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Franklin-D-Roosevelt,1882年1月30日-1945年4月12日),是美国历史上唯一连任超过两届的总统,美国迄今为止在任时间最长的总统。在19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罗斯福推行新政,从经济危机的深渊中挽救了美国,他在任内设立的一些制度仍然保留至今。同时,罗斯福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盟国阵营的重要领导人之一,他对塑造战后世界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其影响力在雅尔塔会议及联合国的成立中尤其明显。罗斯福曾多次被评为美国最佳总统,美国在线曾于2005年举办票选活动——《最伟大的美国人》,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被选为美国最伟大的人物中的第十位。
与罗斯福本人的耀眼相比,罗斯福提出的第二权利法案却显得籍籍无名,远不如美国宪法文本中的权利法案知名,但是第二权利法案内容的实际影响却深远得多。
一、缘起
与第二权利法案相比,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更为人们所熟知。1941年,在美国国会做国情咨文演讲时,罗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观念。四大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其中前两项仍然属于传统的权利法案的内容,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而后两项则为后来第二权利法案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1944年1月11日,罗斯福向国会演说了他的国情咨文。由于得了感冒,罗斯福没有按照惯例亲自出现在国会山。他通过广播对全国人民进行了演讲——这是国情咨文的演讲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成为炉边谈话。数以百万的美国人当晚坐在收音机前收听了罗斯福的演讲。在演讲中,罗斯福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第二权利法案”的权利清单:
在我国的工厂、商店、农场或矿山获得有益并有报酬的工作的权利;赚取工资负担充足的食物、衣服和养育下一代的权利;所有农场主生产并出售其产品,其盈利能让他和他的家庭过上体面生活的权利;所有商人无论大小在自由氛围内交易的权利,免于国内外寡头的不公平竞争和控制;每个家庭得到适当住房的权利;充分的医疗条件,有机会获得并享受健康的权利;得到保护,不必在经济上担心老年、疾病、事故和失业的权利; 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
第二权利法案是罗斯福新政改革的核心,其基本理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斯福新政的最早期,甚至更早,可以追溯到他第一次竞选总统时,当时他提出了“经济权利宣言”。
罗斯福的第二权利法案捕捉到了权利概念在二十世纪的转变。它还阐明了美国政府在1933-1944年间重大的、具有历史意义的革新。第二权利法案的基本主题直至今天依然回荡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
二、自由与安全
“第二权利法案”所列举的八项权利是对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具体化,其关键点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安全。
乍看起来,自由与安全之间存在着矛盾。安全往往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维稳”体制,那些致力于免于恐惧的自由的措施极可能造成新的恐惧。然而罗斯福运用法律现实主义的进路破除了安全与自由之间、政府与自由之间的对立。
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市场和财产权依赖于法律规则,自由放任只是一个神话。坚定的自由市场信奉者、诺贝尔奖得主F.A.哈耶克也主张,除了国家,没有任何一种体制可以理性地提供防卫,有效的竞争体制需要明智设计和不断调整的法律框架。当然这不是说权利来源于政府,而是说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政府。人们的一些自由没有很好地实现,恰恰是因为政府的漠视。如果没有政府对权利的保证,人们就会面临一个制度化的黑市。
罗斯福重视安全,同样重视自由。他的第二权利法案试图提供安全,并且把这种安全视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件。安全直面于公平问题的解决,而公平导向于正义和人类真正的自由。在建国之时,麦迪逊就强调了贫困者“过上舒适生活”对于抵抗“派系之恶”或政府中那些利己主义者能起到的重要作用。在麦迪逊看来,完善的政治进程,既会受到“极端富有”的威胁,也会受到“极度贫困”的威胁。在两极分化的状态下,贫困者是无力对抗既得利益者的,因而也就没有真正的民主自由。缺少充足食物或住处的人不可能很好地参与政治过程,因而也不可能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没有经济安全和独立,就没有真正的个人自由。
反过来,自由同样可以促进安全。信息自由有助于避免饥荒;当企业可以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中自由交易时,工人和消费者也是大的受益人;繁荣的市场经济能够创造更多就业,从而保护获得工作的权利;非垄断的房地产市场能够为民众提供更多住房;自由企业制度有助于生产更多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罗斯福第二权利法案的提出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当时的美国面临着内忧(经济大萧条)外患(世界大战)。内忧外患都涉及安全问题,免于匮乏的自由需要消除内忧,免于恐惧的自由需要消除外患。而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之间具有着密切相关性。在国内,“贫困的人不可能是自由的人”,因为自由需要自治,而贫困的人缺少自治要求的独立性。这也就是阿马蒂亚•森所谓的“作为能力剥夺的贫困”。在国外,贫困的人恰恰是导致不和平的一个因素。20世纪三四十年代法西斯主义的猖獗与1930年代大萧条有着直接的关系。有人进行过统计,到1933年10月,在大萧条的背景下,法西斯运动遍及世界上23个国家,半年后增至30个国家。1920年时,全世界原本约有35个国家拥有民选的立宪政体,到了1938年,只剩下17个国家了,到1944年,又减少到12个。要抵御外来入侵和建设国防,需要让士兵免除后顾之忧,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标准。通过阐述自由与安全的关系,罗斯福把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联系起来,同时使他的理念具有了国际关注和国际影响。
三、宪法属性
第二权利法案虽然名之为“权利法案”,却并没有进入宪法,也不是真正的法案。那么,第二权利法案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是宪法权利、宪法性承诺还是纯粹政策?罗斯福认为,第二权利法案超出了政策范畴,他希望把第二权利法案理解为国家承诺设立的基本原则。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桑斯坦把第二权利法案概括为宪法性承诺,“实际上它可以被视作类似于《独立宣言》的地位,或者在《独立宣言》和宪法之间”。
罗斯福从未寻求让第二权利法案进入宪法。一是由于修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任何改革宪法文件的努力都需要数年持续的工作,并且没有最终成功的希望。相反,《社会保障法案》和《国家劳动关系法案》(二者现在都是宪法性承诺)的通过颁布,都无需宪法本身的变革。显然,罗斯福认为,第二权利法案应该被批准和实施,而无需正式的宪法修正案,因而正式的宪法修正案将是浪费时间。
二是由于罗斯福认为,第二权利法案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实施,而不是通过法院。美国是一个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宪法的条文可以适用于司法,法院可以审查法案的合宪性。然而在罗斯福的年代,最高法院主要是变革中的保守力量,如果第二权利法案进入宪法,反而不利于落实,在实践中会受到来自法院的挑战。同时因为法院不具有分配资源和管理项目的知识与能力,执行第二权利法案是把法院置于其并不擅长的管理地位,这会损伤司法地位。
但是罗斯福的权宜之计或许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如果第二权利法案不能由司法实施,那么当第二权利法案中的权利没有得到较好保护时,公民如何寻求救济?桑斯坦认为,如果进行宪法变革不太难,如果第二权利法案可以相对容易获得批准,就可以合法地主张把第二权利法案纳入宪法。
那么问题又接踵而来:第二权利法案的某些内容本身就是司法上不可实施的,当把第二权利法案纳入宪法,如何与司法审查体制相融洽?一些新兴民主国家的做法或许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国家由于没有先入为主的宪法传统和宪法文化,第二权利法案的内容轻易地进入了它们的宪法文本当中。在印度宪法中,明确立法机构,而非法院,负责第二权利法案的实施。印度宪法第九条提供了司法上不可实施的“指导原则”,没有使法院卷入实施过程:一是确立社会福利项目的合法性,因而使它们免受合宪性攻击;二是确认对于需要援助的人,政府负有积极义务。南非宪法则是减弱了法院系统在实施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地位,只允许法院对大规模违法作出回应。实际上,第二权利法案并不比第一权利法案更模糊、更难实施。
四、影响与启示
罗斯福是一位实用主义者,他从不追求理论上或哲学上的成就。罗斯福及其新政理念帮助美国走出了大萧条,赢得了战争的胜利,制止了美国社会动荡和滑向法西斯主义的可能。罗斯福的第二权利法案可以说与美国南北战争后重建一样,是对美国的一次战时和战后重建,它把美国人民重新凝聚在了一起。罗斯福的理念在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的身上也得到了体现。
第二权利法案还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它是《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部分。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权利法案影响了世界上的数十部宪法。在无数的政治和法律文件中,都可以发现它的身影。
中国今天面临的某些问题与罗斯福面临的问题具有相似性。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公平正义的问题日益突出,中国正处于深化改革阶段,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自私属性开始制约改革的深化及社会的发展。这些问题解决如何可以说将决定着中国未来的走向。加之近年来中国进入经济增速放缓期,支撑“中国模式”的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中国当前虽然称不上萧条,但是原来经济高速增长中所隐藏的一些问题开始凸显,社会问题积聚。
美国1930年代大萧条实际上是在经济非常繁荣的背景下突然发生的。1922-1929年的美国被称为“柯立芝繁荣”,平均年GNP增长率高达55%。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上的头号霸主,就是在1920年代实现的。然而,危机以毫无征兆的极其突然的方式到来了。那么导致危机的因素是什么?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认为,就是繁荣掩盖下的畸形社会。经济繁荣造成了财富的集中,1922年,美国1%的家庭拥有国民财富的31.6%,但到了1929年,这些家庭所占国民财富份额就上升到36.3%。财富集中导致两极分化。当时一个美国家庭如果想取得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每年要有2000美元的收入才行,但当时60%以上美国家庭的收入达不到这个数字。简言之,就是购买力跟不上商品产量,虽然经济繁荣,但是财富集中和两极分化造成了内需不足,因此经济增长不能持续。不要以为美国的大萧条只是社会底层的贫穷化,中产阶级的衰落也很严重。正如《纽约时报》记者卡贝尔•菲利普斯所说,晚上敲你家门的流浪汉有可能是“爽快地给你批过贷款的人,在你读的报纸上写过社论的人,或曾经是房地产龙头企业的副总裁”。
美国1930年代的大萧条还体现为原来的支柱产业的产能过剩和加速衰退。美国钢铁公司是美国当时重工业的龙头企业,但在1932年只卖出了产能的19.1%,因为美国机车公司不需要太多的钢材;1920年代,美国机车公司已达到平均每年售出600台机车的水平,但在1932年只售出了1台;曾经是钢铁产业大客户的汽车产业,也风光不再……
罗斯福新政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实质是以社会进步创造走出经济危机的条件,在保证自由与活力的前提下促进公平。罗斯福新政可以分成前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经济层面的,体现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罗斯福在金融和整个经济已处于崩溃状态的时候,出台了一系列紧急措施稳定金融,重振经济。这被人称为凯恩斯主义,实际上罗斯福并未读过凯恩斯的书,也不打算让这位外国经济学家插手美国事务。更应当关注的是新政的第二阶段,它以社会变革为主要内容,主要举措包括:为失业者提供工作,保护劳工权益,保障普遍的受教育权,防止垄断、鼓励公平竞争,以及对缺乏工作能力者的社会保障。
我们通常会觉得,社会保障需要花钱,总得是经济很繁荣,政府财政收入状况很好,政府手里的钱多得花不出去的时候才能搞社会保障。要在经济危机时实行有利于穷人的社会保障计划,让政府掏腰包,让工人组织工会,需要极高的政治智商,而罗斯福做到了,这源于他的政治信念和政治勇气。他坚信“安全”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社会保障使人们建立起对未来的稳定预期,才能解决生产过剩和产品积压的问题,而这恰恰是当时经济危机的主要问题。
在危机之时,美国出现了激进主义,有人主张通过国家强力实现平均分配,有人甚至倾向于纳粹式的极权主义。而罗斯福的高明之处在于他知道政府该干涉什么。罗斯福不是平均主义者,尽管他坚持,社会中最富有的成员应该承担相对高的税负,尽管他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寻求体面的居所,但是他没有追求过经济平等。他反对直接提供救济金的方案,而更倾向于提供工作救济。他的工作救济方案不仅解决了大量美国人的就业问题,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而且改善了美国的基础设施,提振了美国经济。他致力于自由市场、自由企业和私人财产所有权,他希望以自由企业为基础,通过私人行动和公共行动的共同努力来保护人们的社会经济权利。
罗斯福也受到了有影响力的私人群体的压力,这些群体对于埋葬或削弱第二权利法案有着强烈的利益,并且要恢复罗斯福新政之前混乱的、自私的、甚至逻辑不一的思想状态。在当时以传统自由主义理念为主流的美国,罗斯福强调政府干预的压力可想而知,但是他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罗斯福的执政经验和执政理念值得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