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曦:伯林式焦虑症与自由的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7 次 更新时间:2016-05-0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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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  

摘要:以赛亚·伯林对消极/积极自由所做的二分法建立在一系列误解之上。一方面,即使我们接受伯林指派的观点,把自由价值当作一种具有内在善性的东西,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像伯林所希望的那样,可以将对自由价值的消极理解设想为一个融贯的思想。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对伯林的“不受他人故意干涉”思想作出反思,我们也并不能将其当作是具有内在善性的价值的一个要件。伯林的误解根源于他对客观价值观念的某种过度焦虑。


1958年,以赛亚·伯林发表了著名的演讲《论两种自由概念》。在这篇演讲中,伯林提出了一个一直到现在都具有重大影响的思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二分法。[1] 本文将论证表明,伯林对自由二分法的设想、以及他的关于消极自由作为自由价值唯一可接受的概念形式的思想,也许并不像乍看之下那样合理。


就政治自由这个主题而言,就像伯林提醒的那样,我们并不特别关注人类是不是在根本上受制于自然能力的约束,因为这种约束大概并不对人类的政治自由构成特别突出的威胁。按照伯林的思想,就政治自由来说,最大威胁乃是来自于他人或者他人组成的集体对行动者行动的故意干涉、来自于他人或者他人组成的集体有意地采取某种方式打断行动者正在开展或者正在慎思开展的一个行动或者行动意图。

伯林在论证自由二分法时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起点,即,自由是一种价值。我们当然立即要问,自由价值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搞清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当前的论证,是极为重要的。虽然伯林确实把自由价值当作构成人类繁荣的诸多价值(比如幸福、友谊、忠诚等等)中的一个,然而,自由价值并不是一种一般而论的价值(value as such)。对于伯林来说,尽管他后来也确实承认,自由价值虽然不是完全不可违背的,但是,这种违背只是发生在一些“不正常的条件中”(Berlin,p.52),在这类情况下,对自由价值的违背本质上是对它的一种牺牲,而不意味着自由价值本身的善性(goodness)受到了削弱。因为,自由价值之具有内在善性(intrinsic goodness)只是出于这样一个事实:任何行动,只要它是行动者的行动,那么,光是这个事实就足以决定它是一个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的行动[2]。虽然就像我们即将看到的那样,伯林在这里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一个行动是不是自由的行动这个问题,并不同于一个自由的行动是不是有价值的行动,不过,无论如何,伯林都确实前后一致地把自由视为了一种不可替代的“根本价值”(ultimate value)。

当伯林说自由价值是一种根本价值,他的意思是说,一个行动,只要它是出于个体行动者自己的掌控,就构成了上述的那种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诸如这个行动在品质上是否高贵这类问题,并不对它的那种价值构成相关性。(Berlin,p.36)根据伯林的意思,我们大概可以总结,当伯林说自由价值是一种根本价值的时候,他的意思其实是在说,自由价值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类行动者是自由行动者”这么一个根本特点,同时,正是出于这个特征,自由价值就是一种自我完备(self-completeness)的价值。但是,自由价值是一种自我完备的价值,不等于自由价值是一种自我充分(self-sufficient)的价值。如果说自由价值是一种自我完备的价值,乃是因为这种价值根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人类行动者在根本上是自由的,那么,自由价值不是一种自我充分的价值,则根源于我们人类行动者并非可以全能地实现我们的全部社会性目的(socially omnipotent)这一事实。大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价值是自我完备的价值,不等于说自由价值不需要依赖于行动者对某种基本能力的掌握。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伯林后来才反对把自由价值的根源,理解为是出于行动者欲望的独立性。无论如何,在自由价值的自我完备性和非自我充分性之间的张力,突出地说明,在“个体行动者作为他自己的行动的作者”这一事实,与“个体行动者必须参与社会生活以成就许多对于自由价值来说必要的各种各样的目的”这一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张力。而伯林更进一步的焦虑则在于,人类一旦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在不同行动者之间开展的目的的协调就成了一件格外困难的事情。根据伯林的观察,为了让真实世界的人类目的体现出和谐性(harmoniousness),哲学史上有无数的思想企划,试图通过诉诸于某种高阶自我(higher self)或者理想自我(ideal self)的思想,来统一其实最终根源于行动者个体的那些目的和价值。按照伯林的观察,这种企划本质上是在把自由从一个只是因为个体对自己行动的独立掌控而存在的价值,变成一个据说因为具有了某种外在于个体行动者经验特征的哲学概念(比如理性能力、高阶目的等等)才得以存在的价值。[3] 伯林强烈地批评这种他称之为“积极自由”的对自由价值的理解进路。这种哲学思想之所以是危险的,据说就在于,那种寻求高阶自我和理想自我的哲学思考,很容易变成政治生活中对个体生活特别是个体价值生活的强制。

为了避免这种危险,伯林推荐我们采取他所坚持的那种“消极”式理解,也就是按照“没有他人故意干涉”这样一个形式来理解自由价值。因为,据说只有这个形式才充分体现出对“个体行动者是他的行动的真实作者”这样一个事实的尊重。

但是,能不能接受伯林关于自由价值的思想,关键取决于能不能接受伯林关于人类个体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包括自由价值)的思想,或者更准确地说,能不能接受伯林对“价值源泉”这一思想本身的那种独特理解。比方说,如果我们认为,人类个体在本质上既是他自己的某种价值的唯一源泉,又必须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以便实现这种价值,那么,我们大概就会认为,在“个体行动者作为自己某种价值的源泉”和“社会生活作为那种价值实现的途径”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紧张,准此,伯林对积极式理解就是过分偏执的:因为在这一理解下,我们大概找不到合适的理由说,社会生活在对那种价值的实现的同时也必然地构成了对那种价值的威胁。

然而,伯林始终坚定地认为,因为只有个体行动者才是自己的价值源泉,所以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它的源泉也在行动者自己,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行动者自己的价值起源,行动者是自己的最高权威(sovereign)。后面我将通过论证表明,伯林的这个充满焦虑的思想不仅是不令人信服的,而且在根本上建基于一系列重大误解之上。


由于自由对于人类来说具有价值这个论题,对于伯林而言是一个定见,因此,他的工作所要处理的,就只是如何理解这种价值,以及在这个理解的基础上如何说明这个价值的源泉。当伯林劝告我们接受他所提供的消极式理解时,他实际上是指派(assign)给我们一个关于自由价值的理解进路。不过,就算我们接受他的立场,认为人类行动者确实是自己行动的作者,有一点也仍然是成问题的。

我们显然需要区分描述一种行动状态或者行动者能动性的“自由”和伯林在做出二分法时所采取“自由价值”这一独特理解。日常上,我们使用“自由”这个词也许是为了描述行动者的行动、意愿,或者更一般地说,来描述行动者能动性的某种本质特征。本质上来说,行动自由的问题是要问,什么样的条件对于一项行动得以成为自由的行动来说是充分必要的。但是,这个问题并不等同于“自由价值”概念所要针对的问题。因此,伯林对自由价值的构想,相对于行动自由的条件问题来说,是具有独立性的。

进一步地,就算我们承认伯林的预设包含了一个“自明之理”,即,承认说自由对于人类来说是具有价值的,自由价值的消极理解也并不是这个“自明之理”的推论。对自由价值的消极式理解,看起来要求我们承诺的是这样一个观点:自由价值的实现要求行动者处于一个特定事态之中,在这个事态中,行动者不受任何来自他人的故意干涉。不过,对这个观点来说,可能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由于意志和行动的自由,与自由是不是具有价值以及如何理解自由价值,是两个分立的问题,因此,如果那个特定事态被打破,那么,为了理解接下来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或许可以问两个问题:到底是行动者是失去了自由?还是新的事态丢失了自由价值?这两个问题不是等同的,因为,如果伯林的回答是行动者失去了自由,那么他就需要告诉我们,他是如何确认作为一种对自由价值的理解方式的消极自由观念,能够一步跨越而成为作为对一般而论的意志或行动自由条件的注解的。

如果伯林告诉我们的是前者,消极自由既是对自由价值的一种理解方式,也是对意志或行动自由充分必要条件本身的说明。那么,他实际上就是在说,意志或行动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就是意愿和行动的历程中不受他人故意干涉这么一个条件。进一步地,在这个理解下,我们就需要搞清楚,到底什么是“不受他人故意干涉”,以及它据说的那种重要性究竟在哪里。一个瘾君子虽然有“不要继续吸毒”的一阶欲望,但是当毒瘾发作时,他还是无法听从“二阶意愿”的引导,仍然吸了毒。在这个过程中,假设没有任何来自“他人”的“故意干涉”,但是,这个瘾君子在根本上仍然是不自由的,因为他无法按照一个经过合理化的“二阶意愿”的要求来欲求(want)自己应当欲求的事情。所以,“不受他人故意干涉” 这个要件既不是意志或行动自由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它的充分条件。

此外,为了使得一个行动得以成为自由的行动,能动性的概念也不仅仅只是要求行动者的行动历程免于“他人的故意干涉”。相反,一个恰当的能动性概念,还需要对行动者本身的能力有一个恰当的关切,它不仅要关注行动者能不能在选项间做出选择,也要关注行动者的能力状况是不是允许它实际地达到(access to)各种可能的选项,并且关注是不是有足够的选项是实际上向行动者开放的。[4] 当然,如果伯林确实把“不受他人故意干涉”当作意志和行动的自由唯一条件,那么,他的理由或许就在于,只有当行动者“能够做可供取舍的事情”时,行动者才是自由的。在这个根本观点的基础上,伯林也可能会修正说,虽然作为意志和行动实现自由的要件就在于“不受他人故意干涉”,但是,行动者可资利用的能力和资源对自由的实现对于自由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就算“能做可供取舍的事”确实是行动者自由的主要标志,我们大概也很难把这个标志与自由所据说具有的价值必然地联系在一起。毕竟,说一种东西具有价值,是站在一个评价性立场来说的。如果伯林确实是打算在作为意志和行动的自由与自由价值的消极理解之间建立一个紧密的联系,这个联系肯定不是直接推导出来的,而必须补充许多细节论证,特别是,这些细节要说清楚为什么“做可供取舍的事”本身一般而论地构成了一种对于行动者而言的价值。不管怎样,就目前来说,即使是伯林的支持者,也很难说,伯林所要求的“自由行动”内在地就具有“自由价值”。所以,对于伯林来说,关于自由意志的思想与关于自由价值的思想之间的鸿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跨越的。

如果在这里伯林坚持要告诉我们说,他所设想的“自由行动”本身就一般而论地构成“自由价值”,那么,他实际上要告诉我们的是,自由价值在根本上是独立于他人的评价的。这个思想显得很古怪,因为按照这个思想,那么,自由就被设定为一个独立于人类生活的社会化要求的一种东西,先验地构成了与这种要求之间的冲突。如果伯林没有更好的证据表明这种冲突的先验性,那么,他不过是在积极自由论者所提出的关于人的本质的乐观主义独断论的地方,给出了一个关于人的本质的悲观主义独断论。准此,我们并没有更好的理由去接受伯林的思想。

如果伯林的意思是想从后一个方面来设想问题,即认为自由价值是一种针对事态而言的东西,一旦新的事态失去了“不受他人故意干涉”这么一个要件,新的事态就失去了自由价值。那么,我们也可以从两个方向上发现,他的这一可能解释仍然存在问题。

如果自由价值属于事态,那么,当伯林说,自由价值是一种出于它自己的缘故而具有善性的东西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说,虽然自由价值的源泉在于个体行动者,但是自由价值的善性(goodness)独立于每一个具体行动者。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就自由价值的善性相对于个体的那种独立性来说,这种价值是第三人称的价值。这样,消极自由价值对于伯林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来说的地位,就好像效用或者福祉概念对于后果主义来说的那样。

一种价值是第三人称观点上推荐出来的,意味着这种价值具有独立于任何具体行动者的地位,但这只是第三人称观点的价值的表面要求。更深层的要求在于,作为一种价值,第三人称观点要求,至少在行动者识别到它的价值地位的情况下,行动者应当去促进那种价值的实现。“促进那种价值实现”的应当性(oughtness),和这种价值本身一样,也是独立于所有具体行动者的。更重要的是,在人类生活中,各种价值之间的存在必要的“交易”(trade-off),这一点并不罕见。“交易”的本质,是任何价值理论都必须给予明确说明的。如果伯林认为自由价值是一种根本价值,那么除非伯林首先表明有一系列价值都是根本价值,否则交易作为唯一的根本价值自由价值就变得完全不可接受,而这恰恰忽视了价值生活在根本上所具有的某种悲剧性特征;如果伯林确实设想过有一系列价值都是根本价值,那么,要求为了实现那些根本价值而收缩自由价值、或者为了实现自由价值而收缩其它根本价值,本质上来说都只是情势之下的权宜之计,不构成一种人类生活的必然要求。所以,按照这种理解,伯林所说的“最小程度的自由价值”不仅在内容上显得十分空洞,而且,面对人类实际生活的极端复杂性,伯林甚至也很难对自由价值的“最小限度”给出一个可操作的(feasible)量度(measure)。准此,如果伯林只能提供一个有关自由具有价值的宣称和有关自由价值必须具有“最小限度”的断言,那么,根据这种纯粹质性(quality)的解释,在很多情况下,也许我们大概只要为其保留一丁点空间,我们都可以说这是出于平衡各种根本价值的需要而采取的某种权宜之计。

依赖于第三人称的观点、通过将自由价值理解为一种“行动者中立”的价值的做法,因此就会导致自由价值的精确性受到损害,并最终被抽空。更严重的是,如果自由价值是这样一种价值,那么,在伯林担心对自由价值的积极式理解会给强制行动者接受某种客观价值的行径提供口实的地方,这种消极理解中所嵌入的“应当性”思想所要求的是行动者去过一种冷漠自私、无视他人的生活。这样一种生活,大概并不比“被迫幸福”有任何可贵之处。

当然,可能会有反对者说,你的担心过虑了,因为伯林不需要像你设想的那样把自由价值理解为一种“行动者中立”的价值,他可以从第一人称出发来理解自由价值。也就是说,伯林似乎可以说,自由价值的源泉在于行动者自己,因此,只是相对于具体的行动者本人而言,自由才相对于他自己而得以成为一种价值。反对者也许会接着说,这么理解的一个好处就在于,一旦把自由价值理解为一种出自于第一人称的价值,那么不仅上述担忧烟消云散,而且,对作为一种价值的自由的理解,立即就与行动者的行动历程所例示的意志和行动的自由联系起来,从而使得消极自由作为一种对自由价值的理解方式,与作为一种对意志和行动的本质的描述概念统一了起来。不过,如果伯林确实打算采取反对者所推荐的这个方案来设想问题的话,那么,风险可能来自于两个方向。

首先,如果自由价值是一种发源于第一人称的价值,那么,不清楚的是,如果一个行动者决定放弃这种价值,转而去过一种自我洗脑的生活,即便是伯林本人,究竟在什么样的意义上能够对这个人的选择开展批评和反思呢?第一人价值的典型特点就在于,它的源泉和最终权威都来自己行动者本人,因此,行动者即使放弃对这个价值的承诺,那也是免疫于批评的。如果这个方向的风险不能化解,那么,伯林将自由价值理解为第一人称价值的做法,就会导致消极自由观念本身的稳定性出现问题。

其次,即使自由价值确实是一种发源于第一人称的价值,那么,究竟有什么样的理由使得行动者不能通过交易这种价值来获得别的价值的实现?究竟有什么样的理由,使得行动者必须要最终承诺这样一种价值的不可取代的地位?或许伯林会说,如果行动者对自由价值的不可取消地位的承诺出现松动,那么,他或许就是一个不自由的行动者。并且,按照伯林所坚持的那种不相容论的观点(Berlin,p.36-6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许就不能把他看作道德和政治共同体中的恰当成员。针对这一点,就算我们不对相容论问题做出评价,我们大概也可以通过区分“对自由价值的放弃”与“行动的自由与否”这两个不同的事情来指出这个思路的无效。一个人的意志或者行动是不是自由的,与这个人是不是承诺自由为一种内在价值,这两件事之间的关联并不那么紧。假设我的意志和行动在根本上是自由的,那么承诺自由价值或者撤销这个承诺,恰恰是我的意志和行动自由的表现,因此,如果消极自由同时也一种对意志和行动的自由条件的描述,那么,只要没有任何来自他人的故意干涉,我完全可以撤销对自由价值的承诺。所以,就算我们承认说消极自由确实是对意志和行动的自由条件的要求,从这个要求所对应的关于人的形而上学图景中,我们丝毫看不到究竟有什么理由使得行动者不能放弃他对作为消极自由价值的承诺。

因此,依赖于第一人称的理解,伯林就无法融贯地设想自由价值据说的根本性和不可取代性,因此也就无法融贯地提出一个有关必须保存“最小限度的自由价值”的主张。


我们进而把关注的焦点,放到伯林所推荐的具说出于它自己的缘故而具有内在价值的特定事态上。现在的问题就变成,“不受他人故意干涉”的事态究竟是不是一般而论地具有正面价值,或者换个术语,是不是一般而论地具有善性(goodness)。

“干涉”这个概念本身至少可以有两种不同解读。[5]就像菲利普·佩蒂特已经指出的,干涉至少可以区分为“专断干涉”和“非专断干涉”两类。专断干涉是这样一种干涉,对一个人采取专断干涉,就意味着在不倾听那个人的主张、罔顾那个人的预期利益的情况下对那个人的行动加以故意的干涉。非专断干涉在定义上是对专断干涉的直接否定。佩蒂特对“干涉”在定义上的这一区分,实际上是为了经由干涉的专断性来定义他称之为“无支配的自由”的思想。“支配”意味着,他人的专断意志的存在本身对行动者意愿一个行动构成了一种威胁,即使行动者在意愿和执行这个行动过程中并没有受到他人实际的干涉。对于佩蒂特来说,只有免于支配,行动者才真正享有自由。

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念所针对的那种“干涉”,是指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不受他人的故意干涉,这意味着,他人必须对行动者采取一个实际的干涉行动,否则,消极自由观念所要求的那种“干涉”就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理解显然忽视了潜在的干涉行动可能对行动者意愿一个行动的能动性所造成的影响,而只是在强调作为一种实际后果的干涉行动。实际上,具有专断性的干涉可以在干涉者不采取实际行动的情况下,通过对行动者采取行动时通过施加潜在的心理威慑这一潜在渠道发挥作用,因而对行动者通过能动性的发挥来实现自己的各种各样的生活目的或者说生活价值造成了巨大妨害。[6]

或许有人会反驳说:佩蒂特的思想针对的是行动和意志的自由,而不是针对自由的价值。因此,佩蒂特的思想或许不构成为伯林思想的挑战。恰恰相反,佩蒂特对“无支配自由”作为行动和意志自由的必要充分条件的揭示,说明每一个个体行动者都因其自身的缘故而具有一个独立于其他人的地位和资格。而正是对这样一个地位和资格的珍惜和尊重,才是伯林强调将自由价值在消极方面加以理解的原因。因此,也许佩蒂特确实补充了伯林思想中没有对意志和行动自由的真实条件提出论证的缺憾,但是,即使如此,“无支配自由”的思想不过只是从不同方向上再次确认了伯林所试图捍卫的自由价值的消极式理解。[7]

但是,这个异议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当伯林强调“不受他人故意干涉”的特定事态具有内在的善性时,他同时也确认了任何违背这个特定事态的要件也都是内在地违背自由作为价值的善性的。正是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伯林才把自由价值与比如博爱、平等在内的其它重要价值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竞争性的关系,才把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看作是自由价值出于某种实用考虑而不得不做出的交易,才会在痛心疾首于这种必要交易的基础上强调“最小程度的自由价值”。但是,如果佩蒂特对“干涉”概念的分析是可靠的,一旦法律和制度的存在成为公民及其利益间平等资格的一种确认和保证,那么,它们就不仅不是对自由价值的一种交易,反而是成为了自由(请注意,不是自由价值)的构成性(constitutive)要素。[8]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伯林和佩蒂特的分歧,不在于它们对同一个思想内容提供了不同方向的理解,而在于他们根本上构想的是不同的理想。

因为在根本上把自由价值与人类丰富的社会化生活所要求的各种各样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在这种敌对情绪的干扰下,伯林对自由价值的消极式理解,预设了一种离群索居的“自我”图景。[9] 对于伯林来说,法律和社会制度在根本上是自由价值的敌人,只是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才在“看门狗”的最小意义上不得已接受它们的存在。因此,他所强调的那种对自由价值的消极理解,至少在理论上允许这样两个可能性的存在:(1)如果一种制度把它的一部分人当作二等公民,那么,只要这个制度安排是以一种非直接故意干涉的方式起作用的,那么那些人就仍然是自由的;(2)一个人为了阻止他人对自己的干涉可能会寻求国家的帮助,而国家防止他人干涉的行动本身就构成了故意干涉,因此,寻求国家帮助来对抗他人对自己潜在的干涉,对于这个人自己来说,是放弃了自由价值的承诺,对于国家来说,是赤裸裸地削弱自由价值;更严重的是,由于人们之间实际上始终存在的权力不平衡,因而强者对弱者的干涉的可能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国家预先通过制度安排来削弱这种权利的不对称,那么它同时也是在削弱强者的自由。这种对自由价值的理解,最终导致的是对人类生活本质的一种羞辱性理解。[10] 所以,伯林所谈论的那个特定事态,并不是像乍看之下那样具有内在善性的事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确实没有理由默认说,那个事态所包含的价值要求就是自由价值的真正涵义。

为了理解自由价值的本质,我们大概需要把这种价值的主体与这种价值的源泉区分开来。伯林也许确实有理由说,自由价值只有成为人的价值,它才值得人类如此向往和憧憬。而且,就像从对人类历史的反思中我们确实能够反省到的,只有当自由价值与个体生活联系在一起,它才具有实际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或许我们可以说,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似乎解释了这样一个“自明之理”:只有个体才是自由价值的可能承担者。但是,就算这些日常直觉是在哲学上能够获得辩护的,它也最多表明,人类个体是自由价值的主体。从自由价值的主体,到自由价值的源泉,这一步的跨越并不是直接和必然的。在绝对的意义上谈论人类个体是自由价值的源泉,实际上不过是抽空了自由价值的所有发生学基础,在设想一个具有绝对善性地位的事态。这种最终将导向原子论个人主义(atomic individualism)的方法论是误导性的,因为它等于是在断言自由价值的主体就是自由价值的源泉,而这个关键点恰恰是有待论证的。


第一节提到,伯林对自由价值的积极式理解,最大的担忧在于:如果我们采取了这种理解路线,那么,我们就等于创造了这样一个可能性:在个体行动者之外,通过宣称某种理性能力或者理想本质的存在,把自由价值的源泉拱手让出,并最终给人类的政治实践造成灾难性后果。在这一点,伯林的忧虑又是不是可靠的呢?

价值作为一个评价性概念,它暗示着个体行动者的行动与某种实践规范思想之间的契合。但是,为了表明个体行动者的行动是他自己的行动,为了表明个体行动者是“自由”的行动者,同时为了表明个体行动者的行动自由本身具有价值,并不就等于说我们就需要立即直接去表明只有个体行动者才是那种实践规范内容的唯一源泉。之所以伯林会担心说,某些承诺了“客观价值”的道德理论所体现的规范思想,会注定导致对个体行动者作为他自己的行动的真实作者地位的践踏,原因也许就在于,对于他来说,规范性的思想意味着一种来自外部的对行动者的引导要求,因此也就开放了“个体行动者的行动需要谁来引导”这么一个问题。在考察对自由价值的积极理解时,伯林一再担心的是,这个问题会注定导致对“行动受谁支配”这个问题做出一个可怕的回答:行动者在根本上将受到外在于行动者自己的某种普遍而基本的客观价值来支配。坦率地说,我认为,这个思想是过虑。因为,它要求我们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来看待那些据说具有“客观价值”地位的规范要求:把那些“客观价值”看作是根本独立于行动者的东西,看作是来自外部的被给定的东西。

虽然,规范性的思想确实意味着一种行动引导(action-guidance)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规范性思想在根本上是一个独立于个体行动者的观念。恰恰相反,就像某些康德主义者已经表明的那样,从一种第二人称的视角上来理解,规范在内容上可以通过一种“相互响应”的机制被构建出来,在这种意义上,个体与规范要求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第二人称的关系。[11]就这种关系模式来说,规范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体行动者之间的“互相可回答性”(mutual answerability),或者说,是一种“互相可说明性”(mutual accountability)。按照这一理解,规范的客观性,合理性的客观性,乃至价值的客观性,并不必然要走向一个伯林所宣称的“为规范问题寻求客观的终极解决的道路”(Berlin,P.47)。相反,按照上述对规范性本质的第二人称说明,理解规范性的源泉,就在于理解两个重要思想的协调:“社会生活与个体行动者值得珍视的生活形式之间的构成性关系”的思想,以及“个体行动者自己对某种‘资格’的占据、以及在占据这种‘资格’的基础上成为规范构建机制中自由平等一员”的思想。不管我们最终如何理解这种“资格”的精确涵义,这种第二人称视角下对规范性源泉的理解,都至少不意味着我们在寻求一种独立于个体行动者的对规范性问题的“根本解决”方案,恰恰相反,它最多只是表明一个事实,即,因为共同占据着某种“资格”,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个体人类行动者作为规范的构建者和作者的地位是应当受到尊重的。在这种图示下,社会生活对于个体行动者来说,并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生活妥协,恰恰相反,就它实际上是个体行动者生活形式的构成性要素而言,也是个体行动者生活意义的来源。因此,如果某些一般而论的价值对于行动者来说是值得珍视的,它们的值得珍视,就在于对个体行动者这一社会性特征的潜在贡献。具体到自由价值来说,之所以自由价值是重要的,就在于这种价值最终体现了个体行动者作为某种“资格”的承担者而对社会生活的有意义参与。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伯林确实认为只有消极自由价值才是自由价值的真实涵义,那他的立场其实是以误解人类生活的根本特征为基础的。因此,最终,我们也许必须重新思考伯林对自由概念所做出的那个二分法的恰当性和可靠性。


* 本文的写作受到国家留学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批准文号:留金发[2010]3006号)和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文件号:教育部教研[2010]1号)的支持。本文曾以英文口头报告于2011年3月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以赛亚·伯林与当代中国国际学术会议”。


[1] Isaiah Berlin,Two Concepts of Liberty (1958),In Isaiah Berlin,Liberty:Incorporating Four Essays on Liberty ed. By Henry Hard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正文和引文括号内的页码对应于这本书。

[2] 关于自由价值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的观点,伯林说:“我的行动之所以具有一种不可取代的[自由]价值,只是因为它的我的行动,而不是任何人强加给我的东西。”(Berlin,p.36)

[3] 虽然对我们来说,就算我们承认说个体行动者确实是行动的独立根源,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就能直接地认为这样的行动具有价值,这一点远不清楚。

[4] Philip Pettit,Agency-Freedom and Option-Freedom,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15 (2003)

[5] Philip Pettit,Republicanism :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6] Philip Pettit,Freedom as Antipower, Ethics, Vol. 106, pp. 576-604        

[7] 查尔斯·拉莫实际上从这个方向上试图对佩蒂特作出批评。参见Charles Larmore,The Moral Basis of Political Liberalis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96, No. 12 (Dec., 1999)

[8] 佩蒂特完全有概念资源来采取我现在的这个论证,参见Philip Pettit,A theory of freedom : from the psychology to the politics of agen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9] 更细致的分析,参见拙文《无支配、自我与荣耀》,《外国哲学》第二十辑,商务印书馆,2009年2月

[10] Philip Pettit, Freedom with honor: A republican ideal, In Social Research, Vol.64, No.1(spring, 1997);另一项有趣的工作,参见Sharon Krause, Liberalism with Hono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

[11] Stephen Darwall,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Morality, Respect, and Accountability,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或者拙文,《第二人称观点、规范性与道德可说明性》,《世界哲学》,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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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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