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认真对待宪法解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2 次 更新时间:2016-12-0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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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具有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现行宪法的颁行,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然而,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过往有关方面对宪法解释的功能缺乏必要关注,缺乏宪法解释实践成为我国宪法实施的重大短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这种短板效应势必愈发突出。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国各方面的改革大多是按照“渐进性试错”的进路推广和铺开的,由于法律规范稳定性与改革“破与立”之间的矛盾,一些改革“试错”实际上与宪法法律存在着紧张甚至冲突关系,由此还产生了“良性违宪”之类的话语叙事。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成为国家基本发展战略的前提下,一些涉及到国家宪制层面的改革,从遵循法治规律和维护实定规范效力层面而言,是应该先依照宪法由有权机关作出宪法解释,明确相关宪法规范的含义,甚至需要修改宪法,然后再部署具体的改革步骤的。“将错就错”或“事后补救”的做法,往往极大地损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党中央在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举措的同时,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社会利益的分化和改革需求的多样性,都需要在宪法共识下达成改革方案的公约数,并借助于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法治技术证成改革的正当性。比如,在土地制度改革中,如何确定城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含义和交易方式;又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涉及法院机构设立与职权配置的改革,如何与宪法的规定衔接?等等。这些改革无不关乎国计民生,又涉及国家宪制,对于在技术层面并非必须修改宪法的问题,如果能通过宪法解释“先立后破”,那么对于维护国家权力秩序,保障和增进公民权利与自由,安定民心、避免社会思想波动,提升国际形象都大有裨益,在法治意义、政治效果和改革成效等方面也可达致“共赢”。

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已不容再将宪法解释权“虚置”,必须认真对待宪法解释,重视和运用宪法解释,使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变迁、回应改革需要,推进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表达载体和实现机制。与此相对应,为了将宪法解释的相关程序规范化和法律化,推动宪法解释活动的经常化和法治化,制定一部包含宪法解释原则、主体、事由、提请和审议决定程序、效力与适用规则等内容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也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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