商会在政治上处于被动地位。1927年1月汉口商民协会决定募款慰劳北伐军,与汉口总商会产生了一些矛盾,由此而引发对总商会的强烈不满,甚至将总商会副会长强行掳去关押。事后,汉口商民协会还在各分会执行裁判委员联席会上,向与会的市党部代表和各分会全体委员指责“总商会为少数买办所把持,什么会长,无非洋行买办,与军阀参议之类,每次效敬军阀之款,尽由各中外商人负担,而该会把持人且中饱其嚢,国民政府暂许总商会存在之原因,系别有所在,并非保护总商会之发展。”(3)显而易见,汉口商民协会如果有所需要,就会对总商会予以攻击,而且警告总商会,不要误以为国民政府暂时允许商会存在,是为了保护商会得以发展,只不过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这种说法,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也反映了当时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对待商会的策略。但商民协会之所以强调商会会长乃报效军阀、中饱私嚢之买办,则是为其强掳和关押商会领导人寻找借口。
客观地看待此次冲突的全过程,无论是就冲突的起因而言,还是就冲突发生之后商民协会采取如此极端的行动,强行关押总商会之副会长,商民协会都确有处理不当之处,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这次冲突影响较大,很快就惊动了武汉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高层。1927年1月26日,刚成立一个多月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简称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在第18次会议上专门讨论如何处理这次冲突。汉口市市长刘文岛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在会上报告商民协会与商会产生冲突的缘由及市政府的初步处理情况。据其透露,1月25日,“商民协会有数十人到总商会,迫令该会副会长签捐款二十五万元之字。此事起因,据云市党部因前方兵士很苦,应由民众募款接济,商民协会亦担任募款,要商会出二十五万元。近日,商会因财政部筹款帮同办理,因将此事搁起,而商民协会不明此中情形,以为藐视,要罚商会二十五万元。其时正会长适赴财政部,乃将副会长迫去。”(4)商民协会为北伐将士募款并不为错,但要总商会出25万元却是强人所难,因当时总商会正帮助财政部筹款,无暇他顾。见总商会没有马上应允捐款,商民协会又勒令总商会罚款25万元,这更属无理要求,而强行关押总商会副会长,就更是蛮不讲理的极端行为了。商民协会之所以敢于对总商会提出无理要求,并且随后又接连采取了更加无理的一些行动,显然是依仗着自己作为革命团体的这一政治资本,而商会是不革命乃至反革命的团体,当然可以强行要求商会捐款支持革命。
如何处理这次冲突,是对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一次考验。当时,国民党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作为革命商人团体的商民协会,不能挫伤其革命积极性;另一方面,虽然国民党早就认定商会是不革命的商人团体,需要加以改造,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又需要保留并且利用商会,不能完全满足商民协会取缔总商会的要求。冲突发生之后,刘文岛代表市政府亲赴汉口商民协会进行调处。商民协会又提出以下四点要求:1、释放副会长,“但须担保正副会长不他适”;2、25万元仍须筹出;3、总商会“前助吴逆款项,闻不止二百万元,要查账”;4、“总商会为少数人所把持,要取消,其公物房屋须交出”。据刘文岛在武汉临时联席会议上报告:“经本人疏解,前三点已有解决,即(一)担保释出两会长,对两会长则云:因筹款紧急,特来请,勿灰心,无所谓保释;(二)签字取消,募款则能筹多少算多少,不用罚款形式;(三)公布为吴逆筹款之账目。以上三点,业经双方答允,惟第四点应请示联席会议如何办理。如取消总商会,上海总商会必生反感,各商人亦必恐慌,经济必生影响,而政府筹款紧急,尤为重要。商协方面经解释后,现答应不再坚持,听候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解决,不生异议。”刘文岛在报告中还提出:“拟请予总商会以保障,俾其机关本身不生问题,可以帮忙财政,可否请联会为简单迅捷之表示?俾本人即去总商会开会宣示。”(5)作为武汉市市长的刘文岛,显然并不主张在当时的情况取消总商会。
联席会议在讨论时,只有作为汉口特别市党部代表出席会议的詹大悲在发言中指出:“此次商协之事,总商会组织上之不能代表多数商人确是事实,应有相当解决。”但针对此次冲突的具体处理办法,多数委员原则上赞同刘文岛的提议,有的还认为民众团体现在经常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应注意纠正,以免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宋子文即说明:“汉口人民团体凡有事故,动辄勒令、搬房、抓人之直接行动,应有适当之处理,免与政府信用生妨碍。”经过_番讨论之后,联席会议最后作出如下决议:“由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党部通知总工会、商民协会等,现在时局严重,各该会等应约束会员,不得自行捕人及有其他越轨行动,如发现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反革命事件,必须报告政府办理。总商会仍应存在,但希望能与各商民团体合作。”对于詹大悲在会上提出的“总商会组织上之不能代表多数商人确是事实,应有相当解决”这一问题,联席会议主席徐谦表示:“此点前在广州时亦已见及,拟另制商会组织法,现在可以决定总商会于商会法未公布前暂照旧。”(6)
随后,在1927年2月11日召开的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3次会议,又曾经讨论湖北政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暂行整理湖北商会条例。此动议系由汉口总商会提出,其目的是希望明确,商会究竟是遵照旧章,还是重拟新章,以免无所适从。不过,此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商民协会对商会之不满有所增加,国民党拟采取某种变通方式对商会作出处理。詹大悲在会上对暂行整理湖北商会条例案提出的缘由进行了如下说明:“此案已经政务委员会通过其条例草案,所以拟订此条例之原因,乃近来武汉及各县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时常发生争议,我们现时因承认旧商会之存在,然旧商会事实上却不能代表大多数商人,只能代表买办阶级,一般商人深致不满,为其确为少数人所霸占,即旧商会自身近来因环境关系亦感到有改善之必要,俾将来可在金融上负点责任,及为政府财政帮多少忙,政委务委员会为适应此种情况,故通过此案呈请联席会议决定批准。”(7)会议主席徐谦提出,本案应先组委员会将条例交付审查再议,推财政、司法两部长及原提案人为委员。经讨论,联席会议照此通过。
结合詹大悲在前述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讨论处理汉口商民协会与汉口总商会冲突时的发言,可以发现他是当时汉口特别市党部中主张在各方面支持商民协会,尽快对商会予以整顿改组之人。(8)詹大悲在这次联席会议上所说的这段话,也再次透露出如下的信息,一是由于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经常发生争执,需要加以应对解决;二是商会确系少数买办大商所垄断,不能代表多数之商人,在目前仍承认商会存在的前提下,应该采取整理的方式予以处理;三是商会自身也有改善之要求。实际上,前两个因素应该是促使湖北政务委员会提出整理商会的主要原因。在1927年6月15日举行的国民党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9次会议上,曾讨论是否将店员工会撤消问题,詹大悲在发言中再次强调:“所谓商会只能代表少数的商人,商民协会才是多数商人的代表,取消店员工会的要求,乃是商会进一步的反攻。”(9)
可见,詹大悲对待商会与商民协会的态度一以贯之,并无什么改变。值得注意的是,在武汉临时联席会议作出“总商会仍应存在”的决议之后,汉口商民协会与总商会之间的矛盾也并未因此就得以消除,而是埋下了更深的芥蒂。只要有机会,汉口商民协会都会进行打倒旧商会的宣传。例如在武昌商民协会于1927年2月15日举行的一次执裁联席会议上,应邀与会的汉口商民协会代表在发言中特别指出:“在汉商协成立之后,与商会发生许多纠纷,如汉商协会址问题,组织商民图书馆问题,尤其是劳军问题,与总商会反发生交涉。今天要贡献各位的几点,则工人和商人同是受压迫的,商民协会是革命的团体。在革命未到武汉以前,如果不坐包车汽车,我们没有资格进总商会的。所以,我们汉口武昌汉阳的商民协会,是要联络成一个整个的革命团体,打倒不革命的团体。”(10)所谓应该被打倒的“不革命的团体”,显然就是指的总商会。
1927年5月,在武汉又发生了汉阳商会会长周文轩被逮捕、其产业也被查封的案件。此案虽非商民协会直接所为,但却与商民协会不无关联。该案发生以后,当地报纸曾以“汉阳小商人斗争胜利”为题,在“社会新闻”专栏中作了如下报道:“汉阳商民协会为一般中小商人的革命团体,汉阳商会为少数大资本家所操纵,与商协利益绝对相反。该会会长周仲[文]轩等,因见商协势不可侮,深恐影响商会组织,协谋破坏,种种罪状,已共见共闻。日咋周已就捕,商会账项财产,倶由县党部没收,交商民协会接收办理。”(11)然而,后来的事实表明,此案绝非如此简单地就能了结。
此前,武汉国民党中央刚刚颁布了保护与联合小资产阶级、防止过激行为的政策,但接着即有该案发生,似乎给人“国民政府令不出门”的印象,真可谓不无巧合。逮捕商会会长周文轩并查封其产业,是在汉阳商民协会的吁请之下,由汉阳县党部于5月11日下令采取的行动。中执会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接到报告之日为周六,当即匆忙召集省市两党部派人商议,但省党部方面的人员未到会。“主席团的意思,认为当现在极力联络小资产阶级的时候,汉阳县党部居然不呈请上级党部,擅行逮捕,显系违背中央的政策,并使一般小资产阶级的商人要说中央对他们是在用欺骗的手段。......因此,主席团就命武汉公安局释放被捕的周文轩,并发还他们的产业。不料汉阳县党部竟敢借口没有得着省党部的命令,抗不遵行。”(12)汉阳县党部抓人之前不呈请批准,事后又拒不执行中央要求放人之命,这种现象显然有违常理。
5月16日,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1次会议对此案的处理进行了慎重而充分的讨论,并请汉阳县党部、汉阳商民协会代表和汉阳县长到会作说明。汉阳县党部代表在说明中,列举了周文轩的11项反动行为,包括破坏工会、破坏现金集中政策、勾结蒋介石、阴谋破坏本党、散布谣言等,另还有“破坏商民协会,使其党徒——混入,复藉口记名选举法不良,改用不记名选举式,于是得与周仲暄被举为商民协会正副会长”。县党部代表同时还辩解说:“县党部自知逮捕的手续不对,要向上级党部请罪,但如果将他释放,恐怕民众心中不服。”当时作为湖北省党部代表参加会议的董必武,在会上发言说省党部未收到主席团周六开会之通知,故而未派人与会,另还说明:“省党部本决定遵照中央的命令将周文轩等开释,但因为有汉阳商民协会等许多团体来请求不要释放,所以还是将他们拘押。......省党部对于中央的命令未能遵守,也自知不当。但希望中央对于此事还要加以调查。”由此可以发现,周文轩之被捕与政治委员会主席团下令释放后仍继续遭关押,都与商民协会有关。汉阳商民协会的代表还在会上表示:“周文轩、周仲暄在商会有八、九年之久,账目从未公开,后来混进商民协会。……种种的反动行为,有电灯工人可以证明。”(13)
汉阳县县长原本对到中执会政治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颇感为难,他在孙科先前请其到会时表示:“来报告是可以的,但报告之后不能回汉阳县了。”其原因是“恐怕党部要同他过不去。”但他后来还是到会报告了此案之经过情形。董必武的发言本有为汉阳县党部减轻责任之意,认为“并不是县党部直接逮捕,乃是县公署命公安局去捉的”。但汉阳县长则说明,完全是遵照县党部之命而为。先是得到县党部某执行委员之函(后有内容完全相同之县党部正式公函),同时还有县商民部长来署说明,要求将周逮捕,遂命警备队予以逮捕收押。后又接县党部致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函,要求处分周之财产,14日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即开会予以处理。到15日中午,县公署接武汉公安局公函称,奉中央命令,将周释放。汉阳县长解释其为难之处,如照县党部第一封写给县公署的信解释,属于行政方面之案件,可以马上释放,但县党部第二封信函是写给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的,县长虽是该会主席,但不能一人作主,需开会决定,因为会未开成,所以未能遵从中央的命令将周释放。这个理由,实际上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其拒不执行中央命令的原因。
在汉阳县党部、汉阳商民协会代表和汉阳县长分别作了说明退席后,中央政治委员会又就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作了较长时间的讨论。对于周文轩的处置,有立即释放并发还其产业或送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两种不同意见,谭平山、董必武、顾孟佘等人提出应送法庭或革命军事裁判所调查处理,徐谦则认为应该执行国民政府放人的命令,最后议定:“令武汉公安局将查封财产发还,周文轩、周仲暄二人释放。”至于周文轩被指控之反动行为是否属实,会议指定由司法部重新进行审查办理。
关于对汉阳县党部的处理,作为顾问的鲍罗廷提出:“将汉阳县党部解散,因为革命最注重的是纪律。汉阳县党部近在咫尺,竟敢违背中央保护小资产阶级的政策,则离中央较远的地方,更要不服从中央的命令。”徐谦、谭平山对此基本上表示赞成。但董必武有不同意见,认为“汉阳县党部违抗中央的命令,本来是应该解散,但这事是商民协会、农民协会等许多民众团体的公意,可否请中央还考虑一下。”鲍罗廷立即指出:“民众团体可随时提出要求,但汉阳县党部应该明了中央的态度,不然,如何还配领导民众。”于是,董必武也只好表示:“省党部当然服从中央的命令,随便中央如何决定。”对于该问题的讨论持续了较长时间,身为主席的汪精卫对汉阳县党部的行为十分恼怒,他强调:“汉阳县党部既未遵照处分逆产条例,又不服从中央要他们放人的命令,国民政府令不出门,还要国民政府作什么?关上大门,岂不大家清静。如果主席团处置不妥当,主席团应该受处分。如果汉阳县党部违法,汉阳县党部应该受惩戒。现在只有这两条路。”但到最后所做出的决议,仍然并非是解散汉阳县党部,而是“汉阳县党部应由湖北省党部予以严重之警告,如再有违法行为,着即解散。”(14)除汉阳县党部之外,会上原本还曾议及对武汉公安局长和汉阳县长也要予以处分,但最后议定此条撤消。汉阳商民协会在此次案件中并非直接当事者一方,只是以民众团体的名义为汉阳县党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商会会长周文轩并查封其产业的行动,可能与部分共产党人有关联。因为在当时的湖北省党部及许多县市党部中,共产党人都居于重要的主导地位。另外,在中执会政治委员会讨论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作为湖北省党部代表的共产党员董必武,又多方为汉阳县党部的行动加以辩解,反对立即释放周文轩和解散汉阳县党部,这也从另一方面又间接证实了上述推断。但是,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此案系共产党人周密策划的一次行动。从中执会政治委员会讨论过程的细节可以看出,无论针对是否释放周文轩及发还其产业,还是是否解散汉阳县党部,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人员中,都既有共产党人,也有国民党人。如果共产党人事先即有所策划,相互之间应该保持相同的立场和意见,不应该自身还存有完全不同的意见。
5月19日,武汉公安局接奉命令,于次日将周文轩、周仲暄释放。21日和22日,武汉公安局又接连两天派人至汉阳,与汉阳县长及逆产临时管理委员会约同两周之代表,将所没收之财产清查发还。在5月25日召开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徐谦还报告了司法部重新审查周案的情况,认为“汉阳县党部所列举的十一条罪状,经审查之后差不多都不能成立。例如说周文轩组织机器联合会以谋破坏工会,但机器联合会在革命军未来之时,早已就有了。......总之,所谓罪状都没有事实上的根据。”(15)至此,该案才终于尘埃落定。
类似商会会长被商民协会抓捕关押的情况,并非仅仅只在汉口、汉阳曾经发生。据国民党中央江西特派员陈其瑗在1927年5月12日举行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所作报告透露,在江西的南昌,也曾发生总商会正副会长等3人被抓捕,总商会会址被商民协会强占的激烈冲突事件。陈其瑗到赣后,国民革命军第三军军长朱培德担忧地表示:“总商会被占,总会长被捕,他们还是否同从前一样来拥护我们?”随后经陈、朱二人的干预和说服,召开各界联席会议,“提出了缓和的政策,省、党各团体都一致接收[受]朱同志的意见,以统—宣传、统一革命为原则,议决了七项:(一)总商会被捕的三人,放两人扣一人,并声明是因为总商会长个人有毛病,并非对总商会有什么过不去。至于总商会的会址仍然是发还,另外为商民协会找地方。”(16)武汉和南昌的极端事例都说明,商民协会对待商会的态度和行动,较诸当时国民党中央对待商会的政策还要更加激进,以致于冲突发生后不得不由国民党各级党部出面对商会予以某种程度上的安抚。
有台湾学者论及汉口、南昌商民协会与总商会的这两次冲突时,认为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共产党利用商民协会压迫所谓“大商买办阶级”,才导致了商民协会实施这样的“暴行”。但其列举的依据,主要只是中共中央通过的商人运动决议案中的有关内容,即“我们商人运动之方法,乃是利用商民协会等类形式,组织中小商人群众,以图改造现有的商会,而不是仅仅联络现有之商会”,除此之外并没有具体指明共产党中之何人,用何种方式,指挥汉口和南昌的商民协会对总商会采取了这种,当然也不会受到什么处分。根据有关情况推断,汉阳县党部此次下令逮捕汉阳极端的行动。(17)因此,这一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在此之前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也有与此非常相似的内容,同样都是明确规定商民协会是革命的中小商人组成的团体,其用意也都希望以商民协会对抗买办和大商人组成的商会,而且制定了改造商会甚至是取消商会的方略。如果认定在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掌控了武汉政权,是共产党的商民运动政策,导致发生汉口和南昌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这种激烈冲突,那么,在国民党实施“清共”之后,共产党人已全部退出国民党的两年中,仍不断发生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甚至商民协会要求取消商会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发生上海总商会被打砸的恶性事件,不知又将作何解释?而这一时期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类似冲突的发生原因,显然不能再归究为共产党唆使商民协会的结果,因为共产党人已不可能像以前那样通过在国民党中任职而产生任何作用与影响。所以,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冲突,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共产党蓄意挑起的纷争,而是国民党长期实行偏激的商民运动方略带来的必然结果。
二、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合作
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尽管共产党在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中具有较大的影响,但当时对待商会并没有采取十分激进的政策与措施,甚至还曾联合商民协会与商会共同合作,开展各项相关活动。另外,尽管商会以大商人居主导地位,商民协会以中小商人为主,相互之间虽存在矛盾,但同为商人团体又在某些方面有利益相通之处。如苛捐杂税损害整个商人的经济利益,发展工商业则是整个工商界的一致要求,帝国主义的奴役更是对整个中国民众的凌辱,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商会与商民协会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利益冲突,能够协调一致地合作开展活动。
例如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与总商会曾于1927年5月联合召开武汉商民代表大会,共议有关金融问题,除汉口商协和总商会各派代表15人之外,武昌商协和总商会也各派代表12人,双方代表“均有发言权、表决权及选举权”(18)。
1927年6月26日中央商民部部务会议,讨论武汉店员工会应否存在问题,也涉及到对商会与店员工会、商民协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新认识。当时任中央商民部代理部长的经亨颐认为:旦取消店员工会,三万店员难免发生纠纷,而且组织成立者,中途取消于革命进行上亦有未便。至于旧商会之组织,不但店员不能加入,中小商人亦多不能插足。现在只有请中央速颁新商会法。至于商民协会表面上与商会接近,精神上却与工会洵通,店员虽为商家之一部分,实际又加入工会。所以根据中央策略,似宜一方根据新商会法改组旧商会,使可以代谋一般商民之利益,与总工会对立;一方令店员工会与商民协会接近,如店员发生小纠纷,即由商协解决,大纠纷即由总商会与总工会解决。……为长久计,可以改组旧商会与总工会对立,改组店员工会归并商协。不过,此项办法在现在恐难办到。”(19)会后,中央商民部将此次部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进行了报告。由这段史料我们可以看出中央商民部的以下几点看法,第一,仍认为商会是大商人控制,中小商人不能插足的组织,只是表面上与商民协会接近,需要加以改造;第二,可通过制订新商会法,对旧商会进行改造,使之能够代表和维护一般商民的利益;第三,可以发挥商会调解店员与店东纠纷的作用,小纠纷由商协解决,大纠纷由总商会与总工会解决。但当时的中央商民部认为,旧商会的改造以及发挥其与总工会一起解决大的劳资纠纷的作用,并不是当时就能办到的,只不过是一种设想。特别应该指出的是,1927年4月国民党中央批准举行的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是商民协会与商会相互合作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
关于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的发起者,现有论著多语焉不诨。有的说是武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27年4月上旬召开中央政治会议第九次会议,重点讨论两湖及长江流域的商民运动情况,决议于近期内在国民革命的首都武汉国民政府所在地——汉口,召开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20)照此说法,似乎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第九次政治委员会的会议上提出并确定的。实际上,最早提出举行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建议的是汉口商民协会。目前,虽然尚未找到汉口商民协会在何种场合以何种形式提出这一建议的原始资料,但从其他的一些相关旁证史料中也可得到证实。因为在许多记载中,都较为明确地指出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最早是由汉口商民协会发起的。“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发起召集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长江各省一致赞成,即粵桂闽省,亦允派代表参加,以谋革命商人之团结,步骤之统一,预计六月十五开会之日,我国民政府经济势力必有充分发展。该会之召集,现已呈请中央商民部批准,财政部届时亦将派熟知金融情形人员参加,以便讨论适合于政府与商民交利之划。”(21)按照常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一般也都不会由中执会自行提出最初之动议,而是由中央相关各部提出并呈请中执会讨论,并由中执会作出是否进行和如何进行的决定。
可以推断,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应该是由汉口商民协会最早提出建议,再由汉口商民部呈报中央商民部,然后又由中央商民部报呈中执会,最后在中央政治委员会的第九次会议上获得了批准。而本次政治会议是在“四?一二”事变发生之前的4月初召开的,汉口商民协会提出这一建议的时间只会更早。因而无论是汉口商民协会,还是各级商民部乃至国民党中央,之所以一致主张召开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其初衷显然并不是出于营造商人一致反对蒋介石的形势,也不存在以此挽救武汉国民政府政治危机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商民运动的发展。但由于后来政治局势的变化,在客观上使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具有了这些目标。武汉国民党中央对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十分重视,指定“中央商民部、中央宣传部、国民政府财政部、国民政府交通部、总政治部、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汉口总商会、武昌总商会、武昌市商民协会、汉阳县商民协会筹备处、汉阳县商会十三团体,各派代表一人组织筹备处。”(22)从中可以发现,国民党中央批准商界召开像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这样大规模的会议,不仅没有将商会排除在外,而且还指定武汉三镇的商会与商民协会完全_样,均派代表一人参与组织筹备处,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将商会与商民协会等同看待了,这不能不说是国民党对待商会的一种新迹象。4月9日,中央商民部与中央宣传部、总政治部商定,于11日在中央商民部召开第一次筹备会议,“除财政部未派员出席外,莅会者计十一团体。议决先草拟筹备委员会组织大纲及召集各省商民代表大会章程,以资进行。”(23)会后,中央商民部当日即专函向中执会报告了此次会议的情况。
在讨论和确定相关省区商人团体选派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时,国民党中央最后也决定商会与商民协会享受同等待遇。具体规定为,各省市与会代表人数为湖北、湖南、四川、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省商会、省商民协会分别各派代表7人至10人,上海特别市、汉口特别市商会、商民协会与各省相同,也各派代表7人至10人,芜湖、九江、沙市、重庆商民协会各3人,武昌商会3人,商民协会3人,汉阳商会2人,商民协会2人。(24)还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由中央商民部负责编印的《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日刊》,在创刊号上登载的文章指出:“中国国民党领导之商民协会,是被压迫的商民群众之结合体,于国民政府治下,在大会中我们也觉得他已能广植其力量,并在积极谋实业之进展。同时旧日的商会,也逐渐趋于革命化而感发兴奋,急起直追,是第二种误解亦可解除。”(25)认为旧商会“也逐渐趋于革命化”,这也可以说是在某种程度上透露了当时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中一部分人对商会的更新认识。
在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中央商民部、汉口商民部都曾根据国民党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的要求,调查武汉商业凋敝、发展困难的原因及具体情况。在从事这一调查的过程中,商民部除依靠各级商民协会开展相关工作之外,同时也依赖武汉三镇的商会进行调查,并将商会提供的调查报告上报中央政治委员会。例如中央商民部向汉口市总商会调查的报告,反映了汉口总商会对当时字号停顿、店铺倒闭、倒闭商家之行别、用人问题、店员待遇问题、救济办法等多方面情况的说明,以及总商会的有关具体要求与愿望。(26)向武昌总商会调查的报告,同样也是集中于对倒闭店铺概况与原因、倒闭者如何救济、劳资问题、商民之痛苦等方面的说明。汉口商民协会和武昌商民协会的报告,除反映中小商人破产的情形之外,也都提及当时劳资纠纷、店员待遇、救济办法等问题。中央商民部代理部长经亨颐在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时,说明该部针对政治委员会有关调查武汉一般商民情形并作一报告的决议,“当即派员前往汉口商民协会第十四分会(即染花布帮)、汉口总商会、汉口商民协会、武昌市商民协会、武昌总商会、汉阳商民协会等处切实调查。据该员等报告调查结果:武汉商业形成凋敝之普通原因,为帝国主义之经济封锁、交通停滞、汇兑不通、货料缺乏、国库券不能通用。店员要求超过适当限度,以致营业锐减,不得不谋缩小范围,辞退店员。但店员有店员工会之保障,万难任意辞退。因此各商店颇感痛苦,此为一般普通原因。”(27)这其实可以说是国民党中央通过商会和商民协会,从两个方面听取当时商业发展困顿、商人处境艰难的反映。
1927年7月7日上午,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在汉口总商会大礼堂终于正式开幕。较为遗憾的是,由于帝国主义、军阀的交通封锁,以及蒋介石的多方阻挠,苏浙皖等省及上海的代表均未能赴汉与会,只有湖南、江西、四川等省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不仅外省的代表减少大半,仅20佘人,而且整个正式代表的人数也只有57人(大会通电称有61人),比预期的代表人数减少了一半还多。尽管如此,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在商民运动发展史上仍写下了重要的篇章。
在本次大会上,商民协会与商会代表提交的议案甚多,并共同就商人关注的许多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可以说充分体现了广大商民的要求与愿望。“在提案中,废除苛捐杂税一类占最多数,如整理厘税及杂税,如米盐不再加税,如废除苛捐杂税,如速定公平税则,如减轻国货税率,甚至如收回海关及租界也是和这一类有关系的。其次,便是保护商业的,如商业保护法,如公安问题,如肃清各地土匪,如严惩贪官污吏等是。又其次为关于调济金融的,如统一币制,如恢复汇兑是。又其次关于军事,如明令讨蒋,继续北伐是。又其次为维持水陆交通,再其次为关于工商纠纷,如店员隶属商协,如颁布取缔工商纠纷办法是。”(28)这些问题绝大多数都关商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商民协会与商会都迫切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国民革命时期的商民运动中,武汉地区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曾经发生比较激烈的冲突,在汉口和汉阳继续出现商会领导人被强制关压的事例,从全国范围看类似的事例也不多见。但是,也不能就此认为武汉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仅仅只有矛盾与冲突。实际上,两者之间在某些问题上也曾有过合作,特别是共同筹备和召开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值得肯定的作用与影响。
原文刊于《江汉论坛》2010年第1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夏巨富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乔兆红认为:“北伐前夕,汉口特别市党部商民部根据中央商民部通过的《商民协会组织法》,成立了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见《1920年代的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中山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9页。)但作者并未注明此说的史料出处。冯筱才的《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一书在论述湖北武汉商民协会的情况时,则没有说明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成立于何时。但在介绍1926年11月29日成立的湖北劳资仲裁委员会时,依据丁觉群的《忆述武汉地区的劳资斗争和劳资仲裁活动》一文(《武汉文史资料》1984年第1期),说汉口商民协会在该委员会中拥有一名代表。另据1927年2月上旬汉口商民协会的一份会务报告称:“本会组织已及一年,而公开办公,仅有两月,故今日仅报告两月来之办事情形。”(见《汉口商民协会分会执行裁判委员联席大会纪事》,《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7日)黄诏年在1927年7月间撰写的《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一文中,也说明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成立的日期是1926年底。(见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401页。)由此看来,汉口商民协会正式成立的时间应该是在1926年12月上旬。但在此之前的筹备过程中,也可能以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会的名义参加或开展一些活动。
(2)(2)(3)《汉口商民协会分会执行裁判委员联席大会纪事》,《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7日。
(4)(5)(6)(7)郑自来、徐丽君主编《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285-286、286-287、335页。
(8)(9)(12)(13)(14)(1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7、1249、1160、1160-1162、1165-1166、1205、1147页。
(10)《武商协第一次执裁联席会》,《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15日。
(11)《汉阳小商人斗争胜利》,《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13日。
(17)蒋永敬:《鲍罗廷与武汉政权》,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235-237页。
(18)《武昌阳夏商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27年5月,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汉6101。
(19)(24)(26)(27)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403、379-380、376页。
(20)乔兆红:《论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江汉论坛》2007年第3期。
(21)《中央商民部批准召集商民代表大会》,《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11日。
(22)《本会筹备经过》,《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日刊》创刊号,1927年7月8日。
(23)《中央商民部上中执会函》,1927年4月11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汉5083。
(25)《本会筹备经过》,《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日刊》创刊号,1927年7月8日。1926年11月,广州总商会曾有将会长会董制改组为委员制之举动,报章称该会中人有云:“本市商人经已陆续加入国民党,商会之旧制,各会董之意见,亦拟根本铲除,以谋商人幸福。是以现拟改组委员制,将会长名义取消。”(《总商会将改组委员制》,《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0日。)这或许可以视为旧商会“革命化”的趋新表现。
(28)《长江流域商民的迫切要求是什么》,中央商民部编印《商民运动》第20期,192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