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被提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从权利角度来认识法治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权利可作为法治的元概念
权利可以作为法治的元概念,“元”在这里指基础、本源、来源的意义。从法律的历史源头来看,古罗马表示法律的Jus和Lex两个词,Jus指法、权利,同时也有正义、衡平、道德的涵义。Lex则指具体、明确的规则。权利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的概念,如果把法律体系划分为私法体系和公法体系,权利概念既是私法体系的元概念,也是公法体系的元概念。民法是私法最为典型的领域,权利体系则构成了民法最为基本的架构。人身权、物权、债权、亲属法和继承法上的权利、知识产权等构成了民法的最为核心的内容体系。从权利的作用和功能的角度看,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则是民法体系运行和展开的基础。公法体系当中,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确立了现代公法体系的理论基础,而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就是权利是权力的来源。
法治进步的每个节点都可以看到权利体系的某种发展
权利意识分为财产权利意识、政治权利意识、人身权利意识、社会保障权利意识和文化权利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权利意识的觉醒主要集中在私权领域,特别是财产权利意识的觉醒,表现为追求在经济上过有品质生活的权利。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这一主题,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保障“公民四权”为着眼点推进制度建设。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保障“公民四权”。“公民四权”主要属于公法上的权利类型,这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将保障权利作为法治建设的支撑。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公民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和表达诉求、对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自身价值的追求,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发展趋势。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和政府提出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保障也是我国公民“公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重要标志。可见,我国发展进程中也展现了从“私权利”意识觉醒到“公权利”意识觉醒的重要转变。
尊重权利是让法治成为公民生活方式的基石
有学者认为,在当下,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不仅在于完善法律制度,更在于全社会严格地依法办事,让法治成为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让法治成为中国社会的文化。在法律领域,权利话语占据着主导地位。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其核心就在于全体社会成员对自身权利的敏感与维护。
首先,尊重权利就要具有权利认知或权利意识。在实际的生活过程当中要具有对某种权利的敏感性,敏感于自己的资格、利益,敏感于采取相应的手段或提出相应的主张。生活当中的话语如“这是我的权利,你不能侵犯我的权利”就是一种权利敏感性的表达。生产商未标明转基因食品,则敏感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政府对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调整不让其参与,则敏感于公民的参与权和听证权;网站长久保留个人的浏览信息,则敏感于公民的隐私权,等等。
其次,尊重权利就要明晰权利的界限。界限意识是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不能被滥用,个人权利具有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权利的边界。界限意识还意味着权利的分明,个人与集体之间界限分明,个人与个人之间界限分明。
再次,尊重权利需要树立权衡意识。“两权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法治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不同权利类型之间的平衡。法治的生活方式之所以能称之为一种和平的生活方式,原因之一即是法治在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妥协。权利不是一种极端的话语,具有权利冲突是一个社会状况良好的表现,权利的冲突、利益的较量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一种平衡和妥协的艺术。
最后,尊重权利需要重视责任意识,敏感于自己的权利,同样也敏感于自己的责任。责任不是外在于权利,而是包含于权利之中,二者不可分离,法治的核心即是在于每个人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和到位,不能将责任与权利彼此分离或切割。承担责任是一种人之为人的必然,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相应地,责任对权利的限制也是一种内在限制而不是外在限制。
文章原载《学习时报》2017年1月11日民主法治版,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师资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法理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