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如此垄断何时休?

——时政小议之三十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78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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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不久以前,全国工商联就《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36条”)发布一年来的落实情况,对767位民营企业负责人和部分工商联干部,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在收回的999份问卷中,对“36条”落实情况表示非常满意的占17.8%,表示满意的占49.3%,合计满意率为67.1%,反应一般的占26.8%,不满意的只占5%。有50%的受访者认为,在行业准入、政府沟通、舆论环境等方面,都有明显改善。这个调查说明,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对“36条”的落实情况还是比较满意的,“36条”的发布,对民有经济的发展确实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是,另一个数据就不那么令人乐观了。2005年“36条”发布后的调查表明,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前景表示“非常有信心”的受访者占66.7%,而这次调查却下降到31.7%。

为什么对“36条”的落实情况还比较满意,而对民有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却大为降低呢?据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张龙文在不久前闭幕的全国政协第十届第四次会议的大会上所做的发言可以了解,民营企业家对贯彻“36条”过程中的主要意见,是具体落实的配套措施还不能令人满意。当然,应该承认,很多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贯彻“36条”表现了很大的积极性,国家发改委及时出台了贯彻文件的分工方案,涉及56个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出台了18个配套性文件,近20个省市区制定了实施意见。总的说来,这些文件对“36条”的贯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承认,这些措施还是十分不够的,工商联的调查还透露,有74.6%的受访者认为贯彻“36条”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据张龙文在发言时反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还有一些为社会热切期盼的配套措施没有出台;二是有的配套措施缺乏必要的力度;三是有的配套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一些非常苛刻的限制性规定;四是有的配套措施在具体执行中很不到位,实际上还没有落实。

这四个方面的缺陷,一、二、四这三条主要是如何加强、改善的问题,第三条则反映了代表垄断利益的势力抗拒“36条”、排挤民营企业的恶劣行径。“36条”的发布和贯彻,意味着民有企业向垄断壁垒的进军,突破垄断行业对资源、市场、产品和价格的全面垄断,这就必然会损害垄断势力的既得利益,以致引起他们的反抗,千方百计地阻挠“36条”的贯彻,甚至制定有利于加强垄断的行规,有的垄断行业不但拒绝民有资本进入,而且力图扩大垄断范围。“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曾就具体落实文件问题征求各部委的意见。国资委居然和“36条”大唱反调,在一份书面文件里提出:国防、石油化工、电力、电信、民航、航运等企业,应当基本上保持国有独资状态;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建筑及科研院所、勘测设计等科技型企业,可以鼓励民资和外资进入,但国有经济必须保持控股地位;即使在商贸流通、生物医药,建材、投资等领域,一些经营规模大、具有知名品牌和巨大影响力的大企业,国有企业也要保持较强的控制力。这是贯彻“36条”,还是抗拒“36条”,不是昭然若揭吗?

从某些行业出台的措施来看,这个倾向就更加具体,也更加明显。

不久前完成的《邮政法》第七稿,在其第十条里规定:“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按照这个规定,单件重量在350克以内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将全部由邮政系统垄断。这对于正在蒸蒸日上的民营速递企业是一个致命的打击。据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不久前在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问时透露,目前全国经营快递业务的民营企业已有数万家,从业人员达百万以上,其中约有30%是下岗职工,50%为进城农民工。这些企业依靠民营机制的灵活性、工作的高效率、合理的服务价格,赢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做出上百亿元的行业规模,担当了全国60%的快递业务,占同城快递的80%,省际快递的50%。他们经营投递的信件和包裹,90%以上都在350克以下,《邮政法》一旦定稿通过实施,民营速递企业不能再经营350克以下的信件和包裹,势必造成大量企业倒闭、上百万人失业的严重后果。

这种与改革相抵触的倾向,我们还可以从石油行业找到例证。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不符合于“36条”精神的行规。如去年6月商务部公布《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据说是由中石油起草的),规定凡从事石油批发的企业,都必须“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的加油站。”这个规定如果实行,就会把大量民营石油企业淘汰出局,或不得不接受两大石油集团的兼并。因为民营石油企业很少有30座以上加油站的。另一方面,是继续执行不符合于“36条”精神的旧文件,如在石油勘探方面,还在执行国务院1993年的文件,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集团垄断勘探权。在炼油方面,按照国办发1999年38号文件的规定,不但原油指标由中石油、中石化控制,而且“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两大集团往往利用指标控制权排斥民营企业,或压低收购价,迫使民营企业就范。在成品油的运输方面,2003年的《铁运函105号令》明确指出,没有石油、石化两大集团盖章同意,铁路一律不得承运原油、成品油,民企无权与铁路交涉。这些旨在保障垄断利益、限制民营企业染指石油业的文件,本应在“36条”发布后就加以废除,或进行修订,或另立有利于贯彻“36条”的新规,现在却仍然执行不误。这样的“配套措施”,怎么能令人满意呢?

金融领域在“36条”发布后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山西、浙江、安徽等地都有民间资本建立金融机构的消息传来。但是,有关部门对民间金融组织的限制仍然很多,如: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以上,以自有资金入股者不得超过5人,业务上只许贷不许存,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等等,而且报批手续烦琐,堵塞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大门。更令人惊讶的是,银监会去年发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居然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投资者”。中国人出资办金融,一定要有外国人参加发起才能获得批准,这显然不符合“36条”的精神。

以上情况说明,“36条”的贯彻确实不容乐观。如何更好地落实“36条”,使民间资本顺畅地进入垄断领域,已成为民营企业界和一切有识之士的共同愿望,张龙文在政协大会发言时提出了六点建议:1、改变立法滞后状况;2、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3、完善行业准入的配套政策;4、加快金融财税体制改革;5、切实转变政府职能;6、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监管。这些措施都很必要,但要使它们成为现实,首先要转变观念,正确地理解“36条”的重大意义。

“36条”的发布是我国改革进程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吹响了改革向垄断领域进军的号角。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意义,在于打破国家机器和准国家机构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垄断,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换句话说,就是把生产力从垄断性的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使它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充分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发展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到打开国门,欢迎外资进来,逐步建立起全国范围的市场经济体系。但这个体系是极不完整、极不完善的,因为国有垄断经济仍然严重地阻碍着它的发展和完善。国有垄断经济垄断着资源、市场、产品和价格,它们缺乏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活力,不受市场规律的约束,无需创新、无需竞争、无需改善管理、无需降低成本,便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外在于市场的存在,已成为完善市场经济、加快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要深化改革,加速现代化的步伐,就必须突破垄断,实行全面的开放。而过去的开放实际上只能说是半开放,因为被认为是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依然关闭着垄断的大门。“36条”打开了这扇大门,使改革和开放同时具有了完整的意义。在贯彻“36条”的过程中,垄断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包括职工持股在内,彻底转变垄断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管理机制、经营模式,使它融入市场经济,在市场竞争的浪涛里洗涤落后的垄断面貌,成为适合于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力量。

贯彻“36条”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大部分来自垄断势力。这股势力又因为有着国家权力做后盾而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所以,要推进垄断领域的改革,顺利贯彻“36条”,就需要切断国家权力和垄断经济的纽带,真正实现已经喊了十多年的政企分开,禁止国家权力对垄断经济的扶持和对市场竞争的干涉。在这一点上,改革也遭遇了巨大的阻力。据《学习时报》4月3日的一篇文章介绍,在最近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修改时,竟把“禁止滥用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全部删去。这就意味着最能体现我国垄断特征的行政性垄断,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这真是天大的笑话。《反垄断法》本为约束垄断而立,现在却变成了保护行政垄断的法规。这个事实又一次地表现了垄断势力对一切触动垄断利益的尝试的抗拒,这就使削除垄断势力和国家权力的勾结,显得更为必要,更为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在进一步修改《反垄断法》时,能恢复“禁止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有关内容,使之成为一部真正能够制约垄断、促进竞争、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

在贯彻“36条”时必须转变的观念中,有一个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改革指导思想和社会意识形态里的错误观念,那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已经被写入宪法的概念,是一个既违反马克思主义、又不利于深化改革的意识形态误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对实践是有害的。从“公有制”来说,我们一直把国有经济看成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是来自斯大林的谬论,与马克思主义毫无共同之处。从“主体”来说,一定的占有方式成为社会形态的主体,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要把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占有方式强加于社会,成为社会经济形态的主体,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生产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倒退。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一化三改造”就是值得记取的教训。国有垄断经济和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把国有垄断经济看作公有制经济,而且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能破坏市场经济。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来调节市场,却不应该运用垄断经济来控制市场;即使是少数完全由政府掌控的企业,也应当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而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实现了劳动者有产化——劳动者普遍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有制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经济形态的主体,那是到了十分遥远的将来才能成为现实的前景。现在提出并且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过是一句自欺欺人的口号,但由于长期的意识形态灌输,人们都把它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真理,并且很自然地成为维护垄断体制、反对深化改革的理论武器。所有垄断势力和反改革派,都用“以公有制为主体”来反对深化改革和对垄断的突破。因此,要全面贯彻“36条”,突破垄断体制,变垄断经济为市场经济,将经济领域的民主革命进行到底,就必须剥开“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等谬论的画皮,解除垄断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和一切反改革派的理论武装,把他们为了一己私利和集团利益而维护垄断,不惜破坏市场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的真面目,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非如此不足以振聋发聩,不足以使垄断经济转变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如此垄断何时休?争取“36条”的全面贯彻和垄断体制的彻底改革,是中华民族在现阶段的历史性任务,它需要企业界和理论界的持久不懈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党政官员的远见和勇气。垄断不符合于历史规律所昭示的发展方向,胜利属于顺历史潮流而动的人们!

20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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