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警察暴力与人权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74 次 更新时间:2016-06-1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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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红  


[编者按:应广大网友要求,在燕园评论恢复张英红先生的专栏,并发布此写于8月份的旧文。]


2003年3月,武汉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因无暂住证被警察活活打死之后,我的心情一直十分沉重。联想到报刊披露出来的其他警察滥施暴力事件,常常有一个问题在我的脑际回响: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在21世纪的今天,为什么警察喜欢打人?为什么警察打人就往死里打?为什么被警察打的常常是些无辜的公民?就算是坏人,警察是否有权毒打他们?


长期以来,警察打人、将人往死里打虽不是什么新闻,但在执政党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的今天,警察滥施暴力就值得人们特别关注和深思了。令人忧虑的是,在今天,警察滥施暴力决不只是个别现象。除孙志刚事件外,我们随时可以从报刊上信手拈来一大串警察滥施暴力的报道:


2000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人苏萍(化名)被警察作为“盲流”收容后,在强行关押的“医院”里遭到了众多暴徒惨列人道的轮奸。

2000年8月24日夜,19岁少女宋苏朵到昆明探亲,被几名以查“暂住证”为名的警察押上警车,当晚11时许,宋苏朵从警车上“跌落摔死”。

2001年10月25日,四川省资中人蔡刚在深圳被以查证件为名的龙新派出所殴打致死。

2003年1月24日晚,湖南籍5名农民工因无“暂住证”被广州市白云区庆丰居委会治保队关进收容车后没多久,便一个一个地从高速行使的收容车上“掉下来”,1名轻伤者像脱离魔窟一样当场“夺命逃跑”,另2人摔下车后因脑颅积血死亡。


除此之外,滥施暴力的警察还向国人“奉献了”诸如“麻旦旦处女嫖娼”、“程树良教授离奇死亡”等等新奇“案例”。这一切,无不令稍怀良知的人们心惊胆颤和灵魂的灼痛。(www.yypl.net)


这些曾被民众亲切地称呼为“叔叔”的“人民警察”,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的新时代,为何露出如此凶残的恐怖面容?今天在民众中流传的诸如“以前土匪在深山,现在土匪在公安”、“流氓地痞穿警服”等等顺口溜,虽不是“信史”,但亦决非空穴来风。笔者可以推测,这些“人民警察”大多数与笔者一样,也曾是含辛茹苦的农家子弟,也曾为跳出“农门”苦苦追求,也曾身处弱势地位“饱经风霜”,也曾对社会的不公“义愤填膺”。为何一旦跻身警察行列,就摇身一变,粗暴地对待自己的父老乡亲、兄弟姐妹和骨肉同胞?


这除了警察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外,我想起了两位哲人的话。一个是亚里士多德的天才断言:说也奇怪,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一个是邓小平的深刻总结: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则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警察作为国家合法的暴力机器,潜在地构成对公民人权的侵害。如果没有民主的权力制约,掌握和行使警察权力的人必然滥用暴力,警察滥施暴力的结果,就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同时动摇着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www.yypl.net)


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逐利原则,强烈诱导着警察个人内心的利益冲动,警察个人内心的利益冲动在缺乏有效权力制衡和新闻自由的制度环境中,必然携带警力四处泛滥。寻租就成为警察最感兴趣的现实选择。在此过程中,一切妨碍警察寻租的个人或群体,就必不可免地成为警察暴力的牺牲品。这样,民众就用自己的不幸铺就了警察寻租之路。


事实已经证明,自上而下的自律性努力,已无法阻止暴力在握的警察对暴力的理性控制,因为他们内心的利益诉求远远强过外界的“软约束”。长期以来,我们一时也没有停止过对警察的“政治理论灌输”、“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威慑”。但结果收效甚微。当前,警察滥施暴力的非个别化,空前突显了人权保障的紧迫性。(www.yypl.net)


不知人权、轻蔑人权和忽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自从成立国家以来,在专制主义政治中,代表国家的政府就可能成为侵害人权的最大组织。一位政治哲人说过:政府有时会成为强盗,而人民永远也不会。如果说这话有一定的道理,那么,充当这个强盗急先锋的就只能是警察。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也说过这样的话:“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政府的“非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警察担当的。警察的“非法行为”,必然侵犯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政党的基本理念。警察暴力与人权保障是完全对立的,放纵警察暴力,就是践踏基本人权;保障基本人权,就要限制警察暴力。在限制警察暴力上,当前迫切需要国人引入人权观念。(www.yypl.net)


引入人权观念,一方面是国家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不得出台任何旨在剥夺或可能剥夺公民人权的法律法规。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出台的《户口登记条例》、《收容遣送办法》、《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就为警察滥施暴力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二是明确定位警察的主要职能在于保障人权。在现代文明社会,警察拥有的合法暴力,决不是用来对付好人,决不是用来对付守法公民,而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去打击犯罪,打击非法侵害他人人权的行为。警察非法的暴力行为必须受到严格追究。而要做到这样,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不可缺少的。


总之,限制警察暴力,切实保障人权,使中国人在自己祖国的土地上自由、安全和免于恐惧地生活,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已成为当务之急。(www.yypl.net)


20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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