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古代王朝的朝贡体系分为“内圈”边疆民族的朝贡制度与“外圈”周边朝贡国的朝贡制度,二者具有两种不同的政治属性。从东北亚地区朝贡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两种朝贡体系进行历时性和全景式的考察,二者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是否被纳入地方行政管理体系”、“是羁縻建置的君臣身份还是具有独立性的藩属国身份”、“是否存在政治隶属关系”,以及“是发展为民族地区建置还是被条约体系所取代”等四个方面,是区别中国古代王朝朝贡制度“内圈”与“外圈”的核心标准。
关键词:朝贡制度;羁縻;外交;东北亚
作者简介:程妮娜,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边疆史、辽金史、东北民族史。
中国古代王朝的朝贡制度建立在传统的“天下观”、“大一统”理念和“华夏中心论”的基础上,由边疆地区推广到邻国,甚至遥远的国家。中外学者常用同心圆来比喻以中国王朝为中心的具有等级特点的东亚朝贡体系,即以天子所居的京师王畿为中心,其外是州县地区,其外是边疆民族地区,其外是藩属国地区,其外是贸易国地区。朝贡制度主要实行于后三个地区,因此“朝贡制度”涉及古代王朝两个领域的政治制度与活动,一是历代王朝统辖边疆民族的羁縻制度,二是中国王朝与周边国家的外交制度。中外学界一般认为古代边疆民族与朝贡国之间的界限模糊,二者有时会互相转换,往往视为一类不去分辨。近代以来国内外学界在涉及这一领域的研究中出现过诸多学术用语,如“中国的世界秩序”、[①]“华夷秩序”、[②]“册封体制”、[③]“封贡体制(体系)”、[④]“天朝礼治体系”、[⑤]“中华朝贡贸易体系”,[⑥]等等。现有研究成果不仅多数是从中外关系的角度研究朝贡制度,而且绝大多数都混淆了两种朝贡体系的区别。国外学界一般认为古代中国是汉人的中国,其辖境仅限于郡县地区,这种状况直到清代才发生重大的转变。
然而自秦汉大一统王朝建构朝贡制度以来,随着王朝对边疆地区政治统治的加强,两种朝贡体系的区别日趋鲜明。近年有学者注意区别两种朝贡体系,从一种朝贡制度入手展开研究,并取得重要成果。[⑦]但目前学界对于什么是区别两种朝贡体系的核心标准?仍然模糊不清。我认为首先应明确朝贡制度的基本属性,抓住根本问题进行考察,才可能将这一复杂的问题分辨清楚。中国古代王朝建构朝贡制度最核心的部分是政治制度,对于中国王朝而言,无论是作为边疆统治的朝贡制度,还是作为外交关系的朝贡制度,其政治属性居首要地位,经济与文化属性居附属地位。本文以东北亚地区朝贡体系为例,重点从政治关系的角度来讨论两种朝贡体系的区别。以就教于方家。
一 中央与地方:两种朝贡管理体系
朝贡制度发端于秦朝建立大一统王朝之后,形成于西汉王朝时期。秦汉统治者秉承传统的“天下观”,在中央集权确立后,开始着手在郡县以外社会文化风俗各异的边疆民族地区建构具有羁縻特点的朝贡制度。秦与西汉时期被纳入朝贡制度下的主要是先秦以来与中原王朝、诸侯国保持各种政治、经济关系的周边民族政权和部落,也就是《周礼•夏官司马》说的“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荀子所说“同服不同制”的“蛮、夷、戎、狄之国”。[⑧]朝贡制度的建构有一个从内向外的发展过程,在东北亚地区最早被纳入的是西汉孝惠帝时期东南部的朝鲜国及其附近真番等“诸蛮夷”古国、古族,或封朝鲜国王卫满为“朝鲜王”。[⑨]汉武帝时纳入东北中部第二松花江流域的夫余国与西部松漠草原地带的游牧部落乌桓人,汉朝封夫余王为“濊王”,册封各部乌桓大人为“亲汉都尉”、“率众王”、“率众侯”、“率众君”等。[⑩]接着汉武帝灭朝鲜设四郡,昭帝合并四郡时,将句骊、沃沮等濊貊古族亦纳入朝贡体系。东汉光武帝册封高句丽国主为“高句丽王”;册封朝鲜半岛中部与北部的“不耐、华丽、沃沮诸县皆为侯国”,其渠帅封号当为“沃沮侯”、“不耐濊侯”、“华丽侯”等,“皆岁时朝贺”。[11]东汉初年,鲜卑人已由大兴安岭北段南下迁至邻近郡县的塞外地区,光武帝三十年(54)“鲜卑大人内属,朝贺”。[12]被纳入朝贡制度,汉册封其酋长为“率众王”、“率众侯”、“率众长”等。[13]
此时东汉王朝建构的朝贡制度由内陆扩展到朝鲜半岛南端的三韩地区和日本列岛小国,光武帝“建武二十年,韩人廉斯人苏马禔等诣乐浪贡献”。光武帝封苏马禔为“汉廉斯邑君”,“使属乐浪郡,四时朝谒”。[14]日本列岛居民“分为百余国,以岁时来献见” 。[15]东汉光武帝末年,“建武中元二年,倭奴国奉贡朝贺,使人自称大夫,倭国之极南界也。光武赐以印绶。安帝永初元年,倭国王帅升等献生口百六十人,愿请见。”[16]1784年在日本福冈市志贺岛出土了一枚蛇钮金印,印文曰:“汉委奴国王”,[17]这极有可能是《后汉书》记载的光武帝所赐印绶。东北亚封贡体制在西汉时还处于草创状态,到东汉初年已经建构起来,其成员遍布东北亚各个地区。
秦汉初建东北亚朝贡制度时期,主要以边郡和设在边郡的护乌桓校尉府管理各个朝贡成员的朝贡活动:
辽东郡(郡治在今辽宁辽阳)先后掌管朝鲜国、鲜卑、夫余国等族的朝贡活动,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辽东太守即约满为外臣,保塞外蛮夷,无使盗边;诸蛮夷君长欲入见天子,勿得禁止”。[18]东汉初年,“鲜卑大人皆来归附,并诣辽东受赏赐,青、徐二州给钱岁二亿七千万为常。明章二世,保塞无事”。[19]
玄菟郡[20]先后掌管夫余国、高句丽国的朝贡活动,夫余国“其王葬用玉匣。汉朝常豫以玉匣付玄菟郡。王死则迎取以葬焉”。东汉末年,夫余国王“求属辽东云”。[21]高句丽国“汉时赐鼓吹技人,常从玄菟郡受朝服衣帻,高句丽令主其名籍。后稍骄恣,不复诣郡,于东界筑小城,置朝服衣帻其中,岁时来取之”。[22]其中“高句丽令”指玄菟郡郡治所在高句丽县的县令。
乐浪郡(郡治在今朝鲜平壤南)先后管理沃沮、濊、韩人的朝贡活动,汉昭帝正始五年(前82),朝鲜半岛单单大岭(今朝鲜半岛北大峰山脉与阿虎飞岭山脉)以东“沃沮、濊貊悉属乐浪”,由东部都尉管理其朝贡活动。[23]朝鲜半岛南端三韩人朝贡,“使属乐浪郡,四时朝谒”。[24]
护乌桓校尉府先后管理乌桓、鲜卑人的朝贡活动,汉武帝元狩年间(前122—前117),迁乌桓于东北五郡塞外,“其大人岁一朝见,于是始置护乌桓校尉,秩二千石,拥节监领之,使不得与匈奴交通”。东汉光武帝时,“置校尉于上谷宁城,开营府,并领鲜卑,赏赐、质子、岁时互市焉”。[25]
东汉时期对于倭国的朝贡活动主要采取直接入京朝贡的形式,但到东汉末年,北方陷于各势力割据状态,公孙氏割据辽东,设带方郡,[26]“后倭、韩遂属带方”。[27]曹魏时仍以带方郡管理韩、倭国的朝贡活动,如景初中“诸韩国臣智加赐邑君印绶,其次与邑长。……下户诣郡朝谒”。[28]景初二年(238)“(倭)女王遣使至带方朝见,其后贡聘不绝”。[29]
两汉东北亚朝贡制度的管理体系是以边地郡县代表朝廷管理朝贡成员的活动,各朝贡成员均以诣州郡朝贡为主,只有东汉时倭国朝贡不由地方政府统辖,直接至京师朝贡,这使东北亚朝贡制度一度出现分层现象,然东汉末倭国则被纳入边郡管理体系。可见在朝贡制度建立初期,内外分层尚不鲜明。
魏晋南北朝时期,东北亚地区政治形势复杂多变,除高句丽、夫余国的名称没有明显变化外,其他朝贡国和古族因其内部的发展变化,国名或族名出现新的变化。两汉时受夫余国统辖的挹娄(肃慎)人,到曹魏时脱离了夫余国的控制,单独遣使向中原王朝朝贡,北朝时改称为勿吉。十六国时期,鲜卑人建立本族政权(诸燕政权),并开始建构和经营自己的朝贡制度。南北朝时期,西部地区又新出现契丹、奚、室韦等古族;朝鲜半岛南部的三韩发展成为新罗、百济二国;日本列岛的倭国由众多分散的小国发展为一个统一国家。魏晋时期中原王朝主要以设在边郡的护乌桓校尉府(初治昌平,后迁幽州即今北京,多由幽州刺史兼任)、护东夷校尉府(治平州,即今辽宁辽阳,由平州刺史兼任)分管东北边疆东、西两地的朝贡成员事务,朝贡地点以二府所在地为主。如,《晋书•唐彬传》记载:“彬为使持节、监幽州诸军事、领护乌丸校尉、右将军。……于是鲜卑二部大莫廆、擿何等并遣侍子入贡。” 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各遣小部献其方物。至太熙初,……各遣正副使诣东夷校尉何龛归化”。[30]晋武帝时慕容鲜卑破夫余国“有司奏护东夷校尉鲜于婴不救夫余,失于机略。诏免婴,以何龛代之”。[31]东晋十六国与南北朝时期,内陆各朝贡国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各国皆至各王朝(政权)的都城朝贡。但是,内陆各朝贡成员如夫余、高句丽、挹娄(勿吉、靺鞨)、契丹、库莫奚、室韦等仍由地方政府幽州、平州、营州、护东夷校尉府管理其朝贡活动。朝鲜半岛的百济、新罗与日本列岛的倭国的朝贡活动未见受边州地方政府管理的事迹。这一时期东北亚朝贡制度出现内外两种朝贡体系,一是受地方政府管理的朝贡体系被纳入边疆地方政治体系,二是不受地方政府管理的朝贡体系则向外交体系发展。对此应给予充分的注意。
隋唐王朝以来,随着古代王朝国家结构形式的发展与变化,东北亚朝贡制度内外两种管理体系的区别日趋鲜明。
隋唐时期两种朝贡体制的朝贡地点仍同为京师,由中央鸿胪寺掌管其朝贡事务,边疆民族朝贡成员的诸种事务同时要受边州、都督府进行管理,如隋营州总管韦冲“宽厚得众心。怀抚靺鞨、契丹,皆能致其死力。奚、霫畏惧,朝贡相续”。[32]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741)以“安禄山为营州刺史,充平卢军节度副使,押两番、渤海、黑水四府经略使”。[33]两番即契丹与奚人。唐代边地都督府、节度使还常派使者至朝贡成员地区,如幽州节度府遣行军司马张建章往聘渤海等。[34]作为朝贡国的日本国主要与中央政府发生朝贡关系,如《新唐书•高智周传》载,高智周子高涣,“永泰初历鸿胪卿,日本使尝遗金帛,不纳,唯取笺一番,为书以贻其副云”。记述了日本使臣与鸿胪寺官员的交往。与前一个时期相同,史籍中未见日本受边州地方政府管理的事迹。
北方民族建立的辽金元王朝时期,对边疆民族实行强力统治政策,在加大地方政府管理边疆朝贡成员力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与邻国的封贡体制。如辽朝前期边疆各族属国、属部的朝贡地点是契丹皇帝所在的捺钵,辽以地方详稳司、都统司与府州管理朝贡成员的事务,甚至以契丹人担任属部长官,辽中期以后大部分属国、属部的朝贡活动骤然减少,甚至不再朝贡,处于由羁縻统辖体制向一般行政建置管理体制转变过程中。[35]金元两朝边疆实行朝贡制度的民族地区越来越小,朝贡活动主要在边地进行,金朝由招讨司、元朝由万户府、宣慰司管理,几乎不见到京师朝贡记载。外交层面上,辽金时期是东北亚朝贡体制日臻完善时期,辽朝与高丽国的朝贡关系始于辽圣宗统和十二年(994),高丽“始行契丹统和年号”,[36]确立于圣宗开泰九年(1020),高丽显宗“遣李作仁奉表如契丹,请称藩纳贡如故”。[37]每年贺正、贺生辰、季节问候双方互遣使致贺,遇重大丧事互遣使吊祭。[38]高丽虽是辽朝的朝贡成员,但在外交礼仪上享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另外高丽与辽东京(今辽宁辽阳)偶尔会互派“持礼使”和“回礼使”,高丽地接近辽东京辖区,这属于一种礼节性的互访,与地方政府管辖无关。金灭辽后,“高丽以事辽旧礼称臣于金”,“凡遣使往来当尽循辽旧”。[39]金熙宗皇统二年(1142),高丽受金朝册封,行金朝年号。[40]金朝与高丽的册封朝贡关系较之辽朝更加制度化和完善,因此有学者提出古代东亚国际关系模式的封贡体制确立于辽金时期。[41]
明朝是东北亚内外两种朝贡体系最为完善时期,由中央礼部总理内外朝贡制度事务,对于外交制度层面的朝贡国日本、朝鲜和边疆统辖制度层面的女真、兀良哈蒙古羁縻卫所,在贡道、贡期、人数、贡物、回赐和册封均有详细规定。[42]对于后者,明朝又以中央兵部管理羁縻卫所官员的世袭罔替,并在地方先后以奴儿干都司、辽东都司管理边疆朝贡成员的具体事务。后金到清初重建东北亚朝贡体系时,主要经营外交关系的朝贡体制,边疆民族朝贡制度逐渐被新制度所取代,到康雍时期全面废止。
综上,中国古代王朝的东亚朝贡体制分为内外两层,或称之为“内圈”和“外圈”,“内圈”为边疆民族朝贡制度,从建构之初就被纳入地方统辖体系,无论其朝贡地点是边郡州还是京师,始终受边地政府或专设机构所管辖,早期主要掌管纳贡、质子、互市和统军作战等事务,随着王朝对边疆地区统辖的加强,逐渐增加了定期巡查、安抚、赈济朝贡成员的行政职责。“外圈”为周边国家的朝贡制度,主要受中央相关部门管理其朝贡活动,一般是诣阙朝贡,在进入中国王朝的口岸时与当地的地方政府打交道,主要是办理入境朝贡手续,也会有些贸易活动,不存在日常的政治统属关系,在外交礼仪上具有独立性,到10世纪以后发展成为较完善的外交体制。
二 羁縻建置与朝贡国:两种朝贡成员身份
隋唐重建大一统王朝后,王朝政治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重建规模更大的一元化东亚朝贡体系,边疆各族、周边属国、乃至远自欧洲的国家皆纷纷遣使朝贡,如唐高祖所云“蛮夷率服,古未尝有”。[43]及至“贞观、开元之盛,来朝者多也”。[44]这一时期东北亚朝贡制度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内陆边疆民族开始以羁縻建置形式进行朝贡活动,这使东北亚朝贡制度“内圈”与“外圈”两种朝贡成员身份的区别愈加显著。
唐朝为了加强对边疆治理,太宗以灭亡东突厥为契机,在边疆朝贡制度地区大规模设立羁縻府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户所领,著于令式”。[45]唐朝在东北亚内陆设置羁縻府州,首先从西南部西拉木伦河与老哈河地区开始,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648),契丹大贺氏联盟长窟哥“举部内属”,唐于其地“置松漠都督府,以窟哥为使持节十州诸军事、松漠都督,封无极男,赐氏李”。[46]奚部落联盟长可突者亦“率其所部内属”,[47]唐于其地复置饶乐都督府,以可突者为“使持节六州诸军事、饶乐都督,封楼烦县公,赐李氏”。[48]唐高宗显庆五年(660),西北部霫人地区设置居延都督府,“以其首领李含珠为居延都督”。[49]龙朔三年(663),唐朝于朝鲜半岛新罗国设置鸡林州都督府,“以王为鸡林州大都督”。[50]武则天万岁通天年间,靺鞨人在牡丹江上游建立震国,唐玄宗先天元年(712)册封震国王大祚荣为“左骁卫员外大将军、渤海郡王,仍以其所统为忽汗州,加授忽汗州都督”。[51]从此震国改国号为“渤海”。 玄宗开元十三年(725)进一步在渤海国北面黑龙江流域设置黑水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诸部刺史隶属焉。中国置长史,就其部落监领之。十六年(728),其都督赐姓李氏,名献诚,授云麾将军兼黑水经略使,仍以幽州都督为其押使,自此朝贡不绝”。[52]唐德宗贞元八年(792),“室韦都督和解热素等来朝”。[53]说明最晚此时唐朝在大小兴安岭一带的室韦地区已经设置了室韦都督府。唐朝在东北亚内陆和朝鲜半岛先后设置松漠、饶乐、居延、鸡林州、忽汗州、黑水、室韦等七个都督府,各政权、部落联盟、部落集团以羁縻都督府的形式进行朝贡。上述各羁縻都督府有的始终与唐朝保持稳定的朝贡关系,有的设置时间很短,有的有名无实。而且有的地区羁縻府州撤消后,转变为王朝边疆以外的朝贡国。但值得注意的是,唐朝开启了东北亚朝贡体制下边疆民族以羁縻建置形式进行朝贡的新模式,并为后来的王朝所继承。
辽朝在各族朝贡成员地区建立各种形式的属国、属部羁縻建置,[54]并定制了一套属国、属部封号、官职,如《辽史•百官志》所言:“属国、属部官,大者拟王封,小者准部使。命其酋长与契丹人区别而用,恩威兼制,得柔远之道。”辽朝对各属国、属部的贡期、贡物均有明确规定,“诸蕃岁贡方物充于国,自后往来若一家焉”。[55]辽代羁縻建置形式的朝贡制度已出现逐步向具有民族特点的行政建置过渡趋势。金元王朝大幅推进设置边疆民族地区建置的进程,元代东北边疆仅在黑龙江下游地区还残存朝贡制度。然而,明朝统治者全面实行“内华夏,外夷狄”的边疆政策,东北边疆大部分地区再次恢复羁縻建置形式的朝贡制度,朝廷对前来朝贡的女真、兀良哈蒙古各部落“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56]与唐朝不同的是明朝在同一边疆民族内以部为单位众建羁縻卫所,如女真地区建300多个羁縻卫所,兀良哈蒙古地区建3个羁縻卫所,羁縻卫所人员持朝廷授予的敕书进行朝贡。明朝对各羁縻卫所的朝贡人数、贡道、贡期、贡物以及羁縻卫所官员升迁、罢黜、袭替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是羁縻建置朝贡制度最为完善时期,朝贡成员已具有一定地方建置官员的特点。
处于东北亚朝贡体系“外圈”的朝贡国具有政治上的独立性,在国际秩序中根据其与中国古代王朝朝贡关系的疏密程度又可分为不同类型。韩国全海宗先生将东亚朝贡体系下朝贡国所实行的朝贡制度分为三种形态:一是典型的朝贡关系,两国间具有贡物与回赐的经济关系,以封典为主的礼仪形式关系,相互求兵及出兵的军事关系,朝贡国采用宗主国年号、年历,宗主国干涉朝贡国内政,纳质子等政治关系。二是准朝贡关系,两国间政治上主要是边境界限及越境等政治问题,经济上相互交易,文化上进行思想、宗教、文化、技艺方面的交流。三是非朝贡关系,两国间的敌对关系与和平交往,但非朝贡形式的交易和往来也以朝贡面貌出现,按常例文化交流同朝贡紧密相连,视其情况可归于非朝贡制度。[57]魏志江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中国与外国的朝贡关系可分为“礼仪性的朝贡关系”和“典型而实质性的朝贡关系”。[58]纵观两千余年东北亚朝贡制度的发展,至少出现过三种类型的朝贡国。如,南北朝时期的百济国,百济与北朝建立朝贡关系主要是政治和军事目的,孝文帝延兴二年(472)“八月丙辰,百济国遣使奉表,请师伐高丽”。[59]然百济与南朝建立朝贡关系则以经济和文化目的为主,如梁大同七年(541)“求涅盘等经疏及医工、画师、毛诗博士”。[60]南北朝各国对百济有行册封者,也有未行册封者。类似全氏所言第二类朝贡关系。又如,隋唐时期的日本国,日本与隋唐王朝建立朝贡关系的目的,由以前寻求中原王朝的庇护变为从中国移植先进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文物制度,即从政治角度转到了文化层面,日本频繁派遣“遣隋使”、“遣唐使”,在隋唐王朝统治者看来是朝贡活动,却没有对日本天皇进行册封,日本与隋唐对等外交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当属全氏所言第三类朝贡国和魏氏所说的礼仪性朝贡关系。再如,辽金时期高丽和明清时期的朝鲜,以朝鲜为例,《同文汇考》记载朝鲜出使清朝的使行名称主要有:“封典(建储、嗣位、册妃、追崇),哀礼(告讣、请谥、赐祭、赐谥),进贺(登极、尊号、尊谥、册立、讨平),陈慰(进香),问安,节使(岁币、方物),陈奏(辩诬、讨逆),表笺式,请求,赐赉,蠲币、饬谕,历书,日月食,交易,疆域,犯越,犯禁,刷还,漂民,推征,军务,赙恤,倭情,杂令,洋舶情形”。[61]对于朝鲜的朝贡,清朝作为宗主国不仅对朝贡国行册封、回赐,而且在军事上具有保护朝贡国的义务。此当属全氏所言第一类朝贡关系和魏氏所谓典型而实质性的朝贡关系。然上述各种类型的朝贡国在东北亚朝贡体系下都是独立的国家。
综上,东北亚朝贡制度下“内圈”边疆地区羁縻建置朝贡制度,是中国古代王朝由直接统辖(郡县)与羁縻统辖(朝贡)共存的国家结构形式,向全面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发展过程中,由边疆朝贡制度向民族地区建置发展的过渡形式,其与中央政府是政治隶属关系,羁縻建置朝贡成员的身份是王朝统治下的臣民。“外圈”各朝贡国具有政治独立性,他们虽然程度不同地从属于(或仅是在中国王朝统治者的观念中处于从属地位)宗主国,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是独立国家,与中国古代王朝之间保持着不平等的外交关系。
三 君臣与交邻:两种政治关系与终结形式
东北亚朝贡体系下“内圈”、“外圈”两种朝贡制度,派生出来两种不同的政治关系。在由前近代社会向近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国内边疆统治制度与国际外交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两种朝贡制度先后为两种不同的制度、体制所取代。
所谓“内圈”的边疆民族朝贡制度,是中国古代王朝在“华夷有别”、“华夷有序”的大一统思想指导下建构的边疆统辖制度。边疆民族朝贡成员作为王朝的臣民,需服从王朝的政令,为王朝保塞安边。如西汉构建边疆朝贡制度之初,汉帝命朝鲜王“保塞外蛮夷,无使盗边”;[62]令乌桓人“为汉侦察匈奴动静……使不得与匈奴交通”。[63]唐玄宗命契丹松漠都督李邵固“输忠保塞,乃诚奉国”。[64]辽朝经常征调各朝贡成员的部落兵随从征战,“一部或叛,邻部讨之,使同力相制”。[65]明朝规定“诸番都司卫所,各统其官军及其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66]明宪宗赐兀良哈蒙古敕书曰:“尔三卫皆我祖宗所立,授以官职,卫我边境,尔之前人,岁时朝贡,无有二心……须效尔前人所为,各守境土,防护边疆,勉于为善,竭诚报国。”[67]中央王朝对护边保塞的朝贡成员实行物质奖励,以“厚往薄来”的政策怀远、招徕、安抚朝贡成员。然应注意到辽、金、元、后金等北族建立的王朝则奉行强力统治边疆的政策,如辽朝若边疆有战事,朝廷则遣使至属国、属部征兵,“不从者讨之”。[68]另一方面,朝贡成员要求中央王朝给予政治保护,希望能够获得物质赏赐,与内地建立贸易关系和文化交流。但当这种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朝贡成员往往采取武力进行抢夺。我们发现一种现象,在与王朝政治关系紧密的边疆朝贡制度地区,各种战事远比外交层面朝贡制度地区的战事多得多,其中游牧民族朝贡制度地区战事尤为频繁。对于朝贡成员的叛盗行为,臣服于汉朝的匈奴单于曾说:“乌桓与匈奴无状黠民共为寇入塞,譬如中国有盗贼耳!”[69]这反映了当时朝贡成员对寇抄边郡行为的一种认识,寇边行为多数是以贪图财物为目的,与汉人劫掠乡民的盗贼无异。游牧民族较为单一的经济类型使其需经常从邻近农业民族那里获得日常必要的粮食、布匹等生活用品,若正常互市达不到要求,就会发生以武力掠夺的事件。因此表现出边疆民族朝贡制度地区大大小小的战事频繁,寇抄劫掠者不是为了脱离王朝统治,而是在王朝统治下的违法行为。如从这个角度考察朝贡体制下不稳定的现象,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朝贡制度成员们为何总是朝贡与寇边交替出现。王朝对各种经济类型边疆朝贡成员的反叛行为并不手软,在平定朝贡成员叛乱、寇边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政治、军事手段,反而进一步拉紧了双方之间的君臣关系。
所谓“外圈”的周边朝贡国的朝贡制度,中国古代王朝从传统的“天下观”出发,认为“际天所覆,悉臣而属之”,[70]在朝贡制度下奉行“事大字小”的原则,实行“厚往薄来”的交往政策,北族王朝往往初期采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政策,在接受儒家治国思想后,也修正为与汉族王朝朝贡制度相似的“交邻之道”。由于中国王朝在东北亚地区与朝贡国相邻的主要是边疆民族,因此边疆摩擦主要表现为朝贡制度的“内圈”与“外圈”的摩擦,当边疆摩擦升级惊动了中央王朝,宗主国通常以遣使责问等外交手段进行交涉。如上文所引《同文汇考》记载,在朝贡国与宗主国之间“疆域、犯越、犯禁、刷还、漂民”等问题,通常是以双方遣使交涉的外交手段解决。如明代女真与朝鲜,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遣使诘责朝鲜,令其“将诱女真之人, 全家发来,并已往女真大小送回, 朕师方不入境”。[71]在宗主国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宗主国也可能出兵攻打朝贡国,如辽圣宗时期,因鸭绿江江东六州问题和高丽“越海事宋”之事,几次出兵东伐高丽。在宗主国强势扩张时期,曾出现征服藩属国的现象,如元朝征服高丽于其地设置征东行省。总体看,这一层次朝贡体系下宗主国与朝贡国之间战争很少。当朝贡国受到外来威胁和侵略,宗主国有义务保护朝贡国,如明万历年间即李朝宣祖时期(1592-1598年)明朝出兵帮助朝鲜击退日本入侵,即著名的“壬辰战争”,朝鲜认为明朝对其有“再造之恩”。[72]因此,宗主国与朝贡国双方为名义上“君臣”的交邻关系,保持着一种不对等的外交关系。
随着前近代向近代社会发展,中国王朝的朝贡制度也逐渐走向终结。清代前期边疆民族朝贡制度被民族地区建置所取代;清代后期东北亚国际秩序的朝贡体制为近代国际条约体制所取代。
后金政权建立后,以武力和招抚并用的手段征服了东北黑龙江、乌苏里江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原始族群,并效仿明朝建构起朝贡制度,清初东北边疆朝贡制度地区已经很小。17世纪40年代,沙俄开始侵入贝加尔湖以东地区。为有效地阻止沙俄在黑龙江流域日益猖獗的入侵活动,清朝以武力抗击的同时,顺治年间开始在虎尔哈人地区编佐,康熙时进一步在朝贡成员地区全面设立行政建置,先后在黑龙江中上游民族地区设置布特哈八旗制度、鄂伦春地区设置路佐制度、乌苏里江流域与黑龙江下游民族地区设置噶珊制度,对各族人口进行编户、收税、征兵。到雍正朝,民族地区建置全面取代了边疆民族朝贡制度,从而实现了对东北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具有“因俗而治”特色的中央集权统治。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东亚各国经济控制的加强,19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朝美条约》、《汉城条约》、《天津条约》等各项条约的签订,清朝与包括朝鲜国在内的周边朝贡国之间传统的政治、经济联系相继断裂,对等的条约关系开始成为双方的共识。清朝与各属国之间的边界以条约的形式加以确定,主权国家的观念已经形成。中国与各属国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不平等的朝贡关系,而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东北亚朝贡体系最终瓦解,[73]近代条约体系取代了中国古代王朝国际秩序的朝贡体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王朝朝贡体制具有“内圈”与“外圈”不同政治属性的区别,在二千余年的发展史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区域,两种朝贡制度的区别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表现形式错综复杂。本文从东北亚地区朝贡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两种朝贡体制的区别进行历时性和全景式的考察,提出“是否被纳入地方行政管理体系”、“是羁縻建置的君臣身份还是具有独立性的藩属国身份”、“是否存在政治隶属关系”,以及“是发展为民族地区建置还是被条约体系所取代”,上述四个方面是区别中国古代王朝朝贡制度“内圈”与“外圈”的核心标准,大体也可以适用于古代东亚朝贡体系的其他地区。由于东亚周边国家与边疆民族的经济类型、社会制度与文化风俗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差别,东亚朝贡体系在各个地区的形式也有不同。而且古代王朝的朝贡制度大致以隋唐王朝为界限早期与晚期有明显差别,研究者应对中国古代国家结构形式的发展变化给予充分注意,切不可以晚期的现象与标准用于早期朝贡制度的研究。本文研究是以东北亚地区为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不揣鄙陋,抛砖引玉,希望随着日后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全面揭示中国古代王朝朝贡制度的实态。
[①] [美]费正清编,杜继东译:《中国的世界秩序: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②] [日]信夫清三郎编,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上册《序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内部发行),第10 -13页;何川芳:《“华夷秩序”论》,《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③] [日]西嶋定生:《西嶋定生東アジア史論集》第三卷《東アジア世界と冊封體制》,岩波書店2002年版,第52-55页。
[④] [日]堀敏一著,韩昇编,韩昇、刘建英译:《隋唐帝国与东亚》,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⑤]黄枝连:《天朝礼治体系研究(上卷)亚洲的华夏秩序——中国与亚洲国家关系形态论》、《天朝礼治体系研究(中卷)东亚的礼义世界——中国封建王朝与朝鲜半岛关系形态论》、《天朝礼治体系研究(下卷)朝鲜的儒化情境构造——朝鲜王朝与满清王朝的关系形态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1994年、1995年版。
[⑥] [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虞和平校审:《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浜下武志:《朝贡システムと近代アジア》,岩波书店1997年版。
[⑦] 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李大龙:《汉唐朝贡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⑧] 《荀子•正论篇第十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版。
[⑨] 《史记》卷一一五《朝鲜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986页。
[⑩] 《三国志》卷三〇《魏书•夫余传》、《魏书•乌丸鲜卑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42、833页;《后汉书》卷九〇《乌桓鲜卑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983页。
[11]《三国志》卷三○《魏书•东夷传》,第844、846页。
[12]《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80页
[13] 《后汉书》卷九〇《乌桓鲜卑传》,第2988页
[14]《后汉书》卷八五《韩传》,第2820页。
[15]《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658页。
[16]《后汉书》卷八五《倭传》,第2821页。
[17] [日]梶山勝:《金印と東アジア世界——“廣陵王璽”金印と“漢委奴國王”金印——》,大谷光男編著:《金印研究論文集成》,新人物往来社1994年版。
[18]《史记》卷一一五《朝鲜列传》,第2986页。
[19]《后汉书》卷九〇《乌桓鲜卑传》,第2986页。
[20] 玄菟郡,初设在朝鲜半岛东北部。汉昭帝五年(前82)合并四郡,玄菟郡内迁至今辽宁新宾或赫尔苏驿,东汉安帝永初元年(107)玄菟郡再迁至今辽宁抚顺。
[21]《后汉书》卷八五《夫余传》,第2811、2812页。
[22]《三国志》卷三○《魏书•高句丽传》,第843页。
[23]《后汉书》卷八五《东夷•濊传》、《东沃沮传》,第2817、2816页。
[24]《后汉书》卷八五《韩传》,第2820页。
[25] 以上引文见《后汉书》卷九〇《乌桓鲜卑列传》,第2981、2982页。
[26]日本学者谷井氏在朝鲜黄海道凤山发现了“带方太守”张氏墓葬,认为凤山郡古“唐城”是带方郡治所在地。参见《朝鲜史大系》第二卷《朝鲜总督府古迹调查报告》,转引自王绵厚:《秦汉东北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1页。
[27]《三国志》卷三〇《韩传》,第851页。
[28]《三国志》卷三〇《韩传》,第851。
[29]《晋书》卷九七《倭人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536页。
[30]《晋书》卷九七《东夷传》,第2536-2537页。
[31]《晋书》卷九七《夫余国传》,第2532页。
[32]《隋书》卷四七《韦冲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269页。
[33]《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3-214页。
[34]《唐张建章墓志》,王承礼、张中澍点校:《渤海国志三种》附录,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773-774页。
[35] 参见程尼娜:《辽朝黑龙江流域属国、属部朝贡活动研究》,《求是学刊》,2012年第1期。
[36] [朝]郑麟趾等:《高丽史》卷三,成宗十三年三月,平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1957年版,第45页。
[37] [朝]郑麟趾等:《高丽史》卷四,显宗十一年二月。第63页。
[38] 参见魏志江:《辽金与高丽关系考》,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4-35页。
[39] 《金史》卷一三五《高丽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881、2885页。
[40] [朝]郑麟趾等:《高丽史》卷一七,仁宗二十年五月、七月,第258页。
[41] 杨军:《东亚封贡体系确立的时间——以辽金与高丽的关系为中心》,《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42]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72-109页。
[43] 《旧唐书》卷一《唐高祖纪》,第17页。
[44] 《旧唐书》卷一九七《南蛮西南蛮传》,第5286页。
[45]《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七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19页。
[46]《新唐书》卷二一九《契丹传》,第6168页。
[47]《旧唐书》卷一九九下《奚传》,第5354页。
[48]《新唐书》卷二一九《奚传》,第6173页。
[49](宋)王溥撰:《唐会要》卷九八《霫[歹先]国》。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755页。
[50][高丽]金富轼著,孙文范等校勘:《三国史记》卷六《新罗本纪六•文武王》,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51]《旧唐书》卷一九九下《渤海靺鞨传》,第5360页。
[52]《旧唐书》卷一九九下《靺鞨传》,第5359页。
[53](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九七二《外臣部•朝贡五》,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49页。
[54] 参见程尼娜:《辽代女真属国、属部研究》,《史学集刊》,2004年第2 期;程尼娜:《辽代乌古敌烈地区属国、属部研究》,《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
[55]《辽史》卷八五《萧挞凛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14页。
[56]《明史》卷九〇《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93页。
[57] [韩]全海宗著,全善姬译,:《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134页。
[58] 魏志江:《关于清朝与朝鲜宗藩关系研究的几个问题》,《东北史地》,2007年第1期。
[59]《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7页。
[60]《南史》卷七《梁本纪•武帝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6页。
[61] [朝]鲜郑昌顺等编纂:《同文汇考》(原编一),珪庭出版社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2-4页。
[62] 《史记》卷一一五《朝鲜列传》,第2986页。
[63] 《后汉书》卷九〇《乌桓鲜卑列传》,第2981页。
[64] 《册府元龟》卷九七九《外臣部•和亲》,第11133页。
[65]《辽史》卷一〇三《萧韩家奴传》,第1445页。
[66]《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第1752-1753页。
[67]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宪宗实录》卷三四,成化二年九月戊寅,上海书店1982年版,第677-678页。
[68] 《辽史》卷三六《兵卫志下》,第429页。
[69]《汉书》卷九四下《匈奴下》,第94页。
[70]《新唐书》卷二一九《北狄传》,第6183页。
[71]《朝鲜太祖实录》卷三,太祖二年五月丁卯,太白山史库本,第9页。
[72]《朝鲜宣祖实录》卷三四,宣祖二十六年正月乙丑,第10页a面。
[73] 杨军、张乃和主编:《东亚史》,长春出版社2006年版,第362-363页。
来源:《史学集刊》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