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力是潜在的聚合状态的劳动,劳动是显现的流动状态的劳动力;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是主体性商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是主体性商品;劳动的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价值,就是人的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原始性商品,劳动的价值是指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活劳动,而活劳动的价值量则等于该劳动所创造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量。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劳动力的价值;劳动的价值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哲学理论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坚持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波浪叠起,方兴未艾。在这些篇章浩繁犹如烟海的研究和讨论中,绝大多数研究者要么并未完全脱离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的窠臼,要么则完全偏离科学劳动价值理论的轨道。因而众多的研究者或者固守传统劳动价值论而反对要素价值论,或者坚持要素价值论而反对传统劳动价值论,抑或折中与中和传统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两大派别的思想。上述两大派别的理论思想无须赘述,值得特别关注的应当是处于上述两大主流派别之外的两支富含理论创新光点的溪流派别:劳动商品论与剩余价值哲学的新劳动力价值论。仔细分析劳动商品论与剩余价值哲学新劳动力价值论的基本理论思想,发现其创新之外似有异曲同工之处:两者对于劳动力与劳动范畴的基本关系的理解与把握几乎截然相反!其理论深处之是非曲直,真可谓一言难定!鉴于“研究建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性范畴,所遵循的不一定是马克思本人的‘原话’、甚至不一定是马克思某段话的‘原意’、而一定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1](p5)的精神,本着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必须从基本概念入手的原则,本文力图廓清劳动价值理论中劳动力与劳动的内涵关系、商品关系、价值关系等若干基本关系,为试图揭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逻辑规律性与历史必然性创设必要的理论前提和条件。劳动商品论与剩余价值哲学基本理论的仔细分析评论,宜另文详析,此处从略。
一、劳动力与劳动的内涵关系
劳动力与劳动的概念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力泛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狭义的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是人或劳动者创造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蕴藏在人体中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特指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体力。广义的劳动即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以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狭义的劳动即人的劳动,就是人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体力与智力活动,特指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体力性活动。理论研究中所说的劳动力与劳动一般均指狭义劳动力与劳动。
劳动力与劳动既有严格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劳动力是人创造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内在的聚合状态);劳动是人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时所发挥的体力与智力活动(外在的流动状态)。劳动力的大小决定于先天和后天、主观与客观等多种因素,在先天因素近似相同的条件下主要决定于后天的劳动学习和劳动实践,而衡量劳动力大小的标准还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这就是说,劳动不仅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耗费过程,而且是劳动力的表现和量度过程。一个人具有多大的劳动力,就能够支付出多大量的劳动;反之,一个人能够支付出多大量的劳动,就具有多大的劳动力。劳动力是潜在的劳动,劳动是显现的劳动力,两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但其表现形式相同。[2](p16)
上述分析简明而准确地说明了劳动力与劳动的内涵关系。正确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劳动力与劳动的严格区别与密切联系,则是正确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价值关系、劳动力与劳动的矛盾、二劳矛盾与人的活动的关系问题的首要的基础和前提。
二、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关系
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关系问题,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的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实际问题。理解和把握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关系,首先需要分别从逻辑(理论)与历史(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然后进行上述逻辑与历史(或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综合分析,方可获得正确的结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敏锐的经济眼光区别了劳动力和劳动两个概念,对此进行了精辟的科学分析,使剩余价值理论完整、准确而无可辩驳地建立起来,从而彻底揭穿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奥秘。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和价格。其理由为:第一,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是价值的内在尺度,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劳动量。如果劳动是商品,劳动的价值量应由劳动量的大小来衡量,这无异于劳动衡量劳动,完全是同义反复。第二,当工人出卖劳动力时,劳动尚未发生(尚不存在);当劳动实际开始时,它已不属于工人。工人无法出卖一个事前不存在、事后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第三,如果劳动是商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剩余价值就无从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不能存在;如果是不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就被否定。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都是不可否定的。[3](p585-587)
上述马克思的三条分析,虽然可以成为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的理由,但却不能成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的理由。为什么呢?
应当看到,以斯密和李嘉图为首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并且劳动是商品(资本主义条件)。而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首先发现和证明了生产商品的劳动包含着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为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建立奠定了科学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抽象)人类劳动,劳动力(非劳动)是商品(资本主义条件)。由于马克思不但发现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而且进一步预言未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更不可能是商品,所以他无需运用劳动的二重性论断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劳动可能是商品,而只需运用归谬反驳法(即首先假设论敌所持论点正确,然后从这种论点出发进行推论并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论点和结论)反证劳动不是商品即可。[4](p7)然而,劳动的二重性论断实际上不但奠定了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建立的科学基础,同时也奠定了劳动本身的价值可能的逻辑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事物,具体的事物都是具体性与抽象性的对立统一。具体性包含着抽象性,抽象性存在于具体性之中,没有具体性就没有抽象性。人的劳动作为具体的事物,也是具体性与抽象性的对立统一。劳动的具体性包含着劳动的抽象性,劳动的抽象性存在于劳动的具体性之中。劳动的具体性是第一位的,没有劳动的具体性,就没有劳动的抽象性。任何劳动的产生都起始于某种具体性(指向某种使用价值),离开指向的具体性(目的性),劳动就无从产生。劳动的价值即具体劳动的价值,是指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劳动,绝非自我定义或同义反复![2](p14)
由此可见,令几代劳动价值理论研究者一直困惑不解的一个逻辑问题——“劳动是商品”的论断中到底是否存在循环论证?——答案其实也许并不复杂:“劳动是商品”的论断中既存在同时又不存在循环论证。只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前提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才会导致循环论证或同义反复,而当我们运用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就不存在循环论证或同义反复的问题。[4](p8)显然,劳动的二重性论断使得非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循环论证转化成了科学劳动价值论的非循环论证。
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是劳动力的流动状态。作为劳动力使用过程和流动状态的劳动只能依附于生产资料而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说,在任何情况下劳动的绝对独立状态都不可能存在。在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为强制性联合劳动,劳动者(工人)无法使自己的劳动依附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具体而独立(相对)存在,也就无法出卖自己的劳动。因此,劳动者(工人)只能首先出卖劳动力而后进行劳动,但劳动开始时却已经依附于资本家私有的生产资料而不属于自己。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为自主性联合劳动,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自主而联合劳动的过程就是劳动者自主而联合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具体而独立(相对)存在并且属于自己。因此,劳动者(工人)可以首先劳动而后进行劳动的交换。
不难看出,劳动能否独立存在因此能否成为商品只是从一定生产关系意义而非从一般交换技术意义上分析而得出的结论;相反,如果从一般交换技术意义上分析,独立存在或尚未独立存在的商品均可进入交换过程。再说,不同生产关系条件下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在独立存在之前就进入交换过程已经愈来愈成为商品交换的一般形式。[4](p8)这样,马克思的第二条理由就被消除。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私占,劳动者劳动的商品化要求劳动者通过交换得到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这样就会违反剩余价值规律,否则就会违反价值规律。即劳动者劳动的商品化要么违反价值规律,要么违反剩余价值规律。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公共占有、共同使用,取之于劳动者亦用之于劳动者,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从根本上来说最终都转化为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劳动者剩余劳动中的社会必要扣除部分,因最终用于发展生产或社会公共需要亦不例外。
不难理解,一个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最终并不一定机械地都转化为该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其中一部分甚至全部剩余劳动可能转化为另一个、另一些或全体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因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互助合作关系,每一个人的必要发展是一切人必要发展的条件。因此,劳动者劳动的商品化既能够与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相一致,同时又遵循(不仅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至此,马克思的第三条理由也被化解。
马克思的三条理由,第一条为逻辑性理由,第二条和第三条为历史性理由。上述笔者提出的三条理由与其对应。
一种物品是否成为商品,从根本上说不是一个逻辑(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历史(现实)问题!马克思正是从历史(现实)出发,区别了劳动力与劳动两个概念,尔后敏锐地发现: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买卖的对象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你给钱我为你劳动,你为我劳动我给钱,两厢情愿,自由买卖),实际上则为劳动力(所给钱只是应给钱的一部分),即是工人的劳动力(而非劳动)成为商品。马克思然后在“劳动力是商品”的客观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寻找其历史根源(第二条和第三条理由),并进行逻辑论证(第一条理由)。马克思的逻辑论证是为其具体历史条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具体客观存在(劳动力是商品)寻找其逻辑支持,达到历史与逻辑的一致,从而使其理论分析无可辩驳!第一条理由论证本身不涉及客观历史,表现为“纯逻辑分析”。但从根本上说,是在历史大前提下进行的逻辑论证,并非“纯逻辑分析”。与此相应,笔者的三条理由也是针对具体历史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具体客观存在(劳动是商品)进行的理论分析,由于第一条理由论证本身也撇开了历史大前提(本文只能在此处涉及这一历史大前提,如果在前处逻辑论证时涉及,一定会被认为是“历史干涉逻辑”!),所以就出现了上述“形式矛盾”——劳动不是而且不能是商品与劳动是而且必须是商品的“矛盾”。
需要说明,马克思当初不但发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而且进一步预言了未来的社会主义(建立于资本主义基础之上)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更不可能是商品,因此在进行上述第一条逻辑分析时撇开了历史大前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变化,马克思终于发现了新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新的具体问题——劳动服务的商品化问题。在《剩余价值理论》(即《资本论》第四卷)中,于其一处马克思首先指出假定前提下劳动如果被买卖,那它也是商品;[5](p50)于其另一处马克思又明确指出一定历史条件下服务是商品,服务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一定的交换价值。[5](p149)依据劳动服务的涵义(劳动服务是服务性活劳动与物质资料或精神资料的特定组合)不难理解:作为商品的劳动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物质资料或精神资料均为商品,而其另一个组成部分服务性活劳动自然也应当为商品。这难道不意味着马克思在严格区别服务性劳动与生产性劳动的基础上,开始深入研究劳动本身的商品化问题?
如果说现代社会中劳动本身的商品化问题似乎还有待质疑,那么现实生活中劳动服务的商品化却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既然作为劳动服务组成部分的服务性活劳动(于劳动服务市场)可以成为商品,那么作为一般生产要素的活劳动(于生产要素市场)为什么不能成为商品呢?
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两个基本概念结合成一个新概念时,原来的两个基本概念必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各自原来的内涵都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相互联系、相互包含,形成一个结合点。不同基本概念间形成的结合点不同,建立的新概念则不同;反之亦然。如果说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是劳动力商品化,那么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则是劳动商品化。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市场经济中消费资料的分配,最终必然通过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的商品化来实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并实现为按资分配方式,按资分配方式通过劳动力商品化内化于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并实现为按劳分配方式,而按劳分配方式则通过劳动商品化内化于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之中。即劳动力商品化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的最终实现,而劳动商品化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最终实现。
21世纪,既是一个知识—信息化时代,又是一个人文—人本型社会。产权社会化(产权通过商品化而趋向社会公共占有)、知识要素化(知识取代资本而成为主体性生产要素之变化趋势)的飞跃性发展,使得当代资本主义与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虽然如此,两大社会的本质特征却依然如故。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是主体性商品;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是主体性商品。这就是分析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关系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三、劳动力与劳动的价值关系
价值的本质(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意味着,一种物品的商品化是其具有价值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劳动产品不是因为有价值才成为商品,而是因为成为商品才有价值。同样,劳动力与劳动也不是因为有价值才成为商品,而是因为成为商品才有价值。为彻底揭穿资本主义剥削的奥秘,马克思区别了劳动力和劳动两个概念,不但仔细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而且准确定义了劳动力价值的内涵: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p193-194)
为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涵义,我们提出了“劳动的价值”的科学概念:劳动的价值,是指劳动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非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依据商品价值的涵义(包含或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定义劳动的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价值,就是人的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个别私人劳动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p14)
劳动与劳动力的表现形式相同,但两者价值量的大小却可以不同。这又是为什么呢?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其活动的最终基础为物质基础,其最终支持力为物质支持力即物质能量(物质能量只是人的各种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人的劳动力的实际发挥与劳动力的大小,都要受到主观和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在主观因素(意识)和客观因素(历史、道德等)一定时,人的最大劳动量主要决定于人的劳动力的大小,最终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劳动力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劳动力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即生产必需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量,最终主要决定于生产必需生活资料所耗费的物质能量。劳动力最大发挥时所付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这种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活劳动量,最终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因为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远远大于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耗费的物质能量,所以劳动力最大发挥时,劳动的价值量远远大于劳动力的价值量。也正因为如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才能够用较少量的物化劳动换取较多量的活劳动,资本主义剥削的奥秘也正基于劳动与劳动力价值关系的微妙![2](p16)
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既具有使用价值,同时又具有价值。劳动的使用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人的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属性。在劳动过程中,人的劳动的价值转移而凝结在商品之中(活劳动转化为物化劳动),成为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所以劳动的价值就等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商品的价值则等于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总劳动(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之和)的价值。劳动作为一种原始性商品,其价值特征与其它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物化劳动(价值与价值实体分离),而劳动的价值则是指包含在这种具体劳动中的抽象的活劳动(价值与价值实体同一,马克思关于劳动不是商品的三条理由中因此而否定劳动具有价值)。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这种原始性商品,不能刻意要求其价值为物化劳动,否则劳动就会失去自己的特质(能动性),从而也就会失去其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能力。如果真是这样,世界可能就会面目全非了!
综上所述:劳动力是潜在的聚合状态的劳动,劳动是显现的流动状态的劳动力;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是主体性商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是主体性商品;劳动的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价值,就是人的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原始性商品,劳动的价值是指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活劳动,而活劳动的价值量则等于该劳动所创造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量。
需要指出,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既要注意具体地分析具体的问题,同时又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近年来,主张劳动商品论或不主张劳动商品论的一些研究者,陆续发表文章质疑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范畴的科学性。这些研究者或者从劳动力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等方面指出劳动力商品并非纯粹的劳动产品而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交换,或者从劳动力与生活资料的对应关系方面指出劳动力价值的定义不完全甚至完全不符合商品价值的涵义。笔者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范畴创新固然非常重要,但在进行具体的范畴创新时却不应当忘记:社会科学的基本范畴,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同时又体现一定的历史性,应当是科学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人们应当辩证把握社会科学范畴的科学性和历史性,不应当过分忽视其历史性而过分强调其科学性,否则就可能走向科学主义的理论误区而失之偏颇。
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具体地分析资本主义的具体生产关系,从而剖开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奥妙!邓小平理论的创始人具体地分析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的具体实践,因此刻画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蓝图!我国劳动商品论研究者关柏春先生,针对当代市场经济现实问题,破解循环论证之迷,力主劳动商品论,探求工资与利润本质,因此似乎“山重水复”的劳动价值理论研究方才隐现出“柳暗花明”的崭新气象!剩余价值哲学研究者郝晓光先生,潜心化骨而内省独创,彻底否证传统价值范畴而力图证明商品价值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范畴,创论二分矛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性范畴,新解剩余价值二重性而主张商品本体论,一个逻辑谨密、生气勃勃的崭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剩余价值哲学初具端倪,清晰照人!那些墨守传统劳动价值论成规或复燃要素价值论死灰的研究者们,不知对此感触如何?臧否人物?学人钧鉴!
参考文献:
[1]郝晓光.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性范畴应廓清的几个关键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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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原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