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国民党“三大”前后的商会存废之争与商民协会的解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91 次 更新时间:2017-04-12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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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摘要: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场十分激烈的商会存废之争;随后又发生上海总商会会所被打砸、职员被殴伤,愤而“闭门”停止办公的风潮,使得上海商人团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更趋尖锐;国民党中央不得不对整个上海商人团体进行整顿,最终作出取消商民协会的决定。从商民运动兴起之初即延续不断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冲突,至此终于宣告结束。


关键词:国民党;商民运动;商会;商民协会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的1927年底和1929年初,曾经两次出现较大规模的商会存废之争,使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尤其是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后,部分省市党部向大会提交了取消商会的议案,与此同时上海商民协会也遥相呼应,通过上书和请愿的方式坚决要求取消商会。对于这股废除商会的浪潮,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总商会以及全国各地的商会也纷纷上书和请愿,坚决表示反对。一时间,商会存废之争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由于国民党“三大”并未通过取消商会的议案,作为商会存废之争的延续,紧接着又发生了上海总商会房屋被强占而闭门停止办公的风潮,使得上海商人团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更趋尖锐,逼迫国民党中央不得不对上海商人团体进行整顿,并重新审视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既定方略,直至最终作出决定,一律取消商民协会。这一结局,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商会存废之争的最初预期结果完全相反,但实际上却有其一定的内在必然性。


对于国民党“三大”前后的商会存废之争、上海总商会闭门风潮与商民协会的解散,以往的相关论著一般都会提及,但对其过程的叙述大多较为简略,或者只是简单地介绍其经过,对于国民党中央最终为何解散商民协会也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尚有进一步深入考察和分析的必要。本文拟对国民党“三大”前后的商会存废之争、上海总商会的闭门风潮与商民协会解散的详细情况,作一更为详实的论述。


一、国民党“三大”前后的商会存废之争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的日期先后改变过数次,起初在二届四中全会确定为1928年8月1日,后又在二届五中全会改为1929年1月1日实际开会日期则延至3月15日。而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拟提出撤销商会的议案,实际上早就有所动议。最初系由中央商人部在1927年底提出,该部曾向各省、特别市党部商人部以及总商会发出通告:旧有商会组织不良,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本部拟于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提出议案,请求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由此引发第一次商会存废之争。不过,中央商人部当时还只是征求意见,并说明各商会“对于改善商会之处,有何意见,可陈述来部,以备采纳”(1)。上海总商会与全国各地商会对此均表示强烈反对,并在上海召开各省商会联合会,推举代表赴京请愿。在全国商会的一致反对之下,加上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一再延期举行,国民党中央随后也确定了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新策略,第一次商会存废之争遂暂告停息。


但是,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纷争在一些地区仍继续存在,尤其是在上海地区双方之间的矛盾并未缓和,而且上海市党部也开始推波助澜力主取消商会。


上海特别市党部主要负责人之一陈德征在回答记者采访时,就曾说明:在未经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议决将商会字样明令取消以前,不妨沿用商会二字。”(2)其言词之间,意为商会之名称不过暂时存在而己,俟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议决取消商会之后,商会就不复存在了。1928年10月全国商会联合会自选立法委员10人,呈请中央党部、国民政府立法院“圈出五人,任命为立法院委员”(3)。上海市党部认为全国商联会“擅自选举立法委员,呈请中央加以任命”完全是荒谬之举,当即呈请国民党中央予以训斥和警告。与此同时,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还向全国商联会直接发出了警告函(4)。但全国商联会向全国发布通电,拒不接受上海市党部的训斥与警告(5),并呈文国民党中央质疑商会应否接受党部管辖,全国商联会应否受上海市党部警告。上海市党部更为恼怒,认为全国商联会“非特无诚意接受,反以商会是否应受党部之管辖,全国商联会是否应受上海特别市党部之警告为言,其抗反党国,逆迹昭彰。”(6)上海市党部所属之各区党部,也纷纷要求解散全国商联会。如第六区党部认为:对于市党部之警告“该会非特不诚意接受,反以反唇相讥,认为荒谬绝伦,且有反革命之行动。昨特呈请上级转呈中央,饬令解散”(7)。第二区党务指导委员会也宣称,上海总商会操纵全国商会联合会,“前为军阀所御用,现则言行都反动”,呈请市指委会转呈中央,将上海总商会也立予解散(8)。正因如此,在随后的国民党“三大”期间,上海市党部成为国民党内部力主取消商会的一股较强势力。


另外,上海商民协会此时也反复强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是整个立法系统中的最高之法,“一、以党治下之立法系统而言,最高者为全国党代表大会,次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再次为国民府,再次为各部或与各部相等之各种委员会”(9)。其用意也是为了利用即将召开的国民党“三大”,通过取消商会的决议案,达到否定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中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规定。显而易见,无论是上海商民协会还是上海市党部,都认为“三大”的召开是达到取消商会目的的绝好机会。上海商民协会还曾明确表示:现在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有期,以最高之权力为切实之规定,此其时矣。”(10)于是,随着该会召开日期的临近,上海商民协会和上海市党部都更进一步加强对商会的指责与攻击,紧锣密鼓地制造取消商会的舆论,并且筹划相关的具体实施步骤。


“三大”召开前夕,以上海地区为主的部分省市党部与商民协会,再次重提在“三大”提交撤销商会的议案,上海总商会和全国商联会也再次领导全国各地商会,打响了保卫商会之战。由于取消商会的呼声当时己趋于公开化,全国商会联合会也早有防备。在“三大”举行之前的一个多月,即1929年2月上旬,全国商联会即向各省区商联会、总商会发出加急快邮代电,一方面说明“现举奉安大典亟应恭派代表参加,同申敬礼”;另一方面,告知“商会法草案,工商部已呈府院,府送中政会,决议交胡、戴、王、孔、孙、陈六委审查,立法院则决议缓议。全国三次代表大会开会期近,全国反日会及各地党部,且有呈请取消商会,归并商协之举,亦应举派代表,作坚决之请愿,迅颁商会法,以固商会根本。两案均属万分重要,合电奉达,务请即日举定代表,于三月八日以前,集沪来会报到,以便会同赴京,行礼请愿。”(11)


3月初,上海市商民协会同样也“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开幕特电邀各省市商民协会派代表来沪,协商统一商运事宜,以便向三全代会请愿。应提各案,盼于三月十日以前预寄到会,俾各代为整理。代表到沪,至迟当在三月十五日,以便讨论,备赴首都”(12)。可见,商会与商民协会都在“三大”召开之前,即己筹备集合全国各地代表前往南京请愿的准备。因为商会与商民协会作为民众团体都不可能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提案,只有通过发布通电,或者是以请愿的方式递交请愿书,表达各自的要求与愿望。


随后,上海商民协会还致电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提出请取消商会,统一商运组织。这份长篇电文历数商会与商民协会不能并存的各种原因,并明确表示:敝会所坚决主张者,以为商民的组织不容有二,正如农民之仅有农民协会,工人之仅有工会者相同。使党部政府认为商会应当成立,不妨明白宣布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组织之商民协会,通令取消,免致告朔饩羊,转多妨碍。否则,扩充商民协会之范围,使之广大;巩固商民协会之地位,使之坚强,亦正党部政府之责,不容旁贷也……盼各党部予以同情,各省市商民协会一致主张,务期统一商民组织之愿望,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得以实现。”(13)


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相继有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河北五省党部(有的记载称为四省,漏掉了河北)以及南京、上海、天津三特别市之党部,根据各所在省市之党代表大会决议,向大会提出了统一商人组织、取消全国商会的议案,其影响绝对不可小视。


上海特别市党部之提案由陈德征、潘公展署名,其要求取消商会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会在历史上屡有勾结帝国主义、军阀之行动,在最近又不无抗反党国之逆迹。“查商会过去之历史,全由商棍操纵把持,运用其地位以勾结英帝国主义与军阀,冀危害党国……最近全国商联会致函内外总商会、商会民字第一一四号快邮代电,措辞尤属荒谬,竟指党部之警告为无理谩骂,认为横逆,诬为罔法灭理,藉党专制,末后更为应如何团结,共御外侮等语。反动言论,一致斯极。党治下宁能容俨然以党为对垒之反动团体存在耶。”


第二,商会会员复杂,组织散漫,会费过重,存在诸多弊端。“商会之组织,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则有所谓公所、公会、会馆、同乡会、某某堂等之别,内容散漫,至不可言。个人会员,则每一公司或商号代表之多寡并无明确之规定,而中小商人则以商会会费过昂,无力加入,实有背于本党全民政治之政策。


第三,商会原定为暂存团体现今统一商运,应取消商会而使商人团体趋于统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商民运动决议案,以商会被商棍所操纵,定为暂存公团,而另组商民协会以为商人集合之法团。暂存两字当含时间性及应付当时环境之意义。盖以彼时吾党势力仅及两粤,反动势力正浓,划除非易。今则训政开始,农运工运业经统一,独商民组织被因袭的特殊势力分歧掣肘,至今犹有名目繁多、诡计百出之患。基于上述三方面原因,“吾党同志应于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完成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之使命,将全国所有一切商会、商界联合会以及全国商会联合会,迅予解散,以便集中商民力量,使站在同一战线上,共同努力国民革命,并得发展工商事业,以抗帝国主义之经济侵略,臻党国于富强之域”(14)。


上海市党部这份提案对商会的指控及用词都有些偏颇,而上海商民协会的主要筹备者之一,并在上海市党部任职的王延松,稍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的一番讲话,则相对而言要温和许多。他在答记者问时首先解释说:上海之提案,连署者亦限于上海之代表。且此案系上海第五次全市代表大会所决议提出者,沪市党部只有执行此决议案,交出席三全大会之代表遵照提出。沪代表转提大会,乃其应尽之责任,绝非陈、潘两君或任何个人之意见。所载陈、潘列名,未免有误。在问及上海商民组织极为复杂,应如何着手整理,商会究竟是否应该取消这一问题时,王延松的回答则似乎有不同的看法:“就上海而言,则有上海商务总会改组之上海总商会(现改名为上海特别市总商会)上海县商会(现改名沪南商会)闸北商会,是商会一种,己鼎足三立。加以公共租界有各马路商总联会,法租界及沪北亦有马路联合会。国军抵沪,又有商民协会。同业组织则以前有公会、公所、会馆等等,而现在又有商民协会各业分会的叠床架屋,纠纷遂起。今后欲望商人在党治之下,从事于发展实业,辅助经济建设之工作,自以整理团体统一组织为急务。如果认商协、商会可以并存,则应先确定两组织及任务,根本不同之意何在,否则强不可分而分之,人力财力均不经济。鄙见以为扼要之点,在使某区域内之商界,每性质不同之业,只有一种团体,然后合各业之团体,共组某区域内之大团体亦只准有一种,以抵抗外人之经济侵略为其主要职务,其名称固不必多所争执……深盼双方勿作无谓之争辩,静候中央确定商人组织原则及一切法规后,依法办理。”(15)王延松当时也是三全大会的代表,面对记者询问是否同意统一商民组织一案的问题时,他并没有给予直接而明确的回答,而只是笼统含糊地说此案是上海第五次全市代表大会的议决案,上海市党部必须执行。但从后来的说明中,则仍然可以明显看出他的态度较为温和,希望商会和商民协会不要作无谓的争辩,等待中央确定商人组织原则及法规后,再依法办理。


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商会却不可能不有所表示。在国民党“三大”召开期间,商会的抗争行动也日趋高涨,上海再次成为全国抗争行动的中心,上海总商会和全国商会联合会则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作用。当时,在上海总商会和全国商联会的呼吁之下,全国各地总商会、商会联合会均发出一片反对之声,可谓函电纷驰,连篇累牍。许多县商会也都公开表示,一定要坚决联合起来,共同力争,誓达目的。从保存下来的天津商会档案中,即可看出从1929年3月25日至5月4日,仅天津地区即有青县、乐亭县、交河县、涿鹿县、玉田县、易县、肃宁县、涞水县、河间县、安国县、高邑县、赤城县、盐山县、迁安县、蠡县莘桥镇、周口镇、邢台县等近20个县镇商会,都曾先后向国民党三全大会、南京中央执委会、以及天津总商会致函,要求据理力争,一致进行,“誓不达到取消此项提案之目的不止”(16)。


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商业团体也纷纷声援商会的抗争行动,反对取消商会。例如在上海,据当地报纸报道:本埠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华商纱厂联合会、银炉公会、金业公会、南北市报关公所等数十团体,以各党部拟提出于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之议案,有统一商人组织,及撤销为买办阶级及土豪劣绅盘踞之旧商会等,特于昨日联合别署,致公函于上海总商会,并请向三全会提出请愿。”(17)颇具影响的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还曾另外发表宣言,坚决反对撤销商会。其宣言云:昨阅报载沪党部代表提出撤销各级商会之议案,对于商会语多诬蔑。事关商人自身组织,利害所关,殊难缄默……乃阅此次提案,竟以语言文字之末节,吹毛求疵,罗织罪状,而于商会赞助革命之实迹,一概抹煞,是与专制之朝以文字兴大狱,有何区别?……况商会为世界共通之组织,在吾国有久远之历史,其地位又为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所认定,中央政治会议对于商会组织,最近又有明确之规定。敝会等为商人公共利益计,誓当奉以周旋,竭诚拥护。”(18)


上海新药业公会也公开发表拥护商会宣言,一方面说明“商会为我全体商民所组织之正式法定团体于历史上有悠久之统系,于革命上有昭著之功绩。今闻三全大会代表竟有撤销之提案,商民协会竟有解散之请愿,群情骇愤,莫可名状。另一方面,该公会的宣言还坚决表示:夫商会者,为我全体商人所托命,今将横被摧残所谓皮之不存,毛将安附,巢之欲倾,卵将安覆。我商人当此千钧一发生死关头,能不植发裂眦,誓与周旋。”(19)言词之间,显示出了上海新药业公会坚定维护商会的态度与决心。


另据报道,在商会存废之争愈演愈烈之时,更多的工商团体也都表明了支持商会的态度。其中包括上海提倡国货大同盟、旅沪湖州糖杂货联合会、糖业公会、振华堂棉布公所、上海国货工厂联合会、潮惠会馆、敦知公所、上海市民提倡国货会、中华国货维持会、上海针织业公会、上海卷烟同业公会、上海煤炭公会等,均曾发表宣言,“大意谓商会有提倡国货之事实,一致拥护”(20)。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华商纱厂联合会、航业公会等30余个工商团体还曾派代表在上海总商会会所举行联席会议,表示反对三全大会取消商会的提案,除致电三全大会阐明“商会为正当职业团体,……如果撤销,商界解体于党国建设,经济发展,必多阻碍”(21)。本次联席会议还议定推举代表,与全国商联会和上海总商会的代表一起赴南京请愿。


设在上海的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更是推举代表,赴南京向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请愿,并先后呈交了两份请愿书。在第一份请愿书上署名的有:中华民国全国商会联合会,江苏、安徽、浙江、江西、广东等五省商会联合会,南京、上海、北平、天津四个特别市总商会,以及云南、安庆、苏州、开封、海口、芜湖、汕头、广州、重庆、长沙、汉口、哈尔滨、福州、成都、太原等27个总商会。请愿书阐明:窃人民团体之组织,以商会为最整齐、最有悠久之历史。其利益于全国商民也范围广大,其赞助于革命事业也则在实际,不在虚声。此固有彰著之事实可资证明,而非可以轻言废弃者也。昧者不察,惑于一偏之见,谓商会不革命者有之,谓商会为土豪劣绅买办阶级者有之,谓商会歧分商民组织者有之,而贸然请求取销商会。此等谰言,在钧会明察万里,熟计利害,自能定其从违,为民国植万年不拔之基,又何俟属会之喋渎?惟市虎成于三人,投梭惑乎曾母,理既以辩而愈明,事亦因究而更进。”此外,请愿书还以较长之篇幅,用事实分别说明“商会为实际革命之团体”、“商会并非土劣及买办阶级”、“商会为全国内外商民正当组织”,并认为“上述三项主张,其理由之充分,事实之显著,固如此矣。为了进一步使商会获得继续存在的合法性,请愿书又列举了国民党及孙中山所确定的有关政策,用以证实“世人或曰我党无商会立场,此则大谬不然”;主张废弃商会,“是背党也,非总理信徒矣”。其一,“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其昭示于民众之政纲,对外政策第七条有曰,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办法,以求脱离因困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等,是则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己确定商会之立场矣”。其二,“又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其结论曾曰,总理所提出于第一次大会宣言,对于三民主义之解释及最少限度之政纲,实为中国之惟一生路。吾人于第一次大会闭幕以后所努力者,仅为扫除障碍,以准备主义及政纲之实行。不独主义之本身未能实现,即最少限度之政纲,亦未能施之实际。故第二次大会对于主义因当继续努力,以求贯彻,即对政纲亦无所修改,惟期其得见诸施行等文,则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又确定商会之立场矣”。其三,“又总理北上宣言,国民会议预备会议之组织团体有九,商列第二,是总理北上宣言又确定商会之立场矣”。其四,“又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第二条有云,对于旧式商会之为买办阶级操纵者,须用适当方法逐渐改造等文,是则商会应改造不应废弃,且改造限于向为买办阶级操纵者,又为我党决议案之所确定矣”。其实,第四条所列之商民运动决议案中的有关条文,原本对商会并非有利之规定,但在面临被取消的特定情况下,商会抓住其中只有改造而无废弃取消的条文,强调“商会有保存维持改造之必要,无废弃取消归并理由”,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请愿书最后表示:属会等为我党计,为国家计,为商民计,不得不代表全国内外二千余商会提出请愿书,恭诣钧会贡献意见,以备采择。伏乞钧会详细察览,慎重决议,党国幸甚,商民幸甚。”(22)


两日后,由全国商会联合会暨全国各省商联会、各总商会、各商会、华侨各商会、各商会代表冯少山等人署名,又第二次向国民党三全大会呈交请愿维持商会文。该文针对三全大会上海市党部代表陈德征、潘公展提出之取消商会提案中有关指控商会拒不接受警告的文字,进行了驳斥:全国商联会电请预选立法委员请求圈定,系遵照总理国民有一切选举权之规定练习运用请求,自请求而准驳与否在立法院,若遽以此项请求为荒谬,则凡具呈请求者皆为荒谬矣。至谓无诚意接受警告,并以向中央请示商会应否受党部之管辖,全国商联会应否受上海特别市党部之警告,即指为抗反党国,逆迹昭彰,深文周内,何竟至此。盖警告而当,敢不接受,警告而逾其限度,当然难于接受。且请示应否字样,是要求明定权限,苟竟以此而科以抗逆之罪,是不许民众有发表合理言论之自由也,不许民众自由发言,而偶一发言声辩者,即目为反动,殊不足以服人。”(23)显而易见,此时的商会对上海市党部的指控仍坚持予以抗辨,拒不接受。


与此同时,全国商会联合会还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建议统一民众团体组织案,认为“民众团体之组织,农曰农民协会,商曰商民协会,工则曰工会,同是民众团体,而名称不同如此。”其原因是由于先前‘容共”时期,共产党之用意,“乃以工为基本而以农商妇女协助之也,主旨即有偏重,名称又显示不同,遂起分化作用,激成阶级斗争”。各界由此皆陷于纠纷之中,自相倾轧,“兹值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若不从速改善,统一组织,则因循彻底,纠纷无己,必陷于万劫不复地位”。全国商联会此时虽也主张统一民众团体,但与商民协会和一些省市党部的具体建议显然不会相同,其要求是将民众团体的名称统一改为农会、工会、商会、学会。(24)这实际上是要取消商民协会而保留商会,可谓商会在当时的争论中主动出击的一招。


在商会及各商业团体接连发表反对取消商会的函电时,上海市商民协会也曾针锋相对地通电各省、各特别市、各县市商民协会暨各分会,一方面通告“三全会启百政聿新,一切党国大计,均经分别议决,次第施行”。尤其是对一些省市党部提出了统一商民组织之提案,“本会披诵再三,不仅为商民幸福前途庆,亦可为党国安宁、工商利益预贺”。可见,上海商民协会对于三全大会上能够提出取消商会的议案,颇感欢欣鼓舞。但另一方面,上海商民协会看到前述全国商联会向三全大会提出的统一民众团体组织建议案中,将商民协会之名称缘于“容共”期间共产党之所为,对自己显然十分不利,故而在这份通电中又不惜花费许多笔墨,说明“本会细加研究,实有未然。盖当第二次代表大会开幕之时,正军阀势力炫耀之日。其时民众组织,几尽为军阀走狗买办土劣所占据,商有商会,农有农会,纵其内容或不尽同,而其名称己被占有,独工会则以触犯忌讳,无敢筹设。故代表大会本大无畏之精神,议决组织工会,同时复本革命勇进之精神,制定商民协会、农民协会条例,所以示革命团体之名词,有异于军阀铁蹄下之团体称谓,并期以本党领导组织之农协、商协,革新农商固有之不良集团。此其精义,盖在于是,而亦工会与农商协会名称之所由自也”(25)。紧接其后,上海商民协会又发布由各业分会共同署名的通电,表示坚决拥护在三全大会提出的统一商民组织提案,并驳斥了商会为革命团体的说法(26)。


除此之外,上海市商民协会以及全国商会联合会在三全大会期间,都曾推举代表赴南京,向大会进行请愿。全国商联会、上海总商会以及各商业团体的请愿代表,有苏民生、石芝坤、沈叔谕、姜振卿、吴敏於等共计40余人。其目的有二,一为商会存废问题,二为请取消特种消费税。据请愿代表回沪后叙述请愿经过,3月22日下午携请愿书至三全大会请愿,正值开大会,由秘书处将请愿文接受,“以此事所关甚重,遂约各代表于次日午后再行赴会面洽”。次日,由代秘书长叶楚伧亲出接见。“经各代表详陈请愿情形后,叶秘书长谓,中央对此问题素所审慎故一年以来不敢轻于决定,在某个人尤无偏袒。后代表等再陈述商会历来如筹募公债,发展工商业,对于扶助革命之种种工作,且有历史及国际关系,断难偏废。叶秘书长遂表示商会与商民协会,认为有两存之必要,末后询各代表如修改商会章程如何。各代表则以关于此点,曾于中央政治会议第一七七次议决修正通过,在商会方面亦所赞同,曾载请愿书内,亦为此次请愿目的之一。叶秘书长允准递大会。代表咸认为满意,遂辞别而出。(27)由此看来,商会的请愿行动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与影响。请愿代表返沪后,在各业欢迎会上也表示:二事结果,皆甚圆满。”(28)


在此之前,上海市商民协会也曾推举骆清华、诸文绮、吴文润、沈仲芳、陈文彬等人,会同各省市商协代表,携带请愿提案四项,赴南京向三全大会请愿。请愿书强调:一种职业之民众,必须有统一之组织,方能集中力量,切实训练。是故工人有工会,农民有农民协会,惟商民则除有合于现代潮流之商民协会外,各地尚有旧式商会之存在,以致商民彷徨歧路,训练无从实施。”(29)当时,代秘书长叶楚伧也接见了商民协会的请愿代表。“代表当陈述商民组织不统一,致商民力量分散,足以影响于国民革命,不能发展工商事业,以抵抗列强之经济侵略。工商界限混淆,易起误会;苛捐杂税不取消,国货难以振兴。并面交请愿书,请三全大会诸代表予以切实之解决。叶代秘书长对于请愿各项,均加以切实之答复,并允向三全大会提出。”(30)对于请愿的结果,商民协会的代表也比较满意,在其返沪时,有40余个商民协会分会派出代表在火车站迎接,随后又举行了各业欢迎大会。实际上,类似请愿行动的主要效果,只是以一种更为强烈的方式向当局表达某种要求,并产生更加突出和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一般都很难立即达到请愿的最终目标。


由于各方面争议太过激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最终并未对有关取消商会、统一商民组织的提案形成任何决议,只是根据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移交中央执行委员会酌情核办。于是,第二轮更为激烈的商会存废之争,就以这样并无实质性结论的结局而暂告停息。对于一心想借国民党三全大会的难得机会,一举正式取消商会的上海商民协会和部分省市党部而言,这样的结局显然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对于商会来说则是一个较好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商会与各商业团体坚持抗争取得了成效。


国民党三全大会闭幕后的次日,全国商会联合会向各省区商联会、各总商会、各商会发布民字第223号快邮代电,报告三全大会期间的力争经过与结果,并呼吁各地商会继续努力,再接再厉,以使商会获得巩固的合法地位。电文主要内容如下:


全国各省区商联会、各总商会、各中华总商会、各商会、各中华商会钧鉴:


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于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开会,有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四省,南京、上海、天津三特别市之党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全国商会提案;又有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召集全国商民协会代表,请统一商民组织取消日商会归并商协会之请愿案;又有上海特别市代表陈德征、潘公展等提出取消商会之提案。风云紧急,日夕数变。本会前经召集全国各省商联会、各省市总商会代表集沪,当即开会数次,推举总代表苏民生、姜振卿、陈家修、魏振帮、吴敏於、于小川、林度生、陈之英晋京、提出请愿案二件,建议案,略陈商会不宜取消及统一民众团体组织,改正名称为农会、工会、商会、学生会等议,当经三全大会接受。现在三全大会已于三月二十八日闭会,商会案未经议及,决交第三届中执委会办理。当俟中执委会开会时,再努力继续请求非达商会地位巩固之目的不止。现当风潮澎湃,力争上流时候,尚望各联会、各商会一致努力,坚固团体改良组织,以求生存。(31)


正因如此,在国民党三全大会闭幕之后,仍然有商会继续发布通电力争商会的合法生存权。上海总商会也认为“吾辈商人之地位,实与商会同其生死存亡。当此风雨飘摇之秋,宜有同舟共济之举。同时,上海总商会还意识到:各级党部所主张撤销商会者,恒以商会为买办阶级操纵,非革命商人,并以中小商人多未能参加商会为藉口,虽属风影之谈,无当事实,然文词辩驳究不若征诸事实”,于是上海总商会于1929年4月上旬致电各省商会联合会、全国各总商会,阐明“敝会于力争商会存废问题之余,拟调查各处商会参加革命工作经过并会员组织概况,制成统计,汇列专书,以告国人,庶几各种风影之谈,不难以事实证明。如蒙赞同,并请就近转函各商会,详确调查,或参稽案牍,拟具事实,并附各种印刷书报等件,一律汇报到会,以资编印。事关商人共同利害,谅蒙鼎力办理。另外,上海总商会还强调应敦请政府颁布商会法,这样商会才能真正获得合法地位,故而在电文中又说明:商会法前经工商部在沪所设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拟定草案,由部提呈行政院咨请立法院核议,并奉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商会法原则各在案,敝会现即拟呈请政府迅速颁布该法,俾资全国遵循,并请贵会根据上述经过,一致呈请,尤所企盼。”(32)


二、上海总商会“闭门”风潮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虽然没有对取消商会的提案作出决议,似乎使第二轮商会存废之争不了了之,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一旦遇有磨擦,两者之间又会引发矛盾,而且这种情况也并非只是限于发生在上海。例如1929年5月下旬,天津特别市商民协会得知天津总商会获得政府新颁发的印信,立即致函河北省工商厅表示“不胜诧异”,并说明“现代之民众团体本中央颁布之条例,凡未经各级党部指导之团体,不得自由成立,然本革命之精诚。各种商会为一班土豪劣绅及买办者所占驻,均在打倒之列,何以工商部竟公然颁发印信?查军阀时代过去之历史,各种商会未有不与官府勾结而压迫民众者,并且团体之结合,必定有组织,试问该商会有何组织,有何根基,而竟由几个买办者操纵之团体而能有成立之可能乎,敝会有领导民众之责,难安缄默,用特函询,至请查照,迅予撤销”(33)。由此可见,在商民协会看来三全大会虽未通过取消商会的议案,但商会“均在打倒之列”是没有疑异的,同时也不应该承认其继续存在的合法性,而由政府颁发新印信即无异于承认商会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必须“迅予撤销”。河北省工商厅收到天津市商民协会的这一函件后,转而呈请国民政府工商部核示究应如何答复。工商部批示曰:查商会印信应否撤销,关系商会之存废问题。至废除商会之议,前经三全大会提案未决,而商会法亦正在立法院审查之中,凡此重大问题,自应静候中央解决。在未奉中央明令以前,仰仍遵照旧章办理,俾维现状,而利进行。”(34)


不过,类似的情形在上海尤其明显。1929年3月初,上海特别市民众训练委员会发布的告全市民众书指出:商民协会既己成立,而在法律上绝无根据之团体仍继续活动,衡有规绳,实非所宜。际此训政时期,本会职责攸关,自不能不在最近期内,将原有各业商民协会,加以整理,使其组织健全,然后实施训练。”(35)上海民训会所谓无法律根据之团体仍在继续活动,显然主要是指的商会。这里虽未直接说明取消商会,但其策略是要加强和扩大商民协会的力量,以此制约商会。事实上,在第二轮商会存废之争论中,上海商民协会、上海市党部与上海总商会、全国商会联合会的矛盾即己趋于公开化,当然不会因为三全大会的闭幕而宣告结束。就在大会闭幕不及一月的1929年4月22日,即发生了上海总商会因会客室被占以及会所被砸,而被迫“闭门”停止办公的风潮,从而再次引发了激烈的矛盾冲突。对于这次冲突事件,无论是过去有关上海商会史的专著(也包括笔者以前撰写的相关著作)还是近年来探讨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的论文,似乎都是较为明显地站在同情上海总商会的立场上,对救国会、商民协会的行动予以抨击。有的论者还认为此次冲突事件,是上海市党部不甘心在三全大会取消商会的计划失败流产,转而利用其直接控制的救国会对上海总商会采取的行动(36)。实际上恐怕并非完全如此。


当然,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此次冲突是三全大会期间商会存废之争的延续。因为从表面上看,此次纠纷的双方是上海国民救国会(前身为反日会)与上海总商会,但由于救国会是上海市党部直接控制的团体,其主要负责人即为上海市党部的要员陈德征、王延松等人,陈还担任总负责人,因而这场纠纷实际上是继三全大会期间的商会存废之争后,上海总商会与上海市党部之间的又一次冲突。另外,救国会与商民协会的关系也非常密切,而且两会职员同样多有交叉,所以上海商民协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卷入了这场冲突。


这次纠纷的导火索,是上海救国会与上海总商会之间,因总商会会客室之使用而引起的争执。救国会坚持说是商借,总商会则认为是强占。在此之前,包括上海商民协会和救国会在内,都曾为借用上海总商会的房间作为办公地点,而与总商会产生隔阂与矛盾。连上海市党部也经常提出借用总商会地点举办相关活动,使总商会颇感为难。例如1927年7月上海党务训练所提出借用总商会议事厅开办夜班,每晚7时半至9时半,为期两月。此前,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驻沪办事处也向总商会借用议事厅,举办总理纪念周活动。总商会以为仅借用一次遂予应允,但后却提出每周借用,并要求总商会予以同意。总商会临时委员会讨论时感到左右为难不借势难回绝,借恐会员不满意,事关党国造就人才,不便坚拒,惟以后其他团体亦欲援例借屋,殊难对付。”赵晋卿在发言时主张采用租借方式,订立契约,月收租金,但叶惠钧认为事实上恐难办到,而且易遭恶感。最后,议决“准暂借与,声明如自己欲用时,须暂让,所有电费须照偿”(37)。


商民协会与救国会前身反日会成立时,都借用总商会三楼的房间作为办公地点,后虽另有他处作为会址,但也仍继续借用总商会的房间作为主要办公之处,两会召集执行委员会或代表大会时也借用总商会议事大厅。此后,两会又不断以原借用房间太少,不敷使用为由,要求増加借用更多的房间,但都被总商会婉言拒绝,最终引发了冲突。对于此次冲突的原因及经过,上海总商会、上海救国会、上海商民协会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


上海总商会事后在通告中说明,冲突之起因,最初缘于4月20日下午4时该会召开执行委员会时,商民协会亦同时召集开会,临时函商请拨借会场。总商会“告以此后开会务须预行通知,以便接洽。不意竟触怒该会委员之怒,肆口谩骂,声势汹汹,几将用武并随。即本会以此事猝然,理喻力主退让,得以无事”。但到22日晨,救国会招雇铜匠,率多人擅启总商会之会客室门钥,自由占用,并将室中器具任意掷出,“本会员役劝阻,几被殴辱,而声势尤形凶暴情形异常危急。以处于暴力胁迫之下,自主权不能自保,不得己决定停止办公”。此即所谓上海总商会“闭门”并停止办公事件。24日,上海总商会在报上刊登启示,公开说明22日发生的纠纷,阐明“此种行动,己不复知有国民政府迭次保护人民产权之命令。本会处于暴力胁迫之下,己无法行使职务,万不得己,惟有自二十四日起,暂停办公,静候政府依法解决。至希各界谅其苦衷,是为至幸”(38)就在总商会宣布关门停止办公的当日正午,“突有暴徒数百人,手持铁棍破门直入,捣毁门窗器具,逢人便殴。计办事职员及茶役守卫人等,轻重伤害十余人,有公安局派员到会并医院伤单均可佐证。幸当时大部员役逾墙逃遁,否则不知有若干牺牲。此本案生之始末及本会受暴徒蹂躏之大略情形也”。上海总商会认为,24日的暴力行动完全是救国会有预谋、有组织的行为。“该会先于二十二日己自由占据,至二十四日发生暴动时,当场有救国会职员在本会大门外登高指挥,并高呼打倒总商会打倒冯少山杀除冯少山等口号,遍贴标语。是此事在未发生之前已有组织”。(39)


上海救国会和上海商民协会却对此次冲突的起因与经过,有着与上海总商会完全不同的说法。4月25日救国会发表的公告说:本月二十四日各报刊登市总商会启事一则,言词荒谬,深为骇异。查本会办公处一部份原在总商会会议厅三楼走廊,近因该会会议厅举行春季国货展览会游艺会,迫令迁让,经本会第五次执行委员会议决函借该会会客室空房暂用,而该会竟置之不复,又不呈请市党部处理,反诬本会为暴力胁迫,并于昨日晨武装拒绝本会工作人员入内办公。本会旋奉市党部命令,仍须照到会工作,伫立门首,静待至午后一时许,大门尚未启锁。该会如此行动,实与破坏救国运动无异。(40)与此同时,救国会还在致市政府的呈文中说:总商会突然“封锁大门,雇用西捕多名,职会职员,欲入内办公,竟被西捕与该会保卫团殴辱,当场捕去职员九人”(41)。按照救国会的上述说法,引起此次冲突的责任完全在上海总商会一方,包括迫令救国会迁出原借用之房间,对救国会议决函借会客室空房置之不理,并且以武装拒绝救国会工作人员入内办公、雇用西捕殴捕其职员等,在在均为总商会之过错。


当时的《新闻报》等上海报纸在4月25日也曾报道说:国民救国会为继续反日会反日运动之机关,其会所向借总商会。前日总商会突令迁出,因此引起重大纠纷。昨日上午,总商会不许该会职员入内工作,该会工作人员当向交涉,仍欲入内工作。总商会当即用电话通知捕房,当捕去九人,延至下午三时一刻方行释放。市执行委员会得紧急报告后,即训令总商会不得破坏救国运动,应即撤退西捕,许该会照常工作,同时并训令救国会照常赴会工作。”(42)这一报道所述之经过,似乎也将此次纠纷之起因归究于上海总商会,显然对救国会较为有利。当时,上海市党部己下令禁止上海各报纸刊登上海总商会的启事和广告,所以在报纸上无法看到总商会对此次冲突事件的说明,而批评和指责总商会的文字却是不难见到,尤其是《民国日报》接连发表了许多类似的文字,有的甚至直接称此次冲突是总商会导演的反革命事件。例如有文章称:最近横在眼前的,有两种反革命的重大事件,一是破坏政治的桂系的逆谋,一是捣乱地方的上海总商会的关门事件。前者是新式军阀的谋叛,后者是买办阶级的猖狂,地位不同,作恶互异,而其背叛党国的事实则一。”(43)


4月26日,上海商民协会也就此次冲突公开发表宣言,批评“上海总商会此次突然封闭大门,停止办公,其藉口为该会会客室被救国会借用,因而不能继续行使职务。本会为本党代表大会所决议组织之商民惟一法团,对上海总商会此种行动,实不能(不)谓之别有居心……即退一百步言,则行为幼稚,万难辞罪。”上海商民协会的宣言还反驳了上海总商会言行中的“谬误之点”其一,救国会所借用之房屋,为总商会之会客室,总商会所受之影响,最高限度亦仅为无客可会,以总商会之会客比较救国会之办公,其轻重缓急显而易见,“岂总商会之所谓办公,仅仅送往迎来,终日会客乎?”其二,总商会之会客室平日闭多用少,前次工商部法规讨论会在沪开会,即将会客室及常会室拨作办公处,冯少山发起之平民医院,也假会客室作筹备处,“而当时不闻总商会因而不能行使职务,停止办公。可见总商会所举之理由,完全为一种托词。其三,总商会之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则执行委员会实负其责。停止办公为会务中重要之事,该会不经执行委员会之讨论,仅凭主席冯少山等三四人之独断独行。“其为蔑视会章,一意孤行,无可讳言”(44)。很显然,上海商民协会的宣言完全是站在救国会的立场上,对上海总商会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与指责。


针对救国会、商民协会的上述说法以及当时报纸上的一些报道,上海总商会也赶紧呈文国民政府、行政院、中央党部、工商部以及上海特别市政府进行了批驳,以正视听。呈文特别强调说明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国民救国会对于本会会客室实系占用,而非借用”。该会占用会客室系在4月22日清晨,且纠合多人,带领铜匠开锁而入,原有器具任意掷置室外,“此足为恃强占用,并非借用之明证”。该会在23日始有来函,且原函有云:查本会第五次执行委员会议,执行委员兼统计主任邓通伟提议,本科原有地址不合办公,查有会客室余屋两大间,颇为适用,己将本科迁入办公,应请予以追认,并函知上海总商会议决照办。由此也可足以证明,“是此项会客室该会调查科占用于前,该会执行委员会追认于后,对于房主地位之本会,始终并无函商借用之词。其所谓并函知上海总商会云者,不过于自由占用之后一纸通告而己”。第二,“本会停止办公暨闭锁大门,实有不得己之情形”。本会于商品陈列所开春季国货展览会后,根据各商之意,于二楼议事厅间举办游艺会以资号召,救国会认为游客云集人声喧杂,影响办公,“即有乘机捣乱之说”。自占踞会客室事起,更复侧目而视,“并有乘机占踞他室之扬言”。为避免别酿巨祸,累及于厂商,23日经本会常务会议详细考虑,决定闭门停止办公,“非此不足以消弭隐患,保全厂商巨万资本。遂一面登报宣布,一面致函市公安局请其派警守卫”。不料24日警察尚未到会,即发生暴徒四五百人手持铁棍破门拥入,酿成毁物伤人之暴力事件。同时,在本会大门外也有暴徒指挥呼口号,贴标语,“致为公共租界探警所拘捕”。上海总商会还特别否认其通知捕房抓人的传闻,“假使与捕房有所接洽,当已布置严密,暴徒岂能逞志?至于大门以外确系租界,为本会权力所不及,捕房之采取何种行动,绝对无从过问”(45)。


稍后,全国商会联合会也呈文中央党部、国民政府,表示“案情重大,不得不将眼见事实陈明,请求制止查办,以免风潮扩大”。全国商联会的呈文指出,国民政府甫下保护人民产权,违者依法惩办之令,不料二日后却有上海救国会自由占用总商会会客室事件发生。“总商会系重要法团,上海为中外观瞻所系。上海总商会主权不得法律保护,全国商会更不待言”。此外,“救国会为市党部所指导,主会事者又多系市党部委职员,其于党纪国法,自必研求有素,遵守罔违。总商会二十四日宣布停止办公,且己电呈中央及上海军政机关,听候核办。救国会自应静候党国命令,乃于是日发生数百人破门殴毁大暴动,贻上海向来未有之污点”。(46)不难发现,全国商会联合会显然是站在上海总商会一边。随着此次冲突事件发生之后,争议双方不断扩大的阵营,越来越明确地反映出实际上就是此前商会存废之争的两大对立阵营。


在这次冲突发生后,上海市党部支持救国会和商民协会的态度也非常鲜明。上海市党部执委会先是训令总商会“即日撤退西捕,恢复原状”,以便救国会“全体工作人员到会正常办公”(47)。随后,市党部所属各区党部先后发布通电,公开指责“上海总商会假借帝国主义之势力,公然破坏国民救国运动,封闭会所,殴捕职员,丧心病狂,一至于此。”并要求市党部予以紧急处置,“解散总商会,并函请警备司令部,惩办冯少山、石芝坤等”(48)。在各区党部的要求下,上海市执行委员会第16次常会临时动议有关上海总商会关门事件,议决“呈请中央解散冯少山把持之上海总商会,并通缉冯少山等”。1929年5月1日,浙江省执委会在第三次临时会议上也通过如下议案:上海总商会主席冯少山等,素系勾结帝国主义及军阀,破坏本党革命之买办阶级,顷复封闭上海国民救国会并殴侮该会职员,叛迹历历,怙恶不悛,应呈请中央明命解散该总商会,以统一商人组织,并通缉冯少山等各犯归案,依照反革命治罪条例严惩。”(49)在上海执委会的强烈要求之下,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函国民政府,“咨行国府明令通缉勾结军阀反动成性之冯少山及其羽党卢炜昌等七人,并查封其财产”。国民政府第36次国务会议遂作出决定,由工商部向各总商会发布第1080号训令,对冯少山予以通缉并要求各总商会“一体遵照,严密协缉”(50)。


不过,上海市党部虽然在冲突后大力支持救国会和商民协会,再次主张解散上海总商会,但依据现有可查之各方面史料,却很难断定此次冲突是上海市党部在三全大会取消商会的计划失败后,针对上海总商会而直接策划的另一阴谋行动。当时,上海总商会和全国商联会也均未曾说明上海市党部参与了密谋,只是对上海市党部下令封锁商会发布的各项消息,不准各报刊登载上海总商会的相关告示甚至是广告,以及借此机会呈请中央勒令工商部取消总商会,并通缉总商会领导人冯少山的一系列行为,感到非常气愤。上海总商会在呈文中指出:救国会“自知毁物伤人,百喙难辞,遂不惜诗张为幻,朦准党部将该会片面制造之言论尽量登载,而于本会陈述之事实真相,则禁止报纸刊布,甚至广告亦遭拒绝。本会与该会所争执者,其事件内容本与国家政事无直接关系,而乃不惜借用党部雷霆万钧之全力命令报馆,冀将真相掩蔽”(51)。


全国商会联合会也在呈文中愤怒地指明,此次冲突发生后,“上海各报均载救国会一方面之消息及告白,至真确之消息及总商会告白则概不登载。总商会函询各报理由,据新闻报函复,称接市党部函,停止登载上海总商会种种消息及告白等语。查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载在我党政纲对内政策第六条,今不但言论不能自由,即告白亦不准登载,报馆营业且不准自由矣。以遵守党纪指导民众之市党部而竟出此,诚为我党遗憾,亦即会同民众之遗憾也”。全国商联会还说明:上海市党部于本案大暴动发生后,决议呈请中央勒令工商部取消总商会,及紧急处置上海总商会,又决议呈请中央解散冯少山把持之总商会并通缉冯少山等。此等决议案是否我党应循之正规,抑或意图消灭全国商会,以贯彻其素所主张。(52)


在对待和处理此次冲突事件的过程中,只有上海市政府的态度较为中立,没有明显地站在冲突双方的某一边。冲突发生后,市政府即出面召集包括市党部在内的各方代表,共同商讨处理办法,希望市党部和商界代表四人能够从中调解尽快平息争执。调停失败后,上海市长张群又曾公开向记者发表谈话说:此次救国会与总商会发生纠纷,表面上系由于救国会向总商会借用会客室而起,嗣后涉及商民协会,情形愈加复杂。但按之实际,尚不难设法解决。惟上海华洋杂处,商业上既关重要,经济上尤觉繁颐,苟吾国商人无一完善的组织,则不但类如此次纠纷事件可以时常发生,且对外商务,尤恐有不能立足之势,此与国家前途关系綦重,为吾人所断断不容漠视者。吾意在解决此次纠纷时,应将眼光放远,注意到根本问题,设法代本市商界中各种团体,求一切实合作之道,此亦为吾职责所应为之事……余自当悉心考虑,期得一妥善方案,不特解决此次纠纷,并求根本上之树立,庶几一劳永逸。”(53)上述这番谈话,也无明显的立场倾向,而且设想也较好,只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难以付诸实现。


客观而言,即使救国会对上海总商会之会客室实为占用,而不是借用,并且上海总商会也曾解释其闭锁大门是迫不得己之行动,但综合各方面情况看,仅仅两间会客室被占用,显然尚不足以造成影响整个总商会不能办公和“无法行使职务”的严重程度。25日下午,上海市长张群邀请市党部陈德征、王延松、吴开光,以及商界领袖虞洽卿、叶惠钧,在市府集议处理该事件的办法,推定陈、王、虞、叶四人负责处置。据报纸报道,虞洽卿当时也曾表示:此系小事,本可商量,殊无关闭大门之必要,致引起重大纠纷。如必须关闭大门,亦须经执行委员会之通过,故主张立即开门。叶惠钧亦同此主张,遂由虞、叶二人分头接洽。(54)虞洽卿和叶惠钧显然并不理解总商会锁闭大门的意图,他们的说法也与总商会的呈述不一致,因而上海总商会肯定不可能接受他们的调停。次日,报章即有报道说:市府集议后,本由虞洽卿、叶惠钧等负责将大门开放,再议其他。而冯少山、石芝坤、林康侯、赵晋卿、赵南公等不允开放,虞、叶两君因无置喙余地,己谢绝调停。”(55)


自清末以来,在全国享有盛誉的上海总商会,成立之后也曾经历了多次重大变故,但不管遭遇何种变故与压力,都从未有过向全社会公开宣布闭门及停止办公的先例。在当时的情况下,上海总商会毅然决定锁闭大门,当然是有其他方面的用意和目的的。根据相关情况分析,上海总商会首先是想采用此种较为极端的方式,对救国会及其背后的商民协会乃至市党部作出回击。总商会明知商民协会和救国会的办公地点均设于内,关门之后该两会即均无法正常办公,也难以迅速处理各方面事务。因此,总商会之关门,同时也有封闭商民协会与救国会会址的效果。其次,通过这一方式,总商会一方面希望博得舆论的同情,另一方面“静候政府依法解决”,带有要挟政府不得不出面解决的意味。国民政府工商部确实也十分重视,“对沪总商会与救国会因会址争议一案,二十五日部务会议时提出讨论,议决由部电沪特市府转致沪总商会云:本部正在调查侦查中,仰该会停止一切活动,勿逞意气,静候中央解决,以免风潮扩大。是为至要。并一面报告行政院国府核办”。(56)


从总商会关门所带来的客观影响看,确实也给商民协会的办公和正常运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其“职员不能继续办公,不得己暂假天津路福绥里七十号绸锻业分会为临时办公处……仅能勉强维持会务,使不中断”(57)。救国会则暂借上海市党部三区党部作为临时办公地点。数日后,上海商民协会又呈文市党部、市政府市社会局,说明“上海总商因与救国会发生纠纷,突于四月二十四日清晨将大门封锁,停止办公,致职会会所并受影响,一切重要文卷、办公用具,以及职会钤记,均不及取出,完全封锁在内……若不迅行恢复原状,职会前途至堪疑虑”。(58)不仅如此,总商会关门也使当时国货工厂联合会不得不停止办公,影响到春季国货展览会的营业参观。中华国货维持会、国货工厂联合会等国货团体以及众多国货厂家,只得召开紧急大会,“讨论善后办法”(59)经过讨论之后,最后“议决静候三日(廿八日止)届时如未解决,即由各厂领回出品”(60)。如果总商会没有锁闭大门,恐怕也不会进一步发生后来救国会数百人冲砸总商会及殴伤人员的暴力行动。关门事件升级后,确实引起了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的重视,不仅派专人前往上海进行调查,而且后来又采取了对上海商人团体一体予以整理的举措。


当时,南京中央政府方面曾特派中央委员叶楚伧赴沪调查这次纠纷。叶到沪后,报刊舆论仍对总商会多有指责,除各区党部的一片声讨之外,上海各商民协会分会的宣言谴责总商会“丧权辱国,莫此为甚”;各工会的宣言也指责总商会“目无本党,甘心辱国”,均强烈要求取消上海总商会(61)。但叶楚伧表面上似乎并未受此影响,“连日与张市长、总商会各委员及商界诸领袖,分头接洽,采集各方意见”。返回南京之前,叶在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余此次之来,亦类似新闻记者,责在向各方探询意见,汇报中央,以资参考。至谁是谁肖非余非审判官,当然不能加以衡断也。出自中央政府特派代表的这番话,表明当时最高当局的态度还是比较审慎的。当记者问及各方意见趋向如何时,叶楚伧则较为明确地说:据日来观察所得,大抵赞成统一商人意志,统一商人组织,此旨与中央若合符节,将来彻底解决,总不出此范围。但恐非短时间内所能办到耳。”这番话可以说透露了日后中央政府从根本上解决此次纠纷的思路,即统一商人组织,消除商界内部纷歧。不过,叶本人表示“对于总商会此次闭门之举不无遗憾。以余居住上海二十年之历史,从未见总商会有闭门及停止办公之举动。今不幸而发生如此现象,实足使中国商业史上多一残痕”。(62)


作为上海市党部和商民协会而言,当然是希望凭借此次冲突事件,促使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在统一商人团体的旗帜之下,达到取消商会的目的。所以,商民协会此时也主张“统一商运和商人组织。上海商民协会还曾发表如下通电:


此次上海总商会未经执行委员会议决,锁闭大门,停止办公,不惜举团体以徇意气,业经中央委派叶委员楚伧来沪彻查。以中央明察,自能洞见症结,持平办理。惟是敝会以为过去商运之纠纷,实在于组织之未能统一根本解决,舍此莫由。诚如张市长所发表之谈话,必须由此点着力,而后一切问题,可以消除。至旧式商会之所以必须改造,其一为会费过巨,非普通商人所能负担,其二为会员资格相混,团体代表与商店代表同其职权。以上两点,最为重要,尤望中央于讨论此项问题时,加以考虑。敝会自奉中央党部委任筹备,以迄于今,此物此志,惟在求于商民力量之能集中,组织之能统一凡能达此目的,别无其他企求。(63)


上海商民协会的这一通电,除强调了此次冲突事件中上海总商会的过错之外,其他内容与三全大会期间要求取消商会的相关电文相比并无多少新意,无非仍是强调旧商会的各种缺陷,而且口气似乎还要缓和一些;同时,则反复说明商民协会系奉国民党中央之命而成立,具有与生俱来的合法性与革命性,这是商会所无可比拟的。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断,如果要统一商人团体,肯定只会是取消商会而保留商民协会。正因如此,上海商民协会才会一再主张统一商人团体并对未来的结果抱有非常乐观的态度。但在事实上,最终的结局却完全出乎商民协会的意料之外。


三、上海商人团体的整顿与商民协会的取消


鉴于上海地区商人团体多头鼎立,尤其是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矛盾纠纷不断,甚或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当时的国民党中央也意识到需要统一商人团体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否则,所谓从先前“革命的破坏”转为现今“革命的建设”这一商民运动的新目标,就无从谈起。但是,商人团体的统一并非一蹴而就,究竟采取何种具体方案,还需要一段时间予以讨论研究,而眼下出现的上海总商会风潮却是刻不容缓地必须作出处理。于是,国民党中央先是采取了一种过渡性的措施,即成立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要求上海现有各商会以及商民协会均一律停止活动,听候整理。


5月2日,国民党中央召开的第七次常务会议即形成决议,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令上海商人团体一律停止办公,二是委派虞洽卿、袁履登、王晓籁、叶惠钧等34人,担任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委员。随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分电上海总商会、南市商会、闸北商会、商民协会: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己由本会第七次常务会议指定,并电促即日召集成立。贵会应一律停止工作,听候整理,俾过去纷争,从此泯息,统一组织,早日完成。”(64)接此电后,上海三商会与商民协会均各自召开执委会,讨论布置结束办法,准备由商整会行接管。


上海总商会方面虽曾召开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向商整会预备移交手续但仍坚持闭门不开。曾有报纸报道,商整会既已成立,“总商会开门极易解决”,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商整会举行第一次谈话会时,“曾有人提议开门,因手续不妥,未敢擅行,而总商会方面亦将不肯办理”。5月10日的第二次谈话会中,又有委员提出总商会大门应即日开放,担任会议主席的虞洽卿再次解释说:中央并未令整理委员施行职权,只令整理而己”(65),因此不便强令总商会开门。上海总商会仍拒绝开门的这一行动,表明其态度并未发生改变。


此时的上海商民协会虽也召开执纪委员联席会议讨论了结束会务办法,着手准备各项相关事宜,但却对最终结局仍然相当乐观,认为“此次中央整理商人团体完全为集中力量、统一组织起见,实与商民协会迭次主张相同,并非以某一会归并某一会”。因此,上海商民协会要求“各分会会务仍应继续进行,且须格外努力。其各业商民之未有组织者,亦当赶速组织,不应观望自误”(66)。因担心各分会执纪委员对此次中央整理商人团体的真义,有不甚明了之处,本次联席会议还议决:由秘书处草拟告会员书,予以公开发布;另决定由常务委员邀集各分会代表及委员,“聚餐说明一切,并勉励工作”。后有报纸报道5月15日商民协会举办的这次欢宴说:商协会同人济济一堂,足见会员诸君精神之一斑。现在商运统一有期,商人痛苦必可解除,商人幸福亦得从此増进。”(67)


抱着这种非常乐观的态度,上海商民协会的告会员书也反复强调,中央成立商整会,致力于整理和统一商人团体是接受商民协会建议的重要举措,也是商民协会长期努力之目标得以实现的第一步。“这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因为上海特别市总商会锁闭大门,引起了民众,尤其是商人的愤怒,觉得本会迭次请愿的统一商民组织有赶速实现的必要。本会又推出了两位代表,向中央党部和中央特派员叶楚伧先生,陈述我们全体会员对于统一商民组织的愿望,同时市党部和市长也觉得我们的要求,实在是能和商人谋利益,表示了深切的同情,给予了相当的援助。市政府社会局并派了吴科长来慰问我们,叫我们一方面静候中央解决,一方面还要努力工作。后来中央常务委员会接受了我们的要求,才有统一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的决议……中央执行委员会电令我们在整理委员会成立以后停止工作,我们现在己经预备结束,静候移文。但是我们会员要彻底的明了,我们现在暂时的结束,还要预备着以后永久的努力。整理委员会成立,正是我们达到我们要求的第一步。”上海商民协会的这份告会员书最后还呼吁,全体会员务须切记以下三点:“(一)以前是努力于统一商民组织的要求;(二)现在是着手于统一商民组织的开始;(三)以后还要努力于统一商民组织真正的成功。”(68)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这只不过是上海商民协会一厢情愿的美好设想。


其实,两日后报纸透露的某些信息,即己间接地显示上海商民协会期待的这种乐观结局似乎难以实现。例如5月14日的《申报》曾公布了一份商整会组织大纲,并称该大纲于前日由国民党中常会通过。这份大纲规定,上海商整会代行原上海商民协会、上海总商会、闸北商会、南市商会等会之职权。第三条的内容是:上海商人团体之整理,限本年九月一日前完成之。如有困难情形不能如期完竣时,得呈准中央延长之。第四条明确规定:整理完成之团体定名为上海特别市商会。第五条则具体说明:上海商整会组织上海特别市商会时,须依左列之程序:(一)登记旧日上海商民协会、上海总商会、闸北商会、南市商会等会之会员;(二)拟制上海特别市商会总章草案,呈请中央核准;(三)依照总章组织上海特别市商会。”(69)从这份大纲规定的有关条文看,对上海三个商会及商民协会等商人团体经过整理之后,重新建立的统一商人团体为上海特别市商会,而不是上海商民协会,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要保留商会而取消商民协会。虽然5月23日中常会对这份大纲又重新进行了修正,议决通过并正式公布了修订的新大纲,而且全部删除了“上海特别市商会”字样,改以“统一团体”作为替代,但却反映了起初国民党中央整理上海商人团体的意图及初步设想(70)。


5月25日商整会组织大纲颁布后,商整会随即也于是日宣布正式成立,以原上海总商会会址为办公地点,并在总商会三楼召开成立大会,投票选举虞洽卿、叶惠钧、王延松、王晓籁、徐寄扃、顾馨一、秦润卿7人为常务委员。是日,关闭多日的总商会大门也终于开放。商整会宣告正式成立后,各商会与商民协会也相继办理移交手续正式停止办公。同一天,上海商民协会即发布了结束会务的通电,宣布“本会即于二十五日起停止办公,不再接收文件。除将钤记文卷款册分别列单,送交整理委员会接收,并通函所属各业分会,自本月二十五日起,如有陈请询问事件,应径向整理委员请示办理外,理合专电奉达,敬祈赐予鉴察”(71)。上海商民协会自即日正式宣告结束,此后一直未再恢复重建。这样,主张统一商人团体最为努力,并且一直希望取代总商会的上海商民协会,此时却成为全国最早宣布结束其使命的商民协会。而其他地区的商民协会,则是到1930年初国民党中央决定撤销全国商民协会之后,才宣布结束。这样的结局,对于上海商民协会来说真可谓一大悲剧。不过,当时的上海商民协会尚未意识到这一点,因而在其宣告结束的通电中并无任何悲怆之文字,相反还告知所属各业分会与各界团体:“如有本会请示文件,刻尚未蒙批复,及嗣后令知或赐教函件,统祈径寄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以免失误,而利商运,毋任企祷。”


实际上,在对上海商人团体进行整理的同时,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也并没有停止有关商会法的审议程序,这自然对上海商整会的有关商人团体整理工作也会有一定影响。1929年6月中旬,商整会提交的会务报告除叙述其开展会务情况和接收上海四商人团体经过之后,最后即曾说明:至关于商人团体整理本身问题,现商会法原则四条己由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本市商人团体整理登记条例、登记表式亦交由设计委员会从事起草,一俟登记科负责委员经全体会议推定后,即可着手办理。同时希望中央早颁法令,则本会进行更有遵循也。”(72)可见,上海商整会希望中央政府能够尽早颁布商会法等相关法令,以便使其得以遵循办理有关商人团体的整理工作。一个多月后,商整会的主要负责人虞洽卿等又致电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请求撤消对冯少山的通缉。电文阐明:惟念军阀时代,商人在暴力之下,以地位关系,不得不虚以委蛇,略迹原情,不无可恕。况伊在党国之下,协筹军饷,不无微劳,恳请中央不咎既往,予以自新,撤销通缉以示宽大,无任祈祷。”(73)种种迹象表明,上海商人团体的整理是朝着有利于商会的趋向在发展。


1929年6月17日,国民党中央三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人民团体组织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人民团体除地方自治团体另案规定外,分职业团体及社会团体二种,“职业团体为农会、工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为学生团体、妇女团体以及慈善团体、文化团体等”(74)。在这个最新的方案中,所谓职业团体只有农会、工会、商会三种,并没有将商民协会列入,这己经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商民协会的最终命运。戴季陶后在9月2日国民党中央第32次常务会议的临时会上解释说:二中全会所规定之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其目的有二:第一,未经成立各种人民团体之地方,其组织时有所依据;第二,己经组织之人民团体未能健全者,其整理或改组时,有一定之办法。”(75)很显然,新通过的“人民团体组织方案”,是国民党中央确定的成立新民众团体以及整理、改组原有旧民众团体的主要依据,商人团体当然也包括在内。


1929年7月,国民政府也加快了审议新商会法的进程。20日,立法院第35次会议即议决通过了商会法修正案。8月15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商会法,要求各地原有商会依法公布之日起,在6个月之内进行改组。商会法规定:各特别市县及各市均得设立商会,即以各该市县之区域为其区域但繁盛之区镇亦得单独或联合设立商会。商会为法人,“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増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为宗旨。此外,“同一省区域内之商会,得联合组织全省商会联合会,各省商会联合会及特别市商会联合组织中华民国商会联合会。”(76)新商会法颁布后,许多商会虽然对先前曾经要求保留之总商会未能列入该法,由此使总商会名称无形消失而颇有意见,但是也要看到,新商会法的正式颁布,不仅更加明确地宣布了商会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也再一次间接地表明了商民协会可能遭遇的命运。


不仅如此,戴季陶还曾在国民党中央第32次常务会议的临时会上,提出商会组织之原则及新商法运用方法要点案,顺利获得通过。他在该提案中对新商会法中的有关三个问题作了具体说明,其中第三个问题是:“新商会法规定商会之组织基础,在于商店及同业公会,而不以自然人为组织之基础,其立法之意义,全系根据中国旧有之习惯,纠正从前北京所发布之个人自由入会制度之缺点,同时亦以解除数年来各地幼稚的商民运动之纠纷。”这显然指的是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种种纠纷。戴季陶还进一步指出:盖商会之目的,在于图工商业之发展,并非为各个商人解决何种私人问题而设,其性质与现今各地之所谓商民协会者迥殊,观乎德、奥、日本等国之正名为商业会议所,其意己自明了。”(77)这也更加表明戴季陶乃至国民党中央改变了原有对待商会与商民协会的态度,商民协会的最终结局由此也再见端倪,其维系的时间不可能会太久。


到1930年2月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70次常务会议即通过决议,撤销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各地商民协会一律限期结束。中执会随后致函国民政府:


查商民协会原为军政时期应时势之需要而设,现在训政开始,旧有人民团体组织多不适用,曾经本会先后决议交由立法院从事修订。现查立法院制定之新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业经政府明令公布;此后商人团体之组织,自应遵照新颁法令办理。所有十七年颁布之商民协会组织条例着即撤销,各地商民协会应即限期结束。至于原有商民协会份子,除摊贩系属流动性质,无组织团体之必要外,在中小商人当然包含于商会及同业公会之内,至店员份子,亦经本会决定于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中增加规定,使其有充任会员代表之机会,是商人团体之组织与名称虽变更,而实际上凡属商人倶有同等之机会。且组织既经统一;则过去大小商人之隔阂,与夫店东、店员之纠纷,均可根本免除,而共同致力于工商之发展,以增进其相互之利益。昔日以少数垄断把持之旧商会,既经商会法施行后为澈底之改革,则商民协会自无分峙存在之必要。案经本会第70次常会决议,除通令各省市党部转行各该地商民协会遵照办理外,相应函达查照,并希转行所属4知照为荷。(78)


稍后,国民党中执会又训令各省市党部,通告撤消商民协会的决议,要求一体遵照执行。国民政府工商部也发布商字第8559号训令,通令各直辖机关取消商民协会。这个结果,与国民党最初推行商民运动时制定的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完全相反。商民协会的取消,在当时实际上也意味着商民协会的结束。在此之后,虽然偶而也可在有关史料中见到“商民运动”之字样,但失去了商民协会这一最重要的运动载体也就谈不上仍继续有商民运动的进行。所以,不少地区的商民协会和地方党部都对国民党中央的这一决定表示不满。有的指出“一旦将商协取消,使商人自动组织,脱离本党之领导和训练……此不啻破坏革命的堡垒,将商民剔出革命战线之外”(79);还有的惊呼商民协会解散之后,“商民失所领导”,“商运前途何堪设想”(80)要求国民党中央收回成命,但却屡次遭到拒绝。


国民党中央最终为何完全改变初衷,保留商会而取消商民协会?一些论者就自己的理解对此曾作出了不同的阐释。有的认为国民党建立了自己的政权,特别是训政开始以后,不再需要依靠富于变革精神的中小商人打击大资产者,商民协会也因此失去了任何存在的意义(81)。与此相似的另一种说法,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中小商民由扶助和依靠对象一变而成为控制的对象,加上国民党政权财政极端困难,急需得到资本家阶级的财政支持和动员资本家阶级参加经济建设,遂将中小商人组成的商民协会予以解散。以上解释主要是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己不再从事民众运动,因而商民协会也没有继续保存的必要。还有学者指出,国民党为商民协会等民众团体的维持、控制及满足其利益诉求付出了高昂成本但所得甚微,加上商民协会成员大部分来自社会底层,人员庞杂,素质低下,败坏了民众团体的组织和声誉,这是国民党撤销商民协会的重要因素(82)。


笔者认为,保留商会并撤销商民协会是国民党商民运动转轨的结果。而导致这一结果的最终形成实际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由于商民协会没有顺应商民运动的转轨进程,并且采取与商民运动转轨背道而驰的行动,最终逼使国民党中央不得不将其撤销。事实上,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国民党并没有放弃推行民众运动,仍然强调“唤起全体被压迫民众为国民革命的共同目标奋斗”,也没有结束商民运动,而是面临新的形势,对包括商民运动在内的民众运动的目标重新进行了调整,亦即本文所说之民众运动的转轨。国民党三大通过的党务报告决议案明确指出:过去军事时期所施行之民众运动方法与组织,甚不完善,故以之施于训政时期,己立即暴露其不适于实用之大弱点,甚至以军事时期民众运动方法上与组织上固有之优点,而仍施之于今日之训政时期,根本上亦己不适用。诚以训政时期之工作,已于军政时期之工作大异其趣。过去工作,在于革命之破坏,今后工作,则在革命之建设也。”(83)显而易见,国民党是要将民众运动的目标从以往的“革命之破坏”,调整为新时期的“革命之建设”。商民运动转轨之后,国民党对商人团体特别是商会的态度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强调“商会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商民协会为本党革命力量之所存”。而在商民运动转轨之初,国民党中央并没有考虑撤销商民协会,只是决定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但商民协会反对国民党中央的这一举措,并采取了许多过激的行动,不仅在上海发生了上海总商会会所被打砸、职员被殴伤,愤而“闭门”停止办公的风潮,而且在北京、天津等地也发生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事件。这样,两个团体实际上己进一步发展成为势不两立的敌对状况,国民党在商民运动转轨后制定的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方略,己无法实施,从而逼使国民党中央不得不在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做出选择。不难看出,由于商民协会自身不能顺应商民运动的转轨,并且不断挑起事端,造成混乱,使工商界陷入分裂敌对的局面,最终导致了被国民党中央撤销的结局。也可以说,国民党撤销商民协会是其促使商民运动从“破坏”转为‘建设”的更进一步举措(84)。


在国民党中央发出各地商民协会一律限期结束通令4个多月之后,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于6月21日召集各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上海市商会第一届执监委员及讨论各种要案,标志着经过商民运动末期的商会存废之争以及商人团体整理之后,作为上海统一商人团体唯一代表的新的上海商会,历经波折和磨难而终于宣告诞生。王晓籁作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之一,在致开会词时说明:商整会“去年五月奉令组织,照中央规定的组织大纲第十五条,有商整会俟统一团体法令颁布后,统一团体组织成立时,即行撤销”等语。所以从这一点看来,本会就是统一商人团体的筹备会,再简单的说,就是“上海市商会”的筹备会。将商整会说成是新的上海市商会的筹备会,这在一年前商整会成立时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然而时过境迁,世事难料,后来的实际情况却又确实如此。王晓籁还解释了商整会整理商人团体的时间较长,以及新商会成立时间较晚的两方面原因,首先是“中央颁布的法令要经过多少的审查考虑的功夫。商会法于十八年八月十五日颁布,商会法施行细则则于十一月十三日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于十九年一月七日颁布,而结束各地商民协会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十九年二月十日方始颁布。在中央未有统一商人团体的法令以前,本会是无从着手进行的。其次,“要统一组织,先要把从前不统一的商人团体变更组织整理起来。整理的初步就是登记,本市商人团体的登记原来是一个创举。所以,初办的时候,有些团体简直没有注意,把他不当一回事。有此团体呢,简直隔漠误会。所以,不得己就把登记的截止期限至十月底。”除此之外,商人团体整理的过程也较为复杂。“各业组织都有其悠久的历史、帮别的关系,从前是放任惯的,一旦依据中央颁布的法令认真起来,就不免有多少困难。所以,尽有因为改正一个公会的名称,而各公会请求复议的公文竟接续至三次、四次。……幸赖中央暨本市党政机关主持提挈于上,而各业团体亦能渐渐了解本会整理之真实的意义,所以尚能于一年之内,完成筹备市商会的手续。一方面使本会有以仰副中央的使命,一方面依法为商人团体的组织。把全国计算起来,上海仍旧是第一个成功,总算不辜负上海向来万事先进的地位。”(85)


7月1日,上海市商会全体执行、监察委员举行宣誓就职典礼,并互选常务委员及主席,到会的党政各机关团体代表有百余人。上海市政府代表俞鸿钧在致词时说:今天是上海市商会第一届委员就职的日子,鄙人参加盛典,实在是感觉得非常之荣幸。从前旧式商会,上海为全国之始;今天新式商会,上海也是为全国之始。所以,这典礼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情。上海市党部代表姜怀素致词时也不得不承认上海商会的合法地位以及在全国的重要影响,他表示:上海市商会在全国工商业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是全国商人的领导者。今天诸位就职以后,希望领导全国商人去振兴工商业。”(86)这一说法,如果与一年前上海市党部强烈要求取消商会的言论相比较,真可谓天壤之别。



本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夏巨富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本总商会纪事〉,《上海总商会月报》,第7卷,第12号,1927年12月出版,第5页。

(2)《陈德征对于工商法规之意见》,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27日。

(3)《全国商会居然预选立法委员》,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1月14日。

(4)《市指委会为擅选立法院委员事警告全国商联会》,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67页。

(5)《全国商会通电》,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1月170。

(6)《陈德征潘公展请解散各地商会案》,《新闻报》1929年3月22日。

(7)《六区党部请解散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1月28日。

(8)《二区指委会呈请解散上海总商会》,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2月25日。

(9)《市商协会说明立法系统》,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24日。

(10)《请求中央统一商运组织》,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3日。

(11)《中华民国全国商会联合会快邮代电》,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80页。

(12)《市商协召集全国代表》,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日。

(13)《请求中央统一商运组织》,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3日。另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61-464页。

(14)《陈德征潘公展请解散各地商会案》,《新闻报》1929年3月22日。

(15)王延松对商民组织问题之谈话》,《新闻报》1929年3月29日。

(16)各地商会抗议国民党三全大会取消商会函电辑要》,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81-489页。

(17)各团体反对撤销旧商会》,《新闻报》1929年3月22日。

(18)《上海银行钱业公会反对撤销商会宣言》,《新闻报》1929年3月24日。

(19)上海新药业公会拥护商会宣言》,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7页。

(20)《各商界对商运意见》,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6日。

(21)《商业团体请维持商会》,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4日。

(22)《銶全国总商会维持商会请愿书》,《新闻报》1929年3月24日。《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491-495页,也收录了这份请愿书,但在文字上与《新闻报》发表之同一请愿书略有几处差异。本文引用时两相对照稍作了订正与修改,特此说明。

(23)《全国商联会、各省商联会、各省市总商会代表团第二次向三全大会请愿维持商会文》,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97页。

(24)全国商联会向三全大会建议统一民众团体组织案〉,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99-450页。

(25)《市商民协会重要通电》,《申报》1929年3月26日。

(26)《商协会拥护统一商民组织》,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8日。

(27)《商会赴京请愿代表报告请愿经过》,《新闻报》1929年3月26日。

(28)《商业团体请愿代表返沪》,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5日。

(29)《市商协会请愿书》,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19日。

(30)《市商协请愿代表返沪》,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4日。

(31)《中华民国全国商会联合会快邮代电》,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90-491页。

(32)《上海总商会为谋商会生存请各地商会详确调查参加革命工作事实电》,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9页。

(33)《津商民协会主席雷厚生请速予撤销津商会印信函》1929年5月27日,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72页。

(34)《天津特别市政府公函》,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72页。

(35)《本市民训会发表告全市民众书》(续)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7日。

(36)乔兆红:《论1929年沪总商会风潮》,《社会科学研宄》1927年第4期。

(37)《中华民国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开五次临时委员会》,见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编《上海总商会议事录》(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459-2460页。

(38)《总商会今日全部停止办公》,《新闻报》1929年4月24日。

(39)《上海特别市总商会通告第一号》,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转引自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13页。

(40)《上海特别市国民救国会启事》,《新闻报》1929年4月25日。

(41)《总商会之关门风潮》,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5日。

(42)《总商会与救国会之纠纷》,《新闻报》1929年4月25日。

(43)徐尚彼《反革命的事实是革命者的教训》,上海《民国日报》(“觉悟”副刊)1929年5月10日。

(44)《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宣言》,《新闻报》1929年4月26日。

(45)(51)《上海总商会致国民政府等呈文》,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转引自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16页,第617页。

(46)(52)《全国商联会为上海救国会占用上海总商会房屋大暴动案呈中央呈文》,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转引自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14页,第614-615页。

(47)《总商会之关门风瀞》,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4月25日。

(48)《各级党部严重表示》,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6日;《各级党部对总商会反动行为之表示》,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8日。

(49)《浙江省执委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4日。

(50)《工商部为严密协缉冯少山等给津商会训令》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42页。

(53)《张市长对总商会事件之表示》,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4月27日。

(54)《总商会与救国会之纠纷》,《新闻报》1929年4月25日。

(55)《总商会与救国会纠纷续志》,《新闻报》1929年4月26日。

(56)《工商部致沪特市府电转令总商会静候中央解决》,《新闻报》1929年4月26日。

(57)《市商协照常办公》,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4月25日。

(58)《领市商协请示办法》,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4月27日。

(59)《琢总商会之关门风潮》,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5日。

(60)《国货厂商代表会议》,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6日。

(61)《总商会关门事件》,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4月28日。

(62)《叶楚伧调查两会纠纷事毕返京》,《新闻报》1929年4月30日。

(63)《市商协再请统一商运》,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1日。

(64)《商人团体整理进行总商会预备移交》,《申报》1929年5月5日。

(65)《商整会二次谈话会组织大纲颁下即行正式开会》,《申报》1929年5月11日。

(66)《两商业团体会议结束》,《申报》1929年5月9日。

(67)《商民协会之欢宴》,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17日。

(68)《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告会员书》,《申报》1929年5月13日。

(69)《沪商整会组织大纲昨日中常会通过》,《申报》1929年5月14日。

(70)修正之大纲见《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大纲》,《申报》1929年5月24日。

(71)《市商协会报告结束通电》,《申报》1929年5月25日。

(72)《商整会发表会务报告》,《申报》1929年6月19日。

(73)虞洽卿等电请免缉冯少山》,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8月14日。针对虞洽卿等人撤销通缉冯少山的请求,上海市党部一区党部还曾发表宣言表示反对:“该逆自经通缉后,畏法逃匿,寄托帝国主义之租界为护身符,消遥法外,殊属痛恨,当予严密逮捕以平众愤。忽阅报载,有虞洽卿等竟敢联名向国府请求免除通缉令消息,不胜骇异。查该逆反动有据,无可掩饰,岂容信口片词具保?”《呈请免缉冯少山之反响》,上海《民国日捆》1929年8月15日。

(74)《人民团体组织方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2),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34页。

(75)《商会组织之原则及新商法运用方法要点》,《中央周报》第67期,1929年9月16日。

(76)马敏.肖艽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28—1937)第4辑,上册,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1-55页。

(77)《商会组织之原则及新商法运用方法要点》,《中央周报》第67期,1929年9月16日。

(78)《撤销十七年颁布之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并限期结束各地商民协会》,《中央党务月刊》,第19期,“公文”,第21页。

(79)《江苏省商协、农协、工会、青联会、妇协会等会整理委员会呈国民党三全会文》,1930年3月4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会32/122-3。

(80)《江苏省党务整理委员会呈中执会文》,1930年3月4曰,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会32-22所引文字系江苏省党务整理委员会转引江苏省商民协会整理委员舒畅的呈文。

(81)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宄》1992年第3期。

(82)张志东:《国家社团主义视野下的制度选择:1928-1931年的国民党政府.商会与商民协会,天津的个案研宄》,提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2年8月,上海。

(83)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635页。

(84)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论述,请参阅拙文《再论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85)《商整会昨日召集同业公会代表大会选举市商会第一届执监委员》,《申报》1930年6月22日。

(86)《市商会全体执监委员昨日宣誓就职》,《申报》193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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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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